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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學范例

前言:一篇好的文章需要精心雕琢,小編精選了8篇民法學范例,供您參考,期待您的閱讀。

民法學

民法學教學革新論述

作者:榮榮 單位:蘇州農業職業技術學院

教學方法過于單一、陳舊民法教學改革雖已進行多年,但收效甚微,教師的授課仍以“滿堂灌”,“填鴨式”為主,教學主要圍繞教師講授法律知識展開,課堂以教師為主導對教學進程進行有效控制,組織教學,幫助學生理解法律概念、原理以及現行法律條文。這樣的教學方法忽視了法律的應用性與對學生實踐能力的培養,過于強調傳授知識的系統性、理論性和條理性,難以充分調動學生的積極性和主動性。盡管教學中也加入案例教學,但所用案例也幾乎是陳舊的、考試型案例,而且知識運用環節與對學生實踐能力的培養未能得到重視。學生即便會做這樣的復雜案例,一接觸到生活中發生的即使是簡單的案例,也往往無從下手。

忽視對學生進行律師思維的培養目前高職民法教學傾向于培養學生的法官思維,即使做案例分析也都是從執法者的角度出發,教師也習慣于以法官的角色教學,很多的案例解析教材和考題的參考答案也是執法斷案式的結論。而高職法律專業的學生很少能在法院擔任法官的工作,大多從事律師助理、企業法律顧問、文員等工作,這類工作需要學生具備律師的法律思維,要為自己的當事人或所在單位爭取更多的合法權益,因此應在教學中培養學生力爭說服法官的思維能力。由此可見,傳統的民法教學沒有考慮高職教育的特點和學生就業的需求,只是注重理論知識的傳授,缺乏實踐能力的培訓和法律思維能力的培養。這使得法律職業與民法學教學之間缺乏制度聯系,民法學教學與民事法律實踐脫節。因而民法學教學必然做出積極的改革:采用實踐性法學教學模式,培養學生獨立處理問題的能力和法律思維,把“填鴨式”的民法學教學模式轉變為理論和實踐融為一體的培養高素質的法律人才的教學模式。

對高職民法學教學改革的建議針對學生就業難,實踐能力差的現狀,在授課過程中,應以學生就業崗位所需的能力為核心,有的放矢地安排課程內容。

(一)轉變教學理念,針對畢業生的就業崗位設置課程內容。

1、明確教學目標經過多年來對我校法律文秘專業畢業生就業狀況的跟蹤回訪,法律文秘專業畢業生的就業崗位主要有:律師助理、企業法律顧問、秘書、文員、人民調解員、書記員等。根據學生就業崗位可以看出,民事案件分析及提供民事法律意見是從事該類職業必須具備的一項關鍵能力,因而也是法律文秘專業學生必須掌握的一項核心技能。據此確定民法學的課程目標是:理解和掌握民事法律關系、民事權利主體、民事權利客體、民事權利變動、人格權、物權、債權、繼承權等民法基本理論知識,培養和提高民事案件分析能力、提供法律意見能力、解決民事糾紛能力、自學能力、工作能力、創新能力等,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質、較強的專業技能素質。

2、整合教學內容經過調查,從用人單位反饋的意見來看,用人單位對學生的實踐能力頗有微詞。我從分析職業崗位的知識、能力、素質出發,特別是針對性地分析了各職業崗位,在民事法律咨詢、民事案件處理方面的基本要求,將教學內容分為兩部分:第一部分為民法基本理論分析。以民事權利為核心,整合民法基本理論知識體系,分為民事法律關系分析、民事權利主體確定、民事權利客體認定、民事權利變動后果四個模塊,為從事實踐操作奠定理論知識基礎。第二部分為民事案件處理實務。以民事糾紛處理為主線,以民法理論對民事法律關系的分類為基礎,結合民事糾紛處理實踐,將實務部分劃分為人格權糾紛、繼承權糾紛、物權糾紛、債權糾紛四個部分,每個部分再細分為各種具體的案件糾紛,體現了理實一體化。第一部分著重在民法基礎知識的講授,為避免內容枯燥,可采用主題討論等方式調動學生的積極性。第二部分主要是綜合能力訓練(即民事案件分析能力、提供民事法律意見能力、民事糾紛處理能力)。每一部分,都首先是一個相對簡單的工作任務,后面是逐漸復雜的工作任務,但是后面的任務與前面的任務,有一部分知識點是相同的,知識在不斷的循環、不斷的反復訓練過程中,得到認知和強化。如:人格權部分,將其按照由易到難分為:一、肖像權糾紛;二、名譽權糾紛;三、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四、醫療、工傷事故損害賠償糾紛等幾項工作任務,這些案件都是司法實踐中發生頻率較高并具有典型性的案件。通過逐漸復雜的工作任務,可以不斷提高學生的學習能力,在教師教學過程中后面的案例糾紛會減少指導的成分,增加學生獨立完成任務的成分,強化學生制定工作計劃的能力與創新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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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學習中的診所式分析

 

1診所式教學法的特點   1.1教學內容上以真實的背景材料為基礎   傳統的法律教育注重的是理論教學,對學生思維的訓練往往是建立在已知或者虛構的基礎之上,培養學生對法條的理解,領會立法精神。這種模式為學生打下了堅實的理論基礎,但是如若缺乏理論應用于實踐的機會,則使理論和實踐發生脫節,從而使學生的應變能力及法律應用中的一些技能得不到應有的訓練。   診所式法律教育則是以真實的背景材料為基礎,學生通過接觸真實的案件,可以參與案件的全過程,能夠深切的體會到律師的社會角色,從而使其所學知識與實踐充分結合,訓練法律領域中的一些技能,例如談判、文書的起草等,最終提高學生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   1.2教學方法上以教師與學生的互動為特色   傳統的教學以老師教授,學生聽記為主的單向模式,而且大部分是合堂上課,學生的人數達到百余人左右,教師與學生之間的互動幾乎是零。而診所式教育則不在局限于教師講授為主,而是以互動的方式為特色。指導教師在教學上采用多角度、多方位、多層次的教學方法。   ①這種方法極大的發揮了學生的主觀能動性,使學生成為了課堂的主人。   1.3特色鮮明的思維訓練方式診所式教育要求學生不再是本著公平正義的觀念去探究公平公正,而是要求學生以律師的角度對案件進行分析,要結合具體的而事實和證據對案件進行探究,要從當事人的角度出發找到有利于當事人的解決問題的途徑。   1.4教學效果的豐富性傳統的教學中對學生的掌握效果的考查大都是通過考試成績來進行評價。而診所式教育采用多種教學法讓學生體驗多樣性的角色,獲得多方面的收獲,可以看到別人和自己的表現,明了自己的優缺點,提高自身的綜合素質。更重要的是在辦案中去了解作為法律工作者的重要性。   2診所式教學法在民法中具體運用的基本條件   診所式教育是法律教育中的組成部分,是對傳統的法律教育的創新,同時也是對傳統法律教育的補充和完善,其在現有的階段還不能完全的取代傳統的教學模式。所以,在民法中開展診所式教育需要逐步進行,在民法中開展診所式教育所需的基本條件:   (1)要有專門的辦公場所,以供學生會見當事人及和當事人進行交談。為了更好的使其工作順利的開展,該場所還需配備電話、電腦、打印機、檔案柜、圖書資料等。   (2)診所所需教師。診所的順利開展還必須有相關的教師的參與,對于教師要求其應當具備碩士學歷,掌握扎實的民法的理論知識,同時還應當在律師事務所兼職,有著豐富的辦案的經驗。此外,還可以聘請一些具有豐富經驗的律師和退休的法官來擔任診所的教師,組建成一只專兼職相結合的優秀的教師隊伍。   (3)有一定的案件來源。為了保證案件的固定來源,診所中專兼職律師對于其所接的案例就可以拿到診所來完成。另外,為保證診所充足的案源,我們還可采取其他方法來開拓案件的來源,比如增加宣傳力度,將診所的工作向社會公眾宣講。還可以和法律援助中心進行合作,利用國家正式法律援助機構的影響和案源來增加案件的數量。   (4)要有一定的辦案經費。目前對于經費的來源出了資助外,縱觀其他學校可以看出還可通過以下的途徑解決:一是和學校進行溝通,從而獲得一定的經費支持;二是通過宣傳,獲得社會的贊助;三是讓診所中的有能力的當事人可以適當的承擔一部分。   (5)診所學生的選定。對于診所教育的順利開展還需對診所的學生嚴格把關,一般來說診所的學生應當以大學三年級的學生為主,因為這部分學生已經具備了相當的知識體系,對于診所開展所應當具備的知識體系中的民法、商法、知識產權法、民事訴訟法、仲裁法、民事法律文書等基本課程都已學過。   3民法中引進診所式教學法欲取得的效果   現代法律教育的目的是輸出具備專業知識和法律基本職業技能的應用性人才,而傳統的教學已經不能滿足這一要求,所以,順應社會發展需要和法學專業的特點,發展診所法律教育,推動法律教學模式的改革,培養具備法律職業技能和具有法律職業道德的應用型法律人才,就成為診所法律教育的目標所在。其重點在于,我們不能把診所式法律教育看成另一種灌輸知識的模式,而應當用它來開發學生的智力和法律思維能力,使其知道如何在實踐中學習法律和應用法律。②   根據診所教育的目標和特點,在教學中欲達到的效果有:   (1)鍛煉學生分析和解決問題的能力。美國法官、現實主義法學派主要代表杰羅姆•弗蘭克(JeromeFrank)曾說“:法律實踐與判案不是科學,而是藝術,是律師和法官的藝術。任何一門藝術中只有很少一部分是可以從書本上學到的,無論是繪畫、寫作還是法律實踐。一門藝術的最好教育方式通常是在這門藝術實踐中有著很高技巧的人指導下進行學徒式的訓練。”③診所式法律教育中學生接觸的都是真實的案例,通過運用民法中所學的理論進行分析找到解決問題的最佳途徑,并根據不斷反饋回來的信息對其進行分析,這樣就有效的鍛煉了學生的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的能力。   (2)學生可以通過診所學習律師執業過程中的人際關系。在診所中,學生以律師的身份會和各種各樣的當事人打交道,這就需要交流和人際關系技能發揮,所以在這一過程中,學生會找出人際交流的方法加以實踐。   (3)培養學生的社會責任感。從美國診所教育產生的背景來看,法律診所教育不止于教育方法的改革,其中還承載了社會功能,該功能最突出的表現就是為實現司法公正,提供一種法律援助的模式,向學生提供了非功利的公益法律服務的概念。  #p#分頁標題#e# ④使公益法律服務的理念深入法律工作者的人心,使其認識到律師的職業不僅僅是意味著高收入,更象征為社會公正和公益服務。在診所教育中學生通過辦理真實的案例,尤其是援助性的案例,將不斷培養學生的職業道德,無形中也學會的做人的準則。   (4)用診所教學法檢測民法的教學效果。   ⑤診所式教學運用過程中,學生對其接觸的真實的案例進行充分的分析和討論,以便最大程度的維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在分析和討論過程中,就會運用所學到的理論知識,因此,指導教師可以從旁了解到學生對民法理論知識的掌握程度,從而理論與實踐在不斷的檢驗、總結中螺旋式地發展,互相依賴、互相促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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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的教學方法分析

 

在整個法學課程體系當中,民法學的基礎性地位是其他法學課程無以比擬的。在理論層面,民法學博大精深的思想體系足以構成支撐整個法學專業的理論根基,法理學中的一些基本概念如法律行為、法律關系、權利理論皆發軔于民法學。民法學的思維方式對于其他部門法學而言具有極強的借鑒和指導意義。在實踐層面,整個社會法律糾紛的構成中,民事案件所占比例最大,而且民事糾紛也遠比其他種類的法律糾紛復雜,民事案件的正確審判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法官良好的民法學理論素養和靈活的民法學方法論的運用。以上兩個方面決定了民法學教學質量的高低直接影響到整個法學教育的成敗。民法學“不僅是學好其他專業課的基礎課程,也是培養學生分析解決問題的能力、提高學生邏輯思辨能力以及綜合能力的核心課程。”[1]作為一門理論性與實踐性兼具的法學課程,為了彰顯其在法學課程體系中的基礎性地位,并發揮其在法學課程體系中應有的功能,民法學應該擁有區別于其他法學課程的獨特的思維模式以及多元化的教學方法。本文將結合筆者多年來從事民法學教學的經驗和體會,反思傳統民法學思維模式和教學方法,并就如何構建與現代民法理念相適應的民法學思維模式和教學方法表己淺見,謹充磚材。   一、民法學思維模式及其特征   民法學思維模式是指運用民法學理論進行學術研究,或者按照民法學的邏輯觀察、分析和解決民事實踐問題的方法,簡而言之,民法學思維模式即民法方法論。民法學和其他學科一樣,都會采取一定的思維模式。近代民法發展至德國法時期,民法學逐步走向科學化和技術化。我們在承受了德國民法學理論和民事立法的同時,也繼受了德國法的思維模式。通過比較近代以來大陸法系的兩部標志性民法典———《法國民法典》和《德國民法典》的內容可以看出,德民并沒能如法民一樣開創了一個新時代,換言之,在實質精神方面,德民要遠遠遜色于法民,從某種意義上,我們甚至可以說,德民是一部守舊的法典。那是什么讓德民取得與法民相媲美的歷史地位,并成為后世諸多大陸法系國家紛紛仿效的模板呢?筆者認為,德民最大的貢獻莫過于其立法技術的考究、概念用語的嚴謹以及所采用的民法學思維模式的精致。從而“使得民法學成為一個高度技術化的產物,使得民法可以通過一系列具有邏輯層次的概念去表達和把握,民法的思維走向了理性。”[2]從這個意義上講,德民其實也開創了一個新時代———民事立法體例和民法學思維模式的新時代。   由德國法孕育和倡導的傳統民法學思維的主要特點可以概括如下:   (一)高度的抽象性和概括性   極盡抽象化之能事正好契合了德國潘德克頓法學的思維方式,[3]在高度抽象的思維模式的影響下,民法學逐漸走向概念化,一系列抽象的民法學概念和術語,例如,法律行為,行為能力,民事法律關系,民事主體、客體等,成為民法制度和民法理論學說的基本構成要素,這就要求民法研習者和實務人員必須具備高度抽象思維能力,才能準確把握民法概念和術語的真正內涵,才能深刻把握民法制度的價值訴求,進而構建以民法基本理念為指導的民法價值觀和民法方法論。   (二)嚴密的邏輯性   德民在立法體例上的貢獻莫過于首創了總則分則的立法模式,正是這一前無古人的創舉,改變了自1804年法民頒布以后一直居于支配地位長達近一個世紀的“三編式”體例。①德民采用了“總則”、“債權”、“物權”、“親屬”和“繼承”的五編模式,相應地,民法學研究和教學也采用了總論和分論的邏輯編排,其中,總論是對分論中的概念和制度的抽象和總結,同時又構成分論中各項具體民事法律關系的理論基礎。   典型的如,總論中有“法律行為”制度,相應地在各分論中則有債權行為、物權行為、婚姻行為、遺囑行為等各種具體的法律行為。在總論中有民事權利制度,各分論則對各種具體的民事權利(債權、物權、親屬權和繼承權)進行了介紹。因此,總論與分論之間存在一種一般與具體,共性與個性的邏輯聯系。各分論中的具體內容在編排上也并非雜亂無章,同樣保持其內在的邏輯性,“這種邏輯關系可以概括成權利的概念、一般性特征、權利的成立要件、權利的內容、權利的保護等。”[2](72)事實上,潘德克頓法學者非常相信邏輯之無所不能的力量,他們比較成功地推導出“有主體必有其相對應的客體”、“有自然人必有其相對應的法人”、“有權利必有其相對應的義務”、“有義務必有其相對應的責任”、“有絕對效力必有其相對應的相對效力”、“有物權請求權必有其相對應的債權請求權”以及“又無因行為必有其相對應的有因行為”。[4]概言之,不論是民事法律體系還是民法學體系,都以追求邏輯上自足為基本價值取向,縝密的邏輯性是民法學思維的重要特征和基本要求。   (三)以民法理念為指導   民法學思維模式的構建離不開民法理念的指導,如果說現代民法思維的抽象性、邏輯性特征之生成應歸功于德國潘德克頓法學并使其成為現代民法思維與以法民為母體孕育而成的近代民法思維相區分的外部標志,那么民法思維(不區分近代與現代)在內在精神方面受熏染于民法理念而成就其區別于其他部門法思維模式的特質,可謂是近代以來民法思維的本質屬性。“理念者,事物(制度)最高價值與終極宗旨之謂也。它是以純文化、純精神的角度為對事物(制度)本質所作的高度抽象與概括。”[5]民法理念,是指在市民社會生活中所形成的根本性的價值目標和私法精神,是民事立法、民事司法和民事守法活動應遵循的基本準則,對民事法律關系的構建和私法生活具有全局性的指導意義。在民法產生和演變的幾百年歷史中,經過深厚的文化積淀和傳承,形成了其自身濃醇的精神底蘊,孕育出人格平等、私權神圣、私法自治、保護交易安全等民法基本理念。這些理念是民法學思維過程中應當遵循的根本指導思想,民法學思維能力的培養,就是要通過教學使學生能夠習慣性地在以上理念的指導下觀察、思考和解決民法問題。#p#分頁標題#e#   二、民法思維能力培養在民法教學中的地位分析   法學教育的關鍵,其實就是法學思維能力的培養和提升,“法學院校除了對學生進行實在法規和法律程序方面的基礎訓練以外,還必須教導他們像法律工作者一樣去思考問題和掌握法律論證與推理的復雜藝術。”[6]法學本科教育的目標是為社會培養具有法學理論知識和較強的實踐能力的高層次應用型專業人才,換言之,法學本科教育就是為了培養具有較強法律職業能力的專業人才。何為法律職業能力?如前文所述,民法學在法學課程體系中處于基礎性地位,因此,可以說法律職業能力的高低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學生民法學素養的高低,在構成民法學素養的諸要素②中,民法學思維能力居于核心地位,民法學思維能力的強弱直接影響到民法學理論知識掌握程度和運用能力的高低。因此,民法學教學的核心就是注重對學生民法學思維能力的培養,這比純粹的知識傳授和理論灌輸更顯重要。   然而,我國目前普遍存在的現象是:高分通過司法考試,投身律師行業的法科畢業生不會辦案子,取得法律職業資格并順利通過公務員考試,當了法官后卻不會審理案件。   面對復雜疑難的民事糾紛,爛熟于心的民法法條卻難以發揮用武之地,這表明我國的法學教育與法律職業的從業要求相距甚遠,究其根源,還是因為目前多數法學院校的民法教學中對學生民法學思維能力的培養重視不夠,有鑒于此,必須強化學生民法學思維能力的訓練,在傳授民法學基礎理論知識的同時,培養其獨立思考和靈活運用能力,使其熟練掌握解決民法問題的方法,并最終達到脫離課堂授課也能自我學習、自我提高的境界。   總之,民法學是一門實踐性極強的部門法學,民法思維能力是學生能在將來的法律職業中進行具有創造性的法律實踐活動,對所學民法學知識進行精確運用的基礎條件。民法教學應確立以民法思維能力的培養為重心的目標訴求。   三、民法學教學創新應注意的幾個問題   民法思維能力的培養須以科學的教學方法和思維模式的適用為載體,傳統民法學教學方法在訓練和提升學生民法學思維能力方面難以發揮促進作用,民法學培養目標的轉向客觀上要求民法教學應走出一條創新之路,筆者認為,應該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一)倡導“回到原點”的民法學思維模式   民法學經過了幾百年的積淀,已經形成了結構嚴謹、內容豐富、邏輯縝密的理論體系,我國在繼受大陸法系民法學尤其是德國民法學理論時,很多是被原封不動地照搬過來,時至今日,很多傳統民法理論被認為是“公理”,不容推翻。然而,令人困惑的是,隨著社會生活的變遷,用傳統民法理論去解釋一些伴隨經濟社會的發展而出現的諸多新問題時,卻出現了令人尷尬的窘境,面對這一難題,學者們徘徊于現實的無奈和民法理論的局限之間,無所適從。舉例說明,按照傳統民法,財產權可劃分為物權和債權兩大類,自1896年《德國民法典》頒布以降,大陸法系國家,包括我國臺灣地區的民事立法莫不遵從物權、債權兩分財產權的模式,但是隨著經濟的發展,出現了一些新型的財產權如股權。股權是何種性質的財產權,是債權還是物權?很多學者就此展開了爭論,或主張物權說,或主張債權說。   總之,在他們看來,非此即彼,并且不遺余力地列舉了支撐其觀點的理由若干,但實際上,其得出的結論甚至連其自己都無法說服。   至此似乎出現了理論上的困惑,一方面我們要肯定股權的財產權屬性,另一方面又難以在固有的財產權體系中給予其安身立命之地。之所以出現這種窘境,究其源還是我們的預設前提存在問題,財產權本應是個開放的體系,在德民頒布時期,還沒有出現債權和物權之外的其他類型的財產權,故財產權兩分為物權和債權在當時是合理的,然而時過境遷,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出現了既不屬于物權又不屬于債權的新型財產權,當我們無法在現有的理論體系內給其一個正當的名份時,我們就應該回到引發該問題的源頭,重新審視被我們視為萬古不變的“信條”的理論前提是否存在問題,按照這種思維模式,我們可以得出如下結論:股權是和債權、物權相并列的一種獨立的財產權類型。[7]筆者將這種思維方式稱之為“回到原點”,實乃對民法學理論批判和創新精神之推崇和期盼。   (二)引入“多主體”授課模式   目前我國的法學院校中的民法學授課主要由單一教師實施,但是由于民法學課程的思辨性特征,很多民法理論在學界并未達成共識,在這種情況下,某一個教師可能因為其固有的學術傾向,而不能對各種觀點進行詳細的闡述和客觀理性的評析,這就會影響學生理論視野的開拓,限制學生發散思維能力和批判思維能力的生成。再者,民法學是一門涉及眾多學科理論知識的法學課程,如倫理學、哲學、經濟學等,如果僅從法學的角度去思考和理解民法學問題,難免會失之膚淺,民法學不是一個固步自封的體系,應該在與其他學科的互動中彰顯其理論張力和博大寬廣的法文化魅力。單一教師授課模式往往受限于授課主體知識面而不能在課堂上形成“科際互動”效應,從而使民法學授課氛圍沉悶,甚至枯燥無味,不利于學生形成復合性和多視角民法思維能力。為了克服這種傳統授課模式之弊端,引入“多主體”授課模式不失為一種有益的嘗試。“多主體”授課并不能簡單地理解為由兩個或多個教師共同講授一堂課,而125重在強調授課過程的思辨性,引入辯論機制,倡導辯論式教學方式,而且還要發揮學生的能動作用,調動學生參與課堂討論的積極性,形成富有論辯色彩的民法學課堂氛圍。“多主體”與“辯論”相結合的教學模式,不僅克服了單一主體授課的弊端,也“改變了教師是知識的灌輸者,學生是知識的被動接受者的傳統教學模式,對于培養學生思維的敏捷性、批判性、邏輯性、創造性、心理素質的穩定性及語言的組織與表達能力都會有積極的作用,也是展示學生多方面能力、素質的重要途徑。”[2](73)#p#分頁標題#e#   “多主體”授課模式不是在任何場合都宜于實施的,也就是說,這種授課模式須以具備一定的條件為前提。首先,必須存在適用“多主體”授課的必要性。由于這種授課方式需要兩名以上具有相關專業知識的教師才能實施,其運作成本要遠比單一授課方式要高,在當前很多院校專業師資不足的情況下,實施起來尚有難度。如前文所述,單一教師授課的弊端主要見之于授課主體難以單方講授存在學理爭議或者橫跨多學科的民法學理論知識之時,因此,只有存在著兩種情形時,才可考慮引入“多主體”授課方式。   例如,在講述物權行為理論時,由于該理論在學界存在很大爭議,“多主體”授課方式無疑會增進學生對這一問題的理解。再如,在講述民法基本原則時,可以由民法學教師與擁有哲學專業背景的教師共同講授,形成互動。   其次,必須具備符合要求的師資條件。正所謂“巧婦難為無米之炊”,“多主體”授課的實施須以數量充足、質量優秀的教師資源為支撐。這一點對于師資陣容和教研能力較強的法學院校而言不成問題,而對于那些新建的和師資力量較弱的院校而言,實施起來頗有難度。為了解決此問題,一方面要加強法學師資隊伍建設,引進一批既具有深厚的民法學理論功底又擁有其他專業知識的復合型人才充實教師隊伍;另一方面,整合和合理利用現有教師資源,打破不同學校和不同院系之間的師資流動壁壘,采用柔性方式,如“客串”方式邀請其他學校、其他院系的相關教師或者社會人士,如經驗豐富的律師參與授課。   (三)完善考核方式,豐富考試題型   民法學在各個院校一般都是考試課程,閉卷考試是各院校普遍采取的考核方式,然而,這種考核方式在很大程度上還是對學生識記能力的考察,考試成績并不能真實反映學生對民法學知識的理解和掌握水平。   實踐中經常發生的情形是:從未上過民法學課的識記能力強的學生,經過考前短時間突擊亦能獲得高分,這種失之片面的考核結果,實際上禁錮了學生民法學思維能力的塑造和提升。   為了改變這一現象,筆者認為,應采取多元化的考核方式,在保留閉卷考試考核方式的基礎上,增加科研考核,即以學期民法學論文撰寫質量為依據,評定期末成績,還應適當參考學生在平時上課,尤其是辯論式教學中的表現等因素進行綜合評定。   另外,為了加強對學生批判性民法思維能力的考核,應對傳統的考試題型進行改革,增加考核綜合分析能力題型的種類和分值比例。筆者認為,應加大案例分析題的分值比例,另外還可以引入一種全新的題型———法條分析題,加強對學生法條解讀能力和批判性思維能力的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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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教學的難題及原因分析

作者:賈蕊 張芙蓉 蘭西梅 單位:陜西警官職業學院

民法學理論性與實踐性都很強。即使最深奧的民法理論也可以用生動的實例解釋的淺顯易懂,日常生活中的具體事例也可能包含著深刻的理論命題。教學過程中,民法學課程組教師著重采取了以下方式達到理論與實踐的滲透與融合:(1)教師與學生互動。教師在講解的同時,引導學生參與到教學活動中來,積極發表自己的見解,促進學生主動思考。(2)從實例引發理論思考,由理論思考演繹更為豐富的民法實踐。從實際存在的問題入手,探討可能的解決方案,將各種方案上升到理論的高度;再從抽象的理論結構中分析出問題存在的各種類型,其目的是培養學生的抽象思維能力與分析歸納能力。(3)考察民法制度的由來與演變,跟蹤民法學理論的前沿問題,培養學生的發展觀念和前瞻性思維。(4)密切關注民事司法實踐,強調民法解釋學的實際應用,拉近教學活動與司法實踐的距離。

民法學教學方法的改革。民法學教學方法的改革教學改革要針對不同學生、不同教學內容,靈活運用各種教學方法。(1)教師講解這是目前最常用的教學方法。對于一年級的學生來說,民法學的教學還是應以這種方法為主,適當穿插課堂提問、小規模討論。(2)課堂討論針對民法學課程中一些重要問題、熱點問題或典型案例組織課堂討論,既能提高學生學習的主動性、積極性,鍛煉學生的思維表達能力,拓寬學生的知識面,加深對這些問題的理解,又能有效活躍課堂氣氛,提高教學質量。為提高課堂討論的質量和效率,必須事先讓學生充分準備而不能隨機討論。具體做法可先布置討論題目,介紹學術界對這一問題的主要爭論觀點,開列主要參考資料,讓學生在閱讀這些文章、廣泛收集資料基礎上準備發言提綱,并指定幾位同學重點發言(或根據學生發言提綱質量選擇代表不同觀點的同學發言),其他同學可隨機發言展開討論。討論結束時教師發表自己的觀點及對學生觀點加以點評,引導學生在課后進一步學習思考。(3)學生試講對民法學中某些易于講解的內容可讓學生在精心備課基礎上試講,教師加以點評。這種方式能使學生對某一專題有全面認識,也鍛煉了學生口才,增強學生的自主意識、競爭參與意識,提高學習興趣。(4)學生自學民法學中一些易理解的概念、原則、史實、學派觀點等,在教師提出思考題、列出參閱書目后交由學生在課間學習。教師在教學中以提問方式對學生自學情況加以考察,對學生自學中發現的問題及時解答,逐步提高學生自學的能力。(5)案例教學民法以調整民事生活為其宗旨,是一門應用性很強的學科,在民法學的教學中能否有效應用案例教學,對提高教學質量具有重要的影響。這就需要教師精心選擇典型性、有一定難度的民法案例,在講授具體法律規定前就提出思考問題,讓學生仔細閱讀理解案例,如同置身案中,并結合提出的問題反復獨立思考并進行分析研究,然后選擇持不同見解的學生發言,鼓勵展開辯論,讓學生能夠運用自身的分析判斷能力來發現法律,這不僅提高了教學效果,更重要的是能讓學生找到正確處理和解決問題的方法。

1.教學內容的改革。我校法學專業的人才培養目標是培養適應中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需要,德、智、體全面發展,具有比較全面、系統、扎實的法學理論功底和較強的實踐能力,適合從事法律事務工作的應用性法律人才。民法學課程本著培養具有平等思想、自由精神、獨立思維、權利觀念和公平意識的高素質法律人才的教學理念,培養學生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職業道德修養,深刻領會民法的基本理論知識,系統掌握運用民法原理分析和解決實際問題的方法,實現知識學習與能力培養相結合,全面提高獨立獲取知識的能力、運用知識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思辨能力、口頭表達能力、寫作能力、社交能力、管理與組織能力等。

2.課程設置的改革。關于民法課程的設置,透過民法課程的設置現狀,我們不難發現,各高職院校都比較重視民法課程,加大法律事務專業教學中民法課程的比重。我們認為,在我院法律事務專業民法課程教學目標的指導下,民法課程設置的改革要考慮內外兩個因素:(1)就內部來說,應考慮民法知識的體系性和完整性。民法課程的教學體系應該是以學科知識結構的完整性和系統性為依據,以培養學生具有深厚的民法理論基礎、較強的民法思維潛力為主要目標。一個完整的教學體系可以給學生搭起一個可塑性強的知識框架。(2)就外部來說,應考慮社會對人才的需求。該專業的就業崗位群為:律師、公證員助理;鄉鎮、街道辦事處司法助理員;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社區人民調解員;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書記員;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法律顧問、法律助理等。有學者更深入指出,在當前形勢下,進一步加大民商法類課程的比重,應成為我國高職法學專業課程改革的基本方向。據此,民法學課程內容的改革可以劃分為理論教學和實踐教學兩大部分。

(1)民法學理論教學部分就可分為民法總論和民法分論兩塊,共七個知識模塊。民法學計劃學時108學時(理論教學78學時,實踐教學30學時。),七個模塊計劃學時分別為:民法總論36學時,人身權8學時,物權20學時,債權12學時,知識產權4學時,財產繼承權12學時,侵權責任14學時。)具體為:模塊一、民法總論,共36學時(理論教學36學時,實踐教學8學時)。其中,①民法概述8學時②自然人6學時③法人6學時④非法人組織2學時⑤民事法律行為6學時⑥4學時⑦訴訟時效4學時。模塊二、人身權共8學時(理論教學6學時,實踐教學2學時)。模塊三、物權,共20學時(理論教學16學時,實踐教學4學時)。其中,1、物權的一般原理4學時,2、財產所有權6學時,3、他物權10學時。模塊四、債權,共12學時(理論教學8學時,實踐教學4學時)。其中,1、債的一般原理8學時,第十四章不當得利和無因管理之債6學時模塊五、知識產權,共4學時(理論教學2學時,實踐教學2學時)。其中,第十八章知識產權概述1學時,第十九章著作權3學時,。模塊六、繼承權,共12學時(理論教學8學時,實踐教學4學時)。其中,①繼承制度概述2學時,②法定繼承4學時,③遺囑繼承4學時④繼承的其他問題2學時。模塊七、侵權責任,共14學時(理論教學8學時,實踐教學6學時)。其中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2學時,一般侵權的構成要件2學時,侵權責任的抗辯2學時,侵權損害賠償責任8學時。

(2)理論教學的課程的重點、難點及解決辦法。從整體而言,本課程的重點有三個:一是民法本質、民法精神、民法理念的理解;二是民法理論的法理邏輯結構與體系的準確把握;三是民法各具體制度規范的理解和領悟。將民法理論與司法實踐密切結合,除理論教學上補充法律實務內容外,在教學方式方法上,盡可能地調動學生學習、思考的積極性,通過案例教學、觀摩審判、模擬法庭、法律咨詢、法律援助等實習實訓教學形式增強學生的運用民法知識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p#分頁標題#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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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議診所法律教育與民法教學的融合

一、診所法律教育與中國傳統法律教育的關系

1.教育的內容有著明顯的區別。

中國傳統的法律教育是以教師在課堂上講授法學理論知識為核心,包括概念、原則、制度等,盡管在法律教學課堂,教師也會用引人案例的方式來授課,但最終仍然會用理論知識本身來解答案例,即傳統的法律教育要求學生先掌握法學的基本理論,然后通過案例把他們運用到實踐中去。這個過程是先有理論再有實踐,從一般到具體的過程。傳統教學始終認為不先掌握理論知識,就無從聯系實際,很少考慮學生實際操作能力的培養和社會的需求。診所法律教育則認為實踐是診所法律教育的核心,學生通過具體辦案,尋找法律問題,學習法律理論,并分析它,然后運用到案件當中,最終理解該法律理論。具體案例對學生有著全面的要求,除了要擁有扎實的理論功底,更要有運用這些知識的能力、技巧和方法等。

2.教育的環境差別很大。

中國傳統的法律教育主要是在課堂上接受老師的講授,或引人模擬法庭教學的方式,或到法庭旁聽案件進行現場法律教育。診所法律教育的教育環境是非常廣泛的,它是實踐性教育,可能在課堂上討論、在自己的辦公室里整理材料、思考問題、會見當事人等;也可能直接參與庭審活動,當人或任辯護人;還可能在校外取證,獲得案件所需要的物證、證人證言等。相比較而言,診所法律教育的環境廣泛,傳統法律教育的環境單一。

3.教育主體的主動性不同。

中國傳統的法律教育以在課堂上傳授法律知識為主,學生是傳統法律教育的接受者,而法律教師則是教育的主動者。診所法律教育中,學生是教育的主動者,他們要解決所接案件中所有的問題,接案、了解案件、取證、準備詞、辯護詞等各種法律文書、出庭、辯護、結案等,在這個過程中,學生要主動迎接各種挑戰,法律教師只是起到輔助的指導作用,不具有主動性。由此可以看出,兩種教育方式主動性主體不同,但主動地學習知識,帶著問題去學習,其效果要比被動去學習的效果好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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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民法案例教學論文

一、西北政法大學民法推行案例教學的條件營造分析

(一)西北政法大學高度重視民法課程在法學學生研習中的基礎性作用,開設了必修與選修相結合,從基礎理論課到案例研習課等不同層次的民法學課程,為民法案例教學法的應用創造了廣闊的空間

西北政法大學最初開設的案例型教學課程為民商事案例評析。后來,該課程逐步演進為案例研習課程,課程的人數也由原來200至300左右逐漸壓縮降低至50人左右。目前卓越法律人才計劃的推行使得學校民法小班授課日益成為現實,進一步為民法案例教學的展開創造了條件。

(二)西北政法大學倡導理論與實踐高度結合的民法研習風氣,倡導并支持教師積極投身法律實踐活動,錘煉了教師的法律技能,也為教師開展案例教學提供實踐支撐與積累

西北政法大學民商法學院教師中很多都是法律事務所的兼職律師(還有一些教師兼任西安市仲裁委員會仲裁員)有著豐富的從事案例處理及訴訟的經驗,并在律師實務及工作中積累了大量有切身體會而且生動、具體的典型案例。典型案例的積累使民商法學院的教師能夠有的放矢地針對實務問題進行案例教學及司法實踐經驗的傳授。此外,西北政法大學積極與法院、檢察院等司法實務部門聯合,推行了選任青年教學擔任法官、檢察官及其助理的制度,進一步為青年教師積累司法實踐案例進行案例教學創造了實踐條件。西北政法大學民商法學院下設有民商事判例法研所,專門從事民商事案例的收集與研究工作,并廣泛聯系法院與檢察院等司法實務部門,組織實踐調研及典型、疑難案例的探討等活動,為案例教學的展開創造了理論與實踐對接的平臺。

(三)西北政法大學在教學中注重民法的實踐導向,開展多層次、多方式、多參與的民法案例教學,全面注重提升學生的法學素養及應用能力

在民法基礎課程的學習階段,針對學生剛剛接觸民法,對民法的理論及司法實踐均比較陌生的特點,我們注重針對學生的特點采取相對簡單的編寫性案例來啟發學生的思考、激發學生民法學習興趣、傳授學生法律思維方法并鍛煉學生應用民法基本理論來解決現實問題的初步能力。在民法教材編寫方面,韓松研究員主編的《民法總論》與《民法分論》教材中都針對相關民法問題撰寫了大量的民法案例,以便學生能夠從理論到實踐以及從實踐到理論的相互對應,避免出現抽象地向學生灌輸民法理論的傾向。案例教學法具有和其他教學方法相結合從而組合生成新的教學方法的優勢。案例教學法根據其實際應用的目的和方式不同可以細分為案例實例列舉論證教學法、案例評析教學法、案例討論教學法、案例模擬實務教學法以及案例實訓教學法。案例實例列舉論證教學法是指在傳授理論的同時,應用短小精悍的案例對理論進行講解或者進行論證,對民法的基本理論進行說明以增強學生的理解及應用能力。案例評析教學法是指通過對一個或者幾個民法案例進行評析,講解案例的分析過程及分析思路,讓學生通過學習來學會民法思維的應用。案例討論教學法是指在學生掌握了民法案例的基本分析方法以后,讓學生通過分組討論等方式來進行案例學習,從而全面提高學生的協作、法律思維與法律應用能力。案例模擬實務教學法是指讓學生通過模擬法庭辯論等案件處理的實際過程并從中學習。案例實訓教學法是指讓學生在課余時間直接實際參與教師正在處理的案例過程中,與教師平行參與案件的相關處理工作,并讓其通過與教師實際處理結果及文件的對比來學習相關案例處理的實際技巧。目前各類案例教學方法在西北政法大學的教學實務中都在被不同程度的采用,筆者將結合自己從事民法學及合同法理論與實務的授課實際探討案例教學法在民法教學實踐中的實際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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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學的教學改革

 

一、問題的提出   時代的今天,中國地方教學型本科院校應如何定位,這是每個有歷史責任感的人必須予以回應的一個重大問題。學界基本上贊同地方教學型本科院校應以重點培養應用型人才為己任,但對于什么是應用型人才以及如何培養應用型人才等課題,仁者見仁、智者見智,較為混亂,從而嚴重阻滯了中國地方高等教育的正常或應有的發展。對此,懷化學院以胡建書記為核心的領導階層在指出當前地方教學型本科院校人才培養模式存在應用型人才概念模糊、應用型人才培養難以落實、應用型人才培養缺乏核心以及應用型人才培養過于功利等突出問題的基礎上提出了一種全新的應用型人才培養模式,即“三位一體”的應用型人才培養模式:“在人才培養過程中,以市場為導向,以學校特色文化為依托,以‘應用’為特點,以專業能力素質培養為核心,確保知識、能力、素質的協調統一,確保公共能力、專業基礎能力、專業發展能力的協調統一,確保課堂教學、實驗實訓、校園文化活動三大人才培養平臺的協調統一。”[1]   毋庸置疑,“三位一體”應用型人才培養模式是對以往人才培養模式的超越與發展,是當下中國地方教學型本科院校人才培養最理性的選擇。其中后一個協調統一是前兩個協調統一的前提與基礎,而在課堂教學、實驗實訓、校園文化活動三大人才培養平臺的協調統一中,課堂教學又處于首當其沖的位置,因此,“三位一體”應用型人才培養模式的有效實施首先應以改革課堂教學平臺為突破口。改革課堂教學平臺的理想路徑在于:其一,課堂教學模式的設計應從“知識本位”轉向知識、能力、素質協調發展基礎上的“能力本位”,并遵循能力素質靠學生主體自身內化形成的基本規律,改傳統的注入式教學為啟發式、探究式教學;其二,教學內容應立足于“基礎與實用”,學科的系統性應讓位于知識與技能的基礎性與實用性,減少學術性內容,強化實用性內容;其三,教學方法和手段注重知識的自我建構,理論課向實踐課學習以加強“體驗”,實踐課向理論課學習以加強“提煉”;其四,教學效果的測評標準應由傳統的以知識技能達標(會什么)轉向以能力素質綜合發展程度(能干什么)為依據[1]。   顯然,課堂教學平臺改革的核心乃教學內容與教學方式兩個問題,前者所要解決的是教什么的問題;后者所要解決的是怎么教的問題。“教什么的問題”乃“怎么教的問題”的前提,故而,地方教學型本科院校應用型人才培養必然又以各專業具體課程教學內容的相應改革為出發點。目前,法學專業中的行政法學課程相對于民法學、刑法學課程而言,在教學內容方面存在諸多缺憾,實在難以適應地方教學型本科院校應用型人才培養的旨趣,但學界與教育界仍未引起高度重視,已有的關于行政法學課程教學內容改革的研究成果也極少且過于淺陋,因此,為了真正有效貫徹與實現地方教學型本科院校應用型人才培養模式的精神與理念,必須認真對待與彰顯行政法學課程內容的改革。筆者認為,行政法學課程內容的改革涉足教學內容之量與質的兩個向度。    二、行政法學課程教學內容之量的改革   地方教學型本科院校應用型人才的培養在課程教學內容方面要求教師能嫻熟地駕馭教材、學生能融會貫通所學的理論知識,從而使學生學以致用,實現理論聯系實際、服務地方的目的。但我國當下行政法學課程內容的設置存在嚴重缺失:一方面我們認可行政法是憲法之下的三大部門法之一,是現代法治國家最重要的部門法,因為依法治國的核心與關鍵乃依法行政,而且與其他部門法相比,行政法律規范賴以存在的法律形式、法律文件的數量最多,行政法學乃教育部所確定的普通高等教育法學專業核心課程中十四門主干課程之一,也是最難教學的一門課程;另一方面我們對行政法學內容的設置則持歧視態度,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融為一體,在教材選取方面,大部分高校選擇姜明安教授主編的《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使用該書時,學生的強烈反應是書太厚,教師講授時也覺得內容過于龐雜、實在難以駕馭[2]。   就筆者所處的地方本科院校而言,政法系的法學專業課從總體上分為專業主干課與專業方向課兩大版塊,從刑法學、民法學以及行政法學三者課程數量的比較視角看,其中刑法學方面的主干課程包括刑法學(一)與刑法學(二),方向課程包括犯罪學、犯罪心理學、刑事偵查學;民法學方面的主干課程包括民法學(一)與民法學(二)以及知識產權法學,方向課程包括物權法、合同法以及婚姻家庭繼承法;而行政法學僅一門主干課程并包含行政訴訟法學在內,且一個學期必須學完,每周4學時,由一個老師擔任。如此,在我系導致的后果是,行政法專業的老師不想擔任行政法課,即使擔任也深感力不從心;至于學生,更是苦不堪言:畏懼寫行政法方面的學年論文與畢業論文,擔憂從事行政法方面的實踐工作。誠如Sidney A•Shapiro教授所言,法科學生對行政法學只能存在一個不完整的印象,因為行政法學內容過于廣泛,老師們不可能講授所有的內容[3]。PeterStrauss教授講得更為生動、貼切:我們的盤里所堆放的食物過多以至于教授們難以消化食物,更不用說學生能消化多少了[4]。據此,行政法學課程教學內容之量的改革迫在眉睫、勢在必行。改革的理想對策在于:一是獨立行政訴訟法學以合理界定行政法學主干課程;二是增設相關方向課程以保障行政法學主干課程的有效實施。   (一)獨立行政訴訟法學以合理界定行政法學主干課程   相對于刑法學、民法學而言,行政法學是一門發展較晚的課程,因此課程內容建設方面十分滯后。   但隨著中國行政國時代的到來,依法行政乃依法治國的關鍵,從而要求不斷培養合格的從事行政實務的應用型人才。因此,我們首先應對行政法學課程進行“瘦身”運動,即把行政訴訟法學從行政法學中分離出來,還行政法學的本來面目,使刑法學、民法學及行政法學三大實體法學與刑事訴訟法學、民事訴訟法學及行政訴訟法學三大訴訟法學一一對應、相得益彰。這樣,行政法學這門主干課程的教學內容僅包括行政法本論(講授行政法的基本概念、行政法的歷史、行政法律關系、行政法的基本原則以及行政法的理論基礎等問題)、行政法主體論(講授行政機關、其他行政主體、公務員、行政相對人以及行政法制監督主體等問題)、行政行為論(講授行政行為的概念、分類以及行政程序等問題)以及行政復議論(講授行政復議的概念、主體范圍以及程序等問題)四大板塊,至于行政賠償,因與行政訴訟聯系較為密切可納入到行政訴訟法學內容中去。#p#分頁標題#e#   (二)增設相關方向課程以精簡行政法學主干課程內容   地方教學型本科院校的法科生為什么喜愛刑法學、民法學并樂于學以致用、服務于地方法律實務工作,而對行政法學則敬而遠之,這不外乎兩個主要的原因:其一,刑法學、民法學課程與刑事訴訟法學、民事訴訟法學相互獨立皆為法學專業的主干課程,但行政法學與行政訴訟法學融為一體、極為龐雜;其二,法學專業還設置了與刑法學、民法學密切相關的方向課程,如犯罪學、犯罪心理學、刑事偵查學、物權法學、合同法學以及婚姻家庭繼承法學等。顯然,這些方向課程基本上是刑法學與民法學主干課程中的一些主要組成部分,這樣,即使任課老師對主干課程講授得不太理想,但能進一步經由方向課程的講授予以彌補,從而使學生最終能心領神會。相反,行政法學本身極其繁雜,加之無適當的方向課程對其分解,只能導致學生囫圇吞棗、有苦難言。據此,我們既要敢于堅持獨立行政訴訟法學還行政法學的廬山真面目,又要大膽增設與行政法學密切相關的方向課程以精簡行政法學課程教學內容。具體而言,我們可以對上述行政法學課程教學內容的四大板塊中的行政主體論與行政行為論予以精簡,因為這兩大板塊的內容較為繁多,學生難以吸收與消化。對于行政主體論可以把公務員、行政相對人增設為公務員法學與行政相對人法學兩門方向課程;對于行政行為論可以把行政程序增設為行政程序法學方向課程。如此,則行政法學課程教學內容中的公務員、行政相對人以及行政程序問題的設置必然較為宏觀簡潔,而公務員法學、行政相對人法學以及行政程序法學方向課程對這些問題會進一步予以闡釋,從而使學生最終能輕松地理解與把握這些問題。     三、行政法學課程教學內容之質的改革   我國法學高等教育主要分為法學本科教育與研究生(法學碩士、法律碩士、法學博士)教育兩個層次,研究生教育根本上是一種法學理論教育,它要求受教育者必須已經具備掌握了法學基本理論和基礎知識的前提條件,是在大學本科教育的基礎上所進行的專門化、理論化學習和研究,所培養的是法律學術型人才,而法學本科則應要求受教育者掌握各主要法律部門的基本知識和基本理論,具備從事法律職業工作的基本能力和素質,所培養的是法律應用型人才,即法學本科教育的培養目標應該重點定位于為法律實務領域輸送專門人才的角度,將律師業、司法機關、警察機關以及其他一些行政執法機關作為人才輸送的主渠道,因此,應充分考慮這種職業性質,要按照這些法律職業部門的人才引進要求和標準制定培養方案,有針對性地設置課程體系[5]。具體到行政法學課程教學內容的設置,一方面必須精簡,使教學內容保持適當的量,因為如果內容過于繁雜,學生在有限的課時內無法正常吸收與消化,則談不上運用理論來解決實際問題;另一方面還必須在內容總量恒定的基礎上削弱內容的理論深度(減少學術性知識),增強實用性知識內容,使內容的質符合法律應用型人才培養的目標。   (一)內容的理論深度須削弱   目前,地方教學型本科院校所開設的行政法學課程的內容設置存在一個普遍的問題,就是太注重理論的深度,即學術性內容偏多,結果所培養的人才既不像學術型人才,也不像應用型人才,從而使地方性法律人才的合理需求陷入嚴重的困境之中。因此,削弱行政法學課程的學術性內容乃培養真正的地方應用型法律人才的必要條件之一。行政法學這門主干課程的教學內容的量包括行政法本論、行政法主體論、行政行為論以及行政復議論四大板塊,那么減弱其學術性內容的方案體現在:在行政法本論板塊中,行政、國家行政與公行政、行政與公權力、行政與行政國家、行政法的基本原則以及行政法與行政法學的歷史發展應當簡單介紹,不要廣征博引,尤其是行政法的理論基礎及各國行政法學的主要流派內容可以刪掉,因為這純屬于學術性的內容;在行政法主體論板塊中,對于行政法主體的概念以及行政法主體與行政組織法的關系應當僅作簡單說明;在行政行為論板塊中,對于抽象行政行為、行政立法、行政程序的價值應當僅作簡要說明,尤其是行政行為的模式完全可以刪除,因為其理論性太強,缺乏實際操作性,適用于學術型人才的培養;在行政復議論板塊中,對于行政復議的概念、性質及特征無需作過多闡述。   (二)內容的實用性知識須增強   削弱行政法學課程的學術性內容為地方應用型法律人才的培養提供了基礎,但只有同時增強實用性知識內容才能真正落實地方應用型法律人才的培養,因為應用型法律人才必須在法律實務能力方面有所彰顯,而大量或豐富的法律實用性知識的理解與把握之于法律實務能力的培育不可或缺。據此,首先,我們應在行政法學課程教學內容,即行政法本論、行政法主體論、行政行為論以及行政復議論四大板塊中增強行政機關的職責、職權與管理手段、法律、法規授權組織的條件和范圍、受委托組織的條件與范圍、行政許可條件與程序、行政給付的條件與程序、行政征收條件與程序、行政處罰的條件與程序、行政強制條件與程序以及行政聽證的條件與程序等實用性知識;其次,我們還應在上述諸實用性知識內容中穿插適當的案例,這是對行政法學課程實用性知識內容的進一步強化,因為在行政法課程教學內容中先設置法律典則、法律制度、法律原理這樣的大前提,再用經過篩選的典型行政案件說明這些法律典則、法律制度、法律原則的法定性和合理性,從而使學生能更好地掌握法律典則和制度[6]。譬如,在設置行政主體中的法律、法規授權組織的內容時,可以先著重說明其條件和范圍,然后設置田永訴北京科技大學拒絕頒發畢業證、學位證訴訟案來詮釋高校的行政主體資格問題,如此,通過以案說法,使受教育者能進一步地理解與掌握相關實用性知識,以使法律應用型人才的培養目標最終得以達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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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學術與法治思考

 

我國改革開放以來三十年的民法學研究,大致經歷了三個階段。   第一階段從實行改革開放的1979年到1986年民法通則的制定。在這一階段,值得關注的研究有:   1.開展了民法與經濟法的論戰。我國是一個沒有民法傳統的國家,幾十年的計劃經濟不僅決定了我國的經濟體制形態,而且對學術觀念也造成了很大的影響。1979年8月在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舉行的理論座談會上,對民法與經濟法的關系出現了大的爭論。較為強力的觀點認為民法只處理百姓之間的私的關系,例如婚姻、繼承、生活借貸等,而企業之間、企業與百姓之間的關系屬于經濟法的調整范圍。王家福先生和終柔先生等則力主民法的基本法地位。1980年王家福先生等《我們應該制定什么樣的民法》,伶柔先生在西南政法學院師資培訓班上宣揚民法的調整對象為商品經濟,他們的觀點逐漸為大家所接受,并最終確定了民法在中國社會生活中的基本法地位。其直接影響,就是民法通則對民法調整對象的明確規定。   2.集中討論了國有企業財產權性質。從1980年開始,針對經濟體制改革對企業的減稅讓利、簡政放權、擴大企業經營自主權的政策,學者們試圖從法律的角度提供解釋,提出了占有權、相對所有權、用益權、部分所有權、企業法人財產權、企業法人所有權、商品所有權、企業經營權等十幾種觀點。此一討論一直持續到90年代初。企業法人所有權說逐漸為大多數學者和立法所接受。對各地推行大包干合同制、企業經營自主權等,學者進行了調查,并提出了法律建議。   3.學者對民事主體制度給予了較多的關注,說明改革開放對民事主體制度的沖擊和影響。   婚姻繼承法的研究成果較多,表明學者的關注點還受制于社會生活和立法的現實。   這一階段民法學研究的特點,一是涉及的主要是傳統學科,且大多為制定某個法律的建議(重要性、必要性、主要框架等),較為宏觀,對于具體制度和理論體系的關注不夠。二是學者有很強的社會責任心,密切聯系中國改革開放的實際,試圖為改革開放提供理論說明和法律制度方面的指引。三是注意引經據典,且大多以馬列著作作為立論根據,引證的資料80%以上為馬列著作。另外,引證較多的還有蘇聯民法理論,說明蘇聯的民法理論還占據統治地位。當然,當時客觀上對西方國家的法律理論和法律制度了解不多,主觀上對資產階級法律理論的抵制傾向也是一個原因。   第二階段從1987年到1999年。此一階段民法學研究的基本情況是:   1.對民法典的研究較為興盛。主流學說強調民法理論和制度的普適性,以西方知識體系為基礎,較少關注中國傳統文化和中國的社會特點。在物權法方面,學者開始關注所有權制度的研究,隨后擴及物權法的諸多具體制度。1995年,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課題組發表《制定物權法的基本思路》,對開展物權法的研究起到了促進作用。債法的研究不斷深人。學者對合同法三足鼎立的批評日益高漲,并提出應當制定統一的合同法,最終使國家決定修訂經濟合同法,并委托學者起草統一的合同法,使我國市場經濟有了統一的交易規則。侵權法的基本原則和制度的研究也開始興起。而婚姻繼承法的研究逐漸萎縮。   2.建立我國市場經濟法律體系的主張受到關注。1993年初,謝懷拭先生發表了《論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民法經濟法體系》一文。當年,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課題組發表《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體系的思考和對策建議》,使人們注意到零敲碎打式的立法(成熟一個制定一個)對我國的改革開放可能是不利的。學者的注意力逐漸轉向了法律體系的構建,隨之研究的范圍有所擴大,幾乎涉及到各種重要的民商事法律制度和法律理論。   3.外國的法律制度和理論被大量介紹和引進,比較的方法成為研究中使用的主要方法,也成為最時尚的做法。從90年代初開始,對西方國家的理論和制度文獻的使用開始大量增多,馬列著作的引用則大幅減少。學術規范(至少是形式上的規范)開始受到重視。   第三個階段:21世紀以來。本世紀初,我國統一合同法開始施行,物權法的制定緊鑼密鼓地進行,民法典的制定也見諸立法機關的行動,這使得民法學研究欣欣向榮,似乎所有該研究的問題都有所涉及。而其中,圍繞著法律的制定以及新法律和新制度的研究成果最多。   對合同法的研究呈逐年遞減的態勢。學者的研究興趣逐漸轉向物權法。特別是物權法制定過程中出現了對“平等對待,一體保護”原則的不和諧主張導致物權法的推遲出臺,社會上百姓對于物權法的強烈期待,更激發了人們研究的興趣。其后,侵權責任法的制定提上立法日程,對侵權法的研究也成為熱點。   近幾年,學者對于中國問題的關注度有所加強。實證研究(包括社會調查和對中國法院判例的綜合分析研究)的成果時有所見。隨著對外交流和長期出國訪問的學者的增多,對外國法律理論和制度的介紹變得較為準確和全面。法律文本的簡單比較有所減少,結合外國判例進行分析和說明的文章有所增加。   如果換一個角度,我國三十年的民法學研究也許可以說經歷了兩個階段。第一個階段,是在對外國的法律理論不夠了解的情況下,學者充分地關注中國問題。這個階段大致持續到1986年民法通則的制定。第二個階段,是介紹、引進國外的法律理論和制度,并以外國的法律制度和法律理論作為提出論點、分析和解決中國問題的主要根據。而新階段(認真細致地研究中國特有的問題并創造出解決中國法治問題的理論和制度體系),可能剛剛開始。   總體而言,三十年的民法學研究為我國的社會發展和法治建設作出了重大貢獻。其主要表現就是促進和推動我國制定了主要的民事法律,民法學的體系也基本建立。但毋庸諱言,民法學也存在諸多值得認真思考的問題。這些問題如果不能引起重視并得到解決,我國的法學研究將不能順暢發展。概括起來,現存的問題大致有:#p#分頁標題#e#   第一,對中國社會現實了解不夠,對老百姓的真正利益和法律需求了解不夠。例如土地,特別是農村土地權利問題,東西中部、經濟發達與欠發達地區的農民對于土地的權利要求不可能相同。而不少研究者在外國的法律制度和法律理論的框架下尋找解決方案,試圖設計出統一適用的權利配置方案,這自然無法得到社會包括農民的認同。學者提出的法律草案建議稿與立法機關最終通過的法律文本在內容上出現重大差異,其中一個原因也許就是學者更多地關注法律的體系性與邏輯性,和中國的社會現實有一定差距。學者和司法實務工作者距離的拉大似乎也表明了這一點。   第二,對中國特有的問題關注不夠,缺乏問題意識,尤其是缺乏中國問題意識。我國有著與其他國家不同的政治制度、經濟制度、意識形態和歷史文化傳統,我國在相當長的歷史時期還處于社會轉型階段,社會及其成員對法律的需求、法律所能發揮的作用以及發揮作用的方式一定與外國不同。在外國的法律制度或者法律理論上視為當然的事情,在我國現階段卻不盡然;我們現在面臨和需要解決的有些問題,在別的國家甚至不可能出現。對這些極具特色的問題進行研究,提升并納人到中國的法律理論體系,本應當是學者的使命和貢獻,然而,有不少學者或者忽視、或者以政治敏感性為由回避對中國問題特別是重大問題的研究。   第三,對法律實際運行情況關注不夠,重視立法建議而缺少對法律實施機制和效果的研究。   長期以來,學者的研究重心是法律制定。大多數研究成果的落腳點在提出立法建議。是否提出立法(或者修改法律)的具體建議甚至成為評價學位論文價值的一個標準。以法律制定為中軸的研究興趣拋物線形態也證明了這一點。學者對于法律的實施及其效果少有問津,對法律制度如何作用于社會生活關注不足,表現在研究中對法院裁判文書這一重要研究素材的忽視。近幾年這種狀況雖有些許改變,但只是一個好的開始。我認為,中國法學研究成熟的一個重要標志,是有相當一批學者把研究興趣轉移到對“活的法律”的研究上來。   第四,研究方法相對貧乏,對經濟學、社會學、管理學、倫理學、心理學等缺少掌握。學者駕輕就熟的比較方法的使用問題最多:一是比較的素材不可靠。不少學者在進行比較時,一方面對外國某項法律制度的產生背景、適用狀況、實施效果不甚了了,另一方面對我國相關法律制度的立法背景、立法精神及其實施狀況也并不了解。二是判斷優劣的標準不科學。不少學者以西方發達國家的法治作為判斷優劣的標準,把外國的法律理論和法律制度當作定理來衡量中國的法律制度;當發達國家之間存在不一致時,就以我們“似乎了解”的那個國家作為標準。三是比較的目的似乎主要是為了批判我國的相關制度。與此同時,實證方法在我國法學界卻被忽視。多數學者習慣于埋頭做案頭研究。沒有實證資料將可能使我們的研究建立在既不了解我們所推崇的外國、又不了解我們想要改造的中國的情況的基礎之上。而其他研究方法的欠缺,則影響著研究的廣度、深度和視角。   第五,學術規范方面,學風浮躁,功利主義風氣彌漫,重課題輕興趣,精品意識淡薄。現有的學術研究管理體制、學術成果評價機制以及命題作文式的課題(項目)制,在客觀上無疑起著不良的引導作用,但學者的學術心態也是一個重要原因。在引注方面,失范現象較為常見:一是為引注而引注。一篇文章引注幾十上百個,其中有許多大部頭的外文書,作者是否都仔細讀過,值得懷疑。二是大段援引外國人的觀點,并以其作為文章說理邏輯的大前提。三是有選擇地引用,只引和自己的主張相同的觀點。四是喜歡引用外國思想家和哲學家的語錄,法學家的觀點則較少引用。應當特別注意的是,現在甚至出現了偽造引注的現象。另外,學者間的學術爭論沒有充分開展,難以形成學術焦點,研究的深度受到影響。   故此,我以為我國的法學研究現在面臨著轉型問題。當著我們對外國的法律制度和法律理論有了較為準確和全面了解的時候,特別是當著外國的制度和理論在用來解決中國的某些實際問題時已經顯得捉襟見肘甚至無能為力的時候,再簡單套用外國的制度和理論來為中國法治提供解決問題的方案,顯然已經不合時宜。就學術發展和學術貢獻而言,我們不能永遠跟在別人的后面,永遠當別人的學生。如果說外國的法律學術屬于人類的文化遺產可以被我們所繼承,我們為什么不能創造一些讓外國人繼承的法律文化遺產呢?上世紀末,在《法學研究》編輯部與其他單位聯合舉辦的研討會上,有學者認為,不要追求有中國特色的法學,或者說不必刻意追求有中國特色的法學。有學者認為法學太過強調為社會實踐服務,會忽視學術本身的問題,認為如果一切研究都首先考慮能否被人民和政治家接受,就會使研究偏離學術性。這些說法無疑有其合理性。但法學是應用性很強的學科,它首先應該用于、而且能夠解決我們自己的問題。社會有其自己的體系,生活有其自身的邏輯。法律理論的體系和邏輯應當盡量靠近社會生活的體系和邏輯,否則其科學性就會大打折扣。外國的法律制度和法律理論體系應當借鑒但不一定要因循。也許,在我們研究和解決中國問題時提出的理論和設計的制度相互之間有著體系上的若干不協調(其實并非不可避免),在制度理論和制度建構較為豐富和完備時,我們完全可以在法治的原則和精神的統領下,從體系和邏輯上盡可能將其理順。不可以認為外國人為我們提供的是完美和唯一正確的法律理論和法律制度的邏輯體系,否則我們的任務就可以簡化成為翻譯、介紹、注釋和內容填空。   我以為中國的法學研究的轉型,簡而言之大致在以下幾個方面:1.從單純的理論構建轉向宏觀法治對策研究(非微觀對策)。2.從單純的案頭研究更多地轉向實證研究。3.從立法研究更多地轉向解釋論研究。4.從對法律制度的邏輯批評轉向效果評判。5.從封閉的、單兵作戰的研究方式轉向討論和爭鳴,進行不留情面的學術批評。   當然,目前的學術研究管理體制和學術成果評價機制也應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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