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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程醫療領域法律問題及對策
摘要:遠程醫療涉及多個法律主體,形成多種復雜的法律關系。為有效規避法律風險,促進遠程醫療更好發展,建議通過專門的立法明確遠程醫療相關概念、主體范圍及責任,遠程醫療合作機構間應規范合同形式和內容,醫療機構及第三方機構應建立機制,確?;颊邫嗬玫接行ПU稀?/p>
關鍵詞:遠程醫療;法律關系;法律責任
近年來,遠程醫療呈現出快速發展的趨勢。實際操作中,由于缺乏專門的法律規制,遠程醫療實踐中仍存在諸多問題和風險。如何有效規避遠程醫療中的法律風險和制度障礙,更好地發揮其特有優勢,乃是當前亟待解決的重要課題[1-2]。
1遠程醫療的法律性質
遠程醫療過程涉及多個法律主體。在B2B型遠程醫療中,包括邀請方或稱近端醫療機構、受邀請方或稱遠端醫療機構、患者、信息設備和技術提供商4類主體;在B2C型遠程醫療中,包括醫療機構、患者、信息設備和技術提供商3類主體。以上主體間在實踐中形成了不同的法律關系。
1.1近端醫療機構與患者間的法律關系
無論是在B2B型亦或B2C型遠程醫療活動過程中,近端醫療機構與患者間均存在醫療服務合同,與傳統醫療活動相同,在發生醫療損害時,存在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的競合,患者既可以提起違約責任的訴訟,也可以提起侵權責任的訴訟[3]。只是在B2C型遠程醫療中,醫生的“親診義務”實現形式在通信技術輔助下發生拓展,而這種拓展必須能達到與面對面診療相同的判斷標準和效果,且服務項目范圍受相關規定的嚴格限定。
EMC項目主要利益相關者博弈關系
0引言 我國節能治理大致經歷了以行政控制和命令手段為主導的一元治理和行政、市場相結合的二元治理,到目前的合同能源管理(EnergyManagementContract,EMC)模式節能項目(本文稱EMC項目),很明顯節能治理己經超出了個別利益相關者的能力范圍,可以說節能治理是一種多元主體參與的治理,也是多元主體追求各類利益,實現共贏的過程。從許多成功實施的EMC項目中可以看出:EMC項目的成功實施將使各方,包括:節能服務公司、節能客戶、投資機構(主要包括銀行、設備供應商允許的分期付款、專項基金、國際資本、民間資本等)、政府、第三方(以行業協會、節能研究機構、節能檢測評價中心和能源服務機構為代表的群體)和社會公眾都能從中獲得相應的收益。在各利益相關者參與EMC項目實施過程中,各方不僅存在合作收益,同時也會因為合作收益的分配產生各種利益沖突,EMC項目在這種既合作又沖突的關系中實施,各利益相關者之間便存在各種利益博弈關系,若各方之間的沖突處理得當,項目會順利實施,否則相反。因此,界定和分析項目主要利益相關者,并分析利益相關者中存在的博弈關系對解決這種利益沖突是有必要的。 1EMC項目利益相關者的界定和分類 在利益相關者研究領域中,很多學者對利益相關者的分類給出了界定,同時得到了學術界很多學者的認可。Clarkson認為利益相關者的分類應該與企業項目的聯系程度相關,在此基礎上將利益相關者劃分為主要利益相關者和次要利益相關者,前者指企業沒有這些利益群體的參與,就無法生產運營,后者指間接影響企業的發展或受到企業間接影響的利益相關者[1];Carroll認為利益相關者的劃分應該與企業的契約關系有關,并將其區分為直接利益相關者和間接利益相關者,前者是由于與企業存在某種契約關系,而產生了利益關系的群體,后者是非直接契約關系的利益團體[2];Mitchell總結認為:在利益相關者理論中存在兩個主要問題:①利益相關者的認定問題,即企業的利益相關者界定問題;②利益相關者的屬性問題,即管理者依據什么來滿足利益群體的利益[3]。本文針對第一個主要問題,對EMC項目中的利益相關者進行分類和界定。不同的利益相關者對企業的影響以及受到企業項目影響的程度均不相同,對企業的貢獻和影響也有主次先后之分。因從,本文借鑒上述學者對利益相關者的劃分方法,將EMC項目的利益相關者分為主要的利益相關者和次要的利益相關者。前者指直接影響EMC項目目標實現的群體,后者指間接影響EMC項目的順利實施的群體。 1.1主要的EMC項目利益相關者 在國內很多學者對EMC項目多方利益相關者進行了研究,并在利益相關者劃分方面提出了不同的觀點。匡雄華提出了多方合作的合同能源管理模式,認為EMC項目的利益相關者包括政府、企業和社會,EMC項目的順利實施是通過各方合作完成的[4];蔡敬飛等利用調查問卷的方式,對杭州市節能核心利益相關者的行為與態度開展了實證研究,調研結果得出EMC項目的利益相關者包括公眾、企業和政府[5],得出的利益相關者范圍較廣泛,并不能從實質上解決各利益相關者合作的問題;許艷,李巖分析了建筑合同能源管理中各利益相關者間的博弈關系,認為建筑行業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包括的利益相關者有:政府、房地產商、設備供應商、設計規劃單位、施工單位、物業管理單位、業主、第三方認證機構等,劃分出政府、節能服務公司、第三方、業主四個主要利益主體,并圍繞節能服務項目形成了“四位一體”的利益博弈模型[6]。本文認為對于EMC項目而言,主要利益相關者包括:節能服務公司、節能客戶和投資機構,并構成了以EMC項目為中心的“三方主體”。節能服務公司作為EMC項目最主要的參與方,對EMC項目的實施起著主導的作用,EMC項目的實施能使節能服務公司得到大部分的節能效益,以此來收回其投資,同時還能獲得一定的利潤;節能客戶作為EMC項目實施的對象,能獲得項目的部分效益,在合同期結束后還能獲得該項目的全部節能收益及節能設備的所有權,另外還獲得節能技術的寶貴經驗;EMC項目最主要最直接的參與方是節能服務公司和節能客戶,其他利益相關者(投資機構、設備供應商、擔保公司、施工企業、設計單位等)是依附于節能服務公司開展的EMC項目而產生的,然而在合同能源管理形成一股潮流后,融資困難愈發明確地成為行業最大的難題。對此,相關部門采取相應的措施之后,但融資困難仍舊是EMC項目實施的最大的障礙。因此,本文將金融投資機構也作為主要利益相關者來考慮,此三者之間的結構關系如圖1所示。 1.2次要的EMC項目利益相關者 在EMC項目實施過程中,還有一些群體和部門對項目的運營產生一定的影響,但與項目主要利益相關者比較,對EMC項目產生的影響較小。其中包括設備供應商、設計單位、保險公司、施工企業、社會公眾和第三方等。設備供應商一般是隸屬于節能服務公司的,節能服務公司大多數是由節能設備供應商轉化而來的,因此節能服務公司不僅提供節能服務,還提供節能設備。因此本文并未將設備供應商歸為主要利益相關者;設計企業負責對EMC項目整體和結構設計,對項目的實施產生一定的影響,但是并不是最重要的;公眾參與EMC項目節能效果監督工作;保險公司為節能服務公司提供保險和擔保等;施工企業根據設計要求進行按圖施工,保證項目的基礎設施正常運作等;第三方在EMC項目的實施中起協同機制,保證EMC項目的順利實施。這些群體或部門對EMC項目的實施僅起輔助作用,對項目實施起次要作用。在開展EMC項目利益相關者的研究過程中,這些利益相關者對項目起到間接影響的作用,可以退一步來研究。 2EMC項目主要利益相關者博弈關系分析 各利益相關者在EMC項目實施過程中,不僅存在合作的關系,在產生合作收益的同時互相之間也存在利益沖突,這種既合作又對抗的關系形成了各種博弈關系,他們之間的各種利益沖突對EMC項目的實施產生很重要的影響,若這種沖突不能被解決,則會導致項目的終止。EMC項目主要利益相關者獲得項目主要的收益,他們之間的利益沖突是主要的,因此分析主要利益相關者間的博弈關系,是解決主要利益相關者間利益沖突的前提。#p#分頁標題#e# 2.1節能客戶選擇節能模式的博弈關系 假設在無節能服務公司的干預下,節能客戶通過第三方的權威認證后,認識到本公司具有較大的節能潛力,并且在現行技術經濟條件下可以開展EMC項目,而如何將潛在的節能潛力變為實際的經濟效益,節能客戶策略集:{自行改造,選擇節能服務公司}。 2.1.1自行改造 節能客戶若選擇自行改造,有兩種結果:改造成功、改造失敗。開展EMC項目需要能源效率審計、EMC項目設計、節能設備采購、項目施工、運行監測和管理等一系列的投入,需要人力、財力和物力的大量投入,若改造成功,可以收回成本,并獲得一定的節能收益;若改造失敗,投入的資金變成為沉沒成本,無法收回。改造成功與改造失敗的概率取決于節能客戶的節能投入資金、節能技術、節能經驗和風險承擔能力,若節能客戶不具備足夠的資金、節能技術和節能經驗,自行改造不是最優選擇。因此選擇自行改造的節能方式需要謹慎決策。 2.1.2選擇節能服務公司 節能服務公司是運用EMC模式為節能客戶進行節能改造并獲得贏利的公司。其實質就是以部分節能收益來回收全部節能成本的服務方式。利用節能服務開展EMC項目,節能客戶可以利用未來的節能收益為工廠和設備升級,來降低目前的運營費用;在節能改造過程中,節能服務公司免費為節能客戶提供節能設備,為其解決資金難題,并為節能客戶分擔了大量的自行改造的技術和資金風險。采用節能服務公司的節能服務發生的成本小于自身節能改造的費用時,節能服務市場才會出現。因此節能客戶會根據自身節能條件和節能服務公司的節能效率來選擇節能方式,如果節能服務公司更有效率,EMC項目才會產生。 2.2節能服務公司和業主(客戶)的博弈關系 節能服務公司在與節能客戶簽訂節能服務合同之前與之后都存在一些不良或者影響雙方合作的行為,而針對這些行為,合作雙方的博弈結果對項目的順利實施起著很重要的作用。調研分析得知節能服務公司可能會有以下欺瞞欺詐的行為[7],如:節能服務公司在合同簽訂之前故意隱瞞自身財務狀況不良、技術不達標等信用不良歷史,節能服務公司在合同執行中居于信息不對稱的有利位置,沒有按合同約定提供高效率的節能設備;節能服務公司在合同過程中的一些其他行為導致達不到應有的節能量等。針對節能服務公司的這些行為,節能客戶存在監督與不監督的兩個可選策略集,進而在節能服務公司和節能客戶之間存在一種博弈關系。當然節能客戶也可能存在一些違背合作協議的行為,如:用能方在合同簽訂之前存在惡意隱瞞行為,誘使節能服務公司對其投資;用能方不愿支付屬于節能服務公司享有的節能效益部分等,針對節能客戶的這種行為,節能服務公司是不能控制的,而節能服務公司的欺詐行為,節能客戶可以通過一定的途徑加以避免,因此節能客戶的這些行為并不被考慮到雙方的博弈關系中。通過一個小案例闡釋兩者之間存在的這種博弈關系。若在EMC項目實施中,節能服務公司少報節能量100單位,欺詐成功獲取100萬元收益,欺詐費用20萬元,節能客戶對節能服務公司的審核成本為20萬元,欺詐不成,損失20萬元。兩者間的支付矩陣如表1所示。該博弈的均衡是節能服務公司不欺詐、節能客戶不監督。節能客戶與節能服務公司的支付矩陣數據說明:如果節能服務公司在沒有足夠監督力量的制約下,節能服務公司采用欺詐手段的可能性會增大,來騙取更多的節能收益。針對EMC項目來說,為了實現項目整體效益最大化,節能客戶應該制定可信的約束力,以此來約束節能服務公司的欺詐行為[7]。 2.3節能服務公司和投資機構的博弈關系 國內大部分的節能服務公司都能自己內部生產節能設備,在EMC項目中不僅提供服務,還提供自家的節能設備,集雙重利益相關者于一身;投資機構作為間接金融的核心樞紐,是中小企業融資的提供對象。國內EMC項目融資困難并非主要來自于投資機構,其中節能服務公司信用不足也是影響EMC項目融資困難的一個主要因素,因此,不能簡單、片面地從某一方面的角度分析EMC項目融資困境,而雙方之間就借貸資金關系方面存在著一種博弈關系,本文對雙方間的博弈關系做一個簡單的分析,找出影響項目融資困難的主要原因。此處為投資機構T,提供合同能源管理的節能服務公司為E,則投機機構的策略集為T={X1,X2}式中,X1為投資機構為節能服務公司提供貸款;X2為不提供貸款。節能服務公司的策略集為E={Y1,Y2}式中,Y1為節能服務公司按期繳納貸款;Y2為不按期繳納貸款或者少繳納貸款。現假設投資機構貸款利率為R1,存款利率為R0,一般項目貸款風險溢價水平為K1,貸款額度為L,投資機構要求的貸款的目標收益率為θ,提供一般貸款的利潤為S1,則S1=L(R1-R0+K1θ)(1)設ξ為節能客戶開展自行改造時,由于技術、設備和經驗原因而造成的額外成本增加率,ξ≥1;節能服務公司貸款風險溢價水平為K2,且K1>K2(由于提供EMC服務的節能服務公司多數為中小型企業,其授信級別較低),則投資機構給節能服務公司貸款的利潤為S2=ξL(R1-R0+K2θ)(2)投資機構在參與合同能源管理融資時的意愿由利潤S1和S2來決定,因此為了提高S1,節能服務公司則有動力提升資信評級,以此來降低K2的水平,若存在信用等級較低的記錄,則很難從投資機構借貸資金,則節能服務公司若想持續經營,就必須采用按期償還貸款這唯一的策略,來提高K2的水平[8]。由此可見,投資機構參與EMC項目的融資,關鍵在于如何做好并能逐步提高節能服務公司的信用評級,與此同時投資機構參與EMC項目融資,也能為自己創造新的贏利模式。 3EMC項目的合作管理模式 博弈雙方間利益既沖突又一致,導致各方之間是既合作又對抗的,在他們之間建立某種合作約束,以此來維護雙方的合作關系,減少各方的利益沖突[9]。若博弈雙方間存在有約束力的協議,各方按照協議要求行動,按照集體利益最大化的準則行動,并非按照個體利益最大化的準則行動時,給予按照協議約定的個體一定的利益補償,通過這種方式可以減少并克服個體利益和集體利益之間的矛盾,博弈各方按照集體利益準則行動則變為可能[10]。針對這種多贏和長期合作的項目模式,很多學者提出了利益相關者的合作管理模式。合作各方之間簽訂一個風險共擔和利益共享的合作管理協議,使各利益相關者的利益和責任得到合理體現。EMC項目中,各參與主體也應該訂立風險共同承擔和互相合作的管理協議,包括各方的期望、獎懲機制、沖突處理機制及溝通機制等。協議中要體現各利益相關者的利益和責任:在項目決策階段,節能服務公司要開始了解項目可能涉及的各利益相關者,與其溝通協調,并明確各方的利益期望,并全面分析與他們之間的利益關系;在項目設計階段,合理安排EMC項目利益相關者的首要利益,保證能促使各方積極參與項目的實施;在項目實施階段,通過招標確立設備供應商等利益相關者后,通過溝通使其利益需求具體化等;項目結束階段,準確確定實際節能量,按照合同要求支付給節能服務公司相應的節能收益,處理協調好與節能客戶之間的利益沖突。不同模式的EMC項目,所涉及的利益相關者不相同,加上項目的獨特性,面臨的具體問題也不相同,所以具體問題具體分析,此處就不再詳細論述。#p#分頁標題#e# 4結語 EMC項目將眾多的利益相關者聯系到了一起,為了獲取節能收益,眾多的利益相關者之間存在著復雜博弈關系和利益關系,博弈雙方的合作雙贏不僅取決于博弈雙方的信譽,還取決于雙方理性人的概率。因此,在EMC項目實施過程中,各利益相關者之間應該秉著誠實守信的態度來參與項目,各方應盡可能避免短期的博弈行為,而要與其他利益相關者形成長期互動合作的關系。因此,為了達到長期合作的目標,建立合作管理模式是有必要的。而本文僅對EMC項目利益相關者做了簡單的博弈分析,提出了EMC項目利益相關者間的合作管理模式,還存在很多不足。各利益相關者間的各種復雜利益和博弈關系,這種關系還會隨著時間的推移發生變化,因此還需要更多的學者參與到該領域的研究中來。
互聯網第三方支付的法學思考
隨著科學技術的不斷發展,特別是互聯網技術的發展和普及,網上購物已經從一種新鮮事物發展成人們生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網上購物由于其二十四小時的不間斷服務、品種齊全、價格優惠等優點,被上班族、學生等人群廣泛使用。自從阿里巴巴的CEO馬云2005年提出“第三方支付”的概念之后,以互聯網第三方支付為主的電子商務呈幾何式迅猛增長。[1] 艾瑞咨詢2011年的統計數據顯示,在2011年第三季度,中國支付行業網上支付交易規模達到6155億元,同比增長130.7%,環比增幅達到34.8%。從支付企業互聯網支付業務的整體發展狀況來看,在2011年第三季度,支付寶以48.35%的市場份額繼續占據首位;財付通以20.07%的市場份額排名第二;銀聯在線支付、快錢和匯付天下,分別以8.57%、7.84%和7.84%的市場份額分居第三、第四和第五位。[2]網上購物發展迅猛,以支付寶為主的互聯網第三方支付繼續占據市場的主要份額。 中國人民銀行2010年6月14日的《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央行《管理辦法》)第48條規定,該辦法實施前已經從事支付業務的非金融機構,應當在2011年9月1日之前取得《支付業務許可證》,逾期未取得者,不得繼續從事支付業務??梢姡覈梢呀涢_始重視對互聯網第三方支付的管理。但是央行《管理辦法》僅僅對《支付業務許可證》的申請、服務收費標準、企業備付金管理、反洗錢等方面作出相應規定,并未對互聯網第三方支付具體流程進行全面規制??傮w上說,相關立法仍過于寬泛,互聯網第三方支付服務商的很多行為仍處于法律監管空白之中。 一方面,互聯網第三方支付呈爆炸式增長,但它是一種新興的技術手段,尚未形成嚴格統一的行業標準,互聯網第三方支付服務商也在不斷探索與完善互聯網第三方支付的交易流程;另一方面,由于法律具有滯后性的特點,我國法律對互聯網第三方支付的立法相對較少,內容涵蓋不全且沒有形成體系,互聯網第三方支付交易中各種糾紛應如何解決就成為了逐漸凸顯出來的問題。本文對現有學術觀點進行綜合分析、整理歸納,試圖從互聯網第三方支付的概念、互聯網第三方支付服務商的法律主體地位界定、互聯網第三方支付流程的法律分析和互聯網第三方支付面臨的主要法律風險四個方面厘清互聯網第三方支付的法律問題,以期對立法和法律實務有所裨益。 一、互聯網第三方支付的概念 筆者認為,互聯網第三方支付作為電子商務的一種重要支付手段,應屬于電子支付中網上支付的下位概念。互聯網第三方支付作為當今互聯網C2C交易中使用最廣泛的支付手段,學術界主流觀點將其定義為:具備一定實力和信用保障的第三方獨立機構,采用與各大銀行簽約的方式,提供與銀行支付結算系統接口對接的交易支持平臺的網上支付方式。[3] 當然,這僅僅是學術界對于互聯網第三方支付的定義。在現行法律法規中,中國人民銀行2005年10月26日公布的《電子支付指引(第一號)》對電子支付進行了界定,但是電子支付的主體是客戶與銀行。[4]該指引中的電子支付實為互聯網第三方支付中買賣雙方通過銀行向第三方平臺支付的過程,并未對互聯網第三方支付的整個流程進行界定。央行《管理辦法》第2條規定:本辦法所稱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是指非金融機構在收付款人之間作為中介機構提供網絡支付、預付卡的發行與受理、銀行卡收單、中國人民銀行確定的其他支付服務中的部分或者全部貨幣資金轉移服務。該辦法僅對互聯網第三方支付服務商的服務范圍作出了規定,也未對互聯網第三方支付本身進行界定。 以國內最大的互聯網第三方支付服務商——支付寶為例,其在支付寶服務協議中,也稱支付寶中介服務為支付寶擔保交易。但是從法律角度分析,支付寶并未提供法律意義上的擔保。支付寶提供的擔保主要包括以下兩個方面:第一,買方在貨物與介紹不符時可以退貨,并要求支付寶將凍結貨款退回自己的支付寶賬戶。顯然,在這種情況下,買方得到的是自己先前支付給支付寶的貨款,并非支付寶方面的資金。第二,支付寶旨在完善售后服務所提供的消費者保障計劃的服務協議明確規定,消費者保障服務是用戶(賣方)向買方提供的服務,用戶(賣方)是該服務的責任者。其賠償金是賣方與支付寶簽訂消費者保障服務協議后提前支付給支付寶的保證金,也并非支付寶方面的資金。就以上兩種情況看來,其本質均不屬于法律意義上的擔保。筆者認為,互聯網第三方支付的作用在于其提供了一種類似真實交易的可信的流程,用戶的信任來源于其公平的交易流程,而非支付寶公司本身。因此,此前諸多文獻乃至服務協議中提到的擔保交易并不能真實地反映該交易流程的本質。筆者認為,應稱其為“仿真中介交易”。所謂“仿真”是由于其是基于互聯網的線上交易,互聯網第三方支付提供的交易流程使得線上交易流程與現實生活中的交易類似,并使得貨款在買方確認貨物與互聯網的描述相符前得以公平處理。因此,應將互聯網第三方支付定義為:具備一定實力和信用保障的第三方獨立機構,采用與各大銀行簽約的方式,提供與銀行支付結算系統接口對接的仿真中介交易支持平臺的網上支付方式。 二、互聯網第三方支付服務商的法律主體地位界定 我國法律有關不同法律主體的監管范圍、措施及程度的規定大相徑庭。因此,如何對互聯網第三方支付服務商的法律主體地位進行界定,是解決如何對互聯網第三方支付服務商進行監管的首要問題。 以支付寶為例,其在服務協議中將提供的服務稱為支付寶中介服務??梢姡ヂ摼W第三方支付服務商也希望盡可能將自己同傳統商業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進行區隔,原因主要在于規避金融機構相對嚴格的法律管制。[5] 《商業銀行法》第3條規定,商業銀行可以經營收付款項業務,這與互聯網第三方支付的服務內容是重合的,但該法并未禁止其他企業經營該項業務。央行《管理辦法》首次以立法的形式對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進行了定義。該辦法第2條將互聯網第三方支付服務商確定為收付款人之間的中介機構。在互聯網第三方支付帶動的網上交易蓬勃發展的今天,若一味按照傳統金融機構如商業銀行的模式對互聯網第三方支付進行監管,恐怕對互聯網第三方支付的發展是極為不利的。因為互聯網第三方支付尚未形成較為統一的標準,未來的發展帶有很大的探索性,因此,對互聯網第三方支付的監管應根據其發展狀況逐步完善,最終形成專門體系。法學界對互聯網第三方支付的探討不應過分保守,從而為立法提供參考。#p#分頁標題#e# 正如前文所述,央行將互聯網第三方支付服務商定位于中介機構是合理的。截至2012年1月1日,央行共向101家非金融機構頒發了《支付業務許可證》。從傳統民法角度來看,《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和《支付業務許可證》確認了互聯網第三方支付服務商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其法律主體地位得以明確。 三、互聯網第三方交易流程的法律分析 美國商業改善局報道顯示,人們不選擇在線購買產品和服務的原因主要有兩個:(1)對在線購物的安全缺乏信任;(2)對網絡企業的可靠性缺乏信任。[6]互聯網第三方支付成功解決了互聯網交易中買賣雙方互相不信任及網上交易的不確定性和不安全性的問題。下面以支付寶為例,從法律視角來分析其交易流程。 第一步,選擇商品是買方作出的法律意義上的承諾。 而且由于互聯網第三方支付中介機構的性質,該承諾為買方對賣方要約作出的承諾。第二步,付款到支付寶即買方將貨款委托支付寶代為保管。支付寶對客戶資金的保管應當參考傳統民法中保管合同的規定,禁止互聯網第三方支付服務商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戶資金。第三步,收貨確認無誤是支付寶根據買方指令向賣方賬戶付款的過程:對買方來說,這是一個代付的過程,即委托支付寶將代管的款項支付給賣方;對賣方來說,這是一個代收的過程,即委托支付寶代為收取其他支付寶用戶向賣方支付的款項。在這一過程中,代收和代付在買方確認無誤發出付款指令的時刻同時完成。第四步,支付寶付款給賣家是提現的過程,即賣方要求支付寶向賣方支付應收款項,將支付寶賬戶的資金轉入賣方的銀行賬戶。至此,一個標準的互聯網第三方支付交易完成。從以上分析看來,支付寶為買賣雙方提供的中介服務實際為嚴格按照買方或賣方指令其處分貨款的行為。有學者在論文中提出,互聯網第三方支付違反民法中禁止雙方的原則。但筆者認為,禁止雙方的法理依據在于人的忠實義務,支付寶所進行的行為是嚴格按照買方或者賣方的指令進行的,其中不含有支付寶獨立的意思成分;而且禁止雙方及雙方無效條款是在1981年《經濟合同法》中規定的,現行《合同法》已經廢止了《經濟合同法》的適用,并未明文禁止雙方。由此看來,互聯網第三方支付并不與現行法律相抵觸,其中介及的法律關系是準確的。 四、互聯網第三方支付的法律風險分析 一般意義上講,法律風險指的是沒有法律或者政策調整,或者使用現有法律或者政策不明造成的風險。[7] 筆者將從民法和刑法兩個方面對互聯網第三方支付的法律風險進行分析。從民法角度來看,存在的主要風險在于客戶備付金及其孳息的所有權歸屬問題和用戶個人信息的保管問題。央行《管理辦法》明確規定:支付機構接受的客戶備付金不屬于支付機構的自有財產,禁止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戶備付金。 該辦法對客戶備付金的所有權作出了明確規定,但是并未對客戶備付金的孳息問題進行規定。該辦法還明確要求支付機構將客戶備付金存入商業銀行進行保管,這必然會產生利息,因此,客戶備付金的孳息是客觀存在的。支付寶在其服務協議中規定由用戶承擔可能的孳息損失,雖然未對孳息歸屬進行詳細約定,但是在實際操作中,支付寶并未向客戶支付孳息。支付寶用戶備付金是否應當和傳統民法中的保管物一樣,在雙方未作約定的情況下,由寄存人取得孳息?對于這一民法上的法律風險,立法應進一步明確。[8] 另外,關于客戶個人信息的使用,央行《管理辦法》要求互聯網第三方支付服務商妥善保管客戶基本信息,而支付寶服務協議明確指出,支付寶會對用戶身份數據進行綜合統計,并出于銷售和獎勵的需要使用或披露;支付寶還規定,其有權將用戶個人信息提供給其關聯公司或阿里巴巴旗下的其他公司。這兩點顯然都使支付寶從中獲益。這是否與央行《管理辦法》中的妥善保管規定相悖?這是互聯網第三方支付存在的又一民法風險。 從刑法角度來看,互聯網具有的匿名性、低成本和低風險性使其成為許多高智商犯罪者的首選工具。以支付寶為例,其對我國大陸地區用戶的實名認證采用驗證銀行賬戶的方式進行。也就是說,若犯罪分子通過不法渠道獲得了他人的賬戶及密碼,就可以輕易地使用他人個人信息注冊,并使用支付寶賬戶進行交易,而支付寶中的交易又不在銀行監管之下,這樣,洗錢犯罪通過互聯網第三方支付得以輕而易舉地實現。這是互聯網第三方支付的刑法風險之一。 在互聯網第三方支付中,用戶完全可以使用兩個賬戶進行虛擬交易從而套現,而互聯網第三方支付服務商并沒有很好的技術手段對虛擬交易進行識別,因此,信用卡套現問題仍未得到有效解決。這是互聯網第三方支付的又一刑法風險。再者,由于支付寶用戶遍布全國各地,對賣方征稅成為一個難題。賣方交易額達到納稅門檻又不主動納稅,而稅務部門又缺乏相應的監管渠道,這使得互聯網第三方支付平臺中的許多商戶都存在偷稅行為。2011年,武漢市國稅局曾向當地一家互聯網網店開出四百余萬元稅單,成為國內稅務部門首次向網店征稅的事件,引起了強烈的反響。 許多用戶都認為這會使網上購物的價格優勢降低。但是,從長遠來看,其有利于網店和實體店的公平競爭,對網上交易的健康發展和消費者的權利保護是有利的。因此,如何防止偷稅、漏稅成為互聯網第三方支付面臨的又一法律風險。最后,由于缺乏工商管理部門的實體介入,互聯網第三方支付平臺中還存在大量假冒偽劣商品以及侵犯知識產權商品的交易,美國貿易代表辦公室因此將包括淘寶網在內的一些網絡商城列入了“惡名市場”名單。那么,對于銷售假冒偽劣商品、侵權商品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情況又應當如何處理,也是值得關注的刑法風險。 五、小結 任何事物都具有其獨特的兩面性,以互聯網第三方支付為主的互聯網交易在給人們生活帶來便利的同時,也給人們的生活帶來了巨大的風險。網絡是虛擬的,但是法律卻要解決實際的問題。如何使“空中”的網絡交易“落地”接受合理的監管,是急需解決的問題?;ヂ摼W是全球共通的,因此,對互聯網第三方支付的立法不能閉門造車,要參考借鑒國外先進的經驗和模式,注意與國際接軌,緊跟時代步伐;對互聯網第三方支付的執法要加強跨部門的多方合作乃至國際組織間的協作,多管齊下,共同為消費者營造一個安全、便捷的網絡購物環境。#p#分頁標題#e#
第三方物流企業供應鏈金融融資風險
摘要:第三方物流企業在供應鏈融資環節中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是中小企業的監管者,金融機構的商,由于供應鏈金融中多樣化的操作和多元化的參與者,使得第三方物流企業面臨著諸多風險。文章對供應鏈金融融資理論進行了梳理,并對當前的三種融資模式分類介紹,結合供應鏈金融現狀分析了第三方物流企業在供應鏈金融融資中面臨的各種各樣的風險,為進一步的實證分析奠定基礎。
關鍵詞:第三方物流企業;供應鏈金融;風險分析
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離不開物流業的推動,目前,現代企業的物流活動一般都由專業的第三方物流企業來承擔,可以說,第三方物流企業承擔著倉儲、運輸、監管等一系列專業工作。根據2017年中國銀行提供的數據顯示,我國的供應鏈金融市場大概在10萬億元左右。顯然,物流企業參與的供應鏈金融業務僅占10%的物流總量,僅為發達國家目前水平的1/3。目前,在供應鏈金融環節,風險的分析是整個環節至關重要的部分,各個參與主體都對其十分重視,且第三方物流企業在供應鏈金融中負擔著監督管理的職責,可以說,對參與主體來講,供應鏈金融的工作主要是圍繞風險進行的。2005年國家提出“十一五”規劃,要大力發展現代物流業,從政策上為第三方物流企業開展供應鏈金融奠定了基礎,2006年以來,多家第三方物流企業與銀行等金融機構合作開展供應鏈金融業務,從最初的深圳發展銀行“池融資”業務的試點,到2007年浦發銀行“供應鏈金融整體服務”標志著供應鏈金融這一新的融資模式的形成。供應鏈金融圍繞核心企業、物流企業、銀行等金融機構、上下游的中小企業這四個主體開展,一定程度上為物流企業創造了更多利潤點,緩解了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問題,也提高了銀行融資效率。
一、供應鏈金融融資理論
供應鏈融資就是通過有實力的核心企業,將上下游的相關企業連接起來,依據其交易關系分配資金、資源、信息等的一種融資模式。從一定程度上緩解了中小企業的融資難問題,打通了上下游資金流通的瓶頸,進一步降低了供應鏈融資成本。國外學者對供應鏈融資的研究通常是從中小企業的角度衡量運營資本管理和現金管理。LambertDM(1998),CooperMC(1997)等對供應鏈金融業務在國外發展的模式、流程、監管方式等進行了總結;隨后,ChristopherM分析了供應鏈金融的現狀及發展趨勢;Buzacott(2004)計算了財務指標對供應鏈金融業務的影響系數;AtkinsonW(2008)首次正式定義了供應鏈金融,并指出供應鏈金融中產生的風險主要是信息不對成導致的。在分析借鑒了國外學者對于供應鏈金融的分析和研究,國內學者大都是站在銀行等金融機構或者核心企業在供應鏈金融這一新型融資模式中扮演的角色進行分析,胡躍飛、黃少卿(2009)基于實體經濟發展現狀,對供應鏈金融業務的發展前景進行了分析,在學理上界定了供應鏈金融的內涵;李毅學(2011)將供應鏈金融的復雜風險歸為兩類,即宏觀與行業系統風險和供應鏈系統風險;史金召,郭菊娥(2015)從互聯網視角研究供應鏈金融模式,劃分為供應鏈金融web2.0、電商供應鏈金融、基于電商平臺的銀行供應鏈金融三種主要類型。綜上所述,第三方物流企業的快速發展為供應鏈金融業務的展開奠定了基礎,除了負責監督管理、運輸配送等專業職責,還承擔著部分金融服務的作用。在供應鏈融資模式中,銀行和第三方物流企業相互合作,確保資金流、信息流、物流的和諧運轉。
二、供應鏈金融融資模式的分析
供應鏈金融融資業務中,第三方物流企業負責供應鏈融資模式下與物資有關的一切工作,基于第三方物流企業視角主要有存貨質押融資模式、預付賬款融資模式和應收賬款融資模式。
中小型水利水電工程施工合同糾紛
【摘要】本文結合國內西北省份某一水電站廠房及樞紐土建工程實例,探討中小型水利水電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產生的原因、表現形式、難點、解決方式,以尋求解決合同糾紛的對策。
【關鍵詞】中小型水利水電工程;合同糾紛;處理難點;解決方式;對策
國內中小型水電工程在客觀上普遍存在著建設單位前期籌備工作不夠充分、資金不到位,設計單位對工程地質、水文條件勘查不充分,施工單位低價中標等現象,造成工程建設過程中合同糾紛不斷,工程進度受阻,甚至出現中止合同、對簿公堂等后果,給參建各方均帶來不同程度經濟損失。本文將結合工程實例分析合同糾紛產生的原因、表現形式、難點、解決方式,以尋求解決合同糾紛的對策。
1項目概況
1.1工程概況
該項目位于我國西北省份某干流上,是出山口已建冰溝水電站的上一級梯級電站,為一閘壩引水式水電站,裝機90MW(3×30MW),屬Ⅲ等中型工程。電站由樞紐、引水發電隧洞、調壓井、高壓水道及地下廠房等建筑物組成,其中樞紐土建、地下廠房2個工程由同一施工單位承建,合同簽訂于2009年,合同工期分別為23.5個月和27個月。
1.2潛在合同風險
環境合同制度構建相關問題探討之環境合同理論
摘 要:環境合同制度起源于日本的公害防止協定,公害防止協定對預防新的公害源的產生起到了有效的抑制作用。日本戰后由污染大國變為清潔國家,環境合同制度起了很大的作用。在歐盟形成的環境協議、美國的環境協議項目等,則是日本公害防止協定制度的發展,呈現出現代環境合同制度新的發展趨勢。作為第三制度的環境合同制度的實施,對這些國家環境問題的改善發揮著重要的作用。然而,關于環境合同的性質以及環境合同內涵一直存有爭議,對于環境合同的正確認識是構建環境合同制度必須要解決的理論和現實問題。
關鍵詞:公害防止協定 ;環境合同; 內涵
面對我國日益嚴峻的環境問題,僅僅依靠傳統的單純的命令控制管理模式,已經不能應對。然而,長期以來形成的錯誤觀念卻把環境保護工作僅看作是政府的任務,相關的法律制度雖然規定了公眾有環境管理的參與權,但實際上,目前我國公眾參與環境管理要么只能是被動的接受政府的“施舍”,要么雖然參與到環境管理中但參與的范圍非常有限,環境保護多數只是停留在口號上,再加上公眾參與環境管理沒有相關的法律制度的支撐,這些都影響了公眾參與環境保護的積極性。環境保護的法律制度較完善以及執行較好,取得的效果顯著的國家主要是日本、歐盟和美國,從日本的公害防止協定,到歐洲國家的環境協議和美國的環境協議項目制度在實踐中都獲得了很大的成功,成為各國借鑒的典范。我們必須在理解環境合同的相關理論的基礎上構建符合我國國情的環境合同制度。
一、環境合同制度緣起與發展概況
1.日本的公害防止協定及發展
環境合同制度是起源于日本的公害防止協定。此制度的典型是1964年的橫濱方式的公害防止協定,又稱為“橫濱模式”。“橫濱模式”的出現,是由日本當時的經濟政治和嚴重的環境問題引起的。日本自進入資本主義社會后,礦業在“富國強兵”的國策號召下得到了很大的發展,礦業的發展導致了嚴重的環境污染,礦害成了主要的環境公害。櫪木縣的足尾銅山礦毒事件是日本當時最具代表性的公害事件之一,其與這之后的別子銅山煙害事件以及日立礦山煙害事件等都是隨著礦山的開采而發生的礦害問題。后來隨著經濟的急劇發展,公害程度不斷上升,范圍不斷擴大,在日本的各工業地帶連續的發生各種公害病。到了20世紀60年代,公害事件在日本已經成為民眾最大的痛苦。日本也成了世上有名的“公害大國”,日本的公害預防和治理破在眉睫。再加上20世紀日本實行的是地方自治的制度,地方公共團體或地方自治團體,具有所謂地方政府的性質,是國家內部的一個組織,即相當于我國的行政機關。中央對地方主要是通過立法、行政、財政來予以控制的。日本的這種地方自治制度以及地方公共團體對地方環境公共事務的管理,為日本的“公害防止協定”的產生創造了良好的基礎條件。在此之前,日本對公害的防治主要依靠法律,但當時的法律對公害防治制度的規定非常不足,能夠依靠法律調整的范圍很小,只能限于“與經濟的發展相協調”的范圍內實施,所以起到的作用也微小,而公共團體依據行政事務條例制定的制度不能超過中央政府的法令,否則就無效而不能實施。針對這種情況,日本的地方公共團體就避開了中央法令,創造了公害防止協定制度。1964年,日本橫濱市讓進入根岸灣人工造地的企業都承諾采取各種公害防止措施,這成為公害防止協定方式的開端。此后,讓企業和公共團體簽訂采取公害防止措施的協定并受該協定約束的做法通常都稱為橫濱模式。這種方式迅速成為各地公共團體的效仿對象。到了1997年10月,日本全國市府當局僅這類協議就簽署了13000份。
采取公害防止協定的方式,使地方公共團體避免了法令的抵觸問題而又能夠實施有效的公害預防對策,與企業方面進行交涉在其自愿的同意之下,讓其實施嚴格的防止措施。從這個意義上講,公害防止協定是未在法律制度得到認可,而作為一種脫法性控制手段產生出來的。 有關公害防止協定的法律性質問題,學術界存在幾種觀點,主要有三種:君子協定說;民事契約說和行政契約說。很容易看出來,君子協定說是認為公害防止協定沒有任何法律約束力,其能否實現完全取決于企業家的態度,沒有可以約束雙方的機制;而后兩種觀點認為公害防止協定在協議具體的條款上是有約束力的。在日本,最初的處理是當對方不履行義務時,不能采取行政上的強制手段,但地方公共團體可以司法法院的判決為依據,直接或間接地強制其履行義務。兩者的分歧主要在于公害防止協定是民事(私法)契約還是行政(公法)契約。在實務上,判例也在向承認公害防止協定的法律效力的方向發展,其中甚至還出現了明確宣布公害防止協定是公法上的契約的判決。
銀行金融同業業務風險點與審計方法
[摘要]本文從銀行金融同業業務風險點入手,逐項指出特定目的載體投資、信用債投資、同業票據業務的風險點及其審計方法,以期提升銀行內部審計發現同業風險的能力,促進銀行金融同業業務健康發展。
[關鍵詞]銀行;同業業務;風險點;審計技術
當前,銀行金融同業業務已占據銀行業務的半壁江山,業務呈現風險大、風險點多、案件頻發態勢,同時還面臨監管部門治理市場亂象、加強金融同業風險控制、規范影子銀行、打擊違規開展金融同業業務的監管要求,以及解決金融同業業務嵌套多、穿透難、交易對手復雜的難題,加強銀行金融同業審計成為銀行加強內部控制、防控風險和案件的必然選擇。
一、特定目的載體投資業務風險點及審計方法
特殊目的載體業務是指除信用債之外的銀行理財產品、信托產品、證券資管計劃,受益權和保險資管計劃或受益權等投資。銀行同業金融業務中所占比例較大,面臨的風險也較大,業務比較復雜,監管部門將特定目的載體投資業務作為重點監管業務。
(一)特定目的載體投資業務風險點
一是信用風險(違約風險)和市場風險。由于同業市場中交易對手信息不對稱,造成銀行業金融機構很難掌握交易對手的資信狀況,也很難了解交易對手的風險偏好和投資機構以及業務經營情況。特別是非銀行同業機構所提供的特定目的載體投資業務存在亂象更為嚴重。二是未按照“穿透式”和“實質重于形式”原則進行風險管理并足額計提資本及撥備;銀行充當他行資金管理“通道”或非銀行同業機構的資金管理”通道”,未履行風險管理職責,未掌握底層基礎資產信息和實際風險承擔情況等;通過通道將信貸資金、同業資金流入房地產行業、限制性行業、股權投資,實現監管套利,逃避監管,規避信用風險。三是銀行金融同業部門接受或提供直接或間接、顯性或隱性的第三方金融機構信用擔保,或違規簽訂“抽屜協議”“陰陽合同”、兜底承諾等,規避自營貸款投前盡職調查、風險審查和投后風險管理要求,通過非標準化債權投資業務提供授信融資、投資資質、投資比例來突破監管規定;或者特定目的載體資產提供機構利用多層嵌套,隱匿最終投向,或直接、或變相地投資以“現金貸”“校園貸”“首付貸”等為基礎資產發售的類證券化產品或其他產品等,突破投資范圍、資金用途、杠桿對手限制等監管紅線,造成銀行同業資金風險損失,實現監管套利。
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文獻綜述
【摘要】
本文分析了目前學者們對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研究并從兩個大的方面進行了相關文獻的綜述,在此基礎上,提出了目前研究存在的問題,為將來的研究提供意見和建議。
【關鍵詞】
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運營服務模式;原因;問題;意見和建議
一、引言
我國傳統的工業污染治理模式基本上是遵循“誰污染、誰治理”的原則,以排污企業為責任主體開展污染治理。由于政府監管不到位、企業的環保意識不強、專業人才不足、管理經驗欠缺造成了環保設施安裝配置不到位、違法偷排、環保設備的運營效率低等問題,并且這些問題越來越突出。于是,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了大力推行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這是環境管理制度的重大創新。2015年1月14日,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于推行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意見》指出,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要以環境公用設施、工業園區等領域為重點,以市場化、專業化、產業化為導向,營造有利的市場和政策環境,改進政府管理和服務,健全第三方治理市場,不斷提升我國污染治理水平。我國對于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研究剛剛起步,文獻相對較少,大部分是來自一些報刊的報道。
二、關于第三方治理的相關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