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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經過近四十年的發展和完善,我國的環境標準已形成了“兩級五類”的完整體系。基層監測人員在執法監測中對環境標準的選擇,要結合環境影響批復和污染工藝、排放去向進行綜合考慮。在排污許可證上載明的污染物排放濃度與排放標準中規定的濃度限值不一致的情況下,應慎重選取排放標準規定的濃度限值。使用環境標準的基本原則是地方標準優先于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優先于綜合標準,新標準優先于舊標準,地方政府文件不具有標準效力。
【關鍵詞】環境監測;行政執法;環境標準;標準選用
1引言
國家市場監管總局、生態環境部聯合印發的《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生態環境監測機構評審補充要求》第二十二條規定,如果客戶要求在環境監測報告中給出是否符合環境標準的判明時,相關監測人員應了解這些環境標準的適用范圍,具備基本的判定能力。當前,環境監測監察隊伍實施省以下垂直管理,縣區級監測站、監察大隊人員的主要工作將轉變為以執法監測為主,看到監測數據要知道超標與否,這就必須清楚該排污單位應執行哪個環境標準,具備較好的判定能力。
2標準體系
要想熟練地運用環境標準,首先要先弄清楚環境標準有哪些構成。經過近四十年的發展和完善,我國的環境標準已基本形成了“兩級五類”的完整體系。這里,所謂“兩級”指的是國家級環境標準和地方級環境標準,“五類”指以環境質量標準、污染物排放(控制)標準和環境監測標準這三類標準為核心,再加上環境基礎標準與標準制修訂規范、管理規范類環境保護標準這兩類標準在內的國家環境保護標準體系。其次要弄清楚環境標準的特點,既具有一般標準體系的特點,又具有法律體系的特性,強制性標準具有法律約束力。
2.1國家級環境標準。國家級環境標準包括:國家環境質量標準、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國家環境監測方法標準、國家環境標準樣品標準和國家環境基礎標準五類[1]。以符號GB表示國家強制標準,以符號GB/T表示國家推薦標準。近年來,生態環境部牽頭制定了大量環境保護行業標準,對國家級環境標準進行了補充和完善,分別以符號HJ、HJ/T表征強制標準、推薦標準。在“兩級五類”的環境標準體系中,人們將生態環境部制定的行業標準也看作國家級標準。2.2省級環境標準地方級環境標準,是對國家環境標準的補充和完善。只能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市、縣級政府是無權制定地方標準的。可以列入省級環境標準的主要是環境質量標準、污染物排放標準。近年來,為打贏環境污染防治攻堅戰,有的地方將VOC排放控制指標納入地方環境標準。地方環境標準通常以符號DB表示,地方制定的標準獲得批準后必須依法報生態環境部備案。
2.3環境標準的其他分類。除了上面說的按照層級分為國家級標準、地方級標準之外,常見的還有按照適用范圍分為綜合標準、行業標準,按按標準用途分為環境質量標準、污染物排放標準、環境基礎標準和環境方法標準,按介質對象分為水環境標準、大氣環境標準等。
3執法監測中環境標準的使用
執法過程中,社會環境監測機構出具的監測報告中通常只給出監測數據,而不作判定,使基層執法人員無所適從。這就涉及如何根據環境污染工藝、污染排放去向和環評批復選擇正確的標準。
3.1地方標準與國家標準的關系。在我國現行的五類標準中,只有環境質量標準和污染物排放標準這兩類,法律規定授權省級政府有權制定地方標準,以省生態環境廳和省市場監管局的名義聯合,具有強制執行力。環境監測方法標準等其他三類標準一般沒有地方標準。偶有個別省因缺少特定因子的國家分析方法標準而制定地方監測方法標準,也僅作推薦標準使用,不具有強制性。在實際工作中,地方標準具有優先執行權,即地標優先原則;如果國家標準修訂后嚴于地方標準,就應執行國家標準,即從嚴原則;如果個別因子指標地標嚴,而另一些因子指標國標嚴,則相關因子指標執行最嚴的標準,即全面原則[2]。此外,對于地方標準中未作規定但排污單位有排放的污染因子,應執行國家排放標準中相應的污染物指標。例如,新鄉市的衛輝天瑞水泥有限公司,屬于水泥制造行業,該公司主要污染物為顆粒物,國家標準GB4915—2001《水泥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中顆粒物排放標準為30mg/m3,河南省地方標準DB41/1953—2020《水泥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中排放標準為10mg/m3,根據地標優先原則,該企業應執行河南省地方標準的要求。
3.2綜合標準與行業標準的關系。按照本行業的生產工藝、產排污特性制定的行業污染標準,其污染物控制指標比較有針對性,而且污染因子也很全面,所以在執法監測中應優先執行行業排放標準。對于排污單位有事實排放,而行業排放標準中未規定限值的污染因子,則要執行綜合污染排放標準的要求[3]。例如,GB20952—2007《加油站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中未規定非甲烷總烴的排放限值,加油站附近大氣污染物無組織排放只能執行GB16297—1996《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原則上,在執法監測中首先要參照環境批復文件考慮有無行業標準,如果連環評文件都沒有,那就要結合生產工藝和污染物產生量確定其行業類別。其次在沒有行業標準的前提下,才會結合介質類型適用綜合污染排放標準。例如,GB13271—2014《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等。最后要注意對時間節點的把握,一般情況下,國家或地方新的排放標準后,會預留一定的過渡期,同時,在新建項目和原有項目標準的執行時間上作出相應的安排,但也有新制定的標準自實施之日起原先標準即作廢。因此,在執法監測中,應特別注意標準執行的時間節點,重點關注新建項目和現有項目在標準執行上的差別。
3.3正確理解環境標準的適用范圍。無論是環境質量標準,還是污染物排放標準,都規定有適用范圍,超范圍出具的監測數據無效。首先,在選用標準前必須仔細核查生產工藝。例如,GB31572—2015《合成樹脂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中規定合成樹脂企業內單體生產裝置執行GB31571—2015《石油化學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聚氯乙烯樹脂(PVC)生產裝置執行GB15581—2016《燒堿及聚氯乙烯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2011年的GB27631—2011《發酵酒精和白酒工業水污染排放標準》,適用范圍是發酵酒精和白酒工業生產設施產生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即從事白酒勾兌的單位適用此標準;有的從事酒類包裝及運輸業的單位,其污水排放執行GB8978—1996《污水綜合排放標準》。近年來,環境標準的修改單經常出現,只要掌握修改單的適用范圍與原環境標準相一致即可,修改單沒提到的就適用原標準的規定。
3.4地方政府文件不具有標準效力。執法監測中,經常遇到地方政府提出企業的深度治理要求,將達到深度治理要求的排放限值列在排污許可證上,這種排放限值往往比對應的排放標準更嚴格,因其不具有地方標準的性質[4],不能作為執法依據。例如,河南省環境污染攻堅辦下發的《關于全省開展工業企業揮發性有機物專項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議值的通知》(豫環攻堅辦〔2017〕162號),該通知對石油煉制、石油化工、工業涂裝、包裝印刷等企業涉及揮發性有機物給出了排放限值。執法監測過程中,此類限值不具有強制性,不能作為執法監測中的環境標準使用。
4結語
執法監測中正確使用環境標準是個經驗積累的過程,涉及的知識面比較廣,需要在工作中不斷總結和積累。環境標準使用對了,環境執法就有了技術支撐,而一旦環境標準使用錯了,環境執法的結果就此完結,無法對環境違法行為實施制裁,這其中的人員有可能因失職瀆職受到牽連。
【參考文獻】
【1】杜英蓮.建設項目竣工環保驗收監測中環境標準的選用[J].環境保護與循環經濟,2018,43(4):72.
【2】楊澤宏.環境標準在環境工程監測中的應用探討[J].監測與分析,2018,26(04):181.
【3】趙偉,邱震宇.環境工程監測中環境標準應用的價值分析[J].科技風,2013,418(21):140.
【4】寧薇,郭寶.提升環境監測質量管理工作的有效性研究[J].資源節約與環保,2016,27(11):82.
作者:曹向陽 司念 呂玉新 單位:河南宏達檢測技術有限公司 河南省新鄉生態環境監測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