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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金融服務同質化趨向凸顯,不利于小微企業的發展
首先,競爭區域同質化。商業銀行因其自身性質,以追求利益最大化為主要目標。大型商業銀行以其網點眾多、覆蓋面廣、國家信用支持力度較大的優勢,一般將其競爭市場定位于大中型城市和經濟發達地區。為了擴大市場占有率,拓展業務范圍,中小商業銀行也將主要業務范圍定位于金融體系較為發達的大中型城市以及中小企業的分布較多的長三角、珠三角以及環渤海地區。而在經濟發展較為落后、中小企業融資渠道較為不足的中西部地區,商業銀行很少會設立分支機構,這就造成了區域間金融資源的不均衡。
其次,業務類型同質化。目前,各家商業銀行雖然推出了不同名稱的支持小微企業的金融業務,但各個業務本身性質相似,以抵押貸款和銀行承兌匯票為主,由于產品的創新程度有限,一家銀行推出新產品會很快被復制。小微企業實際分布的行業非常廣泛,企業經營千差萬別,不同類型小微企業對銀行金融產品的需求差異較大,銀行現有的產品及服務模式遠遠不能滿足小微企業目前的融資需求。另一方面,我國實行銀行業、保險業、證券業分業經營體制,這阻礙了金融機構間業務范圍的交叉和拓展。從商業銀行這個角度來講,分業經營不利于其為小微企業提供組合型、方案式金融服務,無法對多種理財產品和服務進行優化組合,只能推出單一性的金融服務,從而容易被競爭對手仿效。
(二)擔保方式單一,不利于小微企業的發展
由于小微企業具有規模小、業務靈活分散和財務管理不規范等特點,其經營業績、財務狀況等信用信息難以得到有效收集,這就造成了中小企業與金融機構之間信息的不對稱,而且導致了征信系統無法充分發揮其在服務中小企業中融資的作用。因此,在實踐中小微企業獲取銀行貸款主要以固定資產等實物資產進行抵押或質押貸款,信用貸款和保證貸款等方式在實際應用中比例有限。但小微企業的資產規模有限,尤其是對于剛剛成立的小微企業,在短期內需要大量資金支持,卻幾乎沒有實物資產用于抵押。
二、完善我國商業銀行對小微企業金融服務的建議
(一)建立金融服務差異化監管機制
1.應適當調高對小微企業不良貸款的容忍度。
小企業貸款前期評估風險大,貸前營銷和風險控制成本高,貸后的管理與結算成本也很高,適當放寬銀行業對小企業貸款不良率容忍度,制定更為靈活的專項管理辦法,將有助于引導銀行貸款流向小企業。為此,監管機構可以改變對不良貸款的剛性監管的做法,根據自身實力、抗風險抵押能力等指標來確定對風險的容忍度,形成一種貸款利率形成機制,針對自身發展的不同階段以及所處區域的不同對客戶采取不同的不良容忍度。
2.對存貸比實行動態化監管。
商業銀行在開展信貸業務時要受到存貸比的約束。小微企業受發展程度的限制,為銀行帶來的存款等回報比大中型企業少得多,尤其是對于存貸比相對較高的中小型商業銀行來說,往往會壓縮小微企業貸款作為應對存貸管理限額的對策。為了緩解存貸比監管的困境,可以采取二次差異化的存貸比監管政策。鑒于存貸比僅為銀行流動性監管的一個輔助指標,因此可以在適當放寬小企業存貸款比的同時,通過強化流動性比例、備付金率、流動性缺口等監管指標,確保流動性監管不被削弱。
(二)完善信用擔保體系
1.健全小微企業立法擔保體系法律規范。
以我國《中小企業促進法》為指導,對現有的《擔保法》、《公司法》進行針對性的修改與解釋,就擔保機構的性質、地位、準入條件、業務范圍、行為規范等方面做出具體的規定,使小微企業信用擔保機構的設立及運行能夠有可遵循的規范。同時,完善與小微企業擔保體系相關的配套法律,尤其應嚴格約束政府在擔保業務中的行為,引導政府參與小微企業擔保的方式由直接介入向監督管理的轉變,切實保障小微擔保企業擔保機構的獨立地位與自主權。
2.加強小微企業征信體系建設。
一方面,政府應充分發揮在征信體系建設中的積極指導作用,加強人民銀行與工商、稅務、社會保障等部門的合作溝通與信息共享,建立廣泛而統一的信息共享制度,建立共享的數據庫;另一方面,加強小微企業信用評級指標體系的研究,建立中小企業信用評價機制;加強小微企業誠信教育,培養小微企業的信用意識,加強其對自身管理、財務等重要信息的披露力度,服務小微企業征信體系的建設。
(三)完善風險共擔機制
1.完善小微企業貸款風險補償基金。
一是建立基金專門管理機構,建立不同部門之間的合作機制。二是建立小微企業貸款臺賬。市、縣兩級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有針對性地建立小企業貸款臺賬,對每筆貸款的對象、金額、期限、用途等項目進行記錄。并結合當地制定的貸款風險補償基金辦法,對小微企業活動進行有效監督,確保小微企業貸款得以全面落實。
2.完善小微企業貸款保險制度。
充分發揮政府的主導作用,構建良好的工作協調機制,加強有關部門之間的合作,各司其職,積極參與到小微企業融資的各個環節中;中央與地方各部門還應出臺財稅等優惠政策,對保險、保證機構給予適當補貼,提高進入該領域的積極性。
3.鼓勵多方合作,建立有效的風險分擔機制。
一是明確各機構風險管控的分工。銀行負責申請貸款企業的信用調查、貸款初審以及資金使用監控;保險公司負責銀行貸款初審的復核及最終確認,并對企業宏觀環境、經營管理行為等情況進行分析跟蹤。二是確保保險公司、銀行及擔保機構所承擔的風險比例,銀行所承擔的比例不宜過低,確保風險與收益的均衡,保證其參與。此外,為了不加重小微企業的保費負擔,可適當添加抵押、質押等擔保方式,實現以保險為主、抵押與質押為輔的擔保方式,有效實現風險的分擔。
(四)完善助力小微金融稅收優惠政策
1.制定更加公平合理的稅收政策。
一是結合區域經濟發展水平科學界定小微企業,從而更有利于從政策扶持層面上實施公平的扶助;二是針對不同的經濟區域,制定有差異的稅收優惠政策;三是通過優惠稅率引導企業增加自有資金,促使其將所獲利潤進行再投資,并引導外部資金流向小微企業,對向小微企業提供貸款的銀行或金融機構,給予稅收優惠;對于民間投資和融資業務明確在一定時期內給予稅收減免政策。
2.進一步加大稅收優惠力度。
目前很多小微企業財務制度不健全,不能準確的進行會計核算,企業所得稅多采用核定征收。但是,目前由于原材料成本、勞動力成本上升加之競爭日益激烈,小微企業的利潤空間越來越小,所以應考慮繼續降低企業所得稅征收率。
3.實行針對性的稅收政策。
對小微企業吸引大學生、科技人才就業的可按一定比例設置企業主體稅種如增值稅、營業稅等的減免比例。鼓勵小微企業與高校聯手,開展專業的職業培訓,所產生的教育培訓費用,允許小微企業在國家規定的職工教育經費列支標準以外據實扣除。
作者:張倩 單位:遼寧大學新華國際商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