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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業民族文化責任
以保護民族文化之名行追求經濟利益之實,這是很多民族旅游企業的真實寫照。雖然單純出于保護民族文化之目的來開發民族旅游的企業幾乎是不可想象的,但以保護民族文化的名義單純追求經濟利益卻無疑也是讓人難以接受的,它不僅使民族文化在社區居民的美好期待中轉瞬成為經濟理性的工具,而且更嚴重的是,它深深地傷害了社區居民的民族情感,這種傷害顯然違背了在任何情形下都必須持守的底線倫理原則,即不傷害。“按照康德的絕對命令,一種行為是道德的,當且僅當該行為準則可無條件普遍化。照此,傷害他人的身體和精神從而引起疼痛和痛苦的行為,就不可能成為普遍化的準則。因為如果承認這是一個普遍化的準則,就等于允許別人去傷害他自己。所以,人與人之間的互相傷害是人類社會所不能接受的。”不傷害倫理原則是基于人的脆弱性而提出的,人的脆弱性不僅表現在人的生理方面,人的心理和精神方面也同樣脆弱,甚至更為脆弱。而由人所組成的民族和由民族所創造的民族文化在受到沖擊和面臨傷害時,其脆弱性也暴露無遺。民族旅游企業對社區居民民族情感的傷害屬于精神的傷害,雖然不像經濟利益等物質層面的傷害那樣顯見,但這種傷害更深入,更具殺傷力。民族旅游企業到民族社區開發旅游項目,雖然會對民族文化帶來一些影響,這些影響可能是積極的,也可能是消極的,但企業至少應確保其自身的開發行為不會對民族文化及其主體社區居民的民族情感造成傷害,這也是保護民族文化責任的最低限度的要求。如果連這一最低要求都不能達到,企業所謂民族文化責任便是欺世的空談。保護總是包含強勢群體對弱勢群體的責任之意味,也正因為如此,更加重了強勢群體的責任負擔。在民族旅游中,企業顯然處于強勢地位,而民族社區則處于弱勢地位。民族旅游企業對民族文化的保護就凸顯了強勢對弱勢的責任。這也就意味著,企業因為強勢而對民族文化的保護責任更顯重大并不容推卸。然而,強勢與弱勢又總是相對的,在少數民族聚居的地區,漢族豈不也是弱勢?所以,不傷害原則是適用于所有人、所有群體、所有民族的。其實,強勢與弱勢本身可視為被一些所謂“睿智”的人們制造出來的“事實”,并在此“事實”基礎上提出了一系列“價值”推論:民族之間和民族文化之間“應該”是平等的,強勢“應該”幫助和保護弱勢,等等。照此推理,在當今全球化的背景下,中國的漢文化在美國人的眼中同樣也是需要保護。“正如我們很少聽見少數民族對漢族說要保護好漢族的文化,但卻可以聽到美國一些學者在中國的講壇上大發宏論說要‘保護好漢文化’一樣,這和我們冠冕堂皇地對少數民族說要‘保護好少數民族文化’的言論是同出一轍的。”如果按照“強-弱”的思維模式,中國的漢文化應欣然接受美國的保護,猶如中國的少數民族的民族文化應欣然接受漢族的保護一樣。但顯然,這樣的“宏論”是在中國五十五個少數民族面前“強勢”的漢族所不能接受的,也使漢族深感“受傷”。如果“強-弱”的對比是一個事實的話,也應更多地被理解為或被看成是經濟方面的差距,而這一差距與文化無關。民族與民族之間的文化并無強弱優劣之分,無法也無需做出這樣的區分。因此,對任何民族文化的保護責任應該是對所有民族而言的,不存在所謂強勢對弱勢的保護,這是在民族旅游中企業對民族社區的民族文化的保護責任方面首先應明確的價值觀念,因為那種以“強—弱”思維為模板所塑造出來的價值觀念已經造成了,如不加以糾正,還將繼續造成對所謂弱勢的民族文化及其主體的民族情感的傷害,而這樣的傷害是應被制止和禁止的。履行保護民族文化的責任,首先應摒棄傳統的所謂強勢對弱勢的居高臨下般姿態的保護的誤導性價值觀念。這種對民族文化保護的不應有的姿態,本身就已經潛在著對民族文化傷害的可能,且易造成對民族情感的傷害。摒棄這種誤導性價值觀念之后,民族旅游企業將會發現,其所肩負的民族文化保護責任實在是責無旁貸,義不容辭,因為它所保護的民族文化與任何其他民族文化都是平等而應受尊重的,是整個人類文化的有機組成部分,是全人類的共同精神財富。“根據利益相關程度的不同,可以將民族文化旅游企業的文化保護責任的對象分為直接對象與間接對象兩類:(1)直接對象:少數民族。原因在于少數民族是其傳統文化的直接創造者與所有者。(2)間接對象:人類社會。這是因為少數民族傳統文化已成為人類共同的社會財富。”也就是說,民族旅游企業對民族文化的保護既是對作為民族文化主體的該少數民族負責,更是對由具有差異性文化傳統的各個民族所構成的人類社會負責,其倫理價值無疑遠遠超過因為保護民族文化給企業本身所帶來的經濟收益,這一倫理價值不是用經濟價值能夠衡量的。
二、政府民族文化責任
政府應在民族旅游中對民族文化承擔什么樣的責任呢?這不是一個通過豐富想象力想象出來的理論問題,也不是一個需要通過嚴密推理推導出來的問題,而是一個實實在在的現實問題。民族文化就在民族旅游中,政府若只關注民族旅游的“表”,而看不到民族文化的“里”,這肯定是不負責任的搪塞推脫之辭。政府的責任是通過政府官員的行政責任表現和展現出來的。政府官員的責任,用傳統的說法就是“為官一任,造福一方”。在開發民族旅游的經濟相對落后的民族地區,民族文化是優質的脫貧致富資源。當地政府官員的責任就是盡最大努力保護好這一能夠造福當地民族社區居民的寶貴資源,并將其發揚光大。這不僅是政府官員對其為官一方的負責,也是對這一方所孕育和蘊涵的豐富獨特而又異彩紛呈的民族文化負責,不僅是對民族文化的當下負責,也是對民族文化的歷史和未來負責。但政府畢竟也是民族旅游中的一個重要的利益相關者,其相關利益同樣是通過行政人員的行政行為得到反映的。民族旅游既是一項文化活動,也是一項經濟活動。對于民族旅游者來說,他們到民族旅游地的一個重要目標就是希望能夠體驗到民族旅游的開發者、經營者以及民族旅游的社區居民為其提供不同于其慣常地的“文化風光”,而不是令人沮喪的似曾相識的“千游一面”。對于當地民族社區的居民來說,他們希望通過民族旅游將自己民族的特色文化向旅游者,并通過旅游者向世界展示和呈現出來,在獲得經濟利益回報的同時,也收獲只屬于他們的那份強烈的民族自信心和自豪感。對于當地政府行政人員來說,他們希望通過發展民族旅游,一方面可以提高當地民眾經濟收入和生活水平,另一方面,也可以提高他們的政績指標。如果關系協調,統籌兼顧,各利益相關者均可從民族旅游中有所獲益。政府究竟應在民族旅游作為商品消費的活動與文化體驗的活動之間扮演什么角色,起到什么作用?當然,理想的情況是對二者的兼顧,使二者各得其宜,各如所愿。鑒于政府在社會中所擁有的強勢地位及其無可比擬的影響力,在民族旅游中充分發揮政府對民族文化的保護至關重要,這既是政府的一項基本職能,也可被視為政府不容推諉的道德責任。民族文化攸關民族旅游發展能否持續有力,以及民族地區經濟社會運行能否健康有序,可見政府所肩負的民族文化保護責任之重大,影響之廣泛,意義之深遠。民族文化的發展與變遷是不可避免的,也是符合事物發展的一般規律的。政府所能做和所應做的就是順應需要,因勢利導,充分利用民族旅游的良好機遇,既促進民族旅游經濟的增長,又促進民族文化的良性發展與變遷,實現雙贏乃至多贏的局面,從而為責任政府的執政理念交上一份取信于民的滿意答卷。“在對待民族文化的發展與變遷的時候,應該充分尊重本民族對如何繼承發展自己文化傳統的意愿,特別是充分理解各民族文化在漫長歷史發展中形成的自我意識和自身特色,讓各民族自己決定文化保護、傳習和發展的路該怎么走。這不僅是道義上的需要,也是民族文化良性發展的需要。”畢竟,各民族自己是本民族文化的發展與變遷的主體,民族文化在他們身上一脈相傳,源遠流長。他們有權根據自己民族文化的發展歷史、自我意識和自足特色選擇如何在民族旅游背景下保護、傳習和發展。這樣的權利是不能被剝奪的,因為一旦被剝奪,就意味著不能自主,而一個不能自主的民族是名存實亡的。對于政府來說,將選擇民族文化的保護、傳習和發展的道路的決定權交給各民族自己而不是代替或僭越他們做出決定是明智的,而這樣的明智既是政府民族文化責任的體現,也是政府對各民族充分尊重的表達。“值得指出的是,這里所說的尊重,并不是指個體與個體之間的相互尊重這樣一種所謂‘微觀倫理’的問題,而是指政府機構、作為整體的社會組織對公民是否尊重這樣一種‘宏觀倫理’的問題。人們關心的不只是尊重準則所包含的道德價值的內涵,而是社會公民不被政治機構所侮辱的這樣一種道義上的權利如何能夠在政治上得以保障以及如何使這種保障得以機制化。”顯然,這里的尊重,含有對政府為實現公民道義上的權利而提供機制化的保障的道德要求。作為民族旅游中各民族文化之主體的各民族成員就擁有這樣的權利。從消極意義上來講,這首先是一種不被侮辱的權利。所謂被侮辱,通常是指處于弱勢地位者在面對處于強勢地位者的無端或無理侵犯時的無可奈何和無力反抗的一種狀態。具體到民族文化的保護、傳習和發展的道路選擇問題上,政府完全可以利用自身的強勢對其做出干預,而處于弱勢的被干預民族則顯然是既無可奈何又無力反抗的。但這樣的干預對該民族來說即意味著侮辱。政府首先應避免這一情況的發生,否則其合法性就應受到質疑,因為一個對其所治下的民族進行侮辱的政府的合法性無論如何都是成問題的。從積極意義上來講,政府應通過為民族文化的保護、傳習和發展的道義上的選擇權提供機制化的保障,來體現政府對處于民族旅游背景中和影響下的民族文化之主體的各民族自身的尊重。政府民族文化責任,正是在政府對民族文化的不侮辱的消極責任與為民族文化提供體制化保障的積極責任的踐履中得以實現的。
三、社區民族文化責任
如果說旅游企業和政府對民族文化的責任更多地表現在保護的層面的話,那么,民族旅游社區所應該和必須承擔的民族文化責任則除了保護之外,還有傳承和發展。作為民族文化的主體,社區居民對民族文化的保護、傳承和發展的意識是自內而外的,而非某種外部力量的強加和迫使。“旅游是能促使社區居民直接認識到自身文化價值的工具,能夠增強社區內部的族群文化保護意識,這種由內而外的保護才是最有效的保護方式。”旅游能夠在一定程度上對社區居民的民族文化保護意識起到激發和調動作用,不僅因為旅游可以使社區居民直觀地感受到民族文化所具有的經濟方面的工具價值,而且對于社區居民來說,保護民族文化猶如保護民族和族群的存在一樣,是一種原始的本能沖動。這種動力是不假外求的,是自然而然的,又是蘊藏著無盡的潛能的。民族旅游是以擁有獨具特色的文化傳統的民族社區為基礎和依托的,這也是民族旅游地吸引旅游者的最為關鍵的要素。如果沒有民族社區的傳統文化作為重要的甚至核心的吸引物,而僅靠景區靜態的民族文化展示和講解員背得滾瓜爛熟的民族文化解說詞,很難想象這樣的民族旅游地對旅游者有多大的吸引力。“從旅游供給的角度來看,文化傳統是接待地發展旅游的基本財富,強調和維護本土文化的傳統性實質上等于強調和維護接待地的旅游吸引力。”要想保持民族旅游地對旅游者的持久吸引力,就必須切實保護和維護民族旅游地社區的文化傳統。這種文化傳統不僅對旅游者具有強大的吸引力,而且對其本民族成員更具有內在的恒久的吸引力、向心力和凝聚力。正是這一文化傳統以一種無形而無窮的力量將民族成員緊密地聚合統攝于一體,民族文化的歷史越悠久,內容越豐富,表現形態越多樣,在此基礎上所開發的民族旅游就越具有神秘和神奇的吸引力。民族傳統文化所具有的代代相傳、世世沿襲的影響力甚至堪比市場經濟條件下似乎處于“統治地位”的經濟的力量。如果沒有底蘊豐厚的民族傳統文化,擁有一定經濟實力的外來投資者斷不會到民族社區開發民族旅游。民族社區雖然經濟相對落后,但卻有民族文化的獨特優勢。雖然經濟與文化是兩種屬性不同的東西,在某種程度上不具有可比性,但民族旅游將二者奇妙而巧妙地結合在了一起。民族傳統文化確實為各利益相關者,尤其是開發者帶來了經濟上看得見的“善”,從而打通了長期存在于人們心中的經濟與文化之間的那層“阻隔”,也使民族社區居民更加珍惜和珍視自己祖祖輩輩用智慧的頭腦和勤勞的雙手創造出來并承繼延續至今的民族文化,并將保護民族文化看成自己分內之事,把這份責任看成是當然之責。社區保護民族文化的責任是伴隨著一種傳承和發展民族文化的沉甸甸的歷史使命感的,他們將繼承和發展自己民族的優秀傳統文化視為神圣的職責。隨著民族旅游的開發和日益深入的發展,由于景區本身容納和吸納當地居民就業的規模和能力都是有一定局限性的,在這種情況下,民族社區的一部分年輕人就開始走出社區,外出打工或另謀職業,這無疑給民族文化的傳承帶來一定的困難,甚至危機。但我們應該清醒地意識到,“民族文化傳承的危機不是因為發展民族旅游,也不是來自市場經濟,而是來自民族自身。民族文化傳承是民族自身的傳承,是民族前輩往下的傳授,民族后輩向上的繼承。”也就是說,民族文化傳承的危機是民族自身的危機,如果因為民族旅游的開發和市場經濟的沖擊而造成民族文化傳承的危機,那么,這一危機只能說明該民族文化本來就是如此的脆弱和不堪一擊,以至于根本就不需要民族旅游和市場經濟這樣的外部因素就可能自行消亡。民族文化之傳承是持續的接力,富有生命力的民族文化之上傳下承的過程,絕不會因為民族旅游的不速而至或市場經濟的大潮涌動而嘎然中斷。民族社區既承擔傳承民族文化的責任,又肩負發展民族文化的使命。在民族旅游中,民族文化的傳承是在與異民族文化的碰撞和交往中進行的。在這一過程中,民族文化既得到了傳承,也得到了發展。“事實上,民族文化是一種持續建構,民族文化并非某種自我規定,它取決于與異族文化的相互關系,發生于具體的歷史情境中,是多種力量互動的結果。在現代語境下,任何文化為了更新自己或影響其他文化,不可避免地會失去一些自身的東西,但這并不意味著民族文化的特質———民族性的去除,而是表明民族文化的發展。”民族文化與異族文化的相互影響所導致的一些自身東西的失去,可被視為民族文化的自我更新,或民族文化不可避免的新陳代謝的自然結果。這是民族文化發展的常態。對于民族文化彌足珍貴的東西,就是在傳承中發展,在發展中傳承。更何況在現代語境下,保守封閉已無可能。保守封閉狀態下的對民族文化的“不舍”不但不能有所得,而且還會失去更多。在民族旅游這一特定的開放而非封閉的場域中,民族社區承擔著保護、傳承和發展民族文化的責任。民族社區與民族文化是休戚與共的命運共同體,這就決定了社區民族文化責任必然是當仁不讓的和完全“強制”的。企業一般不會對社區提出這種強烈的要求,而政府即使提出一些要求,通常也是以倡導性的表述或“軟約束”的形式出現。因此,這是民族社區的一種自我強制和自我設定的義務,每個社區居民都成為自我設定的義務主體。雖然在民族旅游的開發與發展過程中,由于每個社區居民所參與的具體工作和所面對的具體對象有所不同,從而產生民族文化責任實踐中的差異,但總體而言,可以肯定的是,社區民族文化責任的實踐效果絕非民族旅游中的其他利益相關者可以比擬。
作者:馮慶旭 單位:寧夏大學政法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