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的文章需要精心雕琢,小編精選了8篇網絡著作權法范例,供您參考,期待您的閱讀。
網絡文學著作權法律問題分析
摘要:隨著網絡科技、電子技術的蓬勃發展,以電子設備為載體的網絡文學發展的勢頭愈演愈烈,大有取代傳統紙質閱讀的趨勢。但是伴隨著網絡文學行業的發展,網絡文學作品著作權侵權問題也隨之凸顯,維護合法權益勢在必行。本文旨在分析網絡文學環境的現狀,進行相關法律法規的研究,找出現存法律不足并提出建設性意見。
關鍵詞:網絡文學;網絡文學侵權;著作權保護;著作權法
隨著網絡科技、電子技術的蓬勃發展,以電子設備為載體的網絡文學發展的勢頭愈演愈烈,大有取代傳統紙質閱讀的趨勢。所謂網絡文學,普遍認為就是以網絡為載體而發表的文學作品。但是伴隨著網絡文學行業的發展,網絡文學作品著作權侵權問題也隨之凸顯,維護合法權益勢在必行。相較于傳統紙質文學,網絡文學更加便利和易于傳播,但由于其以網絡為媒介傳播的特性,同時我國相關領域著作權的法律制度不夠完善,導致網絡文學侵犯著作權的現象屢屢發生,值得深思。本文旨在分析網絡文學環境的現狀,進行相關法律法規的研究,找出現存法律不足并提出建設性意見,具有較大的理論價值與較強的現實意義。
一、網絡文學侵犯著作權現狀分析
近年來,隨著網絡文學的大火,文藝創作領域的抄襲糾紛有增無減,網絡文學抄襲成風,各種熱門文學作品如《花千骨》等均涉嫌抄襲,但大多停止在輿論聲討的階段,雙方當事人對簿公堂的情況少之又少。究其深層次的原因,包括下面三點:
(一)網絡文學作者較少注重保護知識產權
一方面,網絡文學作者文化水平參差不齊,維權意識較差,不了解知識產權的相關法律;另一方面盜版網站基數龐大,作者們多數時候并不知道自己的知識產權被侵犯,自然也談不上主動維權。
廣播電視節目制作和傳播中著作權問題
[摘要]隨著第三次著作權法的修訂完成和生效施行,廣播電視臺以往遇到的諸多著作權問題亟須厘清和解決。其中最核心的是廣播電視節目制作環節是否應當獲得所使用素材的復制許可,傳播環節中素材的遠程傳播權是否應由制作者解決,以及合理使用、法定許可在廣播電視節目制作與傳播實務中的分析應用問題。
[關鍵詞]節目制作;節目傳播;合理使用;遠程傳播權;法定許可
一、問題的背景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2020修正)》已于2021年6月1日正式生效,新法將侵害著作權的賠償金額上限提高到500萬元,我們可以合理預見著作權人將更有動力去積極維護自己的著作權權益,迫使著作權使用人對自身的使用行為進行準確的法律定性,避免侵權行為。在著作權法第三次修訂啟動至修訂完成的十年里,作為主要的著作權使用人—廣播電視臺,在面對紛至沓來的著作權侵權糾紛中逐漸樹立起著作權意識。然而,廣播電視臺的著作權管理工作起步晚,專業人員配備不足,其專業能力也亟須提高,雖然部分省級電視臺在內部設置了專門的著作權管理崗位或管理部門,但是其管理水平尚不成熟,專業性不足,面對包羅萬象的著作權法律問題和立法尚未回應的法律空白以及層出不窮的著作權領域內的新型問題,其從業人員的應對能力和研究能力也略顯不足。而廣播電視節目組將涉及著作權的問題拋給著作權管理部門時,大都懷著迅速得到簡明扼要的準確回復和可執行性解決方案的期待,但目前除了央視和少數幾個頭部省級電視臺的管理能力和專業能力較強,大部分廣播電視臺的著作權管理部門時常無法回應一線工作人員的關切。筆者結合自身在省級臺的工作實踐,簡單梳理和分析遇到的廣播電視節目制作和傳播過程中的著作權問題,以期為厘清和解決此類問題提供參考。廣播電視節目制作和傳播是廣播電視臺的主要業務,但大部分節目組面對不少著作權侵權糾紛時,僅是具有了“節目制作和傳播涉及著作權問題”的風險意識,且這種意識是初步、模糊和籠統的,他們對節目制作和傳播過程中應當注意的著作權問題仍缺乏“清單式認識”。譬如,節目組認為廣播電視臺與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以下簡稱“音著協”)簽訂了音樂作品使用一攬子許可協議,就全面解決了廣播電視節目制作和傳播中的音樂版權問題。但實際上,音樂在節目制作和傳播過程中的版權問題遠不是目前一攬子許可協議就可以一以概之的。因此,廣播電視臺亟須一份廣播電視節目制作和傳播環節的著作權問題“清單”。
二、廣播電視節目制作環節的著作權問題
(一)節目制作環節的復制許可
廣播電視節目制作往往需要采用大量的已有素材,如音樂、劇照、影視劇、動畫片的視頻片段、動態圖、動漫形象、字體等,這些素材大多不是廣播電視臺制作。而將他人享有著作權或鄰接權的素材用于節目制作,是否應當事先獲得復制權許可?要回答這個問題就需要先厘清我國著作權法語境下的“復制行為”的具體含義。要構成著作權法上的“復制行為”,就必須在有形物質載體之上“固定”作品,形成作品的復制件[1]。因此,僅在傳播中“再現”作品不屬于著作權法意義上的復制。在業務實踐中,節目可以分為兩類:現場直播節目(制作與傳播同步)和錄播節目(制作與傳播不同步),在節目制作環節是否需要獲得素材復制許可方面,現場直播節目和錄播節目存在不同。現場直播節目通過無線或有線方式將正在制作的節目實時傳播至遠端的公眾,傳播的是載有節目信息的流動信號,沒有形成節目的有形復制件,雖然其“再現”了他人享有權利的素材,但是因為沒有形成有形復制件(即節目信號沒有被固定下來)而不屬于著作權法上的復制行為。因此,現場直播節目如需要采用他人享有權利的素材,無須獲得復制權許可,僅須獲得著作權人或鄰接權人的遠程傳播權許可即可。但對錄播節目而言,如果節目是通過拍攝錄制在有形載體上,又經過了后期剪輯才擇期安排播放的,由于其需要在公開播放前形成節目的有形復制件(無論它是被固定在移動硬盤還是其他物質載體上),節目制作環節需要采用他人享有權利的素材,則應當取得相應權利人的復制許可(構成合理使用情形的除外)。根據各家電視臺與音著協簽訂的音樂作品使用一攬子許可協議,廣播電視臺為己方所屬電視頻道廣播節目的制作并且在己方所屬電視頻道實際播出了的節目(影視劇、廣告片、紀錄片、宣傳片等除外)中對音樂的合成類復制,被一攬子許可協議所許可,即該類節目即使不是現場直播節目、已經形成了復制件,其制作環節所需要的復制權也已經被許可使用。
網絡作品著作權保護路徑
在現代社會中,網絡已經深入到各個領域,對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產生不同程度的影響,尤其是它的信息資源共享,成為現代生活中必不可少的組成部分。然而互聯網在為人們信息交流和傳遞提供廣闊平臺的同時,不但對傳統著作權的一些原則和制度提出挑戰,而且還引發了許多新型的侵權———網絡作品著作權的侵權就是典型新問題。網絡作品著作權是建立在傳統作品著作權的基礎之上的,雖然二者之間有著天然的聯系,但這并不妨礙網絡作品著作權有其自身的特點,要想對網絡作品著作權進行行之有效的保護,首先就應該明確網絡作品著作權的概念。 一、網絡作品著作權的概念 著作權法所稱的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并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成果。傳統意義上的這種作品被以一種固定的形式傳輸到計算機上,或者是作者直接在網絡上進行作品的創作,再或者是作品以頁面等形式存在于網上,由此誕生了一個新的概念———即網絡作品,因此應是數字化技術的產生和發展帶動了網絡作品這一新事物的產生和發展。不過作品的數字化并不會破壞傳統作品的獨創性和可復制性,也不是對傳統作品的改編,而只是改變了傳統作品的存在介質,其表現的依然是作品的原意。綜上,我們可以明確“網絡作品”就是借助數字化技術的產生,并在網絡上運行,擁有二進制數字編碼形式的、具有獨創性并能以某種形式加以復制的文學、藝術或者科學的智力創作成果,是傳統作品的數字化形式。[1]因為網絡作品是傳統作品的一種特殊表現形式,所以說網絡作品的著作權與傳統作品的著作權之間有著自然的聯系。通常認為網絡作品的著作權是以傳統作品著作權為基礎的,是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的合法權利人將作品傳輸到互聯網上而依法享有的各項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的總稱。 二、網絡作品著作權的侵權行為構成 網絡作品著作權的侵權行為是指在沒有經過網絡作品著作權人允許且沒有法定依據的情況下,擅自在網絡空間運行或者是在因特網上用不正當方式行使那些專由著作權人所享有的各種權利的行為。 (一)網絡作品著作權侵權行為的客體分析 每一種侵權行為都有與之相對應的侵權客體。根據網絡作品著作權侵權行為的客體來劃分,具體分為以下三種侵權行為: 1.網絡間接侵犯傳統媒體作品著作權的行為 這種情形在現實生活中普遍存在,其主要表現是網站提供一個交互的平臺,并通過獲取金幣等各種方式鼓勵受眾上傳某些傳統媒體上的作品。例如,百度文庫侵權事件,網站通過這種方式間接的侵犯傳統媒體作品的著作權,并試圖規避自己應承擔的法律責任。事實上網站的管理者并不能免除其應承擔的侵權法律責任,因為就注意義務而言,網站管理者的注意義務應高于普通網友的,網友在一定程度范圍內并不會意識到其侵權行為的發生,但是網站管理者有義務要對其網頁內容的合法性予以審查,而不應任由網友隨便上傳。[2] 2.網絡直接侵犯網絡作品著作權的行為 對其他網站作品著作權的侵犯是網絡著作權侵權中更為直接的一種方式,侵權性也更為明顯。如果某個網站管理者對其他網站的信息資源的使用屬于合理使用的范圍內,那么這不是侵權行為,但大部分網站對其他網站信息資源的“借鑒”是帶有商業盈利特點的,不免就與侵權掛上鉤。1999年4月中旬,由中國青年報社、新華社、中國人民日報社、中央電視臺牽頭,共23家有一定影響的國內上網媒體第一次相聚北京,達成了《中國新聞界網絡媒體公約》,號召網上媒體應該充分尊重相互間的知識產權和信息產權,堅決反對一切有關的侵權行為。[3]公約的形成為網絡作品著作權的正規保護奠定了一個良好的基礎,在一定意義上有利于制止網站間侵犯著作權的行為,但從現實角度來看,這樣一個公約并不能制止網絡上著作權的侵權行為,因為其不具有強制力和懲罰性。 3.傳統媒體侵犯網絡作品著作權的行為 因為網絡信息更新快的因素使網絡成為了傳統媒體獲取信息的主要途徑之一,傳統媒體對網絡信息的摘錄、使用等行為成為網絡作品著作權侵權的又一表現形式。雖然我國現行法律并沒有將其明確規定為侵權行為,但基于侵權的一般原理可以認定不符合條件的下載或者轉載行為是侵權的。 (二)網絡作品著作權侵權行為的主體分析 從法律角度上講,侵犯著作權的主體應當達到一定的責任年齡并且具有責任能力;從侵犯著作權主體的構成上講,它可能是自然人,也可能是法人(當然法人不須達到一定的責任年齡,它只要能夠獨立的承擔侵權責任就可以),可是由于網絡的虛擬性和不確定性(IP地址的不確定性導致的),權利人很難發現真正的侵權人。從理論上分析,網絡作品著作權侵權行為的主體可有以下幾類: 1.網頁頁主的侵權 網頁頁主主要是各類網頁的擁有者,也包含其他一些向互聯網提供信息的主體,頁主需要把網頁加入到互聯網的某個地方,這樣網頁就被存儲在固定的服務器上,并且頁主可以根據個人的愛好或大眾的喜好,隨時上傳新的材料,而網絡用戶就可以通過網頁了解信息了。在此過程中,如將傳統媒體上的作品上傳到某網頁上,將其他網頁上的作品轉載到自己頁面上就構成侵權。頁主在上傳材料時,會在服務器上留下痕跡,從而留下其侵犯的有力證據。所以,針對網頁頁主的侵權行為,權利人能相對容易的確定其侵權責任。 2.網絡內容提供者的侵權 網絡內容提供者,是指有組織的挑選、編輯一些信息并將改變后的信息上傳到因特網上,供用戶訪問的一類主體。它可能是個人,也可能是企業或其他組織。在網絡環境下,這種提供內容的行為是非常容易引發侵權的,再加上利益的驅動,這種侵權行為的發生更為普遍。網絡內容提供者經常實施的侵權行為有三種:第一,直接將侵權作品上傳到網頁上;第二,非法復制傳統媒體或者是其他網站上的享有著作權的作品;第三,非法轉載其他網站上的已經侵權的作品。毫無疑問,這些行為都構成了對作品著作權的侵犯。#p#分頁標題#e# 3.網絡服務提供者的侵權 網絡服務提供者具體是指網絡上信息的提供者,是網絡運行過程中的重要成員。2011年3月15日,韓寒、賈平凹、方舟子、慕容雪村等50位作家聯合署名,公開了《中國作家討百度書》,指責百度“偷走了我們的作品,偷走了我們的權利,偷走了我們的財物”,把百度文庫變成了一個“賊贓市場”,并在此“書”中對百度“自由、寬容”的旗號和“免費共享”的內涵做透徹的解析,以進一步說明百度文庫侵權的惡劣行徑。這一事件使得網絡作品著作權侵權問題再次被提上日程。其實,此種侵權問題早已不是一天兩天了。此前,盛大文學也曾起訴百度文庫侵權;更早些時候,阿里巴巴旗下的淘花網也因打著國內“第一家數字產品分享交易平臺”的旗號,發起“上傳有禮”活動,導致眾多版權作品被上傳而卷入了這場網絡作品著作權侵權的風波之中。因此,抑制網絡服務提供者各種形式的侵權,保護權利人的權益是亟需加強的。 4.網絡用戶的侵權 作為網絡用戶,大部分都認為既然能在網上隨意的打開和任意的瀏覽那些作品,不需要實施特別措施,就不能認定用戶對這類作品的使用是侵權行為。根據我國現行著作權法的相關規定,“為學習、欣賞或研究,使用他人已發表的作品”是屬于著作權法合理使用范圍的,可以不用經過著作權人允許,不向其支付酬勞,但應指明作者本人的姓名以及作品名稱,并且不侵犯著作權人的其他合法權利。除此以外對作品的利用就可能被認定是侵權行為。 三、完善我國網絡作品著作權的保護 每一次技術改革都必然會動搖法律存在的物質基礎,各國的法律制度必須做出改變以適應技術的變革。網絡新技術的應用、網絡信息傳輸的全球化和快捷性,對傳統意義上的國界邊境提出了挑戰,突破了傳統著作權地域性的特征。另一方面,在網絡空間中,基于網絡的特性,權利人不能對自己的作品進行有力的控制,而且傳統的著作權制度也不能對網絡作品的著作權實施有力的保護。那么,就現在的狀況而言,應該做出調整以適應這種變化從而有力的保護網絡環境下作品的著作權。我國網絡作品著作權法律保護的完善主要包括對立法效力等級和具體內容方面的完善: (一)對網絡作品著作權法律保護效力等級的完善 隨著網絡技術的不斷創新,網絡越來越多的滲透到人們的日常生活中,我國的網絡規模和上網人數都已達到歷史的巔峰。與之相應的是網絡作品著作權的侵權時常發生。就我國現有對于網絡作品著作權保護的法律規范而言,除著作權法和刑法是以基本法的形式出現的(且這兩個法律中涉及網絡作品著作權保護的內容也是非常少),其他大多數是以部門規章形式出現的(例如《互聯網著作權行政保護辦法》、《著作權行政處罰實施辦法》等)。由于其效力等級并不高,所以很難發揮其應有的作用。現實中,侵犯網絡作品著作權的某些行為不但已經超出刑法規定的范圍之外,而且現有的一些民事行政制裁不足以有效制裁這種行為的發生。綜上看來,針對現時期網絡作品著作權侵權的不斷發生,提高網絡作品著作權法律保護的立法效力等級已勢在必行,提高此方面的法律保護之立法等級不但能遏制侵權行為的蔓延,有利于維護一種正常的相對有序的網絡秩序,而且使得更多新型的侵權行為納入到法律規范的范圍之內,必將利于糾紛的解決。 (二)對網絡作品著作權法律保護內容的完善 網絡作品著作權對傳統著作權不但存在一些制度上的沖擊和立法效力等級上的不足,而且還在內容上對傳統著作權制度提出挑戰。對網絡作品著作權內容方面的完善對于網絡作品著作權的保護同樣起著重要的作用。 1.確定利益平衡機制的重要地位 利益平衡是指各方權利相互作用而形成的一種有序的狀態,包括分量、數量、能量、范圍和層次的平衡,而且平衡不是簡單的相互抵消和阻礙,而是共存和相互促進。[4]利益平衡是人類社會發展的必然要求和最佳狀態,它已成為現代社會各個法治國家立法的總體方向。網絡作品著作權的利益平衡就是強調著作權人與網絡服務提供者,社會公眾三方利益的平衡。[5]2006年國務院正式通過的《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是網絡作品著作權法律保護中級別比較高的立法,它在解決網絡作品著作權糾紛中發揮著非常重要的作用。從《條例》的整體分析來看,雖然此《條例》有利于提高網絡信息流通的效率,促進網絡作品的傳播,但從利益平衡的角度上講,《條例》傾向于對網絡服務提供者的保護,而弱化了對著作權人權利的保護。在一定程度上,網絡服務提供者為網絡用戶提供了侵權的機會并且從中受益,所以,應該相對應的加重一些網絡服務提供者的義務和責任。只有達到各方利益平衡的狀態,才能制止斗爭和糾紛,使社會得到穩定。 2.擴大刑法保護范圍 網絡技術的飛速發展,使傳統著作權制度不斷面臨著新的挑戰,這種挑戰首先表現在新的受保護的客體不斷增多。受此影響,世界各國著作權刑法的保護范圍也在不斷擴大。相比之下,我國的著作權的刑法保護范圍顯得過于狹窄,只有第217條和第218條規定了侵犯著作權的犯罪刑為(僅有“侵犯著作權罪”和“銷售侵權復制品罪”),顯得太過籠統、簡單,不能適應現實中各種各樣的侵權行為,這不免導致了罪刑不相適應的情形發生,違反了刑法的基本原則,是不符合現代法制要求的。所以要想充分發揮刑法在打擊侵犯著作權犯罪的功能和作用,應當增設新罪名,使其具有完整性和可預測性,從而改變原有兩個罪名的籠統性。當然對刑法的修改需要經過非常復雜的程序,可能不能及時適應現代社會的需求,因此可考慮用有效的法律解釋對網絡作品的著作權加強保護。一方面,立法解釋和司法解釋與其所解釋的法律是有同等的效力,并不會降低其效力等級;另一方面,立法解釋和司法解釋更具有靈活性,更能適應現實生活。#p#分頁標題#e# 3.借助國際條約來明確規范司法管轄權 網絡作品著作權侵犯的司法管轄權問題一直困擾著各國的立法者。此類侵權問題中,侵權行為地、被告所在地往往會產生多個,而且有些侵權案件中還會涉及跨國的問題。所以各國應該適時的共同商討并簽署一個國際條約,盡量建立一些國際統一的標準,以便有效地解決問題。針對司法管轄權問題,筆者建議是:“網絡作品著作權侵權糾紛案件由侵權行為地或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侵權行為地主要以侵權行為實施地為主,當其與被告住所地沖突時應以前者為主。”之所以這樣規定是因為,證據對一個案件是最重要的,以侵權行為地為主有利于對侵權證據的收集,能將證據的作用充分發揮出來,利于明確案件事實。 4.確立電子證據和傳來證據的法律地位 對于三大訴訟法而言,要想取勝,證據都是最關鍵的。網絡作品著作權侵權的訴訟也不例外。由于網絡內容都是數字化的,即使形成證據,那也都是電子證據,具有無形的特點。而我國現行法律法規中并沒有對電子證據的收集,應用及其法律地位、效力做出明確的規定。另外,若我們將這種電子證據“復制”為有形的實物證據,則這種實物證據只能叫做傳來證據,它只有與其他證據形成一個有力的證據鏈才能證明一定的案件事實,而在網絡侵權中,其他證據往往也是很難取得的。所以有必要在相關的法律法規中明確:在網絡作品著作權侵權糾紛中,電子證據或傳來證據對案件事實具有直接的證明力。但這一建議的實施需要以提高網絡技術作為前提,即加強對網絡技術和內容級別的設置,使絕大多數網民不能隨意更改電子證據或傳來證據,以確保電子證據和傳來證據的真實性和證明力。 著作權法是隨著社會的發展而發展的,網絡的出現和網絡技術的不斷發展對傳統著作權制度帶來了很大的沖擊,與此同時,也為網絡作品著作權的完善提供了另一些契機。以我國社會現狀為出發點,綜合考慮網絡的特性,在利益平衡等原則的指引,對我國現有的著作權方面的法律法規進行完善,一定會促進我國網絡作品著作權保護機制向更好的方向發展。
網絡文學作品著作權保護問題及策略
摘要:互聯網技術的高速發展,推動了網絡文學作品的迅速發展。但因為侵權成本低、維權成本高,再加上法律方面的漏洞,從美國援引來的“避風港原則”甚至成為網絡服務提供商逃避責任的“免罪金牌”,嚴重破壞了網絡文學作品的著作權。因此,有必要從技術、行政、司法和立法等方面來加強對網絡文學作品著作權的保護。
關鍵詞:網絡文學作品;著作權;“避風港原則”
2016年,一部名為《錦繡未央》的古裝劇引發了一波收視狂潮,這部作品先是在網絡上火爆連載,后又被精裝出版,再被收購改編為影視劇,但一直深陷抄襲風波中。2017年,包括知名作家溫瑞安在內的12位作家向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聯合起訴《錦繡未央》原作者抄襲,并且得到了余飛等45位編劇的聲援和資助。這類網絡文學作品抄襲事件頻頻發生,已引起社會媒體的廣泛關注,也使得網絡文學作品著作權保護成為焦點。
一、網絡文學作品的特征
網絡文學作品通常是指以互聯網為平臺基礎發表的、通過超文本鏈接等方式來呈現的文學作品。與以往的傳統文學作品相比,網絡文學作品的特征還是很鮮明的,主要包括以下幾點。
(一)作者身份復雜化
傳統文學作品的作者大多是專職作家,他們具備豐富的創作經驗和一定的受眾基礎,如賈平凹、嚴歌苓、王安憶等。這類作家作品的出版,首先要經過一定時間的創作期,待作品完成后,再經過專業編輯的審核,只有審核通過后才有機會將其作品發表在紙質媒介上。若是要出版長篇文學作品則需要申請到一個專門的書號,才能作為紙質書籍推向市場。這種出版模式對作者的要求非常高,往往需要具有扎實的寫作功底。網絡文學則大不相同,普通人只需要注冊一個賬號就可以獲得發表資格,在網絡上進行寫作的人可以是專職作家,也可以是醫生、工人、工程師,甚至可以是學生。網絡的發展使文學創作的主體多元化,對專業背景的要求較低,不需要受眾基礎,人人都可以創作,作品的發表不再是一個難以望其項背的夢想和神話。
著作權延伸性管理制度思考
摘要:
隨著對知識產權保護的力度不斷加強,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逐漸進入了人們的視野。目前,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有三種模式。但是縱觀世界各國的立法,作為三種模式之一的著作權延伸性集體管理制度并沒有得到廣泛認可。為此,本文通過介紹著作權延伸性集體管理制度的含義,闡述了著作權延伸性集體管理制度的優點,并在我國建立著作權延伸性集體管理制度具有可行性進行了簡要分析。
關鍵詞:
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延伸性集體管理
一、著作權延伸性集體管理制度的含義
目前,對于著作權延伸性集體管理制度一直是爭議的焦點,各個學者均有不同的看法。因此,就這個概念,目前在理論上仍然沒有形成一個統一的概念。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將著作權延伸性集體管理制度界定為,享有著作權的權利人將其著作權授權給一個集體性組織,并由此這一組織代為行使著作權,監督他人對著作權的使用,并由其代為收取著作權的使用費。并規定一個具體的時間,在約定的時間內,這一組織將其獲得的著作權使用費按照比例支付給著作權人。這一制度的目的是更好的保護作者著作權的行使。這種說法是目前相對官方的。著作權集體管理可以分為三種模式,第一種被稱為自愿式集體管理制度,第二種被稱為強制性集體管理制度,第三種被稱為延伸性集體管理制度,也就是本文所主要介紹的集體管理制度。著作權延伸性集體管理制度是指法律在承認集體管理組織享有管理其會員作品的權利的基礎之上,又在某些特定的著作權領域內將其權利“延伸”到對非會員的作品的管理上。也就是說,在特定的條件下,即便是沒有經過著作權人的授權,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也有權對其作品行使管理的權利,這是法律授予集體管理組織一項特殊的管理權。但是,需要對此進行說明的是,雖然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有權未經授權對非會員著作權人作品進行管理,但是,仍然要在保護非會員著作權的意思前提下才可以對其進行保護,如果非會員著作權人通過書面明確拒絕,那么則不可以再對其作品進行管理了。
二、著作權延伸性集體管理制度的優點
時尚服裝設計抄襲認定與維權探究
摘要:隨著“快時尚”時代的到來,時尚服裝設計的抄襲更加便捷,侵權成本越來越低,獲利空間卻愈加膨脹。這種“山寨”現象不僅嚴重損害了時尚服裝設計師的合法權益,更不利于時裝設計行業的健康發展。時尚服裝設計的抄襲認定與維權路徑選擇問題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論意義和實際應用價值。時尚服裝設計企業可以綜合運用著作權法、專利法、商標法、商業秘密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來構建自己的知識產權戰略,對時尚服裝設計進行保護。
關鍵詞:時尚設計;抄襲認定;知識產權;著作權
一、問題的提出
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和人們物質生活的不斷豐富,大眾對于服飾美的追求已經成為了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組成內容,服裝的意義早已不再局限于其實用價值。時尚服裝設計作為一門融合了藝術觀賞性和實用功能性的設計藝術,其領域內涌現了許多凝結著服裝設計師獨特創意的智力創造成果。隨著時尚產業的形成與發展,這些成果在給消費者帶來物質享受與精神享受的同時也帶來了可觀的收益,理應受到知識產權法的保護。然而自從時裝行業的發源起,追趕潮流、借鑒跟風等現象就非常普遍,隨著“快時尚”時代的到來,在信息技術與網絡電商蓬勃發展的今天,時尚服裝設計的抄襲更加便捷,侵權成本越來越低,獲利空間卻愈加膨脹。這種“山寨”現象不僅嚴重損害了時尚服裝設計師的合法權益,更不利于時裝設計行業的健康發展。我國的服裝產業仍屬于勞動密集型產業,創造能力尚且不足,對時裝設計進行充分、嚴謹的保護有利于鼓勵原創設計,遏制不正當競爭行為,進而促進形成良好的市場秩序與行業生態。在疫情的影響下,我國服裝企業快速復工復產,積極拓展新業態新模式,整個行業基本保持了穩定恢復的發展態勢。2020年我國累計完成服裝及衣著附件出口額1373.82億美元,實物商品網上零售額97590億元,其中穿類商品網上零售額同比增長5.8%[1]。在向后疫情時代轉化的關鍵時期,構建以國內大循環為主體、國內國際雙循環相互促進的新發展格局,消費仍然是國家經濟穩定運行的“壓艙石”。因此,研究有關時尚服裝設計的抄襲認定與維權路徑選擇問題,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論意義和實際應用價值。
二、時尚服裝設計的抄襲認定
從著作權法上的概念來說,抄襲和剽竊是同一用語,即未經作者或者其他著作權人授權,將他人創作的作品竊為己有并且進行發表的行為。抄襲屬于侵權行為,同樣也需要具備一般侵權責任的四個構成要件,即行為具有違法性、存在損害事實、具有因果關系和主觀過錯。時尚服裝設計的抄襲主要表現為對服裝樣板、服裝樣式整體,即成衣的抄襲,以及服裝上面的圖案或者花紋因侵權而產生的糾紛。無論是理論界還是在司法實踐中,對于時尚服裝上的圖案或花紋的抄襲進行侵權判定并不是很難。對于服裝樣板及成衣的作品屬性認定問題,卻一直是眾說紛紜,爭議了很久也沒有達成一致。在上海陸坤服飾有限公司與上海戎美公司、蘇州日禾戎美公司著作權侵權糾紛案中,一審法院認為涉案服裝成衣不能作為美術作品獲得著作權法的保護,理由是涉案服裝的美感無法與服裝的實用功能相分離而獨立存在,且系利用服裝設計中的慣常元素進行組合而設計,并未構成原告所獨創的藝術表達形式,而且原告所提供服裝樣板的點、線、面的排列、組合本身并不具有獨創性及藝術美感,只是作為生產服裝的必要工具,亦不能受到著作權法保護①。二審法院雖認為服裝樣板可作為圖形作品受著作權法保護,但對于“接觸+實質性相似”原則所要求的證據,陸坤公司卻無法證明。從作品載體、作者意圖、作品受眾的客觀標準方面也無法認定涉案服裝的獨創性足以使其構成立體美術作品②。而胡某訴裘某、中國美術館侵犯著作權糾紛案中,法院認為對于那些雖具有實用性但更具有藝術欣賞性的服裝藝術作品,應作為實用藝術作品來看待,可以適用對美術作品的保護規定③。胡某及裘某利用造型、色彩、面料、工藝等設計元素各自獨立設計的服裝,從其藝術造型、結構及色彩等外在形態來看,均具有較強的藝術性和獨創性,表現出了集實用性與藝術性、中西方文化相交融的現代美感,屬于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的實用美術作品,但將胡某與裘某所設計的服裝作品進行對比,雙方設計的服裝作品整體表現形式不同,帶給欣賞者的感觀不同,各自所表達情感亦不相同,因此不存在后者對前者的抄襲④。由此可見,對成衣和服裝樣板的作品屬性認定會直接影響到案件的裁決,而且在判斷服裝設計是否抄襲方面同樣也離不開“接觸+實質性相似”這一著作權侵權認定公式。另外,雙方當事人的舉證責任承擔也是非常重要的,它直接關系到維權的成敗。美國聯邦第九巡回上訴法院在2017年4月3日對Unicolours訴UrbanOutfitters案[2]作出的判決中適用了內部測試和外部測試的兩部測試法對服裝設計的抄襲及是否構成實質性相似進行判斷[3],這一判斷方法及其對證據的采納可供我國司法實踐予以參考。
三、時尚服裝設計的維權路徑選擇
學術論文著作權保護困境
一、傳統著作權保護機制與移動互聯網傳播之間的裂痕
在學術論文的純紙媒時期,學術論文很難擺脫期刊印刷物獨立傳播,同時印刷的復制成本高且傳播范圍和流通渠道可控,學術論文的出版發行穩定控制在諸如期刊出版單位等專業出版機構掌控中,但是,伴隨移動互聯網為代表的新載體出現,使得學術論文得以擺脫物理載體的桎梏自由傳播,傳播主體多元化。權利是法律效力與專屬利益的捆綁,專屬利益是權利得以存在和延續的基礎。傳統著作權保護機制遵循作品的利用方式可給著作權人帶來回報,作品使用行為的類型塑造了著作財產權的權利體系,傳統著作權保護機制依據作品的使用方式,構建了復制權、發行權和信息網絡傳播權等專有權利體系。傳統著作權保護機制在以往之所以能輕松“擺平”新技術的挑釁,是因為新技術沒有從根基上撼動著作權“守門人”控制模式,著作權人只與少量的專業期刊出版單位合作嚴防侵權行為發生,專業期刊出版單位也本能地通過制止傳播渠道中的侵權行為維護經濟利益。著作權保護機制設立的邏輯基點存在于“守門人”自身的職業操守,基于作品傳播行業的高額投資及專業技術門檻,大規模復制已出版發行作品的行為并非單個個體可以勝任,個體規避專業機構大規模地復制傳播作品謀取商業利益在當時并不可行,正是這種不可行以及著作權人與“守門人”之間的利益捆綁,確保了傳統著作權保護機制順暢運行,然而,以移動互聯網為代表的信息技術變革了作品傳播使用方式,使得傳播方式脫離傳統期刊出版單位的掌控,獨立個體之間的實時在線交流式傳播成為主流,信息傳遞模式的變革使學術論文得以低成本、大范圍傳播成為現實。在互聯網移動端,學術論文的非復制性與多用戶利用使得作品的傳播利用方式發生根本性變化,學術論文的瀏覽既不需要傳統復制權中的復制、下載行為,也不需要依托網絡向公眾傳播的行為,在互聯網移動終端體現的是一種提供學術論文網絡鏈接的(幫助)行為。學術論文存儲在服務器端,而移動端僅僅是通過點擊鏈接使用專用軟件傳送需要響應的瀏覽行為,因此,移動端用戶不論是建立公眾號還是通過朋友圈提供學術論文鏈接的行為均游離于傳統著作權的效力之外。移動互聯網多源內容提供者與實際著作權人的分離裂化了版權產業與移動互聯網產業,導致作者、期刊出版單位、網絡數據庫服務商以及移動互聯網平臺服務提供商存在不同的利益追求,進而催化了新的商業模式,特別是部分網絡數據庫服務商轉型后不再尋求掌控傳播市場而是轉向通過廣告、服務增值獲取“延遲”收益,專業期刊出版機構充當“守門人”獲取傳統利益的沖動日漸式微。一方面人們享受移動互聯網的開放性、共享性,另一方面著作權保護機制設立的封閉性、專有性被打破。作者、期刊出版單位、網絡數據庫服務商和移動互聯網平臺服務提供商之間角色復合變形后利益訴求的分裂注定了傳統著作權保護機制與移動網絡傳播之間的裂痕。
二、學術論文主體權屬問題
1.主體確立標準改變了傳統著作權權屬模式
移動互聯網模式下,學術網絡社群的建立與聯系更為便利,“用戶創造內容”的形式出現,網絡用戶不僅是作者、讀者也是傳播者和使用者。網絡用戶在互聯網移動平臺實現了作品的交互式創作與傳播,與傳統學術及傳統網絡單向傳播作品的使用方式不同的是其在某種程度上改變了著作權主體標準的確立,也給著作權制度在主體認定上帶來了難題。在移動互聯網時代,學術期刊的發表優勢在于時效性,如不在互聯網環境中搶占學術論文的首發權,就很容易被他人占領先機。2017年底,新聞出版廣電總局、教育部正式對國內外公布中國學術期刊網絡出版官方平臺,我國近500家學術期刊成為第一批合作出版單位,為了確保學術成果的首發權與快速傳播,任何一篇文章投稿后,一經編輯部錄用和審定,無需確定其后在紙質刊物上出版的時間和頁碼,通過電子雜志社審核,即可在《中國學術期刊(網絡版)》中以網絡中英文首發方式面向全世界出版①。目前,基于移動網絡端的期刊采編系統也在積極研發中,學者只要具備一定的編輯知識,移動出版學術論文完全可行,過去的觀點認為“編輯學者化”,而現在完全可以實現“學者編輯化”。首先,在“用戶創造內容”的移動互聯網環境中,用戶之間形成一個共同的學術范圍,從學術觀點到研究群體,其創作或篩選出的作品本身就具有較高的專業水平和價值。其次,用戶進入數字出版環節后涉及學術論文內容及格式規范問題,現有模式下,學術論文的編輯都是通過出版專業資格考試的專業編輯,具備專業的職業資格證書,無論是專業文字處理還是作品選題處理以及政治注意事項上都具備專業素質,在自媒體中,“學者編輯化”需要加強學者編輯知識的學習與研究,它不僅涉及發表作品自身的規范問題,還涉及文中引用和注釋規范等問題。在“用戶創造內容”的模式下,很多作品由移動互聯網終端多個作者合作或改編,這時作品的著作權很難判斷是所有網絡參與創作者共同享有著作權還是分別由各個創作者分別享有,即使《著作權法》規定對作品的改編和修改需要取得著作權人的同意,但是多終端用戶共同創作作品的合作權利配置方式仍向著作權法則提出了挑戰。
2.作者-期刊出版單位-網絡數據庫服務商三者權屬分配
專有使用權的設定意在維護出版者的利益,確保在出版周期內出版者絕對控制作品的出版發行,實現收益最大化。專有使用權應是一項意定權利,需要出版者與作者協商獲取,但作為期刊出版者即使獲取了專有使用權,因為無法對作品轉載作出干預,專有使用權很容易落空,不得不說這是現行立法的漏洞之一[3]。所以,期刊出版單位更應獲得作者的著作權轉讓授權,才有利于學術論文在網絡上傳播及學術信息知識的利用,如果沒有獲取作者的著作權轉讓授權會產生權利主體的多元性與權利類型的層疊性,將導致學術論文的信息網絡傳播權等權利狀態的搜尋成本增加。目前,中國知網、超星期刊等數據庫服務商已經強勢“壟斷”學術論文的網絡傳播途徑,期刊出版單位和作者對著作權內容的控制被嚴重削弱。網絡數據庫服務商集內容提供者與傳播者于一身,間接“壟斷”了學術論文的網絡傳播渠道,造成著作權利益的分歧,作者和期刊出版單位等實際著作權人與網絡數據庫服務商之間的利益差距較大。在移動互聯網環境中權利主體缺失或不明的現狀下,通過合同形式明確作者、期刊出版單位和網絡數據庫服務商三者的權屬關系,才能在現行著作權法律制度下區分權利人與使用人。由于我國《著作權法》中沒有作品著作權約定不明的,其專有使用權歸出版單位,但作品創作者享有永久追訴權等規定,造成學術論文授權合同中的瑕疵授權及授權不履行現象頻發。作者和期刊出版單位是簽訂著作權轉讓合同還是許可使用合同?許可使用合同中約定的是專有使用權還是非專有使用權?作者是否能給期刊出版單位和網絡數據庫服務商同樣的權利,還是作者將權利轉讓給期刊出版單位,再由期刊出版單位進行權屬分配?這些問題都是移動互聯網環境中著作權主體實施、創作、復制、傳播以及保證其在私人領域利用作品的合理適用并防止著作主體界定標準失效的關鍵問題。
學術論文著作權保護路徑
一、界定著作權合同中易模糊事項規避侵權風險
著作權轉讓或許可使用合同的主要目的是為了對學術論文具有充分的處置權從而為后序開發創造條件,盡管在市場經濟中契約自由是保證期刊發展的必要前提,但著作權素來的非物質性即意識屬性又需在一定的傳播空間中存在,公眾需求及公益需求才是確保文化作品不竭創造力的前提,因此,這個傳播空間不只由直接開發者決定,商業主體嚴格的技術保護措施與利益追逐勢必導致著作權公益性與私利性的矛盾及利益失衡[6]。為更好保護著作權人的權益,各期刊出版單位都應當與作者簽署著作權轉讓合同,合同中應明確期刊出版單位獲取或被許可著作權的范圍,這樣才能有效解決移動互聯網時代學術論文多、傳播范圍和影響大以及權利人確定難等問題。學術期刊出版單位同著作權人訂立許可使用合同應明晰細則條款,有助于學術論文的合理應用及傳播,避免不必要的著作權糾紛。
1.與作者簽訂合同注意事項
(1)著作權轉讓合同與著作權許可使用合同。學術論文的載體一般是學術期刊,為有助于互聯網環境下論文的有序、健康、合理化的傳播,學術期刊出版單位應同每篇學術論文的作者簽訂著作權轉讓合同。為防止將來不可期的風險及因著作權列舉不全而造成的不必要的著作權糾紛,應在合同中注明轉讓《著作權法》第十條(五)~(十七)全部著作權,以此類條款作為兜底性條款[7],期刊出版單位獲取身份后將上述權利全部或部分轉讓或許可使用,有利于學術論文的合理規范流通。
(2)采用電子合同格式。由于期刊出版合同的主體身份應為法人,但我國大部分高校期刊社或學報編輯部無法人身份,所以應擬定好電子合同格式,采取作者投稿時點擊同意生效的形式,這既可省去加蓋學校法人章這個環節,又可取得合同效力,采用網絡點擊合同方式簽訂著作權合同可有效解決授權效力問題且便于實際操作,為當前互聯網環境下著作權取得方式之優選。
(3)圖像、表格、音頻和視頻等著作權的轉讓。目前,期刊出版單位在簽訂合同時強調了學術論文的整體著作權而忽視學術論文的圖像、表格、音頻和視頻等部分的著作權。事實上隨著網絡移動端軟件開發方式的不斷創新,通過二維碼即可獲得學術論文中的圖像、表格甚至視頻、音頻資料,尤其是中國知網的學術圖片知識庫,就是對這類圖片再次開發的新型數據庫,所以,學術論文中的圖像、表格、音頻和視頻等著作權的獲取也十分重要。如果期刊出版單位和作者簽訂的著作權轉讓或許可使用合同中未約定圖像、表格、音頻及視頻等著作權的授權,那么在將來第三方使用時就會存在著作權爭議,因此,在合同中必須明確學術論文中的圖像、表格、音頻和視頻等著作權也要授權給期刊出版單位。
(4)轉讓期限。轉讓期限過短,不利于期刊長期的著作權開發,許可使用或轉讓著作權的合同期限應與學術論文著作權財產權保護期相同,如在合同中可表述為“上述權利的許可期限為論文著作權財產權的法定保護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