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尋找寫作靈感?中文期刊網用心挑選的互聯網金融風險原因及監管,希望能為您的閱讀和創作帶來靈感,歡迎大家閱讀并分享。
1.1信用風險日益加大
在我國,各種模式的眾籌融資及P2P網貸平臺均存在很大信用風險。就眾籌融資來說,其信用風險主要存在于兩大方面。第一,項目發起人的信用風險。由于眾籌融資準入門檻較低,任何個人或企業均能在眾籌平臺上項目,這就存在發起人用虛假身份發起項目的風險,在項目募集成功后,平臺會一次性將所籌資金打入項目發起人的賬戶中,此后將不負責對后續事宜的監督,容易造成發起人挪用資金用于約定計劃以外的高風險項目,提高了投資人利益受損的風險。第二,眾籌平臺自身的信用風險。眾籌平臺的信用風險主要在于資金的托管上。在項目募集期間,投資者將資金劃撥到眾籌平臺的賬戶,募集結束后再將資金劃轉到募集成功的項目上,在這個過程中眾籌平臺充當了支付中介的角色,然而按照我國《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的規定,眾籌平臺并不符合充當支付中介角色的資格。并且,眾籌平臺沒有設立第三方托管賬戶,一旦出現惡意吸收資金,將會使投資者蒙受巨大的損失。就P2P平臺來說,其信用風險主要存在于兩個方面:第一,根據我國《合同法》《貸款通則》及相關法律解釋,P2P網貸平臺充當的是“居間人”的作用,即:平臺只能充當信息中介,不能介入交易、吸收資金,從事融資性擔保或債權轉讓等活動。然而在實踐中,部分P2P平臺已經介入了交易,跨越信息平臺的定位,成為了信用平臺。資金的產生和運轉都由P2P平臺控制,容易產生非法集資和卷款“跑路”的風險。第二,P2P網貸平臺上的許多借款人是無法向銀行取得貸款的次級客戶,本身就具有較低的信用等級,其償付能力較差,容易產生無法按期歸還貸款本金及利息的風險。
1.2流動性風險不容忽視
互聯網理財門戶以余額寶為例,目前余額寶的七日年化利率在4%-5%之間徘徊,一旦利率下降或銀行提高自有理財產品的收益率及購買起點金額,那么原投資于互聯網理財平臺的資金將大量流回銀行,由此引發的集中贖回可能會引起流動性風險。另外,遇節假日大量采購商品將產生扎堆贖回資金的現象發生,當平臺的備付金賬戶或自有資金不夠墊付時,也會產生流動性風險。就P2P網貸平臺來說,一些平臺為了爭奪客戶資源,許諾超過正常收益水平的利率,降低平臺的收益,只能依靠業務量的增長維持平臺的運轉,一旦由業務量增長帶來的收益不能彌補其經營成本,就會產生資金鏈斷裂。另外,有的P2P為了宣傳平臺,造成“繁榮”的假象,常會造超高回報率、超短期限產品———秒標。大量使用會使貸款標的產生異常,或造成到期無法償還貸款本金及利息的后果,這些都會加劇流動性風險。雖然一些平臺自身從事融資性擔保或與擔保公司合作為出借人提供貸款擔保,但是高擔保杠桿率在業界已成為常態,不少平臺遠超10倍法定杠桿率,最高的擔保杠桿率甚至到達50倍以上,只要一筆借款發生風險,就有可能導致擔保公司血本無回。
2我國互聯網金融風險凸顯的內在原因
2.1互聯網征信不到位
P2P網貸及眾籌業務在運行過程中都需要對被投資人或企業進行征信調查,在不能直接接入中國人民銀行征信系統的情況下,我國互聯網征信正處在一個尚不明晰的狀態下。相較傳統征信,互聯網征信在數據獲取渠道及征信使用領域上與之有很多不同之處,互聯網征信獲取的是被調查人在線上的交易記錄、社交信息及其他網絡服務信息,更能反映被調查人的心理、性格等本質特征,因此在使用領域上也更加寬泛。但目前我國互聯網征信還處于起步階段,雖然有初具規模的互聯網征信平臺,如上海資信有限公司開發的NFCS系統,但規模大的P2P網貸平臺擔心自身數據流失而不愿接入,規模小的P2P網貸平臺又被設置了接入限額,需要“排隊”,并不容易接入。一些P2P平臺開始尋求自身成立征信公司,然而沒有適當的信息標準,制約了P2P平臺間的接換,降低了行業整體的征信效率。另外,隨著互聯網征信的發展,其合法合規性風險開始凸現,一些電商平臺或社交網絡在用戶不知情的情況下采集其交易信息或社交信息,或一些網站采集信息主體敏感信息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采集的其他個人信息,又如信息提供者將有不良記錄的用戶提供給互聯網金融平臺而沒有告知用戶。這些常見的現象都違反了《征信業管理條例》中的征信業務規則。
2.2網絡安全問題亟待解決
由網絡安全風險引起互聯網征信、P2P平臺及第三方支付造成客戶損失的現象屢屢發生。目前我國互聯網金融網絡安全主要存在三個方面的問題:第一,信息安全風險突出。利用互聯網進行采集、傳輸、并提供服務的互聯網征信及網貸等平臺聚集大量被征信人、借款人、貸款人等詳盡個人信息,一旦受到黑客非法訪問、篡改和泄露,就會侵犯被征信人及借貸雙方的隱私和權益,并可能使互聯網征信平臺及P2P網貸等平臺遭受破壞性損失。第二,支付技術風險凸顯。以第三方支付為例,其要求客戶開通快捷支付,只需輸入簡短的交易密碼就可以完成支付,指令單一,無磁卡、無密令,繞開了銀行支付網絡。這種弱認證的方式導致客戶資金被盜的案件屢次發生。第三,不法分子洗錢、套現風險。第三方支付、P2P網貸平臺、眾籌平臺有較低的客戶準入門檻,目前雖然一些平臺開通實名認證方式,但也只是核對身份證號碼的真假,其背后的信息很難驗證,一些不法份子利用互聯網金融平臺賬戶之間的來回交易進行洗錢、套現,并提高了監管難度。
3我國互聯網金融監管建議
3.1建立互聯網征信行業標準及共享機制
當前個人和企業網絡信息采集標準、信用報告格式規范、征信服務標準等缺乏,制約了互聯網征信機構利用信息技術提高信息采集、加工和應用的效率。同時,缺少相應的接換標準來打通傳統金融和互聯網金融、線上和線下之間的信息壁壘。管理部門可以參考有代表性的互聯網征信企業的運營現狀,根據我國互聯網征信的實際情況,制定科學、有效、適用性強的互聯網征信信息標準,并明確互聯網征信信息的采集范圍、采集方式及使用方向。風險信息共享是P2P行業一直致力倡導的,其必要性在于搭建統一的信用平臺,讓業內能夠做到黑名單共享等,完善與P2P相關的征信體系,讓P2P企業在提供借款時有更多可以參考的風險指標,提高借款效率與風控水平。目前,由于信用基礎數據庫是在一個專網運行,在技術上需要考慮通過一些第三方或者自律組織來進行轉接,以實現P2P機構接入,探索將以阿里巴巴為代表的電商平臺數據系統、以宜信、陸金所為代表的P2P網貸平臺客戶信用系統、以網絡金融信息共享系統(NFCS)、小額信貸行業信用信息共享服務平臺(MSP)為代表的同業信息數據庫等互聯網金融企業征信數據接入人民銀行征信系統,實現國家金融基礎數據庫信息在更大范圍內的共享利用。
3.2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我國監管部門應當著力推進互聯網金融行業的信息披露制度。互聯網金融的本質就是透明、真實、快速的技術體系,必須毫無保留的披露信息,不能因為過分強調對隱私權的保護等理由拒絕披露。尤其對于P2P網貸平臺和眾籌融資來說,不僅要披露平臺的信息,還要披露投資人所投資金的去向及借款人的情況。所需披露的平臺信息主要包括:平臺的股東、注冊資本、運營模式、風控系統、定期財務數據等經營信息;所需披露的借款信息主要包括:借款金額、用途、資金所投項目運行情況、借款利率、借款期限、壞賬率等信息。所需披露的借款人信息主要包括:借款人的信用情況、工作及收入等信息。完善互聯網金融業的信息披露,可以使投資人更加清楚、明確的了解所投資金的情況,運行良好的項目可以吸引更多的投資人與資金;風險較大的項目通過信息的披露可以使投資人作出合理決策,避免進一步的損失。
3.3加強市場準入及退出監管
設置準入門檻,使得具有一定資質的互聯網金融機構才能從事互聯網金融業務。如:對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作出規定;要求平臺股東或管理者具有一定的金融專業知識及從業經驗、無不良記錄;要求平臺具備固定的經營場所、風險控制系統、信息技術基礎設施等。同時還要設定交易限額以降低系統性風險;要求平臺具有一定的資本充足率以減少流動性風險。監管機構在設置準入門檻時一定要把握好度,過高的準入門檻會限制參與主體的準入,扼殺互聯網金融市場參與主體的積極性,不利于互聯網金融行業的發展。完善市場推出機制,市場退出中要保護放貸人利益。首先,清算組織應當提前發出公告,提醒借貸雙方平臺存在風險,并給予借款人一定的償還貸款的時間,對于一定日期后,貸款人還未收回的貸款,網站應先行墊付;其次,由于P2P網絡貸款平臺存在沉淀資金,而沉淀資金的利息歸屬又不明確,可以建立貸款人風險基金,在網站退出市場時,利用此風險基金,保護貸款人的利益,補償其損失。
3.4引入監管人才及投資者保護制度
重視引入監管人才,尤其是掌握信息技術和金融專業知識的復合型人才,才能逐漸擴充優質監管隊伍,同時還要對已有監管人員進行網絡通信、計算機技術及金融監管方面的技能培訓,提高其專業能力。互聯網金融的長尾現象使得對互聯網金融參與者的保護成為監管的核心內容,互聯網金融投資者普遍缺乏金融專業知識及風險意識,監管部門應加強投資主體權益的保護,引入綜合性投資者保護制度,及時受理投訴。監管部門還應要求從事互聯網金融業務的平臺對投資者進行充分的風險提示及風險測評,向客戶推薦符合其測評等級的金融產品或投資策略。同時,重視對投資者的風險教育,培養其契約精神及風險意識,糾正長期以來部分民眾形成的“剛性兌付”的觀念,使其具有風險自負的投資理念,防止盲目投資。
3.5建立互聯網金融監管自律組織
采用以上監管建議,能夠解決制度準則問題,要保障互聯網正常運行,須參考國外各類互聯網金融的行業自律監管組織管理,2011年,英國三大P2P平臺就建立了全球第一家小額貸款行業協會,2012年,12家英國眾籌公司也成立了眾籌協會,并推出相關行為準則,通過設定融資平臺最低資本額、IT信息安全管理、信用評級、反洗錢和反欺詐措施等,保護出資人權利,促進市場良性發展。我國也應積極發展各類互聯網金融的行業自律監管組織,管理部門盡快推動國內成立第三方支付協會、P2P網貸協會等行業監管自律組織,通過自律協同監管,構建多層次的互聯網金融監管體系。
4結論
以上監管建議基本能夠解決目前風險凸顯的現狀,但互聯網金融業務參與主體廣泛,涉及金融領域及產品類型眾多,單一行政監管很難覆蓋全部互聯網金融業務類型,要完全監控互聯網金融風險,必須在行政監管的同時,加強行業自律建設。
作者:王玉清 單位:首都經濟貿易大學金融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