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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國務院出臺關于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之后,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得到社會廣泛的關注。在當今社會下,如何認識公平視角下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對于社會的發展與進步有著重要的意義。所以,本文就公平視角下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完善進行探討,明確當前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預期目標,構建新型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從而實現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改革需求。
【關鍵詞】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改革
目前,我國社會養老保險分為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新型農村養老保險,三者構成了目前我國比較完整的全覆蓋式的社會養老保險體系。公平性原則是基本的原則之一,在一定程度上直接反映出養老保險制度的可持續性。如果無法確保其公平性,在經歷一段時間運作之后,其制度就會產生各種現實問題,甚至還可能引起社會的不穩定,導致養老保險制度無法持續,所以探討公平視角下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具有重要意義。
一、公平視角下的社會養老保險
養老保險也可以稱之為老年保險,指的是在國家立法下,強制性的征集社會保險費,并且將其形成養老基金,當勞動者退休之后,支付一定的退休金,從而確保滿足其基本生活需求的社會保險制度,是目前社會保障制度中不可或缺的一項內容。雖然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強制參加了義務,其本身呈現出強制公平參加,其職工養老金水平超出了最低的成長生活保障標準,進而體現出強制的需求價值,對于最低和最高的繳費限額,直接體現出強制校正的公平,而領取職工基本養老金以及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用的繳納呈現出正比和基本養老保險的市場運行,呈現出協議公平性。不過在實際運行制度的時候,依舊會有公平價值缺陷的現象存在,所以,完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勢在必行。
二、公平視角下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完善
(一)公平視角下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完善的預期目標
在當前公平視角之下,對于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完善,也就是堅持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滿足公平價值的一部分,并且針對不符合要求的部分進行修改[1]。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公平包含了機會、過程以及結果幾個部分。基于機會公平,需要建立全社會成員都參與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并且讓社會成員能夠分享相同的權利與機會;按照過程公平,就需要建立出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和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比例,按照相同的養老金計算方式,這樣就可以讓不同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分配過程公平;基于結果公平,不同區域的城鄉居民以及職工,在社會養老保險費繳納同等的情況下,就需要獲取大致相同的養老金數額,這樣才能滿足結果的公平。其中,機會公平作為主要的前提,而過程公平屬于手段,結果公平則為目的。
(二)構建新型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
基于全社會成員參與國民養老金,法律還需要規定不同主體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法律在堅持自愿性的基礎上,需要做好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計算方式的完善,并且規定其統籌的對應層次。1、繳費基數
(1)基于上一年度農民人均純收入作為繳費基數
目前,城鄉居民的社會養老保險的十二個固定繳費的檔次,雖然看起來操作很簡單,但是還無法適應經濟發展,無法將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分享經濟發展成果原則體現出來,因此,還需要修改其繳費模式。個人賬戶模式無法將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國家義務本質體現出來,逐漸被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替代,雖然個人賬戶養老金和基礎養老金能夠體現需要承擔的義務,但是考慮到在基礎養老金之中缺少協議公平,同時,固定的繳費模式無法表現出經濟發展的需求,所以,就可以將新型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互結合的模式,從而將固定數額繳費的小時消除。基于上一年度農民人均年收入之中的一定比例來看成繳費的基數。基于農民人均年收入的比例來作為繳費基數,按照上一年度的農民人均純收入的一定比例來進行計發,個人賬戶養老金就需要按照賬戶所累積的存儲額來進行計算。這樣的設計,就能滿足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協議公平性原則以及分享經濟發展的成果原則,同時,也能夠為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以及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統一奠定良好的基礎條件。
(2)設定繳費基數的最低值和最高值
第一,繳費基數最低值。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規定,城鎮的個體工商戶參與基本的職工養老保險,繳費基數是在當地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60%-300%以內。為了實現城鄉軍民社會養老保險和職工養老保險的統一,所以,就需要將繳費基數的最低值直接設定為上一年度農村存收入的60%。第二,繳費技術最高值。個體工商戶直接參與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其本身的上線為上一年度中職工平均工資的300%。針對“統分結合型”的新型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繳費上限,最好不選擇與個體工商戶相同的比例。這主要是因為農民本身的繳費能力有所欠缺,一旦繳費的基數比上一年度的平均工資高,那么參保人員完全可以直接選擇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對于后續所論述的決定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其本身屬于上一年度的農民人均純收入,而農民人均純收入比城鎮上一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低,則是目前,設置是以后很長一段時間中經濟發展的需求。如果繳費的主體自身有一定的能力,可以按照上一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來進行繳費,那么直接參與到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中,就能夠幫助養老金提升其整體水平。因此,一旦繳費的基數比上一年度在崗平均工資的60%高,就會影響到參保人的基本禮儀。所以,在設置最高上限的時候,就應該設定為上一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
2、養老金計算方式
第一,基于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養老金計算。在退休的時候,基礎養老金的標準是按照上一年度在崗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作為其基數,其繳費是美滿1年,發放1%。個人賬戶的養老金月標準則是個人賬戶存儲額來除以計發月數。基礎養老金能夠體現出養老金分享經濟發展的基本成果。目前的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金沒有區分繳費水平統一發放定額基礎上的養老金做法,這樣不但不能將經濟發展成果分享出來,同時還可能會無法保護繳費檔次較高的參保人利益,這樣與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協議性公平會帶來一定的影響。因此,如果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和個體工商戶繳費方式相同的時候,計算養老金的方式就應該等同于職工基本養老金計算。第二,等同于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計算的社會意義。在當前的“統分結合型”的社會養老保險模式下,統一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金和職工基本養老金計算模式,其意義在于增加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居民的實際養老金數額,同時也可以實現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與基本養老保險的相互銜接[3]。
三、結語
總而言之,在當前的社會發展中,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直接關系到國計民生,牽涉到每一位勞動者的基本利益,同時也成承擔了維護社會穩定的重要職責。在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進一步深化的前提下,就需要做好當前以及長遠關系的相互統籌,基于公平合理兼顧各種人員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這樣才能表現出黨與國家最深切的關懷,讓廣大退休人員能夠擁有一個幸福的晚年生活。
【參考文獻】
[1]何文炯.社會保險制度整合取得實質性進展[J].中國社會保障,2017(10):22-23.
[2]劉蕓.公平與共享:我國養老保障體系的失衡性剖析與制度調整[J].溫州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7(02):24-37.
[3]王兆慶.淺談當下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銜接工作[J].現代經濟信息,2016(20):114.
作者:彭鑫 單位:廣西民族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