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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據資料顯示,我國海洋生態環境總體良好,近岸局部海域的污染還相當嚴重,海洋生態環境保護治理形勢還是不能掉以輕心。在國家海洋強國戰略背景下,以現行海洋生態環境保護機制進行客觀分析,并在此基礎上找出其中存在的問題,針對性地提出完善健全海洋生態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體系及相關管理體制等建議,更有效地維護我國海洋生態環境保護事業的發展。
[關鍵詞]海洋生態環境保護;海洋強國;保護機制
地球有一半的面積被海洋包圍,是地球上非常重要的資源,隨著海洋資源的不斷深入開發被利用,也致使海洋生態環境在不合理發開中遭受到嚴重的破壞,也因此對人類發展造成了不可估量的經濟利用損失[1]。我國在政府報告中再次強調建設海洋強國,海洋生態環境的治理和保護也因此引起社會各界的高度重視,相比于陸地生態環境保護措施,海洋生態環境的保護工作還亟需進一步地加強。
1海洋生態環境保護機制的定義
1.1海洋生態環境
目前對海洋生態環境的定義還沒有達成共識,但通常來講,普遍認為海洋生態環境包含了地球生態圈各個層次的內容,是對海水、海洋生物、海岸以及海洋土壤等的所有內容,是一個有機的整體[2]。
1.2海洋生態環境保護機制
海洋生態環境保護機制是指以保護海洋生態環境平衡發展而制定的,以保護海洋生態環境的穩定健康和可持續發展為主要根本目的的一種保障維護機制。從微觀上來講,主要是指具體的海洋氣象監測、自然條件預測、水文環境監測和各項管理制度的制定等;從宏觀上來講,則主要是指國家政府機構在政策、人力、財力和技術等方面為海洋生態環境的保護提供支持的機制。
2我國海洋生態環境保護治理存在的問題
2.1海洋生物資源嚴重衰退
傳統經濟種類種群破壞嚴重。隨著生活水平的提高,海產品的需求占比量持續增加,造成了海洋捕撈量持續加大,雖有休漁期的平衡穩定保護,但是過大的需求量對海洋生物的過度捕撈仍屢禁不止,不斷更多的幼魚被違法打撈上來,嚴重破壞了這些生物種群的生長和繁殖,對海洋生物鏈穩定造成毀滅性的破壞。此外,近年來隨著經濟的過度開發,陸地生態環境也同樣造成嚴重的污染破壞,而這些污染物最終都匯入海洋,同樣對海洋海洋生態系統結構造成污染失衡,大量海洋生物資源衰退,引起生物種群的生態多樣性降低。以珠江口為例,是重要的水生生物繁殖生態區,但由于當地的石化項目產生大量的污染物,造成珠江口、及南沙附近海域的海洋生態環境的破壞,水生生物資源不斷嚴重衰退。
2.2海洋生態系統遭到破壞
海洋生態系統是維持海洋環境健康和保護資源平衡的基礎,在海洋生態系統中,最具代表性生態系統分別為珊瑚礁、紅樹林和灘涂濕地生態系統。近年來隨著城市的不斷擴張和工業發展,相應的產生的一系列生產活動都嚴重影響到這些生態系統的穩定。以熱帶、亞熱帶海區的紅樹林為例,由于受到過量海洋污染物和人類不合理活動的破壞,間接或直接嚴重破壞紅樹林生態系統,且原貌也是難以恢復[3]。
2.3海岸侵蝕災害嚴重
隨著經濟全球化影響,城市化腳步日益提速,發展過程中江河徑流因大量的水庫攔沙等人類行為,也造成海水倒灌對海洋沿岸帶造成了嚴重的影響,據相關情況統計,全國被侵蝕破壞的海岸線近3000公里,占總海岸線的近70%[4]。海岸被侵蝕,導致周邊的區域受到很大的影響,道路和房屋被損壞,農田和防護帶受到威脅,水產養殖業更是遭遇破壞,造成巨大的經濟損失。
國際上對海洋生態環境的也日益重視,我們國家對海洋的認識也比以往有了更深的理解和重視,自1983年頒布了《海洋環境保護法》以來,《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域使用管理法》、《海島保護法》、《國際海洋公約》等一系列的保護條例也陸續出臺,但隨著海洋經濟的不斷向前發展,各種新的挑戰在原有的規定中突顯出一定的落后差距問題。
3.1海洋生態環境保護的管理機制體制不健全
在2018年的機構改革后,對海洋生態環境保護機制的管理和執行主體均納入到生態環境部的職能中,正式在新的形勢下開創海洋生態保護工作新局面。在過去不同的涉海環境保護機構或組織無論是在組織機構的權責劃分方面還是同級部門之間的配合協作、還是地方政府與上級部門之間都存在界限不清、層次不明確、相對各自干活或相互推諉的情況出現,同時對地方政府缺乏相應的管理權限,也會影響有效監管[4]。
3.2我國海洋生態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不完善
相當長的一段時間內,我國基本都是從宏觀的角度為出發點為海洋生態環境保護制定相關的法律法規,對相關污染的具體權責規定并不清晰,相應具體的獎懲條例更是缺失。最近幾年隨著國家行政體制的深入改革,對原有的《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等進行了重新修訂,對之前缺少的一些具體管理細則進行規定。但從整體來看,地方上以及一些行業性的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方面,還缺少針對性,無法為地方海洋機構的執行提供法律依據。其次現行的相關條例如《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條例》、《海洋傾廢管理條例》等均是為上世紀80年代頒布實行,當時的地方政府還沒建立相應的海洋機構,且對具體的海洋環境污染事件沒有針對性的規定,特別是一些綜合性事件,更是幾乎成為空白地帶,導致在對綜合性環境污染治理方面存在無據可依的困境。此外由于各個地區在進行實際工作時沒有統一的法規可遵循,基本都是按照當地的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的實施標準,這樣的法規效力也存在著明顯的不足,尤其是在處理一些跨區域海域的環境問題時,不能及時提供出具體統一的法律依據,從而引發出現無法可依的困境。
3.3我國海洋生態環境保護執法效率模式不完善
雖說有一系列相關的海洋生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作為依托,但原有的的執法體系相對分散、執法人員的整體素質和專業水平的相對欠缺,也會直接導致主體部門在執法過程中會受到很多主觀因素的影響,很難做到真正意義上公平公正的法治化海洋生態環境保護處理結果。但這種情況也隨著國家和政府對海洋生態環境保護的重視程度不斷提高,一直不斷在推進各項法律法規的建立和完善,同時也著重加強對執法人員的隊伍建設,大大提高依法執政能力,但隨著經濟的不斷發展仍然有很大提升空間。
4改進策略
4.1建立健全海洋生態環境保護法律體系機制
現在我國已重新修訂制定出臺了一系列的海洋生態環境保護條例,但從宏觀角度出發,各法律條例之間仍缺少統籌性,彼此間都存在重復制定或者空白漏洞的情況,依然很難滿足于將來海洋環境保護的需求。海洋生態環境要想實現穩定、可持續的發展,首先需要完善健全經濟生活法治化生態保護法律法規,為海洋生態環境保護提供基礎保護制度保障。因此建設海洋強國的前提是首先要依據當前的國家政策和國情,針對海洋生態環境保護領域面臨的新形勢、新發展的要求,對現有的法律制度進行修訂和擬訂,使之更具保護和發展可行性。其次要針對目前相關法律法規中沒有涉及到的服務保障海洋生態保護內容出臺相應的保護標準,建立全面、完整、統一的海洋生態環境保護體系制度,為我國的海洋生態環境保護事業提供健康強有力的基礎制度體系保障。
4.2健全完善海洋生態環境管理保護體制
圍繞當前我國在海洋生態環境保護中管理缺失的問題,應需從根本上盡快建立完善的海洋生態保護管理體制。自2018年開始,我國展開了對政府機構的深度改革,將海洋生態環境保護職能劃分到生態環境部,進一步統籌陸海生態環境保護,海洋污染和陸地污染一脈相承、息息相關,因此建立科學合理的部門管理體制,將陸地生態保護和海洋生態保護劃歸到同一部門進行管理,是我國完善生態環境保護管理機制中最重要、最關鍵的一步。在黨中央堅強的領導下,不斷地在改革過程中要盡快梳理各部門的職責,充分發揮地方政府的職能,強化上下級部門之間的溝通協作,逐步由專項執法轉變實現綜合執法。此外還要對管理海洋生態環境部門的職責進行確定的劃分,避免出現職能沖突或重疊,建立健全深入有效的合作機制,各部門之間實現信息共享,聯合執法,逐步形成明確分工又高度合作的執法體系。同時還應建立起對海洋生態環境管理部門的監管機構,對海洋環境治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更好的促進海洋生態環境保護事業的健康發展。
4.3強化完善海洋生態環境保護執法隊伍建設
組建成一支業務能力過硬、綜合素質突出的海洋環境保護執法隊伍,使其成為作為我國海洋生態環境保護機制順利運行的人力資源保證。目前,我國海洋生態環境保護方面的執法人員仍分散在各個地區的不同部門,相對很難實現統一的跨區高效合作合力。為保證執法人員的執法能力和業務水平,可將分散的執法人員進行集中,進行統一的學習培訓和調配,強化執法人員對相關法律法規的掌握,提高團隊合作能力,更好的對破壞海洋生態環境的行為進行執法。此外,在對執法人員進行選拔和任用時,應設置較高的標準和要求,從中選撥出專業知識過硬、綜合素質高的人才加入高海洋生態環境保護的執法隊伍中來。最后,還要定期對執法人員進行考核和評價,促使他們不斷進步,更好的保護執法隊伍的專業性和純潔性。
5結束語
隨著我國建設海洋強國戰略步伐不斷深入,社會各界對海洋生態環境的保護意識日益加強,要實現海洋強國的目標,離不開健康的海洋生態環境保護,而我們在海洋環境保護機制的推行方面還存在很多不足,仍有更艱難的路要走,如何完善健全保我國的海洋生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機制,對我國保護海洋生態環境穩定健康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
參考文獻
[1]王剛,毛楊.海洋環境治理的注意力變遷:基于政策內容與社會網絡的分析[J].中國海洋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9,01:29-37.
[2]孫夢爽,王曉琳.加大海洋環境保護監督力度,守衛那片湛藍海洋[J].中國人大,2019,03:24-26.
[3]陳倩.海洋污染問題及防治對策[J].環境與發展,2019,3105:36+38.
[4]胡求光,沈偉騰,陳琦.中國海洋生態損害的制度根源及治理對策分析[J].農業經濟問題,2019,07:113-122.
作者:戴秉揚 符史勇 單位:海南省海洋監測預報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