前言:一篇好的文章需要精心雕琢,小編精選了8篇行政執法范例,供您參考,期待您的閱讀。
行政執法監控對策
本文作者:劉先長 譚貴初 單位:德宏師范高等專科學校法政系 榮華教育辦
監督法制及其它方面的問題
對政府權力進行制約的廉政法制建設嚴重滯后。在廉政立法方面,法律法規的制定尚不完善,主要是廉政立法體系還不完善,其規定帶有應急性、政策性的特點,如政府經商辦企業有后患時,才出臺有關規定。廉政行為準則大多也是一些不具有法律效力的道德教育和黨內文件,像文件中的“不許”、“不準”、“嚴禁”之類的原則規定,缺乏實施的可操作性,對違反了之后應如何處置沒有做出相應具體的規定。這種規定不是以國家法律的形式來起制約作用,很難對官員的行為起到嚴格的制約作用。由于立法不完備,廉政立法缺乏總體的法律指導,使許多腐敗分子有機可乘,逃脫制裁。例如,中國廉政法律體系中一直缺少“財產公開申報法”和關于吃、請、受、禮的明確規定,這導致了許多隱形腐敗猖獗:有的政府人員擁有的私人財產與其正常收入明顯不符,但因沒有國外的“私人財產說不清不行”的法律規定而無法確認其腐敗行為。中國到現在還沒有一部《監督法》,也沒有正式的《反貪污賄賂法》和《國家公職人員財產申請法》。
司法機關對行政執法的監督較薄弱。司法監督的優越性在于其嚴格、公開的司法程序,使監督具有權威性。因此,司法監督也是最有效的監督方式之一。但是,目前我國司法機關對行政執法的監督還是顯得比較薄弱。就法律來講,雖然《行政訴訟法》的頒布實施對法院依法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政起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法院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審查僅限于合法性方面,且又奉行不告不理的原則。截至2000年6月,全國各地法院共受理一審行政案件557877件,行政訴訟受案范圍不斷依法拓寬,案件類型達50余種,幾乎涉及所有行政管理部門的各類執法行為,從案件處理的情況看,基本上保證了司法的公正性,原告勝訴率約占結案數的40%。總的來看,“民告官”的行政訴訟制度在不斷排除各種干擾中步履維艱地前進著,成績不可低估。而行政執法中往往問題較多的恰恰在于自由裁量權的不當行使,對此法院除了對行政處罰顯失公正的行為可以判決變更外,更多的卻是無能為力,對于我國專門執法監督機關的檢察院來講,因其監督對象的不清,大大制約了其作為專門監督機關監督功能的發揮。憲法規定,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賦予檢察機關對任何執法主體的執法活動進行監督的權利,但是在實踐中檢察院除了對公安機關和審判機關的執法活動可以依照法律規定進行有關的法律監督外,對面廣量多的行政執法活動難以實現其監督權。
傳統行政文化對執法監督的不利影響。在我國行政實踐活動基礎上積淀而形成的行政文化,有著豐富的內涵與鮮明的特點,比如重人治,輕法治,特權觀念,世襲觀念,官本位觀念,嚴格的等級制等等。這些行政文化在歷史中起過一定的積極作用,但已不符合現代社會市場經濟與民主政治的要求,并與行政民主原則和行政效率原則相悖。另一方面,中國是一個禮儀之邦,講究“和為貴”一團和氣,皆大歡喜被認為是最好的結局,在這種觀念的影響下,中國人非常講情面,愛面子,不愿得罪人,認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等等。在一項調查中,對于“人情大于法”認為是個別現象的有30人,占4•84%;認為是少數的有66人,占10•65%;認為只部分的有191人,占30•81%;認為一半有67人,占10•81%;認為大多數的有261人,占490%,可見人情風已成為影響行政執法監督的一個主要因素。
對策與思考
強化執政黨和權力機關對行政執法的監督權力,形成外部監督的整合和權威。
行政執法控制功能評析
本文作者:張曉 單位:武漢大學法學院博士生
工商行政執法中的行政控制考察
工商行政執法中的行政控制同樣以制度化方式和非制度化方式存在。其中以內部審批制度和領導批示兩種行政控制方式最為典型。工商行政執法中的制度化控制———內部審批制度內部審批制度直接指向行政機關內部或者行政系統內部的行政執法,一般是通過法律、法規、規章或者規范性文件予以明確,屬于制度化的控制方式。每一行政執法的全過程均體現這一控制,行政執法人員對這種控制的設置及其運行有著明確的預期。
內部審批制度的層級設置。案件主辦人制度。所謂案件主辦人制度,是指工商系統內部辦案部門依法查辦案件時,實行由一名主辦人帶領若干名協辦人組成辦案團隊,其他執法人員予以輔助配合,共同完成辦案工作的內部管理制度。該制度明確了案件主辦人的選任、職責、考評、責任追究等事項,是行政執法內部審批制度的組成部分。案件調查啟動后,案件便被分配給以案件主辦人為主組成的辦案組,該案件主辦人的確定是通過內部審批的方式由機關負責人指定;執法過程中各項措施的建議均由該案件主辦人提出;最初的執法處理建議也是由該案件主辦人來擬定;本單位、上級單位對執法的考核之優劣也歸于該案件主辦人,而且,一旦被認定為錯案,該主辦人還要承擔主要的執法過錯責任。負責人審批制度。負責人審批制度是指辦案機構、法制機構、辦案機關負責人對于采取某種行政執法之程序措施或實體處理的建議進行審核并予以批準或者不批準的行為。這一制度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一是相關的執法措施或實體建議經案件承辦人員提出后,辦案機構(即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內設執法機構)負責人進行審核,如果同意,則提交進行下一步內部審批;二是經由辦案機構負責人審批同意后,這種最初由承辦人員提出的處理建議上升為辦案機構的處理建議,再報送辦案機關負責人(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長或分管副局長)審核批準,成為執法機關的處理決定;三是一些重要的建議事項(如處罰建議)設置有專門的機構進行核審,為機關負責人決定提供參考,通常是辦案機構將處理建議報送至法制機構審核后,再報送局負責人決定。工商行政執法中的負責人審批制度通常以相應的法律、法規或規章為依據,依下級人員或機構的申請而啟動。集體討論決定制度。即對特定事項的行政執法及其處理,行政機關的負責人通過集體討論決定。集體討論決定制度首先是一種民主決策的機制,參加集體討論的人員對擬做出的處理決定發表各自的觀點,最后通過某種票決的方式進行“多數決”來做出決定,一方面可以保障有關人員的參與權,同時部分防止權力恣意,提高尋租成本。這一制度還體現科學決策的制度功能,承認個體的理性有限性,強調發揮多數人的智慧和判斷力,通過多數人的知識互補以避免個體的認識能力局限性。
內部審批的節點設置。工商行政執法過程中哪些項目需要設置內部審批環節以及通過何種層次的立法進行設置,涉及到行政控制與行政效率之間的平衡,顯得非常關鍵。法律法規對行政執法內部審批的設置。(1)行政處罰法:先行登記保存證據、依據調查結果作出處理決定、依據聽證作出決定須經過審批。(2)行政復議法:延長作出復議決定的期限和根據復議意見作出復議決定須經審批。(3)行政強制法:實施行政強制措施、延長查封扣押期限、延長凍結存款匯款期限須經審批。(4)相關實體法律中的規定。一是關于延長期限的審批。如國務院的《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中關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實施查封、扣押的期限延長15日需要經過審批。二是關于查封、扣押行政強制措施的審批,后為行政強制法所吸納。如《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規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實施查封、扣押必須經主要負責人批準。工商行政執法程序性規章中的內部審批規定。2007年國家工商總局頒布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是在多年的工商行政執法理論與實踐探索基礎上頒布的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對工商行政執法過程中的內部審批控制的節點設置更為詳盡,具體包括兩大內容:一是程序性事項的內部審批:立案、先行登記保存、查封、扣押、責令暫停銷售、不得轉移、隱匿、銷毀有關財物、案卷核審、案件調查期限延長等;二是實體性事項的內部審批:行政處罰建議及核審意見、行政處罰決定作出、有關物資處理等。這些審批節點均按照一定的程序進行操作,內部審批過程通常載于固定格式的表格。
工商行政執法中的非制度化控制———領導批示非制度化的行政控制方式不對所有行政執法及其事項進行控制,而是針對不同的行政執法事項進行選擇性控制,同時這種控制方式也未在行政執法法定程序中作出制度性規定。領導批示中的“領導”,通常是指根據行政權限對下級機關或者負責人有領導權的負責人,由于職責分工的緣故,通常不能通過內部審批的方式來進行行政執法的控制,“批示”就成為其控制行政執法的重要方式之一。
領導批示對工商行政執法的控制。領導批示通常是針對某一特定事實或行為來提出其處理意見或指示精神,因而具有選擇性和針對性。從領導批示的材料來源來看,有行政系統內外二種來源。行政系統內部的來源是指由下級機關或者其他機關報送過來的與行政執法有關的材料。如下級行政機關將有關立案或者查處的情況以信息通報的方式向上級機關報送,上級領導在閱后覺得有必要對該執法行為進行限制或者推廣,就以批示的方式進行。行政系統外部來源就更為多樣。新聞媒體報道、群眾舉報、權利人投訴、信訪等材料,無論采取何種形式,均可成為領導批示的材料來源。一旦領導批示介入工商行政執法,執法過程就同時受到領導批示和法律規定兩個方面的控制。工商行政執法的啟動、程序、內部審批、處理均有較為完善的法定規則,領導批示介入后,就要同時遵從批示件的處理方式。例如,國家工商總局在《關于辦理黨中央國務院領導同志批示件的規定》中明確批示件必須落實具體承辦單位和相關責任人,并明確相應的辦理時限和程序,在辦理結束后,“要及時上報辦理和落實情況”。關于批示件的處理,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各地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各地各級政府均有類似的承辦主體、承辦時限等程序性規定,工商行政執法在其執法事項被領導批示介入后,就要根據批示之來源遵守各自的批示辦理程序規定。工商行政執法本身受到內部審批的內部行政監督、行政復議產生的外部行政監督、行政訴訟相關的司法監督、社會監督等。當領導批示介入工商行政執法后,工商行政執法就還受到領導批示相關的監督。如,國家工商總局的《關于辦理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領導批示件的規定》對未能按時完成辦理、辦理質量差、違法保密規定等行為規定了相應的追責機制。對于領導批示件的辦理情況,通常被納入部門績效考核,成為工商行政執法工作目標責任制的重要內容。#p#分頁標題#e#
林業行政執法問題及綜合執法模式
【摘要】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各領域加大了對資源的需求量,為滿足各領域的發展需求,我國政府及相關部門加大對資源的保護力度,對資源的合理開展與利用,從而提高資源利用率。而林木的地球生態的重要資源之一,既可滿足人們的日常生活需求,又可為各領域的發展提供充足的物資,在政府與相關部門的正確引導下,提高人們的環保意識,能夠對林木資源合理開展與應用,確保生態環境的平衡發展。加大林業行政執法力度,為林木資源提供安全保障,從而促進我國現代化社會的穩定發展。
【關鍵詞】林業;行政執法;問題;綜合執法模式
在現代化社會的發展中,人們的生活質量與經濟水平不斷提升,使人們對生態環境與資源的保護提高重視度,能夠通過自身的努力加大對生態資源的保護,確保生態環境的穩定發展。對此,還需要我國政府及相關部門的高度重視,結合我林木資源發展情況,采用法律法規對其的保護。但是在林業行政執法過程中,還是會受到一些因素的影響而引發一些問題,不利于對林業資源的保護,還需各部門積極參與,有明確的發展目標,制定完善的管理制度,確保各項工作嚴格按照相關標準要求的規范性實施,從而發揮出林業行政執法的重要作用。
1林業行政執法問題
1.1不合理的機構設置
林業行政執法工作的開展與實施,需要得到各領域的支持,能夠在實施過程中積極配合,確保整體的工作質量與效率。結合目前我國林業行政執法工作的實施情況分析,還存在著機構設置不合理問題,相關部門參與的積極性不高,各項工作內容與工作職責劃分的不明確,不僅會出現重復管理的情況,而且還影響整體的工作效率,各部門之間缺乏溝通與交流,無法及時發展林業行政執法工作所存在的問題與不足,使問題越來越大,加大林木資源的損失程度,無法發揮出林業行政執法工作的重要價值。
1.2不完善的法律制度
交通運輸局行政執法情況報告
為進一步規范我縣交通運輸行政執法工作,促進公平、公正、文明執法,提高我局行政執法水平。根據《推進法治政府建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關于做好行政執法有關工作的通知》的要求,結合本部門實際,對照本通知要求,逐一落實,取得了一定成效,現將我局當前行政執法執行情況匯報如下:
一、落實了行政執法“三項制度”
(一)在行政執法公示方面:一是我局能及時向社會公布行政執法主體、權限、依據、程序、救濟渠道和隨機抽查事項清單;所有公開信息做到了簡明扼要、通俗易懂,并根據政策變化,適時進行了動態調整。二是嚴格執行了“亮證執法”制度,正確使用執法文書,主動告知行政相對人執法事由、執法依據、權利義務等內容。三是建立了完善的行政執法年報制度,每年1月31日前能主動公開我局上一年度行政執法總體情況,接受群眾監督,同時報人民政府和交通運輸局備案。四是嚴格履行在執法決定作出之日起20個工作日向社會公布規定,同時做到行政許可、行政處罰決定信息在執法決定作出之日起7個工作日之內公平,體現了我局行政執法公平、公正、公開。
(二)在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方面:2019年我局特地為全體執法人員配備了執法記錄儀6臺、錄音筆一支、電腦2臺、攝像機1臺,在執法過程中切實做到了工作留痕,實現了行政執法立案、調查取證、審核決定、送達執行程序等方面,全過程工作流痕。
(三)在重大執法決法制審核制度方面:一是自2019年以來,我局全面執行了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為了使該項工作順利開展,2019年年初我局便聘請了常年律師顧問魏運科、張爐秀,外加我局業務骨干危流發同志共計3人為所有案件法制審核人員,當前我局一線行政執法人員22人,而負責我局行政執法法制審核人員已占執法人員的13.6%。二是根據交通運輸局要求,結合本部門實際,我局特地制定了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意見書(目錄清單)和《交通運輸局行政執法法制審核流程圖》。
二、強化了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
近年來,我局與公安交警、高速交警、市監等行政執法部門建立了共享機制,做到有案必移,從重打擊了非法營運的“黑車”,糾正各類交通違章,堅決杜絕了以罰代刑、有罪不究、降格處理等現象發生。
海洋行政執法理念分析
本文作者:高艷 單位:中國海洋大學海洋發展研究院教授
一、行政執法的若干理論問題
伴隨著我國行政執法的實踐,相關理論建設也取得一定成就。筆者嘗試就其中幾個主要問題進行梳理,并在某些方面提出自己的理解。
(一)關于與行政執法有關的概念行政。
“行政”一詞早見于《史記•周紀》:“召公周公二相行政,號曰‘共和’。”〔1〕哈耶克提出,西方國家憲政的本質在于三權分立。即一般認為的立法、司法、行政權力的分立。〔2〕長期以來,人們從不同角度對行政一詞作了不同解釋。我國《現代漢語詞典》的解釋為“行使國家權力”的活動。〔3〕這個解釋比較簡明,但比較籠統。《漢語大詞典》對行政的釋義有二:一為“執掌國家政權,管理國家事務”;二謂“機關、企業、團體等內部的管理工作”。在《行政法學》教材中解釋為:行政是指國家機關對國家與公共事務的決策、組織、管理和調控。〔4〕這些解釋已比較具體了。執法。執法是法律實施的基本形式之一。在法理上,執法是指國家機關依照法定職權和程序執行法律的專門活動。國家機關包括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兩大系統。〔5〕行政執法。由于對“行政”“、執法”各有不同的理解,因此對行政執法也有不同解釋。社會各界對行政執法涵義的認知,主要表現為以下三類:第一,在現實層次中,認為該行為是行政執法機關對執法對象進行監督檢查、實施行政處罰和采取行政強制措施一類行為方式。行政執法對象一般表現為被動接受。因此,這種層次對行政執法的認知,從某種角度是一種行政執法機關的單方行為。第二,在行政法學角度的認知上,重點強調行政執法行為過程中,行政主體和相對人之間的法律意義上的“平等關系”,這個層次的理解強調的是兩者的互動關系。第三,在行政管理學角度上,則是放在社會整體環境里,認為是一種對社會整體調整、規范、管理的行為,重點強調其社會整體互動特征。〔6〕海洋行政執法。通常指運用法律手段實施海洋管理。具體講,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包括政府及其授權職能部門,依照法定職權和程序,對海洋環境、資源、海域使用和權益等海洋事務執行法律的專門活動。海洋行政執法是國家行政機關具體行政行為主要表現形式之一。〔7〕筆者認為,海洋行政執法是海洋行政機關及其人員貫徹法規和政策的全部活動或整個過程。其行為包括以下不同層次、不同階段的多方面的內容。
(二)關于行政執法的主體與客體行政主體
是一個重要的行政法學概念,被廣泛使用于法國、德國及日本等國的行政法學理論中。但各國在其實質內涵、責任歸屬、分權背景、使用目的等諸多方面都存在很大的差異。在法國,行政主體是指具有行政權能,并能負擔由于行使行政職權而引起的權利和義務的主體,它包括國家、大區、省、市、鎮和公務法人。在德國,行政主體是指在行政法上享有權利,承擔義務,具有統治權,并可設置機關以便行使,借此實現行政任務的組織體。在日本,行政主體是行政權的歸屬者。在我國,根據目前理論界的通說,是指依法享有國家行政權,能以自己的名義行使行政權,并能獨立承擔由此而產生的相應法律責任的組織。〔8〕海洋行政執法的主體。一般來說,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經國務院、國務院授權的省級政府決定,或者由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委托,對海洋行政事務享有行政執法權的機關及其公職人員,就是海洋行政執法的主體。但有的人也認為,海洋行政執法主體只有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其他與海洋有關的部門只能稱其為涉海行政主管部門;涉海部門所管理的事項只能稱其為涉海事務,并非海洋事務。在我國,能夠成為海洋行政執法主體的途徑有兩個:一是根據法律規定依法產生或者獲得。即要獲得海洋行政執法權,必須要有法律根據。二是根據政府決定和行政機關委托獲得。《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16條規定:“國務院或者經國務院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一個行政機關行使有關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權,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只能由公安機關行使。”第18條第1款規定:“行政機關依照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規定,可以在其法定權限內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條規定條件的組織實施行政處罰。行政機關不得委托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實施行政處罰。”〔9〕基于這種認識,筆者認為,海洋行政執法主體應當包括國務院和沿海地區各級人民政府、海洋行政管理部門和涉海行政管理部門及其海上執法隊伍。這些海洋行政執法主體歸納起來有三類:第一,國務院和沿海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第二,國務院有關部門和沿海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有關職能部門。第三,由國務院或者經國務院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決定的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在其權限內委托的符合法定條件的事業組織。那種認為海洋行政執法主體只有海洋行政主管部門的看法,不僅不符合實際,不利于調動有關行政部門的積極性和充分發揮各有關行政部門的作用,而且有悖法律規定。〔10〕所謂執法的客體,即執法行為所要調整的對象。海洋行政執法的客體可以分為三類:(1)組織和個人進行的海上活動。(2)相關組織和個人的海岸涉海活動。(3)海洋行政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管理活動。
電力行政執法機制思索
單位:三門峽市電力行業協會
近年來全國各地破壞電力設施、妨礙電力施工的涉電違法事件呈上升趨勢,竊電現象也相當嚴重,直接威脅電網的安全運行,不僅嚴重擾亂了正常的供用電秩序,而且也使國家和電力企業遭受巨大的經濟損失。由于我國電力立法滯后于電力體制改革,造成電力行政執法體制始終沒有理順,無法形成一支有力的電力行政執法隊伍,涉電違法行為得不到追究和懲處,電力行政執法工作難以有效展開,困難重重。三門峽市電力行協以為政府服務、為行業服務為宗旨,根據自身情況,對電力行政執法工作進行了積極的探索。
電力行政執法機構概況
隨著政企分開工作的推進,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電力局將原所承擔的行政管理職能移交給地方政府綜合經濟管理部門,同時接受地方政府的指導與監督。改制后的電力行政執法職能完全由政府部門承擔。為加強電力設施保護,確保三門峽電網的安全穩定運行,使電力更好地服務于地方經濟發展和城鄉人民生活,經三門峽市電力行業協會積極與市發改委、市法制辦多次溝通協商,報省政府法制辦同意,決定由市發改委領導成立三門峽市電力行政執法隊伍。2003年11月份,三門峽市電力行業協會從市供電公司挑選14名電力專業人員與市經貿委4人組成三門峽市電力行政執法隊伍,由市經貿委領導開展電力行政執法工作。2003年經市經貿委、市法制辦組織進行的培訓和考試合格,18名電力行政執法人員取得了河南省行政執法證。電力行政執法人員于2004年以行政執法手段成功制止3起違法開挖事件。
電業局輸電運行人員發現陜縣東凡鄉西凡村、三門峽市經濟開發區南關村、湖濱區郭寺園頭村分別在220千伏九五線305#桿、110千伏五棠線73#鐵塔、220千伏五甘線46#鐵塔附近開挖取土,有的接地網被挖斷,有的基礎下已掏成大洞,有的已灌水浸泡,嚴重威脅著電桿和鐵塔基礎的安全,電業局在當地制止無效的情況下,緊急向市經貿委報告,市經貿委制作行政執法文書,以經貿委(2004)三電責改字第1號、2號、3號“危害電力設施安全責令改正通知書”的形式,由行政執法人員按法定程序送達。這三個村在接到通知書后立即停止了開挖取土的作業,并按要求將土回填,基本恢復了原狀,保障了電力設施的安全,電力行政執法工作初見成效。借此良機,為進一步擴大影響,2005年7月,經市發改委同意,又成立了縣級電力行政執法隊伍。舉辦了電力行政執法培訓班,參加培訓人員包括各縣市區發改委19人,各縣市電業局專業人員59人,共計78人。由市法制辦和電力行協對電力行政執法人員進行了綜合法、行政許可法及電力專業法律知識培訓。先后學習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河南省行政機關執法條例》等綜合法律知識,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電力設施保護條例》、《電網調度管理條例》、《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簡稱“一法三條例”)等電力專業法律知識,經考試合格,為78名電力行政執法人員頒發了河南省行政執法證,為更好的保護三門峽電網的安全運行提供了保障。
電力行政執法工作
1.認真學習,提高素質組織行政執法人員加強法律法規的學習,除完成日常工作外,采取集中與分散相結合的辦法,先后有計劃的學習了《安全生產法》、《行政許可法》、《電力法》、《依法行政實施綱要》、《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電力設施保護條例》、《供電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通過學習,提高了執法人員的法律意識和依法辦事能力。
綜合行政執法局工作總結
一、2019年工作回顧
2019年,在縣委、縣政府正確領導下,在市局精心指導下,在相關部門和鄉鎮(街道)的大力支持下,我局上下統一思想行動,全力抓好落實,秉承高質量綠色發展理念,為臺州“大花園提質年”添磚加瓦。
(一)保持初心,聚力破難工作重點
1.縱深推進“三改一拆”。一是創成基本無違建縣。行政執法“五大體系”使力,“三改一拆”月均信訪量同比下降78%。違章建筑拆除市場化交易,高效實現“即查即拆”,拆除成本降低了24.6%。每周“集中拆違”常態化,對信訪或曝光、存在質量和消防隱患、國道和高速公路沿線以及影響重點工程推進的四類存量違建一周一集中拆除,已開展55批次,累計拆違124.1萬平方米。8項行動促成效,開展存量違法建筑分類處置專項行動、近三年國土衛片執法清零專項行動、農民建房審批及批后監管專項行動、老舊工業點改造(企業違建拆除)專項行動、“兩違”信訪積案清理處置專項行動、“重點區塊”“兩路兩側”違建整治提升行動、臨時建筑到期清理專項提升行動、取締非法“一戶多宅”專項整治行動。網格化管理縮減響應時間根據“分級管理、屬地負責、分片包干、聯合防控”,完善區(部門)、街道、村三級防違控違長效機制。監督工作有落實,出臺了《新增違法建筑責任追究辦法》,對考評落后的2個鄉鎮主要領導進行約談,并明確“第一次約談、第二次通報批評、第三次追究責任”,今年共追責鄉鎮分管領導3人,機關干部6人,黨員干部7人。二是“城村雙改”科學發力。117個“城村雙改”項目,其中舊城區改造32個重點區塊,建筑面積538萬平方米;啟動了西門片區等5個重點區塊和30個城中村的拆遷改造,20天打通拖了24年的西門街斷頭路,58天貫通拖了15年的南五路。西郭?片區和西門社區1號、3號地塊順利拆除,拆除面積17.27萬?。另城中村改14個,1505戶,建筑面積25萬平方米,舊住宅區改造9.51萬?,涉及681戶。完成年度任務118.87%。三是改拆結合雙向發展。今年,我縣范圍內列入老舊工業區塊改造的項目共15個,拆后退出工業用途項目1個,其中拆后重建用于工業項目3個,綜合整治項目9個,老舊工業改造示范點2個。其中拆后退出項目先頂液壓件廠區塊已拆除20000多平方米空間,該區塊土地作為商品房開發已拍賣成功;3個拆后重建用于工業項目中,南峰街道城南醫化園區區塊、田市鎮吳橋上村區塊、官路鎮東背工業點區塊均已開工建設;9個綜合整治項目已全部整治完成。2個老舊工業示范點,下各鎮黃粱陳工業區塊中安創工藝小微園目前一期廠房建設基本完成,計劃以出讓方式給企業;和創橡塑小微園截目前一期廠房基本完成,計劃以出租方式給企業。埠頭鎮工業園區塊中,現已將園區內15家企業報浙江省自然資源廳做違法確認,后續計劃在政府征收工業園區土地后,招拍掛給有意向的企業。
2.深化“三大革命”工作。繼續深化實施“三大革命”工作,堅決落實年度目標任務。一是垃圾革命。出臺《2019年城區生活垃圾分類工作實施方案》《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群團組織生活垃圾強制分類實施方案》《2019年度城區生活垃圾分類工作考核辦法》,進一步明確垃圾分類責任清單,城區140余個黨政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社團組織、公共場所開展強制垃圾分類,發放分類垃圾桶18000只,開展各部門單位、示范創建點、小區、企業等培訓100余場次,城區各主街道投放燈桿廣告、墻繪、鐵架廣告等80余處。嚴格落實分類收運,以易腐垃圾為重點的42輛分類運輸車常態收運。四分類垃圾已初步建設可對接處置終端。易腐垃圾以城南中轉站集中處置為主,大件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運輸至管山村臨時中轉點,其他垃圾運至東坑填埋場無害化填埋。50噸餐廚(廚余)垃圾處理項目主體工程年底完工。二是公廁革命。2019年計劃新建公廁3座,同時投資200多萬對城區10座公廁進行改造提升,目前已全部完成;投資20余萬對3座公廁進行智能化升級,預計11月底前完成。三是物業革命。三個街道和橫溪、白塔已設立物業管理職能科室,明確分管領導。創建6個“紅色物業”小區;開展各項物業小區監督檢查68次,發現安全隱患290多處,通報物業服務企業12家,信用減分20次;業委會成立率達85.3%;動用專項維修資金88萬余元,對香格里拉花園等9個小區的消防設施進行維修保養。
3.推進重點項目建設。一是生活垃圾衛生填埋場各項工程如期完成。二期工程已經通過驗收并于8月23日投入運行。生活垃圾填埋場地質災害治理工程于2019年10月16日完成工程竣工驗收。二是有序推進垃圾焚燒發電項目前期工作。生活垃圾焚燒發電項目前期已完成水資源論證報告、林業和土地核準批復及穩評、電力接入方案等審批工作;相關的土地征用、政策處理工作全面完成;初設、環評已通過專家論證;可研修改稿已完成批復。目前項目場平及邊坡治理工程正在開展施工,工程于2019年9月7日爆破開工,計劃工期6個月。三是圓滿完成填埋場滲濾液提標改造工程。該工程屬于中央環保督查項目。8月份完成提標改造并投入使用,9月中旬完成驗收并銷號,目前日均處理滲濾液200噸左右。
(二)增強合力,推進城市環境共治共享
行政執法文明理念反思
本文作者:張西道 單位:中共懷化市委黨校
行政執法作為一種始自近代的客觀社會存在,其理論的出發點和落腳點必受之于某種人類價值判斷的引領,并將其作為自身的精神追尋所在,而這種價值判斷暨精神追尋便是行政文明。恩格斯認為“文明是實踐的事情,是一種社會品質;文明是相對于蒙昧、野蠻的一種社會狀態。”[1]法國前首相、政治家基佐認為“文明這個詞所包含的第一個事實是進展、發展這個事實。”[2]日本學者福澤諭吉認為“文明是一個相對的詞,其范圍之大無邊無際,因此只能說它是擺脫野蠻狀態而逐步向前進的東西。”[3]
由此我們可以得出文明是一種社會品質和狀態,一種以人類社會的開化程度和進步狀態為判斷標準和評價尺度的品質和狀態,而人類社會的美好、發達、進步諸因素應是其應有之義。基于對文明內涵的認識,我們便可以對行政文明“是什么”做出較為正確的理解。行政文明作為整個人類文明的子系統之一和政治文明的重要構件,其文明程度直接標示著社會生活特別是公共行政的發展與進步狀態。公共行政既包括以行政理念、行政道德、行政制度和行政法規等為主要內容的主觀形態,也包括以行政機構、行政職能、行政方式、行政行為等為主要內容的客觀形態。簡言之,意識、制度和行為是公共行政的關鍵要素和主要內容。如果公共行政的進步狀態以文明進步程度為評價標準,那么作為公共行政三要素的行政意識、行政制度和行政行為也必須以此作為評價標尺,暨公共行政的發展與進步要有高度文明的行政意識、高度文明的行政制度和高度文明的行政行為做支撐,并且三者相統一、相融合。因而,所謂行政文明,就是一種行政管理的進步狀態與理想實踐,是一種在政府治理過程中,以符合時展的現代行政理念、科學的現代行政制度、規范的行政行為為最高規范和指導標準,旨在維護公眾利益、提高行政效能的行政管理進步狀態與理想實踐。
行政文明是行政執法適應時展,迎合人類需求的必然選擇。行政執法作為將行政法從文本規定轉化為人們的實際行為規范的手段必然受制于行政法基礎理論的規制與指引,也只有在正確的行政法基礎理論的指引下,才能為行政執法的目的、原則、制度、功能、規范提供一定的基本依據與理論基礎,而行政法理論基礎是對行政法現象的本源性解釋,這種解釋也應當有一個最終的邏輯起點和現實起點。如果深入考察作為部門法的行政法的產生、存在及未來發展,我們可以得出其邏輯起點和現實起點應該是行政文明,暨行政法的理論基礎應當是行政文明,也就是說行政文明乃行政執法之“法的精神”。首先,從社會歷史背景看,行政法產生的根本動力是人們對行政文明的迫切要求。行政法作為各國法律體系中的一項重要部門法始于自由資本主義的興起,而歷史上出現的各種行政法學流派的思想,不論是“管理論”、“控權論”還是“平衡論”,都只是我們實現國家管理目標的路徑或模式選擇。同時,人們在追求善治的過程中逐步實現了傳統人治行政向現代法治行政的轉變,管制行政向服務行政的轉變。
這種政府行政理念與管理模式的轉變其最終目的就是實現一個理性的、充滿公平正義的、高度文明的人類社會。我們推進行政法治的目的是建立法治政府,而法治政府的最終目標是實現一個更美好、更發達、更進步的人類社會。即行政法治的踐行是為了達至更高層次的行政文明,而行政文明是為了實現更文明的社會。[4]其次,行政法在現代社會存在的理由和價值旨在維護和推進行政文明并最終實現社會文明。行政法的存在是因為其可以促進現代行政文明的下列目標的實現:一是行政法及其制度的運行和調整均應體現人民本位、權利本位;二是行政法及其制度的運行和調整都以自由、公平、高效作為價值追求的目標和評價體系;三是行政權運行的法治化;四是政治生活的民主化,進而促進經濟生活和文化生活的民主化。[5]由此可見,行政文明乃是行政法的邏輯起點和現實起點。行政執法作為行政法的具體表達形式必須秉承此精神,把行政文明作為執法制度與實踐的價值評判標準、理論向度與精神追尋。
行政理念是行政文明建設的靈魂,是人類發展進步的重要源泉。行政執法理念作為行政執法實踐的靈魂,它是現代政府實現自我再造的核心要求。這種理念必須具有全局性、先導性,在促進政府發展和進步的同時也必然帶來整個社會的發展和進步。實踐證明,政府行政執法文明建設有其自身的邏輯,這種邏輯首先是政府執法理念的創新,然后是引導政府執法體制的變革,最后到政府執法行為的規范落實。此過程中,政府行政理念的創新與轉變起著基礎性和先導性的作用。轉型期間有法不依、執法不公、濫用職權和違法侵權等執法失范現象層出不窮,行政執法日益陷入困境,實際上與行政執法理念的滯后、匱乏或不正確有很大關系。行政執法還固于傳統的人治執法理念,而新的善治行政理念在舊思維、老傳統的束縛下難以得到真正的釋放與提升。
“行政執法”作為法學概念確立已久,對于其具體內涵與外延,我國法律實務界和學術界觀點各異,有廣義的理解,有狹義的理解。從多種觀點對行政執法的內容界定來看,都存在著一個共同的視角缺陷:既主要從行政主體的權力方式視角來界定行政執法,將行政執法看作行政主體(限指行政機關和授權組織)的行為。但是,現代行政執法已不再是單純的官方行為,或是命令加執行的簡單剛性模式,而是強調行政方與行政相對方在利益博弈過程中實現雙贏的動態行政,體現更多的是民主行政、參與行政、合作行政、服務行政。所以,“行政執法”基于現代性與時代性的要求其內涵與外延需要得到進一步延展。首先,行政相對人、行政第三人理應與行政機關、授權組織同成為行政執法主體。他們既享有行政法上的權利,又承擔行政法上的義務。其次,行政執法不再是單純直接影響行政相對人的靜態行為,而是雙方參與博弈的動態過程。其要求行政相對方在行政執法過程中的知情、參與、表達、申訴、救濟等權利得到有效的落實與保障。最后,行政執法的最終體現的結果具有雙服務性。即既服務于公共利益,也服務于私人利益。[6]兩者利益的優先權必須得到理性的、公平的對待,公共利益并不當然高于私人利益。對行政執法內涵與外援的再理解更好的回應了現代行政對文明的希翼,也為從執法理念到執法制度和方式的改進和創新打下堅實的基礎。因此,為了實現對行政文明的追尋,我們必須在行政執法理念反思、行政執法制度重構與行為重塑中突顯參與、合作、服務、協商、溝通、互信,而不是單方的命令和裁斷、管制、強制,甚至暴力。#p#分頁標題#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