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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從誕生時開始,經濟法就蘊含著社會責任本位的內涵,以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為己任。經濟法的本質是國家以社會的整體、長遠利益為出發點,采取經濟、法律手段,實現對社會經濟關系的調控,不斷促進社會經濟的穩定發展。
[關鍵詞]
經濟法;社會責任;民法
現階段,我國社會逐漸向和諧、法治、穩定的方向發展,但社會矛盾方面依然存在階段性突發、群發以及高發的問題,社會矛盾種類繁多、形式各樣,需要不斷強化社會管理水平。經濟法的社會責任本位原則應該作為現階段社會管理的基礎指導理念,促進社會管理水平的進一步提升。同時,社會責任本位原則要貫穿于整個經濟法理論體系中,作為經濟法學科的定位思想及價值取向。經濟法的社會責任本位原則能夠從根本上體現出經濟法的特有作用和規律,還能進一步體現經濟法的自身原則。經濟法作為社會責任的本位法律之一,其最高準則要符合社會責任原則的要求。不管國家、企業還是個人要求要對社會負一定的責任。不同的個體在履行自身責任的基礎上,協調并處理好個體之間的社會關系。社會責任本位原則是經濟法的出發點及最終歸宿。
一、社會責任原則的法理基礎以及價值取向
社會責任又稱企業的社會責任,指的是一個企業應當按照對社會發展有益的模式進行自身的管理及經營活動,在實現企業自身利益的過程中,同時顧及企業員工、產品使用者以及企業所在地等相關者的利益,企業的社會責任把企業自身的運營目的由純粹的營利目的轉化為多元化目標。社會責任理論最早在20世紀初被提出,現階段,不同的企業關于社會責任的具體內容以及理念有所區別,不過在社會責任多元化目標方面的理念近乎達成一致認識。同時,隨著世界范圍內企業踐行社會責任措施的實施,很多國家和地區先后對本國的公司法進行修訂,加入了企業承擔社會責任的相關規定。社會責任理念也向不同的領域逐漸擴張,已然變為了決策者依據的重要理論。我國的經濟法自誕生開始,就把社會責任設定成為學科的基本定位,經濟法注重社會的整體、長期發展,同時兼顧國家、組織與企業以及個人利益。經濟法的社會責任理念已經超越了企業社會責任的范疇,其提倡以客觀經濟規律為依據,通過多方協調的方法實現對宏觀經濟的調控,同時注重對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社會關系的調整,使經濟與社會能夠快速、健康、穩定地發展。經濟法的社會責任原則源于經濟法自身的固有社會屬性。在市場經濟的生產環境中,以私人勞動為代表的社會性質引起了生產社會化和生產資料私有之間的矛盾。為了更好地調節不同個體之間的矛盾,避免社會經濟出現混亂,經濟法便應運而生,這也就是經濟法誕生的根本原因。經濟法誕生的根本原因也決定了經濟法社會責任本位的自身屬性,所以,經濟法的出發點就是社會責任原則的相關內容。經濟法的作用在于能夠不斷調整并規范社會經濟關系,保障社會、經濟的全面、長期、和諧發展。經濟法所擁有的功能也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社會責任是經濟法功能實現的根本,如果將社會責任剝離出來,經濟法的功能就變成了空談。經濟法和社會責任之間的融合可謂渾然一體。經濟法將社會經濟作為自身作用對象,采取綜合調控的方式,目的是實現經濟和社會的和諧、快速發展。社會責任則對經濟法進行了豐富,經濟法反過來又拓寬了社會責任的內容。經濟法堅持的社會責任原則讓兩者都得到了質的發展。經濟法的社會責任原則本質上屬于靜態的理論范疇,不會因為社會責任的具體內容的改變而改變。不管社會責任的相關內容如何轉變,經濟法都始終將社會責任原則定位于經濟法的范疇。
二、經濟法要解決的社會問題
不管是哪一種類型的法律均是以解決社會中特定的問題而制定的,也是因為這樣才使得法律更加地具有目的性以及任務性。所以,不同法律類別之所以有差異最本質的區別是體現在它們所解決的問題有所差異,從而導致了不同法律類別之間的目標以及任務有所區別。在社會的不斷發展前進過程中,會產生這樣那樣的社會問題,而社會經濟問題是眾多問題中較為普遍的問題。所以,我們有必要弄清楚經濟法要解決哪些問題。在分析經濟法所解決問題的過程中,就必須依據經濟法最初的起源以及整個演變過程來進行分析。經濟法起源的具體時間至今仍無定論,不過學術界很多學者都將經濟法的誕生時間定義在19世紀末期。在隨后的幾十年間開始逐漸興盛,直到今天經濟法從誕生開始已經經過了一百多年的發展與演變。在19世紀的末期,經濟生產的方式逐漸向社會化的方向發展。在經歷了第三次的技術革命之后,生產向著社會化又邁進了一大步,并且導致社會活動中的分工逐漸細化,使得社會上人們的關聯性以及依賴性越來越大,每個社會成員對于社會的發展有了更大的直接關系。而經濟法也正是在這樣的社會環境下開始出現的。社會作為一個非常龐大的系統,每個社會成員之間、社會成員和社會系統之間所存在相互依賴性就在根本上導致了,每個社會成員的發展、個體所擁有的成就、個人利益等,和每個社會成員的自身內在條件以及個人付出存在很大的關系,同時也在很大程度上受到個人周圍的社會經濟狀況影響。同時,國家作為社會系統重要的組成部分,自身的經濟也是一個有機的整體,制定相關的法律制度來維護和保持國家社會的經濟系統能夠長期、穩固以及高速的前進,能夠在很大程度上提升每個社會成員的生存以及發展的價值性,同時還能有效地提升每個社會成員的自身利益以及福祉。經濟法所產生的背景以及思想就是如此,所以,經濟法所要解決處理的問題是國家社會經濟這一個整體怎樣能夠長期、穩固、高速發展的問題,并不是解決社會中的個體怎樣在經濟活動里面得到效益的問題。也就是說,經濟法所要解決的問題就是一個國家社會經濟整體發展的問題,也是國家的社會責任之法。
三、社會整體經濟利益要求經濟法遵循社會責任原則
所謂社會整體經濟效益在狹義上指的是社會利益,是人們在共同的物質生產活動這一前提下產生一定社會關系的人們所形成的有機整體的利益。市場經濟體系本身推崇個人本位思想以及自由競爭意識,因此,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變化會使社會上個體意識出現迅猛發展,并最終導致個體主義思想的發展。所以,在市民社會中,最為根本的法律是民法,民法蘊含著很強的自治精神。民法能夠很好地調節市民社會中各種社會關系,同時保護市民不被政治、國家所侵擾。在市民社會體系中,個人能夠享有非常廣泛的自由,國家可以采取相應的手段保護市民的自由,但不會對市民的自由權利進行侵犯,只是在一定程度限制市民的自由。不過時代的發展并不能完全被我們所預料,之前被看成天衣無縫的民法秩序往往容易被時展所打破。隨著科技進步所形成的社會化大生產的到來,民法所維持的個人本位與自由競爭的社會秩序出現了矛盾。在個人本位思想的主導下,市場主體就會對自身的利益產生過度追求,在追求自身利益的同時無視社會利益,給公共利益帶來嚴重損害,進而形成了經濟學中負外部現象的發生。與此同時,自由競爭在無限度發展過程中會形成一定的壟斷,壟斷的產生又會對自由競爭產生很大的抑制作用,給社會帶來嚴重危機。所以,處于不同時代就會有不盡相同的利益追求,也就勢必會形成法律的差異,以適應不同時期特有的作用對象。所以,社會整體經濟利益是經濟法的立法根本,揭示了經濟法最深層次的內涵。經濟法是我國的社會責任本位法,同時也是我國職能部門為了實現自身的經濟職能而規劃、指引、調控以及監管社會經濟的一種手段,通過經濟法實現對市場主體行為的不斷規范,很大程度上遏制了個人欲望的惡意擴散,避免侵害社會經濟正常秩序行為的發生。
四、經濟法體現了維護社會整體利益的良性干預
經濟法所涉及到的干預,指的是通過限制、保護私權利,使社會整體利益得到保障。民法的主要作用在于確權,能夠起到保護交易、提高效率的作用,同時確保公平與安全。不過民法中的公平、安全以及效率和經濟法中的有所差異。民法在保護公平方面的作用,指的是自由的私法精神突破封建精神以及自然經濟,以達到完全性的平等。不過,在社會經濟不斷發展與進步的時期,法律社會化趨勢越來越明顯,及時對民法進行調整,逐步體現出法律的社會化性質。然而經濟法則將社會本位作為自身的理論定位,以維護社會整體利益為立法目的,從經濟法誕生以來,就把實質性的公平看成經濟法所達到的目的。民法在保障安全方面能夠提供內部安全以及個體安全,而經濟法則能夠提供范圍更加廣的外部安全以及宏觀安全。民法能夠很好地保障交易的動態安全性,不過其核心理論依然是利己主義思想,所以,不能有效地控制負外部性行為以及市場衍生出來的反市場問題。經濟法通過宏觀經濟調控,解決市場經濟中整合機制失衡的問題,限制市場投機行為的過度增加,避免國家的經濟功能出現紊亂,從而達到市場、國家以及社會的和諧發展。經濟法通過對維護社會整體利益的公權力對市場領域的私權利的良性干預作用,能夠降低交易成本、完善經濟制度。從經濟學視角來看,在減少市場交易成本的過程中,民法的負外部性表現出其脆弱的一面,相對來說,經濟法具備較強的負外部性。民法的這種弱的負外部性,決定了其可以通過私法規范本身而達到主體成本的內部化。而經濟法因其具有強的負外部性特征,需要通過公權的介入來實現主體成本的內部化。因此,采用維護社會整體利益的公權力對市場領域的私權利進行良性的干預是經濟法具備的基本特征。這是由于采用民事補償的手段僅僅能夠讓特定的主體實現負外部性的內部化,而不能使全部的主體負外部性實現內部化,只有通過公權力的介入加以調控才能夠真正實現。
五、經濟法是經濟領域的法律社會化
經濟法具備社會屬性也具備經濟屬性,其目的是協調經濟秩序的正常運行。經濟法在社會法中占據著重要地位,其包含著社會法的基本屬性。同時,經濟法又具有自身獨特的性質,既不能歸屬到傳統的公法范疇,也不能歸屬到傳統的私法范疇,其具備公法特征的同時也具備私法特征,并且已經成為社會法的重要組成部分。經濟法是社會責任原則本位法律,社會的整體利益賦予了經濟法以“社會優位、個體基礎”的辯證統一本質,也就是說經濟法不僅使得個體的利益得到保護,也會在此基礎上不斷促進社會利益,最終的目的是為了維護大多數人的利益,為了去實現更大的社會、經濟自由,達到社會利益與個體利益的統一。
六、結語
經濟法是以維護社會整體利益為出發點,國家在依據社會經濟運行規律、符合市場自發機制的前提下,采取公權力對市場經濟進行宏觀調控,消除或避免社會經濟發展中可能出現的阻礙,指引社會經濟依據期望的方向發展,以實現社會經濟的正常、良性、高效運行,實現協調經濟健康發展的目的。所以,經濟法是真正意義上的社會責任本位法。
作者:張為娜 單位:浙江長征職業技術學院
【參考文獻】
[1]羅文苑.論經濟法責任的獨立性[D].華南理工大學,2013.
[2]楊三正.經濟法基本原則的提煉[J].西北師大學報(社會科學版),2012(02).
[3]王玉國.經濟法視角下的企業社會責任[D].華東政法大學,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