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尋找寫作靈感?中文期刊網用心挑選的金融部門或有負債研究,希望能為您的閱讀和創作帶來靈感,歡迎大家閱讀并分享。
摘要:
對于大多數國家來說,金融部門往往是政府或有負債積累最為嚴重的領域。在對我國轉型經濟下金融部門中政府或有負債的形成機理進行闡釋時,社會契約是一個嶄新的視角。在計劃經濟體制向市場經濟體制轉軌的過程中,政府義理性的責任使得政府對民眾進而對國有企業,銀行及下級政府存在著顯性的或隱性的契約擔保,這是造成金融部門政府或有負債的直接原因。
關鍵詞:
契約擔保;或有負債;金融部門
當今社會,一國金融行業的健康發展與該國的經濟增長、財政穩定呈正相關關系。因此,我們在關注金融部門積極作用的同時,也要注意潛藏于其中的風險和危機,特別是對存在于金融部門中的政府或有負債風險更要加強防范和化解。
一、政府或有負債與社會契約
政府或有負債是在現行財政體制下沒有被納入正常的政府預算內,但一旦出現支付缺口,必然由政府承擔一部分最后的償還責任,從而可能對政府財政構成壓力和風險的預算外債務。它客觀上或多或少地存在于每一個國家,對財政的可持續性及經濟的穩定性都有一定的負面影響,因此許多學者已從政治、經濟、歷史、社會制度變遷、市場失靈等多個角度對其進行了深刻剖析。如果我們站在哲學或倫理學的層面上來解釋其存在的原因,政府或有負債也許要納入到社會契約的框架中加以考察。所謂社會契約,是指政府和人民之間簽訂的有關雙方權利和義務及相互關系的一種合約。按照該理論的觀點,社會是由一些為獲得共同利益的個人組成的聯合體;而政府是將個人的自然權利讓渡出來以形成政府權力,從而治理社會的一種契約組織形式。計劃經濟體制下,個人與集體建立了強有力的契約關系:個人為了自己的預期收益向集體轉讓權力;集體接受民眾授權后保持與維護每個人對集體權力的合法且公平地享有,同時在未來支付給每個人應有的利益。而這種強勁契約關系之所以能夠迅速建立是因為政府對民眾進行了說服,而民眾也對政府采取了信任的態度。然而個人向集體轉讓的是“現貨”,而集體向個人轉讓的則是“期貨”,故這種社會契約要想繼續維持,集體必須履行契約訂立時的承諾。而現實中計劃經濟由于本身的致命弱點導致了集體的“承諾失敗”,使社會契約失去公平。正是由于計劃經濟下社會契約的終結是因為政府一方沒有很好地履約造成的,加之政府在過去的契約關系中以較低的工資、利率、匯率及原材料價格占據了過多的社會剩余價值,所以政府義理性的責任使其在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的轉變過程中,保留了一些對民眾進而對國有企業、銀行及下級政府的顯性的或隱性的契約擔保。而存在政府契約擔保,又會進一步引發道德風險,導致或有負債的過度積累。
二、我國金融部門政府或有負債的形成機理
在大多數國家中,金融部門往往是政府或有負債積累最為嚴重的領域。因為很多國家都對本國的金融部門提供了契約擔保,特別是發達市場經濟國家,更是建立了完善的政府擔保體系。但是這種契約擔保具有普適性含義,而我國金融部門政府或有負債的形成則具有轉型時期的特殊性。前已述及,計劃經濟體制下政府與民眾建立了強有力的契約關系。在城市,這一契約關系是通過國有企業來實現的,即企業代表國家一方面要將集中的資源投資于我國不具備比較優勢的資本密集型產業,另一方面也要承擔過多的冗員和工人福利等社會性職能。當市場化改革開始后,計劃經濟下的契約關系向市場經濟下的契約關系轉變,經濟中的要素和產品價格逐漸由市場競爭決定,失去了這些補貼和保護后,企業在開放競爭的市場中無法盈利的問題就由隱性變為顯性,形成了國有企業的戰略性負擔,而對社會職能的過度承擔也形成了國有企業的社會性負擔。面對政策性負擔所造成的國有企業虧損,政府要想獲得民眾特別是國企員工對轉軌行為的最大程度支持,就必須對國有企業進行卡爾多式制度補償或贖買。在補貼國有企業的政策中,可供政府選擇的主要是財政與金融體系。伴隨著改革的深入,國民收入分配中相對于政府和企業的收入下降,居民的收入明顯上升。因此政府在補償國有企業的過程中,逐漸依靠金融體系。這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從“撥改貸”開始,政府幾乎不再對國有企業投入資本金,企業的維持與發展,主要依靠銀行貸款;二是當企業發生虧損的時候,由國有銀行對其債務進行延期或追加新債。這些措施實際上起到“財政補貼”的作用,加之國有銀行道德風險的加大,最終會造成政府或有負債的不斷積累。
三、我國金融部門政府或有負債現狀
以銀行系統為主體的金融部門是對我國政府財政構成最大威脅的領域。當前,我國的金融部門政府或有負債主要是指由于銀行不良資產的積累而造成的,因此銀行不良資產的規模大小也就決定了我國政府或有負債的嚴重程度。自2003年12月至2016年9月。從圖中我們可以看出,雖然自2003年底因資產剝離等原因,我國銀行業不良貸款余額和不良貸款率都呈下降趨勢,但自2014年經濟進入“新常態”之后,又出現了明顯的反彈。特別是根據銀監會的2015年第四季度主要監管指標數據顯示,截至2015年底,商業銀行業全行業不良貸款余額升至1.27萬億元,較2014年底大增51.2%;不良貸款率1.67%,較2014年底上升0.42個百分點,這已經是該數據連續第10個季度環比上升。從上市銀行來看,截至2015年底,16家上市銀行的整體不良貸款余額達到9942.02億元,有7家上市銀行不良貸款余額增幅超過50%,甚至達70%。這些規模巨大的不良貸款如果得不到及時地消化處理,最終將導致政府或有債務的上升,加大未來政府對銀行進行救助的財政成本。前已述及,由政府對金融部門的隱性契約擔保是造成政府或有負債的直接原因,但是不良資產轉化為或有負債的規模還取決于其他各金融部門自身的盈利能力。顯然,隨著時間的推移,如果金融部門盈利能力比較強,其就能夠通過稅后利潤來進行自我積累,從而消化吸收自身的不良資產,那么政府的或有負債就會降低。而從我國目前的現實來看,近幾年金融部門盈利空間的下滑嚴重。根據《銀行業快訊:2016年上半年中國銀行業回顧與展望》指出,在中國經濟持續調整和利率下行的大環境下,30家上市銀行都不同程度地面臨盈利增速放緩、不良貸款“雙升”和資本充足率下降的壓力。30家上市銀行2016年上半年實現凈利潤7,744.52億元,同比增長4.60%。其中,5家大型商業銀行的增幅最小(3.11%),9家股份制商業銀行也維持低速增長(6.09%)。在不良貸款余額上升和盈利空間下降的共同擠壓下,政府來自金融部門的或有債務風險形勢也越來越嚴峻。
四、政策建議
由以上分析可知,在我國經濟轉型時期,由政府對金融部門的隱性契約擔保所造成的或有負債是由受保經濟主體向政府轉移外部成本的行為導致的。據此,我們提出化解金融部門政府或有負債風險的具體對策:(1)加快產權制度改革,以消除國有經濟部門的外部性行為,從根本上打破“財政—國企—銀行”的預算軟約束結構。加快轉變政府職能,深化國有金融部門改革,引入國外資本和國內民間資本,打造產權主體多元化的金融部門。(2)在利用政府契約擔保時要更多地考慮如何利用市場機制來放大擔保的杠桿效應,控制擔保的損失和成本。要分清擔保的類型、來源和作用機理,大量應用市場化的手段和機制,降低政府或有負債風險的暴露程度,從而有效地防范金融部門中的或有事項對財政穩定性和持續性的沖擊。(3)加強法律體系建設,嚴格執行《公司法》等法律法規,強化政府財政金融紀律,硬化企業的預算約束,消除其道德風險,抑制其過高的投資傾向,提高融資項目的質量,降低銀行的不良資產。
作者:杜輝 單位:黑龍江省齊齊哈爾市價格認證中心
參考文獻:
[1]盧文鵬.經濟轉型中的政府擔保與財政成本[M].北京:經濟科學出版社,2003.
[2]林毅夫,李志?.政策性負擔、道德風險與預算軟約束[J].經濟研究,2004(02).
[3]汪和建.邁向中國的新經濟社會學[M].北京:中央編譯出版社,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