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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經濟法的價值,是經濟法研究領域的核心之處,是指導經濟法實踐和市場經濟發展的基石。隨著城鎮化進程的加快,許多城市和周邊農村分界中所存在的“小產權房”愈演愈烈,這是與我國國土部門以及房地產市場經濟前景有所關聯的一大棘手問題。新《土地管理法》的改變引發了人們關于“小產權房”的再度討論。本研究以“小產權房”為例,剖析經濟法的根本價值,即追求社會整體公共利益、維護市場經濟持續發展。
關鍵詞:經濟法;價值取向;公平;效率
自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市場經濟以深圳為龍頭快速發展,我國經濟法的相關研究也伴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應運而生。在30余年的發展演變中,對于經濟法的價值取向有過諸多爭論和爭議。在結合我國市場經濟的實際情況下,最終將公平和效率作為經濟法的根本價值取向,并在實踐過程中逐步地臻于完善。當前我國經濟趨于平穩,市場經濟需要新的觸點來推進經濟和社會的發展,為此,經濟法價值取向除卻滿足普通法的需求外,也要適應當前市場經濟的發展,方能在中國實現現代化的過程中提供助力。
1經濟法的根本價值取向——效率與公平
從我國經濟法當前的視角來看,公平為先、效率優先,兩者并重都曾經是經濟法的價值取向,而在當前市場經濟發展的過程中貧富差距逐步擴大、地域發展不平均等問題的導向下,公平與效率的思考有所轉變。經濟法中的公平。馬克思和恩格斯對公平的定義指出,公平具有歷史性和階級性,認為公平并非絕對的,而是相對的,這一看法對我國經濟法在公平觀念上的理解具有一定的指導作用。筆者認為,經濟法中的公平,既要體現其法律的絕對公平,又要體現在市場經濟下,兼顧經濟發展實質的獨特公平的原則。為此,從經濟法角度來看,公平應該從形式和實質兩方面考慮,形式公平是基礎,實質公平是升華。經濟法中的效率。從效率的理解上看,效率是經濟法存在的前提。我國最初實行的是計劃經濟,而經濟法效率的出現就是打破計劃,通過制度重視效率,解放生產力。而在市場經濟中,經濟法效率的出現同樣加快了我國社會效益和經濟的提升,給我國經濟帶來了質的飛躍。當前經濟法將公平和效率作為根本價值,是因為兩者之間具有統一性。當高經濟效率產生社會財富時,會促進社會公平的進一步提高,而社會公平度高,也將反作用于社會經濟效率的發展,為此,對于經濟法最終價值的體現,在于如何兼顧公平和效率。
2市場經濟條件下的經濟法價值取向
隨著我國市場經濟體制的趨于完善,相關法律制度的健全為我國市場經濟的可持續發展保駕護航。基于此,筆者認為,對于經濟法的研究,應該從哲學的視角上,理論結合實際,從我國國情入手進行探究。
2.1公平
公平,是我們在社會中一直追尋的一種平衡。在經濟法中,追求公平是經濟市場存在的前提和根本。不同改革措施和政策通過法定程序上升為經濟法律制度,其重要的價值追求之一便是實現最大限度地“公平”[1]。經濟法,在實際中需要依賴社會進行發展和完善,由此,社會性為經濟法的基本特性,同時也是公平必須作為我國經濟法根本價值取向的根本原因。在我國經濟水平不斷提高和經濟全球化的驅使下,大環境的動蕩更需要依靠公平來維系秩序。而在經濟法諸多價值中,只有保障公平性,才能在這一大前提下來爭取效率和自由,為此,公平作為經濟法的根本價值,才能彰顯市場經濟的作用,有效保障其穩定與發展。
2.2效率
在當前的社會中,效率是企業和社會追求的最高準繩,效率創造價值,效率提高效益。市場經濟下,企業及個人通過提高效率,完成社會整體效益和個人效益的雙重滿足,而支撐效益最大化的基礎就是盡可能地提高效率。當前許多專家學者認為從經濟法角度衡量社會整體效益有異于民商法的根本。傳統的民商法并未從整體出發,把社會整體效益作為其法益目標。但從經濟發展角度來看,經濟法的根本價值取向僅僅以社會整體效益為核心,也存在一定的誤區。首先,以社會整體效益當作經濟法根本價值取向,從法律上看,社會效益應分為主觀和客觀兩方面,社會個人效益是主觀角度,社會整體效益是客觀角度,若僅以客觀的社會整體效益作為經濟法的根本價值取向,則忽略了其層次性與邏輯性。其次,社會整體效益是一個具備豐富外延和內涵的概念,在未將其置于特定語境下將無法界定其邊界[2]。在定義不清晰的情況下,具體涵蓋內容也無法明確。所以,將其當作經濟法根本價值取向缺乏嚴謹性。
2.3效率優先,兼顧公平
效率優先,兼顧公平這一論點,實際上是認為效率高于公平,這種論述符合當前市場經濟實際發展現狀。在當前的經濟發展下,越來越多的企業和個人將效率和效益擺在首位。而所謂公平,是在效益得到有效保障的基礎上才被兼顧。從理論層面看,這一情況是為了防范市場失靈情況的出現,旨在保障經濟效益,這也是20世紀30年代經濟大蕭條政府干預的原因。從這一角度上看,政府、市場均將效率所帶來的效益作為根本價值。但從法律和社會學角度看,公平是法律公正的基本保障。經濟法作為我國法律體系的一員,必須具備法律的共性,為此,公平不該作為效率的陪襯,而是不可或缺的平等關系[3]。為此,筆者認為這一論點將眼光放在公平和效率的對立矛盾上卻忽略其統一性,是不夠全面的。實際上,效率和公平均是市場經濟所必需的,二者也并不存在任何位階關系。在實現社會主義現代化,建成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的發展目標下,只有將效率和公平完美結合,才能更加有助于社會經濟的迅速進步。
3“小產權房”問題的經濟法價值分析
3.1“小產權房”的概念及特征
小產權房由來已久,是人們在生活中對不發產權證房屋的統稱。本研究所提及的小產權房主要是指宅基地所有人自己建造和出售的以及村集體利用集體非農土地建造的房屋。這類小產權房具有建設于集體建設用地之上、限制交易、具有部分權能的特點。(1)“小產權房”建設于集體建設用地之上,包括宅基地、公益性公共設施用地和經營性用地,排除了國有土地以及農用地。根據新《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七十八條,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的,或是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將由具有相應職能的部門依據情況分別處以責令退還、沒收、罰款、限期拆除等行政處罰。由此可見,非法占用農用地或者國有土地進行建設的,將直接歸于違法建筑而且沒有任何權益,也就不屬于“小產權房”。(2)“小產權房”只是限制交易,而非不能交易。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可以自行流轉,但同時規定農村村民出賣、出租、贈與住宅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國家允許進城落戶的農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償退出宅基地,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盤活利用閑置宅基地和閑置住宅。(3)部分權能。“小產權房”既非違法建筑,房屋本身的存在并不必然違法,只是在交易或者占有方面與現行法律規定不符;也非以商品房為代表的“五證”齊全的房屋,其雖不能取得由具有法定職能的政府部門頒發“五證”,但也會取得由鄉政府或者村委會制作的權屬證明。由于承載小產權房的土地性質是集體土地,由此建立的房屋產權僅僅得到了小范圍內的承認[4]。
3.2“小產權房”現行法律政策分析
從1999年起,國家政策明確規定,嚴禁在宅基地上建設商品房,要求城鎮居民不得通過各種非法手段取得宅基地。2007年,國務院辦公廳的《關于嚴格執行有關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中規定:“其他農民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必須是符合規劃、依法取得的建設用地,禁止入市后土地用作商用住宅開發”,這一通知從根本上否定了小產權房交易的合法性。農村集體不具備土地的自由轉讓權,農民雖然具有在宅基地上自建房屋的權利,所建房屋卻被禁止出售給集體外成員,其根源在于農村土地產權的殘缺。“地隨房走”的現實實際與“房隨地走”的政策實際沖突,造就了小產權房的不合法性[5]。2019年8月26日,全國人大提出根據當前形勢變化修改《土地管理法》,審議通過。此次修訂最大的突破是允許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進入市場。修訂后的《土地管理法》規定,經三分之二以上村民集體或者村民代表通過的集體土地使用權、所有權可以通過一定方式轉讓。這一突破性規定結束了集體土地入市需要政府審批的環節,結束了集體土地與國有土地不平等的市場狀況,為城鄉一體化發展提供了政策支持。新《土地管理法》旨在建立城鄉一元土地管理模式,上述變化同時引發了人們對于“小產權房”的討論,“小產權房”是否迎來了合法化的曙光呢?筆者認為,首先,對于原本就建設于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之上并且用于工業或者商業等經營性用途的“小產權房”,如外來人員租用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土地,用于開辦企業、經營飯店、旅館等。在新《土地管理法》頒布實施后,此類房屋所欠缺的合法性要件只限于依法登記和經三分之二以上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或村民代表同意。對于此類房屋并應因其欠缺該合法性要件而強行限制交易或者直接認定為違法建筑。集體經濟組織可以召開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大會,確認是否具有三分之二以上村民同意出讓、出租該經營性建設用地的所有權或使用權。若是已取得集體經濟組織同意,行政機關應當嚴格依照比例原則,通過要求此種類型“小產權房”權利人補充辦理登記手續、繳納罰款等方法解決爭議,以使損害降到最小。其次,對于上述情形以外的其他“小產權房”,如在集體建設用地上開發的商品房,其仍將作為“小產權房”長期存在。原因在于,新《土地管理法》僅規定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在符合法定條件的情形下可以與國有建設用地同等同權入市,對于宅基地以及集體公益設施用地的原有規定并未作出任何改變。出于維護經濟秩序穩定和農村集體產權制度等諸多因素,國家對于限制城市居民購買農村住房的態度依然堅決。2020年5月14日,自然資源部《關于加快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確權登記工作的通知》,其中第三部分明確指出,“對亂占耕地建房、違反生態保護紅線管控要求建房、城鎮居民非法購買宅基地、小產權房等,不得辦理登記,不得通過登記將違法用地合法化。”與規劃存在嚴重沖突且不可調和的房屋,均應當予以拆除[6]。通知中要求小產權房不得辦理登記,體現出這一限制精神。
3.3“小產權房”問題的經濟法價值分析
首先,從公平的角度出發,遏制“小產權房”的發展,是經濟法公平的一種體現。經濟法的核心內容是要以社會整體經濟利益為體現,也就是說要以大多數人的意志和利益為重,最大限度地遵循公平正義和市場經濟發展。而小產權房在建造過程中,沒有按時繳納相關稅費,致使其投資成本較少,能夠壓低價格,獲取收益。但這種行為和做法,侵犯了其他市場主體的合法權益,這種成本不同導致的交易,在經濟法中違反了公平價值的存在意義。此外,對于擁有土地的農民而言,失去土地所換回的金錢,存在一定的風險性,而農用土地的占用,可能損害社會經濟的整體利益,這也是違背經濟法價值體現的一大原因。其次,效率在社會經濟發展中,代表著利益。而在整體和個體利益前面,整體利益高于個體,為此,要實現社會總體效率的提高,同樣也需要遏制“小產權房”的發展。效率是經濟法根本價值之一,它也是推動社會經濟進步的動力。在社會發展過程中,市場時常存在失靈的現象,從而需要政府進行干預[7]。經濟法作為干預經濟之法恰好可以對市場之非效率行為進行矯正。小產權房同經濟法中的效率價值之間的聯系千絲萬縷。效率作為經濟法的重要價值,關系市場經濟中個體的利益,法律作為個人追求效益和效率行為的規則是各種利益博弈衡量的體現,經濟法作為獨立的部門法,就是要協調好政府、社會和個人之間的利益。而小產權房的開發者為了私人利益的最大化,違反國家規定,破壞了法律所保護的經濟效率行為,阻礙了社會整體效率的提高和公共利益的實現。
4市場經濟條件下的經濟法價值取向思考
4.1絕對公平同相對公平
在經濟學的公平角度上看,絕對公平實際上是一種理想情形下的社會發展形態,是市場經濟發展下,個人及企業在生存發展的意識形態下對公平性渴望的一種體現。正如馬克思和恩格斯對公平的定義,公平具有一定的階級性和相對性。即便在市場經濟下,公平也需要在特定的行業領域中展現價值。舉例來說,國有企業發展規模和私營企業發展規模大相徑庭,只有在各自體制中獲取公平,而一旦以絕對公平來考量,無疑顯得很不合理。由此,筆者認為,所謂的相對公平在經濟市場條件下才能真正保障效率,絕對公平涉及的領域由于過于廣泛反而容易造成不公平的競爭和危機。所以,公平是絕對公平的認知是片面的,純粹將公平作為經濟法的根本價值取向是不夠嚴謹科學的。
4.2公平和效率是經濟法的根本價值取向
從法律屬性上來看,文章認為經濟法的根本價值取向應是相對公平同全方面效率的有機統一。我國是社會主義國家,經濟法的根本價值需要符合社會主義的本質屬性,從而達到實現社會共同富裕的目的。因此,社會主義社會的本質特征包括公平與效率,應當與經濟法的根本價值取向有機統一。從公平和效率的聯系上來看,公平和效率都應是我國經濟法的根本價值取向。筆者認為需要從以下幾個角度來衡量。第一,公平和效率兩者缺一不可,只存在一個因素對于我國市場經濟發展毫無意義。第二,公平和效率具有對立統一的基本特點。公平與效率既有相互矛盾相互排斥的一面,又有相互統一、相互依存的一面[8]。盡管兩者之間具有一定的對立性,然而它們并不是無法調和的,為此,要找到效率和公平之間的內在聯系,從而在對立中尋找聯系,促進市場經濟的發展。第三,從法律的角度出發,公平作為法的基本價值,經濟法作為法律體系的一部分,必須遵循這一原則。同時,法律強調效率的作用,把效率擺在重要的位置,對于效率的重視能夠最大限度地促進經濟的飛速發展。公平有助于效率的提高,效率的提高可以進一步促進公平。此外,鑒于當前社會發展所存在的各種亟待解決的社會經濟問題,使得經濟法在市場經濟發展中占據不可動搖的地位,奠定公平和效率是我國經濟法根本價值取向。
5結語
小產權房是法律問題和社會問題的結合體,新《土地管理法》的出臺并非完全打開了“小產權房”的市場,國家對集體建設用地上開發的商品房仍采取限制態度。隨著小產權房相關問題越來越多地進入人們的視野,為了保護權利人的相關利益,我們應該合理對待小產權房。在解決社會糾紛的過程中,不應教條主義,而應尋求創新渠道,引入新的靈活執行機制,要兼顧公平和效率。
作者:雷蕾 單位:湖南師范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