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尋找寫作靈感?中文期刊網用心挑選的政策性農業保險論文,希望能為您的閱讀和創作帶來靈感,歡迎大家閱讀并分享。
一是納入保險目錄的農產品分必保和選保兩大類,其中能繁母豬、奶牛、油菜、水稻為必保農產品,各地區可以根據本地農業產業發展特色、產業規劃和實際風險狀況,選擇不超過6種選保農產品;二是共保體保險保障的對象以農業企業、種養大戶和農民合作社為主,其中符合條件的所有農戶都可以參保能繁母豬、奶牛、油菜的保險;三是共保體保險以保障投保主體的物化成本為主,保險金額一般是承包農產品物化成本的50%,保險責任以暴雨、洪水等主要自然災害為主;四是各級政府均對參加共保體保險的農戶進行保險費補貼,其中能繁母豬保險費補貼最高,達到80%,水稻保險費補貼75%,蔬菜等經濟作物的保險費補貼45%;五是共保體保險實行有限額的賠付責任,其中保險賠付在當年保險費2倍以內的,由共保體中各保險公司承擔全部的賠付責任。如果超過當年保險費2倍,超過部分由政府與共保體各保險公司按比例分擔;六是理賠支付分兩次進行,發生災害損失時,首先由共保體中的保險公司先向受損農戶支付核定賠款的50%,剩余部分在保險年度末統計完全年總賠款后,按照前述賠付責任承擔比例再對受損農戶支付余款;七是對共保體中的各保險公司實行以險養險的經營支持,鼓勵共保體中的各保險公司承保縣及縣以下財政撥款機關事業單位的車輛險和綜合財產險等業務以及開展農村建房險等其他涉農險種的開發與承辦,以彌補共保體中各保險公司在經營農業保險時出現的虧損;八是建立巨災風險準備金制度。伴隨農業巨災風險的是承保保險公司的巨額損失,這也是杭州市政策性農業保險共保體經營模式的最大后顧之憂。為了提高巨災風險的承受能力,2011年浙江省在全國率先建立了政策性農業保險巨災風險準備金制度,按當年保險費25%提取巨災風險保險準備金,逐年積累、專款專用。
2杭州市政策性農業保險的運行效率分析
在杭州市政策性農業保險的這種模式中,政府所起的作用非常顯著,在災后恢復生產、農戶損失補償方面正在發揮著越來越大作用。但不可否認的是,杭州市政策性農業保險共保體模式在運行過程中,也存在著一些局限性及與發達國家政策性農業保險共性的問題。
2.1農業自然災
害的系統風險和農業保險的道德風險問題還沒有有效解決浙江地處我國東部沿海地區,農業自然災害高風險和低風險地區分布較為廣泛,在遇到重大災害的時候,政府和共保體按照比例進行風險分擔,但是風險分區、保險費率和區域風險系數差別并不大,在采取農戶自愿參保的情況下,必然導致高風險地區參加積極性增加,低風險地區參保積極性下降,進而出現一些地區超賠,而一些地區參保率不足,風險不能在系統內通過大數法則有效分散,不利于其自身基金積累和抗風險能力的提高。
2.2對種養大戶
等新型生產經營主體的吸引力較大,對普通小農戶的覆蓋面不足杭州市政策性農業保險的共保體模式重點面向種養大戶、農民合作社和農業龍頭企業等承保,對普通小農戶則以自愿參保為主,而普通小農戶由于耕地少、農業收入在家庭收入中比例下降,對農業保險的購買意愿非常低,但是遭受自然災害損失時,又是自身難以抵御的,這個矛盾目前還很難解決。雖然地方政府對農戶進行財政項目扶持時要求其必須參加共保體的政策性農業保險,但是這并不能從根本上改變普通小農戶在購買農業保險時自身的成本效益核算。根據相關的調查分析,農戶經營規模越大,就越傾向于購買農業保險。從實證分析結果來看,農戶水稻種植面積每增加1%,保險支付意愿會增加0.581%。
2.3農業自然災
害風險再分擔機制還不夠完善浙江作為經常遭受自然災害的省份,發生巨災的可能性比較大,全省每年因自然災害造成的農業直接損失平均在40億元左右,遇到大災之年農業直接損失則在100億元以上,共保體承擔的風險也相應隨之增加。為避免特大自然災害對農業和農民的影響,成熟的農業保險市場,普遍有再保險機制的支持,而在這方面,浙江省共保體模式的試點中尚未有新的突破。雖然浙江省政府已經建立了巨災風險準備金制度,但是運行時間尚短,資金積累還不夠充分,對巨災風險的抵御能力有限。此外,浙江省政府雖然財力相對充裕,政府目前和今后一個時期內有能力為共保體經營政策性農業保險進行財政兜底,但是考慮到美國等發達國家的經驗教訓,這并不是一個健康的可持續的長效機制。杭州市政策性農業保險共保體經營模式的最終發展走向,依然需要在理論上和實踐中加以高度關注。
3提升杭州市政策性農業保險的對策建議
3.1推進適度規
模經營,提高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對保險的需求國內外農業保險的實踐證明,種植規模是影響農民對農業保險支付意愿非常顯著的因素,規模越大的種植大戶對保險的支付意愿越強烈,甚至可以自己承擔全部保費以期得到保險的風險保障。目前,隨著農村勞動力持續向非農產業和城鎮轉移就業,農村土地流轉加快,農業規模經營呈明顯增加趨勢,種植大戶、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不斷涌現,他們對政策性農業保險的需求是迫切的。但是,我們必須認識到,農業規模經營和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成長是一個歷史的進程,必須從實際國情和現代農業發展規律出發,必須與城鎮化進程、農業人口轉移程度、農業技術進步、生產力水平和農業社會化服務水平相適應,不可拔苗助長,必須堅持在適度規模的尺度下培育新型農業經營主體。
3.2建立巨災風
險分散轉移機制,確保政策性農業保險大災賠付能力農業自然災害風險是典型的巨災風險,在時間和空間上不易分散,一旦遭遇巨災損失,會吞噬掉共保體中各保險公司多年積累的準備金甚至資本金,因此迫切需要在政府支持下建立多層次的農業自然災害巨災風險分散轉移機制,形成農業自然災害巨災風險損失多方承擔、共同化解的風險保障體系。具體來說,可從以下幾方面著手:一是建立政策性農業保險再保險制度。再保險是分散保險風險的一種有效手段,應該逐步建立完善的政策性農業保險再保險機制,為政策性農業保險經營主體提供充分的再保險保障。可以考慮建立專業的政策性農業保險再保險公司,為承保政策性農業保險的各保險公司提供價格合理的再保險保障,分擔其承保的農業自然災害巨災風險,促進政策性農業保險的健康發展。二是建立政策性農業保險巨災風險準備金制度。應建立區域性的政策性農業保險巨災風險準備金制度,對遭受農業自然災害巨災損失的政策性農業保險和再保險公司提供一定程度的補償,增強其抵御農業自然災害巨災風險的能力。
3.3建立多層次
農民收入支持體系,提高農民保險支付能力政策性農業保險的發展,離不開廣大農民的積極參與,這種參與不僅僅需要農民的風險轉移分擔意識和合作意識,更需要的是農民有足夠的經濟支付能力。再好的機制設計,最終都要落實到農民是否有能力去為保險付費。要效仿發達國家經驗,建立農民收入支持體系。為避免與WTO規則的沖突,美國、歐盟等發達國家在逐步削減農產品價格補貼的同時,逐步建立了符合綠箱政策的農民收入支持體系。但是我國由于受到財政實力和其他因素的制約,一直都沒有在農民收入支持措施上做出太大的投入。各地可根據不同的地區、不同的作物、不同的險種、不同的保障水平等,建立多層次的農民收入支持體系,實施不同的支持力度,以引導農民更多的走向市場,增強經營能力,承擔更多的自然風險和市場風險,同時也可以據此進行農業結構調整導向。
作者:馮冠勝 單位:中國計量學院經管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