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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已有《經濟法》內容體系存在著課程目標錯位、課程內容的選擇與確定糾纏不清、課程內容體系雜亂無章與無法體現經濟規律等缺陷。因此,在《經濟法》精品資源共享課建設的過程中,首先,需要確立以應用能力培養為核心的課程目標,體現通識教育的客觀要求。其次,在此目標下,《經濟法》內容體系應該以民商法為基礎,其內容選擇要以“實用夠用”為導向。最后,要以經濟規律重新構造《經濟法》的邏輯“龍骨”,讓鼓勵創造財富和自主創業的職業導向成為課程教學的主線。
關鍵詞
經濟法;民商法;經濟規律;課程目標;內容體系
基金項目:
本文是2014年廣東省本科高校教學質量與教學改革工程建設項目——《經濟法》精品資源共享課的階段性研究成果,主持人——李煉,項目文號——粵教高函(2014)97號。
非法學專業的法學課程是法學教育的內容之一,而相應的《經濟法》課程則在非法學專業的法學課程中占有更重要的地位。加強對非法學專業《經濟法》課程(以下簡稱《經濟法》,以此區別作為部門法的經濟法。相應的法學專業《經濟法》則稱《經濟法學》)的教學研究,不僅對非法學專業應用型人才的職業素養培養具有意義,也對法學專業應用型人才的職業素養培養具有借鑒價值。在中共十八屆三中全會已經明確了我們的經濟改革方向——讓市場而不是政府在經濟領域中起決定性作用——的新形勢下,有必要對《經濟法》內容體系進行重新定位和審視。
一、《經濟法》內容體系的基本認識
(一)《經濟法》課程目標錯位
課程目標是指通過課程教學所要實現的具體目標,主要分為認知類、技能類、情感類和應用類等四個層次。課程目標決定著課程的教學內容、知識體系、組織安排及教學方法。然而,受法學專業部門法意義上的經濟法的影響,許多高校長期以來混淆了《經濟法》與《經濟法學》課程目標的區別,把《經濟法》開設成了《經濟法學》。《經濟法學》的課程目標,是以法律職業能力培養為核心,注重培養和提高法學專業學生的經濟法治意識與對經濟法律信仰,使之具有經濟法律思維能力、操作經濟法律的能力和擬定經濟法律規范性文件的能力①。而《經濟法》的課程目標,則在于學法、懂法、用法,而非研究法;“學以致用”是其課程教學的核心目標,即掌握直接應用型知識,具有第一線實踐能力②。顯然,與《經濟法學》的“職業能力”培養要求相比,《經濟法》在認知、技能、情感和應用等四個層次上的要求,都應該降低。正是課程目標的錯位,導致了《經濟法》內容與教學的嚴重“法學化”。
(二)課程內容的選擇與確定糾纏不清
早期的《經濟法學》和《經濟法》都是建立在“大經濟法”(又稱廣義經濟法)概念基礎上的,把許多民商法的內容納入了其中。但隨著1986年《民法通則》的頒布,這種廣義經濟法的觀點失去了立法基礎。1993年我國《憲法》宣布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廣義經濟法概念更進一步失去了相應的經濟學依據。從此,《經濟法學》進入了狹義經濟法時代,即只以縱向經濟關系為調整對象,以宏觀調控法和市場管制法為核心,民商法不再被包括在其中,即與作為部門法的經濟法相一致。但《經濟法》則仍停留在廣義經濟法階段,盡管具體內容也在與時俱進。于是,《經濟法》在內容的選擇與安排上,就深深地打上了經濟法性質與定義之爭的烙印。需要注意的是,法學界對經濟法性質與定義之爭,是以狹義上的經濟法概念為基礎的。但《經濟法》卻從來都是與經濟有關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即采用的是廣義經濟法概念③。誠如有的學者所說:“民法也可以說是經濟法,而且我認為是最基本的經濟法。④”這樣,《經濟法》在內容體系上就不可避免地存在著理論與邏輯上的不自洽性。
(三)課程內容體系雜亂無章,無法體現經濟規律
雖然在廣義經濟法概念下,根據其內容是否包括政府干預市場經濟的法律,《經濟法》還可細分為兩種模式:一種是即包括民商法的內容也包括政府干預市場的內容;另一種則是以民商法為基礎而不涉及政府宏觀調控和監管市場的內容。但后者并不占主導地位。縱觀已有的《經濟法》的教材,各章前后順序排列都比較隨意,不僅單元模塊的劃分缺少學科依據,而且單元模塊內外之間的邏輯聯系也不強。對法學專業而言,《經濟法學》與經濟學之間的聯系是非常緊密的。《經濟法學》在更大程度上依賴于宏觀經濟學,經濟學在《經濟法學》中居于本原地位。因此,《經濟法學》也獲得了“法律對經濟關系的翻譯”之評價,以致法學界將二者關系形象地概括為“三分法律、七分經濟”⑤。但是,在《經濟法》中很少有教材按照市場經濟規律為主線,對其教學內容進行選擇和編排。這與《經濟法學》的所具有的經濟規律性形成了鮮明對照。
二、《經濟法》課程目標與內容體系的重新定位
(一)課程目標要以應用能力培養為核心
在大眾化高等教育的時代,高校本科教學的最主要任務,就是要培養高素質的應用型人才。而應用型人才培養的核心在于專業技能和實用能力。《經濟法》課程目標的確立,應尊重學生的本專業基礎,提高學生對法律知識學習的興趣,以培養學生的法律思維能力、應用能力為導向⑥,從而構成對其本專業能力的必要支撐或補充。對一個本科專業的課程體系與課程設置而言,寬視野、厚基礎、重能力的目標是必要而恰當的。但就其中的一門課程而言,要完整地體現這一目標是不可能的,也是不必要的。就《經濟法》而言,所謂的寬視野,只能是非法學專業而不能是法學專業的“寬”;相應的厚基礎與重能力也只能是指本專業而非法學專業的“厚”基礎和“重”能力。顯然,《經濟法》課程目標的設計應與非法學專業的人才培養目標的相適應,即應以其職業能力培養為目標,以“實用夠用”為導向,注重法學思維模式的培養和法律精神的熏陶。
(二)課程內容體系應以民商法為基礎
對非法學專業而言,《經濟法》是一門專業基礎課。而《經濟法》的開設,就其初衷來說,是希望學生了解一些諸如合同法等與市場經濟運行密切相關的法律知識。但這些恰恰不是部門法意義上經濟法的內容,而是民商法的內容。與其說它是經濟法,不如說它是有關市場經濟或創造財富的法更為恰當。而從非法學專業的角度考慮,民商法的內容不僅構成了其專業素質的基礎,也與其在專業中課程體系中性質與定位完全符合。對于非法學專業的學生而言,《經濟法》中的宏觀調控法與市場監管法的內容,則顯然屬于“奢侈品”的范疇。事實上,20世紀80年代《經濟法》主要內容,主要就是法律的一般知識與經濟合同法,并不包括宏觀調控法和市場監管法。現在,隨著市場在經濟領域作用的提升,在客觀上也為《經濟法》的內容體系調整提供了新的機遇,從而有可能改變已有《經濟法》在內容體系上存在的理論與邏輯上的不自洽性。
(三)要以“實用夠用”為導向構建內容體系
在法學專業與非法學專業說語境下的“實用夠用”內含是很不相同的。為了克服現有《經濟法》中存在的“法學化”傾向,我們需要對《經濟法》的“實用夠用”的標準重新界定。“實用”是指在課程內容的選擇上,應優先選擇對職業能力形成所不可或缺的單行法律內容,打破法學界各家各派對法學體系與內容上的理論劃分。在具體內容的選擇上,就要以民商法為基礎,輔之以體現學校辦學定位與特色的法律內容(如金融法,但要側重于其中的民商法屬性,淡化其中的調控與監管屬性),并刪除一些非實用性的部門法意義上的經濟法體系內容,比如經濟法律關系、經濟法責任、產業政策法、國有資產管理法等。“夠用”是指課程內容要與其在專業人才培養目標中的地位相適應,注意平衡好各知識模塊在課程中的學時或比例關系。在有限的課時內,只能設置與之相匹配的知識模塊。況且,社會發展的不斷變化,使得在大學階段一次性所獲得的知識不足以夠用終身,短短一學期的《經濟法》學習更不足于使學生具備解決整個職業生涯中所有可能遇到的法律問題的知識與能力。因此,“夠用”是有時間節點的,應該是指在學生離開校園后的三到五年內,使之初步具備處理職業或創業相關法律問題的知識與能力,就為“夠用”。必須強調,讓非法學專業學生像法學專業畢業生一樣擁有獨立處理有關法律實務的知識與能力,這從來都是個“夢”而不切合實際。因此,《經濟法》只能讓學生具備基本的經濟法治理念,使之具備與法律專業人士進行交流的基本能力,法律細節和技術操作就交由法律人來完成好了。為此,《經濟法》各知識模塊的內容要以最低限度地滿足專業需求為限,不作過深解讀,簡單實用為宜,夠用有用為好。顯然,對“實用夠用”的定位,必需結合非法學專業學生法律基礎知識薄弱、專業所需內容寬泛、總學時有限、對各知識模塊的要求不能過高等特點。在實際教學中,要求突出基本原理和基本制度的介紹,點到為止,不要過分糾纏于細節規定,在“量”與“質”之間達成平衡。至于那些需要了解卻無法細講的具體規定,可通過師生交流或學習指導書來完成,也可以交由學生課下自主學習。90后大學生已經具備通過網絡獲取知識和學習的能力,對此我們不能視而不見。
(四)要體現通識教育的客觀要求
我們反對為了提高專業針對性,按不同專業選擇不同教材、設置不同教學大綱的做法。因為絕大部分文科專業所必需的核心內容都是基本相同的,所不同的是各專業對某些知識模塊的要求有所區別。需要強調的是,這種差異性在很大程度上都帶有人為主觀性,進而表現為本科教育認識定位的局限性。實際上,這些差別也不足以突破課程整體內容框架。這也恰是通識教育成為本科教育發展趨勢的一個客觀基礎。對此,以通識教育為導向,對課程內容體系進行重新劃分是必要的,并已經成為各高校課程設置改革和探討的現實要求。這就需要在具體確定不同專業共同知識內核的基礎上,嘗試重點模塊式教學。就《經濟法》而言,首先需要為全體學生設計必須學習的基礎知識和共同知識,從而提煉出教學重點模塊。至于如何滿足各專業對經濟法各單行法律的不同需求,完全可以交由任課老師在此模塊下有選擇地進行特色或個性化教學。要在《經濟法》內容體系的構建上,為在教學中充分體現和發揮教學自治原則留有一席之地。需要補充說明的是,通識教育不僅有利于實現或符合以就業為導向的高等教育管理要求,也有利于鼓勵自主創業的新“就業”觀念的實踐。對于后者,《經濟法》的內容體系也必須予以充分關注。因為民商法在本質上具有鼓勵通過市場競爭自由創造財富的立法導向,從而構成了自主創業實踐的法律基礎。
(五)要以鼓勵創造財富和自主創業為主線
市場經濟是創造財富的有效運行機制,《經濟法》內容體系的重整,要揭示市場經濟運行規律,要在各單元模塊之間明確其邏輯關系。《經濟法》由傳統法學學科衍生而來,與其它部門法一樣,其以權利義務作為觀察、思考、解決經濟問題的基本線索,用“法律的眼睛”看市場,用“法言法語”闡釋市場規律,《經濟法》的基本范疇無不充斥著傳統法學的理論框架、內容和術語。但《經濟法》從來都是一門以市場規律為研究對象的交叉學科,其發展從管理學、經濟學等學科中汲取了有益的營養并藉此獲得了正當性基礎,經濟規律或企業成長規律本身就構成了經濟法的邏輯“龍骨”。在新形勢下,我國的經濟增長已不能再依靠“強”刺激。總理已經就未來政府與市場的關系畫出了清晰的“路線圖”:政府要按照“法無授權不可為”、“法無禁止皆可為”、“法定職責必須為”的原則制定三張清單,即“權力清單”,講清政府應該干什么;“負面清單”,指明企業不能做什么;“責任清單”,政府要起到維護市場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這“三張清單”具體地說明了政府和企業、民眾各自應該擔任的角色,也體現了我國對宏觀經濟調控的一種創新思路⑦。由此標志著中國財富配置將發生歷史性大逆轉⑧,一個草根創業大眾創新的浪潮正在九州大地涌動,也為《經濟法》內容體系邏輯主線的構建提供了指導和借鑒。以市場起決定性作用的新改革為契機,明確鼓勵大眾創業、草根創業和積極創造財富為主線,可以揭示各知識單元模塊內外之間的邏輯關系。因此,《經濟法》不能單獨以傳授法律知識為唯一目標,教師應充分了解所授專業的基本內容,以法學學科的視角結合專業學科的需要傳授法律知識,解讀市場經濟活動特別是創業與創造財富過程中出現的法律行為和現象、法律特征和法律規范,圍繞職業行為包括創業與創新行為講授《經濟法》的內容。在相應內容體系建構上,應當以經濟管理思維理順各知識單元模塊內外之間的邏輯關系,使經濟法不再是非法學專業學生的異質學科,由此幫助學生獲得知識、思維同源的同質學科體驗。
三、《經濟法》內容體系的階段性實踐
基于我校財經金融類的專業特點和學生實際需求,我們把《經濟法》所指的經濟法,定義為是市場經濟條件下調整有關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課程目標為,通過對經濟法理論的學習及其實際應用的培訓,使學生了解與市場經濟有關的法律知識,掌握與其從事職業具有密切聯系的經濟法律的基本內容,使之初步具備運用所學知識觀察、分析有關經濟法律問題的能力、素質和經濟法治意識,能與法律專業人士進行有效的溝通,為今后從業避免相關法律風險打下堅實的基礎。課程整體教學要求為,正確認識《經濟法》課程的性質和任務,力求對課程的體系、結構及具體內容有一個總體把握;牢固掌握《經濟法》課程所涉及的重要法學和經濟學概念,從法學和經濟學兩個層面把握經濟法的具體規定及內涵;學會理論聯系實際和依法而為的思維與方法,提高案例分析和防范經濟風險的能力與自覺性。與此課程目標和教學要求相適應,在我們的《經濟法》階段性實踐中,其內容體系包括五部分:
(一)第一單元:經濟法基礎知識
本單元只有一章,即第一章經濟法基礎知識,為課程學習的入門章節。內容主要包括經濟法概述、基本的民商事法律制度等,其中經濟法的基本原則、、訴訟時效是其重點,學習關鍵在于理解經濟法與市場經濟的關系和掌握若干民商事基本法律制度,這些內容是與市場經濟有關的重要的法律基礎知識。
(二)第二單元:市場經濟主體法律制度
本單元共二章,即第二章非公司企業法律制度與第三章公司企業法律制度。要求在初步了解我國企業基本形態的基礎上,重點掌握有限責任、無限責任、連帶責任等基本概念。本單元強調要從無限責任到有限責任、從資本實繳制到折衷制再到認繳制、從公司登記的審批制到核準制再到進一步簡化程序的過程中所發生的法律變化,引導學生充分認識和理解公司在市場經濟中的重要性與依法經營的關系,牢固樹立財富創造與經濟自由相統一的現代公司制度理念。其教學主線是:鼓勵和保護財富創造及其財富創造者積極性。
(三)第三單元:市場經濟基本法律制度
本單元共三章,包括第四章物權法律制度、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和第六章知識產權法律制度,是本課程的重點。物權法律制度要以物權法定原則為核心,培養學生的財富和產權保護意識。合同法律制度要以契約自由或當事人意思自治為原則為骨干,培養學生重合同、守信用的契約精神。知識產權法律制度要以激勵市場主體通過自由創新的方式創造財富為導向,使學生明白知識產權法律制度是一項鼓勵天才通過智力投資創造財富的集經濟、管理和法律于一體的綜合制度,是尊重知識與尊重人才口號的法律化和制度化。市場經濟的本質是自由經濟,自由的前提是產權明確與產權保護。而產權的自由流通與交換,則是市場經濟條件下相關主體創造財富與財富積累的基本途徑。因此,產權確認、保護、流通與激勵是第三單元市場經濟基本法律制度內容的教學主線。其中,產權保護、流通與激勵是本單元內容的基本精神。
(四)第四單元:金融法律制度
本單元共三章,包括第七至九章的銀行法律制度、證券法律制度和保險法律制度,既與我院辦學的行業定位密切相關,也突顯了本課程的特色。其中,商業銀行的“三性原則”、證券法的“三公三反”原則和保險法的“最大誠信原則”是教學的基本要點。第四單元金融法律制度與前三個單元的關系是,在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財富的創造離不開金融支持和金融法治建設。本單元中各章的邏輯關系是,任何企業的成長壯大都需要銀行提供相應的貸款與服務;但為了分散銀行風險,科技創新型和大型公司的資金需求,則應更多地通過證券市場籌集;而企業經營過程中將不可避免地面臨許多風險,借助保險制度進行規避或為之保駕護航就是必然的選擇。為此,本單元的教學應注意引導學生正確認識實體經濟與以金融為核心的非實體經濟的關系,從法律上準確把握和理解金融業的規律與特點,實現兩者的相互促進與共同發展。
(五)第五單元:勞動與社會保障法律制度
本單元只有一章,要求重點了解勞動合同的履行、變更、終止和解除,勞動糾紛的解決機制等實際需要且常用的內容。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第五單元勞動與社會保障法律制度的內容與維護經濟自由和保護、鼓勵創造財富的法律制度并行不悖,而且其作為維護人權、體現人本關懷和實現勞資兩利的一項基本法律制度,在現代法治國家更被稱為第二憲法。因此,本單元強調,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乃自由或經濟自由的應有之義,是市場經濟法律制度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內容。市場經濟是鼓勵財富創造的經濟。作為以市場經濟為基本研究對象的經濟法,其核心功能在于通過產權制度鼓勵財富創造行為和維護自由競爭的環境,產權的確認、保護、流轉和對競爭自由的呵護是經濟法價值得以實現的內在驅動,以其為邏輯主軸自然也就成為重構《經濟法》內容體系的不二選擇,課程第一、二、三和四單元之間的邏輯關系正是根植于此。而第五單元與前四個單元的關系是,創造財富是有底線的,即必須建立在人類文明和基本人權的基礎上。其中,經濟法基礎知識、公司法、物權法、合同法和知識產權法是本課程的教學重點。
四、結語
我們對《經濟法》內容體系的探索與實踐也只是剛剛開始。其內容體系是否較為科學和可行,是否有效解決了原有《經濟法》課程目標與內容體系上的不足,不僅需要在理論上進一步深入研討,更需要時間和不斷實踐。但在新晉本科院校應用教育風涌云起的時代背景下,如何進一步提升應用型本科院校畢業生的應用能力和職業素養?如何在基礎課程教學中貫徹應用精神?……新時期、新任務、新挑戰,《經濟法》還在路上——朝著中國改革必須直面私法缺失和薄弱的方向⑨!
作者:陳葉茂 李煉 單位:廣東金融學院法律系
注釋:
①譚正航.法律職業能力培養:法學本科經濟法課程教學改革基本定位.經濟與社會發展.2009(8).
②鞏麗霞.應用型本科高校經濟法教學改革探討.黑龍江教育(高教研究與評估).2009(10).
③《經濟法》中講民法內容的典型代表教材為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編.經濟法.中國財經出版社(每年更新)。較早的此類教材有:黃中明主編.經濟法概論.西南財大出版社.1994;呂開然,等.經濟法基礎教程.中央民族大學出版社.1994.
④高程德.經濟法.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
⑤李文琪.多重思維培養目標下的經濟法學課程教學.新課程研究.2013(2).
⑥韓雪琴.職業能力培養框架下經濟法教學材料體系的創制.遼寧高職學報.2012(4).
⑦周俊生.中國經濟調控新思路.?望中國.2014-10-16.
⑧劉曉博.中國財富配置將歷史性大逆轉.
⑨許成剛.中國改革必須直面私法缺失和薄弱問題.鳳凰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