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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法方面
(1)立法單一,層級較低,缺乏權威。
我國在規制競爭市場環境方面除了制定了《反不正當競爭法》,輔之以《商標法》《廣告法》等在單個領域進行約束之外,并沒有其他相關法律。網絡的發展和普及給競爭市場帶來的沖擊迫使我國頒布了一系列的部門規章、司法解釋、行政法規和自律公約,在一定程度上對網絡不正當競爭起到了規制的作用,但是這又導致了多頭立法的現象,使得立法的層級較低,不具有權威性,單一的《反不正當競爭法》的滯后性無法適應網絡經濟帶來的挑戰,致使網絡不正當競爭的現象愈演愈烈。
(2)法律覆蓋范圍不足,主體不明確。
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所規定的不正當競爭的主體是經營者,而經營者是指從事商品經營或者營利性服務的法人、其他組織和個人,這就暗指主體是需要登記注冊的。但是我國很多網絡上的經銷商大都是未經注冊登記的個人或者組織;而且《反不正當競爭法》中規定的服務是營利性服務,而那些網絡服務商為用戶提供免費服務以獲取點擊量,從而賺取高額的廣告費用又該如何規制,也是有待探討的。法律對于網絡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主體以及違法行為范圍的覆蓋面不足,導致經營者利用這一法律缺陷進行網絡不正當競爭行為,從而達到不受法律規制還能獲取超額利潤的效果。
(3)賠償金額不明確。
在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中,損害賠償被限定在1~20萬之間,當無法計算損害賠償金額時,以不正當競爭者在其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利潤為賠償金額,這就使得我國關于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賠償金額計算方法不明確,并且處罰力度不高。由于賠償金額過低,讓企業的違法成本過低,無法起到震懾不正當競爭者的作用,受侵害的經營者和消費者也得不到合理的賠償。
2.司法方面
(1)訴訟時間過長,無法及時阻止違法行為。
由于我國對網絡不正當競爭的司法實踐尚不成熟,法官在審理相關案件時也沒有可以依據的專門法,導致案件的審理時間過長,使得經營者和消費者的維權道路更加艱難。在我國民事訴訟案件的審理過程中,中、基層法院承受著巨大的壓力,而網絡不正當競爭的訴訟案件大多集中在各地的中級人民法院,這就影響了案件審理的效率和質量。網絡不正當競爭本身就具有即時性,過多的拖延訴訟時間會導致電子證據的惡意損毀,對網絡不正當競爭案件的勝敗訴也會產生一定影響。
(2)電子證據的取證、舉證制度不完善。
網絡不正當競爭行為主要是依賴網絡進行的,所以電子證據就成為解決當事人糾紛的關鍵。可是電子證據進入我國司法實踐領域的時間并不長,我國在電子證據取證和舉證方面存在很大的技術難度。電子證據具有的無形性、多樣性、易破壞性和高技術性,使得不正當競爭者可以隨時對電子證據進行破壞和刪除,這也給承擔舉證責任的被侵權人帶來很大難度。我國目前的司法隊伍中掌握電子證據方面的專業技術人才并不多,辨別電子證據真偽的能力還不夠,采集電子證據的設備也沒有達到世界先進水平,對這方面的資金投入不多等等原因都制約著電子證據的使用和發展。
(3)公益訴訟制度尚未應用到網絡不正當競爭中。
網絡是一個面向全人類、全社會的信息技術手段,通過網絡進行不正當競爭行為侵犯的也就不單單是某個個體的利益,而是廣大網民的利益??墒钦嬲ㄟ^訴訟程序進行維權的卻只有少數。當廣大消費者和使用者的權益受到侵害時,他們并不知道應該怎樣進行維權。新修改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對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中國消費者協會以及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的消費者協會,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這就說明我國已經將公益訴訟應用到消費者的維權道路上來。但是由于我國在《民事訴訟法》中明確公益訴訟制度的時間較晚,在實踐中對公益訴訟制度的應用還僅僅局限于環境領域,所以還存在很多不足,比如訴訟費用的承擔、賠償費用的分配等相關問題還沒有相關的規定,就使公益訴訟制度無法在網絡不正當競爭領域中推廣。
3.執法方面
(1)執法部門缺乏獨立性。
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不正當競爭行為進行監督檢查,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其他部門監督檢查的,依照其規定。這導致網絡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執法部門不具有獨立性,在法律法規授權下,其他部門亦可參與執法,造成多頭執法的現象。這樣不僅會使執法資源過多浪費,還會造成執法標準不一,各部門相互推諉等現象的出現。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既要受上級機關的業務指導,又要服從同級地方人民政府的行政領導,使其執法過程可能受到地方政府的干擾,執法部門不具有獨立性。
(2)執法投入不足。
我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主要職責有很多,不僅要對不正當競爭行為進行執法,還要處理很多行政管理工作,再加上網絡不正當競爭的手段和方式多樣,又加大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量,因此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很難對網絡不正當競爭的違法行為投入大量精力進行專一執法,就導致了本來執法難度就高的網絡不正當競爭行為難以得到更好的規制。并且網絡本身具有極高的技術性,但是我國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網絡不正當競爭這一高技術含量行為的執法能力還未達到一定水平,致使執法效果不理想。
(3)巡查手段落后,時效性不強。
網絡是一個隨時變化的經濟載體,各大企業的網站也是在不斷更新和發展的,而我國的執法部門仍然采用傳統的巡查手段,無法對網絡不正當競爭行為進行及時的發現和處理,并且簡單滯后的巡查手段還會造成時間和精力的浪費。網絡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實施者通過發達的科學技術手段應對執法部門落后傳統的巡查方式,他們在執法部門尚未發現或剛發現其不正當競爭行為時便采取毀滅證據等措施,這對被侵權人維護其合法利益造成不良影響。
二、我國網絡經濟中不正當競爭行為法律規制的完善
1.立法方面的完善
(1)在完善《反不正當競爭法》的同時制定網絡專門法。
規制網絡不正當競爭行為一方面要推進對《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修改,另一方面要加快網絡專門法的制定,使二者成為普通法和特別法的關系。這不僅能解決我國目前網絡不正當競爭多頭立法、權威不足、層級較低的現象,還能更好地規制網絡不正當競爭行為。美國針對域名使用制定了《域名和通用網址法》,德國針對網絡服務制定了《信息與通用服務法》。我國可以借鑒美國和德國的立法經驗,制定專門針對網絡不正當競爭的法律,明確新興的網絡不正當競爭行為的類型,并對新興的網絡名詞做出規范定義,例如域名搶注、視框鏈接、默認設置等。
(2)擴大主體和違法行為的范圍。
①擴大主體范圍。規制網絡不正當競爭的前提就是要確定網絡不正當競爭主體范圍,應該制定網絡經營者的市場準入制度,對其在網絡上進行的行為,不論提供的是否為營利性服務,只要通過提供的服務進行直接或者間接的獲利,即應視為網絡經濟的主體;應該進行登記注冊相關的電子營業執照,并且提供詳細準確的登記信息,以便相關部門進行備案和公示。②擴大違法行為的范圍。對違法行為范圍的規定決定了法律適用范圍的大小。由于網絡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形式多樣,德國在修改《反不正當競爭法》時增加了一般條款,并保留了原來的列舉條款,使二者相結合以便應對無法全面列舉的網絡不正當競爭行為方式。我國在制定網絡專門法和修改《反不正當競爭法》時也可采取此種方法。制定列舉條款時,根據網絡的特殊性增加典型的和高頻發生的網絡不正當競爭行為,規定一般條款時,引入商業道德作為判定是否屬于網絡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標準。
(3)明確法定賠償金額。
我國可以通過設立保證金制度,并由法官對損害賠償進行推定以解決賠償金額不明確的現象。由網絡經營者向中國互聯網協會或者其他相關部門繳納一定金額的保證金,并將保證金額予以公示,在網絡不正當競爭行為發生后,可以提取相應的保證金作為先行賠償。同時,在設定懲罰性賠償金額時,不僅要對上限進行規定,還要設置下線,提高《反不正當競爭法》中規定的一萬元的最低賠償金額,防止網絡不正當競爭者利用違法成本遠遠低于其通過不正當競爭行為所獲利潤的現狀進行違法行為。
2.司法方面的完善
(1)提高訴訟效率。
提高網絡不正當競爭訴訟效率的方法之一就是制定審限制度,根據案件的難易程度、審理級別的不同設定不同的審理期限,合理壓縮各訴訟環節的時間。另外,也可以通過合理調配各級法院中的人力資源來提高訴訟效率。設置合理的調配制度,將本轄區內受理案件量少的法院中的法官或其他工作人員就近分流到案件量大的法院,協助其審理網絡不正當競爭案件,并且規定只可以是上級人民法院調配到下級人民法院,而不能有下級人民法院到上級人民法院進行協助審理案件,避免下級人民法院對本轄區內發生的案件進行偏袒,影響司法公正。
(2)加強對電子證據的規制。
①電子證據的采集和保全。針對電子證據的易損壞性,制定電子證據的保全制度是規制網絡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必要手段。我國可以通過建立專門的電子證據認證機構,對電子證據的采集、認定、審查、辨析和保存等相關程序進行統一管理執行,培養專業的辦案人員,加大對電子證據認證機構的資金投入,完善相應設施以保證電子證據的真實性和完整性。②建立舉證責任倒置原則勢在必行。由網絡不正當競爭者承擔舉證責任,不僅可以提高處于弱勢群體的被侵權人的勝訴幾率,還能在一定程度上維護訴訟公平,提高訴訟效率,減輕被侵權人承擔過高的電子證據舉證責任。
(3)完善和推廣公益訴訟制度。
公益訴訟是為了維護公共利益而提起的訴訟。新修改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已經賦予了消費者協會提起公益訴訟的資格,對于還沒有明確規定的訴訟費用承擔情況,我國可以設立專門的基金委員會,由政府撥款或社會捐款等形式提供相關費用,也可以在賠償金額中提取適當金額作為訴訟費用,但要保證訴訟費用的公開和透明。當網絡不正當競爭行為予以認定后,對于公共利益的損害賠償可由消費者協會進行保管,廣大消費者可以根據其消費證明及有關證據到消費者協會領取適當的賠償。
3.執法方面的完善
(1)建立專門的執法部門。
為規制網絡不正當競爭行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必須要建立專門的獨立執法部門,這不僅能夠緩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職責過多的現象,還能避免多頭執法,各部門間互相推卸責任的現象。網絡執法部門的建立要以專業的網絡技術人員為核心,嚴格規范審查、備案、公開制度,對執法的結果進行公開公示,以保障公民的知情權,并實現社會對執法活動的監督。
(2)加強執法隊伍建設,加大宣傳教育力度。
加強執法隊伍建設是提高執法水平的關鍵。針對網絡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專業性和技術性,要不斷提高執法者的業務水平,加強對行政執法隊伍的建設,組織學習網絡信息技術和對電子證據的辨別能力、技術應用與相關知識,使得執法工作能夠與時俱進。與此同時,還要加強對反網絡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宣傳,強化消費者的維權意識,使其深入了解網絡不正當競爭會侵害其知情權和選擇權。
(3)建立網絡巡查數據庫。
網絡巡查數據庫的建立可以為執法人員提供高效便捷的執法途徑。通過對網絡數據的整合建立相應的數據平臺,在網絡上進行巡查,及時發現不正當競爭行為,定期向上級報送相關的巡查情況,一旦發現不正當競爭行為就要進行及時的初步取證,保存相關數據,并對處理結果進行公示,做好反饋和檢查的工作。這不僅能夠節約執法資源,還能夠大大提高對網絡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執法效率。
三、結論
在規制我國網絡經濟中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時,增設一般條款,制定市場準入原則,提高違法成本都是制定網絡經濟特別法的要求。舉證責任倒置、電子證據的采集以及公益訴訟的推廣是時代的需求,也是規制網絡不正當競爭的關鍵。獨立和專業的執法隊伍是制約網絡不正當競爭的保障。只有立法、司法和執法相結合,才能保障我國網絡經濟的健康有序發展。
作者:孫菁澤 周甲文 單位:沈陽工程學院法律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