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的文章需要精心雕琢,小編精選了8篇稅務征管法范例,供您參考,期待您的閱讀。
稅務檢查權和涉稅偵查權鏈接狀況
現代憲政國家無不首先是租稅國家,其一切權力無不是來自于稅收。征稅權是最基本的、影響最廣的政府權力,是政府存在必不可少的權力。征稅職權是征稅權的具體化。而稅務檢查權是征稅職權的具體形式之一。稅務檢查權是為了保證征稅決定的作出和稅收征管目標的實現,而依法對納稅人等遵守稅法和履行納稅義務情況進行的調查、檢查、審計和監督活動的權力。稅務檢查權行使的主要目的是獲取信息和證據,因而它不僅是一項獨立的權力,而且是行使其他征稅職權的基礎和保障。目前,稅收流失嚴重。按11.46%的稅收流失率推算,2007至2009年三年累計流失稅收達18264億元以上。遏制如此嚴重的稅收流失的一個重要手段就是嚴肅查處涉稅違法、犯罪行為,及時對涉稅違法行為給予行政處罰,對涉稅犯罪行為給予刑事處罰。而涉稅案件刑事偵查權是刑事訴訟法賦予公安機關查明涉稅犯罪案件事實,并抓獲犯罪嫌疑人的權力。這就涉及到稅務機關和公安機關在查辦案件上的配合,涉及稅務檢查權和涉稅案件刑事偵查權(以下簡稱涉稅偵查權)的銜接問題。從現行法律、法規和準司法解釋來看,稅務檢查權與涉稅偵查權銜接制度的框架已基本建立,有一套上至憲法下至行政法規或其他規范性文件的法律法規進行規范。但必須承認,憲法乃至刑事訴訟法、行政處罰法等基本部門法對此規定都是極其原則與抽象的,具體規定銜接機制的還僅限于行政法規和內部規定,法律位階較低,并且原則規定多,操作性不強。 一、稅務檢查權和涉稅偵查權銜接中存在的問題 1.《刑法修正案(七)》實施后,稅務檢查權和涉稅偵查權的銜接矛盾日益突出,稅務檢查權和涉稅偵查權的行使順序亟需明確。《刑法修正案(七)》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的不同規定,導致了稅務檢查權和涉稅偵查權行使時間的差異,必然導致同一納稅人的同一逃避繳納稅款行為產生不同的法律后果。同一違法事實,因稅務機關稅務檢查權和公安機關涉稅偵查權的行使順序不同,而面臨不同的處罰結果,對納稅人而言,是不公平的,也是不公正的,也是有悖立法原則的。[1] 2.對非納稅人違反征管法規定的違法行為,稅務檢查權和涉稅偵查權存在不銜接的矛盾。非法印制發票和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非法提供銀行賬戶、發票、證明或者其他方便的單位和個人,往往是專門從事違法行為的“專業戶”,但卻不是征管法上所稱的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對這些個人和單位的上述違法行為,稅務機關無法行使稅務檢查權予以調查核實;而公安機關對于尚未構成的犯罪的上述違法行為,又無權管轄。 3.對個別涉稅犯罪行為,稅務檢查權和涉稅偵查權存在脫節的矛盾。對于虛開稅款稅額在一萬元以下或者致使國家稅款被騙數額在五千元以下的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件,因稅務機關無法行使稅務檢查權,征管法也沒有處理的依據,導致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稅額低于立案標準的,既不屬于稅收違法行為,也不屬于稅收合法行為,涉稅刑事偵查權不行使,稅務檢查權無法行使,犯罪行為處于沒有公權力查處范圍的奇異境況。類似的情況還有偽造、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案;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案等。值得注意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也沒有對上述行為的處罰規定,刑法規定的犯罪行為因立案標準的提高,處于不受稅務機關稅務檢查權、公安機關涉稅偵查權、治安管理權行使范圍的真空,超然于法律懲罰之上。 4.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對證據規則的要求不同導致稅務檢查權和涉稅偵查權的重復行使。稅務行政執法過程中形成的證據,往往未能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向公安機關移送的證據缺乏完整性,大量的證據還需要公安機關收集。而且稅務機關在行政執法中形成的調查、詢問、陳述等證據材料能否直接作為刑事訴訟的證據規定不明確。二、影響稅務檢查權和涉稅偵查權銜接的原因 (一)立法缺陷 1.稅收征管法與刑法的銜接不緊密。《稅收征管法》的刑事處罰則采用的是附屬刑法,只是籠統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這種立法模式,過于籠統和單一,不利于對犯罪行為的刑事制裁。如何判斷是否構成犯罪,在征管法中沒有明確的規定,稅務機關在稅務檢查中難于把握是否達到移送的標準。而且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適用的法律依據不同,稅務機關與公安機關對案件的定性、證據的收集和固定在認識上存在分歧,稅務人員在執法中也缺乏對刑事證據的取證標準和取證要求的認識。 2.規范稅務檢查權與涉稅偵查權銜接的有關法律立法位階低,缺乏剛性。目前規范稅務檢查權與涉稅偵查權銜接的最高位階的規范是屬于行政法規的國務院《關于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但是實踐中稅務機關和公安機關之間未按照該規定移送涉嫌犯罪案件也只能靠協調予以解決,并且該規定無法觸及刑事訴訟領域,沒有解決在稅務檢查過程中形成的證據進入司法程序后的法律地位及證明規則問題;最高人民檢察院、全國整規辦、公安部《關于加強行政執法機關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工作聯系的意見》只是各部門聯合會簽的工作文件,對有關部門的約束力較弱。而且,這些規定中對不執行規定的保障機制又不健全,制約了工作的開展。 3.行政處罰與刑事處罰的不銜接導致稅務檢查權和涉稅偵查權的銜接出現真空。行政處罰與刑事處罰都屬于公法責任的范疇,但卻是兩種性質互異的法律制裁。當同一違法行為不僅嚴重違反行政法規范,而且“情節嚴重”觸犯刑律時即構成行政犯罪行為。行政犯罪的這種雙重違法性又決定了行政機關應當行使檢查權,查明其違法事實,對涉嫌構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追究其刑事責任;公安機關對行政機關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應依法行使刑事偵查權,查清其犯罪事實,移送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追究其刑事責任,給予刑罰處罰,但目前,稅務實踐中存在的“只刑不罰”的不合理現象,很重要的原因就在于未能在立法上實行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罰有效銜接。 #p#分頁標題#e# (二)行政層面的配合局限 1.稅務檢查階段公安機關的介入,導致公安機關對一般涉稅違法案件行使偵查權,造成稅務檢查權和涉稅案件刑事偵查權的交叉。由于法律法規對公安機關何時介入涉稅案件缺乏規定,稅務機關在稅務檢查中,遇到納稅人不配合檢查,隱匿財務憑證,拒接配合檢查的情況,往往采取邀請公安機關介入的方式,由公安機關以口頭傳喚、詢問甚至使用秘密偵查手段獲取證據線索。而公安機關是否介入,則缺乏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具有較大的主觀性,不可否認,公安機關的介入,對獲取案件證據線索具有幫助,但也使得涉稅刑事案件的偵查權行使范圍擴大到一般稅收違法案件,模糊了稅務檢查權和涉稅偵查權的界限,同時,因為刑事偵查行為的不可訴性,也導致納稅人權利無法取得相應的救濟。 2.行政機關之間的信息溝通不暢,導致稅務檢查權和涉稅偵查權的銜接出現脫節。稅務機關內部國稅系統和地稅系統之間,以及稅務機關與海關、財政部門之間的互相溝通渠道不暢,導致了稅務檢查權和涉稅偵查權銜接的脫節。稅務機關內部國家稅務局系統實行國家稅務總局垂直管理的管理體制,而地方稅務系統則是實行由地方人民政府和國家稅務總局雙重領導,以地方政府領導為主的管理體制。在現行條塊分割的行政執法體制下,國地稅系統通常是各司其職,缺少橫向的相互溝通的渠道,而一個涉稅犯罪案件的查處往往涉及國地稅等多個執法部門。 3.地方保護主義的產生,導致稅務檢查權和涉稅偵查權的銜接出現排斥。地方保護主義是指政權的地方機構及其成員,以違背中央、國家的政策、法規的方式去濫用或消極行使手中權力、以維護或擴大該地方局部利益的傾向。稅收領域的地方主義主要表現在:政府收入機制的不規范,使得在局部利益的驅使下,出現輕稅重費、“藏富于民”、越權減免稅等現象,造成稅收流失。 (三)職權邊界不清晰 1.涉稅刑事案件立案前的審查與稅務檢查權的重合。雖然《刑事訴訟法》沒有明文確認立案前審查的偵查權屬性,但立案前審查實際上屬于偵查權的內容。首先立案前審查的主體是公安機關,符合偵查權的主體要求;第二,立案前審查的手段等同于偵查措施。傳喚、訊問都是刑訴法規定的偵查措施,而盤問類似于詢問;留置是公安機關為獲取進一步的材料對有犯罪嫌疑的人采取的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類似于拘留。[2]在實踐中,公安機關對涉稅刑事案件的立案前審查,往往將套用《刑事訴訟法》的立案前審查的規定以及人民警察法關于人民警察的執行職務規定,對涉嫌犯罪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進行詢問、檢查,并將檢查范圍擴大到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賬務記載的查閱、生產場地、生產流程的核實以及銀行賬戶的查詢。而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帳務記載的查閱、生產場地、生產流程的核實以及銀行賬戶的查詢等權限,是稅務檢查權的主要內容之一。稅務檢查權與涉稅案件刑事偵查權在刑事立案前產生了重合。 2.秘密偵查手段的運用與稅務檢查權重合。《人民警察法》第16條規定,公安機關因偵察犯罪的需要,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經過嚴格的批準手續,可以采取技術偵察措施。雖然《刑事訴訟法》對秘密偵查手段沒有明確的規定,但公安機關在適用時,內部規定了嚴格的審批程序。在涉稅刑事案件立案前,公安機關使用秘密偵查手段獲取證據線索的情況時有發生。作為一般的涉稅違法案件,在刑事立案前,公安機關提早介入,而且使用秘密偵查手段違反了行政法的比例原則[3]和公開原則[4],也造成了稅務檢查權和涉稅刑事案件偵查權的交叉重合,造成了警力的濫用,是不妥的。 三、稅務檢查權和涉稅案件刑事偵查權銜接的完善 (一)完善立法,建立法律和制度保障 增強稅務行政法律和刑事法律銜接性。首先,完善《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相關規定。(1)《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的刑事罰則是依附于刑法典的,即“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這種立法方式過于籠統,不利于稅務檢查權與涉稅刑事偵查權的銜接。建議今后修改法律時,可以借鑒國外的行政刑罰制度,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直接規定罪名、罪狀、法定刑,不僅有利于行政處罰與刑罰的銜接,還由于規定了直觀、明確的刑事罰則,使行政執法機關便于操作,在某種程度上減少“以罰代刑”。(2)鑒于征稅權是征管法賦予稅務機關的專屬權力,建議在稅收征管法中明確涉稅案件查處中涉及稅款的認定,須由稅務機關以公文形式確定;涉稅案件必須先由稅務機關進行立案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機關進行偵查。(3)鑒于征管法賦予稅務機關對發票印制、領購、開具、取得、保管、繳銷的管理和監督的職責,建議在征管法中明確稅務機關稅務檢查權的客體,不僅僅包括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還應當包括使用假發票的其他單位和個人,以保障稅務機關發票管理職能的落實到位。其次,要明確稅務機關依法獲取的證據材料在刑事訴訟中的法律地位,建議對稅務機關在行使稅務檢查權時收集證據。[5]再次,在立法上對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案件的證據移送作出具體性的規定。對于行政執法機關作出的處罰的案件,應在移交案件時同時移送的相關證據材料。 (二)提升立法的層次,增強銜接法規的剛性 由于稅務檢查權與涉稅案件偵查權的銜接跨越了行政與司法兩個權力領域,規范的是行政執法活動與刑事訴訟如何銜接的問題,應屬于權力運行、制度架構等國家基本制度的范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第8條、第9條規定,對該事項只能制定法律,惟有如此,才能保證稅務檢查與刑事偵查銜接的法律效力,從而從根本上解決行政執法與刑事訴訟的銜接。 (三)完善和健全工作機制完善和完善工作機制 也就是在現行法律制度的框架下,實現資源的合理配置和人員的合理組合,以盡可能少的資源消耗來實現稅務檢查權和涉稅偵查權銜接的最優化。完善和健全稅務檢查權和涉稅偵查權銜接的工作機制,必須要實現信息的溝通順暢和程序銜接的通暢。為此,應當建立和健全以下四個方面的機制:#p#分頁標題#e# 1.建立信息共享機制,應逐步實現稅務機關信息管理系統與公安機關之間的信息聯網共享。相關行政執法部門之間如國稅、地稅、財政、海關之間也要建立、健全信息聯絡機制,實踐中,許多行政違法案件同時涉及多個行政部門,如果信息渠道暢通、反應敏捷,部門之間協調有力,就可以及時將表面上互不關聯的現象聯系起來,凸顯事件本質或真相,為稅務行政執法特別是后續追究刑事責任爭取主動。 2.建立案件通報制度。稅務機關在涉稅案件立案查處后,應及時將立案決定抄送公安、檢察機關備案,在查處過程中,應及時向職能部門通報查處情況,作出行政處罰后,應將行政處罰決定抄送檢察機關備案。 3.建立和完善聯絡員制度和聯席會議制度。稅務機關和公安機關要設置專人擔任聯絡員,負責日常信息溝通和具體案件的協調,形成相對固定的監督聯絡員網絡。稅務機關與公安、檢察機關定期召開聯席會議,強化個案協調和溝通,解決在執法銜接工作存在的一些綜合性、交叉性問題,共同研究執法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并提出相應對策,消除行政執法機關與刑事司法機關觀念上的隔閡。 4.完善公安、檢察機關的提前介入制度。如果公安機關、檢察機關提前介入行政執法活動,不僅可以增強行政執法過程的透明度,形成對行政執法機關的有力制約,還可以引導行政執法機關在證據收集中的誤區,幫助稅務執法人員把握罪與非罪的標準,更有利于形成執法合力。因此,對于違法行為涉及金額較多、群眾反映強烈、造成較大社會影響的案件,即使稅務機關未主動邀請公安、檢察機關提前介入,公安、檢察機關也應主動提前介入,調取相關執法材料,行政執法機關必須積極配合,發現確有移送必要的,應提出移送立案的建議。 (四)充分發揮監督機關的作用加強稅務檢查權和涉稅偵查權的銜接 首先,要不斷強化人民檢察院對涉嫌犯罪案件移送的監督力度。監督是保障稅務機關行政執法與公安機關刑事司法銜接的關鍵。應該明確人民檢察院監督稅務機關移送刑事案件的方式,進一步明確拒不移交刑事案件的法律責任。其次,要嚴格界定檢察機關在行政執法監督過程中的權力。人民檢察院在稅務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中應加強對稅務機關的監督,不是干涉稅務機關的具體活動,而是要解決實踐中存在的以罰代刑、有罪不究的問題。最后,要增強監督實效,發揮檢察機關整體優勢。對有案不立或立案后擅作撤案或其他處理的,檢察機關偵查監督部門應依法跟蹤監督糾正;對行政執法機關查處的涉嫌犯罪案件,拒不移交構成犯罪的,檢察機關瀆職犯罪偵查部門應當依法立案,追究行政執法人員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的刑事責任。
稅源管理現狀反思
一、稅源管理互動機制內涵的界定 2006年5月,國家稅務總局為加強稅源監控質量,防止稅源流失,在全國稅源管理工作會議上明確提出了建立一個以稅收分析、稅源監控、納稅評估和稅務稽查“四位一體”的良性互動機制。國家稅務總局將稅源管理的互動僅僅界定在稅務機關上下級之間(縱向)和稅務機關內部職能部門之間(橫向)的互動。但由于稅源管理涉及到國家宏觀經濟運行的許多方面,僅僅依靠稅務機關內部的互動是無法有效地管理稅源,筆者認為稅源管理互動機制的建設還應包括稅務機關與其他經濟職能部門的互動,如工商部門,金融部門等。[1] 因此,筆者將稅源管理互動機制界定為:稅務機關為實現對稅源的有效管理與監控,提高稅收征管質量和效率,依據稅收內在業務流程,以稅收分析為基礎,以納稅評估為手段,以稅務稽查為保障,通過規范工作標準和協作要求,在稅務機關內部以及與外部經濟職能部門之間形成一個以稅收分析為納稅評估提供指向,納稅評估為稅務稽查提供案源,稅務稽查為加強和改進征管工作提供依據的工作格局和運行機制。 建立互動機制對加強稅源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一是通過稅收分析可以查找稅收征管存在的薄弱環節和管理漏洞,為有針對性地采取評估或稽查提供指導,從而提高稅收征管的質量和效率。二是通過納稅評估可以實現管理與服務的有機結合。[2] 通過評估發現疑點和問題,為進一步采取征管措施指明方向。在評估中通過約談、核查等方式,可以有針對性地宣傳稅收政策,加強納稅輔導,優化納稅服務,提高納稅遵從。三是通過稅務稽查為防止稅收流失提供了最后一道防線,有力地震懾了偷逃抗騙等違法行為的發生。四是通過與稅務部門外部的經濟職能部門的互動,稅務機關可以清楚掌握納稅人的資金流、信息流,為更有效地進行稅源管理提供了可能。 二、我國稅源管理互動機制存在的問題 (一)稅務機關內部互動存在的問題 1.稅源互動管理流程不暢 (1)稅收分析與納稅評估互動不暢 在“四位一體”的互動機制中,稅收分析應是稅源管理的眼睛,反映稅源管理和征收管理狀況,發現稅收征管過程中存在的薄弱環節和管理漏洞,為有針對性地采取評估提供指導,從而提高稅收征管的質量和效率。但在實際運行中,稅收分析由于稅收數據準確性不高,稅收分析手段單一,稅收分析不夠深入等原因導致稅收分析得出的結果不能直接用于納稅評估。如有些地區行業分布不均,同行業內部差異性大,簡單將同行業內各企業的行業稅負率進行平均得出的行業稅負預警值是不實用的,這種情況越在基層越明顯。[3] (2)納稅評估與稅務稽查互動不暢稅務稽查是防止稅收流失的最后一道防線,一方面通過納稅評估為稅務稽查提供案源,以管供查;另一方面通過稅務稽查發現稅收征管上存在的薄弱環節和漏洞,以查促管。[4] 但在現實工作中,出現了納稅評估與稅務稽查相剝離的現象,具體體現在以下幾點:①納稅評估與稅務稽查的范圍界定不清。由于稅務稽查目的不明確,有些屬于納稅評估范疇的,稽查局也進行稅務稽查。有時甚至出現同一納稅人,稅務稽查結果遠遠小于納稅評估的結果,嚴重破壞了稅務機關的形象,降低了稅法的嚴肅性。②通常是將納稅評估中有重大問題的案件移交到稽查局進行稅務稽查,但是很多移交的案件都是查來查去,最后不了了之。③稅務稽查的案件在結案后,稽查局很少會將案件的結果反饋到征管部門,弱化了以查促管的作用。 2.缺乏良好的稅源互動管理環境 (1)稅收征管信息系統不完善 目前我國稅收征管信息化程度不高,各項稅收征管信息系統的運行還處于起步階段,因此在實際征管工作,會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問題,主要有以下幾點: ①信息共享程度低 現行稅收征管信息系統比較混亂,有的地方在軟件、硬件上存在著各自為政、互不銜接的現象。如目前稅務機關使用的CTAIS征管軟件,它是以省為單位進行開發的,CTAIS里的信息只能在省內進行共享,共享程度較低。 ②稅收征管信息系統集成化程度不高 目前在稅務機關與稅收征管相關的軟件大約有20多種,如CTAIS、公文處理系統、FTP、出口退稅系統等。 如此繁多的軟件常常使稅務工作人員不僅感受不到稅收信息化帶來的便利,反而感覺稅收信息化是稅收征管工作的沉重負擔。 ③稅收征管信息系統功能不健全 一方面稅收征管信息系統普遍重視納稅人的申報表、稅務登記、稅款入庫和發票數據等信息的收集,忽視了對納稅人的財務報表、經營情況、銀行存款以及會計核算等信息的采集,給稅源監管工作帶來了困難。另一方面,稅收征管信息系統對使用者操作權限的限制過窄。對于很多稅收征管軟件,很多稅務工作人員連簡單的查詢權限都沒有,這樣無疑弱化的稅源的監控效果。 (2)機構設置不合理 盡管我國一直都提出要實行機構設置扁平化,但在現實中仍然是層級化地設置機構。這種機構設置模式也阻礙了我國稅源管理互動機制的順暢運行,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①省市級缺少稅源管理的對口科室 基層稅務機關一般設有稅源管理科,但是在省級和市州級稅務機關卻沒有對基層稅源管理科進行對口管理的稅源管理科室。在省級和市州級設立的流轉稅管理處(科)、所得稅管理處(科)、征收管理處(科)、計劃統計處(科)和進出口稅收管理處(科)都與稅源管理相關,這樣就會出現要么都對基層稅源管理部門發文的“多頭管理”,要么都只對自己對口下屬部門發文的“無頭管理”。#p#分頁標題#e# ②稅源互動管理缺乏統一的領導機構 稅源管理互動機制涉及很多的部門:稅收分析涉及計劃統計部門和稅政管理部門;稅源監控和納稅評估一般都是由稅源管理部門的稅收管理員來進行操作;稅務稽查是稅務稽查部門在發揮作用。在實際工作中,這些部門處于平等的地位,由于缺乏一個超脫這些部門科室的領導機構,即使某個部門出現失職導致“四位一體”的互動機制無法順利流通,對其他部門的工作造成影響,其他部門也不能對失職部門進行懲罰或制裁。 (二)與外部經濟職能部門互動存在問題 稅務機關與外部經濟職能部門的互動涉及到很多部門,如工商部門、金融部門、質檢部門、公安部門、房管部門等,筆者僅以工商部門和金融部門為例,討論稅務機關與外部的互動。 1.與工商管理部門互動不暢工商管理部門負責確認工商企業和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個人的經營資格,頒發工商營業執照。我國《稅收征管法》規定,納稅人在取得工商營業執照后,需到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能否有效地監控稅源,防止稅收流失,與工商管理部門的互動是密切相關的。但在現實工作中,工商管理部門與稅務機關之間的互動存在嚴重的問題,表現在: (1)工商與稅務登記差異較大 工商管理部門沒有及時地將納稅人的開戶、經營信息傳遞給稅務機關,以至于工商部門登記的經營企業的開戶數遠遠大于稅務登記的戶數。大量的經營企業游離在稅務機關的管理之外,造成了我國稅收的大量流失。 (2)稅務登記信息反饋不及時 根據《稅收征管法》的規定,納稅人辦理稅務登記證的前提條件就是獲取工商營業執照,但是目前存在一些經營戶沒有辦理工商營業執照,但是又需要辦理納稅業務。對于這些納稅戶稅務機關按照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實行了“無證戶管理”,對其按臨時納稅人處理,納稅人憑身份證,就可納稅。稅務機關并沒有及時地將這些無證經營戶的開戶信息反饋給工商機關,不利于工商機關對其經營活動進行監控管理。 (3)信息比對困難 工商管理部門與稅務機關對經營戶分類上不一致,給信息的交換、比對帶來了困難。稅務機關按營業狀態對納稅戶進行分類,國稅登記戶數包括開業戶、停業戶以及三個月以內的非正常戶。而工商管理部門未按營業狀態分類,導致大量的稅務登記的注銷戶還被工商機關登記在冊。 2.與金融部門互動不暢 金融部門掌握著納稅人的資金流動情況,而對納稅人資金流的監控是稅源監控的核心環節。《稅收征管法》規定,納稅人在進行稅務登記時必須提供銀行帳號,這就是為了方便稅務機關對納稅人的資金流進行監控。 雖然法律指出銀行必須配合稅務機關檢查、提供納稅人的資金流動情況,但在實際操作中存在很多問題,導致稅務機關與銀行互動不暢,不能有效監控企業的資金流。這些問題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由于各銀行沒有實行信息互通,同一納稅人可能在不同銀行開設銀行賬戶,而納稅人在辦理稅務登記時只需申報一個銀行帳號,這無疑給稅務機關監控納稅人資金流帶來了困難;(2)稅務機關在向銀行調查納稅人的資金流動情況時,不僅需要有縣及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的批準,銀行還要求稅務機關提供納稅人銀行帳號,才能由銀行內部人員調查納稅人的資金信息。很多情況下,稅務機關無法得知納稅人的真實賬號,從而導致資金流的調查無法進行下去;(3)很多銀行為了抓住自己的客戶流,不愿意向稅務機關提供納稅人的資金信息。 三、優化我國稅源管理互動機制 (一)提高四個環節的流通質量 1.提高稅收分析質量 (1)加強涉稅數據關聯分析 在實際工作中大量運用關聯分析,將會提高稅收管理水平,如通過增值稅交叉稽核系統對進、銷項稅金的對比分析,國、地稅間就交通運輸業發票開具和抵扣情況的對比分析,以及對海關完稅憑證、農副產品發票、廢舊物資發票等進行的對比分析等。 (2)建立綜合分析機制 加強部門間的信息溝通,建立起以計統部門為中心、以基層分局(稅務所)為主體、以業務科室為輔助的稅收綜合分析機制。同時,要全面認識稅收分析在稅收工作中的重要地位,堅決摒棄稅收分析只是為完成收入任務服務、稅收分析只是為應付上級一時之需的錯誤觀念,將稅收分析的主要目標切實轉移到為加強征管服務、提高稅收征管的質量和效率,更好地運行稅源管理互動機制上來。 (3)提高數據質量 要充分運用信息化手段,不斷擴大信息量,逐步將企業生產經營情況、稅款申報和入庫情況、發票使用和抵扣情況等納入稅收分析數據的范疇,并盡可能全面地掌握地區經濟和行業經濟信息。同時,還要充分利用現代化手段對上述信息進行有效整合,從微觀、宏觀、橫向、縱向等多個方面對稅收情況進行全方位、多角度的描述、對比和分析。 2.強化稅源監控 (1)落實稅收管理員制度 綜合考慮稅源數量、稅源結構以及管理員素質等因素,將納稅人類型和管理事項進行分工,優化組合管理員隊伍,優先保證對大企業、重點稅源和稅源流失風險較大的納稅人的監控,實現管理效益的最大化。 (2)嚴格申報審核 加強增值稅專用發票認證報稅管理,繼續做好納稅人納稅申報“一窗式”管理服務工作,加強票表的比對,強化抵扣憑證和異常票據的審核檢查。加強所得稅申報審核,最大限度減少不計少計收入,多列、序列成本費用,侵蝕稅基現象的發生。#p#分頁標題#e# 3.建立有效的納稅評估機制 (1)設立專員專組評估 納稅評估需要納稅評估人員具有較強的綜合素質,納稅評估人員不僅要懂稅收、會計方面的知識,還要有較強的溝通能力和觀察能力,而在實際工作中稅收管理員是不具備如此高要求的綜合素質,因此,應將納稅評估從稅收管理員的工作職能中剝離開來,成立由高素質人才組成的專業的納稅評估小組,對納稅戶進行交叉納稅評估。 (2)完善評估方法 當前,納稅評估工作在方法上應以行業性評估作為納稅評估的重點形式,把規范評估程序作為納稅評估的基礎性工作來抓。以區域經濟發展所形成的行業特點規律、行業稅收負擔率、企業生產經營及其財務管理為依據,依托現代信息技術,建立科學的行業指標分析體系,由點到線、由點到面對區域內全行業所屬企業納稅情況進行評估。即通過對同行業企業進行典型性調查,收集整理與企業生產經營相關的信息,綜合分析,總結行業規律,建立行業納稅評估指標體系及其預警值,并通過定期采集行業企業的生產經營相關評估信息,形成行業稅源管理信息檔案,逐步建立行業納稅評估數學模型,最終實現利用行業納稅評估數學模型對企業生產經營情況進行經常性的分析和監管。 4.加強稅收征管與稅務稽查部門的互動 加強稅收征管與稅務稽查部門的互動,就是要做到以下三個方面。首先,加強納稅評估與稽查的聯系,建立案件移送、稽查結果反饋和內部監督與責任追究制度,確保應移送評估案件的全部移送和稽查結果的及時反饋,形成以管促查、以查促管的良性互動關系,提高稅收征管整體效能。 其次,密切稽查與征管部門的協作,充分利用稅收分析成果以及稅收管理員、納稅評估和日常檢查提供的案源信息,集中力量對長期零申報、負申報以及久虧不倒、惡意偷逃等納稅人開展重點稽查。 最后,以稽查建議為紐帶,全面促進征管和稽查的信息互通、執法聯動的運行機制。要通過稽查建議制度,向征管部門反饋征管工作中所忽視的或薄弱之處,要積極提出建議,更好地起到以查促管的作用。要充分重視案例分析工作,及時對案件的成因、特點、作案手法以及發展趨勢進行深入的分析與研究,并及時研究措施,嚴厲打擊,有效遏制各種涉稅犯罪活動。 (二)完善互動管理的配套環境 1.完善稅收征管信息系統 (1)提升系統的開發層次 我國可考慮提升系統開發層次,將由各省分別制定稅收征管系統,改為由國家稅務總局與軟件開發商合作開發在全國范圍內適用的稅收征管信息系統。 (2)提高系統的集成度 針對目前稅務機關內部軟件繁多的現狀,稅務機關可考慮運用更為先進的計算機語言開發功能更為強大的稅收征管綜合軟件,將現實工作中20多種軟件開發成為功能強大的綜合軟件里的子模塊,通過一次信息的錄入可以實現相關子模塊信息的共享。 (3)提高系統的適用性 新的稅收征管信息系統要擴大數據的采集范圍,不能僅僅局限于納稅人的稅收信息,要盡量涵蓋納稅人的經濟信息,如財務報表等。不僅如此,稅收征管信息系統還應具有強大的查詢功能,而這種查詢的權限應對系統的使用者是開發的,使用者只要輸入相關條件就能顯示出不同分類的數據,如地區、行業、稅種等。另外還應加快系統的更新速度,在稅收法律法規發生改變后,稅務機關應及時組織軟件開發公司進行系統的更新,減少系統適用的真空區。 2.實行機構改革 (1)理順機構設置,明確職責范圍 針對目前省級與基層機構設置不對口的現在,筆者建議在省一級稅務局,按照種類型和職能分工相結合的模式設置內部機構;在地市級和縣級稅務局,按職能分工和納稅人類型相結合模式設置內部機構。市級稅務局應設立專門負責稅源管理的機構,縣級稅務局直接負責對重點稅源戶的監管,縣以下不再設分局,恢復中心稅務所建制。在理順機構設置的同時,明確機構職責范圍,實現四個“統一”,即統一機構名稱,統一機構職能,統一征管流程,統一征管軟件,規范征管工作,為強化稅源管理提供組織保障。 (2)設置互動辦公室 實際工作中,“四位一體”的稅源管理互動機制互動不暢的一個關鍵原因在于沒有一個統一的領導部門來組織、協調互動機制的順暢運行。筆者建議可設置互動辦公室,互動辦公室的級別應高于互動機制中任何一個部門,監控互動機制的運轉。一旦哪個環節互動出現問題,互動辦公室可以直接針對問題要相關部門馬上解決。互動辦公室可設置互動考核辦法,將其納入各部門的業績考評中,直接與稅務工作人員的工資、獎金、職位升遷相掛鉤。 (三)加強與外部職能部門的互動 1.加強稅務機關與工商部門的互動 (1)建立稅務部門與工商部門的信息共享機制 一方面,稅務機關要依托征管信息網絡系統和互聯網,實現與工商部門的橫向聯網,實現納稅人經營數據的共享。另一方面要組織稅務機關和工商部門定期開展聯席會議,核對登記戶數,找出登記差異存在的原因。 (2)完善工商與稅務登記工作流程 改變目前先工商登記再稅務登記的流程,從法律、法規上規定工商登記與稅務登記相互銜接、相互制約的工作程序。具體而言,可以先由工商部門核發營業執照副本,納稅人憑營業執照副本在一定期限內到稅務部門辦理稅務登記,對不需要辦理稅務登記證件的,由稅務部門作輔助登記后出具不予辦證證明,之后再憑稅務登記證或者不予辦證證明和營業執照副本到工商部門領取營業執照正本。#p#分頁標題#e# 2.加強稅務機關與金融部門的互動 (1)實現金融部門內部之間的聯網 目前銀行由于考慮到自身利益的需要,每個銀行都有一套自己的系統,并未形成金融系統的行際聯網,銀行之間的信息無法共享和歸集,這就給納稅人多頭開戶制造了機會。如果實現金融系統的行際聯網,定期將同一用戶的銀行信息進行歸集,并及時將銀行數據傳遞給相應的稅務機關,稅務機關就能準確及時地監控納稅人的資金流。 (2)提高金融部門互動的責任意識 金融機構應將配合稅務機關調查納稅人資金信息作為自己的一項責任,而不應該看成是負累。稅務部門應按照《稅收征管法》及其事實細則的規定,與金融部門制定出行之有效的具體操作辦法。金融部門應按操作辦法積極配合稅務機關的工作,而不應故意阻礙稅務機關調查納稅人的經濟信息。
公會稅務分局年終工作總結
2019年公會稅務分局在縣局黨委的領導下,作了以下工作,為了做好2020年的各項工作,作2019年工作總結:
一.工作完成情況
2019年公會分局組織收入1797843元(其中增值稅1244053元、企業所得稅94889元、水資源稅11323元、個人所得稅26567元、城建稅附加及其他稅421011元),2019年公會稅務分局作了以下工作:
一是認真學習和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和國務院下發的減稅降費的文件和精神。今年3月份黨中央和國務院為了進一步減輕企業負擔,陸續出臺了一系列減稅降費政策。公會稅務分局在第一時間組織全體干部學習領會文件的精神,落實好各項稅收優惠政策,到6月底核實企業因政策理解有誤造成多繳了兩費3344元涉及9戶納稅人,6月12日為這9戶納稅人辦理了退庫,多繳的兩費已退還了納稅人。組織好納稅人和稅務干部參加省、市、縣舉辦的減稅降費視頻培訓和現場培訓8場。今年3月份黨中央和國務院出臺了一系列的稅收優惠政策,省、市、縣針對這些稅收優惠政策舉辦了一系列的稅收業務培訓,分局在第一時間通知納稅人參加培訓,通過參加這些視頻培訓和現場培訓使納稅人進一步加深了對稅收優惠政策的理解并能夠在實際工作中加以運用。
二是對納稅申報工作常抓不懈,納稅申報是征管工作的基礎,公會分局始終把征期申報率抓實抓好。在征期內通過打電話、發微信、發短信告訴納稅人要盡早申報,避免出現逾期申報,通過以上細致的工作,公會分局的納稅申報工作始終保持在全市上游的位置。
三是落實好水資源稅的征收工作,公會分局有水資源稅納稅人19戶。5月份征收工作開始后,主要是依靠鄉(鎮)主管水利的工作人員通知納稅人繳納水資源稅,但工作效果不是很理想,到6月中旬只有7戶納稅人繳納了水資源稅,有12戶納稅人沒有繳納水資源稅。針對這種情況分局采取了到納稅人經營地直接督促納稅人繳納水資源稅,對經營地偏遠的納稅人打電話通知納稅人繳納水資源稅。如納稅人有特殊情況難以直接到辦稅服務廳繳納水資源稅的,分局工作人員主動到辦稅服務廳代替納稅人繳納水資源稅。通過采取以上措施到6月底公會分局19戶納稅人全部繳納了水資源稅。
四是對逾期申報的納稅人嚴格按照《征管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2019年公會分局對23戶有未申報信息的納稅人進行了處罰,罰款15550元。通過對未申報納稅人的處罰,使公會稅務分局的納稅人對稅法遵從度有了明顯的提高。
股權轉讓難題探索
作者:許愛學 單位:安徽云松投資管理有限公司
協調公司的人合性和資合性在簽訂股權轉讓合同時,偏重于資合性的保護,有利于資本的集合和資本的高效流動,充分發揮資本的效用;偏重于人合性的保護能加強股東之間的相互合作,降低公司發生僵局的風險,促進公司運行效率的提高。因此,應統籌考慮公司的人、資保護來判斷股權轉讓的合同效力。如《公司法》第七十二條規定中即同時規定了人合性、資合性的價值問題。如優先購買權保護了股東之間的投資信任關系,能促使他們齊心協力進行經營;股權的自由轉讓,幫助股東減少投資時的顧慮,有利于股權的及時轉讓。因此,判定未經其他股東同意并放棄優先購買權而與第三方簽訂的合同效力,不僅要考慮合同和優先購買權的性質,而且還應綜合考慮人合性、資合性的價值。
協調好個人利益與公司整體利益股東個人的利益與公司整體利益具有一致性,公司利益的最大化促使股東整體利益的最大化,反之亦然。涉及到各個股東,可能會出現不一致。個別股東利益的最大化與公司或其他股東利益的最大化并不相同,甚至會有一定的沖突。司法實踐中,常常出現瑕疵出資下的股權轉讓問題,反映了股東個別利益與公司整體利益的沖突。若僅僅考慮公司利益,可能會以股東未繳納出資或者抽資出逃否認合同的效力。資本是公司存在的基礎,缺乏資本公司就無法生存,因此必須保護公司的整體利益,將公司利益與股東個別利益統一起來進行考慮。
協調好安全交易與交易效率的價值投資轉讓的合同效力認定中,交易安全與交易效率的價值常常面臨沖突。為了解決好二者之間的沖突,應做到優先考慮既能體現交易安全,又能體現交易效率的方案。在進行股權轉讓效率的判斷時,如采取有利于交易安全的方案,必然會降低交易的效率。對兩者都有利的方式才是最佳的,但實踐中往往很難兩者兼顧。在考慮公司外部法律關系時,應優先考慮交易安全;在考慮內部法律關系時,應優先考慮交易效率。
股權變更登記和轉讓效力
股權轉讓的效力與股權轉讓的合同效力既密切聯系,又有著嚴格區別。股權轉讓行為包含股權轉讓的債權和權利變動行為,債權行為是當事人簽訂股權轉讓合同的行為,權利變動行為是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履行合同交付實際股權的行為。合同本身并不等同于股權的實際變動和交付,完整的股權轉讓行為應包含以上兩個過程。股權轉讓合同的履行是一個復雜的過程,對于交付的界限和標志,法律沒有明確的規定,因此在股權轉讓實踐中常常存在糾紛。股權的內容包括權屬和權能兩部分,因此股權轉讓應包括這兩部分的轉讓。股權權屬的變更就是通常所說的股權交付,轉讓人將股東的具體權利交由受讓人享有或承擔則為權能轉移。我國的《公司法》規定了股權轉讓的公司內部變更登記和外部工商登記兩類手續。法律沒有明確股權轉移以哪種登記為標志,因此在司法實踐中存在很多爭議。但不論怎樣爭議,股權轉讓的變更登記對于股權權屬變更的重要意義都不容否認。筆者認為應當將公司內部變更生效與外部變更結合起來,就公司內部關系而言,公司股東名冊的變更登記之時視為股權交付、股東身份開始轉移之時。就公司外部關系而言,工商登記機關的股權變更登記行為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此種態度既有利于方便受讓方取得和行使股權,又有利于對善意第三人的保護,從而兼顧了交易效率與交易安全的平衡。
股權轉讓的稅收問題
稅收征管體制改革的稅收風險管理
摘要:2018年我國稅收征管體制改革是一次重大的歷史性變革,在稅收征管面臨轉型升級的關鍵階段,對于稅收風險管理的優化提升是一次絕佳契機,有利于全面化解宏觀層面和微觀層面長期存在的系統性稅收風險。這是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根本要求,是中央提出的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應有之意,是構建現代化經濟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稅收風險管理面臨著管理理念要轉變、管理視野要放寬、管理能力要提升和管理體系要完善等挑戰,需進一步完善稅制,完善稅收管理體制模式,完善稅收管理機制流程;進一步提高納稅遵從,全面推進依法治稅,加快推進數據治稅。
關鍵詞:稅收風險管理;稅收征管體制;數據治稅
2015年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十七次會議審議通過了《深化國稅、地稅征管體制改革方案》。本輪改革旨在解決職責不夠清晰、執法不夠統一、辦稅不夠便利、管理不夠科學、組織不夠完善、環境不夠優化等問題,提出到2020年建成與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相匹配的現代稅收征管體制。2018年國務院提出改革國稅、地稅征管體制,將省級和省級以下國稅、地稅機構合并,實行以國家稅務總局為主與省(區、市)人民政府雙重領導管理體制,由此掀開全面深化稅收征管體制改革序幕。新一輪稅收征管體制改革對稅收風險管理產生哪些影響,未來稅收風險管理發展變化的趨勢是什么,需要關注哪些問題,如何解決這些問題,都是亟需解決的新課題。
一、稅收征管體制改革的基本問題
(一)稅收征管體制的內涵
稅收征管體制是處理國家內部機構間稅權配置關系、政府間稅收收入關系和稅收征管關系的基本制度,是稅收制度、財政管理體制和宏觀經濟體制的有機組成部分,包括稅收管理體制模式、國家機構間稅權關系、政府間稅收收入關系和政府間稅收征管關系等基本要素。在稅權配置關系上,稅收立法權在人大,稅收執法、稅收管理則是稅務部門的職能。因此,提升稅法遵從度和行政效能,降低稅收流失率和稅收成本,是稅務部門的主業。
(二)稅收征管體制改革的背景
自然人納稅信用體系建立
摘要:面對新時代下直接稅占比提高、加強自然人稅收管理和深化征管體制改革的新挑戰,建立自然人納稅信用體系的新作為引發社會關注。本文擬從自然人納稅信用體系的概念及意義出發,提出建立自然人納稅信用體系的框架設想和保障建議。
關鍵詞:自然人;納稅信用;信用評價;誠信體系;聯合懲戒
自然人納稅信用是指基于自然出生而依法在民事上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個人,按照稅收法律的規定自覺履行依法納稅義務的客觀狀況,是根據“自然人”這一特定主體和“納稅”這一社會行為進行細分的社會信用體系建設中的一個組成部分。
一、新時代下自然人納稅信用體系建設的重要意義
(一)自然人納稅信用體系是健全國家治理體系的基礎構成
圍繞全面深化改革的總目標,《深化國稅、地稅征管體制改革方案》提出到2020年要建成與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相匹配的現代稅收征管體制。“法治”是國家治理現代化的基本原則,而在自然人稅收管理中,納稅信用體系的建設無疑是其治理水平法治化的重要推手和結果體現,是國家治理和稅收管理現代化進程中不可或缺的基礎組成部分。
(二)自然人納稅信用體系是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重要部分
城鄉稅收專項清查意見
為進一步加強縣范圍內稅收征收管理工作,加大稅源監控力度,堵塞稅收征管漏洞,做到應收盡收,提高我縣稅收管理水平。經縣政府研究,決定按照各部門、各單位相互配合綜合治稅的原則,在全縣范圍內組織開展稅收專項清理檢查工作。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實施意見。 一、組織領導 為保證此次清理檢查工作的順利進行,縣政府成立稅收專項清理檢查領導小組。 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縣財政局,兼任辦公室主任,兼任辦公室副主任。領導小組辦公室具體負責清理檢查工作的組織、協調和指導檢查開展等工作,各鄉鎮(場、街道)也設立相應辦公機構。本轄區內的稅收專項清理檢查工作由各鄉鎮(場、街道)牽頭,財政、國稅、地稅配合完成。 二、檢查范圍 (一)全縣范圍內從事生產經營的未辦理稅務登記的納稅戶。 (二)國地稅實際管轄的但稅負明顯偏低及應征未征的納稅戶。國稅主要指小規模納稅人及個體性質的納稅人,具體行業主要是礦山企業、竹木經銷、服裝加工、食品加工、磚瓦、沙石、石材、瓷磚、鋁合金門窗、玻璃材料、塑料管材、金屬管材等納稅戶;地稅主要指建筑安裝工程建設單位和實際施工單位(個人)等地稅局管轄的納稅人。 三、檢查時限 本次稅收專項清理檢查的稅款所屬期為年1月1日—年5月31日。檢查過程中如發現有涉及以前年度稅收違法行為的,可追溯到以前年度。 四、檢查內容 (一)各生產經營納稅人的稅務登記、納稅申報和繳稅情況。 (二)各生產經營納稅人的生產經營的賬冊、生產銷售合同等與納稅相關的資料。 (三)清理檢查的稅種包括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等各項國、地稅征收的稅種。 五、檢查處理 (一)被檢查的納稅人在開展自查期間,自行到稅務機關進行稅務登記或補足少繳稅款的,從輕行政處罰。 (二)各單位實施實地檢查期間,發現企業存在涉稅問題的,由檢查小組向納稅人發出《稅務事項通知書》,對查補的稅款,責令納稅人到主管稅務機關補繳,按規定加收滯納金,并處查補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三)對辦理了營業執照,但未辦理稅務登記的納稅人,責令限期辦證,納入正常的稅收管理;對既未辦理營業執照,又未辦理稅務登記的納稅人,全部納入無證戶管理,實行核定征收管理。 (四)被檢查單位有違反《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發票管理辦法》違法行為,或拒絕接受國地稅機關檢查情形的,按稽查程序立案查處,情節嚴重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六、工作步驟 開展稅收專項清理檢查工作分三個階段實施。 (一)第一階段:工作準備階段(年6月6日至6月10日) 通過媒體清理檢查通告。組織人員開展調查摸底和社會宣傳,向清理檢查對象發送通告和自查表,通知納稅人自查、督促補稅。 (二)第二階段:清查實施階段(年6月10日至7月31日) 在清理檢查過程中發現的重大涉稅違法行為應及時分別移送國、地稅稽查部門深入檢查。縣政府稅收專項清理檢查工作領導小組將不定期召開會議,聽取各單位清理檢查工作情況匯報,并適時開展實地督導,以保證整個清理檢查工作科學、順利、有效。 (三)第三階段:總結驗收階段(年8月1日至8月20日) 各單位對清理檢查發現的涉稅問題要速辦速結,對行業稅收管理問題,應及時認真研究制定出改進的措施和辦法。對各鄉鎮好的經驗和做法將總結推廣。各單位應于年8月20日前將此次清理檢查工作總結報縣政府領導小組辦公室。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強領導,提高認識。本次開展縣內納稅人稅收清理檢查,是我縣加強稅源管控、規范行業稅收管理、增加稅收收入的一項重要舉措。各單位要高度重視、精心組織、統一部署、整體推進,各單位領導要具體負責落實清理檢查的組織工作,確保清理檢查工作順利進行、取得實效。 (二)明確職責,協調配合。此次稅收專項清理檢查工作時間緊、任務重、工作量大,各單位要高度重視和支持,加強與各相關部門的管控協作,同時明確內部工作職責,形成工作合力,做到邊清查、邊處理、邊入庫。 (三)突出重點,以點帶面。要根據被檢查企業的特點,有針對性地選擇一些重點企業集中力量實施清理檢查,然后總結出有效的檢查方法以推動其他企業檢查工作的開展。 (四)利用媒體,廣泛宣傳。要充分利用各種媒體,宣傳此次清理檢查工作的目的,要積極主動匯報,爭取相關部門最大支持,以不斷營造依法行政、綜合治稅的良好氛圍。 (五)認真總結,整改提高。各單位應指定專人負責稅收檢查數據的匯總統計工作,及時上報統計匯總表;針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要結合本次清理檢查的具體情況,提出整改措施,進一步完善本縣的稅收管理制度,最大限度地防止稅款流失。
數字經濟對稅收征管制度的沖擊與應對
摘要:數字經濟改變了傳統經濟下的交易方式以及價值創造手段,使產業之間存在高度關聯性,創造出了眾多的商業模式與價值增長點,從多方位影響了納稅主體的收入來源。面對新興事物的沖擊,現行的稅收征管制度在適應數字化經濟發展的過程中難免無法保持同步,產生了稅收基本要素的認定模糊、發票系統存在滯后和涉稅信息難以獲取等諸多問題,阻礙了征管效率的提升。基于此,通過分析數字經濟對現行征管體制的沖擊,為了解決稅收領域存在的潛在矛盾,提出稅制改革的合理應對之策,以期稅收征管體系能夠滿足數字化時代發展的新要求。
關鍵詞:數字經濟;稅收征管;稅收政策
引言
作為一種生產力變革方式,數字經濟在促進產業結構優化、提升發展動能方面發揮重要作用,成為企業競爭力提升、制度革新的強有力工具。數字經濟以其獨特的信息傳導和價值創造機制,打破了傳統經濟下價值創造鏈條的運行軌跡,衍生出眾多特色產業與新型模式,成為促進行業發展的新引擎與新動力。但同時也應看到,過快的發展對現行稅收征管制度產生劇烈沖擊,造成稅收執法工作方面的現實困境。一方面,數字經濟尚未納入稅法規定的征收范圍,滯后的征管體制難以適應數字經濟下新模式的發展,兩者之間的矛盾導致征管規則的部分缺位,阻礙課稅公平的實現。另一方面,數字經濟涉及跨國企業課稅規則的判定,處理不當容易引發國際稅收管轄權爭奪以及稅款流失的亂象,不利于國際稅收秩序的穩定。因此,如何完善我國稅收征管制度,合理應對數字經濟的沖擊,確保課稅公平,成為稅制改革的當務之急。
一、數字經濟的發展現狀及特征
(一)數字經濟的發展現狀。數字經濟最初源于20世紀90年代知名學者唐·泰普斯科特的構想。從本質上看,數字經濟是以數字信息為價值來源,以虛擬平臺為運作載體,以信息技術為革新手段對數字資源進行整合、分析、增值和交易的一系列經濟活動。在技術發展和實踐運用下,其內涵在延伸的過程中被賦予了新的意義與時代特征。目前,數字經濟不僅囊括了經濟學與信息技術的諸多理論,還廣泛應用在醫療、教育、物流等多個領域,催生出平臺經濟、數據經濟以及共享經濟等新興模式,已然成為推動行業變革與發展的新動能。數字經濟在全球經濟波動的態勢下發揮了穩定器作用。在新冠肺炎疫情的沖擊下,全球數字經濟始終保持擴張態勢,2020年依然能夠逆勢創造32.6萬億美元的增加值,展現出驚人的發展韌性。在我國,數字經濟成為穩定經濟發展的關鍵增長動力:2015—2020年,數字經濟始終以9%的高位增長率迅速發展,2020年增加值突破39萬億元。不僅如此,數字經濟在國民經濟中的地位愈加顯著,從27%逐漸上升至38.6%,成為我國經濟體系中的重要一環。從構成比例上看,數字經濟主要以數字產業化和產業數字化兩部分組成。與以信息通信業為主體的數字產業化不同,產業數字化更注重信息技術與現有產業結合,衍生出“互聯網+”商業模式,促進了數字經濟與第三產業的高度融合。目前,產業數字化在數字經濟中已經占據主導地位,成為支撐數字經濟發展的不竭動力。
(二)數字經濟的特征。1.非現實性。隨著虛擬平臺與在線支付機制的完善,數字化交易能夠復刻出傳統交易的整個流程,擺脫了線下實物交易的時空限制,在確保安全的同時極大地減少了成本費用。除平臺、貨幣具有虛擬特征之外,交易主體之間同樣也具備非現實性,能夠通過切換虛擬賬號、更改交易信息來隱匿真實身份。這種虛擬的交易要素并不阻礙實際交易的真實發生,同時也無法掩蓋收入課稅的經濟實質。此外,這種非現實性也促使數據挖掘工作得以開展,精準匹配與整合不同領域的數字信息,以實現信息優化與價值創造。2.邊際效益遞增。數字經濟能夠挖掘出內嵌的商業價值,形成新的價值創造方式。一方面,信息技術以極高的滲透力革新傳統行業,整合和優化業內資源,縮減邊際成本;另一方面,信息資源擁有潛在的增值空間,通過信息處理與交換實現信息增值,使得邊際收益逐漸呈現累進特點。每個用戶既是虛擬交易中的消費者又是數字信息的制造者。通過分析交易數據,能夠加強對用戶偏好、消費心理的深刻認知,向消費者推送定制化產品與服務,推動實體經濟發展。在邊際成本遞減和邊際收益遞增的雙重作用下,潛在收益被無限挖掘,產業鏈條逐漸走向多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