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的文章需要精心雕琢,小編精選了8篇理論法學論文范例,供您參考,期待您的閱讀。
學院法學專業教學實踐方向
教育的基本功能在于育人,在于塑造德才兼備的高素質人才。法學教育的宗旨“并非培養只會機械適用法律的工匠”,而承載著培養追求正義、知法懂法、忠于法律、廉潔自律的法律人的任務。要完成法學教育的使命,除了提高課堂教學質量以外,我認為大力加強實踐教學,切實提高大學生實踐能力,是高等學校堅持傳授知識、培養能力、提高素質協調發展,實現人才培養的根本目標的重要途徑。近年來,淮陰師范學院法律系在法學專業教育教學改革的過程中,以培養適應社會需求的應用型人才為目標,通過調整人才培養計劃,在強化實踐育人意識、完善實踐教學環節、推進實踐教學基地建設、改革實踐教學內容等方面,形成了比較穩定的實踐教學模式,取得了一系列實踐教學改革成果。 一、強化實踐育人意識,創新人才培養的思路作為一個地方性院校,注重應用型人才的培養,是學校適應社會需求而確定的一貫辦學指導思想。體現在法學專業教育教學實踐中,學校進一步強化了實踐育人意識,不斷深化實踐教學改革的思路,不斷創新人才培養的思路。 在我國高等法學專業教育中,以成文法典教育為基礎的理論教學模式始終占主導地位,對于學生應用技能的培訓,一直依附于理論教學,而理論教學又是以知識點的概念分析與講解為重點,技能訓練可有可無。這對于培養應用型法律人才是不利的。針對這種情況,學校明確提出了“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基礎扎實、實踐能力和創新能力強,綜合素質高、適應社會發展的應用型法律人才”的培養目標,強調理論教學與實踐教學并重,及時調整人才培養計劃,減少了理論教學的學時,增加了實踐教學內容,實踐教學的學分比重接近40%。我校法學專業教育的實質與特色就是應用型人才方面的訓練,在理論法學與應用法學教學中,對于理論法學類型課程,如法理學、憲法學類課程,重點是加大案例教學的內容,結合真實案例,強化學生案例分析技能的訓練;在應用法學類課程方面,如經濟法學、民商法學、訴訟法學等課程,則加強課堂外綜合性實踐環節的安排,如訴訟程序的安排、綜合技能的演練、模擬法庭的訓練等,使學生對所學法學理論知識有盡可能多的感性認知和直接應用。 重視教學研討,是淮陰師范學院法學專業教育教學改革工作中的一個特色。通過舉辦教學觀摩與研討,教師的思想認識更加統一,教師盡量避免從玄虛的角度進行空洞的概括,而是著眼于自己多年來從事法律教育、與社會進行法律交流的親身體驗,從立足現實社會中法官、檢察官、公務員、律師、公司職員等涉及學生就業領域的各行業人才標準出發,從事關學生素質的細小之處入手,從可操作的技能訓練方面展開,對學生的政治素質、業務素質、道德修養、團隊精神、形體動作、形象設計、專業技能等多方面提出要求。 多年來的探索,使我校法學專業應用型人才的標準逐步清晰,那就是:扎實的法學知識素養、良好的法律職業倫理、直接的司法實踐體驗、全面的法學技能訓練、廣博的文化素質積淀。與專業實踐教學環節的整體安排緊密結合,對法學專業學生的實踐教學過程訓練標準給予了基本的界定:每學期至少一次完整的法庭庭審感受,至少一次深入基層的法學社會調查,至少一次學以致用的專題法律辯論,至少一次面向社會的法律咨詢服務,至少一次直接面對當事人的法律援助服務。 二、完善實踐教學環節,拓寬技能訓練的渠道 在學校強化實踐教學與理論教學并重的濃厚氛圍下,法學專業提出了較為完備的實踐教學環節規劃,并在注重實踐教學環節安排的嚴謹要求、各環節遞進發展、強化綜合技能素質訓練等方面形成了自身的特色。 形成了嚴格細致的實踐教學體系。學院在法學專業的實踐教學方面,通過調整人才培養計劃,使專業認識實習、法學社會實踐與調查、模擬法庭訓練、法律咨詢與法律援助、畢業實習、畢業論文等內容,成為人才培養計劃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同時,每一個實踐教學環節都有嚴格的教學大綱,執行中有嚴格的教學日歷安排,各環節結束有嚴格的能力素質考評標準,形成了適應學生認識發展規律的遞進式實踐教學特色。這種“遞進式”的特色,在實施操作時表現為內容要求的遞進、學生自主實施程度的遞進、技能訓練標準的遞進。從專業的簡單認識實習到模擬實訓訓練再到實戰訓練,法學專業的實踐教學,在內容與形式要求上,是逐步復雜化和專業化的。深刻理解“法”的涵義,本身就需要一個知識體系與層次上的循序漸進,同時在技能培訓上也受制于這種知識學習進程的安排。遞進式的實踐教學環節的安排,與教學內容的基礎理論、部門法知識與跨學科知識素養的逐步積累,形成了一個相得益彰的認識漸進過程。 與上述遞進式實踐環節的安排相適應,對于各環節實踐教學活動組織程度的要求也是不同的。對于專業認識實習,需要更加嚴密的組織安排,如安排對基層政權組織運行狀況的調查了解,旁聽人民法院的庭審過程等。對于模擬實訓環節,其各環節的形式安排,均由學生根據所學內容自主實施,專業教師主要是對過程中所涉及的實質性內容及關鍵程序,給予概括性的指導,對于實訓結果給予全面點評。而對于實戰訓練環節的安排,因為這種訓練己經超出了學生專業技能訓練的范圍,具有了涉及具體當事人的社會影響,學院要求專業教師對于參訓學生必須給予個別的、深人的專業性指導。 而畢業實習環節,類似于國外大學對于法學專業學生安排的實務訓練,實際上是學生以一個“準法律人”的身份介入到法院、檢察院、行政機關、法律中介機構,在運用自己的專業素養為所在單位提供專業服務的同時,實際體驗實務部門的工作進程,檢驗自身的職業素養。通過上述各環節的遞進式安排,對學生的技能訓練標準逐漸加強;社會實踐與調查強調更多地發現法律實施過程中問題的提出,強調結合理論學習對現實制度運作形式的直接評判,強調分析、概括、歸納思維能力的訓練;模擬實訓環節強調借助“模擬”,著眼“實戰”,強調對法律關系的明確界定、制度條文的清晰引用等專業理論素養和法律文書的精心制作、法庭辯論技巧的熟練掌控等技能素養的訓練。畢業實習實際上是對學生就業能力的全面考察,強調對學生職業素養的全面要求,我們要求學生從紀律、著裝、日常行為、語氣語調等多方面細小之處入手,全面接受“指導法官”(或檢察官、律師、公務員等)的各方面要求。#p#分頁標題#e# 注重畢業論文設計環節對學生的綜合素質訓練。法學專業在畢業論文的寫作方面,有著嚴格的過程規范要求和學術規范要求。幾年來,法學專業一直將畢業論文設計作為實踐教學的重要環節,得到了學生和專家的好評。學生的強烈感受是:得到了一次嚴格的學術規范訓練和深入的法學應用訓練,這是課堂教學的任何一個環節都無法比擬的。 三、改革實踐教學內容,保證素質培養的質量 加強教學內容體系建設,以實踐教學內容作為精品課程和重點課程建設的重要考核標準,強化案例教學等是近年來法學教學改革的一個重要成果和主要特色。 立足重點課程建設,建立實踐教學課程樣板。在法學專業申報立項的《民法學》和《經濟學法》等重點課程建設中,主持人和任課教師緊密結合課堂理論教學,設計出了考察學生發現問題、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能力的指標考核體系。在學生課程成績的評定過程中,不僅有基礎理論知識點掌握程度的訓練,也有立足課程要求的專業技能的考查內容。對于課程教學的效果評估與質量監控,學院也是將實踐教學內容的安排、學時所占比例、學生技能訓練的效果等,作為重要的指標。 借助設施完備的多媒體教學手段,強化案例教學。近年來,學院加大教學設備投入,絕大多數的教室都配備了多媒體設備,為法學專業加大案例教學的內容信息,豐富教學形式,起到了重要作用。在案例教學過程中,任課教師也從真實的形象提示、案例事實的全面介紹、法庭審理的焦點分析、人(辯護人)的技巧運用、裁決結果的法律點評等五個環節上,強化學生對案例所涉及法律關系的準確定位、辯論技巧、法官裁決等技能的培訓。在案例教學的實踐中,我院法學專業教師克服了傳統意義上“案例教學”僅僅針對消化、理解理論知識點,不著眼于技能訓練的認識與做法,而是從法學專業課堂教學與實踐教學環節的有效銜接上多作文章,從而實現了專業教學全方位強化技能訓練、培養應用型法律人才的教改思路的轉變。 四、推進實習基地建設,保證培養計劃的落實 在法學專業的實踐教學中,基地建設是“硬件”,是實現實踐教學目標的基礎保證。近年來,我院基于培養高素質的法律人才和治理國家、管理社會、發展經濟的高層次法律人才的目標要求,積極尋求社會支持,建立了比較穩定的校外實習基地,通過專項資金投入,建立了比較完善的校內模擬實訓基地,為法學專業學生的實踐能力訓練,提供了充分的硬件支持。 在校外基地建設方面,我校近幾年來與所在地區的近十多個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監獄等國家機關以及律師事務所等法律服務機構,建立了比較穩定的實習業務聯系。在學生實習過程中,院系通過嚴格的組織培訓,強化紀律要求;通過系統的實習目標講解,強化過程管理;通過嚴格的實習報告答辯,強化技能訓練的效果。專業指導教師的全身心投入與精心組織,學生們良好的精神風貌,也贏得了實習單位的肯定,為實習基地建設的穩定發展創造了條件。 另外,院系還通過與所在地區人大、政協、街道辦事處、基層法庭、居委會以及企事業單位等的穩定聯系,為學生參與更多的社會實踐考察,提供了便利的條件。 學院已建立了設施完備的模擬法庭、模擬公務員考試實訓中心、大學生法律咨詢與法律援助中心,為學生提供了穩定的校內實習實訓基地。擁有完備設施的模擬法庭,是深得專業學生好評的技能培訓中心。專業課程中的訴訟法學類課程的程序組織、庭審演練等法學專業技能的訓練,都在模擬法庭內組織完成。除了硬件設施外,模擬法庭還有專門的訴訟技能培訓大綱、法庭辯論指導大綱、專業能力素質考評指標體系、指導教師職責等詳盡的“軟件”。學生在教師的指導下,要完成對模擬法庭全程的實際操作,熟悉相關的訴訟法律程序、掌握所涉及的各種訴訟法律文書的寫作,對學生的組織能力、善辯能力及綜合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的訓練是直接的,同時,也使學生對庭審程序有直觀和切身的體會,從而對庭審的過程、證據運用的方法和技巧有深人的認識,對相關的法律、法規理解得更加透徹,從而達到了學以致用、理論聯系實際的效果。學院的法律先鋒社與法律援助中心,是學生以自身所學真實參與實戰訓練的實踐教學平臺,因為其特殊的社會影響,院系一方面要求學生必須參與其中,經受實戰訓練,另一方面是指導,使學生的法律服務能真正滿足當事人的需求。通過法律援助的形式探索實踐教學的新模式,將培養服務社會的觀念和高度社會責任感作為實踐教學的重要目的。
法學類教學創新討論
作者:李文沛 單位:中國勞動關系學院
一、法學教育模式述評及我國存在的問題
(一)法學教育模式概述
談論法學教育,必須關注法學教育的模式問題,世界各國目前主要有兩種類型:一種是以英美法系為代表的實踐型模式,該模式將法學教育設置于研究生階段,以案例教學、專題研討、模擬辯論為特點;另一種是以大陸法系的德、法為代表的學術型模式,這類國家一般在本科設置法學專業,不要求學生具有其他學科的知識背景,著重對法學理論和立法原理等基礎性知識進行講授。中國目前的法學教學模式,基本上符合大陸法系模式的特征,只是近年來隨著兩大法系的相互學習借鑒,中國的法學教育也吸納了案例(判例)教學等具有鮮明英美法系的教學方法,同時也發展出了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等具有特色的內容。中國目前的教學模式,是將法學設置為本科、碩士、博士三個主要梯度,在本科教學階段突出基礎理論的學習,而在后面的碩士、博士階段則分情況進行實踐型和學術型人才的深入培養。
(二)我國法學教育模式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目前我國法學教育模式中存在的問題主要集中在以下幾個方面:
1.法學教育雙重任務的失衡導致與法律職業要求嚴重脫節。我國現行法學教育承載著職業精英教育與民眾普法教育的雙重任務,實踐中法學教育內容和方法等各個環節都鮮有體現法律職業相關要求,更多追求的是普法式的或是學究式的理論教學,導致法律職業能力培養嚴重缺失,這一問題直接體現在法科畢業生的就業難上。《2011年中國大學生就業報告》公布的數據表明,2010屆本科畢業生就業率最低的專業是法學??梢哉f,法學畢業生就業能力差的原因很大部分應歸于職業技能缺乏。
法學教學形式選取及系統創建
作者:王愛鮮 單位:河南大學法學院
受到傳統教育模式和教學觀念的影響,我國對法學實踐教學的理論研究十分薄弱,對法學實踐教學的內容、培養目標以及評價體系等缺乏科學、統一的認識,這就造成了法學實踐的課程設置不科學、教學內容單一、質量控制缺失、教材建設落后和評價體系不健全等方面的缺陷。例如在實踐課程設置方面,除了司法實習和畢業論文外,有很多學校還引進了模擬法庭、法律診所、案例研討等形式多樣的實踐性課程,但是往往由于隨意性強,缺乏統一、規范的安排,導致其在整個法學教學中的比重輕微,其作為法學本科學生綜合素質培養的評價比重更顯微不足道。再次,法學實踐教學的實施困難重重,教學效果不佳。實踐教學課程的設置固然重要,但是實踐教學的實施也不應放松。縱觀國內各主要高等學校法學實踐教學課程的安排和實施,面臨的問題主要體現在以下方面:其一,師生對法學實踐課程的重視程度不夠,參與程度不高,實踐教學流于形式;其二,學校和實踐、實習單位對實踐教學疏于監督與管理,效果不佳;其三,教學資源的配置不健全,高質量的實踐教學指導教師嚴重欠缺,實踐教學經費、設施和基地建設無法滿足實際需求。
我國法學本科實踐教學模式的選擇
(一)域內外法學實踐教學模式的比較分析
由于歷史、文化傳統和政治等方面的不同,域外各國,特別是大陸法系國家和英美法系國家在法學教育的目標上存在差異,因而在法律人才培養上的做法也不完全一致,法學實踐教學模式有其各自特點。
1.大陸法系國家法學實踐教學模式。在大陸法系的德國、日本、韓國乃至我國臺灣等主要國家和地區,往往將法學教育的目標定位于通識教育,在法學本科教育中強調法學基本素質的培養和鍛煉,教育的直接目標是造就大眾化的法律人才。在這種通識教育目標指導下,大陸法系國家的法學教育更加注重基礎理論知識的講授,學術氣息濃厚;雖然從事法律職業需要經歷大學法學教育,但是法律職業教育并非本科法學教育的基本甚至主要目的,畢業生多數從事的是法律之外的職業。德國法學家茨威格特•克茨指出:“法律并不純粹是一種專業訓練的對象,而是人們可以從中學習清晰地思維、透徹地表達以及練習修辭技巧的一個領域”。④雖然大陸法系各國普遍重視法學實踐教學,但在大學法學本科教育階段并未將法學實踐教學放在主要層面上,法學實踐教學被當成法學通識教育的一個部分,是理論教育的輔助性手段,法律實務訓練更多地是在完成了本科學習后進行。例如,德國的大學法學院遵循的是“學術教育與職業教育相結合”的原則,既注重法律理論知識的學習,又注重學生法律實踐能力的培養,有益于培養出專業的幾綜合的、高素質的法律人才,保障了法律職業的整體素質。
2.英美法系國家法學實踐教學模式。在英美法系國家,特別是美國,法學教育以市場為導向,致力于為社會輸送符合其需要的法律職業人才,尤其是律師。因此,美國等英美法學國家的法學教育以實用為首選,法學教育是一種典型的職業教育模式。正因如此,法學院對課程的設置、課程的內容以及教學方法等方面都強調理論知識與實踐運用能力的結合,不僅著重于講授法學基礎知識來培養學生的法律素養,更致力于培養學生解決實際法律問題的能力。例如,美國的法學教育是本科后教育,其采用多種教學方式和大量的課外實踐活動,特別是采用的是案例教學法,培養學生的法律邏輯思維。總之,英美法系國家的法學教育以法律職業教育為目標,更加注重學生的法律實踐能力的培養,法學實踐教學不僅形式多樣,而且占據著相當大的比重。⑤
法律與文學構成的原因
二十世紀七十年代,為批判當時在法學院占主流地位的法律經濟學,一場名為“法律與文學”的學術運動興起于美國,“法律與文學”作為一種新的研究范式由此而生。 ①中國法學界對這一命題的關注和研究始于九十年代,自那時起,學者開始有意識地利用法律與文學之間固有的隱秘關聯,以文學作品為分析材料或者切入點,展開法律文化或法理學的研究。從整個法學史的角度來看,這可以說是一個新的學術動向,張晉藩先生在其《求索集》中有提及。 ②然而,由于“法律與文學”自身的矛盾或者“國情”的拘囿,“法律與文學”的研究也遭受種種質疑。總而言之,近二十年來,中國的“法律與文學”研究從自發到自覺,走在充滿質疑的探索之路上。 一、法律與文學的研究面向 按照經典的分類,“法律與文學”(lawandliterature)可以分為“文學中法律”(lawinliterature)、“作為文學的法律”(lawasliterature)、“通過文學的法律”(lawthroughliterature)、“有關文學的法律”(lawofliterature)四個子領域,③此四個子領域中支脈眾多,學術譜系繁雜,缺乏一致的邏輯范疇和學術方法論,加之翻譯的原因,各個領域中“文學”(literature)一詞的含義也不盡相同,英文中的literature本有“文學”、“文本”、“文獻”等多重含義,據沈明博士的辨析,“文學中的法律”和“有關文學的法律”中的“文學”是狹義的,它指的是小說、戲劇等具有美學價值的文學作品,“作為文學的法律”使用的是廣義的literature的內涵,“通過文學的法律”則兼有兩種含義。[1] 就筆者寓目的國內的研究現狀來看,國內學者的研究重點主要放在“文學中的法律”和“通過文學的法律”(或稱為“作為法律的文學”)這兩個領域內,本文主要從這兩個方面來進行分析。 法學界關注于“法律與文學”研究的學者主要有:徐忠明、蘇力、馮象等學者及其追隨者,他們分別從不同的路徑進行探求。在本文中,我將通過對以上學者的著作和論文的分析,試圖理清“法律與文學”這一研究路徑的學術脈絡,他們為什么要做這項研究,他們的問題意識是什么,他們試圖和誰對話?并在此基礎上提出對相關問題的看法。 國內“法律與文學”的研究大致可以分為兩個路徑,一種可稱之為“文學中的法律”的研究,簡單是說就是以文學作品為基本的材料,進行中國法律文化的解讀或者法理學的延伸。徐忠明老師、蘇力老師都做過這一類的研究。另一種可稱之為“作為法律的文學”(也可稱之為“通過文學的法律”)的研究,主要以蘇力老師為代表。盡管它們在研究的領域、方法、結論等方面多有不同,但涉及了共同的理論基礎,作為一種比較新的學術動態也有著基本相似的研究緣起。 (一)研究緣起 通過對“法律與文學”研究成果的檢索發現,徐忠明、蘇力等學者都有著基本相似的研究緣起或動力,即對時下法學研究現狀和法學教育狀況的反思和憂慮,當然蘇力老師偏重于法學理論方面,而徐忠明老師偏重于中國法制史方面。兩位老師都認為法學研究的領域不應只局限于教科書框定的模式,“法律與文學”的研究范式可以擴展法學研究的領域,改進法學研究的方式。 蘇力認為,法理學的研究不應該像教科書那樣,僅限于討論法律的本質、社會性、淵源、分類、權利、義務這樣的問題,應當注意汲取當代社會生活和學術發展,提出新的命題和概念,應當與部門法、與普通人的生活有更加密切、更加直接的關系,甚至應該能為法學指出一些新的研究領域,提出基本問題,至少應當有意思。[2](P15) 相似的,徐忠明認為以往的中國法律史研究僅偏重于對官方正史記載和法律典籍規定的分析、解釋,而對其他的法律資料的利用明顯比較薄弱。官方的正史記載和法律典籍當然是必不可少的法律史的研究材料,但是在被稱為“史官文化”的中國傳統社會里,卷帙浩繁的二十五史更多的是記錄了帝皇將相的意識形態和權力結構,而對于民間百姓的生活世界、思想情感等,往往缺乏真切翔實的描述。而恰恰相反,文學作品雖然不乏“正統”意識,但是,其中畢竟有著更多的民間的思考、民間的視角。[3](P3) (二)理論前提 如上所言的兩種路徑大多數情況下都以中國古典的文學作品作為研究材料,試圖呈現文學作品所反映時代的法律文化或者從文學材料中發現更加一般性、普遍性的法學理論問題。如此說來,一個問題便產生了。以中國古典文學作品作為研究法律問題甚至是法律史問題的材料,大家大致會產生這樣的疑問:文學作品不是虛構和想象的產物嗎?他們定與法律的確定性、歷史的真實性頗有距離,如果利用古典文學作品來研究現實的法律問題特別是法律史,能否恰當的解釋某些問題?這的確成為推進“法律與文學”研究走向深入必須要解決的理論前提。 面對質疑,相關學者給出了堅實而有力的解答,④對這個問題的解答大致可以分為三種進路。一種是“率由舊章、不愆不忘”的進路,實際上是一種訴諸權威的進路,學者提到,就中國的學術傳統而言,所謂“文史一家”乃是人們的共識。一方面文學依托著史學,另一方面則以文學補充史學。在中國學術史中,以文探史、以文釋史也有極為悠久的歷史,到現代史學大家陳寅恪先生手里,這種“文史互證”的研究方法得以發揚光大。另一種進路可以說是一種否定之否定的進路,即通過說明歷史敘事也不可避免的“失真”來反證文學作品作為研究歷史的素材之可能性。學者認為,文學敘事縱然是虛構的,然而歷史敘事也是基于歷史學家(歷史編寫者)的記載“構建”起來的,歷史的編寫者也是人而不是記錄機器,他們在“著史”之時可能受認知能力、意識形態或者特定思想意圖的的局限、制約或左右,因此的他們“所著之史”作為構建之物可能并非完全“符合”以往事實本身。⑤#p#分頁標題#e# 進一步說,無論是歷史的編寫還是歷史的閱讀,都是通過語言這個中介來完成的,而語言往往是辭不達意的,不能對真實發生的客觀事件予以純明透徹的再現。在閱讀歷史的過程中,語言的意義也不是確定不變的,作者和讀者之間會產生某種互動的關系,歷史編寫者所要表達的歷史的“真實”與歷史的閱讀者所領會的歷史的含義可能會發生一定的變化。第三種進路是綜合式的進路,雖說歷史的“真”與文學的“真”有不同,歷史敘事是對已發生的“真人真事”的客觀記載,而文學作品則可以充分借助“虛構”的能力與發揮“想象”的空間。然而,一般地說,文學敘事是對在社會生活中的人物和事件的恰如其分的、合乎邏輯的“真實”概括。在這個意義上,文學“真實”依托的社會生活,其實與歷史“真實”憑借的社會生活是基本想通的,兩者之間沒有本質的差別。由此,我們大體可以相信:以中國古典文學作品為資料探討中國法律史問題,是可行且有學術價值的。 至于文學與法律如何能夠并列在一起,學者大致用相同的邏輯給予了解答,文學與法律不過是以各自的視角、方法和邏輯來解釋和評判社會生活,它們研究的是同一個對象,摹寫的是同一個母本,就此而言,法律和文學也是“孿生兄弟”,這就在終極的意義上奠定了法律和文學進行對話和交流的基礎。[4] 以上的論述,學界基本是沒有爭議的。不過在怎樣運用文學作品為材料開展研究的問題上,學界對于某些法學學者運用文學材料時所表現出來的“法學家的傲慢”有所批評。⑥ 三、國外研究的影響———從波斯納說起 不可否認,當代中國法學研究充斥著西方的強勢話語,在“法律與文學”這一領域也概莫能外,作為美國法律與文學運動的中心人物之一,其著作和理論被大批的介紹到中國,對學界影響甚巨。筆者認為,如果要全面的介紹中國學界“法律與文學”研究現狀,不得不從波氏說起。 波斯納何許人也,限于篇幅此處不再做詳細介紹,蘇力在為波斯納文叢所作的《〈波斯納文叢〉總譯序》[5](P1-16)中,對波氏的經歷和才華做了的熱情且詳細的評介。波斯納的一批著作被翻譯到中國,在《法理學問題》[6]、《法律與文學》[7]、《超越法律》[8]、《正義/司法的經濟學》[9]等作品中都談到了“法律與文學”的問題,以最早傳入的《法理學問題》為例,該書的十三章《法律學的文學、女權和社群主義視角》對多種有關“法律與文學”的研究進路進行了分析和評價。波斯納認為:在文學中使用的解釋方法不適用于對法律的解釋,而文學研究可能會有助于理解司法判決意見的強烈的修辭特點。文學有可能闡明因法律與公平(更寬泛的說,是因形式正義與實質正義)之緊張而生發的某些持久存在的法理學問題,且文學還有助于理解法律發展的某些關鍵性的階段。[10](P490-524) 國內研究“法律與文學”的學者中,無論是對其尊崇的還是評判的幾乎無人不提及波斯納,徐忠明老師在其書中多次提到了波斯納關于法律與文學的論述,不難看出徐老師的研究受到其啟發。[11](P3) 蘇力更是對波氏推重備至,例如在其《在中國思考法律與文學》一文中也坦承“波斯納的這種進路對我、對本書研究以及本書的寫作有最大的影響”,[12](P3)其文章中關于正義觀、制度變遷的討論都可見波氏的影子,而波斯納處理法律與文學的進路,比如他注重制度,注重具體的社會歷史語境,注重充分考察歷史和社會條件的限制等等也是蘇力所強調和運用的,以致有人戲稱蘇力為“波斯納的中國信徒”,波斯納是蘇力的“洋兄弟”。 總而言之,盡管波斯納所討論的國情和語境與中國大不相同,且波氏對于“法律與文學”很多時候是疏離和批判的,但其勾勒出的法律與文學的領域和運用的研究方法給國內學者的研究提供了有益的啟發。 然而,不無遺憾的是,目前國內學界對于波斯納的理論顯得過于的倚重而缺乏批判,畢竟波斯納僅僅是美國“法律與文學運動”中心人物之一,還有許多歐美學者對此項研究貢獻良多卻沒有得到應有的關注,比如說詹姆斯•懷特的《法律的想象》等作品沒能被翻譯過來,用徐忠明的話說“在法律與文學的問題上,波斯納的觀點獲得了先占優勢”。[13] 四、“文學中的法律”的研究現狀 多數學者同意,對于國內法學界來說,在“法律與文學”的四個模式中,“文學中的法律”更具有可欲性與實踐性,事實上主要的研究成果也在這一方面。而筆者認為,在“文學中的法律”這一研究范式中,也分為兩種類型:一種是徐忠明式的以古典文學為材料,進行中國法律文化史的解讀。徐老師認為,若想全面的了解中國傳統的法律文化,僅以正史、法典為材料考察大傳統下的法律文化是不夠的,還需要從民間的、小傳統的角度進行揭示,而什么材料可以較為全面細致的反映百姓大眾的法律實踐、法律情感或者法律心態呢,據有民間性的文學作品無疑是很好的材料,因此文學作品與法律的關系被清晰地揭示了出來。⑦ 徐老師從九十年代開始即關注這一問題,著作頗豐,其大部分論文被收入《法律與文學之間》、《包公故事———一個考察中國法律文化的視角》、《眾聲喧嘩:明清法律文化的復調敘事》等著作。徐老師考察的領域廣泛,包括法律文化、司法制度、經濟法律制度、民眾的訴訟的觀念等等,研究方法也經過了一個漸變的過程,從比較單純的“文史互證”轉變到關注“法律的新文化史”。在徐忠明老師的研究中,無論是其對于研究思路的拓展還是精于史料的功力都是值得學習和敬佩的。 但是,筆者認為不足之處也是有的,可能受法律史研究路徑的限制,在徐老師的小部分文章中可能會出現新瓶裝舊酒的問題,也就是說,問題已經有人在討論,徐老師只是用新的材料對這一問題進行再一次的闡述,沒有借助一些新概念,讓新的主題得到發現和探索,比如說在《從明清小說看中國人的訴訟觀念》[14]一文中關于中國古代百姓的法律觀念中“賤訟”實為“恐訟”的討論,學者已經有所論及,[15]徐老師只不過運用明清小說這一新材料進行再一次論證。筆者竊以為如果新材料所要說明的問題在常見的史料中已經得到論證,花費大量的時間查找新的史料再次論證是否必要是值得商榷的。#p#分頁標題#e# 另一種是蘇力式的以文學作品———甚至是電影———作為引子,引發一些更深層次的法理學思考的研究方法,比如在蘇力老師最早的關于法律與文學的作品《秋菊的困惑和山杠爺悲劇》中,朱老師從《秋菊打官司》、《被告山杠爺》這兩部電影說起,討論法治的本土化和現代化的問題。蘇力老師認為:我們從西方引入的法律制度所提供的糾紛解決辦法、權利救濟模式以及西方的權利觀念與中國鄉土社會的背景是脫節的,由此引出了對法律移植的批評和反思。蘇力老師針對《秋菊打官司》的研究產生了不小的學術爭議,至今還是法學界時常討論的問題。[16](P371-386) 蘇力老師的文章長于理論分析和推演,試圖從古典文學材料中提煉出據有一般性的法理學問題,加以討論。用蘇力老師自己的話說,“……基本追求不是運用具有歷史意味的文學材料來印證法律的歷史,甚至也不是運用文學材料來注釋甚或宣傳某些當代的法律理念;而是力求在由文學文本構建的具體語境中以及構建這些文本的歷史語境中冷靜地考察法律的、特別是中國法律的一些可能具有一般意義的理論問題,希冀對一般的法律理論問題的研究和理解有所貢獻。”[17](P3) 但由此產生一個問題,在蘇力老師的文章中,文學作品基本上只是一個導出所要討論的論題的“藥引”而已,這種研究不足之處也是不難發現的。學者劉晗針對這一研究方式提出了質疑,認為中國傳統戲劇只是蘇力式的法律社會科學理論的若干注腳和案例而已。[18] 比如說在針對《趙氏孤兒》的分析中,蘇力老師從人的報復本性出發,分析了復仇作為一種制度和意識形態從產生、演變到衰落的原因,揭示了復仇與刑法的聯系和一個統一、公正、為群眾所接近的司法公權力對社會安定的重要性。[19](P43-81) 而通讀全文會發現,《趙氏孤兒》的戲劇文本似乎只是這一篇雄辯的論文的一個可有可無的點綴或注腳而已,將這一戲劇文本換成現實生活中的案例或者歷史文本的記載似乎也可以說明問題,這是否喪失了對文學敘事研究的獨特價值,這還算得上是“文學中的法律”的研究嗎?加之缺乏運用材料的絲絲入扣的論證,一些觀點并不能令人信服,比如說蘇力老師在論述戲劇更加容易受正統意識形態影響時,舉出了一些戲班常常被官人喊到府邸演出,官員是不會允許戲劇的內容與正統意識形態相違背的,[20](P248)這一事實是有據可查且可以想見的,但是以諸如這樣的事實作為戲劇一定受正統意識形態影響的證據似乎值得商榷,筆者認為戲班在不同的場合,面對不同的人,會做出不同的反映,在官員目光注視下可能不會違背正統意識形態,而在群眾中可能會顧忌更少受正統意識形態的影響就大大減少了,比如說同一個人在開會時和在網上留言時說話的風格與態度可能會大相徑庭??傊?,筆者認為,這種“理論先行”而缺乏證據證明的做法是否可取是值得商榷的。 五、“作為法律的文學”(“通過文學的法律”)的研究現狀 波斯納在《法律與文學》中將“通過文學的法律”分為兩個方面:一是“法律學術的教益學派”,即對于文學作品的教化作用的研究,二是敘事體法學。我們這里只談教益學派的問題。 關于文學的教化作用或者如蘇力老師所說的文學的社會控制作用在西方的研究中基本上是空白的,原因如沈明博士所分析的在西方社會作為社會控制手段的法律和文學之間存在緊張和競爭關系。[21] 在西方近代,由于法治傳統和社會分工的關系,法律被界定為是自給自足的,而且是涵蓋一切的,而文學只是邊緣。 而恰恰相反,在中國傳統社會,文學除了作為比較中性的“文化”之余,事實上一直承載著重大的正統意識形態傳播和整合的作用。“文以載道”的傳統恐怕到今天還一直延續著,在這種意義上,法律具有社會控制的功能,實際上也是一種“法律”。馮象先生最早對這一問題給予關注。馮象認為,在1949—1987年間,中國社會最重要的“法律”文件不是憲法,甚至不是政府的行政命令,而是諸如《在延安文藝座談會上的講話》、“老三篇”這樣的文本,以及在這些思想指導下的一批用來武裝思想的文學藝術作品。[22](P9-33) 可能是“人無我有”的緣故,當馮象先生實際地提出“作為法律的文學”這一論域的時候,蘇力老師盛贊其大大的拓展或有可能是重構了美國學者界定的“通過文學的法律”的研究邊陲。 當然,蘇力老師也將“作為法律的文學”這一命題作為自己的一個論域,比如其《作為社會控制的文學與法律—從元雜劇切入》一文中,[23]從理論分析和經驗列舉兩個方面揭示了在傳統的戲劇中充滿以儒家禮教為主的意識形態的宣傳和說教的原因。在一個傳統的大國中,由于國家通過法律對社會進行政治治理能力的不足,或者交易費用過高,因此不得不訴諸道德意識形態,并往往借助于文學藝術的表現形式來加強社會控制,而注重迎合觀眾的戲劇更受到無孔不入的意識形態的影響。于是,文章從一個新的維度觸及到了“法律與文學”的關系,即在實現社會控制上,文學與法律具有某種程度的互補。文中提到元雜劇中的說教意味非常濃厚,比如說在《蝴蝶夢》中所描述的包公審案,只要道德正確,殺人不被懲罰,甚至可以加官進爵,而道德不正確的盜馬賊就死有余辜。這種的道德說教與今天的“普法”教育工作頗為相似,這樣的例子在元劇中還有很多,可以感受到濃濃的以儒家“忠”、“孝”為正統意識觀念的宣傳。 結語 經由上面的梳理與評論,很有必要對國內“法律與文學”研究給予扼要的整理。首先,這是一個跨學科成為流行的時代,法律與XX的研究方式成為學者青睞的領域,“法律與文學”通過二十年的研究仍呈現出很大的誘惑力,仍處于上升的趨勢。#p#分頁標題#e# 然而,隨著研究的深入,“法律與文學”的研究遇到了如上不少的問題。比如說法史學者的研究顯得理論不足不能脫離傳統“文史互證”框架,而法理學者資料不足,雖論點頻出卻不足憑信。對于這種跨學科研究中常見的問題,理論的準備和寫作技巧的提升都是值得注意的問題。 另一個顯而易見的問題則是,在“法律與文學”的四個子領域中,目前國內研究大體還局限“文學中的法律”與“通過文學的法律”這兩個方面,而尤其以“文學中的法律”參與的人數最多,成果最為豐富;相對而言,其他兩個方面參與人數少,成果也比較單薄,除了國情拘囿之外,⑧這當然和學者的知識結構和學術興趣有關。 但是,并不是說其他領域不值得研究。比如,筆者認為“有關法律的文學”在中國就很有研究的前景,它包括:文學作品的法律規制和知識產權的保護,這都是中國法治實踐中亟需解決的問題,比如說,影視作品的定級問題。 總而言之,在充足的理論準備和更好的寫作技巧的前提下,為“法律與文學”尋找更多的可能路向,是我們努力的方向。
項目教學中展示空間設計論文
1《展示空間設計與實踐》項目式教學模式探索
1.1教學內容設計
在展示設計是一門實踐性、專業性較強的課程,在知識上它具有理論與實踐的交叉性,具體涵蓋了形象策劃、視覺傳達、展示陳列、空間規劃等四大范疇的內容。在教學過程中學生可能面臨對任務無從下手、設計的目標性不強、主題不明確等問題。第一,展示設計理論學習任務:包括國內展示設計發展的沿革及前沿,雖然技術的學習是良好的理論支撐,但掌握國內外展示設計理論的基本框架和主要觀點是必須且重要的。第二,展示設計方法學習任務:展示設計是品牌營銷或展覽的主要技術手段之一,故在教學內容上將品牌形象策劃作為教學重點第一步。例如,品牌內涵、品牌形象、品牌營銷策略等方面,要求學生通過學習掌握基本原理及實施要點。第三,展示設計在具體工作情境中的應用任務:展示設計已廣泛用于商業展示以及其他相關展覽中。例如,商店櫥窗、商場陳列、品牌促銷、博物館及藝術館展覽等。故讓學生通過對實際商業環境中展示方案的設計是可以幫助學生練習理論聯系實際的思維能力的。
1.2教學方法設計
在教學方法方面,本次課程授課過程中,主要采用啟發性提問法——調研分析法——互動討論法——總結性講授法,充分體現學生為教學中心的現代大學教育思想。打破單一講授法局限,突破傳統教學在時間、空間、地域上的限制,豐富教學內容,使學生多元化、多渠道地接受教學信息,以達到高效率學習的目的。本課程以4個課程專題為載體,采取啟發性提問法——調研分析法——互動討論法——總結性講授法相結合的教學方法,打破傳統的統一學習的形式,將學生分配為4~6人左右的若干小組,每12個課時完成一個專題學習。
1.3教學組織形式設計
不單一依靠課堂考勤來管理學生,而是通過學生在學習過程的交流分析結果優良來判定學生平時學習成果,對改革學生學習環節進行更有效的監控。在每個專題開始之初,教師除了要布置學習專題以外還要制定詳細的學習考核要求,其中包括完成學習成果報告、調研PPT及課堂分析討論回答,并要求學生每完成一個學習過程有小組討論記錄。另外,本次教學改革打破了傳統的以45分鐘為教學課時的課時分配方式,而是配合教學目標的要求,以180分鐘為一個教學課時來進行教學環節安排,保證了學生學習的理論連貫性與實踐完整性。具體操作步驟如下:步驟一:教師提出專題,并分配學習任務,說明完成專題學習的具體要求(20分鐘)。步驟二:學生利用部分課堂時間及課余時間,通過資料查找、小組討論等方式進行上次布置的專題學習,完成學習任務要求內容。全體學生需要進入開放實驗室或者圖書館閱覽室等進行自主學習(50分鐘)。步驟三:教師分小組進行課堂討論分析與課外指導(課堂指導60分鐘,其余時間為課外指導)。步驟四:每個專題抽取某些小組以PPT演示及演講相結合的形式進行學習成果匯報(30分鐘)。步驟五:教師總結并啟發下一步驟(20分鐘)。
教育界中的教學與施教
一、教學質量與施教質量 教學質量的內容首先是“教”的質量,其次是“學”的質量。在“教”“學”質量的關系中,“教”的質量在很大程度上是前提、是關鍵,因為它決定著“學”的質量;“學”的質量是我們施教的出發點和歸宿;“師高弟子強”,這就是它們間的邏輯關系。 教學質量問題一直是教學的核心問題,教育戰線關于提高教學質量的討論中,存在下列誤區:其一是以為只要改善了教學方法,教學質量就可以提高了,其實不盡然,因為影響教學質量的因素包括教學環境、教學主體、教學環節等,而教學方法只是教學主體因素中的部分內容。其二是把教學方法等同于“教”方法,在教學方法的討論中常常忽略“學”的方法的討論,使其討論“文不對題”,當然,教師在討論教學方法時,基于“以身作則”的緣故,主要應討論“教”的方法。其三是把教師的施教過程簡單地概括為施教方法,尤其是僅僅局限于課堂的施教方法,更是遠遠不夠的,因為得當、有效的施教方法有賴于充分的施教準備,施教準備還與施教指導思想有關;課堂教學僅僅是整個教學過程的一個環節而已,這無需更多說明。在教學過程中,由于“教”的主體主要是處于教學第一線的教師,因此,在提高教學質量的過程中,對教學組織的探討,比對教學方法的探討來得更為重要,其原因之一是教學方法體現于對教學的組織過程之中;之二是對教學組織的探討,更加強調了教師在教學中的重要責任;之三是從討論的視域來看,更加關注教師施教的全過程,而不僅局限于教學方法,同時,將學生的學習方法排除在了本命題之外,這有利于集中討論教師如何施教的問題。 二、經濟法學的特點 認清經濟法學的基本特點,是確立怎樣施教的前提。經濟法學的特點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 1.學科特點 “經濟法”課程在經濟管理類專業和法學專業都占有極其重要的地位,在經濟管理類專業一般開設“經濟法概論”,在法學專業,本科教育階段一般開設“經濟法學”,研究生教育階段一般開設“經濟法基礎理論研究”。所以經濟法學是法學專業本科階段所開設課程。在培養方案中,經濟法學是法學專業本科階段的專業基礎理論課,它是法學專業的十四門核心課程之一。 從法學課程間的關系來看,經濟法學具有邊緣性的特點:它既包括對法理學、民法學、刑法學、行政法學等學科理論的繼承、運用,也包括對它們的理論的揚棄和發展;從經濟法學的歷史來看,無論在國際還是國內,經濟法學相對于民法學、刑法學等課程而言,還很“年輕”,以至于到目前為止,經濟法學的基本理論體系和內容體系,尚無一致的認識。 經濟法學的種種基本特性,給如何實施經濟法學的教學,帶來了一定的困難,也使經濟法學的教學應當具有不同于其他學科教學的特點。 2.課程關聯特點 經濟法學的前置課程通常包括法理學、憲法學等,后續課程一般包括稅法、國際經濟法、市場競爭法等,此外經濟法學還與民法學、刑法學、民事訴訟法學、行政訴訟法學、刑事訴訟法學、仲裁法學、證據法學、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商法學、知識產權法學等相關聯。由于經濟法學與上述課程的關聯關系,所以在經濟法學的施教過程中必須處理好施教內容的銜接關系,既不能彼此間缺乏照應,又不能出現課程間內容的重復。這就要求教師應當熟悉本專業的培養方案,了解各門課程的教學內容,教師間應當相互溝通和協調,使相關內容———尤其是基礎知識等重要內容,既不遺漏,也不重復,而僅限于銜接而已。 到目前為止,無論是教材,還是任課教師,對這個問題,往往不是處理得很合理。 3.經濟法現象特點 經濟法是立足于社會整體的意志和利益,借助于各種有效方法對經濟關系進行系統綜合調整之法。國家調整經濟關系的目的在于實現宏觀的和可持續發展的經濟效益,所以,經濟法具有直接的經濟目的;在經濟法律規范中,經濟體制、經濟技術規范可以直接構成經濟法的重要組成部分,所以,經濟法的內容具有很強的經濟性或專業性;由于經濟法根源于國家對經濟的自覺調控和參與,使經濟法又具有很強的政策性和政府主導性特點;國家調整經濟關系時可借助的法律方法包括各種層級的法律、各種性質的法律規范、規定豐富多彩的法律后果,這就是調整方法的綜合性。國家為追求宏觀的、可持續的經濟效益,在尊重和保護個體合法利益的基礎上,對國民經濟運行關系進行綜合的調整,故,經濟法的調整對象具有綜合性的特點。 4.教材特點 由經濟法學的邊緣性、年輕性和關聯性所決定,迄今尚無比較成熟的《經濟法學》教材,《經濟法學》教材的不成熟,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第一,總論體系不完整:一般的《經濟法學》教材,總論部分僅涉及經濟法的調整對象、產生和發展、經濟法的基本原則和經濟法律關系的部分內容,有的教材甚至沒有論及經濟法基本原則。第二,學界“畫地為牢”的門戶觀念束縛了《經濟法學》的教材建設:“經濟法”界的專家們在編寫《經濟法學》教材時常常囿于“學界”的“先占”界限,認為經濟法中的某些基本法律和基本范疇,歷史上就已“劃歸”其他法律、法學部門,故《經濟法學》不再討論,于是使“經濟法”在法學界就成了“拾遺補缺”之法,從而沒有從“經濟法”本身的內涵及其外延加以系統論及,這也是總論體系不完整的深層次原因。第三,總論與分論不對應,其表現形式有二:一是總論未論及的一般理論,而分論卻有重要篇幅,如市場規制法和宏觀調控法等;二是總論的“觀點”“流派”雖然較多,但分論的內容大體趨同。第四,總論的“觀點”“流派”雖然較多,但實質區分較少,甚至有的“觀點”“流派”主要表現為文字上的“游戲”,以至于難于自圓其說。#p#分頁標題#e# 第五,分論任意膨脹,分論任意膨脹的客觀原因主要是經濟法現象沒有“經濟基本法”典,主觀原因主要是經濟法的學科理論不成熟。 三、教師施教環節的組織 教師施教環節基本可以分為備課、課堂教學、學生實踐認識、課程考核四個階段。 (一)備課 備課是施教的前提。備課之前首先要作好充分的準備工作,然后才能開始備課。所以,備課過程中須作好以下兩方面的工作: 1.教師的備課準備 教師在備課前的準備工作充分與否,直接關系到“備課”的質量,進而直接影響教和學的質量。備課準備應從以下方面入手: (1)應當熟悉培養方案。熟悉培養方案的目的在于把握培養學生的社會定位,了解本課程與相關課程的關聯性,進而為進行教師間的溝通和協調提供依據,在此基礎上進一步確定基本的施教內容,以免課程間內容的脫節或不必要的重復,以免施教內容太深、太淺、太寬、太窄現象的發生,從而影響既定培養目標的實現。 (2)應當選用優質教材,“教材”有狹義與廣義之分。狹義上一般僅指發給學生而教師又作為主要參考資料的著作,在此可以稱之為師生“共用教材”或者“基本教材”;廣義上的教材,則應當是除狹義教材以外的其他參考資料,如教師備課參考的著作、論文、案例等,學生學習參考的著作、論文、案例、教師編發的參考資料等。經濟法的基本教材版本較多,有的是法律知識讀本,有的是非法學專業用的教材,有的是研究生用的教材,有的是對前沿問題進行探討的專著;有的比較陳舊,有的則較新;有的是經濟法學界的專家所編,有的則不然。在選用基本教材時,一般來講,宜選用經濟法學界的專家最新編寫的經濟法教材。其他參考資料的選用也要遵循新穎、適當、針對性原則。所謂新穎,就是說所選參考資料要能反映本學科的最新成果和學術動態;所謂適當,就是說所選參考資料要適合本專業培養目標,難易適度;所謂針對性,就是說所選參考資料要與共用教材的內容———尤其是任課教師的講稿的各個“章、節、點”內容密切對應,不要偏離施教任務。 (3)應熟練地把握基本教材內容。一般來講,教材都在不同程度上存在普適性、教材內容都有自己的體系。熟練把握基本教材內容的意義在于:有利于教師在備課時根據培養方案和課程間的關聯性作合理的取舍,進而形成具有本學校本專業特色的課程知識體系;有利于對教材中的陳舊內容進行改造,這主要是因為教材從編寫到出版,再到教學使用,總有一定的“時差”,而經濟法的理論在不斷的發展,經濟法律、法規又在不斷地立、改、廢,使經濟法教材具有較強的時效性,所以在備課時必須作到“與時俱進”;同時,基本教材的內容也是我們選用、編寫其他參考資料的依據,既然基本教材是代表本學界最新成果和反映學術動態的著作,是師生共用的教材,選用與編寫其他參考資料的目的主要在于幫助學生理解、掌握基本教材的內容,在一定限度內擴大學生的視野,所以對于基本教材,必須尊重它、忠實它,其他參考資料的選用與編寫,都要圍繞基本教材進行,絕不能“喧賓奪主”。 2.備課組織。備課是教師根據培養方案、課程間的關聯性、學科特點和學生的需求等具體情況,對教學內容、施教方法進行精心安排的活動。因此,備課的充分程度、備課質量的高低,直接決定著授課質量,即使口才再好的教師,也莫不如此,因為“巧婦難為無米之炊”,相反,只要備課充分、且質量很高,即使任課教師不那么能言善辯,課堂施教質量一定會有基本保障。所以,施教工作的重心是備課,而不是其他施教環節。鑒于“經濟法學”所具有的前述特點,培養方案將學生定位于“系統掌握法學專業基礎理論和基本方法”的“應用型高級法律人才”的要求,基于此,在此認為在“經濟法學”的備課過程中應從以下方面作好相應工作: (1)教學內容的組織:基礎理論知識應當相對系統、完整,法律知識的基本含義應當闡述清楚,并在此基礎上根據經濟法的價值取向和司法實踐,分析其科學性與不足,借此,培養學生學習、運用法律知識的技能和素質。教師在組織教學內容時,應根據培養方案將其分為重點內容、熟悉內容、了解內容和擴大視野的內容等不同的層次,尤其要處理好課程間的銜接關系,因為在教學實踐中,常常發生課程之間內容的重復問題。 (2)教學材料的組織。教學材料即教學用資料。在外延上大致包括基本教材、講稿、教案、多媒體課件、參考文獻、教學輔導材料(其內容可設計為教學內容要攬、重點提示、疑難解析、認識實踐練習、精典案例解析、閱讀案例思考等)。教師在組織教學材料時,對于基本教材,要明確重點、難點、熟悉、了解的內容所在;對于多媒體課件,其內容要精;參考文獻中的著作、論文要基本體現本學科的水平,選編的法律應當是現行法律,如果是國外法律的介紹,則應當具有代表性和借鑒價值;對于教學輔導材料,其內容要攬要能基本概括知識點,重點提示要準確,疑難解析要深入淺出、令人信服和精辟;認識實踐練習要能反映本課程的知識點,并有利于學生牢固掌握和靈活運用;對于精典案例解析、閱讀案例思考應來源于生活,并具有教學價值。 (3)教案的組織:在制作教案時,應根據教學內容確定具體的施教方法和施教手段。施教方法是具體而豐富的,不同的內容應有不同的施教方法,同一內容可以設置多種施教方案,以利于教師根據課堂進展情況適時調整;在施教手段上,主要是要注意多媒體課件的制作與應用,使之有助于教學質量的提高。在教案中要注明教學內容的時間分配和要求學生掌握該內容的程度。 (二)課堂教學的組織 課堂教學是教師施教和學生學習的中心環節。 課堂是教師施教和學生學習的共同場所、是“教”和“學”相結合的主要教學環節。在課堂教學中,教師借助于不同的工具和方法向學生傳授本課程的基本知識;學生在課堂教學中,一方面系統地學習相關知識,另一方面希望自己遇到的疑惑能得以解決。因此,教師在課堂教學中,一方面要發揮其主導性,另一方面要注意師生的互動性,靈活運用各種方法進行施教:比如講授“經濟法的產生”時可以采用歷史唯物主義的分析方法和討論式教學法;在講授“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時,可以采用演繹法、比較分析法、案例分析法和歸納法;在講到“經濟法主體的權利”時,可以采用重點講授法,在講到“反不正當競爭法”的具體法律規范時,可以采用注釋法、理論聯系實際的實證分析法、師生討論法;如此等等??傊?施教方法的運用應因“材”制宜,因學時制宜,多種方法相結合,準備充分,信手拈來,切忌教條。良好的課堂教學效果,僅有施教方法的靈活運用是不夠的,其他方面的“軟件”也不容忽視,比如對學生的尊重和重視,為此,教師不能傲視學生,而應和藹可親;教師在課堂上的“精氣神”、語言的抑揚頓挫、適度的幽默與詼諧,都有利于調節莊嚴神圣的課堂氣氛。#p#分頁標題#e# 如果課堂教學在內容方面達到了重點突出而知識面又廣;課堂氛圍方面和諧而不失嚴肅;施教方法作到了運用得當而又深入淺出,則可以說該課堂組織是成功的。 此外,教師應重視學生的認識實踐過程,因為它是課堂施教的必要補充。學生認識實踐的內容應以課堂教學的內容為依據,認識實踐的方式可以是教師編制提供各種類型的模擬練習題、或者課程論文、或者到具體的單位進行短期的認識實習;同時,教師應適時地批閱作業,對學生在練習中的疑難問題,教師應及時地給予解答,對課程論文進行必要的點評,對實習過程進行必要的指導。 課程考核是施教過程的必然延伸,也是對教學效果的檢驗。目前,經濟法學的考核基本采取統一的全卷閉卷考核模式,從實踐來看,這種模式是存在弊端的:因為各任課教師的教學在客觀上是不盡一致的,這就影響了考核內容的覆蓋面;同時全卷閉卷考核不利于考察認識問題、分析問題和運用法律知識解決問題的能力,所以這種考核對教學效果的檢驗是不全面的,容易造成“高分低能”的現象。針對這個問題,在此建議:對課程的施教可以推行由教學經驗豐富的教師擔綱的課程負責制,對課程的考核可以推行閉卷和開卷相結合的方式。
刑事法訴訟案例教學模式應用
一、影響性訴訟及其作為刑事法教學案例的特點
影響性訴訟案例之所以被筆者選為刑事案例教學的特定試驗田,是因為此類案例具有其特定的性質,在刑事法教學中具有不同于一般案例的特有優勢。影響性訴訟是指具有較大社會影響的訴訟,是可能引起制度變革,影響法治發展進程的典型個案。伴隨現代傳媒技術的不斷進步和互聯網的廣泛普及,近年來,現實中發生的一些刑事案件產生了巨大的社會影響,具有相當的典型性和啟發性。從佘祥林、趙作海冤案到呼格吉勒圖再審案、念斌死刑改判無罪案中涉及的刑事訴訟程序問題;從許霆ATM機取款案到杭州飆車案中引發的究竟該定何種罪名、判處刑罰輕重的爭議;從藥家鑫殺人案到一系列反腐大案要案帶來的犯罪原因和犯罪防控對策的反思等等,引發了筆者將影響性訴訟案例引入刑事法教學的沖動。這些現實發生的鮮活案例極易激起同學們學習探討的興趣,是將刑法學、刑事訴訟法學、犯罪學等刑事法律科學知識運用于實際的良好契機,同時,這些具有時代感的真實案例還具有模擬案例、編寫案例等普通小案例所難以具備的綜合性和延展性。
1.鮮活性與時效性
影響性訴訟是真實世界中發生的真實案例,將其引入高校法學課堂,能夠為刻板的照本宣科式的傳統教學注入新鮮的血液。當下發生在現實中的刑事案又因其具有特別的社會影響力而極易引起人們的關注和討論,連一般社會成員都不能熟視無睹、置若罔聞的有關法律實踐,法科生怎會不躍躍欲試地加以探討呢?并且,刑事影響性訴訟往往關乎生命、自由、重大財產利益等,更是牽動人們敏感神經的焦點。此時若將影響性訴訟案例運用至刑事法教學當中,必然能夠極大程度地調動學生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寓教于樂,使課堂更加生動活潑。此外,影響性訴訟案例往往還具有鮮明的時效性。也就是說,這些案例往往和特定時期的經濟社會發展相關聯,反映時代特色。刑事影響性訴訟案例具有的時效性能夠促使學生們更好地掌握現行刑事立法和司法的前沿和熱點問題,更準確地了解新時期、新形勢下犯罪案件的新特點、新變化,使自己能夠運用的刑事法律知識不斷更新,貼近時代。同時,歷時性的縱向觀察和思考還能促使法科學生更理性地以歷史的眼光看待犯罪的發展變化以及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乃至社會的動態變遷。
2.復合性與延展性
影響性訴訟具有真實性、影響性,常是大案、要案、典型個案,其發生的前因后果、包含的法律關系、涉及的社會問題往往復雜而非單一。與普通刑事案件相比,影響性訴訟案例更具有復合性,可以運用于其中加以解釋和分析的法律理論、制度、觀念等通常不止某個側面,針對此類案例人們往往可以多角度多層次地加以看待。就某一個影響性訴訟案例而言,其可能跨越刑事和民事法律的邊界,可能貫穿刑法總論的基本原理和各論的具體罪刑,可能兼具實體和程序問題,也可能需要對事實和規范分別作出評析。正因為影響性訴訟的復合性、綜合性特征,使得在刑事法教學中教師能夠更靈活地根據需要對之加以適用。例如,既可以提取影響性訴訟案例中的某個或某些側面作為教學重點,穿插進某一部門法的課堂,也可以在學生已經完成先修課程的情況下讓其就整個案例綜合分析判斷。同時,教師還可以引導學生將某個影響性訴訟案例與其他相關個案加以鏈接,對比案與案之間的類似或差別,培養學生的發散性思維等。這些都體現了影響性訴訟作為教學案例所具有的較好的伸縮性和延展性。對于教師如何選擇運用于教學的影響性訴訟案例,建立影響性訴訟教學案例庫,經過實踐,筆者總結了以下兩點經驗。一方面,可以參照官方的影響性訴訟案例。對此,至今年年初,我國正式的影響性訴訟評選活動已經正好屆滿十周年,在中國案例法學會的官方網站上,每年評選出的影響性訴訟案例都可以公開查詢到。此外,其他一些機構也有類似的評選可以作為參考,例如中國人民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評選的年度最受關注刑事案件等。同時,還可以借鑒司法機關的權威指導案例,例如自2011年以來最高人民法院的諸批指導性案例,作為經過嚴格篩選的具有典型意義的個案,就為法學課堂的案例教學提供了極好的材料來源。另一方面,需要注意的是,影響性訴訟案例的選擇要為刑事法教學服務,這就要求教師加以甄別并各自根據特定的教學過程加以設計。首先,教師要把握其選取的案例不能是僅僅具備社會影響力、奪人眼球的新聞式案例,真正的影響性訴訟在具有影響性的同時更要有代表性,要有真正的理論研究價值。如果僅僅因為案件情節的離奇、當事人的特殊身份甚至是純粹被各種媒體炒作而成的所謂大案名案是不適宜作為教學案例的。其次,教師還應注意案例的選擇和匹配,即根據課程設置的需要和學生的已有知識、課堂規模等狀況選擇和使用恰當的影響性訴訟案例。
二、刑事法教學引入影響性訴訟案例教學模式的意義
法學實驗教學發展對策
一、構建法學專業實驗教學體系的必要性分析 目前,我國法學本科專業教育基本以理論教學為主導。坦言之,理論教學是法學專業教育的基礎部分,猶如樓閣之地基。但目前我國高校中的法學理論教學存在若干不足。 (一)單向教學模式為主 單向教學模式,是以教師為主導者的教學模式,學生主要是受眾、被動者。雙方之間缺少互動環節設置。教師以教案為綱,偏重講授各種法律的基本概念、體系、社會功能、構成要件及法律效果,基本理論的構成以及基本制度的設置。這些功用性的內容仍囿于教科書,并沒有發散開來,啟發學生思考基本理論或基本制度的價值及意義。從這個角度來講,法學教師是教書匠,而非啟蒙者。 作為受眾的學生,則僅止于對基礎知識的接受或熟知,缺少創造性和批評性思維,所以發現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較為遜色。面對基礎的法學理論,他們容易選擇成為了解者,而非理解者。至于論及如何運用法律,不論實體法還是程序法,學生雖然可能具有比較扎實的理論功底,但由于缺少理論與實踐轉化環節的訓練,對他們而言,確非易事。 (二)教學手段欠豐富 大部分法學教師在授課過程中未能做到教學手段豐富,主要以”講”為主,輔之以有限的案例教學。案例的選取偏重驗證傳統的法學理論,忽略了那些有爭議、有助于開拓思維的案例。如此單一的教學手段必然導致教學效果的減損,需要設置相應的環節彌補此類缺憾。 (三)考查方式缺少價值指引性 教學手段的單一其實對應考查方式的單一。目前,法學專業的考查方式不外乎:閉卷考試、開卷考試、撰寫論文。這些考查方式注重對基礎知識的記憶和重述,卻疏于對于基礎理論的理解和運用。如此以來,學生滿足于記住基礎理論和基礎制度,對于其淵源、價值、具體運用中如何進行取舍則處在未知狀態。 中國式教育有其默認的規則,“考”往往成為“教”與“學”的風向標。所以,要改變理論教學的局限,必然要增加有價值指引性的考查方式,增加法律運用能力在考查中的比重,使學生戒除對教科書淺薄的依賴。 在上述現狀之下,學生被動接受的理論知識并不能如愿地轉化為應用能力。民法學家王澤鑒曾提出作為法律人(Jurist)應具備的能力有三:一為法律知識,即明了現行法制的體系、基本法律的內容、各種權利義務關系及救濟程序;二為法律思維,即依循法律邏輯,以價值趨向的思考、合理的論證,解釋適用法律;三為解決爭議,即依法律規定,作合乎事理規劃,預防爭議發生在先,處理已生爭議于后,協助建立、維護一個公平和諧的社會秩序。 反觀目前高校的法學專業教育現狀,停留在第一層次的居多;法律思維的養成與法律爭議的解決能力則因高校而異,參差不齊。因此,應在理論教學體系的基礎上設置與之銜接合理的實驗教學體系以實現法學教育的目標。 二、法學專業實驗教學體系的基本設置 (一)法學專業實驗教學體系的基本含義 法學專業實驗教學體系,是指以法律思維訓練為核心,以實體法和程序法教學為基本載體,以實務操作為基本方法,圍繞如何建立以實訓教室為主要平臺,融合傳統的課堂教學與課外實習為一體的程序化的教學體系。法學專業實驗教學體系是為補正傳統理論教學之不足而設立的,需要針對法學本科教育的學制分層次設置,可以分為初級、中級、高級模塊。在不同的模塊中設置不同的法律思維實訓項目,依托于不同年級所學的基本理論,使學生得到實戰思維的訓練和拓展。 論法學專業實驗教學體系的構建○馬鳳玲李敏張斌[摘要]目前,我國法學專業教育基本以理論教學為主導。 (二)法學專業實驗教學體系的基本設置 從全國范圍來看,法學專業實驗教學體系并沒有形成統一的、系統的模式,各個高校情況差異也非常明顯,遠遠不能適應形勢的要求。所以,將法學實驗教學具體內容和方法程式化、模式化、系統化是當務之急。法學專業實驗教學體系宜根據目前法學本科教育學制分層次設立,具體而言,可設置如下。 1.法律實踐活動觀摩。 法律實踐活動觀摩主要針對法學新生設立。法學新生對法律認知不多,功底尚淺,不宜設置比較復雜的實驗教學課程。法律實踐活動觀摩可以幫助其對法律產生直接的觀感和理解,有助于理論學習的接受和理解。組織學生去實踐基地觀摩是有效的實驗教學方式。問題的關鍵在于如何防止此類觀摩流于形式。具體組織時,可在觀摩前組織學生熟悉與法律實踐有關的基礎知識和基礎材料,并向學生指出觀摩重點;觀摩結束后,應以學生為主導討論觀摩啟發,練習撰寫報告。 2.社會調查。 社會調查,即通過選取一定的具有代表性的與法學相關的社會問題,讓學生進行實地調查,培養其運用法學理論知識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培養和訓練其認識、觀察社會的能力。因此,社會調查應在學生掌握部分基本法學理論和技能后設置,比如大學二年級。另外,社會調查需要時間的集中投入,適宜設置在學期末,令學生利用假期時間完成。 當然,如有必要,也可組織教師隨行指導。學生根據實地調查中收集的資料,整理分析,撰寫調查報告,交由指導老師評閱。在社會調查報告中,學生應格外突出法律分析及提出建議部分。 3.讀書報告。 讀書報告是適合每個年級法學學生的方式。教科書的范圍比較窄,一般僅限于基礎理論及課程體系的介紹。對于養成真正的法律思維來講,教科書提供的資料遠不充分。針對這種情況,每個學期開始,我們根據年級的不同程度,可以由學生自選也可以由教師推薦一到兩本法學著作,由學生在學期中研讀。研讀過程中,學生可自組小組進行討論、辨析。最終在學期末形成讀書報告。#p#分頁標題#e# 4.法律診所教育。與其他實驗性教學環節相比,“法律診所教育”尤其需要師生教與學的雙向交流和互動,而在其他的實驗性教學環節,我們更強調學生居于主導地位。這門課程使用的教學方法主要是現代案例教學方式,通過對實務中所發生的典型案例進行深入細致的分析、研討,使學生對不同的糾紛案件進行類型化整理和思考,了解不同類別案件法律關系的性質、糾紛解決的思路、適用的相關法律等,使學生能夠將積累的法律知識轉化為實踐力。 5.法律咨詢。法律咨詢是真正的法律實踐活動,適合已經掌握基礎法律知識和法學理論的高年級學生。法律咨詢通常是在教師的指導與幫助下,讓學生到社區,為處于困境中的當事人提供法律咨詢,“診斷”他們的法律問題,開出”處方”,為他們提供解決問題的方法,必要時還可以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 法律咨詢中,要求學生就其經手的案例撰寫咨詢報告,主要內容包括提供法律咨詢的時間、地點、當事人的自然情況、提供咨詢的具體案例內容介紹及當事人的要求,咨詢案例涉及的法律問題,我國法律法規對該問題的相關規定,學生對咨詢問題提供的具體解決方案,以及對當事人就解決方案可行性的回訪。 6.實戰性模擬法庭。 實戰性模擬法庭通過具體案件的模擬審判,使學生對法官、檢察官、人、當事人等各種司法活動角色有直觀的了解和認知;能較好地融合實體法與程序法,并熟悉訴訟規則,掌握庭審規則、技巧。實戰性模擬法庭要求學生首先應熟悉民事、刑事、行政程序法,比較適合法學高年級學生分小組活動。由每一個小組選擇真實的案例,根據案情事實及相關證據的羅列,并尋找本案適用的實體法及程序法依據;分配角色,制作各種文書、證據,組織合議庭公開審理。公開審理時,邀請教師旁聽,由其在審判結束后對庭審過程進行分析評價。 7.疑案辯論。疑案辯論是為了培養法學學生的攻辯能力、分析能力而設置的環節,適合法學高年級學生分小組活動。通常選取民事或刑事訴訟中比較有代表意義的爭議案件作為辯論素材。這些辯論的素材往往是社會關注的熱點爭議案件。學生對此類疑難案例采取正反方辯論式等對抗方式進行討論。辯論由學生參照辯論程序規則來組織,辯論過程中邀請指導老師旁聽。辯論結束時,由指導老師對辯論適用的程序、辯論案件中的法律適用部分做出點評。 小組成員根據辯論過程的表現和老師的點評撰寫工作總結,并提交審閱,記入其專業成績。 三、法學專業實驗教學與理論教學的關系 傳統的教學理論強調,實踐教學與理論教學并行不悖,二者是相互協調、相輔相成、同等重要的。其中理論教學是基礎與核心,實踐教學是輔助和補充。法學的理論教學與實踐教學亦如此。 (一)理論教學是基礎和核心 法學教育的目標是培養兼具理論素養與實踐能力的復合型人才。即我們希望法學學生既可以作為“法律人”去獨立思考、判斷問題,又能夠運用法律方法、法律思維和法律語言去分析、處理實踐問題。這個目標的實現首先有賴于深厚的法學理論基礎、合理的法律思維以及堅定的法律信念。而上述三者無不植根于系統的理論學習。所以說,理論教學部分是整個法學專業教育的基礎和核心,也是實驗教學部分的前提。在實驗教學體系的構建中,我們之所以針對不同年級的學生設置初級、中級、高級模塊,也是基于遵守理論學習具有先導性的內在邏輯。合理的法學專業教育體系應首先確定合理的理論教學體系,在此基礎上再構建相應的實驗教學體系,使二者能夠有效銜接。 (二)實驗教學是對理論教學的承接和轉化 實驗教學主要是使學生接受系統的案情分析、法律推理、調查取證、辯護技巧和法律公文等專業訓練,從而可以將理論教學部分的成果轉化為實踐力,避免實際處理糾紛時遭遇“紙上談兵”,所以說實驗教學承接了理論教學,轉化并鞏固了理論教學的成果。學生在實驗教學階段將理論運用于模擬實踐,完成從抽象到具體的形態轉換;但同時,理論運用于實踐時產生或發現的問題,必然要加深學生對理論部分的思考和理解,這種良好的反作用對理論教學亦是必要的促進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