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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保險和農村信貸的合作可以有效解決農戶“貸款難”的問題,推動農村經濟的發展。但我國“農業保險+農村信貸”合作機制仍處于初級階段,保險公司與信貸機構之間缺乏深度合作,此外該合作機制還存在著監管及法律法規不完善等問題。論文介紹了“農業保險+農村信貸”合作機制發展與現狀,并對其存在問題進行了分析,在此基礎上提出相應的的對策建議,以期助推“農業保險+農村信貸”合作機制的進一步發展。我國是農業大國,農業是我國國民經濟的基礎。在農村金融體系中,信貸機構可以為農戶提供農業生產所需的資金,但是由于缺少合適的抵押品,往往會出現農戶“貸款難”的問題,而農業保險可以有效提高農戶的信用等級,降低違約風險。“農業保險+農村信貸”合作機制可以有效解決農戶“貸款難”的問題,推動農村經濟的發展。
1我國“農業保險+農村信貸”發展與現狀
近年來,國家對農業保險與農村信貸的合作越來越重視,很多政策文件中都提及了二者的合作。2019年的《關于加快農業保險高質量發展的指導意見》中提到“推進農業保險與信貸、擔保、期貨(權)等金融工具聯動”,凸顯了國家對二者合作的重視。我國目前具有代表性的“農業保險+農村信貸”合作模式有三種,分別是廣東省的“農業保險+小額貸款利率優惠”模式,安徽省的“農業保險+小額信貸”模式,以及新疆的“保險+信貸+財政補貼”模式。[1]“農業保險+小額貸款利率優惠”模式最早由廣東省佛山市在2007年試行。若農戶購買了農業保險,可以享受一定的保費補貼,并且在申請農業貸款時可享受5%的利率優惠,該模式不僅減輕了農戶的還款壓力,還提高了農戶的投保積極性。2009年,安徽省財政廳制定了《安徽省關于開展農村“信貸+保險”試點工作的通知》,拉開了安徽省探索銀保合作的序幕,為促進當地草莓業發展,合肥市長豐縣與國元農業保險公司開展“信貸+保險”合作,在2009年8月19日推出首個試點產品“草莓種植信貸保險”,當農戶因故不能還款時,保險賠款優先理賠給銀行,有效降低了銀行的不良貸款率。“保險+信貸+財政補貼”模式是新疆主要實行的合作模式,信貸機構將農戶是否辦理農業保險納入信貸審核環節,要求農戶參加農業保險,但政府會就農業保險給予一定的補貼。除了上述三種較為典型的合作模式外,近年來在政策鼓勵下,河北、山東、江蘇等多個省份都陸續開展“農業保險+農村信貸”合作模式探索。2010年,張家口沽源縣人民銀行支行和農村信用聯社合作開展了“公司擔保+保險+信通卡質押”合作模式,取得了較好的效果。2016年6月28日,中國人民保險集團與阜平縣人民政府舉行“政融保”金融扶貧項目合作簽約,開創了“金融扶貧、保險先行”的阜平模式,該模式是保險精準助力扶貧的積極探索,有效解決了阜平縣農戶“貸款難”問題。2014年,山東濟南長清農信聯社與安華農業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合作探索“生豬價格指數保險+銀行貸款”模式。2016年江蘇省積極響應國家政策,開始在全省范圍內推出創新性的銀保合作產品———“農業保險貸”。[2]
2我國“農業保險+農村信貸”合作機制存在的問題
2.1農業保險保障水平不足。農業保險發展水平對農業保險與農村信貸協同發展有著重要的影響,二者合作的主要目的之一就是通過農業保險發揮增信功能,提高農戶信用等級,分散農村信貸機構所面臨的風險,促進農村信貸的發展。[3]農業保險保障水平不足是限制我國農業保險發展的重要原因,當前我國農業保險實行的是“廣覆蓋、低保障”策略。然而,保障水平與農業保險發達的國家相比,仍有較大差距。《中國農業保險保障研究報告(2019)》中指出,我國農業保險總體保障水平是美國的1/5,加拿大的1/3和日本的1/2,保障廣度有較大提升,但保障深度處于較低水平。目前多數農險只保物化成本,如種子、化肥等投入,尚未覆蓋人工成本。以河北省為例,除35個試點大災保險的產糧大縣外,其他地區小麥、玉米、水稻三大糧食作物每畝的保額分別為500元/畝,400元/畝,620元/畝,保額水平較低,僅能覆蓋“直接物化成本”,損失補償能力有限。農戶即使投保農業保險,也不能充分分散農村信貸機構所面臨的信貸風險。[4]
2.2保險公司與信貸機構缺乏合作。雖然很多地區都在積極探索“農業保險+農村信貸”合作模式,但是大多數保險公司和信貸機構的合作僅僅是業務上的簡單對接,二者合作更多的是為了促進各自的發展,而不是從農村金融市場發展的內在要求出發,未能很好地實現保險公司、信貸機構和農戶“三方共贏”。[5]很多保險公司向農村信貸機構支付一定的費用,委托信貸機構利用其廣泛的網點代銷農業保險,擴大農業保險的銷售渠道。目前二者還沒有建立完善的資源共享機制,導致保險公司在設計保險產品時,不能充分解決產品和需求不匹配的現象。
2.3缺乏監管及法律法規。農村經濟的健康發展離不開金融監管,農業保險與農村信貸二者的合作同樣離不開金融監管,金融監管是確保農村信貸機構和保險公司穩健經營、維持農村信用體系的穩定、促進經濟發展的重要保證。但是目前我國農村金融監管還存在某些問題,比如銀保監會的監管重點還是放在大城市,對偏遠地區的監管還比較松懈;農村金融監管缺乏動態跟蹤,監管工作落后于農村經濟的發展等。[6]此外,金融監管本質上就是中央銀行或其他金融監管機構依據國家法律規定對整個金融業實施的監督管理,因此農村金融監管離不開法律法規的支持。[7]目前還沒有專門的法律法規對農業保險與農村信貸合作進行約束,法律法規的不完善不僅會增加二者合作的風險,還易引發各種糾紛損害農戶的權益。
3發展“農業保險+農村信貸”合作機制的建議
3.1提高農業保險保障水平。“擴面、增品、提標”是我國今后一段時間農業發展的總思路,也是提高農業保險保障程度的重要途徑首先,提高農業保險的保險金額,使農業保險由“保成本”向“保價格、保收入”轉變。農業保險保險金額的提高可以使農業保險更好地發揮風險保障作用,穩定農戶收入,進而提高農戶的貸款可獲得性。其次,我國地大物博,各省市都有自己的特色農產品,比如新疆地區的哈密瓜、薄皮核桃;西藏地區的耗牛、藏豬、青稞等。目前很多貧困地區的農戶就是以種植當地特色農產品為主,但許多地方特色農產品還沒有相應的農業保險,各地應該因地制宜開發優勢特色農產品保險,并逐步提高地方優勢特色農產品保險保費補貼,如此才能使得農戶可以購買到相應的農業保險,為農業生產提供風險保障,發揮農業保險的增信功能。
3.2加深保險公司和信貸機構之間的合作。保險公司和信貸機構之間應盡快建立完善的資源共享機制。第一,保險公司和信貸機構應建立信息共享平臺,一同建立客戶數據庫,并利用各自優勢,加大對農業信息的收集,不斷完善數據庫。信息共享平臺的建立與完善,不僅可以降低保險公司與信貸機構獲取信息的成本,還可以減少雙方面臨的信息不對稱。信貸機構能夠有效地降低信貸風險,而保險公司能夠降低其所面臨的逆選擇及道德風險。第二,保險公司和信貸機構應加大保險產品創新力度,比如根據農業經營主體與小散戶的不同特點和需求,分別設計合適的銀保產品,滿足二者的多樣化需求。第三,保險公司和信貸機構應加強人力資源共享,雙方應重視人才在合作中的重要作用,提高信貸機構銷售人員的保險專業素養,加快培養高素質復合型人才。另外,還要提高銷售人員的職業道德修養,使其能夠根據農戶的實際情況推薦合適的保險產品,而不是為了降低信貸風險進行捆綁銷售。
3.3加強監管,完善法律法規。首先,進一步加強金融監管。2018年4月8日,中國銀保監會舉行了揭牌儀式,正式掛牌運行,我國由“一行三會”轉為“一委一行兩會”,進入金融監管新時期。銀保監會的成立為解決農村金融監管職責不清晰、交叉監管和監管空白等問題提供了契機。在此背景下,銀保監會應進一步加強對“農村信貸+農業保險”模式的風險防控工作,大力開展打擊金融犯罪活動,要對欺騙消費者、損害消費者利益的行為嚴肅查處。[3]其次,通過對現有法律法規的完善補充或專門立法,制定針對“農業保險+農村信貸”的法律法規,使監管有法可依。比如盡快制定我國的《農業保險法》。目前我國主要的金融監管法律和農業保險相關的法律中都沒有對農業保險和農村信貸合作的規定。《農業保險法》的制定,不僅可以促進農業保險的發展,也能對農業保險與農村信貸的合作產生深遠影響。
作者:張天琪 單位:河北經貿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