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的文章需要精心雕琢,小編精選了8篇司法公正范例,供您參考,期待您的閱讀。
網絡輿論對司法公正的影響
摘要:網絡輿論具有兩面性,一方面,網絡輿論可以遏制司法腐敗、維護司法公正;另一方面,如果對網絡上魚龍混雜的輿論不進行必要的規制,消極的網絡輿論將會妨礙司法公正。本文從網絡輿論對司法公正的影響為切入口,探討了網絡輿論影響司法公正的原因,及如何構建網絡輿論對司法公正的監督機制。
關鍵詞:網絡輿論;司法公正;監督機制;良性互動
當今社會,往往一些案件還未來得及進入司法程序,網上便已議論紛紛。有的網民僅僅就事件本身發表一些自己的個人見解,但有的網民卻直接進行道德綁架自定裁判。網絡上就案而發的相關評論哪些是事實,哪些是謠言,很難辨別:辨別成功,有利于很好地還原事實本身,維護相關民眾的切身利益;但是一旦辨別失誤,就會對事件本身造成誤解,繼而不利于司法公正。正確地運用網絡輿論這把雙刃劍,對于穩定社會秩序以及建設社會主義法制社會都具有深遠意義。
1網絡輿論與司法公正概述
網絡輿論,是社會輿論大框架中的一種重要表現形式,是通過網絡傳播的民眾對現實生活中所涉及的相關熱點事件所發表的極具影響力的言論和觀點。司法公正是指在司法權運行中,各方因素均達到相對理想的形態,是現代民主政治進步的重要標志,也是現代國家經濟不斷發展的動力和維護社會穩定的必要保障。
2網絡輿論對司法公正的影響
2.1網絡輿論對司法公正的積極影響
陽光司法網絡監督思考
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王勝俊同志在十一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的工作報告中曾這樣說到:“完善司法公開和司法民主機制,進一步發揮人民陪審員作用,加強民意溝通,做到透明公開、陽光司法。”
近年來,全國各級人民法院多次用到“陽光司法”一詞來突出強調完善司法公開和司法民主所要達到的目標,因為陽光照耀下的司法將更加富有公信力。“陽光是最好的防腐劑”,而互聯網是現代社會信息公開的重要載體,是民意表達的重要平臺,是人民監督的重要形式。隨著互聯網的發展,網絡輿論監督在平民社會中日益彰顯出巨大的力量。本文將針對當今網絡時代的網絡輿論和隨互聯網技術發展而產生的庭審直播方式,及其對司法公正產生的影響進行研究。
一、司法公開是法院的天職
司法公開是憲法規定的原則,落實好這項原則是人民法院的天職。落實司法公開也是人民群眾對公正司法的剛性需求。司法公開是司法公正的有機組成部分。目前,對于司法公正的認可度,法院內部與社會有時是很不對稱的。其中一個重要原因就是司法公開的程度還不夠,人民群眾和社會各界對司法活動了解不夠,由于不了解就容易產生對法院的不理解、不相信、不支持。
全面推行司法公開,實際上也是對近年來法院工作自身實踐經驗的總結。人民群眾對司法活動有了更進一步的了解和理解,對司法的公正性有了更多的認同和支持,這樣也更便于人民群眾對司法活動的監督。
二、庭審網絡直播與“陽光司法”
(一)庭審直播是政府和公眾的共同需求
司法為民論文:司法革新實踐策略
本文作者:張彥新 單位:長春師范學院政法學院
司法為民的思想內涵
司法為民的思想內涵體現了人民司法的本質和價值。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實現人民的利益。任何法律都是為統治階級服務的,社會主義法律體現廣大人民的共同意志,因此,社會主義司法就是要站在人民的立場上,以為人民服務為宗旨,實現人民的利益。公正與效率。司法公正是司法追求的最高目標,效率必須是高效的,與公正相輔相成,才能實現真正的公正。公正與效率作為人民法院工作的主題,揭示了人民司法活動的職責所在和內在規律,也是司法為民思想內涵的重要體現。親民、便民、利民、護民。親民是人民法官要從思想感情上親近當事人,以熱情的態度對待當事人,深入體察民情,了解百姓疾苦;便民是司法工作要便于人民參與;護民是人民法院要公正高效地裁決案件,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利民是司法工作在保證公正的同時,保障當事人的利益。司法的實踐工作要體現這些價值,才能實現重點在“司法”,核心在“為民”。
司法為民的實踐內容
為使司法為民思想和措施在司法工作中能得到切實的落實,必須做好三個方面:首先,加強司法為民的思想建設。必須轉變思想觀念,將司法為民思想作為人民法院工作的指導思想,以為民、便民、利民作為人民司法的價值核心,不斷加強人民司法的思想建設。其次,建立司法為民的制度保障。主要有:一是對民事和刑事訴訟法進行修改,減少訴訟條件的限制,降低訴訟成本,擴大訴訟范圍,使人民群眾更容易參與司法;設置簡易訴訟程序,推進人民法庭的便民建設,使人民群眾更方便的運用司法。二是完善法律援助和司法救濟制度。在訴訟過程中保障經濟困難的人民群眾能夠獲得必要的法律援助,能夠充分行使訴訟權利,是人民法院必須履行的職責,也是實現公正平等的必要制度保障。三是加強各項司法服務設施建設,方便殘疾人等參加訴訟,這些設施是直接服務于人民群眾的,能起到便民、利民的作用,也體現了司法文明。最后,明確司法為民的具體措施。一是建立快捷方便的審理程序。提高司法效率,使當事人盡快獲得公正的裁決。從接訪、立案到訴訟指導、保全、查詢、執行都有相對應的辦理窗口,為當事人提供快捷、方便的司法服務。二是審判公正公開,接受群眾監督。公正是司法為民的核心和靈魂,確保公正裁判,必須要加強自身素質,重視內部和外部監督,審判公開使公眾可以了解和熟悉法院審理案件的程序和原則,對當事人也是有益的法律學習,另外還要規范對申訴信訪工作的管理和運行,使公眾可以參與和監督法院工作。三是加強法官職業素質的培養,提高工作能力。法官應當嚴格依法辦案,自覺抵制各種干擾案件公正審理的社會關系和方式,加強職業道德建設,規范審判行為,定期對法官進行法律法規學習和業務培訓,提高法官職業技能。
多方面推進司法改革
當前,我國的司法改革正從以審判方式改革為主導,逐步深入到體制性的司法改革。司法現代化是我國司法改革的偉大目標和必由之路,但現代化在吸收外來先進訴訟模式的同時,必須符合中國現有國情,符合當前司法活動運行規律的基本要求,進行中國特色的改造,否則必然會脫離實踐,產生負面影響。司法為民是貫穿法院工作的一條根本主線,也是審判工作的必然要求。人民法院推進司法改革,要始終堅持司法為民宗旨,圍繞司法公正、司法效率、司法民主、司法權威等方面多做文章、做好文章。司法公正司法公正,直接關系到國家和社會的健康發展、公民的財產和人身安全以及政治的穩定和社會的和諧。公平正義比太陽還要有光輝,司法公正是司法工作的終極目標。因此,人民法院司法改革的重點是要在審判工作中努力實現實體公正和程序公正的統一,通過為人民群眾調解和裁判糾紛,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從而實現整個社會的公平和正義。司法效率司法為民注重提高司法效率,要求人民法院在考慮人民群眾利益的情況下,要不斷完善審判程序,注重審判方式的合理運用,對速裁案件加大投入,確定合理的受案范圍,減輕當事人訴累,推動巡查辦案模式;及時化解社會的矛盾糾紛,堅持“調解優先,調判結合”的基本原則,加大調解力度,消除原被告對立情緒,減少對抗,促進雙方在宣判前達成調解協議,促使敗訴方履行義務,節約訴訟成本,達到雙贏。調解不成時,也要在查清事實、分清是非責任的基礎上及時判決,嚴格落實審限制度,最終做到又好又快的審判裁決。
司法公信的價值分析
作者:公丕祥 單位: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一、司法公信的邏輯要義
近年來,理論界和實務界對于“公信力”的關注和探討不斷拓展,〔5〕這為研究司法公信打下了良好的基礎。在這里,我們基于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論體系,探尋司法公信的內在邏輯,厘清其內涵、要素、特點等重要問題,這對于形成對司法公信的準確把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一)司法公信的基本內涵
司法公信與司法公信力是密切相關的概念。司法公信是對司法權運行狀況社會評價的一種描述,司法公信力則是反映這種評價的指標。在我國,司法公信和司法公信力往往是通用的。關于司法公信的內涵,我國法學理論界的一種代表性觀點認為,是既能夠引起普遍服從,又能夠引起普遍尊重的公共性力量,表現為司法權所具有的贏得社會公眾信任和信賴的能力。〔6〕另一種代表性觀點則認為,是社會公眾對司法制度以及在該司法制度下法官履行其審判職責的信心和信任的程度。〔7〕筆者認為,前一種觀點揭示了司法權在司法公信中的重要地位,但卻忽略了社會公眾對司法的認知和評價。畢竟,從社會學的角度看,公信力是人們對社會現象和事物的認同感,歸根到底是一種心理現象,反映的是認識主體的心理感受。后一種觀點揭示了公眾評價在司法公信中的價值地位,但卻忽視了司法公信的行為主體和評價對象。司法是法律與社會互動的中介,司法活動可以歸結為司法與公眾之間交互影響的過程。因此,司法公信應當是一個雙重維度的概念。最高人民法院沈德詠常務副院長指出:“所謂司法公信力,是指司法權憑借自身的信用而獲得公眾信任的程度,這是一種具有信用和信任雙重維度,既能夠引起普遍服從,又能夠引起普遍尊重的共性力量。”〔8〕這一重要論斷,揭示了司法公信的基本內涵,即:從權力運行層面看,它是司法權在運行過程中以其主體、程序、功能和結果等承載的獲得公眾信任的資格和能力;從受眾心理層面看,它是民眾對司法主體、司法程序、運作過程以及司法裁判的尊重、認同以及服從的普遍性群體意識。
(二)司法公信的構成要素
司法公信是抽象的,但是它的構成要素卻是現實的,主要是:1.司法裁判的合法性。司法活動能否得到案件當事人的認同,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司法裁判能否實現良好的法律效果。一個案件處理的法律效果好不好,關鍵要看事實認定是否清楚,適用法律是否正確。具有良好法律效果的司法裁判,必然是在法律允許范圍內依法作出的、符合法律精神的裁判。2.司法程序的正當性。程序是法治和恣意的分水嶺。程序正當主要包括程序公正和程序參與。程序公正意味著即使判決對一方當事人不利,也會受到正當程序的保障;而程序參與意味著在訴訟過程中,受程序結果影響的人都能參與到訴訟過程中來,以自己的行為影響訴訟的結果。〔9〕3.司法裁判的終局性。司法裁判的終局性是指案件經過正當的司法程序作出最終裁判,就具有不被改變的確定性權威。司法裁判的終局性能夠為當事人和公眾提供正確的法律預期,針對同一案件頻繁重啟司法程序將讓當事人無所適從,司法認同的基礎也會被徹底破壞。4.司法尺度的統一性。統一司法尺度是在司法過程中落實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的必然要求,是樹立司法公信的條件。如果在相同或類似案件的處理上,法院適用法律的尺度不一,司法活動必然受到質疑。5.司法主體的廉潔性。司法廉潔關系到司法公正和社會公平正義的實現。法官作為司法權的實際操作者,其在行使司法權過程中一旦出現不廉潔的行為,將直接影響公眾對司法的評價,構成對司法公信的嚴重損害。
智慧司法下輔助性人工智能困境思考
〔摘要〕智慧司法背景下的人工智能,為促進我國公正裁判與提升司法效率發揮了重要作用。鑒于當前人工智能技術尚存在算法邏輯、審理程序、道德倫理等方面的不足,加之智能技術滲透到司法領域導致司法系統主要職能的削解,應當將人工智能定位于智慧司法的輔助角色。由于技術的不可預知性難以避免,輔助性人工智能在司法環境下的成長同樣面臨諸多困境,亟需相關機制予以解決。應當通過培養復合型法官、優化算法審查監督、加強社會公眾宣傳力度等措施,為我國智慧司法的長遠發展奠定基礎。
〔關鍵詞〕智慧司法;人工智能;輔助地位
一、人工智能在智慧司法中的功能及作用
目前,我國傳統司法不斷向智慧司法邁進。司法資源的利用效率與司法裁量的公正理念能得以更好落實,離不開人工智能技術的支持與推動。
(一)智慧司法中人工智能的定義
智慧司法中的人工智能是協助法官進行科學高效立案審理、公平正義定罪量刑的工具之一。在智慧法院的建設進程中,為傳統司法注入智能時代活力的人工智能,以提供“巨容”信息存儲與處理的云端計算和大數據庫為技術支撐,以確保證據的客觀性、關聯性、合法性和程序的規范性、可靠性、安全性為重要指征,以優化監督管理和提升便民服務為發展預期,以實現及時的公平與無限接近事實的正義為終極目標。[1]
(二)人工智能對我國智慧司法的推動作用
互聯網司法審判思考
互聯網技術對當今社會的影響極為深刻,已經改變了人類的生產方式、生活方式和思維方式,其影響已經滲透到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中國龐大網民的群體,相對傳統輿論形成方式來說是革命性的,它帶給司法的影響力也是空前的。互聯網給廣大民眾提供了可以自由表達的渠道,這是司法走向民主化的標志之一。 缺少了網民的監督,毫無疑問將大大削弱民主監督的力量,但是,網絡輿論的強勢也漸漸成為左右司法公正的消極力量之一。近年來,互聯網上出現了大量的有關案件的評論,從“孫志剛案”、“黃靜案”再到“彭宇案”和“許霆案”等等這些“互聯網審判”案件,不同程度上對我國司法產生了影響。 一、“互聯網審判”的定義 “互聯網審判”或“網絡輿論審判”目前學界還未給出準確定義。有人認為“網絡審判”這種形式,跟人類早期存在的公審公判形式有相似之處。有學者認為“網絡審判”是“媒體審判”在互聯網時代的延續和擴展,屬于廣義范疇的“媒體審判”。筆者認為,“互聯網審判”可以定義為網絡公眾與互聯網媒體干預、影響審判獨立和公正的現象。如果僅僅是互聯網媒體報道影響司法審判,那么這種“互聯網審判”屬于廣義范疇的“媒體審判”;但從現狀看,許多情況下是某些人甚至案件當事人自己通過互聯網發表言論,引導網絡公眾的集體輿論影響司法審判,這種類型的“互聯網審判”更值得我們關注與研究。 二、“互聯網審判”的特征 (一)“互聯網審判”的主體多元化,具有攻擊性 “媒體審判”的主體當然是媒體本身,具體而言是媒體的記者、特約評論員(專家或學者)、編輯等等從屬于媒體或與媒體有緊密聯系可以在媒體上發表言論的人;而案件的當事人、司法官員、目擊者(證人)、公眾等不是“媒體審判”的主體,一般是作為媒體的受訪對象,不直接在媒體發表言論。但案件的當事人、司法官員、目擊者(證人)、公眾等均可以作為“互聯網審判”主體,直接在網上發表言論,引導輿論影響審判結果。“互聯網審判”最大的特點就是每一個公眾都可能借助互聯網就案件直接發表觀點,其公眾參與的普遍性前所未有。一般情況下,網民在互聯網上注冊的身份多用假名、匿名,有了這個保護傘,網民可以隨心所欲地發表言論,甚至是進行言辭攻擊,而且造謠、謾罵、揭露他人隱私等等也屢見不鮮。 (二)“互聯網審判”的傳播性強,理性不足 “互聯網審判”的形成路徑一般是:案件新聞線索發生→有人通過互聯網相關信息并評論→網民間(通過論壇、博客、QQ、微博等網絡工具)相互轉發并評論或直接跟帖評論→形成社會輿論壓力(傳統媒體發現網絡熱潮一般也會參與)→司法機關受到影響。比較而言,“媒體審判”中從媒體到公眾的傳播一般是“點對點”的或“點對面”的,其傳播效果取決于媒體的發行量、收視(聽)率等因素。而“互聯網審判”的傳播是“核裂變性”的,“一傳萬,萬傳億”,每一個網民在受知的同時有可能成為新的傳播源;而且網上的言論如果不刪除,可以保存幾個月甚至更長。總之,“互聯網審判”的傳播更廣,形成的輿論壓力也就越大。而網民缺乏自律和自主意識,缺乏冷靜的思考和獨立的判斷,造成網絡輿論存在著非理性的一面;這些非理性的情緒化的輿論有時會被一些別有用心的人利用,來達成他們的目的,給社會生活和公共安全帶來危害。 (三)“互聯網審判”的規制障礙多,難度大 互聯網監督是廣大民眾通過互聯網實行的監督,是公眾的民主權利,是言論自由的基本人權的體現。“互聯網審判”因其公眾參與性強、隱蔽、非理性等特點,造成其監管與處罰難度及處罰成本遠遠高于媒體,何況我國目前沒有針對網絡公眾及其言論的法律法規。筆者認為,在目前的情況下,互聯網監督對司法的促進作用大于其弊,即便造成了某些“互聯網審判”的惡果,其主要責任往往在于司法體制本身而不是公眾,所以對網絡公眾主要應該是教育與引導。但是,對于明顯造謠、誹謗等等具有擾亂社會秩序等目的的不法行為,也應當加以限制甚至處罰。 三、“互聯網審判”對我國司法的積極影響 (一)有利于實現司法正義 我國現正處于社會轉型期,當某些法律制度不僅不適應社會需要,反而阻礙社會發展的時候,就會爆發一些具有普遍性的法律事件,引發公眾的關注與討論,進而引發對該制度的討論,這在“許霆案件”中表現的比較明顯。如果司法機關僅僅從法律制度的本身來判決,肯定得不到公眾的認同,這樣的司法判決也有損于司法的權威。所以,我國轉型期的司法正義不應當機械地遵循傳統意義上的實質正義或是程序正義,而應該補充一種更具合理性的正義,即“協商型正義”。“協商型正義”是指司法審判中,司法機關、利害相關人及公眾通過相互的對話和理性協商,對法律事件的處理達成一致,進而形成法律的規則,才能在共同意見的形成過程中一直保持正義,才能推動實體法律制度在全部參與者的協商中日趨完善。在“協商型正義”中,惟一確定的是規則形成的溝通程序和這個程序的正義性,即協商過程的正義性,即這種程序正義恰恰體現于“對話”和“溝通”本身。“協商型正義”是緩解當前網絡輿論與司法公正關系緊張的可行之道。(當然,“協商型正義”主要適用于一些社會性案件,而對于大量的民間借貸、離婚等一般性案件,“協商型正義”沒有適用必要。)特別是對反映道德與法律矛盾的社會性案件(比如南京“彭宇案”),這些案件很容易在網絡上傳播與討論,受到網絡輿論的影響,司法機關在處理這些案件時,應當適當運用“協商型正義”規則,通過與各方的溝通,實現司法的最終正義。這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缺乏絕對的司法獨立土壤的現實情況下既是無奈之舉也是適當的選擇。#p#分頁標題#e# (二)有利于增強辦案的透明度 司法權從其性質上而言對一切積極介入司法的外來力量有著天然的排斥性。因此在處理與輿論的關系上,法院常會不自覺的采取封閉做法,即企圖將輿論排斥在司法運行程序以外,盡量擠壓輿論參與司法的空間,以保持司法運行的相對獨立性和安定性,這就與公眾尤其是網民對案件的知情權和輿論監督權造成了沖突。“互聯網審判”就是這種沖突的極端表現。解決“互聯網審判”問題,法院必須增強公開性和透明度,而互聯網以其經濟、迅速、開放性的特點,完全可以滿足法院的要求。某種程度上說,“互聯網審判”的問題還是要互聯網來解決,這也是促使全國法院逐漸重視互聯網建設的重要原因。目前,為數不少的法院機關實現了互聯網站的建設,法院的職能、機構組成、法官簡歷、辦事程序、各類文件、法律法規等等,凡是可以公開的都盡可能的通過互聯網公開。許多法院對案件的開庭時間安排、被執行財產的拍賣公告均在互聯網上公示,甚至有的法院將判決書上網公示,以盡量滿足公眾的知情權,方便群眾監督。就法院內部而言,通過互聯網實現了信息化、電子化管理,有利于精簡辦案人員,提高辦案效率,方便管理。比如全國法院的執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統,實現了從執行立案、案件分配、案件辦理、結案申報等全部執行環節的網絡化管理,方便了上級法院對下級法院的監督。這就減少了司法腐敗滋生的土壤,促進了司法公正,當然也就減少了“互聯網審判”發生的誘因。 (三)有利于防止錯案的發生 以“劉涌”案為例,如果不是互聯網的監督,很難說最高人民法院會對一個普通刑事案件再審(新中國第一例),并做出了最終的公正判決。雖然,這也是“互聯網審判”的典型案例,但不得不說,最高人民法院的最后判決恰恰證明了網民審判的正確。又比方說“胡斌”案,如果按照一般性的做法,在胡斌賠償受害者家屬一百多萬后,法院可能判處其緩刑(“蘇秀文”案就是判決緩刑),但在網民的“審判”下,最終杭州西湖區法院判處胡斌有期徒刑3年。而且“胡斌”案推動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出臺了《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若干意見》,對交通肇事案件的審理有了統一的標準,解決了相同案情不同判決結果的問題,促進了司法公正。 四、“互聯網審判”對我國司法的消極影響 (一)阻礙司法獨立 在當前的中國社會條件、法治狀況下,“互聯網審判”因其“協商型正義”的作用,對司法公正是有積極促進意義的。但司法審判需要的是嚴格的法律意義上的真憑實據,而網民所形成輿論聲勢的事實往往是表象的,不一定是證據,再加上互聯網輿論的非理性(抽樣結果,網民相信博客的竟然只有三分之一,尤其在博客泄私憤、抖隱私者甚多,素有“網絡暴力”重災區之稱;目前,網絡新聞受眾達1.5億,網民相信網上新聞的有51.3%,反之亦有近一半網民不信任,因為網聞雖快,網謠也快)因素,導致了“互聯網審判”的公正性只能是個案的、有限的。“互聯網審判”是建立在法院的獨立司法審判權受到了干涉的基礎上的,損害了法院的司法權威,導致了司法公信力的下降,它對司法獨立和公正的傷害不僅限于個案,而是全方位的。難怪“彭宇”案后,有網民評論道,“無論事實如何,我們神圣的司法者們都輸的一敗涂地”。 (二)削弱程序價值 網絡民意所承載和表現出來的往往是社會公眾普遍認同的道德和樸素的正義觀,追求的是實體結果的公正。因此,網絡上的民意傾向,更類似于社會道德法庭產出的結果。因為追求公正的基準不同,在某些案件中必然產生沖突,帶來了一定的負面影響。網絡民意忽視了法律程序的作用。因為網絡民意追求的是實體公正,對不公正、非正義的現象“欲除之而后快”,因此有時會表現出極端化,常常是激情有余而理性不足。網絡民意不跟你就事論事,而是必然轉向公眾最為關心的社會問題,也未免會不分青紅皂白,把精心設置的“程序正義”等防火墻一并摧毀。網民追求的實體公正有時是不顧一切的,但這往往會把法律中極為重要的程序正義價值遺忘,有意無意削弱法治的力量和價值。 (三)湮沒法律理性 網絡民意容易演變為多數人的暴政。網絡民意容易“群體極化”,排斥和埋沒不同的意見和聲音,在這種情況下,網絡上缺乏的是理性與寬容,追求正義的豪情可能反而淪為多數人的暴政。 如麥迪遜所說,“在所有人數眾多的議會里,不管是由什么人組成,感情必定會奪取理智的至高權威。如果每個雅典公民都是蘇格拉底,每次雅典議會都是烏合之眾”。在當代中國,許多網民已經從許多案件中嘗到運用網絡民意博弈的成功快感(如2002年的劉涌案、2008的許霆案),但如果對于這種力量太過自信,很難說不會濫用這種權利。而司法領域更是如此,一些沖動與激情之下產生的網絡民意與法治的理念完全相悖,但卻成為主流的觀點,而其他不同的聲音容易受到壓制。現實中有學者已經遭到網絡上強烈攻擊(更多是人身攻擊)而變得小心翼翼,不敢輕易表達自己的觀點。長此以往,就會如同法國思想家泰納所言“1000萬人的無知加起來不等于一點點有知”。
市場經濟下泛道德化批判歸因探究
摘要:市場經濟下,道德現狀出現了道德語境淡化、道德標準模糊以及道德作用異化等問題,人們對于非道德現象呈現出泛道德化批判趨勢。市場經濟下的泛道德化批判形式表現為道德綁架、唯道德論和道德審判等。這一現象產生的危害包括但不限于影響輿論環境、干擾司法公正以及阻礙全面依法治國戰略穩步推進。市場經濟下泛道德化批判產生的原因有媒體刻意引導、審辯式思維缺失和相關部門監管缺失等。基于此,從增強媒體從業者職業素養、自覺培養審辯式思維能力和健全平臺監管機制等方面提出應對策略。
關鍵詞:市場經濟;泛道德化批判;歸因;對策
一、市場經濟下的道德現狀
從改革開放到今天,我國已經逐步建立了市場經濟體系,加入了市場經濟國家的行列。市場經濟體系下,人們難免被輿論影響自身道德判斷,在網絡空間中尤甚。現如今,人們的道德現狀呈現出道德語境淡化、道德標準模糊和道德作用異化等特征。第一,道德語境淡化。受市場經濟下的資本影響,人們在日常生活中相比于追求道德水平,更注重的是追求經濟利益,即以資本邏輯思考問題。所謂資本邏輯,是指追求利益最大化、為資本服務的一種思考方式,簡而言之就是唯利是圖。在這樣一種前提下,道德語境自然受到了沖擊,人們在追求利益時陷入了資本的陷阱中,變得無暇顧及道德,網絡中“能賺錢誰講道德”等種種輿論層出不窮,道德似乎成為了人們逐利的枷鎖,而另一方面,對于不適用道德的行為,人們對其的態度卻完全相反。道德語境總體上呈現淡化趨勢。第二,道德標準模糊。道德語境淡化的后果之一就是人們不再擁有正確的道德標準。很多人在處理問題時存在著雙重標準甚至多重標準。但道德的標準應當是統一的,多重標準不利于人們正確處理道德問題和非道德問題。一方面,模糊的道德標準體現在標準上,以何為標準,眾口難調,但眾口難調并非意味著不能解決問題。另一方面,模糊的道德標準體現在對道德問題的模糊理解上,即在什么問題上適用道德標準,這一問題才是討論的關鍵。現在人們熱衷于對非道德現象進行道德批判,即所謂的泛道德化批判,這是一種錯誤的批判方式,因此亟須尋求對策。第三,道德作用異化。道德本該規范人們的行為,成為人們心中的法律,可是在現今市場經濟下,道德成為了資本把控人心的工具,企業家為了資本利益最大化,通過向人們宣傳資本邏輯,利用人們思維的缺陷,對人們進行錯誤引導,以達到其自身的目的,從而使道德失去了其本質,道德作用的異化正在進行。如果不能很好地恢復道德在其語境下的題中應有之義,道德將徹底失去其作用,成為阻礙社會發展的絆腳石。
二、市場經濟下泛道德化批判的表現形式
第一,道德綁架。道德綁架,是用“道德”標準綁架某個個體或群體的言行,使其達到符合既定的預期目標。網絡中,網民的言論客觀上不具備法律效力,但往往能影響人們的行為和價值判斷。網絡空間中,對于某個案件,多數人若持有一致的某種觀點,便會對持有不同觀點的人進行道德綁架,試圖統一所有人的觀點。例如,在張扣扣案中,多數人認為張扣扣為母報仇情有可原,認為受害者“罪有應得”。事實上,對張扣扣的量刑與其是否為母報仇無關,大量網民試圖以此來綁架部分秉持理性觀點的人,實際上是一種泛道德化批判的表現。第二,唯道德論。人們在審視一個案件時,理性的做法是從多維度著眼。媒體是網絡空間輿論的引領者,然而在很多時候,媒體報道和分析新聞事件只注重從道德的高度去理解,反而忽略了更為主要或者深層次的問題。唯道德論會使得人們被道德蒙蔽住雙眼,而只拘泥于問題的表象。第三,道德審判。道德審判相較于法律審判,其最大的不同之處在于沒有一個所有人公認的原則。道德審判基于個人的道德判斷,甚至主觀臆斷,一方面表現在對非道德現象進行道德譴責,如鮑毓明案;另一方面表現在遇到符合情理的案件時,人們希望通過降低刑罰來“獎勵”罪犯的合乎情理的違法行為,如張扣扣案,實際上卻嚴重影響了司法公正。
三、市場經濟下泛道德化批判的社會危害及產生的原因
民商法的規制與企業商事的信用缺失
摘要:隨著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市場經濟模式逐漸轉變,部分企業應用非法手段獲取經濟利益,嚴重影響了整體商業信用。本文通過法律約束力差、司法公正缺失兩個方面對淺談民商法的規制與企業商事的信用缺失原因進行了討論,并從構建商事信用自律機制、完善企業征信制度、明確失信懲戒機制,三個方面對解決民商法的規制與企業商事的信用缺失問題的策略進行了總結,希望為關注這一話題的人們提供參考。
關鍵詞:民商法;企業商事;信用缺失
企業為獨立的經濟體制,在運行中將獲取經濟效益作為重點,甚至出現了利益失衡的問題,為了轉變這一現狀,推進企業運行發展,需要有針對性的構建管理制度,杜絕以假當真、以次充好等問題,提高市場經濟效益。并且管理人員還需要按照相關制度嚴格管理,提高企業對信用的重視程度,調整運營方式,優化市場環境。
一、淺談民商法的規制與企業商事的信用缺失原因
(一)法律約束力差
出現企業商事的信用缺失問題的主要原因為法律約束力差,第一,由于現階段我國有關商事信用的法律不夠多,企業在運行時,常鉆法律制度的漏洞,雖然提高企業的經濟效益,但商事信用急速下降,對企業的發展有直接的影響。第二,相關部門管理人員的監管力度不高,沒有從維護市場規范性的角度出發分析,對企業發展有直接的影響。
(二)司法公正缺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