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的文章需要精心雕琢,小編精選了8篇民間文學范例,供您參考,期待您的閱讀。
民間文學法律保護制度構造
在我國,民間文學藝術是國家或民族多年文化傳承的積淀,作為非物質文化遺產,亦是國家和民族生存和發展的基礎和動力源泉。隨著知識經濟時代的到來,民間文學藝術傳在承和傳播的過程中,產生了越來越多的糾紛,使得民間文學藝術的保護逐漸被重視起來。就現狀而言,民間文學藝術的法律保護力度與其重要性一直極不協調。 一、民間文學藝術法律保護的現狀 民間文學藝術,是指由勞動人民集體或不特定人創作的,具有傳統性或反映該群體某些特有特征的,由該群體不斷傳承和發展的,體現其風俗習慣、生活歷史、心理特征、自然環境、宗教信仰的文學和藝術形式的總和。其作為人類精神和物質文明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社會成員進行創造性活動的基礎和來源。而根據1990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6條之規定,卻只對“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著作權的保護粗略規定由國務院另行規定。且著作權法頒布至今,也未有如《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著作權保護辦法》這樣的行政法規,對其進行補充和完善。由此可見,一方面我國現有的法律只對由民間文學藝術形成的作品進行保護,從而限制了其他形式的民間文學藝術的保護,降低了對民間文學藝術的保護力度。另一方面,對民間文學藝術的保護,存在法律制度的缺失,一則是現有的對民間文學藝術進行保護的多為地方性行政法規或政府規章,保護范圍有限;二則是法律中并未構建具體制度對民間文學藝術進行調整和規制。這些情形的存在,都使得民間文學藝術保護的現狀堪憂,而社會生活中人們為了權屬和財產利益糾紛不斷的現象,更使得構建有效的法律、法規對民間文學藝術進行保護的需要尤為迫切。 參照1982年6月由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和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會議通過的《關于保護民間文學藝術表現方式以抵制非法利用和其他不法行為的國內法律示范條款》的內容,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民間文學藝術的表現形式主要包括:(1)文學的表現形式,如民間故事、民間謎語、民間詩歌等;(2)音樂和戲曲的表現形式,如民歌、民間樂曲、民間曲藝、民間戲劇等;(3)動作的表現形式,如民間舞蹈、民間雜技藝術、各種儀式的藝術形式等;(4)有形的表現形式,主要是民間工藝品、民間繪畫、民間雕塑、民間剪紙、民間刺繡、民間編織及民間服飾、民間建筑等。[1] 現實生活中,對民間文學藝術的發掘和利用存在著諸多問題:為不正當目的,在收集、挖掘、整理和改編的過程中,任意歪曲、濫用民間文學藝術的個人和公司大量存在,損害了民間文學藝術本身的內涵和價值;外國公司和個人以旅游或考察為名,采集我國各類民間文學藝術形式,導致其流失到國外的例子屢見不鮮,使其被大規模無償利用而得不到任何經濟補償;為牟取商業利益,不合理和不科學使用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情況亦是比比皆是,破壞了民間文學藝術的完整性和傳統性。 二、民間文學藝術法律保護的內容 依據傳統民法和知識產權法的立法思路,我國對民間文學藝術的法律保護的重點可以劃分為三個方面,即權利主體、權利客體、保護內容,具體而言,應有以下內容。 第一,明確民間文學藝術及其作品的權利主體。 目前學術界對民間文學藝術主體的認定并不統一,主要觀點有國家、民族等群體、國家民族雙層主體等?,F實生活中,民眾對各種具體形式的民間文學藝術所能帶來的各項權益并不明晰,長久的歷史傳承、加工、修改等也使得真正的原始創作者難以界定,而從有利于民間文學藝術傳承和傳播的角度,法律必須相對明確其權利主體才能對其進行有力保護。因此筆者認為對于能依據現有的法律、法規進行保護的民間文學藝術作品,可將其主體確定為著作權人,享有著作權法規定的一切權益。對于除民間文學藝術作品以外的其他形式的民間文學藝術,在無法查證真正的原始創作者的情況下,由當地政府作為其權利主體。如此,一方面,有利于維護國家和民族的利益,擴大對民間文學藝術的保護范圍,加強保護力度。另一方面,便于在民間文學藝術發生權屬糾紛、侵權行為的情況下,政府作為訴訟主體參加訴訟。司法實踐中,“烏蘇里船歌案”就證實了人民政府作為民間文學藝術權利主體的可行性,維護了公眾的利益。 第二,對民間文學藝術保護的客體分層次保護。 前文所述的民間文學藝術的表現形式主要有四類,但這四類表現形式并不都需要通過法律形式進行保護,且對不同的民間文學藝術進行法律保護的程度亦是不一致的,應分層次進行保護。對已廣為流傳的、獨創性較低的、難以體現群體的傳統的特有特征的,可以允許本國國民自由使用和利用,但其他國家如要使用仍應得到當地政府的同意并給予合理的經濟報償。如此,類似《花木蘭》《功夫熊貓》等利用中國元素和民間文學藝術的作品將大量存在,不僅不能給此類民間文學藝術發源地人民帶來物質利益,而且還會傷害發源地人民的感情。對由民間文學藝術加工、整理并進行創造的民間文學藝術形成的作品,應以著作權法加以保護,而對其他形式的民間文學藝術,具有獨創性、體現傳統特征的,則可以通過其他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依據當地的具體實際情況予以保護。 第三,給予民間文學藝術的權利內容以充分地保護。民間文學藝術作為人類的智力勞動成果,其權利內容可分為兩大塊:(1)精神權利,如署名權,一切使用者在使用有關民間文學藝術表達形式時,都必須采用適當方式,注明該文學藝術的特定群體來源和地理位置的來源;保護作品完整權,以保護民間文學藝術不受不正當使用和歪曲,維護其發源地民眾的文化尊嚴權和情感;修改權,以使得社會群體和傳承人得以修改或授權他人修改文學藝術以及作品的權利,更好地體現其價值。(2)財產權利,目前主要被授予和保護民間文學藝術權利主體的財產權利為,復制權、翻譯權、傳播權、付酬權,而類似改編權等權利的授予和保護則需依據其創造性慎重對待。當然,如若依據民間文學藝術的內容而形成的作品,其也應得到著作權法的全面保護,享有著作權人所應享有的一切權利。此外,有權利就必有救濟,因而當民間文學藝術的權利內容受到不法侵害時,應賦予權利主體請求停止侵害、賠償損失等權利。#p#分頁標題#e# 三、民間文學藝術法律保護的制度構建 前文所述,民間文學藝術的表現形式多種多樣,而我國在民間文學藝術領域亦有著豐富的底蘊,因此對民間文學藝術進行法律保護,就不能僅僅局限在保護具有版權特征的民間文學藝術作品上,還需對其他未形成作品的民間文學藝術表現形式進行法律保護。且僅以著作權法這一單法律形式進行保護亦是遠遠不夠的,還需通過專利法、商標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法律,并配套以相應的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等加以全面保護。而在民間文學藝術保護的制度上,可以說目前仍是一片空白,因此構建相應的法律制度對民間文學藝術進行保護顯得極為重要和迫切。具體而言,可采用以下制度: 一是,加快作為著作權客體的民間文學藝術相關配套措施的出臺?,F階段應該盡快通過彌補著作權法對“民間文學”的規定僅限于“作品”的這個缺陷,從著作權這方面保護民間文學藝術,以保存和保護民間文學藝術為立法宗旨承認民間文學藝術創作地的群體性利益,賦予民間文學藝術原始創作者以法律承認的財產性權利和精神利益,通過設置一定的機構來明確著作權的主體。同時對權利的行使作出一定限制,比如對一些十分重要的民間文學藝術及其相關歷史資料禁止出售或者轉讓給國外機構或個人。對民間文學藝術的保護由國家文化行政部門負責,對民間文學藝術的貶損、歪曲、不合理使用等行為,給予權利主體訴權,這樣就能大大拓寬民間文學藝術尋求司法救濟的途徑。在對民間文學藝術使用的層面上可以借鑒著作權已有的制度,采取許可使用和收費制度,并引進著作權法中的合理使用原則和強制許可原則。對于使用的費用可根據不同的情況予以規定,收取的費用用于權利主體機構的運轉和被使用的民間文學藝術的保存、發揚和傳承。 二是,完善商標制度對民間文學藝術的保護。 我國商標法對民間文學藝術的保護主要是集體商標和證明商標的保護,亦即保護來源群落對商標的運用。雖然商標法的目的在于保證商品與服務質量,與民間文學藝術的保護目的不同,但是在民間文學藝術保護缺乏統一、明確的制度時,商標法的某些具體制度仍舊可以做適當擴展以起到暫時保護民間文學藝術的作用。雖然《商標法事實條例》第6條規定地理標志可以“作為證明商標或者集體商標申請注冊”,《商標法》也對禁止使用和注冊虛假地理標志做了規定,但是這種地理標志的權利主體到底是誰,現行法律并沒有做明確的規定。因此,筆者認為有必要對地理標志的權利主體做出規定,這不僅可以體現出對民間文學藝術和來源群體的尊重,也可以通過商標權利人對權利的行使和支配使得民間文學藝術更好地融入市場救濟,加快傳播速度。 通過權利人行使商標禁止權縮小仿制商品的生存空間,更有利于民間文學藝術的保障。 總之,民間文學藝術作為人類文明的瑰寶在法律保護方面存在諸多復雜的問題,對其的保存與保護有利于弘揚我華夏文明、擴大我國在國際上的影響力。但我國民間文學藝術的法律保護現狀令人堪憂,一種理想的保護模式亟須建立。這無疑需要理論界和實務界的共同努力,從而使中華民族的傳統民間文學藝術得到有效的保護,并在開發利用的同時將其發揚光大。
民俗學民間文學創建思考
本文作者:陳麗琴 單位:廣西民族大學文學院
通過這些情境的創設,把學生引入傳統節日習俗的情境之中,喚起學生的好奇心,使他們主動參與到教學過程中來。課堂教學也要關注精神環境。教師生態主體在教學過程中要注重構建師生和諧與互動的關系,即教師愛護學生,對學生要給予信任和尊重,在課堂上多用鼓勵、肯定學生的話語,營造輕松、自由、和諧、民主的課堂氣氛。還要注重師生互動與交流,通過演示、對話、討論、合作等方式,師生暢所欲言,傾聽對方的有益見解,使教學成為交流思想、增進情感的過程。
例如,在講到故事和民歌體裁時,可以讓學生到講臺講述故事,唱民歌,老師給予點評和鼓勵。針對目前作為非物質文化遺產重要組成部分的民俗文化的衰落現象,組織學生展開討論,教師加以引導和總結,等等。這種互動交往使師生相互協調,交流溝通,構建和諧、共生的教學課堂。生態教學的外部環境主要是指學生的生活環境。民俗學與民間文學是與現實生活密切相關的學科,因此,教師應根據教學的實際需要,組織學生走出教室,走進社區、農村,進行民俗文化的田野調查,進一步拓展學習場所,創造一個有利于學生發展的教學環境,提供給學生充分發展的時間與空間。
民俗學、民間文學教材不是學生唯一的學習資料,教師要把視野投向更為廣闊的世界,利用可用的學習資源豐富教學內容。如博物館、科技館、科研機構、社區服務機構等都可以成為師生可利用的資源,讓學生通過參觀、訪問、講座、討論和見習、實習等途徑來擴大教學內容的“廣度”。師生可利用相關的文化網站、公共數據庫等網絡資源的信息共享來進行收集資料和學習,教師要向學生介紹一些相關網站,指導學生學習。如“中國民俗學網”有著豐富的教學資料,設有“民俗與民俗學”、“民俗與教育”、“民俗與文化”、“民俗學論壇”、“民俗學博客”等等欄目以及相關民俗文化網站的鏈接,這樣的網站和博客為學生提供了一個更便捷接近民俗的空間。同時,教師要努力發掘日常生活和生產中的有用素材,可設置來源于生活中的綜合實踐活動,組織民俗文化課外研究小組,開展各種與民俗文化有關的活動,有計劃有組織地指導學生深入社區、農村開展民俗文化采風活動,規定每個學生按照課堂上的科學方法,采錄一篇民間文學作品或調查一種民俗事象。
教師除了在課堂教學中授好課之外,應開設一些與民俗文化相關的講座,例如民間文學經典名作欣賞、民族傳統與現代化、民族文化的和諧共生、民族文化沖突與戰爭、民俗文化與網絡時代等等,讓他們了解民俗文化在當今社會生活中的重要性。社會是學習民俗文化的大課堂,民俗學、民間文學教學生態課堂不應僅限于課內校內,而應延伸到課外校外,將視野拓展到整個社會,從社會生活中挖掘動態、豐富、自由的教學內容,讓民俗學、民間文學課堂充盈生活氣息和社會責任感。
情感教學。“情緒要么對智力活動給予強化的影響,要么給予壓抑的影響。在學習中,積極的情緒造成精神的高漲。”④教師在課堂上如果激發起學生的情感,形成良好的課堂氣氛,使學生情緒飽滿、精神高漲地聽課,必定會強化教學效果。因此,民俗學、民間文學教師應該不斷完善自己的知識結構,提高授課藝術,熟練地講授民俗文化內容,在一些問題上要有自己的獨特見解和理論思考,使學生有所啟發。課堂舉例盡可能地選取激發學生情感的材料,莊諧并舉,教學方法豐富多樣,教學語言形象、生動、準確,將學生帶入相應的情境,從而使課堂上師生情緒的共鳴上升為雙方思想的水乳交融。
啟發式教學。民俗學、民間文學教材中選取了很多神話、傳說、故事、歌謠、諺語、歇后語等等,這些民間作品或闡發道理,或抒發思想情感,或針砭時弊,應啟發學生對作品進行思考與判斷。例如民間寓言《揠苗助長》與《南轅北轍》,通過提問題,讓學生在閱讀思索得出答案后就會明白這兩篇寓言的道理:前者闡明解決問題不能只是去治標,而要從治本入手,還要掌握事物本身的特點與規律的道理;后者告誡人們,不論學習或做什么事,如果方向不對,條件越好,離要達到的目的就越遠。這樣,多啟發學生的創造性思維可以激發其創造力。
知識產權法對民間文學藝術保護淺議
摘要:民間文學藝術是現代社會進行文化藝術創新的文化基礎,國際上很早就開始對民間文學藝術進行保護,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大量民間文學藝術面臨著失傳的危險。那么如何更好地保護民間文學藝術,成為一項值得探討的重要工作?,F主要以知識產權法為保護基礎,論述我國民間藝術存在的問題,分析知識產權法對民間藝術保護的合理性以及就知識產權法為基礎提出完善的相關建議和構思。
關鍵詞:民間文學藝術;知識產權法;著作權法;專利法
一、民間文學藝術的概述
(一)民間文學藝術的基本概念
“民間文學藝術”一詞源于英語中的“folklore”,其含義是“民間文學”或者“民眾的傳統和知識”,后被我國民俗學界所引進并采用,形成了現在我們說的“民間文學藝術”。民間文學藝術作品,亦被稱作民間藝術、民間文學作品。從狹義上說,其等同于傳統文化下的民間文義,包括了民間的文學創作表達、民間的歌曲、民間的美術、民間的舞蹈和民間的工藝等方面的內容。從廣義上說,民間文學藝術擴展到民俗生活的各個方面,在生產、生活、信仰、習慣、風俗等領域以某種具體的形態、形式體現的“民俗”有其文化上的審美價值和商業價值,這些表現形式有可能被稱作“民間文學藝術”,被一定區域范圍內的人們接受、傳承、發展。在我國法律界,對民間文學藝術的概念的界定存在不同的觀點,但都認為民間文學藝術必須是被人們接受、認同的思想或情感的表達方式和形式,反映出人們日常生活習慣、風俗、思想等,其符合人們的審美。
(二)民間文學藝術的特點
第一,區域群體性和個體特性。民間文學藝術是由一定區域內具有共同的勞動生活習慣的人們創造出的,是人們共同創造和傳承積累的成果。在一定的區域內和特定時間內,人們存有共同的文化、習俗認同,所表達的思想、生活生產習慣具有共同性,從而形成的民間文學藝術具有區域群體性特征。也只有當民間文學藝術具有區域群體性,才能更被人們所認同和接受,進而使民間文學藝術具有其發展的生命力,得以傳承。但這并不意味著其具排斥個性化的存在,恰恰相反,一項民間文學藝術的表達形式、表達思想就其源頭而言多為個體或某一群體所創造,本身就具有個性特質,且不同區域、不同時期,民間文學藝術本身就具有獨有的特點。因此,民間文學藝術的群體性和個性是融合的,群體性和個性的相互融合促成了民間文學藝術的傳承和發展。第二,傳承性。民間文學藝術的形成不是由個人直接創作就完成并就此結束的,而是在社會生產生活中,由人們以口傳、身教等方式經歷世代相傳發展沉淀下來的智慧成果。民間文學藝術最終形成是一個連續不斷的過程,在傳承中發展,在發展中傳承,如此循序不斷。不論是民間文學藝術所表達的思想還是表達方式,通常都是通過口傳身教的方式開展,其因每項民間文學藝術的不同、人們對其理解的不同而有所改變,但其原有藝術所表達的思想,形式并未完全改變,因此民間文學藝術飽含著傳承性的顯著特征。第三,變動性、發展性。發展是一個取其精華去其糟粕的過程,同樣民間文學藝術的傳播、傳承亦是處在一個變動發展過程中。一項具體的民間文學藝術流傳至今,不可能是一成不變的,它從形成創作到被認同被接受再到傳承、發展,是一個動態過程。在傳承上的時間連續性使其擁有鮮明的時代特征,因此民間文學藝術在各個時代進行傳承有其變動性的特點。此外,民間文學藝術的群體性也要求民間文學藝術擁有發展性,在特定的區域內,一項具體的民間文學藝術必須得到大多數人的認可才能進行傳承發展,而每個區域內、每個時代人們的審美觀、認同感因其生產生活條件、習慣、風俗的不同而存在差異,因此民間文學藝術在傳播的過程中必須在其原有的創作基礎上進行發展。
馬克思主義民間文學寧德畬茶文化記憶
摘要:在當代,立足馬克思主義文藝觀,以馬克思與恩格斯對民間文學的研究理念,深入探索地方民族文化記憶的繼承與發展,有利于從經典理論的視角,展開對民族文化的保護。而寧德畬族茶葉文化,以豐富的表現形式,承載并傳承寧德畬民“大眾古俗”的歷史記憶。畬茶文化記憶經由茶俗到茶歌,由口傳文學到文字記載,暗藏寧德畬民的“天人合一”的和諧生態觀。立足畬茶藥用價值的畬民文學,以畬茶為文化符號,挖掘民俗史中的民族智慧,并延襲寧德畬民文化記憶。畬族民歌與畬家茶俗,記錄了寧德畬茶從精品貢茶到規模化茶產業的畬茶種植史,也是一部寧德畬民致富史。而畬民茶文藝以豐富的文化演繹形式,立體生動地還原了寧德畬茶古俗,立足民族文化記憶,向世界講述源于寧德畬茶的“中國故事”。
關鍵詞:馬克思主義;民間文學;寧德畬族;畬茶;文化記憶
歷代中華優秀民族文化,作為研究中華文明的模板,具有極強的凝聚力與兼容性,在東西方文化互鑒上,具有民族史研究意義與文明母本的參考價值。作為馬克思主義文化觀在探索人類社會發展規律時的重要資料來源,民族文學中世代累積的文化記憶,以其“民間故事書”的形式,為保留人類思想與文化中的寶貴成就奠定了堅實的史料基礎。在以山海地域為主要生態特色的寧德畬族茶文化建構過程中,寧德畬族茶鄉立足世代茶俗中的民族史,在山海墾拓與耕耘中,將有關畬茶的文化記憶融入畬歌與史傳中,寧德畬族茶文化對民族精神起到了深度滋養作用。在建設美麗鄉村的歷程中,總書記曾倡導,將寧德“山海”與“海經”唱好、念活,深入發掘民俗文章的文化內涵,活用“畬茶古廉紅”文化元素,帶動寧德“民族風情型”畬村的設計,以茶葉生產與茶葉旅游,使寧德畬村擺脫貧困,同時實現民族文化的傳承與發展[1]。總書記在寧德工作期間,極為重視當地畬族茶鄉自然生態的保護與重塑,而寧德眾畬茶產地,由當初的貧困閉塞,到如今的生態與經濟共同發展,建成了畬漢民族共融的美麗鄉村,亦為對總書記期望寧德“擺脫貧困”的最佳答卷。而重拾寧德畬族茶俗史,亦是立足當地茶葉經濟與茶文化發展實踐,力行學史、學史增信,是畬族茶鄉經濟與文化全面發展的理論研究重點。而立足當下重拾民族歷史、于史傳中再現畬族集體性文化記憶,既是發展地方文化生態、振興民族文化的理論突破口,也是立足地域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重要實踐。
一、從茶俗到茶史:寧德畬族的茶文化記憶
恩格斯指出,當代問題可以從古老的民間故事書中汲取智慧力量,源于人民的優秀民間智慧,形成了世代的深刻民族智慧,引導著優美歷史傳說在民族間的流傳與互鑒。而畬茶作為寧德畬民的重要民俗對應物,迎合了地域性民族文化融合的“大眾古俗”,即以寧德畬族民族史為主導的集體性文化記憶,也是寧德畬民“智力創造物”(mentifacts)和“人工創造物”(artifacts)所合力鑄就的“超有機體”(superorgan-ic)[2]。援引威廉•格林提出的關于民間故事起源的看法,認為民間故事是遠古神話在后世的變形物,承載了民族的最初記憶與生存智慧,從文化記憶層面詮釋了“大眾古俗”的淵源。而推演到具體民族的“大眾古俗”,地方民俗以“大眾古俗”(popularantiquities)為發生始基,將民族中富有隱含意義的“對素材的古老、創作的匿名或集體性,以及俗民(folk)的單一性的評判”[3]5。畬茶韻久遠,世代詠流傳。在寧德畬茶歌謠與史傳中,既可回溯畬茶歷史淵源,又能管窺寧德畬民禮俗文化,作為寧德畬族茶人的文化記憶,茶葉歌謠中深植著地方民族史。因此,寧德畬民茶歌不僅是反觀畬族文化的幽徑,也為了解周邊漢民族茶俗與畬漢茶俗交流歷程,提供了大量的口頭與文字資料。民俗所涵蓋的民族藝術形式多樣,“包括神話、傳說、民間故事、笑話、諺語、謎語、頌詞”等各類畬民文化[4]149,但“由于畬族沒有本土文字,所以只能采用歌式教育,每個時代都是用歌代替文化教育,以傳承歷史禮儀、孝道和族規”,畬歌以淳樸的形式傳承畬茶故事與茶俗古制,是山海寧德畬文化的百科全書。寧德畬茶史話所寄載的豐富文學形式,反映了以“田地、小農和樵夫”為主要角色的沿海山區畬民茶葉史,“使人深感興趣地去了解它的文化和社會結構”,從而走入“本地化”的畬家茶俗[3]394。“博厄斯認為民俗是文化的一種鏡子,他認為一個民族的民俗是那個民族的自傳體民族志。這意味著盡管民俗是了解過去的鑰匙,它同樣也反映了現在的文化,這樣它也是了解現在的鑰匙。”[4]143正如寧德畬族茶歌與茶諺中至今存留著獨具特色的茶俗,如“無茶不講話”“茶哥米弟”,不泡“單身茶”,禮俗上有“擂麻茶”和“打油茶”,待客“三道茶”和“打蛋茶”、大年初一飲糖漬“做年茶”并與親友分享“迎春茶”、正月出門歸來的“出行茶”、正月初五“開年駕”喝祝禱豐年茶、清明飲清明茶清肝明目、小年祭灶飲“送神茶”等,都是文化人類學研究的樣本[5]。口傳文學作為畬族歷代史料傳播與承襲的途徑,以生活化的口吻,將茶文化記憶融入畬族民俗的細微之處,也世代形成了與茶葉相關的集體性文化記憶。寧德畬族茶俗滲透婚喪嫁娶、衣食住行的細節中,無論日常生活、田間地頭,還是節日禮儀等重要場合,畬茶如自然與畬民的禮儀使者,歌言與史傳中記錄各式畬家茶俗。最隆重的婚喪嫁娶儀式上,訂婚禮俗的“下茶禮、定茶禮、合茶禮”的“三道茶禮”,婚禮的“新婦茶”“食蛋茶”,喪禮的“祭動身”“富娘家”等,今仍存留[6]。畬民“日不離茶”“人客落寮便泡茶”“談天泡芽,鹵菜下茶”,傳承的待客禮如斯、賢惠的主婦禮如斯、山腳的畬茶韻如斯[7]43。除了畬茶歌謠,寧德畬茶故事作為畬民集體文化記憶原型,以口傳與文字并重的途徑不斷重獲再生,是文化人類學研究寧德畬茶文化原型與潛在集體記憶的突破口。畬茶承載著寧德畬民淳樸辯證的“天人合一”觀,于天然生態中施展人工智巧、在傳承與信仰中保存民族文化記憶,將同根同源的畬族文化融入畬茶故事與歌言中,豐富了以口傳文學與文字記錄并存的寧德畬族志表現形式。將畬茶淵源神化話,并形成文化模因,體現寧德畬民對茶神的禮敬,是“天人合一”生態觀的群體文化自覺。在融合“天人合一”生態觀的同時,畬茶故事還與寧德當地畬漢文化融合緊密相關。在畬漢融合的大潮流中,“社會化帶動了民族個體,逐漸強化其出生的民族的歷史和起源的特異性”,并形成了獨具性別指向的民族意象[8]。如寧德寧德鎮畬村“茶水碧綠,清澈透明,連泡三道,色味不褪”的“豬母石”野生茶,其故事即源于道家仙人呂洞賓“點石成豬”助畬民移徙的神奇傳說,融合了寧德畬漢民族的文化信仰[9]185—186。畬茶故事講述迎合自然規律、感應“天人合一”的畬族先民,鍛造天人和諧共生的文化土壤,構筑畬茶文化模因,鐫刻民俗記憶。在國內外學者與史料學人的敦促下,為挽救地方畬民文化與畬茶歷史,自20世紀90年代初以來,寧德地方文化機構及史料研究部門,相繼整理并出版畬歌合集,其中就有大量畬茶歌謠,可管窺歷史中的寧德畬族茶文化圖景。
二、從仙草到靈藥:寧德畬茶的藥用價值
自古便有茶可入藥之文獻記載,《天臺記》云:“丹丘出大茶,服之生羽翼。”隋人有茶能“換骨輕身,延年益壽”之說,史載隋文帝“微時夜夢為神人換去頭腦骨”,僧引其采山中茗草“煎而飲之可愈”,此后,茶成為帝王顯貴珍藏,世代被列為“貢品”[10]。唐人溫庭筠在《采茶錄》中,已將唐朝以茶入藥史傳錄入,載“白樂天方齋,禹錫正病酒,禹錫乃饋苗、齏、蘆菔、鲊,換取樂天六班茶二囊,以自醒酒”,而劉琨亦常仰仗茶驅積郁[11]。而古時閉塞畬村的落后醫療條件,使寧德畬民倚重自然力量,發現茶的更多藥用價值與藥飲方法,“除了解渴之茶以及婚禮茶、敬客茶這樣的茶俗,還有用于保健醫療的藥用茶。”[6]在歷代寧德畬民故事中,記載了大量畬茶史話,既突出山海區域特色,又延展了畬茶歷史淵源、文學意韻與珍貴藥性。如今,寧德畬族仍有大量關于茶俗的諺語,“午茶助精神,晚茶導不眠,淡溫茶清香養人,對歌唱來潤喉音”,寧德畬民開口不離茶,畬茶是構成寧德畬族文化的核心元素。畬茶記載的人文故事,見證了寧德畬民奮斗史,為新時期畬茶文化奠定了厚重人文基調,發揮文化符號的重要作用,立足民族古俗也是馬克思主義民間文學研究的突破口。除了加入地域性的特殊入藥方法,在畬漢民族共融的文化環境下,畬民還將茶藥單方分享給當地漢族同胞,如“用茶泡姜,以治痢疾;用茶泡糖,以和腸胃;用茶拌雞蛋煎燉,以平肝壯腎。此外,還以茶防感冒,以茶消毒,以茶壓驚等等,堪稱‘茶治百病’”[12]。畬藥以青草單方為主要特色,茶葉有強心利尿、抗菌消炎、收斂止瀉的藥用價值,而寧德畬茶種類豐富,綠茶保肝、紅茶養胃、白茶生津、花茶潤燥,更是兼多種藥用價值于一爐,不僅為古時畬民祛除時疫,亦為如今的健康生活方式提供了民俗佐證。畬茶故事中,茶最初作為解救災疫之藥。寧德太姥山畬民,世代多以種菁為業,擅采茶、制茶,太姥畬茶主要品種為“綠雪芽”,茶湯如碧雪覆翠般清新透亮,最為人所稱道?!陡6ε[粝麓謇资现蒙綀稣浭隆份d:“一年,四鄰土瘟大發,男女老幼求之,凡飲此皆病除,家就漸富。后來,‘樵蘇’與綠雪芽,就成為今天的福鼎大白茶和早逢春茶樹。”[7]46另有畬茶神話故事記載,“綠雪芽”為天賜“仙藥”的起源,則因古時疫癘頻發,藍菇施茶救助百姓,還將茶苗傳下山供附近村民栽種。在明萬歷三十年(1602年),文人謝肇淛還曾為太姥“綠雪芽”畬村題詩,記載此地古來優美的生態環境與人文氣息[13]170。以馬克思主義的觀點,民間文學需要記憶重拾,而且需要復現其原生狀態,古老風格并非落后于時代,而是能立足生態視角,為當代的民族文化建設貢獻古老智慧。因此,基于史料重拾寧德畬茶文化記憶,對于以生態視角審視畬茶史料,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在寧德市福安穆云畬族高山村,流傳著畬祖嘗仙草克瘟疫的故事,既體現畬民與自然和諧共生的生態觀,又展示畬民的醫學思想與災厄智慧。福安當地至今仍有棵曾救助畬民的大白茶樹,名喚“皇帝茶”,樹干逾二十尺,“根徑長到碗口粗,樹冠像把傘,茶葉巴掌大”,被奉若神明。畬茶故事以寧德福安為發生背景,鐘大弟據疫情病癥,探索茶食療法,“姜茶治痢,糖茶和胃”,這款“皇帝茶”也被稱為“高山云霧茶或高山大白茶”[13]171—172。如是的古老畬茶文化記憶,伴隨著民間文學成果與民族生態智慧,造福了世代畬漢子孫。畬茶作為寧德畬族文化模因,形成聯通自然力量與人類社會間的文化符號媒介,既是自然贈予虔誠禮敬生態者的信物,也是畬民呼應自然生態的見證。從缺衣少藥時期的引茶入藥,到如今注重畬茶的藥用價值,打造健康生活元素,既是寧德畬民脫貧致富、實現小康的實證,亦是寧德畬民發揮區域產業優勢、最大限度地挖掘茶與人之間的價值互證,正是基于實踐對總書記倡導的堅持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綠水青山”經濟與人文價值的呼應。
少數民族聚居區的民間文學拾遺
一、民間故事 民間故事,俗稱“古今”,按其流傳地域,雖各有側重,但歸納起來,有以下幾種類型:宗教故事類卓尼地屬少數民族聚居區,且以藏族為主,有濃厚的宗教基礎和習俗,宗教故事在民間有相當的生命力。這些故事大多數美妙奇特,雖然有些情節虛幻縹緲,但其中幾乎都寄托著人們對新福生活的美好祝愿和憧憬,歌頌真善美,詛咒假惡丑,代表著人民的良好祝愿,是這類故事中的精華,有流傳在大峪溝地區的《五座神山》和藏巴哇、洮硯等地的《策墨林軼事》等。 在宗教故事中,也有相當一部分荒誕不經的情節,宣揚封建迷信思想,以統治者的需要出發愚弄人民,這類故事是宗教故事中的糟粕。 族源史故事類這類故事流傳在各個部落中,既是故事,又是一個民族、一個家族、一個部落的歷史。他不是以史書、家譜的新式流傳于世。這類故事,有點像經過演繹了的史書,它們并不是枯燥無味的編年體、記敘體史志,而是進過歷代的口頭流傳、修飾、潤色和渲染,變成了優美動人的民間故事。如流傳在納浪鄉西泥溝地區的《三個先人》和鄰村小板子的《六月六凍冰》等?!度齻€先人》是西泥溝盧、楊、梁三家的祖先,傳說在古代,他們起碼挎弓背箭,帶著妻兒老小,在西泥溝的土橋子安下了家。 故事就圍繞他們三家的墾殖經過和他們與邪惡勢力的斗爭展開,贊頌他們的英勇善戰、勤奮艱辛、團結親善,最后能在此地發展成為一個擁有千戶子松的大部落。這個故事相傳已久,直至今天,西泥溝人每年還在四月初七這天供上三位先人的行樂圖進行祭祀儀式?!读铝鶅霰氛f的是小板子部落有位英勇的酋長夫人,武藝超群,百戰百勝??捎幸荒瓿鋈П蛘?,遭到數十倍的敵人圍困,當她帶著屬下突圍出來,遇到一條大江攔路,晚上扎了營后,就派兵去打探,一看河上是否凍了冰橋,這天正是六月六,哪來的冰橋呢!派人如實報告,都被她斥退,有個士兵想,反正說實話也不能活,就撒謊說“:夫人,河上凍了冰橋了!”他就命全軍拔營渡河,到河邊一看,果然河面上凍了一座冰橋。等最后一人渡過河后,冰橋即變成一灘浮沫順流而去……戰斗故事類此地為歷代彎弓躍馬的戰場,從周到羌戎、漢馬防、唐哥舒翰、宋王韶、明沐英、清左氏……還有各民族間、部落間大小戰事不斷,為這類故事提供了相當豐富的創作素材,很多故事幾乎就是戰場紀實。這類故事中尤以楊土司家族的戰斗故事為多。 例:北宋王韶,面對宋、金、夏對峙局面,深感收復河湟的必要,即上書宋庭,提出西平西夏,收復河湟,招撫羌族的計略。熙寧四年八月(1071年),遂置洮河安撫司,命王韶主其事。 隨后,王韶就看是了收復失地的大小戰爭,傳說他身不解甲行軍五十天,平定了洮、岷、迭諸州,形成包圍西夏之勢,以功升任樞密副使之職。 二、童謠 當地童謠流傳區域主要分布在漢、藏、土族聚居區,洮河沿岸三格毛藏區(俗稱半番子地區)。流傳形式以漢語為主,其大多在兒童游戲時吟誦。也有少量的搖籃曲和催眠曲。這些童話語言質樸、優美,有濃郁的鄉土味。 游戲謠: 1、腳右腳右盤盤,一盤盤到南山。南山哥哥會扯線,扯了一窩窩鵓鴿二蛋。拿到屋尼(里)叫娘看,把娘看了一身汗,驢蹄兒,馬蹄兒,踡過阿婆一只兒。 2、馬蓮花,當路開,上來下去屋尼(里)來。你家做下的啥早飯,奶茶酥油拌炒面;你家做下的啥晌午,糕糕饃饃水蘿卜;你家做下的啥夜飯,羊肉臊子下掛面。 3、纏、纏、纏棉花,李子樹上叫阿爸,阿爸帶的尖尖帽,你看熱鬧不熱鬧。 催眠謠:馬蓮花兒,打骨朵兒,阿爸給娃說媳婦兒,不說媳婦兒娃一個兒,說下媳婦兒扎兜兜兒。 他姐姐,捏饃饃,一捏捏了十八個,差一個,貓吃了,貓來? 上樹了,樹來?水淌了,水來?和泥了,泥來?裹墻了,強來? 豬隳了,豬來?屠家哥哥殺過了,屠家哥哥來?十字路上躺著呢,花花被兒蓋著呢,花花枕頭枕著呢。 三、神話傳說 神話傳說是當地民間口頭文學中最富于想象力、創造力,也是最感人的一種藝術形式,尤其在卓尼歷代政教合一制度統治下的農牧民,更是向往美好的生活,但他們又處于濃厚的宗教思想的束縛之下,所以,在他們創作的口頭文學中,往往借助于神佛的力量去達到向往,這也是環境、時代對他們的局限。 四、結語 無論是民間故事、童謠還是神話傳說,都反映了當地人們的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主要體現了人們精神生活的各個層面。 這些流傳在一代代人們中間,連綿不斷的民間文學,給時代生長在這個地方的人們留下了寶貴的財富,給整個人類文化的寶庫增添了光芒。通過對這些逐漸失散的文化財富,及時地進行收集、整理和保存,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和價值。
民間藝術的立法保護
一、民間文學藝術的內涵及特征 關于“民間文學藝術”,可從字面上作這樣的詮釋:“民間”意味著“群體”;文學藝術應理解為寬泛的“文化創造”,而不僅僅是“作品創作”,“民間文學藝術”是表征群體身份的原生文化形態,沒有固定的形式。[1]“民間文學藝術”最初見諸于法律制度的英文表達是“Folklore”或“Ex-pressionoffolklore”,我國有“民間文學藝術”、“民間文學藝術表達”、“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等多種譯述,著作權法因擬在著作權法框架下設定“Folklore”的知識產權保護,所以,將此類主題稱之為“民間文學藝術作品”。在我國,作品只要能以某種有形的形式復制即可,而沒有像版權法系國家那樣規定作品固定在有形載體上是作品受保護的必要條件之一,如參照版權法系國家的規定,那些沒有被有形載體固定的表達則不在作品之列,而本文恰要突破正規版權法僅保護“作品”的桎梏。所以,本文采“民間文學藝術”或“民間文學藝術表達”以與“作品”區分,意在說明對這類事物的保護可不限于著作權法,還可尋求其它的法律保護形式或以專門法予以保護。 基于以上認識,本文認為,民間文學藝術是指在一定地域范圍內可認定由該地域某一社會群體創作的,反映該群體共同意愿,生活歷史,風俗習慣及心理特征,世代相傳,至今仍處于不斷發展之中的文學和藝術。[2] 不可否認,民間文學藝術與一般知識產權客體存在一定聯系,如在治理成果的性質上都具有無形性,都是非物質形態的特殊財產,同時又具有公開性的特點,其所有人無法憑借傳統民法上的占有方法來控制。但是知識產權的一般智力成果與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不同之處還是顯而易見的。同其相比,民間文學藝術具有以下幾個特點: 其一,民間文學藝術是由一定區域內的群體經過不間斷的模仿,創新而完成的。它基本上是群體創作,集體流傳的特殊的文學藝術形式。 其二,民間文學藝術是代代相傳,世世延續的,每一歷史單元都是文化的傳播時期,也是再創作時期。 其三,民間文學藝術在長期流傳時為人們所模仿,所繼承的同時,又為人們所改變,創新,從而在保持,穩定其核心,特色要素的同時,又歷經了世世代代的改變,其內容具有較大的變異性。 二、國際上保護民間文學藝術的立法嘗試 世界上第一個以法律形式保護民間文學藝術的國家是突尼斯。1996年,突尼斯在其文學與藝術產權法中規定民間文學藝術為本國遺產的一部分,任何人具有營利目的的使用均需取得文化部的授權,其1994年通過的文學藝術產權法進一步規定,取材于民間文學藝術的創作也要征得文化部的許可。繼突尼斯以后,一系列非洲國家開始在著作權法中對民間文學藝術加以保護。迄今,世界上在著作權法或地區性著作權條約中明文規定保護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已超過40個國家。[3]對民間文學藝術的保護反映較多的國際公約及地區性條約分別是《保護文學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以下簡稱《伯爾尼公約》與《班吉協定》)。 《伯爾尼公約》將民間文學藝術視為“作者身份不明”的一類作品獲得著作權法的保護,是世界上第一個暗示保護“民間文學藝術”的國際性條約,但該條款僅保護已形成作品的民間文學藝術,依版權法國家的規定,那些還沒有被有形載體固定的表達則不在保護之列,不能對民間文學藝術提供充分全面的法律保護。[4]1997年由非洲知識產權組織制定,1982年生效的《班吉協定》的附件七“版權與文化遺產”是世界上第一部跨國版權法。附件七并不要求受保護的作品必需體現在有形物上,即口頭作品也同樣受版權法保護;作者對作品享有經濟權利與精神權利;第二編對“文化遺產”下了一個很寬泛的定義,不但包括民間傳說,而且包括歷史遺跡、紀念碑、宗教文物,還包括科學史、技術史、軍事史、社會史有關的物品,包括在25年以上的硬幣、圖章、度量衡用具等,甚至還包括稀有動植物標本、礦物標本等。顯然,這其中的許多客體要納入版權法的保護范圍是難以得到認可的。[5] 三、中國民間文學藝術的法律保護現狀 (一)中國民間文學藝術的法律保護的立法進程 我國為多民族國家,其悠久的歷史、文化孕育了豐富多彩的民間文學藝術,但我國的知識產權保護起步較晚。1984年,文化部曾頒布《圖書、期刊版權保護試行條例》,其中第10條規定了保護民間文學藝術的整理者和素材提供者的權利,并沒有直接對民間文學藝術予以保護。1991年制定的《著作權法》第6條規定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著作權保護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2001年《著作權法》修正時仍保留了此條。經國務院授權,由文化部和國家版權局共同起草《中國民間文學藝術作品保護條例》迄今難以出臺,司法實踐中,此類案件的處理多在著作權法保護的思路下進行。2000年,我國出臺了第一部保護民間傳統文化的地方性法規———《云南省民族民間傳統文化保護條例》,該條例主要是通過行政的手段對民族民間傳統文化實行保護,沒有具體規定使用者、所有者的權利、義務。繼此以后,《淮南市保護和發展花鼓燈藝術條例》、《貴州省民族民間文化保護條例》等地方性法規的實行表明了我國的傳統知識的保護已經開始被納入法制化軌道。[6] (二)中國現行著作權法保護民間文學藝術的可行性 已經在立法中保護民間文學藝術的國家,無一例外都是將民間文學藝術作為著作權的一類特殊客體加以保護的,這是因為民間文學藝術的表現形式與著作權法所保護的作品的相似之處使得著作權法保護民間文學藝術作品具有一定的可行性。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包括文字作品;#p#分頁標題#e# 口述作品;音樂、戲劇、曲藝、舞蹈、雜技藝術作品;美術、建筑作品;攝影作品;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等。根據上文對民間文學藝術內涵的整理,民間文學藝術所包含的事物的大部分可獲得著作權與鄰接權的保護:形成文字的文學作品(包括民間詩歌、民間故事、民間傳說和神話等)可以作為文字作品得到保護;民間音樂作品(包括歌曲和戲曲)可以作為音樂作品得到保護;民間戲曲和舞蹈可以作為戲曲和舞蹈作品加以保護;民間美術作品(包括版畫、繪畫、雕塑等)可以作為美術作品得到保護;民間手工藝品(包括紡織品設計、服裝、地毯、瓷器等用品的設計和裝飾)可以作為美術作品或實用藝術作品加以保護;民間戲曲、舞蹈作品的表演及表演意義上的傳統慶典、儀式和禮節等可歸為對作品的表演而獲得表演權等鄰接權的保護。[7]在我國,利用著作權法保護民間文學藝術存在較多便利之處,因為某些在版權法國家存在的著作權保護民間文學藝術的障礙在我國并不存在。 在有些國家,例如澳大利亞,作品必須固定在某種有形載體上,而很多民間文學藝術作品僅是通過口頭流傳,并未固定在紙或其它介質上,而在我國,這類作品可以作為“口述作品”獲得著作權。另外,版權法系國家只注重經濟權利,漠視精神權利,而保護民間文學藝術的目的之一就是防止民間文學藝術被歪曲濫用,維護權利主體的情感免受傷害,也就是保護其精神權利,我國對著作權中的人身權保護水平較高,在著作權法中規定了署名權、保護作品完整權等精神權利。 (三)著作權保護民間文學藝術的障礙 民間文學藝術的群體性、傳統性的特點與著作權的私權性質及著作權客體需滿足獨創性要求等方面存在沖突,因此,著作權對民間文學藝術的保護仍存在主體、客體應滿足的條件及保護期等方面的障礙,具體表現在以下幾方面: 1.權利主體難以確定 著作權法保護的核心是作者的權利,作者是著作權的主體,是指直接以其創造性勞動創作出作品的人,無論作者是自然人還是法人,他們在法律上都是明確的,而民間文學藝術由于其群體性,難以找到一個著作權法意義下的那種明確具體的具有獨立法律人格的作者。例如,被眾多媒體稱為“全國首例民間文藝作品著作權糾紛案”的《烏蘇里船歌》案中,當地鄉政府作為原告,其訴訟主體資格受到不少質疑。 2.民間文學藝術難以滿足著作權的獨創性要求 一件作品要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要滿足一定的條件,其中獨創性是最關鍵也是各國著作權法都規定了的必要條件。民間文學藝術在流傳過程中,確實有某個個體在模仿與傳承的過程中加入了一些個性化的、符合整個群體期望的內容,但最終還是無法分辨出個體的個性,因此,著作權法所要求的獨創性即體現個性的創作風格,在體現群體共性的民間文學藝術中是找不到的。[8] 3.關于保護期的問題 與有形財產的所有權的永存性不同,著作權具有期限性(指經濟權利),我國著作權法規定著作權的保護期為作者的終身加死亡后五十年;法人或者其它組織的作品是從作品發表之日起五十年。 因為民間文學藝術的傳統性,任何保護期限上的限制都不合理,因此,著作權的有限期保護是民間文學藝術適用著作權法的又一大障礙。 根據以上分析,我們可以看出,著作權法并不能為民間文學藝術提供有效的保護,隨著對民間文學藝術法律保護問題探討的深入,越來越多的人認為,著作權法并不是保護民間文學藝術的適當形式,應探討類似于著作權但又獨立于著作權之外的一種智力成果的保護方式,也就是說,對傳統知識適用著作權之外的知識產權保護。 四、構建民間文學藝術保護的特別法 (一)民間文學藝術特別法保護的客體范圍 對民間文學藝術進行特別法保護,首先要明確的問題就是劃定其保護范圍。目前,人們對民間文學藝術應受法律保護的范圍的認識并不統一。 《班吉協定》規定的民間文學藝術的客體范圍為:“一切由非洲的居民團體所創作的、構成非洲文化遺產基礎的、代代相傳的文學、藝術、科學、宗教技術領域的傳統表現形式和產品。”這種規定過于寬泛,根據上文對民間文學藝術含義的界定,只有帶有“文學”或“藝術”因素的創作才是民間文學藝術。并非所有的民間文學藝術的表現形式都必須予以法律保護。我國有學者認為,民間諺語、民間謎語、民間游戲屬于民間文學藝術中受保護的民間文學形式。實際上,它們已被公認為是進入公有領域的事物,是不應設定專有權的。 另外,民間謎語與民間游戲都是娛樂方式,不象民歌、民間舞蹈那樣可以更多地被用于商業表演。 與上述情形相反,有些人對民間文學藝術的保護范圍限定得過窄,認為受保護的民間文學藝術只包括民間文學、民間音樂、民間戲曲、民間曲藝、民間舞蹈等,而將有具體用途的民間工藝品、手工制品、民間圖案等排除在外。筆者認為,這些實用品同時也是具有審美價值的藝術載體,如果將其排除在受保護范圍外,不僅會引起來源群體的不滿,還會使我國在國際貿易中處于不利地位。[9] 綜合上文的分析,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我國民間文學藝術保護的特別法的客體范圍可這樣界定:民間文學藝術是指由我國地域內的,可推定為某地區居民或某民族人民共同發展和保持,并世代相傳的文學和藝術產品,具體包括四種表現形式:一是(口頭)文學表現形式,如民間故事、民間歌謠、民間詩歌等;二是音樂和戲曲表現形式,包括民歌、民樂、民間樂曲、民間戲曲、民間曲藝;三是動作表現形式,如民間舞蹈,(表演意義上的)民間慶典、儀式和禮節;四是有形的表現形式,包括民間工藝品、民間繪畫、民潘遠斌:民間文學藝術的法律保護間雕塑、民間剪紙、民間服飾、民間建筑等。第三類的動作表現形式,應當包括我國的雜技藝術(如吳橋雜技享譽海內外),但我國現行著作權法已將其納入受保護的客體,這里就不再重復保護。第四類的民間工藝品,作為民間文學藝術予以保護,所要保護的是它的圖案、造型等具有藝術價值的表現形式,而非保護民間工藝品的制作工藝,在我國,民間工藝品的制作工藝可以通過《傳統工藝美術保護條例》加以保護?!秱鹘y工藝美術保護條例》是一個通過特別法保護傳統知識的很好的例證,該條例保護的客體—————傳統工藝美術其實是保護一種手工藝品種和技藝,實際上是保護一種傳統技術知識。#p#分頁標題#e# (二)民間文學藝術的權利主體 對于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權利主體的界定是一個值得研究的問題,目前主要有以下幾種認識: 1.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權利主體是國家[10] 國家對內負責保護民間文學藝術作品不受歪曲、篡改和丑化。要求經過整理后出版的民間文學藝術作品注明來源出處。并負責向商業性利用民間文學藝術的人或組織收取費用,國家對外以權利主體身份與外國從事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著作權貿易,并在國際范圍內保障民間文學藝術作品不受侵犯。保護民間文學藝術作品及表達形式的收集者、整理者和傳播者的權利。尊重他們在傳播、收集和整理過程中所付出的創造性勞動。 2.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權利主體是創造它的群體 有的學者認為,民間文學藝術作品是人們共同創造的結果,其所有權和著作權應屬于產生這些文化遺產的群體,從另一種意義上講,屬于國家。在國內法中,應當明確,民族民間文化遺產的所有權和著作權屬于國家,國家可授權某部門或組織行使。 3.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權利主體是居民團體[11] 有的學者認為,民間文學藝術表達形式是某個居民團體或民族經過幾代人甚至十幾代人、幾十代人的不斷加工創作,代代相傳而形成的具有民族特色(或曰獨創性)的文學藝術作品。某一個人是根本無法完成這個創作活動的,同樣,國家在這里也沒有參與創作活動,因此主體只能是居民團體。另一種觀點認為,民間文學藝術作品沒有具體的作者,它是一個民族集體創作出來的,因此這個民族享有著作權的主體資格,但是民族的每個成員都參與行使著作權是難以想象的。另外,由于受經濟狀況、自然環境、居住地域、政策水平、文化程度等條件的限制,要推舉一個由若干民族成員組成的機構負責行使本民族的作品的著作權,也是非常困難的,最好的解決辦法是國家規定由縣以上文化主管部門代表民間文學藝術作品所屬民族行使著作權。 4.保護作為民間文學作品的收集、整理者的權益[12] 也有學者認為,應保護作為民間文學作品的收集、整理者,保護民間文學藝術作品及表達形式的收集者、整理者和傳播者的權利。尊重他們在傳播、收集和整理過程中所付出的創造性勞動。 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收集者和整理者將流傳于民間的不完整的甚至是零碎的民間故事、詩歌等形式進行了收集、整理。付出了創造性勞動,因而整理后的作品較之原作品在形式和內容上有一定的創造性。因此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收集者和整理者的合法權益應得到尊重。 對于作品的傳播者而言其行為對于作品的傳播利用也發揮了重要作用因而可給予其傳播者權利來保護其利益。 筆者認為,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著作權主體應是來源地群體,將其作其他歸屬都是不合適的。 依據知識產權的著作權歸屬原則———誰創造了智力成果,誰享有其著作權,決定了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創造者即其來源地群體是其著作權主體。 民間文學藝術作品作為其來源地群體的文化象征和特有的表達方式,是其來源地群體在長期的共同勞動和生活中創造的,并在世代相傳的過程中得到不斷的修改、加工、完善。作為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創造者,其來源地群體理應成為其著作權的主體,這不僅符合前面所說的知識產權歸屬原則,而且對于其來源地群體來說,也是一種最起碼的尊重。 (三)民間文學藝術的權利內容[13] 在明確了民間文學藝術的權利主體后,我們探討一下權利主體的權利內容,筆者認為主要有以下幾點: 1.權利主體可以自行對民間文學藝術表達予以利用,也可以許可他人使用,許可他人使用的,應該訂立書面合同。但是,他人對民間文學藝術表達的非商業性利用不必征得權利人許可。 2.在他人商業性利用民間文學藝術表達時,權利人可以要求使用者表明民間文學藝術表達的來源,保證民間文學藝術表達的完整性,有權要求分享利益。有證據證明他人在使用民間文學藝術表達時,損害了該藝術表達,或者對之進行歪曲、篡改的,無論這種使用是商業性使用還是非商業性使用,權利人都可以要求其停止侵害、賠償損失。 3.因權利人自己利用或許可他人使用民間文學藝術表達所得的收益,應該主要用于民間文學藝術表達的保存和發展,以及改善權利人整體的生產和生活條件。 (四)民間文學藝術的權利保護期限 民間文學藝術的保護期限應規定為無期限限制,原因在于:首先,民間文學藝術創作時間已無法考證,無法確定其形成時間,其歷史延續性使得期限確定也不可能;其次,若規定保護期限,會影響作品的傳播和繁榮,不利于民間文學藝術的發展。[14] (五)與民間文學藝術有關的其他主體的地位 民間文學藝術的傳播和發展在很大程度上歸功于對民間文學藝術進行整理的人(以下稱之為“整理者”)及改編民間文學藝術的人(以下稱之為“改編者”)。整理就是在收集、匯錄的基礎上對民間文學藝術的內容進行條理化、系統化的加工,整理的目的就是要恢復和保存民間文學藝術的本來面目,所以,經整理而形成的整理本由于缺乏獨創性而不構成作品,整理者不享有著作權,但是整理者所付出的大量體力、智力勞動應當得到法律的承認和尊重,所以應當賦予整理者下列權利:整理者享有署名權,有權要求確認整理者的身份,在其整理本上署名。第二,整理者享有獲酬權,他人使用整理本,除了要向民間文學藝術的來源群體支付使用費外,還得向整理者支付一定的費用,或者與來源群體共享使用費的一部分。#p#分頁標題#e# 民間文學藝術整理者的獲酬權有一定的期限,可考慮為其有生之年加死后50年。[15] 改編是在原作品的基礎上加入獨創性勞動從而形成新的作品,所以改編者對其改編而形成的作品享有著作權,但著作權要受到一定的限制。首先,改編者有義務注明其改編所依據的民間文學藝術的出處;其次,改編者通過行使著作權而獲得的報酬應向民間文學藝術的權利主體支付一定百分比的民間文學使用費;再次,禁止改編者將其作品的著作權轉讓給外國人。
民間藝術的保護管理特征
一、民間文學藝術的內涵及特征 關于“民間文學藝術”,可從字面上作這樣的詮釋:“民間”意味著“群體”;文學藝術應理解為寬泛的“文化創造”,而不僅僅是“作品創作”,“民間文學藝術”是表征群體身份的原生文化形態,沒有固定的形式。[1] “民間文學藝術”最初見諸于法律制度的英文表達是“Folklore”或“Ex-pressionoffolklore”,我國有“民間文學藝術”、“民間文學藝術表達”、“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等多種譯述,著作權法因擬在著作權法框架下設定“Folklore”的知識產權保護,所以,將此類主題稱之為“民間文學藝術作品”。在我國,作品只要能以某種有形的形式復制即可,而沒有像版權法系國家那樣規定作品固定在有形載體上是作品受保護的必要條件之一,如參照版權法系國家的規定,那些沒有被有形載體固定的表達則不在作品之列,而本文恰要突破正規版權法僅保護“作品”的桎梏。所以,本文采“民間文學藝術”或“民間文學藝術表達”以與“作品”區分,意在說明對這類事物的保護可不限于著作權法,還可尋求其它的法律保護形式或以專門法予以保護。 基于以上認識,本文認為,民間文學藝術是指在一定地域范圍內可認定由該地域某一社會群體創作的,反映該群體共同意愿,生活歷史,風俗習慣及心理特征,世代相傳,至今仍處于不斷發展之中的文學和藝術。[2]不可否認,民間文學藝術與一般知識產權客體存在一定聯系,如在治理成果的性質上都具有無形性,都是非物質形態的特殊財產,同時又具有公開性的特點,其所有人無法憑借傳統民法上的占有方法來控制。但是知識產權的一般智力成果與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不同之處還是顯而易見的。同其相比,民間文學藝術具有以下幾個特點: 其一,民間文學藝術是由一定區域內的群體經過不間斷的模仿,創新而完成的。它基本上是群體創作,集體流傳的特殊的文學藝術形式。 其二,民間文學藝術是代代相傳,世世延續的,每一歷史單元都是文化的傳播時期,也是再創作時期。 其三,民間文學藝術在長期流傳時為人們所模仿,所繼承的同時,又為人們所改變,創新,從而在保持,穩定其核心,特色要素的同時,又歷經了世世代代的改變,其內容具有較大的變異性。 二、國際上保護民間文學藝術的立法嘗試 世界上第一個以法律形式保護民間文學藝術的國家是突尼斯。1996年,突尼斯在其文學與藝術產權法中規定民間文學藝術為本國遺產的一部分,任何人具有營利目的的使用均需取得文化部的授權,其1994年通過的文學藝術產權法進一步規定,取材于民間文學藝術的創作也要征得文化部的許可。繼突尼斯以后,一系列非洲國家開始在著作權法中對民間文學藝術加以保護。迄今,世界上在著作權法或地區性著作權條約中明文規定保護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已超過40個國家。[3]對民間文學藝術的保護反映較多的國際公約及地區性條約分別是《保護文學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以下簡稱《伯爾尼公約》與《班吉協定》)。 《伯爾尼公約》將民間文學藝術視為“作者身份不明”的一類作品獲得著作權法的保護,是世界上第一個暗示保護“民間文學藝術”的國際性條約,但該條款僅保護已形成作品的民間文學藝術,依版權法國家的規定,那些還沒有被有形載體固定的表達則不在保護之列,不能對民間文學藝術提供充分全面的法律保護。[4] 1997年由非洲知識產權組織制定,1982年生效的《班吉協定》的附件七“版權與文化遺產”是世界上第一部跨國版權法。附件七并不要求受保護的作品必需體現在有形物上,即口頭作品也同樣受版權法保護;作者對作品享有經濟權利與精神權利;第二編對“文化遺產”下了一個很寬泛的定義,不但包括民間傳說,而且包括歷史遺跡、紀念碑、宗教文物,還包括科學史、技術史、軍事史、社會史有關的物品,包括在25年以上的硬幣、圖章、度量衡用具等,甚至還包括稀有動植物標本、礦物標本等。顯然,這其中的許多客體要納入版權法的保護范圍是難以得到認可的。[5] 三、中國民間文學藝術的法律保護現狀 (一)中國民間文學藝術的法律保護的立法進程我國為多民族國家,其悠久的歷史、文化孕育了豐富多彩的民間文學藝術,但我國的知識產權保護起步較晚。1984年,文化部曾頒布《圖書、期刊版權保護試行條例》,其中第10條規定了保護民間文學藝術的整理者和素材提供者的權利,并沒有直接對民間文學藝術予以保護。1991年制定的《著作權法》第6條規定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著作權保護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2001年《著作權法》修正時仍保留了此條。經國務院授權,由文化部和國家版權局共同起草《中國民間文學藝術作品保護條例》迄今難以出臺,司法實踐中,此類案件的處理多在著作權法保護的思路下進行。2000年,我國出臺了第一部保護民間傳統文化的地方性法規———《云南省民族民間傳統文化保護條例》,該條例主要是通過行政的手段對民族民間傳統文化實行保護,沒有具體規定使用者、所有者的權利、義務。繼此以后,《淮南市保護和發展花鼓燈藝術條例》、《貴州省民族民間文化保護條例》等地方性法規的實行表明了我國的傳統知識的保護已經開始被納入法制化軌道。[6] (二)中國現行著作權法保護民間文學藝術的可行性 已經在立法中保護民間文學藝術的國家,無一例外都是將民間文學藝術作為著作權的一類特殊客體加以保護的,這是因為民間文學藝術的表現形式與著作權法所保護的作品的相似之處使得著作權法保護民間文學藝術作品具有一定的可行性。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包括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樂、戲劇、曲藝、舞蹈、雜技藝術作品;美術、建筑作品;攝影作品;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等。根據上文對民間文學藝術內涵的整理,民間文學藝術所包含的事物的大部分可獲得著作權與鄰接權的保護:形成文字的文學作品(包括民間詩歌、民間故事、民間傳說和神話等)可以作為文字作品得到保護;民間音樂作品(包括歌曲和戲曲)可以作為音樂作品得到保護;民間戲曲和舞蹈可以作為戲曲和舞蹈作品加以保護;民間美術作品(包括版畫、繪畫、雕塑等)可以作為美術作品得到保護;民間手工藝品(包括紡織品設計、服裝、地毯、瓷器等用品的設計和裝飾)可以作為美術作品或實用藝術作品加以保護;民間戲曲、舞蹈作品的表演及表演意義上的傳統慶典、儀式和禮節等可歸為對作品的表演而獲得表演權等鄰接權的保護。[7]#p#分頁標題#e# 在我國,利用著作權法保護民間文學藝術存在較多便利之處,因為某些在版權法國家存在的著作權保護民間文學藝術的障礙在我國并不存在。 在有些國家,例如澳大利亞,作品必須固定在某種有形載體上,而很多民間文學藝術作品僅是通過口頭流傳,并未固定在紙或其它介質上,而在我國,這類作品可以作為“口述作品”獲得著作權。另外,版權法系國家只注重經濟權利,漠視精神權利,而保護民間文學藝術的目的之一就是防止民間文學藝術被歪曲濫用,維護權利主體的情感免受傷害,也就是保護其精神權利,我國對著作權中的人身權保護水平較高,在著作權法中規定了署名權、保護作品完整權等精神權利。 (三)著作權保護民間文學藝術的障礙 民間文學藝術的群體性、傳統性的特點與著作權的私權性質及著作權客體需滿足獨創性要求等方面存在沖突,因此,著作權對民間文學藝術的保護仍存在主體、客體應滿足的條件及保護期等方面的障礙,具體表現在以下幾方面: 1.權利主體難以確定 著作權法保護的核心是作者的權利,作者是著作權的主體,是指直接以其創造性勞動創作出作品的人,無論作者是自然人還是法人,他們在法律上都是明確的,而民間文學藝術由于其群體性,難以找到一個著作權法意義下的那種明確具體的具有獨立法律人格的作者。例如,被眾多媒體稱為“全國首例民間文藝作品著作權糾紛案”的《烏蘇里船歌》案中,當地鄉政府作為原告,其訴訟主體資格受到不少質疑。 2.民間文學藝術難以滿足著作權的獨創性要求 一件作品要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要滿足一定的條件,其中獨創性是最關鍵也是各國著作權法都規定了的必要條件。民間文學藝術在流傳過程中,確實有某個個體在模仿與傳承的過程中加入了一些個性化的、符合整個群體期望的內容,但最終還是無法分辨出個體的個性,因此,著作權法所要求的獨創性即體現個性的創作風格,在體現群體共性的民間文學藝術中是找不到的。[8] 3.關于保護期的問題 與有形財產的所有權的永存性不同,著作權具有期限性(指經濟權利),我國著作權法規定著作權的保護期為作者的終身加死亡后五十年;法人或者其它組織的作品是從作品發表之日起五十年。因為民間文學藝術的傳統性,任何保護期限上的限制都不合理,因此,著作權的有限期保護是民間文學藝術適用著作權法的又一大障礙。根據以上分析,我們可以看出,著作權法并不能為民間文學藝術提供有效的保護,隨著對民間文學藝術法律保護問題探討的深入,越來越多的人認為,著作權法并不是保護民間文學藝術的適當形式,應探討類似于著作權但又獨立于著作權之外的一種智力成果的保護方式,也就是說,對傳統知識適用著作權之外的知識產權保護。 四、構建民間文學藝術保護的特別法 (一)民間文學藝術特別法保護的客體范圍對民間文學藝術進行特別法保護,首先要明確的問題就是劃定其保護范圍。目前,人們對民間文學藝術應受法律保護的范圍的認識并不統一?!栋嗉獏f定》規定的民間文學藝術的客體范圍為:“一切由非洲的居民團體所創作的、構成非洲文化遺產基礎的、代代相傳的文學、藝術、科學、宗教技術領域的傳統表現形式和產品。”這種規定過于寬泛,根據上文對民間文學藝術含義的界定,只有帶有“文學”或“藝術”因素的創作才是民間文學藝術。并非所有的民間文學藝術的表現形式都必須予以法律保護。我國有學者認為,民間諺語、民間謎語、民間游戲屬于民間文學藝術中受保護的民間文學形式。實際上,它們已被公認為是進入公有領域的事物,是不應設定專有權的。 另外,民間謎語與民間游戲都是娛樂方式,不象民歌、民間舞蹈那樣可以更多地被用于商業表演。與上述情形相反,有些人對民間文學藝術的保護范圍限定得過窄,認為受保護的民間文學藝術只包括民間文學、民間音樂、民間戲曲、民間曲藝、民間舞蹈等,而將有具體用途的民間工藝品、手工制品、民間圖案等排除在外。筆者認為,這些實用品同時也是具有審美價值的藝術載體,如果將其排除在受保護范圍外,不僅會引起來源群體的不滿,還會使我國在國際貿易中處于不利地位。[9] 綜合上文的分析,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我國民間文學藝術保護的特別法的客體范圍可這樣界定:民間文學藝術是指由我國地域內的,可推定為某地區居民或某民族人民共同發展和保持,并世代相傳的文學和藝術產品,具體包括四種表現形式:一是(口頭)文學表現形式,如民間故事、民間歌謠、民間詩歌等;二是音樂和戲曲表現形式,包括民歌、民樂、民間樂曲、民間戲曲、民間曲藝;三是動作表現形式,如民間舞蹈,(表演意義上的)民間慶典、儀式和禮節;四是有形的表現形式,包括民間工藝品、民間繪畫、民間雕塑、民間剪紙、民間服飾、民間建筑等。第三類的動作表現形式,應當包括我國的雜技藝術(如吳橋雜技享譽海內外),但我國現行著作權法已將其納入受保護的客體,這里就不再重復保護。第四類的民間工藝品,作為民間文學藝術予以保護,所要保護的是它的圖案、造型等具有藝術價值的表現形式,而非保護民間工藝品的制作工藝,在我國,民間工藝品的制作工藝可以通過《傳統工藝美術保護條例》加以保護?!秱鹘y工藝美術保護條例》是一個通過特別法保護傳統知識的很好的例證,該條例保護的客體—————傳統工藝美術其實是保護一種手工藝品種和技藝,實際上是保護一種傳統技術知識。 (二)民間文學藝術的權利主體 對于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權利主體的界定是一個值得研究的問題,目前主要有以下幾種認識: 1.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權利主體是國家[10] 國家對內負責保護民間文學藝術作品不受歪曲、篡改和丑化。要求經過整理后出版的民間文學藝術作品注明來源出處。并負責向商業性利用民間文學藝術的人或組織收取費用,國家對外以權利主體身份與外國從事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著作權貿易,并在國際范圍內保障民間文學藝術作品不受侵犯。保護民間文學藝術作品及表達形式的收集者、整理者和傳播者的權利。尊重他們在傳播、收集和整理過程中所付出的創造性勞動。#p#分頁標題#e# 2.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權利主體是創造它的群體 有的學者認為,民間文學藝術作品是人們共同創造的結果,其所有權和著作權應屬于產生這些文化遺產的群體,從另一種意義上講,屬于國家。在國內法中,應當明確,民族民間文化遺產的所有權和著作權屬于國家,國家可授權某部門或組織行使。 3.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權利主體是居民團體[11] 有的學者認為,民間文學藝術表達形式是某個居民團體或民族經過幾代人甚至十幾代人、幾十代人的不斷加工創作,代代相傳而形成的具有民族特色(或曰獨創性)的文學藝術作品。某一個人是根本無法完成這個創作活動的,同樣,國家在這里也沒有參與創作活動,因此主體只能是居民團體。另一種觀點認為,民間文學藝術作品沒有具體的作者,它是一個民族集體創作出來的,因此這個民族享有著作權的主體資格,但是民族的每個成員都參與行使著作權是難以想象的。另外,由于受經濟狀況、自然環境、居住地域、政策水平、文化程度等條件的限制,要推舉一個由若干民族成員組成的機構負責行使本民族的作品的著作權,也是非常困難的,最好的解決辦法是國家規定由縣以上文化主管部門代表民間文學藝術作品所屬民族行使著作權。 4.保護作為民間文學作品的收集、整理者的權益[12]也有學者認為,應保護作為民間文學作品的收集、整理者,保護民間文學藝術作品及表達形式的收集者、整理者和傳播者的權利。尊重他們在傳播、收集和整理過程中所付出的創造性勞動。 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收集者和整理者將流傳于民間的不完整的甚至是零碎的民間故事、詩歌等形式進行了收集、整理。付出了創造性勞動,因而整理后的作品較之原作品在形式和內容上有一定的創造性。因此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收集者和整理者的合法權益應得到尊重。對于作品的傳播者而言其行為對于作品的傳播利用也發揮了重要作用因而可給予其傳播者權利來保護其利益。 筆者認為,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著作權主體應是來源地群體,將其作其他歸屬都是不合適的。 依據知識產權的著作權歸屬原則———誰創造了智力成果,誰享有其著作權,決定了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創造者即其來源地群體是其著作權主體。民間文學藝術作品作為其來源地群體的文化象征和特有的表達方式,是其來源地群體在長期的共同勞動和生活中創造的,并在世代相傳的過程中得到不斷的修改、加工、完善。作為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創造者,其來源地群體理應成為其著作權的主體,這不僅符合前面所說的知識產權歸屬原則,而且對于其來源地群體來說,也是一種最起碼的尊重。 (三)民間文學藝術的權利內容[13] 在明確了民間文學藝術的權利主體后,我們探討一下權利主體的權利內容,筆者認為主要有以下幾點: 1.權利主體可以自行對民間文學藝術表達予以利用,也可以許可他人使用,許可他人使用的,應該訂立書面合同。但是,他人對民間文學藝術表達的非商業性利用不必征得權利人許可。 2.在他人商業性利用民間文學藝術表達時,權利人可以要求使用者表明民間文學藝術表達的來源,保證民間文學藝術表達的完整性,有權要求分享利益。有證據證明他人在使用民間文學藝術表達時,損害了該藝術表達,或者對之進行歪曲、篡改的,無論這種使用是商業性使用還是非商業性使用,權利人都可以要求其停止侵害、賠償損失。 3.因權利人自己利用或許可他人使用民間文學藝術表達所得的收益,應該主要用于民間文學藝術表達的保存和發展,以及改善權利人整體的生產和生活條件。 (四)民間文學藝術的權利保護期限 民間文學藝術的保護期限應規定為無期限限制,原因在于:首先,民間文學藝術創作時間已無法考證,無法確定其形成時間,其歷史延續性使得期限確定也不可能;其次,若規定保護期限,會影響作品的傳播和繁榮,不利于民間文學藝術的發展。[14] (五)與民間文學藝術有關的其他主體的地位民間文學藝術的傳播和發展在很大程度上歸功于對民間文學藝術進行整理的人(以下稱之為“整理者”)及改編民間文學藝術的人(以下稱之為“改編者”)。整理就是在收集、匯錄的基礎上對民間文學藝術的內容進行條理化、系統化的加工,整理的目的就是要恢復和保存民間文學藝術的本來面目,所以,經整理而形成的整理本由于缺乏獨創性而不構成作品,整理者不享有著作權,但是整理者所付出的大量體力、智力勞動應當得到法律的承認和尊重,所以應當賦予整理者下列權利:整理者享有署名權,有權要求確認整理者的身份,在其整理本上署名。第二,整理者享有獲酬權,他人使用整理本,除了要向民間文學藝術的來源群體支付使用費外,還得向整理者支付一定的費用,或者與來源群體共享使用費的一部分。民間文學藝術整理者的獲酬權有一定的期限,可考慮為其有生之年加死后50年。[15] 改編是在原作品的基礎上加入獨創性勞動從而形成新的作品,所以改編者對其改編而形成的作品享有著作權,但著作權要受到一定的限制。首先,改編者有義務注明其改編所依據的民間文學藝術的出處;其次,改編者通過行使著作權而獲得的報酬應向民間文學藝術的權利主體支付一定百分比的民間文學使用費;再次,禁止改編者將其作品的著作權轉讓給外國人。
民俗學教學思索
本文作者:董曉萍 單位:北京師范大學民俗典籍文字研究中心教授
在“兩概論”中,《民間文學概論》是中國現代大學教育史上第一部民間文學理論教科書,其初版距今已30年,在理論和實踐上產生了巨大的影響。僅就民間文學本身論,這部教科書至少起了三個作用:一是將這門學科高校制度化,在我國改革開放后,在本、碩、博完整教育體系的建設中,民間文學課程進入全方位學位培養中,成為造就專業高級人才的基礎;二是將這門學科體系化,構建了民間文藝學的理論系統;三是將民族民間文學搜集整理列入現代大學教育工程,為后來在全國范圍內展開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研究與保護奠定了前期學術探索基礎。從社會實踐上說,這部教科書產生了重要的社會效益,推動了國內新時期民間文藝學和民俗學運動的展開,成為1979年文化部發動中國民族民間文藝集成搜集整理運動的理論指導藍本,也成為上世紀80年代以后我國雨后春筍般地大量出現的民間文學和民俗學書刊的學術指南。
它在近乎四分之一世紀的時間里,支配著民間文藝學專業的主流話語,為我國高校和科研院所培養了大批中青年專業學者,解決了上世紀50年代至70年代造成的民間文藝學學術隊伍青黃不接的問題?!睹袼讓W概論》是中國現代大學教育史上第一部民俗學理論教科書,在《民間文學概論》出版18年后出版。主編組織撰寫和修改它的時間長達8年,事后曾戲稱之為“八年抗戰”。從上世紀初引進“民俗學”一詞及民俗學與中國國學和社會文化思潮磨合的長期背景說,它從醞釀到誕生,也可謂“世紀之戰”。
它在1998年出版,是乘我國深入改革開放的東風誕生的。它的原創點,在于概括了鐘敬文先生提出的民俗學十大問題:1“.民”的性質與“民俗”的定義;2.民俗的含義、范圍和特征;3.作為文化現象的民俗;4.民俗的社會功能;5.民俗的歷史性與現代性;6.民俗學的詞義及起源;7.民俗學的對象領域;8.民俗學兩大部分(理論民俗學與記述民俗學)的各自特點與相互關系;9.民俗學的資料搜集和理論探究的方法;10.民俗學的社會作用。而十大問題的藍圖有待后學去描畫。它的實踐意義有四:一是首創民俗學專業理論教材,完善了民俗學(含民間文藝學)專業統編教材體系,建設了民俗學二級學科;三是創設了民俗文化學和民間文化學等研究普通人日常生活模式的學科的理論框架,獲得人文社科界的普遍響應,推動民俗學科在與相鄰學科共榮中扎根,在國家現代化文化建設的需求中成長,在文學、藝術、歷史、科技文化和社會公共政策建設等多領域中全面開花;四是在全球化背景下,提升中國民俗學在世界語境中自我闡釋的主體意識,提高解釋力,擴展民俗文化權利話語的研究空間,促進中外民俗文化交流。從高校后備人才培養方面說,《民俗學概論》在極為嚴謹的編寫態度和極為嚴格的推敲中熬煉出爐,這種主編工作,也成了某種師資進修的學校。主編以己之手,扶人之手“,手把手”地把作者培訓成最新認證上馬的師資或專家?!睹耖g文學概論》和《民俗學概論》所引發的“概論”現象,也成為一個不可忽略的課題。
主編所主持的教材一經出版,催生了大批各地各類民俗學新教材和民俗學分支方向的新教材,圍繞“兩概論”產生了不同層次的教材群,這種書大概現在已經很少見了?!睹耖g文學概論》使前人的理論成就得到現代意義上的繼承和傳承,使我國民間文藝學教材的理論特征和方法變遷得到關注,并促進了民間文藝學高校教材編纂工作的快速更新。這種現象促進了我們對我國民間文藝學教材整體發展軌跡的認識。《民間文學作品選》,原為《民間文學概論》的輔助教材,隨著高校民間文藝學和民俗學的共同建設,它實際上已成為“兩概論”的共同參考用書。它也不止是一種資料本,在它的收錄系統中,有我國長期社會歷史發展中和多民族交往中流傳的民間文藝經典作品,它的分類編列,展現了我國民間文藝的分類、范圍和內容。民間文藝的傳承、表演和功能,同時也是中國民俗學的內容;對民間文藝作品的搜集和研究,同時也是中國民俗學搜集和研究的組成部分。因此,它是“兩概論”的專業書庫之一。它還以我國多民族多地區的民間文藝代表作,展示了我國民間文化的地區差異、民族差異和多元流傳模式,是紙介質的民俗民間文藝資源館。此外,它還以專家學者嚴格審定的資料系統,確定高校師生使用這些作品的原則,使學生通過這本書,可以看到我國民俗學者和民間文藝學者在1949年前后搜集民間文學作品(含歷史文獻中的相關記載)的學術視野、資料范圍和選擇標準。
總之,它是一種帶有理論視角、方法論意義和學術史特征的權威選本。《民間文學作品選》的初版面世后,自1984年起至21世紀初,主編鐘敬文先生等投入由國務院領導、文化部發動的中國民族民間十套文藝集成的搜集整理工程,獲得了巨大的民間文藝傳統資源和最新出版成果。十套集成的出現,在我國全面進入現代化進程和全球化之前,實現了對我國民間文藝家底清倉式的清點,并對這些寶貴資源給予現代管理。比起《民間文學作品選》,十套集成更具權威性和代表性,是在《民間文學作品選》之后出現的國家級精神資源財富,也是《民間文學作品選》最重要的后備資料庫,現已成為我國保護利用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基礎資源。盡管如此,《民間文學作品選》仍有它不可替代的歷史地位。它所收錄的文獻,是20世紀初的以來,在我國現代民間文藝學史和民俗學史上產生重要影響的史料。它所收錄的一些故事、戲曲和曲藝記錄本,是1949年前后搜集的口傳文本,曾被國際同行在研究中國民間文學時所引用,乃至催生了新的外文著作,但現代人已經不大熟悉或很少聽說了。
在一定程度上說,沒有此書選錄的作品,也就沒有民間文藝學和民俗學這兩門學科的學術史。中國民族民間文藝集成志書在此書后出版,在資料的科學性上,仍與這本文選相呼應,這正是對此書的學術價值和資料可靠性的充分驗證。在這個意義上說,了解此書選錄的作品,對于研究我國民間文藝學史和民俗學史,都有不可或缺的認識價值。民俗學系列教材,是我國現代社會轉型期的產物,是鐘敬文等前輩學者在特殊的時代條件下,在晚年治學執教的最后歲月中,為完成民俗學高等教育薪火相傳的莊嚴使命和長期夙愿,所奉獻的原創之作。它們是現代民俗學和民間文藝學的歷史遺產,也是當代民俗學和民間文藝學的新遺產。隨著大師逝去,它們已具有唯一性,不可替代,也不可重復。在它們的初版出版后,在30年中,經幾代學人的連續努力,又發展出許多新的學術生長點,使這種人民文化科學逐漸羽翼豐滿,相信這正是主編生前所殷殷期待的。#p#分頁標題#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