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的文章需要精心雕琢,小編精選了8篇外商投資企業范例,供您參考,期待您的閱讀。
投資促進局依法行政工作報告
按照《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以及《市依法行政條例》,現將投資促進局2019年度依法行政工作報告如下:
一、主要情況
依據2016年10月8日施行的商務部《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及變更備案管理暫行辦法》,將不涉及國家規定實施準入特別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及變更事項,由審批改為備案管理。我局現有主要依法行政事項兩項,分別是:
(一)外資行政許可事項
具體為:涉及國家規定實施準入特別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資企業設立、企業變更和終止審批。2019年,我局共收到行政許可申請2件,受理2件,辦結2件,按時辦結率100%。
(二)外資行政備案事項。
具體為:不涉及國家規定實施準入特別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及企業變更備案。2019年,我局完成備案項目917件,同比下降8%:其中新設備案項目163個,同比下降5%;增資項目88個,同比增長44%;其他類型備案項目666個,同比下降13%。所有備案事項均在受委托的權限內,按規定時限內完成一次性告知和辦結工作。
外貿國民順差思索
本文作者:林玲 余娟娟
在經濟全球化的背景下,生產要素以FDI為載體實現了全球流動與獲利,因此,傳統的以國家為單位、屬地為原則的貿易統計體系已經無法客觀反映國際貿易活動的真實面貌。在這種情況下,如何評估各國的貿易利得就不能一味地依仗貿易規模、貿易差額等傳統指標,否則就會由于這種評估偏差引發國際間不必要的貿易摩擦及沖突,進而影響國際貿易活動健康有序發展。針對現行統計方法的缺陷,世貿組織及世界銀行等國際組織已經聯合發起“世界制造倡議”以支持在測算和分析增加值貿易方面的項目、經驗和實際方法。本文將在姚枝仲(2006)提出的“國民貿易差額”概念的基礎上,進一步分析中國建立所有權原則下貿易統計體系的必要性,并進一步按照所有權原則將中國對外貿易差額調整為國民貿易差額,從而更好地反映中國對外貿易順差背后的真實利得。
一、基于所有權原則的國民貿易差額
現行的貿易統計體系源于20世紀40年代,以國家為統計單元,遵循原產地規則,統計范圍限于有跨境行為的交易。作為重要的宏觀變量,貿易差額由于其統計上及應用上的便利性,一直被學術界和政策界用來衡量貿易得失的重要指標之一。貿易差額論認為,貿易順差即代表貿易利得,貿易逆差則代表貿易利失。但在經濟全球化的背景下,資本、技術等生產要素以FDI為載體進行全球流動與獲利,國際關系不再簡單地表現為國家之間的商品流動,而是商品流動與要素流動相互融合的一體化關系。為了更好地反映這種一體化關系對傳統貿易活動的影響,筆者用簡圖的方式進行說明:假設外國資本、技術等生產要素以外商投資企業的形式到東道國進行投資并在當地進行生產經營,則雙邊經貿關系將如圖1所示。在圖1的經貿關系中,如果繼續按照屬地原則進行統計,則無需考慮跨國公司的所有權性質,貿易差額直接體現為東道國與投資國之間跨境貿易的凈收入,即TB=TBAA+TBBB。但進一步從所有權的角度進行分析,我們可以看出按照屬地原則進行貿易差額的統計方法存在兩個明顯的缺陷:其一,TB無法客觀反映跨國公司與母國之間的內部交易行為BB。這里的BB路徑表示的是東道國的外商投資企業與母國企業之間的內部貿易行為,在海關統計上屬于跨國境的商品交易。但從所有權的角度來看,交易的貿易品雖然在東道國生產,但其權屬卻是外商投資企業。這些外商投資企業雖然在東道國注冊,是東道國的常住單位。然而其資本所有權并不屬于東道國,而屬于投資國的國民。因此,外商投資企業在東道國生產的商品,其所有權也并不屬于東道國國民,而屬于投資國國民。這樣看來,跨國公司與母國之間的貿易交換屬于投資國國民之間的內部貿易,而不是不同國家的國民之間的國際貿易。既然這種跨境交易本質上是投資國國民之間的內部交換,所以也就不存在貿易利得在不同國民之間的轉換問題。其二,TB無法客觀反映跨國公司與東道國之間的就地銷售及采購行為CC。
從地理上看,CC是一種非跨境行為,它體現的是外商投資企業在東道國境內向當地企業進行商品和服務的銷售與采購行為。盡管這些就地行為沒有發生地理上的跨境,但由于商品所有權的國民性質發生了變換,則必然存在不同國民之間利益的轉換。綜合這兩點來看,以貨物是否跨國境為基礎的海關貿易統計并不能完全反映商品在不同國家國民之間的流動,而以所有權為基礎的貿易統計正是用于彌補海關貿易統計的這種缺陷的。按照所有權原則,兩國之間的貿易差額則應表示為TB*=TB-TBBB+TBCC。該等式的經濟含義的是,基于所有權原則統計的貿易差額必須在名義貿易差額的基礎上考慮跨國企業的非國民性質,既要剔除跨國公司與母國之間的內部交易又要兼顧跨國公司在東道國的就地銷售及就地采購行為。這里可以進一步借鑒姚枝仲(2006)國民貿易差額的概念,將所有權原則下統計的貿易差額TB*定義為國民貿易差額,以區別于屬地原則下統計的國家貿易差額TB。TB*是以商品所有權是否在國民之間進行跨國轉移為原則進行核算的。在明確商品所有權的條件下,如果商品交易伴隨著其所有權在不同國家國民之間轉移,則不論商品是否跨國境,均屬于國民貿易;如果商品交易沒有伴隨其所有權在不同國家國民之間轉移,則不論商品是否跨國境,均不屬于國民貿易,而屬于內部貿易。比如外商獨資企業生產的商品,其所有權在未銷售之前屬于外國國民。如果這些商品在中國境內銷售給中國國民,則商品所有權發生了跨國轉移,屬于國民貿易,該交易是中國的國民進口,外國的國民出口;如果這些商品出口到中國境外銷售給外資所有者所在國的國民,則商品所有權沒有發生跨國轉移,屬于外國國民內部貿易,不屬于中國的國民貿易。
二、中國對外貿易順差背后的國民順差
改革開放以來,中國的進出口規模飛速增長,尤其是出口規模,已由改革開放初期的200多億美元增長至2010的15779億多美元,中國已然成為世界第一出口大國。在進出口規模不均等的情況下,我國的順差規模也是屢創新高,從1992年的43.6億美元增長至2010年的16006.2億美元,增長了近4104.5%。這些輝煌業績是我國堅持對外開放戰略與比較優勢貿易戰略的結果,為我國成為世界貿易大國奠定了堅實的基礎。但這些成就也成為某些發達國家,尤其是貿易逆差國抨擊中國的幌子,他們認為中國在對外貿易中采取重商主義政策實現了自身貿易利益的最大化,并不惜對中國采取貿易抵制及貿易制裁。這種僅從表面數據進行利得評判的做法顯然沒有看到中國對外貿易的實質。從表1可以看出,中國在名義順差不斷攀升的同時,其吸收的外商直接投資規模也在不斷擴張。本著全球戰略的原則,這些外商投資企業大多從母國進口原材料及技術設備等,然后利用中國的廉價勞動力在中國境內進行最終產品的加工與生產,最后再著眼于全球市場進行銷售。從表1的比例數據可以直觀地看到,外商投資企業的進出口規模占到中國對外貿易總規模的比重自2001年起均超過50%,最高達到58.3%,這說明外商投資企業的海外貿易行為已經占據中國對外貿易的半壁江山。從進出口差額來看,外商投資企業的進出口差額也占到中國對外貿易順差相當大的比例,其數值已由1992年的32.7%一路上漲至2010年的67.6%。這些數據充分說明了,我國貿易順差大部分是由跨國公司所創造的。#p#分頁標題#e#
外商投資法律制度改革
【內容摘要】本文以我國外商投資法的變革為研究對象,梳理了變革的背景和主要內容,分析了變革的意義,尤其是對《外國投資法》及其實施條例中的重點改革內容進行了論證分析,指出雖然基礎性法律文件已經落地,但是外商投資法律制度的改革依然任重而道遠,尚需繼續研究未決問題。
【關鍵詞】《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自貿區;負面清單;國民待遇;《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實施條例》
外商投資法是調整和規范外商投資法律關系的各種法律規范的總稱,是東道國外資管轄權的表現形式。在2019年之前,我國的外商投資法律體系具有分散性的特點,最主要的外資立法是《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外資企業法》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合稱“外資三法”),除此之外,國務院和有關部門制定了大量的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規范性法律文件,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等有立法權的地方政府又制定了大量的地方性法律、地方性規章和規范性法律文件。這些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法律文件構成了我國外資法的基本體系,隨著我國的經濟發展,尤其是隨著中國在國際投資中的地位和身份的逐漸變化,我國的外商投資法也在不斷的完善和變遷中。
一、我國外商投資法的第一次大規模調整
2001年中國加入WTO之前,為適應WTO-TRIMs的要求,國務院提請立法機關對、中外合資經營、合作經營和外資企業法進行修改,同時對各類外資立法進行整理歸納,修訂的重點為以下幾個方面:(1))將相互重復、相互沖突及與上位法不符的內容進行整理歸納,(2)將與WTO-TRIMs不符的措施取消或者變更,對外匯收支平衡、當地成分要求、出口義務、報告企業生產經營計劃的限制性規定等條款進行了修訂。這次修訂并沒有改變中國外資管轄權立法的根本,部分履行措施的縮減影響不大,隨著中國在WTO體系內獲利的增加,本來甚微的影響也被逐漸消弭。
二、自貿區外資制度變革的試點與經驗
伴隨著中國雙重身份日重,中國境內外投資規制的視野和格局開始變革,2013年8月30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關于授權國務院在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暫時調整有關法律規定的行政審批的決定》,授權在上海自貿區內試點準入前負面清單模式,暫停三部外資企業法。2013年9月18日,國務院公開批準設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自貿區連續三年頒布了三個版本的《外商投資產業目錄》,按照目錄對外資從核準制改為備案制,使90%的外國投資可以通過備案設立企業,[2]大大縮短了設立時間,提高了透明度。2014年,國家又設立廣州、福州和天津三個自貿區,四個自貿區適用同一份負面清單。自貿區建立了準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的準入模式,為中國外國投資企業的分散立法模式的統一奠定了基礎。
清單管理制度下外資企業外匯管理探究
摘要:《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以下簡稱《外商投資法》)的頒布實施,標志著我國對外商投資領域的“放管服”改革又邁出實質性的一大步,對全面構建開放型經濟新體制、進一步推動高質量對外開放將產生深遠的影響。特別是對外商投資實行準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制度以法律形式固定下來,貿易投資更加自由化與便利化。外國投資者來華投資準入門檻大大降低的同時,對政府部門如何處理好便利化與預防風險的關系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從管理框架、配套措施、事后監管等方面對準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制度下外資企業外匯管理進行探討與分析,以促進投資便利化和實現有效監管。
關鍵詞:國民待遇;負面清單;外資企業;外匯管理
準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制度(以下簡稱“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制度”)的實質,在于通過持續、大幅縮減外資準入限制,營商環境市場化、法治化,使中國在更大范圍、更多領域成為全球最有吸引力的投資佳地。從已的2020年版的外商投資準入負面清單看,全國負面清單只剩33條,自貿區負面清單僅余30條,分別比2019年縮減17.5%、18.9%。此制度在大大增強外國投資者的投資信心的同時,也對包括外匯管理在內的政府各職能部門服務和監管能力形成倒逼機制,管理理念和模式的轉變勢在必行。
一、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制度
(一)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制度的涵義。準入前國民待遇,指外資企業在最初設立、取得等準入階段享受與國內投資者同等的待遇,所要面對的職能監管和稅收標準,無論從法律上還是實質上都與境內中資企業一視同仁,待遇同等。負面清單是從國家層面對外資準入規定的特別管理措施,包括禁止外資進入和限制外資比例的行業清單,這是目前國際上通行的外資準入管理措施,也是國際雙向投資市場上被普遍認可的投資標準之一。
(二)實施負面清單管理制度的意義。1.減少外商投資企業貿易和投資交易的不確定性。負面清單制度,從法律層面將內外資企業置于同一個水平線上,提供相同標準的管理與服務措施,所有市場主體對照一份清單就能明白什么不能做、什么可以做,哪些需要事前審批、哪些只要備案即可,公正透明,并保持相對穩定性和可預期性。2.更好發揮市場行為對經濟的調節作用。準入前施以國民待遇,很大程度上會縮減政府職能部門行政審批的管理空間,避免一些不合理的管理,甚至一些以監管名義實施的隱性限制措施,使政府部門回歸社會管理、公共服務、市場監督、經濟調節本源。對市場主體管理通過宏觀調控手段,積極創造相對公平的良性競爭市場環境,讓政府“看得見的手”和市場“看不見的手”,真正手拉手,更有效地激發市場活力和創造力,推動市場經濟健康、快速發展。
二、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制度對外匯管理的挑戰
外商直接投資對經濟發展的影響
提要:近年來,為吸引外商直接投資,老撾政府出臺一系列新的法律法規,其中最吸引投資者的是經濟特區法令,因為它使外資企業對老撾的投資程序更加簡化,外商投資制度更加透明和公平化,正是因為老撾外資管理制度的不斷修正與調整,促進外商直接投資規模不斷擴大,對老撾經濟發展起到十分積極的促進作用,體現在促進GDP增長、帶動外貿出口、生產技術水平提升、就業率增加等方面。本文基于對老撾吸引外商直接投資發展現狀分析,從積極的視角探討外商直接投資對老撾經濟發展的影響。
關鍵詞:老撾;外商直接投資;現狀;影響
多年來,老撾對外開放政策的實施不斷加強,對外經貿關系不斷擴大的同時,吸引外資的環境也逐漸改善,并且頒布和不斷調整了外資法,這體現出了老撾政府以更加包容和開放的姿態來吸引外商投資者。2012年,老撾正式成為WTO成員國,這為老撾參與國際分工以及經濟的進一步開放起到了重要推動作用。自從老撾加入世貿組織以后,吸引外商投資規模不斷擴大,一躍成為東南亞地區新興外商直接投資地區,經濟增長速度也成為全球最快的國家之一。
一、老撾吸引外商投資現狀
(一)老撾吸引外商直接投資增長速度。為了擺脫不發達的經濟現狀,提升老撾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水平,老撾政府開始從商業環境、法律法規以及基礎設施等方面著手,為吸引外資創造更好的條件。自從老撾新外資法實施以后,外商直接投資環境得到了進一步改善,外國投資者的法律保障更加穩固,外資準入要求也更加寬松,使得老撾外商直接投資數量快速增長。當前,老撾已經建設有12個經濟特區,共計覆蓋面積達1.96萬公頃以上,成為老撾吸引外商投資重點區域,截至2018年年底,老撾經濟特區吸引投資額共計16億美元左右,共計包含國內外投資企業539家,其中外國投資企業474家。由此可見,外商投資占大部分比例。(圖1)從圖1可以看出,老撾吸引外商直接投資的數額從2001年開始不斷上升,尤其是到了2005年和2010年分別取得了量的突破,而且即使在全球金融危機的影響下,老撾吸引外商直接投資規模也沒有縮減,但2011年以后老撾吸引外商直接數額起伏不定,然而整體仍保持較高的水平。除此之外,老撾吸引外商直接投資的企業數量也不斷增多。(圖2)從圖2可以看出,老撾自2009年開始吸引外資企業的數量一直保持在300家左右,與2001年的61家外資企業數量相比增加了很多。整體而言,老撾吸引外商投資規模呈現出了不斷擴大的趨勢。
(二)老撾吸引外商直接投資來源地。自從20世紀90年代老撾頒布外資法以后,在老撾投資的企業共計來自世界40多個國家。據統計,從2001年開始截至2018年,老撾吸引外資總額累計為318.6億美元,但是這其中的大部分投資額來自于東亞周邊國家。其中,截至2016年,中國企業對老撾投資項目共計830個,泰國企業對老撾投資項目為746個,越南企業對老撾投資項目為421個。截至2016年,這三個國家是老撾吸引外資的前三大來源地。其中,中國企業占老撾外資比為38.7%;泰國企業占老撾外資比為16.8%;越南企業占老撾外資比為9.6%。除東南亞周邊國家以外,還有來自日韓以及歐美等發達國家的投資,其中,2016年韓國企業對老撾的投資額排名第四位,法國和日本分別位居第五、第六位,分別占老撾外資比為9%、4%和3.6%。
(三)外商直接投資在老撾的投資產業結構。隨著老撾吸引外資數量的不斷增多,外商直接投資企業對老撾投資的行業也表現出了逐漸多樣化。例如,以老撾吸引外資的12個經濟特區為例,吸引外資的產業結構已經涉及到政府投資、開發商投資以及零售商投資,其中建筑行業的開發商投資額較大,零售商投資份額其次。2018年,開發商投資額高達12.7億美元,零售商投資額也高達3.49億美元。從具體行業結構分布來看,商業占外資比例的28%;工業占外資比例的32%;服務業占外資比例的40%,農業等其他產業幾乎為零。
外商企業避稅政策
自改革開放以來,外資的大量流入已成為我國稅收收入的—個增長點。相關資料表明,近兩年來我國實際利用外商直接投資均超過500億美元,中國已成為全球最大的外國直接投資(FDl)流入國之一。然而讓人費解的是外商投資企業為我國帶來的稅收收入并沒有同比例的增加,反而出現過半外企“長虧不倒”的局面,因此帶來的只是我國稅收收入的巨大損失。如何預防外商投資企業的避稅,值得理論界和實務工作部門進行探討。 一、外商投資企業“長虧不倒”的現狀 現在有一個奇怪的現象,在“長虧不倒”的企業中有不少是外企。據我國商務部統計,截至2004年8月底,中國累計批準設立外商投資企業494025家,但一半以上都是“虧損”狀態。2005年5月國家統計局公布的最新數據再次呈現出外企中國生存之“怪現狀”:1-4月份,全國規模以上工業企業實現利潤比去年同期增長15.6%;而外資企業實現利潤卻比去年同期下降3.5%。一方面是經營生產欣欣向榮,一方面是財務數據長期“紅燈”(虧損高懸。 從2003年的年度所得稅清繳情況來看,這些外商投資企業的平均虧損面達到51%一55%,年虧損總額達1200億元。而這些外資企業卻越虧越投資,這是一種背離經濟規律的現象。在這些外資企業完全背離經濟規律的越虧損越投資的背后,隱藏著大量非法避稅的事實。那么,外企年避稅金額究竟有多大?近日有媒體披露,依據中國一些地方稅務官員的測算,這個數字可能達1270億元之巨。如廣州曾查處了中國第一例中國境內企業兼融資的反避稅案,使跨國企業寶潔公司避稅行為曝露于世。為此,寶潔公司補交了8000多萬元稅款。 可是最近三年,認為外資企業多數贏利的人的比例逐年增加,分別為56.8%、65.8%、69.5%。并且,現在越來越多的跨國公司承認,它們在中國獲利頗豐。因此,這就是說外商投資企業一定有避稅的事實。 避稅是世界各國稅收征管中普遍存在的問題。所謂避稅是指企業為了實現利潤最大化和稅負最低化,研究各國稅收法律之間的差異,策劃個人或集團內部財務節稅計劃,以規避稅收。雖然說避稅違反了稅收立法意圖,有悖于政府的稅收政策導向,不僅會使國家稅基受損,導致稅款流失,減少財政收入,而且會影響資本的正常流動,破壞公平競爭的經濟環境,但是并不違法,法律上存在合理避稅之說。正因如此,很多外資企業采取各種花招,以達合理避稅之目的。 二、外企避稅對我國經濟的危害 首先需要強調的是,外企避稅的危害并不僅限于減少國家的稅收收入,還正在置我國的民族企業于險境: 其一:在避稅的同時,暗渡陳倉,蠶食中方股份。這種情況主要發生在中外合資企業中。外方通過高進低出———以高價格進口原材料,以低價出口生產成品,或者通過與海外母公司進行關聯交易,虛增成本,將企業的利潤向境外轉移,導致賬日虧損。 這樣就會出現中外合資企業的”陰剛臉”現象:外方賺錢,中方投資人賠錢。假如中方不能拿錢彌補虧損,就會導致更加可怕的后果:中方擁有的公司股權就可能被外方“買走”,從而,一點點地喪失公司的所有權,一步步被外方左右。 其二:避稅與貸款的連環套。如廣州市國稅局曾經查處某大型跨國企業有下列避稅行為:其所屬關聯企業由于虧損,失去了向銀行借貸的能力。該外企便以公司本部的名義向銀行貸款20億元左右,然而以無息借貸的方式借給其關聯企業使用。 這樣,一方面,其關聯企業得到了無息貸款,加強了其在相關行業內與我國民族企業的競爭力。一方面,我國稅法規定,利息支出是在稅前扣除,公司本部可以合理避稅。可謂一舉兩得,環環相扣。這樣做的結果是,外資企業的競爭力得以加強,而我國企業尤其民企可能還在為得到銀行貸款苦苦奔走。 與民族企業相比,外企本來就在稅收等方面享受著超國民待遇。有關專家指出,目前內外資企業所得稅名義稅率雖同為33%,但實際稅負內資企業在28%、外資企業在10%左右,名義稅率與實際稅負差距較大。這導致一些內資企業為了享受稅收優惠,拿手續費到國外為其資本“美容”,以“假外資”等形式出現,造成資產外流。 導致這一局面的主要原因在于,外資企業享受了多種優惠:在費用列支標準稅前扣除項目方面的優惠、計稅列支范圍和標準的優惠、特定區域的稅率優惠,另外還有減征、免征、從低征稅,延長減免稅期限等等優惠待遇。 通常情況下,外企的競爭力本來就強于我國民族企業,稅收優惠政策對于外企等于是如虎添翼,我國民族企業面臨著沉重的壓力,嚴重削弱了民族企業的競爭力。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外資再通過各種手段來避稅,等于是它們在享有稅收優惠政策的同時,又從中國“偷走”了一部分資金來壯大自己的力量。我國民族企業無法與之競爭。 三、外商投資企業避稅的方法 在我國,外資企業常用的避稅方法主要有以下幾種: 1、轉讓定價。轉讓定價是現代企業特別是跨國公司進行國際避稅所借的的重要工具。在現代經濟生活中,許多避稅活動,不論是國內避稅還是國際避稅,都與轉讓定價有關。它們往往通過從高稅國向低稅國或避稅地以較低的內部轉讓定價銷售商品利分配費用,或者從低稅國或避稅地向高稅國以較高的內部轉讓定價銷售商品和分配費用,使國際關聯企業的整體稅收負擔減輕。“利往低處流”“、費往高處走”是轉讓定價的一般規律。 2、利用國際避稅港注冊公司。通過避稅地的公司與其他地方的公司進行商業、財務運作,把利潤轉移到避稅地,靠避稅地的免稅收或低稅收減少稅負,鉆稅法漏洞。 3、人為增大負債,縮小股份融資,擴大貸款融資。按照我國稅法規定,股東通過股份投資取得的股息是企業稅后利潤的分配,不能從企業的應稅所得額中事先扣除。而投資人以貸款形式所獲得的利息卻可以列為財務費用,從應稅所得額中減除。外商企業為避稅,利用兩種融資形式的稅負差異,把本應以股份形式投入的資金轉化為貸款形式,人為加大企業成本,減少企業的應稅利潤即便是一些實力雄厚的大公司也向境內外的銀行借大量的資金。因為稅法規定,利息支出可在稅前扣除。#p#分頁標題#e# 4、利用我國稅收征管漏洞避稅。(1)利用國際稅收協定的一些條款進行避稅。我國稅法規定:居民納稅義務人,負無限納稅義務;非居民納稅義務人,負有限納稅義務。一些外商便通過少報居住時間,或利用我國地區之間缺少聯系,在我國不同地區之間流動居住,使其成為非居民納稅義務人,達到其僅負有限納稅義務的目的。(2)利用常設機構避稅。 由于我國不實行引力原則,對于外國企業在中國沒立常設機構,從我國取得的與上述機構沒有聯系的收入,不計入常設機構應納稅所得額。一些在我國設立常設機構的外資企業,或者繞過常設機構直接采購原材料、銷售商品;或者雖然通過代表處代購原材料,但期間發生的費用不進行分攤,全部由代表處負擔,以沖減其營業利潤,逃避稅收。 四、導致外資企業避稅的原因分析 數據顯示,外資避稅正呈升級趨勢,導致這一結果的原因有許多,其內在動機是為了謀求高額利潤或者實行全球經營戰略。外在原因有:第一:我國對外資逃避稅款的打擊力度不夠,主要方式是令其補交稅款,這極易讓外企心存僥幸:被發現大不了補交稅款而已!而我國當前反避稅能力有限,不僅反避稅的經驗不足、技術手段落后,相關人才也缺乏。有人計算過,現有外資企業平均每家被審計的概率是800年一遇。倒是外企的避稅手段不斷“創新”。 第二:我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對外資企業實行優惠待遇,實際上等于是以法的形式確立了內外資企業稅負的不公。所幸的是,統一的《企業所得稅法》已經被納入2006年全國人大立法程序。 第三:涉外稅收征管力量薄弱。我國涉外稅務人員業務素質不高,人員力量薄弱,征管手段落后,缺乏信息交流,而且涉外稅收征、管、查相互制約,相互配合的協調運行機制尚未形成,征管工作存在漏洞,易被外商鉆空子。 第四:地方政府的袒護。有些地方政府爭相為外商提供優惠的稅收政策,提供外商投資企業避稅的平臺,目的是為吸引外資,為本地區官員撈政績。 五、對外資企業的避稅我國應采取的相應措施 1、進一步完善我國的轉讓定價稅制。轉讓定價的動機可以分為稅收動機和非稅收動機。人們普遍認為,由于跨國公司轉讓定價可以隨意地分配各國的稅收利益,那么當事國就應理所當然地不問其出于何種動機,一律按獨立企業成交的原則,確定企業的真實應稅所得,以維護本國的正當稅收權益。 但是,由于世界性的稅收秩序還沒有真正建立起來,如果各國都采用這種做法,就會對跨國經營造成嚴重的傷害,并且也會對當事國的經濟產生廣泛影響。我國是發展中國家,目前又要大力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應當根據我國的國情,制定相應的策略,否則對我國的經濟發展不利。 2、建立我國的避稅地稅制。各國對運用避稅港的稅務處理,主要是進行反運和避稅港立法,建立其“避稅港稅制”,其目的在于對付本國居民通過在建立避稅港受控外國公司擁有一定數量的股權來躲避本國稅收的行為。它是通過將受控外國公司的所得按持股比例劃歸本國股東,按本國稅率課稅(一般可以扣除在國外所納稅款)來實現的。我國應當建立避稅港稅制,以完善我國的防范避稅措施。 3、加強利完善收集國際市場價格資料的稅務信息網絡建設。長期以來,我國有關部門,如外經部門、海關利駐外機構等對國際市場和價格資料都有一定的收集,稅務部門可加強與有關部門聯系,進行電腦聯網,將分散于有關部門的資料集中起來,必然會增強我國的防范避稅能力。此外,直接向境外派駐收集價格信息的情報員,及時了解和掌握國際市場行情,再加上現代化價格處理傳遞手段,完全有可能為我國的防范避稅工作做出積極貢獻。 4、加強協調,建立反避稅信息資料庫。反避稅管理是稅收征管的重要內容和稅源監控的重要手段,要與納稅申報、審核評稅、稅務檢查(審計)等日常征管工作密切結合,提高反避稅工作的質量;要及時獲取海關、銀行、工商、外經貿、財政、統計、外管、行業工管局(行業協會)等部門的各類信息、動態。 5、借鑒國際上反避稅主要措施。(1)避稅港對策稅制。如美國為反運用避稅港避稅,明確規定:凡是受控外國公司(包括在避稅港設立的由本國居民直接或間接控制的外國公司)的利潤,不論是否以股息分配形式匯回母公司,都應計入美國母公司的應納稅所得征稅。(2)反轉讓定價稅制。反轉止定價稅制的關鍵是對轉讓定價的確認。美國總結也三類調整轉讓定價的方法:比較價格法,即從審查具體交易項目的價格入手,把不合理的價格調整到合理的市場正常價格,從而調整應稅所得;比較利潤法,即從利潤比較入手,從而推斷轉讓價格是否合理,把不正常的應稅所得調整到正常的應稅所得上;預約定價制法,即納稅人事先將其和境外關聯企業之間的內部交易與財務往來所涉及的轉讓定價方法向稅務機關中報,經稅務機關審定認可后,作為計征所得稅的會計依據,并免除事后對內部定價凋整的一項制度。(3)反濫用稅收協定的措施。美國所采取的措施包括:①在國內立法中制定目的在于反濫用稅收協定的特殊條款。②在稅收協定中列入反濫用協定的特殊條款。例如,美國在其對外締結的50多個稅收協定中,約一半包含了反濫用稅收協定的條款。(4)資本弱化稅制。資本弱化指由跨國公司資助的公司在籌資時采用貸款而不是募股的方式,以此來加大費用而減少應納稅所得。資本弱化稅制就是把企業從股東特別是國外股東處借入的資本金中超過權益資本一定限額的部分,從稅收角度視同權益資本,并規定這部分資本的借款利息不得列入成本。
股權投資運行方式探討
作者:崔耀娜 譚祖衛 姜明明 何小鋒 單位:北京信息科技大學經濟管理學院 北京大學金融學院
人民幣PE-FOF存在的問題
外資作為GP雖然擁有豐富的投資管理經驗,但外資管理人與本土出資人理念相沖突,外資管理人難獲出資人信任。由于缺乏相關法律法規的支持,存在外匯管制問題、國民待遇問題、稅負問題等相關障礙;投資項目需要履行外商投資審批程序,投資領域也受到了一定限制,失去了人民幣基金的優勢。我國政府引導基金及社保基金規模和市場化程度還遠遠不夠,運作模式還不能看作是真正的PE-FOF,存在人才問題、管理問題、項目對接問題。
1.外資管理人與本土出資人信任問題本土出資人傾向于“短平快”投資,追求短期投資回報,缺乏專業理財的理念,傾向于干預投資決策,對外資管理人專業理財的管理模式不信任,加大了外資PE-FOF在中國順利運作的難度。
2.外匯管制問題由于GP為外資,外資PE-FOF該種模式仍有外資因素,其依然被視為外商投資,嚴格受到外商投資相應法律法規的限制。2008年外匯管理局了《關于完善外商投資企業外匯資本金支付結匯管理有關業務操作問題的通知》(簡稱142號文),第三條規定:“外商投資企業資本金結匯所得人民幣資金,應當在政府審批部門批準的經營范圍內使用,除另有規定外,結匯所得人民幣資金不得用于境內股權投資。”這一規定表明國家對外商投資企業要進行股權投資須經過商務部門的審批,無法通過資本結匯向其設立的人民幣母基金出資,直接封住了外資GP的出路。
3.國民待遇問題按照外商投資的一般規定,只要企業的資本含有外資成分,就要受到《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有關投資領域的限制,在境內成立、由外資GP設立的人民幣PE-FOF也包括在內。與《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管理規定》相比,《創業投資企業暫行管理辦法》為本土創投企業設置了更為寬松的條件,設立審批程序上只需備案而無需通過審批,資本要求統一適用3000萬元人民幣的最低限額要求。
4.稅負問題《國家稅務局關于外商投資創業投資公司繳納企業所得稅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規定:“從事股權投資及轉讓,以及為企業提供創業投資管理、咨詢等服務的創投企業,不屬于稅法實施細則第七十二條所規定的生產性企業經營范圍,不得享受稅法規定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的有關稅收優惠待遇。”即外資PE不享有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的有關稅收優惠。《通知》關于有限合伙人民幣基金稅收政策不明確(因為出文時有限合伙企業并未允許進入),現階段從事人民幣基金的稅務成本遠遠高于離岸美元基金。
企業薪酬管理反思(4篇)
第一篇:建筑施工企業薪酬管理新思路
摘要: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日益完善,作為市場主體之一的建筑施工企業必須思考和探索新的管理模式和管理方法,優化薪酬管理體系,調動員工活力,才能不斷激發企業發展的內生動力,助推建筑業行穩致遠。筆者依據國家《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范》,從內控視角著眼,分析了當前制約建筑施工企業“做強、做大、做精、做專”的薪酬管理現狀,提出了將績效與薪酬有機聯系,明確獎懲措施,規范責任分擔制度和第三方監督體系等系列措施,以期實現建筑施工企業行穩致遠的目的。
關鍵詞:內控視角;薪酬管理;建筑施工企業;新思路
目前,我國建筑業處于一個迅猛發展和持續進步的重要階段。建筑工程的建筑質量和建筑標準關乎民眾的生活質量與生命安全,是衡量社會發展質量水平高低的重要指標。時代和社會對建筑業賦予的期許迫使建筑施工企業必須思考和探索新的管理模式和管理方法,優化薪酬管理體系,調動員工活力,才能不斷激發企業發展的內生動力,助推建筑業行穩致遠。我國建筑施工企業普遍存在“發展內生動力不足”和無法“做強、做大、做精、做專”問題,問題的關鍵在于“員工活力不足或缺失”,而“員工活力不足或缺失”最根本的原因之一就是薪酬問題。薪酬問題導致企業的工作效率大打折扣,優秀人才流失。為此,很有必要分析薪酬問題的成因,進而依據國家《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范》積極探索薪酬問題的解決方法,構建公平公正、激勵約束并重的薪酬體系,推進建筑施工企業貴干管理、科學發展。
一、薪酬問題分析
(一)同工不同酬的問題
建筑施工企業與其他企業不同,員工勞動條件異常艱苦,營運強度都超過其他類型的企業。因此,對于現場人員和管理人員來說,公平的薪酬管理方式和公正透明的獎懲管理制度可以提供給他們一個公平自由的大環境。然而,現實中建筑行業仍然存在同工不同酬的管理現狀,很多建筑施工企業仍存在薪酬分配領導說了算、薪酬分配暗箱操作以及嚴格的學歷劃分和職稱文憑劃分,同樣的工作質量和工作效率的情況下,仍然可能因為領導偏好、暗箱操作、學歷不同、職稱不同等造成施工建筑人員薪酬的不同。這樣的薪酬現狀雖然在一定程度上激發了領導所偏好的員工的工作熱情以及員工自身學歷提高和進修的學習熱情,但是,另一方面也打壓了其他員工的積極性,形成不良的文化氛圍,對于大部分基礎職稱的員工而言,這種薪酬管理方式存在著一定的不平等性。當這部分員工與領導所偏好的員工對比,覺得回報與付出之比低于此類員工時,其結果就是員工出工不出力或者有能力的員工選擇離開現有工作崗位或企業。這嚴重影響企業的工作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