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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環境績效審計應用的必要性
在企業的經營活動中,經濟有效的使用環境資源,以盡可能低的環境成本實現既定的生產目標或績效水平是十分必要的。企業的生產經營過程可以從2個方面進行價值的創造:一方面,是“開源”,即積極發展生產力,提高生產效率;另一個方面,則是“節流”,即降低生產成本。在生產成本的核算中,環境成本正在逐漸地占據一席之地。如果在企業的生產經營中可以在不增加環境成本的情況下提高產出或環境績效水平,即是說存在著更為理想的環境資源的使用方式。我國的企業在當代的發展中逐漸趨于細化與專門化,致使我國的企業在本時生了一個具有劃時代意義的轉變,即出現了占據較大市場份額的小微企業層次,打破了之前國有企業及大中型企業獨占鰲頭的市場分層。而在這些所有的企業當中,有較多的企業目前尚不具備進行環境績效審計的條件或尚未意識到進行環境績效審計的重要性。這為環境績效審計的發展帶來了發展機遇的同時也帶來了較大的挑戰。
1.2環境績效審計在我國企業中應用的意義
環境績效審計在我國的應用前景非常的廣闊,因而,對其進行研究的意義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2.1在理論方面。
在國際上環境績效審計的理論體系在各國的應用中得到了不斷地發展與拓展,在我國企業中的廣泛運用相信也可以進一步豐富環境績效審計的理論。
1.2.2在企業的發展方面。
有利于我國企業進一步對外開放,促進我國企業的環境標準與國際接軌。在我國企業對外貿易的過程中,經常遭遇環境保護、資源開發等方面的國際標準,即“綠色壁壘”。在此形勢下,我國必須加快建立綠色的環境保護體系大力增加綠色產品的比重才能更好地適應國際上的貿易及出口標準,使我國的貿易不斷保持良性的增長。而環境保護方面的投資就非常需要環境績效審計的監督,通過環境績效審計的科學程序可以建立更好地適應我國經濟、企業形態的環境保護體系。
1.2.3在環境保護方面。
環境保護一直是我國著重強調的一個重要的工作方面,環境質量的優劣直接關系到我國公民的生命健康安全,保護好有限的環境資源實現環境的友好、和諧、可持續發展是造福全人類的必須常抓不懈的努力方向之一。而良好的環境系統的建立離不開企業、政府、國家的共同努力。建立健全環境績效審計的相關系統有利于國家及時關注環境投資狀況;有利于政府監督環境保護工作;有利于企業更好地履行環境保護職責。
2中國環境績效審計的主要問題
2.1中國的環境績效審計現狀
我國涉及環境績效審計的法律、規定、制度很少,而主要的審計方向指向環境審計與績效審計,對于兩者相交叉的環境績效的定義與實施程序的界定并不詳細。與此同時,我國的環境績效審計起步較晚,尚未形成一個獨立專門化的系統,在實施其相關的審計程序時則主要注重于有關環境方面的專項基金或政府下撥的資金的財務審計,以及是否符合國家規定的環境標準及環境立法的合規性審計,對于真正意義上的環境績效審計的執行顯然與其他的國家仍有不小的差距。而從大的政策層面來看,我國的環境績效審計關注的更多的是環境方面所下撥的資金的財務審計,即資金使用的合理、合法性。對于環境問題的解決、政府環境政策的制定與執行、甚至于有關全球性環境問題達成的國際公約等方面的關注遠遠落后于發達國家。環境績效審計本身所具備的監督與參加政策制定的功能尚未被充分地發揮。故而,我國的環境績效審計必須由原本的財務性審計、合規性審計向績效審計的方向進行過渡。從法律法規層面來看,我國現有的有關環境問題審計中可以依據的政策措施還較少,只有部分環境問題的監督環節可以做到“有法可依”,如:IS9001標準、向企業征收的排污費等。而對于政策的監督、環境問題的解決與遏止等方面則無法發揮環境績效審計原本所具備的導向功能。同時,在我國現今大量出現的企業發展浪潮中,真正能夠負擔并愿意進行環境績效審計的企業還比較少,這也反過來影響到了環境績效審計的普及與發展。
2.2中國企業中環境績效審計的主要問題
在我國環境績效審計在企業中的實行表現出了一定的不足,這些問題主要體現在如下方面。
2.2.1政府與政策層面。
地方政府往往注重經濟利益,忽視環境績效準則,在吸引企業投資時往往會開出環境及經濟方面均有利于企業獲益的條件,這就導致企業在生產經營中往往不能承擔好企業的社會責任,走入一個“先污染,后治理”的怪圈。特別是在較為偏遠的三線、四線城市,對于企業的投產準入門檻往往會較一線、二線城市低很多,這就造成了一些已經在一線、二線城市中被證明具有高污染的企業向偏遠地區轉移的現象,這樣的后果往往是環境污染的繼續擴大。而在國家的政策制定中,對于環境績效審計的提及度也很低,造成了環境績效審計缺乏適合中國現狀的標準,環境績效審計執行中常常會出現“無憑無據”的尷尬;我國是擁有著較大國土面積的國家之一,各地發展狀況、環境狀況、氣候條件等均各不相同,在政策的制定中也難以使環境績效審計方面的政策達到普適性的效果。
2.2.2立法與司法層面。
我國現有的規范環境利用方面的法律較少,大部分的環境方面的法律集中于環境污染過程中的處罰方面,對于一些倡導性的立法及導向型的立法還較少;在司法方面,主要體現為司法機構不明確:在進行對企業的環境問題的司法裁決中,有權對該方面進行司法的機構較多,常常造成有問題時找不到相應的司法機構,而在平時的企業稅收征收中又有重復征稅的情況,使得真正執法的司法機構公信度下降。
2.2.3企業層面。
①企業環保意識有待提升;企業的生產經營往往重視可以計算的經濟利益,對長期或間接的環境效益頗為不屑,甚至認為環保支出就只是意味著加重企業的成本負擔,所以企業很難重視環境的可持續發展,也就間接的造成了環境績效審計不被重視的現象;②企業只機械地遵守排污達標率、廢棄物回收利用率、投入的污染治理費用等定量指標,對于與國家政策的配合、環境績效審計報告的公開等信息建設方面關注較少,不利于企業間形成環境資源間的良性競爭,也不利于企業中環境績效審計的全面評價;③企業較重視對于其內部的環境績效評估,在考量企業所應承擔的社會責任及公眾對于企業的評價及滿意度等方面就略顯不足了;④企業應用的環境績效審計的評估指標單一或過多,在進行環境績效審計時,應根據企業的自身情況制定出相應的環境績效評估體系,不應采用單一的指標或者關聯性弱、不成體系的過多指標,這樣既浪費了資源也不利于企業對其進行參考。
3環境績效審計在我國企業中的發展條件
3.1企業及社會意識層面的重視
通過上述分析,可知道必須提高企業及全社會對于環境績效審計的重視程度。我國政府長期倡導發展環境友好型社會,提倡對有限資源的可持續利用,盡可能使我國有限的環境資源造福盡可能多的人群。環境績效審計成為一個固定的成本核算環節,會為企業的發展帶來更好的思路,也能夠更好地樹立企業良好的形象。如何利用我國廣大的社會成員促進環境績效審計發展也是一個漫長的意識建立過程。要使廣大公民意識到環境績效審計的重要性就需要企業加強對外的環境績效審計的信息的公布與公民的意見的反饋的收集工作,并將環境績效審計前后的成果進行及時的公開,做好與公民的信息溝通與交流工作。從另一層面來講,環境績效審計也能夠為評價相關企業提供另一個參考標準及思路。
3.2政府政策及立法方面的改善
現今我國政府為了鼓勵企業發展生產,對于企業的大部分政策導向都是減輕企業的負擔,放寬對于企業的發展限制。以上述案例為代表,大部分的地方政府對于企業的經濟效益寄予了厚望,對于企業可能帶來的有損當地環境利益的行為則不夠重視。立法方面,我國環境方面基本的法律有待進一步細化,應當考慮在以往的環境法律法規中加入與環境相關的方面的法律準則,使環境績效審計有法可依、執行得當、并能達到預期的效果。
3.3環境績效審計行業自身應予改進的條件
3.3.1環境績效審計標準的規范化。
我國正在運行的環境績效審計標準不夠切實有效,規范化的制定一套適合我國企業情況并被我國業內人士普遍認同的環境績效審計標準是十分必要的。①應保證環境績效審計的評價標準客觀全面,能夠盡可能多的覆蓋我國的企業類型。同時,應將環境績效審計標準的構建同企業的成本及效益相關聯,堅持使一些主觀性評價指標具體化、制度化,再在實踐中對其進行優化。②在環境績效審計執行過程中應考慮跨部門的聯動及多項指標復合使用從而減小環境績效審計風險。通過跨部門的合作更易達成環境績效審計的目標,也可以形成部門間相互的制約機制,但是為了避免“九龍治水”的現象還應將環境績效審計標準進行細分,最終劃歸到各個負責部門,使各部門各司其職,保證環境績效審計標準的落實。
3.3.2從業人員的規范。
從業人員的規范可以從2個方面進行開展:①規范環境績效審計行業的從業標準。從業標準又可以細分為2個部分:一是其從業資格的規范即從業的基本知識及技能的考核,在這個方面應當加強準入考核,保證環境績效審計從業人員的專業性。二是已經從事環境績效審計的人員及機構的層級認證方面,應當公布相關的從業評級標準,并申請國家相關部門的審核和認可,構建起積極良性的機構及人員間的競爭機制,促進環境績效審計市場的調節功能的發揮。②從事環境績效審計的人員應作為獨立的第三方人員不與企業涉及企業內部的利益。在這個方面應當進一步加強企業與環境績效審計機構間的互相監督。不牽涉企業利益的機構更能客觀的對企業的環境給予規范的評價,也更能合理的監督企業履行其應負擔的社會責任,也更能為企業提供合理的節約環境成本的計劃。這對于環境績效審計機構和企業都是較為雙贏的狀態。
3.3.3環境績效審計市場自身的調節。
國家應該對環境績效審計市場的競爭機制予以開發,改變一味的監管過死的措施,允許更多靈活的環境績效審計機構形式運行,制定相關的免稅等優惠政策鼓勵環境績效審計市場的充分及繁榮發展。
3.3.4環境績效審計執行過程的監督。
①從企業方面來看,應該加強對環境績效審計的審計報告的公開,及時的公開環境績效審計報告,一方面,有利于政府及機關對企業的環境績效審計狀況進行把握,另一方面,也有利于企業面對社會的輿論監督進一步提高自身的公共意識,積極履行社會責任。②從宏觀方面看,國家應該進一步完善立法監督機制,積極開展環保部門與環境績效審計部門的聯合審計工作,考慮抽取一部分環境審計工作由國家專門部門負責或者由通過國家認定的專門機構負責,建立起對于環境績效審計工作的長期獎懲的機制,更好的促進環境績效審計工作的執行。盡可能多的加入在環境績效審計工作中進行國家、公眾、機構、企業的四方參與,改變事后監督的習慣性思維,促進環境績效審計工作更為公正有效。③從環境績效審計的相關專業方面看,還應當進一步完善我國的會計制度、會計審核、統計工作,在同環境績效審計聯動的過程中也可以更好的助力于環境績效工作的開展。
4結束語
環境績效審計在我國尚處于發展的初級階段,在實踐中,表現出了較多的問題:①在政府與政策層面,地方政府往往注重經濟利益,忽視環境績效準則,在吸引企業投資的同時往往不能執行監督企業承擔社會責任的措施,極易走入一個“先污染,后治理”的怪圈。②在立法與司法層面,我國現有的規范環境利用方面的法律較少,大部分的環境方面的法律集中于環境污染過程中的處罰方面,司法機構設置中對于環境績效審計監督的部門也不甚明確。③企業層面,企業環保意識有待提升,企業對于環境績效審計中的定量指標不夠具體化且較為偏好而對于定性指標則不夠重視,同時企業對于內部評價較為重視,極易忽視外部評價對于企業的重要影響。綜上所述,環境績效審計在我國的發展條件主要的內容有:①環境績效審計如果要在我國的企業經營中得到長效的發展則必須提高企業及全社會對于環境績效審計的重視程度。②轉變政府的政策制定思路,在立法方面細化我國環境方面基本的法律,考慮在以往的環境法律法規中加入與環境相關的方面的法律準則,使環境績效審計有法可依、執行得當、并能達到預期的效果。③制定一套規范化的適合我國企業情況并被我國業內人士普遍認同的環境績效審計標準,規范從業人員的基本技能及素質,鼓勵環境績效審計市場的發展,制定相關的對于環境績效審計的執行中的監督措施。這些在促進我國環境績效審計工作的發展中都是十分必要的條件。
作者:張敏 單位:內蒙古電力集團有限責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