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的文章需要精心雕琢,小編精選了8篇商務立法論文范例,供您參考,期待您的閱讀。
法律法規網站知識檢索
無論是專業研究人員、法律工作者,還是一普通的市民,都有需要查詢法律法規的時候。法律院系的師生在教學科研或寫作論文的時候,需要查詢法規;公、檢、法等司法部門在法律實施中,需要依法辦事,離不開法律法規的查詢;律師與市民為了訴訟的目的也是如此。 傳統的查詢方式有:(l)查詢專門的法規類定期出版物,如(全國人大常委會公報》、(國務院公報》、《新法規》月刊;(2)通過查閱某些法規類內部資料,如上海市律師協會所編《律師業務資料》;(3)查閱有關的報紙,如《法制日報》等;(4)查閱各種類型的法規匯編。 在rr環境下,成百上千的法律類網站如雨后春筍般涌出,其中提供法律法規檢索的網站亦是五花八門,各具特色。但是法規類網站,其主辦者的專業水平、經濟實力、權威程度、維護狀況都良芳不齊,雖然網上諸多搜索引擎都列出一大申的法規類網站,但是并非都真正堪敷實用。本文僅就一些比較實用的站點作些介紹。 1法律法規大全式網站 1.1中國法院網法律文岸 中國法院網經最高人民法院批準成立,在最高人民法院黨組領導下,依托人民法院報社開展工作,其權威性不容置疑。它是全國最大的法律法規數據庫,并且提供免費查詢。在如今網絡上免費的午餐越來越少的情況下,這個網站提供給我們如此慷慨的免費查詢服務,如此豐富的法規資源,如此強大的搜索功能,如此精致的主頁設計,實在使人欣喜不已。 這個網站在法規收集方面是集大成式的。分為國家法律法規、地方法規、中外條約、政策參考、所有類型五個庫。 在檢索方法上,最多可以同時設置四個關鍵詞進行組合查詢,比如,設定四個檢索關鍵詞,分別為:公司(詞一),股票(詞二),上市(詞三),條件(詞四),檢索國家法律法規庫,得252條檢索結果。其中最新的一條是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2(X)3年12月28日的證券發行上市保薦制度暫行辦法,最老的一條是中國人民銀行在1卯1年1月1日的中國證券交易系統有限公司業務規則。 1.2北大法律信息網法規中心 北大法律信息網是北大英華科技公司和北大法制信息中心共同創辦的大型綜合性法律網站。該網站主頁設計嚴整,內容更新及時,依托北大的學術背景,其權威性是毋庸置疑的。 該網站上的法規搜索,提供四個檢索字段,分別為:按法規標題查詢、按法規全文查詢、按發文字號查詢、按日期查詢。建有法律法規規章司法解釋全庫、中國地方法規規章庫、港澳臺法律庫、中華人民共和國條約庫、外國與國際法律庫。’例如,如果想要在法律法規規章司法解釋全庫中查詢標題中有“婚姻”二字的所有法規,則在法規標題框中輸人“婚姻”,查得有88護,其中最新的一條是民政部關于啟用新式婚姻登記證等問題的通知(2(X抖年1月19日民辦函〔么刀3〕1砧號),最早的一條是中央法制委員會關于“婚姻法”所規定之“革命軍人”范圍的解答(1953年7月1日),該網站收集法規之詳細程度由此可以窺斑見豹。而如果想要查詢所有的法律法規正文中包含有“婚姻”一詞的,則就采取全文查詢的辦法,查得有弘3條,比如其中一條:財政部關于加強收費基金管理促進擴大和培育內需的通知(財綜〔2(X犯」巧號),該規定文中多處提到“婚姻”二字,而依照標題查詢的方法是無法查到這個結果的。 這個網站上的檢索是要收費的,免費亦可以查得條目,但是無法看到全文。 2新法規查詢網站 由于法律法規的、修改、廢止是在持續地進行著的,所以對于新頒布或修訂的法律信息必須有個及時的了解,因此不少提供法規信息的網站都將最新法規信息作為一個專欄。另外也有專門介紹新法規的網站,該網站的欄目有:最新國家法律法規,最新地方性法規,本月熱點法律法規,立法背景材料。我們可以通過瀏覽這個網站,了解立法動態,并且可以取得新近立法的法規全文。比如在熱點法律法規中,我們看到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在今年二月的(金融機構衍生產品交易業務管理暫行辦法》以及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2(X”年2月13日的《關于外商投資舉辦投資性公司的規定》等一系列當月的法律法規,點擊相關鏈接后我們就可以閱讀這些法規的全文了。 3查詢地方法規的網站 雖然在大全式的網站中建有地方性法規庫,但是各地亦自建有自己的專門地方法規網站。一般在各地方政府的網站中都有該地區的地方立法可供查詢。 4專題法規查詢網站 法規分類分為“權益保護”、“身份確認”、“捐贈、投資”、“教育、教學、就學”、“出人境”、“留學及人才引進”、“出境探親、定居、就業”、“回國探親、定居、就業”、“涉外婚姻”、“涉外收養”、“遺產、安葬”、“僑房”、“華僑農場、僑屬企業”、“外(僑)匯”等專題。 (l)北大法律信息網法規中心 目前提供中國法律法規英文版的網站尚不多,而北大法律信息網所提供的這方面內容,固然可資信賴,但是非注冊用戶還是要另找門徑。 (2)李忱k法律搜索引擎 比如在訴訟法方面,收錄了八十種中國訴訟法律法規的英文版。根據本文寫作時的檢索,該網站稱收錄了總共有儀眾)多種英文法規,相當部分都是可以免費查看全文的。
網上銀行監管法律制度的完善
摘要:網絡在給我們的生活帶來便捷的同時,也存著相當高危的隱患,在網上銀行業務領域尤為突出。在日常生活中,人們對個人隱私的保護,對個人財產安全的擔憂,網絡銀行中發生的糾紛,屢見不鮮。這些問題無時無刻在提醒我們,應當加強對網上銀行的安全監管,利用法律手段,杜絕網絡漏洞造成的欺詐、糾紛等。如果不加以解決,也將嚴重阻礙網絡銀行應用的發展和普及。
關鍵詞:網上銀行;監管
一、我國網上銀行監管現狀
1、關于網上銀行
網上銀行是指利用互聯網為產品、信息等提供服務,這些產品和服務包括儲蓄和貸款、轉賬支付、賬戶管理等,打破了傳統的支付方式,大大提高了商品交易的便捷程度,改變了人的生活方式,同時也成為了人們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個部分,甚至給我們帶來“無現金社會”這樣一個新型的消費觀念。
2、我國對于網上銀行的監管現狀
隨著互聯網這一新興事物的發展,也產生了許多亟待解決的法律問題。而中國現有的法律對電子商務普遍缺乏強制性,借由網絡這個虛擬的載體,存在著許多我們看不見、摸不著甚至無法理清的現象。目前,中國有超過20家銀行,200多個網站和網頁開展網上銀行業務。可想而知,每天通過網上銀行交易的數量之大,卻都在網絡這個大背景下悄悄地進行著。如果對于電子商務、網上銀行沒有明確的立法,隨之而來的問題會不斷的爆發,直接影響人們的生活。
電子信息安全管理探微(5篇)
第一篇:電子文件信息安全管理的跨界合作
近年來,計算機技術、網絡信息技術在社會生活中的應用不斷深入,信息泄密事件時有發生,信息安全問題日益凸顯。在檔案部門這個社會生產的“資料庫”,信息安全工作不僅是檔案工作的重點,也是檔案工作的難點。
一、電子信息安全呈現出新特點
在2015年3月十二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上,總理在政府工作報告中提出,制定“互聯網+”行動計劃,推動移動互聯網、云計算、大數據、物聯網等與現代制造業結合,促進電子商務、工業互聯網和互聯網金融(ITFIN)健康發展,引導互聯網企業拓展國際市場。“互聯網+”成為2015年最受關注的一個關鍵詞。“互聯網+”火熱的背后暗藏風險,信息安全便是其中非常重要的一個方面①。在“互聯網+”環境中,電子文件信息安全呈現出一些新特點。
1.信息安全高風險性
各個行業通過互聯網連接到一起,信息交流、傳播都要在互聯網這個開放的大環境中進行。在這個過程中,信息遭受非法攔截、篡改或被虛假信息替代,使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受到威脅的可能性大大增強。越來越多的電子信息系統被接入互聯網中,這些接入互聯網的電子信息系統更容易成為黑客攻擊的目標,信息安全面臨的風險越來越高。
2.互聯網環境中信息非法獲取的可能性增大
互聯網第三方支付的法學思考
隨著科學技術的不斷發展,特別是互聯網技術的發展和普及,網上購物已經從一種新鮮事物發展成人們生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網上購物由于其二十四小時的不間斷服務、品種齊全、價格優惠等優點,被上班族、學生等人群廣泛使用。自從阿里巴巴的CEO馬云2005年提出“第三方支付”的概念之后,以互聯網第三方支付為主的電子商務呈幾何式迅猛增長。[1] 艾瑞咨詢2011年的統計數據顯示,在2011年第三季度,中國支付行業網上支付交易規模達到6155億元,同比增長130.7%,環比增幅達到34.8%。從支付企業互聯網支付業務的整體發展狀況來看,在2011年第三季度,支付寶以48.35%的市場份額繼續占據首位;財付通以20.07%的市場份額排名第二;銀聯在線支付、快錢和匯付天下,分別以8.57%、7.84%和7.84%的市場份額分居第三、第四和第五位。[2]網上購物發展迅猛,以支付寶為主的互聯網第三方支付繼續占據市場的主要份額。 中國人民銀行2010年6月14日的《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央行《管理辦法》)第48條規定,該辦法實施前已經從事支付業務的非金融機構,應當在2011年9月1日之前取得《支付業務許可證》,逾期未取得者,不得繼續從事支付業務。可見,我國法律已經開始重視對互聯網第三方支付的管理。但是央行《管理辦法》僅僅對《支付業務許可證》的申請、服務收費標準、企業備付金管理、反洗錢等方面作出相應規定,并未對互聯網第三方支付具體流程進行全面規制。總體上說,相關立法仍過于寬泛,互聯網第三方支付服務商的很多行為仍處于法律監管空白之中。 一方面,互聯網第三方支付呈爆炸式增長,但它是一種新興的技術手段,尚未形成嚴格統一的行業標準,互聯網第三方支付服務商也在不斷探索與完善互聯網第三方支付的交易流程;另一方面,由于法律具有滯后性的特點,我國法律對互聯網第三方支付的立法相對較少,內容涵蓋不全且沒有形成體系,互聯網第三方支付交易中各種糾紛應如何解決就成為了逐漸凸顯出來的問題。本文對現有學術觀點進行綜合分析、整理歸納,試圖從互聯網第三方支付的概念、互聯網第三方支付服務商的法律主體地位界定、互聯網第三方支付流程的法律分析和互聯網第三方支付面臨的主要法律風險四個方面厘清互聯網第三方支付的法律問題,以期對立法和法律實務有所裨益。 一、互聯網第三方支付的概念 筆者認為,互聯網第三方支付作為電子商務的一種重要支付手段,應屬于電子支付中網上支付的下位概念。互聯網第三方支付作為當今互聯網C2C交易中使用最廣泛的支付手段,學術界主流觀點將其定義為:具備一定實力和信用保障的第三方獨立機構,采用與各大銀行簽約的方式,提供與銀行支付結算系統接口對接的交易支持平臺的網上支付方式。[3] 當然,這僅僅是學術界對于互聯網第三方支付的定義。在現行法律法規中,中國人民銀行2005年10月26日公布的《電子支付指引(第一號)》對電子支付進行了界定,但是電子支付的主體是客戶與銀行。[4]該指引中的電子支付實為互聯網第三方支付中買賣雙方通過銀行向第三方平臺支付的過程,并未對互聯網第三方支付的整個流程進行界定。央行《管理辦法》第2條規定:本辦法所稱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是指非金融機構在收付款人之間作為中介機構提供網絡支付、預付卡的發行與受理、銀行卡收單、中國人民銀行確定的其他支付服務中的部分或者全部貨幣資金轉移服務。該辦法僅對互聯網第三方支付服務商的服務范圍作出了規定,也未對互聯網第三方支付本身進行界定。 以國內最大的互聯網第三方支付服務商——支付寶為例,其在支付寶服務協議中,也稱支付寶中介服務為支付寶擔保交易。但是從法律角度分析,支付寶并未提供法律意義上的擔保。支付寶提供的擔保主要包括以下兩個方面:第一,買方在貨物與介紹不符時可以退貨,并要求支付寶將凍結貨款退回自己的支付寶賬戶。顯然,在這種情況下,買方得到的是自己先前支付給支付寶的貨款,并非支付寶方面的資金。第二,支付寶旨在完善售后服務所提供的消費者保障計劃的服務協議明確規定,消費者保障服務是用戶(賣方)向買方提供的服務,用戶(賣方)是該服務的責任者。其賠償金是賣方與支付寶簽訂消費者保障服務協議后提前支付給支付寶的保證金,也并非支付寶方面的資金。就以上兩種情況看來,其本質均不屬于法律意義上的擔保。筆者認為,互聯網第三方支付的作用在于其提供了一種類似真實交易的可信的流程,用戶的信任來源于其公平的交易流程,而非支付寶公司本身。因此,此前諸多文獻乃至服務協議中提到的擔保交易并不能真實地反映該交易流程的本質。筆者認為,應稱其為“仿真中介交易”。所謂“仿真”是由于其是基于互聯網的線上交易,互聯網第三方支付提供的交易流程使得線上交易流程與現實生活中的交易類似,并使得貨款在買方確認貨物與互聯網的描述相符前得以公平處理。因此,應將互聯網第三方支付定義為:具備一定實力和信用保障的第三方獨立機構,采用與各大銀行簽約的方式,提供與銀行支付結算系統接口對接的仿真中介交易支持平臺的網上支付方式。 二、互聯網第三方支付服務商的法律主體地位界定 我國法律有關不同法律主體的監管范圍、措施及程度的規定大相徑庭。因此,如何對互聯網第三方支付服務商的法律主體地位進行界定,是解決如何對互聯網第三方支付服務商進行監管的首要問題。 以支付寶為例,其在服務協議中將提供的服務稱為支付寶中介服務。可見,互聯網第三方支付服務商也希望盡可能將自己同傳統商業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進行區隔,原因主要在于規避金融機構相對嚴格的法律管制。[5] 《商業銀行法》第3條規定,商業銀行可以經營收付款項業務,這與互聯網第三方支付的服務內容是重合的,但該法并未禁止其他企業經營該項業務。央行《管理辦法》首次以立法的形式對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進行了定義。該辦法第2條將互聯網第三方支付服務商確定為收付款人之間的中介機構。在互聯網第三方支付帶動的網上交易蓬勃發展的今天,若一味按照傳統金融機構如商業銀行的模式對互聯網第三方支付進行監管,恐怕對互聯網第三方支付的發展是極為不利的。因為互聯網第三方支付尚未形成較為統一的標準,未來的發展帶有很大的探索性,因此,對互聯網第三方支付的監管應根據其發展狀況逐步完善,最終形成專門體系。法學界對互聯網第三方支付的探討不應過分保守,從而為立法提供參考。#p#分頁標題#e# 正如前文所述,央行將互聯網第三方支付服務商定位于中介機構是合理的。截至2012年1月1日,央行共向101家非金融機構頒發了《支付業務許可證》。從傳統民法角度來看,《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和《支付業務許可證》確認了互聯網第三方支付服務商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其法律主體地位得以明確。 三、互聯網第三方交易流程的法律分析 美國商業改善局報道顯示,人們不選擇在線購買產品和服務的原因主要有兩個:(1)對在線購物的安全缺乏信任;(2)對網絡企業的可靠性缺乏信任。[6]互聯網第三方支付成功解決了互聯網交易中買賣雙方互相不信任及網上交易的不確定性和不安全性的問題。下面以支付寶為例,從法律視角來分析其交易流程。 第一步,選擇商品是買方作出的法律意義上的承諾。 而且由于互聯網第三方支付中介機構的性質,該承諾為買方對賣方要約作出的承諾。第二步,付款到支付寶即買方將貨款委托支付寶代為保管。支付寶對客戶資金的保管應當參考傳統民法中保管合同的規定,禁止互聯網第三方支付服務商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戶資金。第三步,收貨確認無誤是支付寶根據買方指令向賣方賬戶付款的過程:對買方來說,這是一個代付的過程,即委托支付寶將代管的款項支付給賣方;對賣方來說,這是一個代收的過程,即委托支付寶代為收取其他支付寶用戶向賣方支付的款項。在這一過程中,代收和代付在買方確認無誤發出付款指令的時刻同時完成。第四步,支付寶付款給賣家是提現的過程,即賣方要求支付寶向賣方支付應收款項,將支付寶賬戶的資金轉入賣方的銀行賬戶。至此,一個標準的互聯網第三方支付交易完成。從以上分析看來,支付寶為買賣雙方提供的中介服務實際為嚴格按照買方或賣方指令其處分貨款的行為。有學者在論文中提出,互聯網第三方支付違反民法中禁止雙方的原則。但筆者認為,禁止雙方的法理依據在于人的忠實義務,支付寶所進行的行為是嚴格按照買方或者賣方的指令進行的,其中不含有支付寶獨立的意思成分;而且禁止雙方及雙方無效條款是在1981年《經濟合同法》中規定的,現行《合同法》已經廢止了《經濟合同法》的適用,并未明文禁止雙方。由此看來,互聯網第三方支付并不與現行法律相抵觸,其中介及的法律關系是準確的。 四、互聯網第三方支付的法律風險分析 一般意義上講,法律風險指的是沒有法律或者政策調整,或者使用現有法律或者政策不明造成的風險。[7] 筆者將從民法和刑法兩個方面對互聯網第三方支付的法律風險進行分析。從民法角度來看,存在的主要風險在于客戶備付金及其孳息的所有權歸屬問題和用戶個人信息的保管問題。央行《管理辦法》明確規定:支付機構接受的客戶備付金不屬于支付機構的自有財產,禁止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戶備付金。 該辦法對客戶備付金的所有權作出了明確規定,但是并未對客戶備付金的孳息問題進行規定。該辦法還明確要求支付機構將客戶備付金存入商業銀行進行保管,這必然會產生利息,因此,客戶備付金的孳息是客觀存在的。支付寶在其服務協議中規定由用戶承擔可能的孳息損失,雖然未對孳息歸屬進行詳細約定,但是在實際操作中,支付寶并未向客戶支付孳息。支付寶用戶備付金是否應當和傳統民法中的保管物一樣,在雙方未作約定的情況下,由寄存人取得孳息?對于這一民法上的法律風險,立法應進一步明確。[8] 另外,關于客戶個人信息的使用,央行《管理辦法》要求互聯網第三方支付服務商妥善保管客戶基本信息,而支付寶服務協議明確指出,支付寶會對用戶身份數據進行綜合統計,并出于銷售和獎勵的需要使用或披露;支付寶還規定,其有權將用戶個人信息提供給其關聯公司或阿里巴巴旗下的其他公司。這兩點顯然都使支付寶從中獲益。這是否與央行《管理辦法》中的妥善保管規定相悖?這是互聯網第三方支付存在的又一民法風險。 從刑法角度來看,互聯網具有的匿名性、低成本和低風險性使其成為許多高智商犯罪者的首選工具。以支付寶為例,其對我國大陸地區用戶的實名認證采用驗證銀行賬戶的方式進行。也就是說,若犯罪分子通過不法渠道獲得了他人的賬戶及密碼,就可以輕易地使用他人個人信息注冊,并使用支付寶賬戶進行交易,而支付寶中的交易又不在銀行監管之下,這樣,洗錢犯罪通過互聯網第三方支付得以輕而易舉地實現。這是互聯網第三方支付的刑法風險之一。 在互聯網第三方支付中,用戶完全可以使用兩個賬戶進行虛擬交易從而套現,而互聯網第三方支付服務商并沒有很好的技術手段對虛擬交易進行識別,因此,信用卡套現問題仍未得到有效解決。這是互聯網第三方支付的又一刑法風險。再者,由于支付寶用戶遍布全國各地,對賣方征稅成為一個難題。賣方交易額達到納稅門檻又不主動納稅,而稅務部門又缺乏相應的監管渠道,這使得互聯網第三方支付平臺中的許多商戶都存在偷稅行為。2011年,武漢市國稅局曾向當地一家互聯網網店開出四百余萬元稅單,成為國內稅務部門首次向網店征稅的事件,引起了強烈的反響。 許多用戶都認為這會使網上購物的價格優勢降低。但是,從長遠來看,其有利于網店和實體店的公平競爭,對網上交易的健康發展和消費者的權利保護是有利的。因此,如何防止偷稅、漏稅成為互聯網第三方支付面臨的又一法律風險。最后,由于缺乏工商管理部門的實體介入,互聯網第三方支付平臺中還存在大量假冒偽劣商品以及侵犯知識產權商品的交易,美國貿易代表辦公室因此將包括淘寶網在內的一些網絡商城列入了“惡名市場”名單。那么,對于銷售假冒偽劣商品、侵權商品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情況又應當如何處理,也是值得關注的刑法風險。 五、小結 任何事物都具有其獨特的兩面性,以互聯網第三方支付為主的互聯網交易在給人們生活帶來便利的同時,也給人們的生活帶來了巨大的風險。網絡是虛擬的,但是法律卻要解決實際的問題。如何使“空中”的網絡交易“落地”接受合理的監管,是急需解決的問題。互聯網是全球共通的,因此,對互聯網第三方支付的立法不能閉門造車,要參考借鑒國外先進的經驗和模式,注意與國際接軌,緊跟時代步伐;對互聯網第三方支付的執法要加強跨部門的多方合作乃至國際組織間的協作,多管齊下,共同為消費者營造一個安全、便捷的網絡購物環境。#p#分頁標題#e#
刑法之靈活性及其意義
摘 要:與其他法律相比,刑法更加強調自身的確定性;然而,即便是最強調確定性的刑法,也不能總是以維護自身的確定性為由,全然無視變化的需要。從實質正義的要求出發,一定程度的靈活性同樣也是實現刑法自身目的所不可或缺的方法原則。因此,在刑法的制度實踐中,靈活性的機制不僅是必要的,而且始終都是存在的。靈活性最重要的意義在于,克服法律在尋求自身確定性過程中所帶來的消極后果,使法律適用的結果更加符合正義要求。但是,基于對人權保障功能的重視,刑法的制度設計在總體上是以確定性來限制靈活性的,確定性雖然不是絕對的價值,但它一定是優先性的價值,因此,靈活性最終不能拆毀確定性。
關鍵詞:刑法之確定性;刑法之靈活性;法治;罪刑法定
一、刑法之靈活性:一種可欲的追求
在人類社會法律實踐的歷史中,確定性始終是維護法律之社會價值的一種力量。要求法律具有確定性,是為了使法律的正義目標得到可靠的保障,法律維持秩序的功能正是由此產生。因此,法律之確定性乃是法治的一個基本前提,而罪刑法定原則作為法治原則在刑法中的具體表達,其理所當然地包含著確定性的要求。然而,由于社會生活總是會產生新的問題,使得法律經常無法在堅持其確定性的前提下滿足社會的需要,確定性本身有時反而會成為走向正義目標的障礙。于是,在追尋正義的歷史中,人們也將“靈活性”的特征帶入到法律制度之中。正是法律的靈活性,使得法律能夠滿足復雜與多變的社會生活的需要,不斷推動法律向前發展。基于對安全價值的偏重,刑法比其他法律更加強調自身的確定性。關于“刑法之確定性”,筆者已有專文討論。(參見:周少華刑法之確定性及其法治意義[J]法律科學,2008(2))然而即便是最強調確定性的刑法,也不能總是以維護自身的確定性為由,全然無視變化的需要。固守一種絕對的確定性觀念,只能導致刑法機體的僵化;而承認一種有限度的靈活性,則可以使刑法保持持久的生命力。?
由于社會生活的復雜性,相對簡單的規則無論如何不可能圓滿地解決所有問題。有時,當法律以其確定性追求普遍的正義目標時,實際的結果往往與一定的社會目的相違背,在此情況下,不同的正義觀念之間發生了沖突,人們必須解決這種沖突,而解決沖突的辦法常常是需要靈活地適用規則。另外,即便在一個以法典為主的體系中,也總是會有許多法律應予規定,但因為各種復雜的原因而未加規定的事項。德國的法學家施塔姆勒就指出:法典僅僅陳述一般性的原則,填補罅隙則是法官的工作;在法律沉默的情況下,還必須求助于法律自身的基本理念——公正,這實際上是等于將道德規范引入了法律判斷之中。參見:本杰明·N·卡多佐法律的成長法律科學的悖論[M]董炯,彭冰,譯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2002:103這實際上就是要求法官在面對“疑難案件”時,如果法律“不夠用”,就必須根據正義觀念靈活地處理問題。在刑法中,人們將目的論的解釋應用于構成要件的解釋,將人格因素導入犯罪的評價機制中,這使得刑法的適用擺脫了僵硬、刻板的形式主義的罪刑法定。所以,即使是對于刑法來說,那種絕對的確定性觀念也是虛妄的。在刑法的制度實踐中,靈活性的機制不僅是必要的,而且始終是存在的。?
二、刑法之靈活性的理論根據
刑法之所以需要有一個靈活性的機制,主要源于兩種看似相互矛盾的需要:一是為了克服刑法之確定性所帶來的消極后果,二是為了對抗刑法的不確定性。而這兩個需求,歸根結底又是為了解決法治本身的內在矛盾,即法律的形式要求與實質正義之間有時會發生沖突的問題。?
談融媒體時代網絡輿情治理的策略
【摘要】隨著移動互聯網技術的迅猛發展,傳媒格局和輿論生態發生深刻變革。當前,網絡輿情生態不斷演變,傳統治理手段面臨新挑戰。如何適應新常態開展網絡輿情治理,營造風清氣正的網絡輿論環境,成為新時代重要命題。文章對網絡輿情生態治理體系形成和演變過程進行分析,探索融媒體時代網絡輿情治理的創新策略和路徑,提出新時代應融合內容、技術和平臺優勢,協同政府、媒體和公眾力量,構建綜合治理新格局。
【關鍵詞】輿論場;網絡輿情;輿情治理;媒體融合
融媒體時代,互聯網呈現用戶聚合化、價值多元化、生態復雜化等新特征,“網絡空間內由特定事件(議題)引發的公眾意見、態度和情緒的集合,形成獨具特色的輿論形態[1]”,即網絡輿情。黨的報告作出“建立網絡綜合治理體系”的重大部署,為新時代體系化治理網絡輿情指明了方向。
一、網絡輿情生態演變和治理體系建設的階段性分析
筆者通過萬方知識服務平臺以“網絡輿情”為關鍵詞、以“期刊論文”為文獻類型進行精準檢索,獲得相關文獻13618篇,結果顯示,國內提出“網絡輿情”研究最早開始于2005年(6篇),2015年達到頂峰(1499篇),此后每年文獻數量有所下降,但均不低于1300篇/年,研究成果主要集中在中國政治、信息與知識傳播、教育3類學科。由此可見,近年來中國互聯網技術更新、媒介平臺融合、網民規模化增長的同時,網絡輿情更深刻地影響中國政治生態、傳播格局和未來發展趨勢。筆者試以2005年至今為時間段,對網絡輿情生態治理體系形成和演變過程分3個階段進行分析。
(一)興起發展階段(2005—2013)
2003年“非典”疫情暴發,傳統門戶時代的網絡新聞平臺在信息傳播鏈中嶄露頭角。2005年,“網絡輿情”被正式提出并進入學界研究視野。2009年新浪微博創立并迅速滲透到社會生活各方面,成為重要輿情源。同年,黨的十七屆四中全會召開并明確提出“注重分析網絡輿情”,此后,網絡輿情引導、監測、預警和應對成為學界研究焦點。2011年7月,上海交通大學主編的輿情藍皮書《中國社會輿情與危機管理報告》披露,2010年發生的155起影響力較大的社會輿情熱點事件中,網絡新聞、報紙、論壇、微博、電視排在輿情首發媒介的前五名,指出“新媒體正日益成為眾多輿情熱點的首發媒體”。在此期間,國內媒體開始基于網絡平臺探索“網絡問政”輿情治理新路徑。2009年7月,廣東省奧一網完成國內第一家系統化問政平臺建設,此后如湖南紅網“百姓呼聲”、山東膠東在線“網上民聲”、河南大河網“焦點民聲”、浙江寧波網“對話”等一批獲中國新聞獎一等獎的代表性問政平臺先后誕生。2010年,湖南、安徽、廣州等省、市開全國風氣之先河,將網絡問政寫進政府工作報告,由政府主導推動網絡問政制度化,實現政民互動常態化,成為輿情治理創新共識,同年,網絡發言人在全國推廣。平臺技術升級、治理理念更新、用戶群體分化是這一階段輿情生態發展的主要特點,但是,網絡輿情治理面臨技術、道德和法律3個方面的挑戰,表現為網絡水軍、網絡謠融媒體時代網絡輿情治理的策略和路徑言、網絡暴力、非法公關等不良現象頻發。
我國網絡信息安全探究(3篇)
第一篇:網絡信息安全下公民監督權
摘要:
網絡的飛速發展為公民監督權利的實現提供了更加便利的平臺,成為當下監督權利實現不可忽視的力量。但在公民實現網絡監督的同時,如何實現信息的安全成為研究的難題,本文從信息安全面臨的挑戰出發,精確定位信息安全存在的原因,在遵從網絡監督權原則的基礎上,探討如何從立法、技術、道德等三個層面保護網民的信息安全。
關鍵詞:
網絡;信息安全;監督權
隨著計算機和互聯網不斷融入人們的日常生活中,其便利性和廣泛性得到大眾的喜愛,并逐步的成為我國的“第四大媒體”,具有極大的影響力。在網絡環境下,人們可以用最低的成本、最便捷的方式、最短的時間獲取社會信息,了解政治生活,參與能力大大提高,增強了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監督,促進了國家政府工作的公開化、透明化,極大程度的實現了公民的監督權,但是,網絡監督權利實現的同時,也不可避免的帶來了負面影響,如何實現網絡信息的安全,保護好公民的個人隱私,成為公民監督權實現的難點,本文在網絡監督權的基礎上,分析網絡信息安全的隱患,在保護網絡監督權的基本原則下,提出具體實現措施,為公民網絡監督權的行使提供安全合法的途徑。
一、網絡監督中信息安全存在的問題
經濟法的社會責任原則
摘要:經濟法是一門對商品經濟在整體上進行綜合的、系統的調控的法律。現階段不少學者認為,經濟法的社會責任這一理論觀點運用到實踐中,大多所指向的,都是企業的社會責任。這種學說看上去有一定的局限性,但是在經濟法的范圍內,不少學者依然將經濟法歸納成對社會公眾利益進行保障的法律,從而,經濟法的社會責任歸結成為對社會公眾利益進行保障。本文從經濟法的原則出發,結合經濟法的其他要點,對經濟法的社會責任進行一個簡單的剖析和總結歸納。
關鍵詞:經濟法;社會責任
一、經濟法的概念及經濟法原則的概述
(一)經濟法的概念
經濟法這一概念并非由我國興起,最早是由西方資本主義國家提出,后來慢慢引入我國。因為經濟法在我國的起步較晚,根據我國目前的現狀,并結合其他國家針對經濟法的闡述,現階段可以得出一個結論:經濟法是對社會主義商品經濟關系進行整體、系統、全面、綜合調整的一個法律部門。在現階段,它主要調整社會生產和再生產過程中,以各類組織為基本主體所參加的經濟管理關系和一定范圍的經營協調關系。
(二)經濟法原則的基本概述
經濟法的原則類別根據我國學術界的現有思想理論劃分,有多種結果。一般而言,應該將經濟法的基本原則歸屬為經濟法這個部門法所特有的原則。不同的學者,根據自己不同的出發點,將經濟法的原則劃分成“一原則說”、“三原則說”、“七原則說”等等不同的流派。但不論采取何種學說,有兩個理論板塊是不可繞開不談的,這分別就是適當干預和合理競爭。因為經濟法本身與經濟密不可分的特性,現代生活中的經濟活動必須在保持高度自治的同時,也有一雙看不見的手,能在經濟這列大車偏離軌道時將他拉回正軌,這也是我國國家領導人提出的:處理好看得見的手和看不見的手的原則所在。所以經濟法的原則也要和這兩個板塊緊密連接在一起,在經濟自主,自由發展的前提下,對經濟活動進行適當的干預和調控。通過優化配置,法律法規保護,優化競爭機制,促進良性訓話,打造井然有序的經濟環境,是經濟法的一大重要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