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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提高基金管理層次
目前,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管理主體主要是縣級機構,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保證正常的發放和基金的運營,這樣的管理運作模式存在著一定的缺陷,管理人員專業素質偏低,缺乏投資主體資格和風險管理體系等問題,要克服和解決這些問題,就要對基金管理運作模式進行全面的革新,不斷提高基金管理的層次,確保基金管理的有效性和科學性,規避非系統性風險。首先要改變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縣級機構為基金管理主體的模式,逐步由縣級管理向省級管理推進,最終實現全國統籌管理。
2、健全基金監管體系
為了更好地保障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管理運作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政府就要逐步建立科學完善的監督機制,加強對基金管理運作過程進行有效的監督,及時糾正和監督基金管理和運作中出現的問題,堅決杜絕違規行為,從而更好地檢驗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管理和運作的效果,有針對性地改革基金管理和運作模式,促進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的完善和發展。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監管體系,關鍵要明確監管主體,創新監督方式,實行包括國家權力機關、政府部門、社會公眾等多個層面的全方位監督,才能更好地提高監管的公平性和準確性。國家權力機關要建立健全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相關法律,并依法對相關事項進行監督;政府審計等相關部門具體負責對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的征繳、支付、投資與運營進行全面監管,有效保障基金管理運作的安全性和保值增值;社會公眾要對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管理運作的發展情況進行實時的監督,確保監督不留死角,有效保障基金管理和運作的有效發展,切實保障參保人的權益不受損害。
3、完善養老保險法律體系
目前,我國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法律體系還不夠完善,老年人權益保障法中對于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管理與運作的相關內容涉及不多,還沒有對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管理運作進行專門的立法研究,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管理運作不能夠在一個良好的法律體系下實現安全、穩定發展。對此,國家需要在制度層面對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管理運作模式進行革新,重點強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管理運作的法律體系建設,確保基金管理與運作有一個良好的法律保障。首先要有針對性地制定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管理的法律,確保基金管理運作有法可依;其次要對現有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政策法規進行有效的完善,因地制宜制定實施規范,確保有一個統一的標準,做到有法必依;最后制定出合乎于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運作和管理規范的規章制度,做到違法必究,確保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的執行力。
4、拓寬基金投資渠道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實行縣級機構管理和運作,存在著投資方法簡單和投資渠道單一的問題,大多用于國債的購買和銀行存款,這兩種較為單一的投資渠道和投資方法,雖然基金的安全性比較穩健,但是抗支付壓力風險能力差,影響了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管理和運作的效率和質量,使基金增值成為空談,政府的支付壓力會越來越大,對此需要不斷拓寬基金投資渠道,實行多元化投資方法,有效地分散投資風險,確保基金運作的安全和高效收益,實現風險最小時收益最大化。第一,收益和風險雙低類投資渠道,如央行票據、國債以及銀行存款等;第二,收益和風險雙高類投資渠道,如境外投資、股票以及期貨交易等;第三,中等收益和風險投資渠道,如基金、金融債券等。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的投資具有多樣化的渠道和多元化的方法,相關的管理機構需要不斷的探索研究,努力創新方式方法,積極拓寬投資渠道,在保證基金安全的前提下,努力實現收益最大化,促進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可持續發展。
5、結語
總結,通過對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管理運作的有效策略進行分析研究,可以清楚地認識到基金管理運作方法的優劣,直接影響到基金的保值增值,關乎參保人的權益保障,決定分檔參保補貼政策和養老金待遇自然增長機制能否順利實施,關系著我國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事業的穩定、健康發展。因此,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管理機構要不斷完善相關的法律制度、建立健全基金監管體系、提升基金管理層次、不斷拓寬基金的投資渠道和投資方法,更好地促進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的有效管理和運作,促進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事業的可持續發展。
作者:徐干妹 單位:江蘇省鹽城市鹽都區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