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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理念論文范例

前言:一篇好的文章需要精心雕琢,小編精選了8篇民法理念論文范例,供您參考,期待您的閱讀。

民法理念論文

民法的教學方法分析

 

在整個法學課程體系當中,民法學的基礎性地位是其他法學課程無以比擬的。在理論層面,民法學博大精深的思想體系足以構成支撐整個法學專業的理論根基,法理學中的一些基本概念如法律行為、法律關系、權利理論皆發軔于民法學。民法學的思維方式對于其他部門法學而言具有極強的借鑒和指導意義。在實踐層面,整個社會法律糾紛的構成中,民事案件所占比例最大,而且民事糾紛也遠比其他種類的法律糾紛復雜,民事案件的正確審判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法官良好的民法學理論素養和靈活的民法學方法論的運用。以上兩個方面決定了民法學教學質量的高低直接影響到整個法學教育的成敗。民法學“不僅是學好其他專業課的基礎課程,也是培養學生分析解決問題的能力、提高學生邏輯思辨能力以及綜合能力的核心課程。”[1]作為一門理論性與實踐性兼具的法學課程,為了彰顯其在法學課程體系中的基礎性地位,并發揮其在法學課程體系中應有的功能,民法學應該擁有區別于其他法學課程的獨特的思維模式以及多元化的教學方法。本文將結合筆者多年來從事民法學教學的經驗和體會,反思傳統民法學思維模式和教學方法,并就如何構建與現代民法理念相適應的民法學思維模式和教學方法表己淺見,謹充磚材。   一、民法學思維模式及其特征   民法學思維模式是指運用民法學理論進行學術研究,或者按照民法學的邏輯觀察、分析和解決民事實踐問題的方法,簡而言之,民法學思維模式即民法方法論。民法學和其他學科一樣,都會采取一定的思維模式。近代民法發展至德國法時期,民法學逐步走向科學化和技術化。我們在承受了德國民法學理論和民事立法的同時,也繼受了德國法的思維模式。通過比較近代以來大陸法系的兩部標志性民法典———《法國民法典》和《德國民法典》的內容可以看出,德民并沒能如法民一樣開創了一個新時代,換言之,在實質精神方面,德民要遠遠遜色于法民,從某種意義上,我們甚至可以說,德民是一部守舊的法典。那是什么讓德民取得與法民相媲美的歷史地位,并成為后世諸多大陸法系國家紛紛仿效的模板呢?筆者認為,德民最大的貢獻莫過于其立法技術的考究、概念用語的嚴謹以及所采用的民法學思維模式的精致。從而“使得民法學成為一個高度技術化的產物,使得民法可以通過一系列具有邏輯層次的概念去表達和把握,民法的思維走向了理性。”[2]從這個意義上講,德民其實也開創了一個新時代———民事立法體例和民法學思維模式的新時代。   由德國法孕育和倡導的傳統民法學思維的主要特點可以概括如下:   (一)高度的抽象性和概括性   極盡抽象化之能事正好契合了德國潘德克頓法學的思維方式,[3]在高度抽象的思維模式的影響下,民法學逐漸走向概念化,一系列抽象的民法學概念和術語,例如,法律行為,行為能力,民事法律關系,民事主體、客體等,成為民法制度和民法理論學說的基本構成要素,這就要求民法研習者和實務人員必須具備高度抽象思維能力,才能準確把握民法概念和術語的真正內涵,才能深刻把握民法制度的價值訴求,進而構建以民法基本理念為指導的民法價值觀和民法方法論。   (二)嚴密的邏輯性   德民在立法體例上的貢獻莫過于首創了總則分則的立法模式,正是這一前無古人的創舉,改變了自1804年法民頒布以后一直居于支配地位長達近一個世紀的“三編式”體例。①德民采用了“總則”、“債權”、“物權”、“親屬”和“繼承”的五編模式,相應地,民法學研究和教學也采用了總論和分論的邏輯編排,其中,總論是對分論中的概念和制度的抽象和總結,同時又構成分論中各項具體民事法律關系的理論基礎。   典型的如,總論中有“法律行為”制度,相應地在各分論中則有債權行為、物權行為、婚姻行為、遺囑行為等各種具體的法律行為。在總論中有民事權利制度,各分論則對各種具體的民事權利(債權、物權、親屬權和繼承權)進行了介紹。因此,總論與分論之間存在一種一般與具體,共性與個性的邏輯聯系。各分論中的具體內容在編排上也并非雜亂無章,同樣保持其內在的邏輯性,“這種邏輯關系可以概括成權利的概念、一般性特征、權利的成立要件、權利的內容、權利的保護等。”[2](72)事實上,潘德克頓法學者非常相信邏輯之無所不能的力量,他們比較成功地推導出“有主體必有其相對應的客體”、“有自然人必有其相對應的法人”、“有權利必有其相對應的義務”、“有義務必有其相對應的責任”、“有絕對效力必有其相對應的相對效力”、“有物權請求權必有其相對應的債權請求權”以及“又無因行為必有其相對應的有因行為”。[4]概言之,不論是民事法律體系還是民法學體系,都以追求邏輯上自足為基本價值取向,縝密的邏輯性是民法學思維的重要特征和基本要求。   (三)以民法理念為指導   民法學思維模式的構建離不開民法理念的指導,如果說現代民法思維的抽象性、邏輯性特征之生成應歸功于德國潘德克頓法學并使其成為現代民法思維與以法民為母體孕育而成的近代民法思維相區分的外部標志,那么民法思維(不區分近代與現代)在內在精神方面受熏染于民法理念而成就其區別于其他部門法思維模式的特質,可謂是近代以來民法思維的本質屬性。“理念者,事物(制度)最高價值與終極宗旨之謂也。它是以純文化、純精神的角度為對事物(制度)本質所作的高度抽象與概括。”[5]民法理念,是指在市民社會生活中所形成的根本性的價值目標和私法精神,是民事立法、民事司法和民事守法活動應遵循的基本準則,對民事法律關系的構建和私法生活具有全局性的指導意義。在民法產生和演變的幾百年歷史中,經過深厚的文化積淀和傳承,形成了其自身濃醇的精神底蘊,孕育出人格平等、私權神圣、私法自治、保護交易安全等民法基本理念。這些理念是民法學思維過程中應當遵循的根本指導思想,民法學思維能力的培養,就是要通過教學使學生能夠習慣性地在以上理念的指導下觀察、思考和解決民法問題。#p#分頁標題#e#   二、民法思維能力培養在民法教學中的地位分析   法學教育的關鍵,其實就是法學思維能力的培養和提升,“法學院校除了對學生進行實在法規和法律程序方面的基礎訓練以外,還必須教導他們像法律工作者一樣去思考問題和掌握法律論證與推理的復雜藝術。”[6]法學本科教育的目標是為社會培養具有法學理論知識和較強的實踐能力的高層次應用型專業人才,換言之,法學本科教育就是為了培養具有較強法律職業能力的專業人才。何為法律職業能力?如前文所述,民法學在法學課程體系中處于基礎性地位,因此,可以說法律職業能力的高低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學生民法學素養的高低,在構成民法學素養的諸要素②中,民法學思維能力居于核心地位,民法學思維能力的強弱直接影響到民法學理論知識掌握程度和運用能力的高低。因此,民法學教學的核心就是注重對學生民法學思維能力的培養,這比純粹的知識傳授和理論灌輸更顯重要。   然而,我國目前普遍存在的現象是:高分通過司法考試,投身律師行業的法科畢業生不會辦案子,取得法律職業資格并順利通過公務員考試,當了法官后卻不會審理案件。   面對復雜疑難的民事糾紛,爛熟于心的民法法條卻難以發揮用武之地,這表明我國的法學教育與法律職業的從業要求相距甚遠,究其根源,還是因為目前多數法學院校的民法教學中對學生民法學思維能力的培養重視不夠,有鑒于此,必須強化學生民法學思維能力的訓練,在傳授民法學基礎理論知識的同時,培養其獨立思考和靈活運用能力,使其熟練掌握解決民法問題的方法,并最終達到脫離課堂授課也能自我學習、自我提高的境界。   總之,民法學是一門實踐性極強的部門法學,民法思維能力是學生能在將來的法律職業中進行具有創造性的法律實踐活動,對所學民法學知識進行精確運用的基礎條件。民法教學應確立以民法思維能力的培養為重心的目標訴求。   三、民法學教學創新應注意的幾個問題   民法思維能力的培養須以科學的教學方法和思維模式的適用為載體,傳統民法學教學方法在訓練和提升學生民法學思維能力方面難以發揮促進作用,民法學培養目標的轉向客觀上要求民法教學應走出一條創新之路,筆者認為,應該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一)倡導“回到原點”的民法學思維模式   民法學經過了幾百年的積淀,已經形成了結構嚴謹、內容豐富、邏輯縝密的理論體系,我國在繼受大陸法系民法學尤其是德國民法學理論時,很多是被原封不動地照搬過來,時至今日,很多傳統民法理論被認為是“公理”,不容推翻。然而,令人困惑的是,隨著社會生活的變遷,用傳統民法理論去解釋一些伴隨經濟社會的發展而出現的諸多新問題時,卻出現了令人尷尬的窘境,面對這一難題,學者們徘徊于現實的無奈和民法理論的局限之間,無所適從。舉例說明,按照傳統民法,財產權可劃分為物權和債權兩大類,自1896年《德國民法典》頒布以降,大陸法系國家,包括我國臺灣地區的民事立法莫不遵從物權、債權兩分財產權的模式,但是隨著經濟的發展,出現了一些新型的財產權如股權。股權是何種性質的財產權,是債權還是物權?很多學者就此展開了爭論,或主張物權說,或主張債權說。   總之,在他們看來,非此即彼,并且不遺余力地列舉了支撐其觀點的理由若干,但實際上,其得出的結論甚至連其自己都無法說服。   至此似乎出現了理論上的困惑,一方面我們要肯定股權的財產權屬性,另一方面又難以在固有的財產權體系中給予其安身立命之地。之所以出現這種窘境,究其源還是我們的預設前提存在問題,財產權本應是個開放的體系,在德民頒布時期,還沒有出現債權和物權之外的其他類型的財產權,故財產權兩分為物權和債權在當時是合理的,然而時過境遷,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出現了既不屬于物權又不屬于債權的新型財產權,當我們無法在現有的理論體系內給其一個正當的名份時,我們就應該回到引發該問題的源頭,重新審視被我們視為萬古不變的“信條”的理論前提是否存在問題,按照這種思維模式,我們可以得出如下結論:股權是和債權、物權相并列的一種獨立的財產權類型。[7]筆者將這種思維方式稱之為“回到原點”,實乃對民法學理論批判和創新精神之推崇和期盼。   (二)引入“多主體”授課模式   目前我國的法學院校中的民法學授課主要由單一教師實施,但是由于民法學課程的思辨性特征,很多民法理論在學界并未達成共識,在這種情況下,某一個教師可能因為其固有的學術傾向,而不能對各種觀點進行詳細的闡述和客觀理性的評析,這就會影響學生理論視野的開拓,限制學生發散思維能力和批判思維能力的生成。再者,民法學是一門涉及眾多學科理論知識的法學課程,如倫理學、哲學、經濟學等,如果僅從法學的角度去思考和理解民法學問題,難免會失之膚淺,民法學不是一個固步自封的體系,應該在與其他學科的互動中彰顯其理論張力和博大寬廣的法文化魅力。單一教師授課模式往往受限于授課主體知識面而不能在課堂上形成“科際互動”效應,從而使民法學授課氛圍沉悶,甚至枯燥無味,不利于學生形成復合性和多視角民法思維能力。為了克服這種傳統授課模式之弊端,引入“多主體”授課模式不失為一種有益的嘗試。“多主體”授課并不能簡單地理解為由兩個或多個教師共同講授一堂課,而125重在強調授課過程的思辨性,引入辯論機制,倡導辯論式教學方式,而且還要發揮學生的能動作用,調動學生參與課堂討論的積極性,形成富有論辯色彩的民法學課堂氛圍。“多主體”與“辯論”相結合的教學模式,不僅克服了單一主體授課的弊端,也“改變了教師是知識的灌輸者,學生是知識的被動接受者的傳統教學模式,對于培養學生思維的敏捷性、批判性、邏輯性、創造性、心理素質的穩定性及語言的組織與表達能力都會有積極的作用,也是展示學生多方面能力、素質的重要途徑。”[2](73)#p#分頁標題#e#   “多主體”授課模式不是在任何場合都宜于實施的,也就是說,這種授課模式須以具備一定的條件為前提。首先,必須存在適用“多主體”授課的必要性。由于這種授課方式需要兩名以上具有相關專業知識的教師才能實施,其運作成本要遠比單一授課方式要高,在當前很多院校專業師資不足的情況下,實施起來尚有難度。如前文所述,單一教師授課的弊端主要見之于授課主體難以單方講授存在學理爭議或者橫跨多學科的民法學理論知識之時,因此,只有存在著兩種情形時,才可考慮引入“多主體”授課方式。   例如,在講述物權行為理論時,由于該理論在學界存在很大爭議,“多主體”授課方式無疑會增進學生對這一問題的理解。再如,在講述民法基本原則時,可以由民法學教師與擁有哲學專業背景的教師共同講授,形成互動。   其次,必須具備符合要求的師資條件。正所謂“巧婦難為無米之炊”,“多主體”授課的實施須以數量充足、質量優秀的教師資源為支撐。這一點對于師資陣容和教研能力較強的法學院校而言不成問題,而對于那些新建的和師資力量較弱的院校而言,實施起來頗有難度。為了解決此問題,一方面要加強法學師資隊伍建設,引進一批既具有深厚的民法學理論功底又擁有其他專業知識的復合型人才充實教師隊伍;另一方面,整合和合理利用現有教師資源,打破不同學校和不同院系之間的師資流動壁壘,采用柔性方式,如“客串”方式邀請其他學校、其他院系的相關教師或者社會人士,如經驗豐富的律師參與授課。   (三)完善考核方式,豐富考試題型   民法學在各個院校一般都是考試課程,閉卷考試是各院校普遍采取的考核方式,然而,這種考核方式在很大程度上還是對學生識記能力的考察,考試成績并不能真實反映學生對民法學知識的理解和掌握水平。   實踐中經常發生的情形是:從未上過民法學課的識記能力強的學生,經過考前短時間突擊亦能獲得高分,這種失之片面的考核結果,實際上禁錮了學生民法學思維能力的塑造和提升。   為了改變這一現象,筆者認為,應采取多元化的考核方式,在保留閉卷考試考核方式的基礎上,增加科研考核,即以學期民法學論文撰寫質量為依據,評定期末成績,還應適當參考學生在平時上課,尤其是辯論式教學中的表現等因素進行綜合評定。   另外,為了加強對學生批判性民法思維能力的考核,應對傳統的考試題型進行改革,增加考核綜合分析能力題型的種類和分值比例。筆者認為,應加大案例分析題的分值比例,另外還可以引入一種全新的題型———法條分析題,加強對學生法條解讀能力和批判性思維能力的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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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教學改革

摘要:走生態文明發展之路,已是當今人類社會生存和發展的必然選擇,這意味著我國將需要大量的適應生態文明社會的新型法律人才,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課程的發展有很大上升空間。文章以生態文明社會新型法律人才需求為導向,以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課程為載體,以“參與式教學”為突破口,改革教學模式、優化教學內容,以提高課堂教學質量為核心,立足于民辦高校教學實踐進行研究。

關鍵詞: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教學;改革

我國高等法學教育旨在培養具有系統的法律專業知識、實踐技能和創新能力的現代法律人才。教育部《關于進一步深化本科教學改革全面提高教學質量的若干意見》教高〔2007〕2號,提出深化教學內容改革,建立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的課程體系。要堅持知識、能力和素質協調發展,繼續深化人才培養模式、課程體系、教學內容和教學方法等方面的改革,實現從注重知識傳授向更加重視能力和素質培養的轉變。要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和科技進步的需要,及時更新教學內容,將新知識、新理論和新技術充實到教學內容中,為學生提供符合時代需要的課程體系和教學內容。要大力推進教學方法的改革,提倡啟發式教學,注重因材施教。由于我國傳統法學教學教育重理論、輕實踐,不利于學生法學創新能力的培養,已經不能適應新時代的要求。因此,改革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教育,以適應生態文明建設人才培養的需求乃大勢所趨,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教育的改革應當以培養生態文明法律新型人才為目標,為我國創建生態文明社會目標奠定基礎。

一、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教學模式反思

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是一門新興學科,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自1997年被列為法學二級學科以來,已有二十年,教育部于2007年將“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增列為法學核心課程。“生態文明”寫入黨的十七大報告,黨的十八大報告指出,推進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作出“五位一體”總體布局。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在提高大學生環境保護意識、樹立環境法治理念、普及環境科學知識等方面的作用是其他部門法無可比擬、也無法替代的。目前我國環境立法、環境執法、環境司法方面處于蓬勃發展時期,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研究亦是近年來法學界最為活躍的領域之一,處于蒸蒸日上的時期。生態文明建設不僅為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教學改革帶來新的契機,也為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教學改革提出了新的挑戰,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教學改革勢在必行。三江學院法律與知識產權學院為本科生獨立開設2個學分32個課時的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選修課。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是一門邊緣學科,它的許多原則、制度和專業術語與憲法、法理、民商法、行政法、經濟法、刑法、訴訟法、國際法等多個法學學科緊密聯系,其內容更體現出與環境倫理學、環境經濟學、環境社會學、環境生態學等多個跨一級學科的交叉制式。與傳統部門法相比,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這門課程本身的理論性并不是很強,但是該課程呈現出整體的理論體系比較分散的特點。筆者從事環境與資源保護法教學多年,深知傳統教學方法有著不可替代的作用,這在法學教育中是不可或缺的,但同時它也存在著諸多弊端:

(一)講授式教學法

如果僅僅單一的講授式教學法,學生對知識的了解限于教材和教師的灌輸,對知識點的掌握靠強行記憶,會導致缺乏學習熱情,不利于提高教學效果,無法達到對學生解決實際環境糾紛能力的培養。如何對現有講授式教學方法進行改革,是法學教育尤其是在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這樣一門具有強烈專業特色的學科教學中的瓶頸。法律本身就是一門實踐性、應用性很強的學科,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誕生和發展的歷史表明其是作為解決社會問題之利劍應運而生,是實踐推動著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的建立和完善,其實踐性、應用性更加明顯,且環境要素本身體現出高度的社會性,是社會的整體利益和價值追求,此外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所調整的社會關系的特殊性意味著其必須反映自然科學規律,在理念上吸收環境科學的研究成果,通過技術規范和標準發展出相應的法律規范即較強的技術性。因此從根本上說,對環境與資源保護法的深入理解和靈活運用,對環境立法、環境執法、環境司法狀況的了解,是單一的教師中心型教學方法無法完成的。加之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內容較為龐雜、課時較少,若教師細致講解,會導致填鴨式教學,反而影響教學效果,若教師不講,會導致學生只能了解教材上的知識,所學有限視野狹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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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類教學創新討論

作者:李文沛 單位:中國勞動關系學院

一、法學教育模式述評及我國存在的問題

(一)法學教育模式概述

談論法學教育,必須關注法學教育的模式問題,世界各國目前主要有兩種類型:一種是以英美法系為代表的實踐型模式,該模式將法學教育設置于研究生階段,以案例教學、專題研討、模擬辯論為特點;另一種是以大陸法系的德、法為代表的學術型模式,這類國家一般在本科設置法學專業,不要求學生具有其他學科的知識背景,著重對法學理論和立法原理等基礎性知識進行講授。中國目前的法學教學模式,基本上符合大陸法系模式的特征,只是近年來隨著兩大法系的相互學習借鑒,中國的法學教育也吸納了案例(判例)教學等具有鮮明英美法系的教學方法,同時也發展出了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等具有特色的內容。中國目前的教學模式,是將法學設置為本科、碩士、博士三個主要梯度,在本科教學階段突出基礎理論的學習,而在后面的碩士、博士階段則分情況進行實踐型和學術型人才的深入培養。

(二)我國法學教育模式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目前我國法學教育模式中存在的問題主要集中在以下幾個方面:

1.法學教育雙重任務的失衡導致與法律職業要求嚴重脫節。我國現行法學教育承載著職業精英教育與民眾普法教育的雙重任務,實踐中法學教育內容和方法等各個環節都鮮有體現法律職業相關要求,更多追求的是普法式的或是學究式的理論教學,導致法律職業能力培養嚴重缺失,這一問題直接體現在法科畢業生的就業難上。《2011年中國大學生就業報告》公布的數據表明,2010屆本科畢業生就業率最低的專業是法學??梢哉f,法學畢業生就業能力差的原因很大部分應歸于職業技能缺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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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人教育法律專業職業化改革分析

摘要:成人學歷教育從創辦之初即帶有強烈的普教化、理論化的教學烙印,發展至今既與當前國家教育政策導向不一致,又與培養對象的在職特征、學習模式相沖突,辦學定位在普通高等教育和職業教育間首鼠兩端,特色匱乏,社會好評度急劇下降,生存空間極度萎縮,教學改革刻不容緩。根據四川經濟社會發展趨勢和法律事務專業的職業定位,專科層次人才應以復合化、交叉型初級人才為培養目標,課程教學內容應進一步實務化,在教學資源設計、考試方式、考題內容上要針對成人學習者學習特點分別進行小微化、便捷化、應用化的調整。盡管法律事務??坡殬I化教學改革也暴露出實踐環節薄弱、教學質量保障體系脆弱等問題,但仍可以為下一步法學本科的教學改革探索在諸多方面提供有益的參考,如堅持培養目標的實用性與理論知識并重、課程內容建構如何進一步職業化、綜合實踐考核方式的多元化以及職業化與人文性相得益彰等。

關鍵詞:成人學歷教育;法律專業;職業化;教學改革;路徑

一、成人學歷教育法學專業職業化改革的必要性

1.成人學歷教育的職業特征

有論者指出,成人教育的職業化是指:“成人教育以滿足、面向服務對象的實際需求為導向,以促進服務對象就業、轉崗為主要價值取向,通過校內校外兩個課堂為服務對象提供學習產品,從而使服務對象在取得學歷的同時,獲得一技之長。”[1]有必要說明的是,成人學歷教育的職業化并不是將成人教育吸收并入職業教育,因為成人教育與職業教育的分類依據不同,屬于性質、定位不同的教育門類,那種“從某種意義上說,成人教育又屬于職業教育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對職業教育內容的重要補充、職業教育實踐的主要陣地。成人教育的職業化和職業教育的成人化,是成人教育與職業教育融合發展的重要交叉點”[2]的觀點并不妥適。成人學歷教育職業化的目標是滿足成人學生的實際需求,著眼于提升其職業技能或職場能力,其核心是去理論化,即去除人才培養目標、教學計劃、教學內容中過于理念化、理論性的內容以及脫離成人學習者實際情況的教學要求,回歸成人學歷教育應用化、技能型、職業性的初心。成人學歷教育的職業性主要表現在三方面。(1)成人學歷教育對象的職業特征。與普通高等教育相比,成人學歷教育最顯著的特征是,其教育對象是在職在崗的已就業者,多數在24—29歲這個年齡段,對依靠記憶作為主要甚至唯一的學習手段充滿抵觸,對記憶中的中學階段的填鴨式教學更是天然排斥,這些學習特點決定了他們對純理論知識的學習興趣不高。成人學習者已經就職于某一行業,和普通高校學生相比具有鮮明的職業背景,不管其求學目的是補償學歷,還是職場充電,或是重新擇業,進行職業技能訓練、著眼于提升職業能力都不違反其求學目的和職業需求。因此,對教學內容、教學模式進行職業化改革是符合成人教育對象的特征的。“認清成人教育對象的職業化特征,使其和普通教育相區別,這是制定教育目標和教學計劃的基礎。”[3](2)培養目標的職業化。進入21世紀后,成人學歷教育盡管尚肩負著學歷補償教育任務,但培養目標已趨多元化,不少學生以提升職業能力為學習目標或雖以獲得學歷為目的但并不拒絕職業能力的提升(見表1)。更重要的是,就算以學歷獲得為目的,但學歷就排斥職業技能嗎?因此,培養目標的職業化既符合經濟社會對教育的要求,也有利于受教育對象,是雙贏之舉。根據聯合國教科文組織(UNESCO)國際教育標準分類法(ISCED1997),教育級別被劃分為0-6級6個層次,其中ISCED5B類大致等同于我國的??平逃龑哟?。ISCED5B類定位為“實際的/技術的/職業的特殊專業課程”(practical/technical/occupationallyspecificprogrammes),培養目標為使求學者獲得某一特定職業或職業群所需的包括技能和知識等實際能力,其教學計劃比5A(通常理解的大學本科教育)的計劃“更面向實際,更與具體的職業掛鉤”??梢?,雖不能據此將成人學歷教育與職業教育劃等號,但根據ISCED1997,成人學歷??平逃龔慕虒W計劃伊始就應該呈現出其相應的職業特征。(3)教育政策的調整。早在2000年,教育部就了《高等職業學校、高等??茖W校和成人高等學校教學管理要點》(教高【2000】2號),其第5條規定,該要點供高等??茖W校、高等職業學校和成人高等學校參照實施,說明在教學管理要求上,成人高等學歷教育與高職高專適用同一標準。其次,在??茖I目錄上,“法學”已不再是教育行政部門認可的專業名稱,而代之以“法律事務”為代表的法律實務類專業。從“法學”二字到“法律事務”的調整揭示了專業定位從重理論學習到重實務操作的政策導向。鑒于目前只有成人高校和高職學院還開設??茖I,這一定位轉換再次證明了成人學歷教育人才培養目標上的職業化特征。

2.成人學歷教育嚴重的理論化現狀

然而,與成人學歷教育職業化特征形成嚴重反差的是其嚴重的理論化現狀,突出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課程設置、教學要求上向本科院??待R。成人學歷教育的“降生”是政策推動型的,上級政令一出,各地全面開花,要多快好省上規模,采取“拿來主義”,直接套用、照搬普通高校現成的計劃、課程、教材、考試評價標準是最簡單易行的做法。在成人學歷教育興辦之初的1978年,高等教育毛入學率僅為1.55%,[4]客觀上還擔負有幫助大量優秀在職人員一圓大學夢的學歷補償任務,因此盡管也存在前期理論論證不足、頂層設計過于粗放、缺乏對成人教育特殊性進行系統研究、普教化嚴重等弊病,但鑒于當時主要教學目標就是彌補文化理論知識,矛盾尚不尖銳。而進入21世紀后,成人學歷教育學生生源構成、學習目的發生了根本性改變,對文化知識不再感興趣,對系統化的理論學習產生抵觸甚至厭倦情緒,而且隨著高等教育毛入學率的提高,學生的學習能力和基本素質也無法與20世紀相提并論,普教化的教育理念、模式與學生現狀發生了根本對立,再加之個別社會教學點視辦學為生財之道,教學環節虛無、考風考紀差,口碑急劇下滑。(2)大量使用與普通高校高度同質化的教材。當前國家開放大學(電大)系統使用的教材編者不乏大家,在編寫、印刷、出版質量等方面也沒有任何問題,但偏重理論、內容枯燥、版式設計單調,與普通高校教材高度同質化,或者就是普通高校教材的翻版。其次,擁有與文字教材配套的音像教材或視頻講解曾經是開放教育引以為傲的特色教材,但觀看這類音像資料后,會發現多數授課專家一本正經地把概念的“定義—特征—比較辨析”從頭說到尾,講得多,互動少,在拍攝時長時間保持同一個鏡頭,畫面呆板,課堂實錄化嚴重,嚴肅有余而吸引力不足,不能激發學生觀看興趣,實踐中利用率極低,更別提對教學的輔助功能了。(3)考試題量上死記硬背題“一家獨大”。僅以開放教育民法學課程考試為例來說明。在2019年X月期末試卷100分的總分值中,除16分的案例分析和一個3分的單選題外,其余81分均系就概念術語、法律理論進行考核,學生必須在大量的背誦記憶基礎上方能作答。(4)實踐環節考核以論文等理論化成果為唯一方式。就法律專業而言,實踐環節是為數不多的將抽象的法律原理應用到具體生活現象的從理論到事實的思維訓練過程。實踐環節是將書本理論知識轉化為活知識的橋梁,是將法律條文實用化的過程。然而囿于在業余學習模式下組織集中實習幾乎不可能、實踐環節考核標準的高度主觀化等現實問題,實踐環節在教學過程中能省則省、能簡則簡,或干脆睜只眼閉只眼,其重要性僅停留在教學計劃中的文字表述上,徒具“理論價值”。實際操作中,多以論文寫作作為實踐環節的最重要甚至唯一考核方式,而論文寫作本身就是理論化的,用一種理論化的成果來評價實踐環節的教學效果,不能不說是一種遺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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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開放式教學實踐思考

 

一、建構主義理論的內核   建構主義是在傳統行為主義和認知論的基礎上經過繼承和批判發展而來的。建構主義認為,人的心理、思維和智力的發展,實質上是對客觀世界進行同化和順應的過程,即主客體之間相互作用的結果[1]。同化是個體將新的知覺行為和概念融入已經存在的圖式之中。順應是改變已有圖式以適應新事物的過程。同化和順應互為影響,引起圖式的不斷更新,使認知能力得以逐步完善。學習就是學習者與環境交互作用而自主建構內心確信的過程。學習者在建構內心確信的過程中主要不是依賴教師,而是借助教師和學習伙伴的幫助,主動作用于一定的環境。因此,建構主義的意義不僅在于它是一種嶄新的理論,更在于它是一種理念上的創新和進步,其突破是革命性的。   正因為建構主義革命性的變化,其必然催生一系列新的教學方法,如支架式教學、發現和探索式教學、協作和互動式教學。所謂支架式教學是指教師作為引導者開展教學活動,使學生能夠在掌握基本知識和技能的基礎上進行更高層次的認知活動;所謂發現和探索式教學是指學生利用教師提供的資料主動進行建構活動并加深對建構活動意義的理解;所謂合作和互動式教學是指學生在各種情境中通過與教師、學習伙伴以及各種環境中的其他主體協同和合作,即利用人際關系達到建構的目的。   二、以建構主義理論重構經濟法學教學模式的必然性   經濟法學作為一門新興學科,其理論體系框架仍在形成、發展和完善之中,因此,比之于民法、行政法和刑法等發展歷史較長、理論體系框架較成熟的學科,教師所面臨的教學難度更大[2]。當然,由于經濟法學自身交叉學科特色明顯,反過來可以為建構主義理論下新“教學三法”的運用提供肥沃的土壤。傳統教學模式下的經濟法學教學,主要存在以下兩大缺陷。   (一)教師為主、學生為輔,知識傳授大于能力培養教師按照教材內容講授知識點,教學效果的好壞依賴于授課教師的講授技巧和個人魅力。學生在被動的知識接受中往往是聽“熱鬧”但卻未吃透“門道”,因此,學生在課堂中所獲知識看似很多,但均呈現出典型的“平面化”特征,往往在課程學習結束后就會忘在腦后。尤其是被動式的接受嚴重壓抑了學生的主動性和創造性,其邏輯思維能力和語言、文字表達能力無法通過課程學習得到鍛煉和提高,這與作為實踐性和經驗性特征均非常強烈的法學學科對于人才培養所提出的要求相去甚遠[3]。   (二)“上不著天,下不著地”導致人才培養陷入惡性循環所謂“上不著天”,即傳統教學模式無法激發起學生對于理論經濟法學的學習興趣和熱情,無法架構起科學、實用、清晰、嚴謹的經濟法理論框架,無法滿足希望考研進一步深造的學生對于課程學習所提出的要求。所謂“下不著地”,就是傳統教學模式無法滿足希望通過課程學習具備處理實際法律問題、勝任未來工作崗位的學生對于課程學習所提出的要求。   傳統教學模式不僅使經濟法學教學呈現出典型的總論和分論“兩張皮”現象,使教學計劃中所設計的大部分課堂教學和實踐教學環節流于形式,而且嚴重影響了人才培養質量和社會對學校教學評價的美譽度,反過來造成報考生源的萎縮。   三、經濟法學開放式教學模式的架構   (一)開放式教學模式,就是開放教學內容、教學過程和思維空間   該模式下教師的角色是思想的“催化劑”與“助產士”,教師在教學活動中不應局限于教學內容上,而應注意學習者的心態變化。由此,可以把經濟法學開放式教學模式界定為:“以建構主義理論為指導,吸收傳統教學模式的優點,以教師為主導,以學生為主體,以多媒體技術為支撐,充分利用模擬法庭、實習基地、辯論賽、實踐課程等環境要素,實現學生自主建構知識和技能,滿足個性化需求和發展的全新教學模式。”[4]   (二)基于新“教學三法”的制度設計   依據經濟法學開放式教學模式的定位,我們提出并已開始著手實施基于新“教學三法”的經濟法學開放式教學模式三大板塊的制度設計。一是基礎知識的講解。   我們選取專業必修課———經濟法學作為試點,任課教師在講授中大力壓縮純知識性介紹,通過篩選具有典型性、新穎性和代表性的案例和實例,輔之以必要的講解和評析,著力培養學生以經濟法視野看待和處理法律問題的邏輯思維能力和對新知識和技能“同化”與“順應”的能力。二是能力強化訓練。我們選取專業選修課———經濟法案例評析作為試點。在課程開始前向學生公布一個公共電子郵箱,由學生自由選取自己感興趣的案例和實例作為主題申報,由任課教師進行審核排序后,每位申報者在15—20分鐘之內以全脫稿的形式對自己選取的案(實)例進行講解,課下根據任課教師規定的格式撰寫案(實)例分析報告,任課教師根據學生發言和所撰寫的案(實)例分析報告評定成績。對于該課程,目前學生反映普遍較好。三是綜合運用能力訓練。有前兩個板塊作為基礎,學生在專業選修課(法律專業技能)和必修課實踐教學環節(學年論文、畢業論文、專業見習、畢業實習和社會實踐)上的熱情和積極性會被極大激發,更為重要的是他們已經懂得如何有針對性和選擇性地根據自身需要自覺進行知識和能力建構。目前,我們已將在經濟法疑難案例評析課程中表現突出的學生挑選進入辯論隊,在2010年舉行的全國“理律杯”法庭辯論賽中,學生取得了優異的成績。   參加比賽的學生普遍反映,這種互動式教學方法給他們的收獲頗多:一是對法律知識的扎實掌握。學生在面對各種法律問題時,主動查閱相關書籍,不是僵化的死記硬背,而是結合案件對相關知識有了充分的理解。二是法律技能的提高。學生學會如何在既有的條文和證據事實的前提下,提高分析能力,掌握法律解釋的技術,從而在實踐中體味法律智慧火花的閃現,另外,還訓練了學生在處理法律事務時在法庭上的臨場應變能力。三是法律職業倫理的養成。法律職業要想獲得長足的發展,法律事業要想真正成為成熟的事業,有賴于每個從業者的職業操守。#p#分頁標題#e#   大學的基本理念是思想自由和思維獨立,法律人在思考時,除了富有邏輯之外,必須有著自身的法治追求。   四、經濟法學開放式教學模式存在的問題   目前的難點主要是現有教學計劃中經濟法學各個模塊課程之間的銜接性較差,如何對現有模塊課程進行有效整合和統籌,如何將建構主義理論貫穿于各個模塊課程的教學模式中。   基于此,我們提出在未來設立開放式教學模式創新實驗區。實驗區的設立主要解決如下問題:1.有效整合現有模塊課程,按照經濟法學開放式教學模式三大板塊的制度設計,對現有課程教學內容進行合理分工,加強課程間的階梯形、承繼性,突出新教學模式下以學生為主的能力建構特色。2.有效配置師資資源,著力改變教學理念。目前在三大板塊中,能力強化訓練以及能力擴展和深化訓練是薄弱環節,比如,經濟法案例評析課程目前只有一名授課教師,選課的學生往往有200—300人,師生比懸殊不僅導致授課質量受到影響,更嚴重地影響了教學模式和理念的更新與深化。3.探索如何在三大板塊的制度設計下有效對專業選修課(法律專業技能)和必修課實踐教學環節(學年論文、畢業論文、專業見習、畢業實習和社會實踐)進行改革。近兩年尤其在學位論文寫作和畢業論文答辯中發現,學生寫作和答辯能力整體呈現下降趨勢,許多學生的邏輯思維能力和文字表達能力極差,所用概念、觀點都是網上臨時拼湊,往往是法學、經濟學、社會學等眾多定義和觀點混雜于一篇文章中,答辯時對一些最為基本的法學概念認識混亂。很多學生對于專業見習和實習采取敷衍態度,編造虛假報告欺騙學校。而必修課實踐教學環節大部分安排在第7、8學期,與學生準備公務員考試和研究生入學考試相沖突,使得這些教學環節無法在學生能力和知識建構中發揮有效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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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才培育與教學體系構建

 

法學是一門實踐性很強的學科,其應用型的職業發展方向決定了實踐教學在法學本科人才培養方面的特殊地位。但長期以來,我國傳統法學本科人才培養的一大弊端是重理論輕實踐———偏重法條法理的系統性和完整性,卻忽視或弱化了學生實踐能力的培養,這就造成理論教學與實踐相脫節,法學畢業生進入工作崗位容易眼高手低,崗位適應期延長。近年來,與其他法科院系一樣,我們也一直致力于應用型法律人才培養與法學本科實踐教學體系的探索,以求實踐教學模式難題的破解之路。   一、應用型法律人才培養目標對法學本科實踐教學的要求   在傳統的法學本科實踐教學設計中,各個實踐教學的形式———課堂案例教學、模擬法庭教學、社會實踐活動、課外科研訓練和畢業專業實習等———被分設在不同的培養階段,其間往往缺乏層次性、協調性和系統性,導致法律人才培養的階段被人為地割裂,影響到學生能力的系統養成。應用型法律人才的培養目標決定了其實踐教學體系的設計在內容上應當是從單一到綜合、從簡單到復雜,在追求的效果上應當是相互影響、層次遞進的一個完整的實踐能力培養體系。由此也對本科實踐教學提出了更高的要求:(1)教學設計的一體性。即應當把本科四年的實踐方案通盤考慮,并且“根據教學內容的循序漸進和學生認知水平的梯級提高過程,制訂出科學、完整、不斷線的大學生在校四年期間的實踐教學計劃與理論教學計劃及其實施方案,并使這兩種計劃方案渾然一體”[1]。(2)學生主體的參與性。應用型人才的培養應以參與式理念為導向,重視學生在實踐教學中的參與度,從而提高學生參與的積極性和主動性;給予學生選擇教師、安排學習進程的權力;教師要評價學生,學生也要評價教師[2]。(3)能力培養的綜合性。   不同的實踐教學方式雖然在培養應用型法律人才的能力方面有不同的側重———課堂案例教學以培養發散思維能力為重點;模擬法庭教學和社會實踐活動以培養學生的發現問題意識、解決問題能力和組織協調能力為重點;課外科研訓練和畢業專業實習以培養學生法律技術的運用能力、知識的更新能力和崗位的適應能力為重點,但都以培養學生應用型能力為落腳點,體現了能力培養的綜合性。   二、應用型法律人才培養視域下法學本科實踐教學體系的架構   實踐教學模式的實施不是一件完全獨立的事情,更大程度上會受制于學生對相關理論知識是否已經學習并掌握。因此,實踐教學體系的設計應根據理論教學的進度采取分階段循序漸進培養的方式進行。   (一)課堂案例教學   課堂案例教學適應于法學本科四年教學的全過程,但具體實施應有不同的側重。低年級的學生由于對法律知識的了解比較感性化,案例教學可以幫助學生培養專業興趣。高年級的學生由于有了一定的知識儲備,案例教學可以幫助學生樹立法律專業觀念以及掌握法律的精神實質,凝練自己的專業方向,為他們進一步學習專業打下良好的基礎。   案例教學的實施要做到“以案引法”、“由案學法”,因此,案例的選擇至關重要。挑選案例應遵循以下原則:(1)針對性,即教學案例的選擇要適應教學目標和教學內容的需要;(2)啟發性,即案例必須包括一定需要思考的內容和問題;(3)真實性,即案例的本質性內容必須來源于客觀實際;(4)新穎性,即案例必須貼近于當代大學生的生活,能引起共鳴。[3]   比如在講到行政合法性原則的時候,我們選用了時效性很強的上海閔行區交通執法大隊“釣魚執法”的案例,從該案所涉及的行政處罰的事實認定、證據收集和處罰程序等方面設置疑問,步步引導,共同探討,真正做到案例的精選。   除了選取合適的案例之外,在案例教學的過程中,教師更重要的作用是要注意教學形式的選擇和教學過程的引導。例如,在使用“釣魚執法”這一案例時,我們采用了先分組辯論,在討論后讓學生作專題報告,最后讓對該專題報告有疑問的同學發問等多種形式予以呈現。在學生討論時,根據討論的進度,我們依次設計了四個層次遞進的問題:釣魚執法存在的土壤是什么?釣魚執法在程序上是否合法?釣魚執法折射出我國法治的現狀是什么?應如何從法律層面對釣魚執法進行規制?在學生討論的進程中,教師適時的引導和解析,既激發了學生探索的興趣,又加深了學生對執法程序的理解和執法理念的強化,切實做到“以案引法”、“由案學法”,取得了很好的教學效果。   (二)模擬法庭實訓   經過大學一年專業基礎課的學習,學生的學習興趣和學習能力有了較大的提高。與此同時,在大學二年級時期,學生開始接觸具有實務性質的專業必修課。因此,其實踐的內容應和其課程內容相結合,重點通過實務案例的模擬來提高學生的各項能力。我們把模擬法庭實訓確定為該階段實踐教學的主要形式。   模擬法庭是各高校普遍采用的實踐教學形式,但大多存在表演性、形式化的問題,缺乏實效性,很重要的原因是案例選擇的問題[4]。為此,我們要求在選擇相關案例的時候一定要保證案例的真實性、典型性以及可辯性。我們以實習基地的建設為依托,與臥龍區人民法院等四個法院建立了雙向互動的關系,不定期邀請法官來校對學生模擬法庭進行實習指導,教師也會定期去法院收集一些相關的案例來作為模擬法庭案例的來源;與此同時,也爭取學校購買了北大法意的案例數據庫,獲得了豐富的模擬法庭實訓的案例來源。通過上述舉措,滿足了模擬法庭實訓中的案例需求。   在每一次模擬法庭實訓中,教師會要求學生認真把握相關的程序法和實體法,并事先檢查模擬法庭參與各方的準備情況,幫助和引導學生研判在模擬法庭的“實戰”中可能會出現的新情況,以利于學生做好充分的準備;把模擬法庭實訓的點評作為一個必備的環節,通過點評可以發現錯誤、更新知識、提升理念;在模擬法庭實訓結束后,還要求參與各方寫出模擬法庭實訓的心得體會以及經驗總結,以提高學生的實踐操作能力和法律知識綜合運用能力。#p#分頁標題#e#   (三)社會實踐活動   經過大學前兩年專業基礎課的學習,學生初步具備了一定的法律知識,可以以下列形式實施一定的社會實踐活動:(1)組織學生到實務部門去體驗和觀察法律活動。與經驗豐富的行政執法工作者進行交流,增加學生對相關法律本身及其實施過程的了解和學習法律的自覺意識;旁聽涉及程序法的聽證會,以培養學生的程序法治意識;組織學生到基層行政執法機關,與一線的執法人員進行交流,獲取實踐經驗。(2)組織學生面向社會開展法律咨詢服務活動和“送法下鄉”活動。我們依托法學院學生會成立了南陽師院法律援助中心,建立了教師定期值班制度,開展了面向社會的法律援助活動;在暑假和法制宣傳日期間,由相關教師帶隊,依托學校和社區機關開展形式多樣的法律咨詢和普法宣傳等活動,以使學生深入基層,體驗實踐,增強職業責任感。(3)組織學生參加從事兼職律師業務的教師所案件的活動。這類活動以大三、大四學生為主,學生在參與此類活動時,以幫助老師搜集證據、整理證據為主。   通過此類實踐活動,可以幫助學生熟悉相關法律實務操作的技能,培養其職業認同度和責任感。   (四)課外科研訓練   大學三年級時期,由于經過兩年比較系統的專業知識學習,學生的知識結構呈現出一定的系統性,對相關課題具備了相應的興趣,也初步具備了用所學知識解決相關實際問題的能力;并且,隨著考研和畢業論文寫作的即將到來,也需要學生加強科研基礎的訓練。因此,我們把學生的課外科研訓練作為這一階段實踐教學的主要方式:(1)增加專題論文的寫作練習。大三第一個學期要求學生組建興趣小組,就自己感興趣的主題開展相關的調研活動,并要求學生就調研結果寫作小論文,以培養學生綜合思考和語言表達的能力。(2)吸收學生參與教師相關科研課題的研究。在一些專業教師申報的課題中,根據雙向選擇的原則,吸收一些對課題感興趣的學生參與課題的研究,培養學生研究型學習的能力,為學生進一步開展“SPCP”①等獨立項目計劃奠定基礎。(3)鼓勵學生就相關專題問題進行深入探索。根據學生的專業興趣,我們組織學生成立了專業知識興趣小組,在雙向選擇的前提下,為每位小組配備了相關專業的教師進行指導,通過專題討論、專題發言及撰寫專題報告等形式來培養學生的科研能力。鼓勵學生就自己感興趣的課題撰寫學術小論文,由教師推薦發表。   (五)畢業專業實習   大學四年級是本科學習的最后一年,通過前三年實踐活動的累積,學生的實踐意識和實踐能力有了很大提高。與此同時,即將面臨的工作崗位對畢業生應用能力要求也迫在眉睫。因此,該階段的實踐教學應以鍛煉學生系統解決相關問題的能力為主。據此,我們將畢業專業實習作為重點來抓。   畢業專業實習不僅是對學生四年學習的最終檢驗形式之一,更是對學生綜合素質進行的一次實戰演練。為此,學校和院系給予了充分的支持和指導,從2005年開始,學院陸續在一些司法實務部門建立了穩定的畢業實習基地,截至2011年底,學院共與臥龍區人民法院、武侯街道辦事處、博音律師事務所等12個單位建立了實習基地關系,其中校內實習基地1個,校外實習基地11個。在實習過程中,事先與實習單位積極溝通,選派具有良好品德和過硬法律實務能力的人員擔任實習生的指導老師,嚴格實習紀律,配合實習單位做好實習生的考勤工作;要求學生訂立實習目標和計劃,記錄好實習日志,并進行實習的自我小結。同時,實習結束后,院系組織實習學生進行經驗交流和總結。   三、應用型法律人才培養視域下實踐教學體系的保障機制   正如前文所言,應用型法律人才的培養是一個系統的工程,在此過程中所形成的各種實踐教學方式的具體制度設計必須依賴于相關保障制度的設計。   (一)人才培養方案等制度保障   人才培養方案作為落實人才培養目標和管理教學過程的綱領性文件,對于保證人才培養質量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我們在制定法學本科人才培養方案的時候,從以下幾個方面保證上述實踐教學模式的實施和落實:   1.在人才培養目標方面。培養方案突出強調以培養學生的實踐能力、交流能力和社會適應能力為側重點,以實務型法律人才的培養作為其目標,并嚴格據此組織教學活動和安排教學任務。   2.在法學專業課程體系方面。人才培養方案以夯實基礎、拓展能力和培養素質為抓手,通過設計三個模塊的教學內容來突出課程特色:學科基礎課知識模塊,側重學生專業知識的鋪墊;專業必修課知識模塊,側重法學專業知識的運用法律;專業選修課知識模塊,側重學生法律技能的培養。   3.在具體的課程設置方面。人才培養方案在適當壓縮理論課程的同時,適當增加了一些核心課程的實踐課時,以給學生更多的實踐機會;同時還增設了實用性較強的課程,如法庭速錄技術、法庭辯論技巧等課程,培養學生的操作能力,使課程設置呈現出更多的實務特點。   (二)雙師型教師隊伍建設   應用型人才的培養目標對教師的實踐教學能力和經驗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因此,雙師型教師隊伍的培養是落實這一培養目標的基本要求。就高等教育法學專業而言,雙師型教師是指兼有教師資格和法律職業資格并實際從事法律實務的老師,這種教師兼具理論和實務的工作經驗,能夠把傳授法律知識和培養職業能力較好地結合起來,有助于提高教學的實效性[5]。   我們把雙師型教師的培養作為我校法學專業的一個品牌加以推動,在具體過程中采用了“外聯內培”的方式:所謂“外聯”,是指聘任法院、檢察院和律師事務所等司法實務部門的人員擔任法學院的兼職教師,通過定期就一些重大熱點案件進行專題講座或講授實務型課程的方式從事部分的教學和指導工作,這樣既可以彌補實踐教學師資力量的不足,又可以拓寬學生乃至任課教師實踐經驗的視野。所謂“內培”,是指鼓勵法學教師通過兼職律師業務或擔任人民監督員等方式參與法律實務,豐富自身的實務經驗,提高實踐教學的能力。經過近幾年的努力,法學院的25名專任教師中,取得律師資格證的教師為18人,雙師型教師隊伍的比例達到75%。#p#分頁標題#e#   (三)完善實踐教學的質量監控機制   實踐教學環節的多樣性及其內容的復雜性決定了對其進行質量監控的難度較大,需要一個相對完善的監控機制和一系列有效措施才能保證其順利執行。[6]   近年來,我們在管理中通過下列制度來保障實踐教學的質量:(1)實踐教學監控的常態化。除了學校層面的教學督導之外,我們建立了院系領導的教學巡視制度,由院系領導對實踐教學的情況進行巡視;我們還建立了實踐教學觀摩制度,院系領導每學期觀摩次數不少于4次,教研室主任每學期觀摩次數不少于6次。(2)實踐教學紀律的規范化。教師上課必須準備充分,要做到“四個必帶”,即帶教材、帶教案、帶教學進度表、帶實踐教學大綱。教師創新實踐教學方法要做到“三個充分”,即“充分實踐、充分總結、充分論證”。為保障課堂教學的順利進行,在嚴格執行學院的調停課制度的基礎上,對課堂教學日志進行嚴格管理,并實施歸檔建設。(3)教學質量反饋的制度化。實踐教學各參與方的評價是衡量實踐教學效果的一個重要參考指標。為此,我們注重與學生、實習單位以及實習業務指導教師的定期溝通,以座談會或問卷調查的方式及時獲取相應信息,并及時反饋給相關的教師,以便及時修正教師在實踐教學環節存在的問題,對反饋中發現的一些具有共性的問題上升到院系的層面進行解決。   (四)構建多樣化的成績評價制度   在現有的法學本科成績評價體系中,對實踐教學的評價沒有獲得足夠的重視,缺乏符合于實踐教學要素的制度設計。但正如有人所言,“實踐教學目標的實踐性、內容的開放性、形式的多樣性、活動對象的社會性等特點決定了法學本科實踐教學考核體系的構建應遵循多樣化的原則。”[7]為此,我們遵循以下原則建立了相應的考核評價體系:(1)考核指標多樣化。實踐教學對學生知識技能培養目標的要求是學生應具有嫻熟的實踐操作能力、嚴謹的語言表達能力和靈活的社會交往能力。因此,我們在實踐中圍繞這些目標設計了多樣的評價指標,從學生的參與性、主動性、積極性等方面對學生的實踐活動進行整體的評價。(2)考核方式過程化。由于實踐教學的持續時間較長,需要我們用動態的眼光把實踐教學期間學生的持續表現來作為一個整體過程來考查,而不是拘泥于靜態的結果,這樣才能夠綜合反映實踐教學的效果,而不至于使學生實踐教學的動機趨于短期的功利化。(3)考核主體多元化。在實踐教學中,教學環節的多重性和復雜性決定了對學生實踐教學的評價應該多聽取參與各方的評價,以盡可能有一個客觀全面的評價結果。為此,我們根據各個實踐教學方式的特點,在每一階段的實踐教學結束后及時通過問卷調查或座談會等方式從指導法官、案件當事人、同組的學生等處獲得對學生的評價,并把它作為對學生全面評價的一個重要參考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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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教學創新思考

一、經濟法教學中存在的問題及原因分析

(一)教學方法的單一性

“教學”是一門科學,更是一門藝術。做到真正的“傳道有術、授業有方、解惑有法”,教師除了要有深厚的理論功底之外,還要靈活地運用不同的教學方法。但一直以來,我國法學教育沿襲大陸法系的法學教育傳統,注重分析法律的基本概念、法律基本原則、具體的法律規則以及相應的法律原理等,所以,以教師為主體的講授法教學成為首選。經濟法課程教學也不例外,仍然沿用傳統的講授法,教師是教學中的唯一主體,不注重對學生思維的啟發,不考慮學生個體的差異,對案例教學的使用也欠缺靈活。另外,教師和同學之間缺乏必要的溝通和交流,教學相對分離??傊?,經濟法教學如果單靠教師一味的講解,就無法改變學生的被動學習狀態,難以實現學生分析問題、解決問題能力的提高和創新能力的培養等教學目標。

(二)考核方式的非科學性

一般而言,學生成績由平時成績和期末考試成績兩部分組成,其中平時成績占到總成績的20-30%,期末考試成績占到總成績的70-80%。平時成績往往由考勤、課堂表現、作業與測試等內容組成。由于目前班級人數較多,加上授課任務繁重,所以教師對考勤及課堂表現不能準確把握,往往是根據模糊的主觀印象來評分,從而使得平時成績難以體現出學生真實表現。期末試題題型不外乎名詞解釋、選擇、判斷、填空、簡答題、論述題和案例題等。在一份試卷中,不管是客觀還是主觀試題,其中死記硬背的問題分值占到80%以上。由此可以看出,傳統考試考核方式重理論、輕技能、重閉卷等,不利于激發學生的求知欲,不利于教師教學方法的改進和教學效果的提高。

二、經濟法教學改革的價值定位

從哲學上講,價值主要是從主體的需要和客體能否滿足主體的需要以及如何滿足主體需要的角度,考察和評價各種現象以及人們的行為對個人、階級、社會的積極意義。在以法律為主要行為規則的現代社會里,法學教育價值在于培養出一批能夠促進法律規則真正實施的職業人群,從而能夠維護社會的秩序,促進正義的實現。①在世界范圍內,法學教育大致可以分為兩種模式:以美國為代表的普通法系的法學教育和以德國為代表的大陸法系的法學教育。前者是強調法律職業教育,后者是強調法律理論教育。現在,不管是普通法系的的國家還是大陸法系的國家都在不斷進行法學教育改革,最終都轉向采用對理論教育與職業教育并重的法學教育價值觀。當代法學教育價值觀的融合的新趨勢也必將影響到我國的法學教育價值觀。一直以來,各高校都在根據各校具體情況,積極進行改革實踐。現在的改革主要是針對長期以來高等教育過分強調培養專業人才的弊端,轉向以學生的全面發展為目標,推進文化素質教育。與高等教育改革相適應,法學教育也轉向了通才的法學教育,培養法律、政治、行政管理等多領域需要的法學人才。中山大學教育學教授馮增俊曾指出東西方教育理念的本質差別是:“我們是為社會需要來選拔人才,西方是為人的全面發展、對所有人的教育負責。”顯然,長期以來我們堅持的教育理念必須要改善。而通才的法學教育正好契合了這樣的改革目標。教育部確定了所有的法律院系都必須開設16門法學專業核心課,即法理學、中國法制史、憲法、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刑法、刑事訴訟法、民法、民事訴訟法、經濟法、商法、知識產權法、國際法、國際私法、國際經濟法、環境資源法、勞動與社會保障法,其它課程由學校自定。經濟法是一門理論性和實踐性很強的應用學科。當代中國法學教育最重要的問題并不是一般的缺乏人文教育或素質教育或通識教育,而在于能否培養出有足夠能力回應這個社會提出的法律以及相關問題的并且在國際競爭中最終能獲勝的學生。②所以,經濟法教學改革不能僅強調經濟法學理論教育的價值,更要注重經濟法實務教育的價值。關于理論教育的價值,既要重視法學理論的教學,也要重視相關經濟學理論知識的教學。后者是前者的而基礎,不可或缺。關于實務教育的價值,從事法學教育職業的人已逐步認識到,但仍然沒有在教學中落實。經濟法中的競爭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等市場管理法,以及金融法和稅法等宏觀調控法都是與社會實踐緊密相連的。由于沒有足夠的相關法律實踐工作,致使很多老師很難在教學中進行大量的實務訓練。另外,學生幾乎沒有接觸具體的社會事例和實踐的機會,所以造成學生運用所學知識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很差。顯而易見,經濟法學教育的實用性更強,在不忽視學術性價值的同時實現其實用價值。知識經濟時代,社會對法律人才的需求呈現出多樣化的特點,我們培養的法律人才必須是“寬口徑、厚基礎”的,必須具備多學科的知識結構和嚴密的法律邏輯思維。在經濟法的教學中,教師要注重拓寬學生的知識面,激發學生學習的創新性和主動性,以更好地適應現實經濟生活的需要。總之,我們要培養出“像法律人那樣思考”③的大學生,必須強調經濟法的教育滿足社會的需要,從而體現職業教育的價值。但另一方面在經濟法的教學中,不能忽視學生的全面發展,要以學生為主體進行教學改革,推進素質教育。西方社會的教育強調人的全面發展,也就是教育是為人服務的,為人的發展為目標。雖然在目前現實的條件下,我們還不能完全將經濟法教學的價值定位于學生的發展,但是可以適當地兼顧學生的全面發展,而且這恰恰是推進素質教育的關鍵所在。大學生的全面發展要求在經濟法教學中,教師除了傳授學生專業知識外,還要幫助他們樹立正確的人生觀、價值觀和培養健康的心理素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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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的社會責任原則

摘要:經濟法是一門對商品經濟在整體上進行綜合的、系統的調控的法律?,F階段不少學者認為,經濟法的社會責任這一理論觀點運用到實踐中,大多所指向的,都是企業的社會責任。這種學說看上去有一定的局限性,但是在經濟法的范圍內,不少學者依然將經濟法歸納成對社會公眾利益進行保障的法律,從而,經濟法的社會責任歸結成為對社會公眾利益進行保障。本文從經濟法的原則出發,結合經濟法的其他要點,對經濟法的社會責任進行一個簡單的剖析和總結歸納。

關鍵詞:經濟法;社會責任

一、經濟法的概念及經濟法原則的概述

(一)經濟法的概念

經濟法這一概念并非由我國興起,最早是由西方資本主義國家提出,后來慢慢引入我國。因為經濟法在我國的起步較晚,根據我國目前的現狀,并結合其他國家針對經濟法的闡述,現階段可以得出一個結論:經濟法是對社會主義商品經濟關系進行整體、系統、全面、綜合調整的一個法律部門。在現階段,它主要調整社會生產和再生產過程中,以各類組織為基本主體所參加的經濟管理關系和一定范圍的經營協調關系。

(二)經濟法原則的基本概述

經濟法的原則類別根據我國學術界的現有思想理論劃分,有多種結果。一般而言,應該將經濟法的基本原則歸屬為經濟法這個部門法所特有的原則。不同的學者,根據自己不同的出發點,將經濟法的原則劃分成“一原則說”、“三原則說”、“七原則說”等等不同的流派。但不論采取何種學說,有兩個理論板塊是不可繞開不談的,這分別就是適當干預和合理競爭。因為經濟法本身與經濟密不可分的特性,現代生活中的經濟活動必須在保持高度自治的同時,也有一雙看不見的手,能在經濟這列大車偏離軌道時將他拉回正軌,這也是我國國家領導人提出的:處理好看得見的手和看不見的手的原則所在。所以經濟法的原則也要和這兩個板塊緊密連接在一起,在經濟自主,自由發展的前提下,對經濟活動進行適當的干預和調控。通過優化配置,法律法規保護,優化競爭機制,促進良性訓話,打造井然有序的經濟環境,是經濟法的一大重要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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