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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極大的促進了我國立法、執法進程。
法律部門的劃分,是對不同法律界限的明確規定。在這種劃分的基礎上,立法部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具體實施立法權限,有目標有重點的完成立法。比如,在舉國關注的“三農”問題立法方面,農業法,土地承包法,農業稅收條例等的立法和修改被放在重法律體系點。
2.有效避免重疊立法。
法律部門的劃分明確了立法界限,有效避免重疊立法,降低了立法部門的工作壓力,同時避免了法律沖突。我國擁有立法權限的部門多,明確法律部門的界限意義重大。
3.明確法律界限對于法律的研究也有重要意義。
七個法律部門的劃分既明確了界限,又給出了相對寬松的范圍劃分。這不僅對立法、執法具有重要意義,同樣對于法律的學習和研究意義重大。例如,新《稅收征管法》中就涉及到行政法學,民商法學,社會法學,刑法等內容,明確各法的界限對《稅收征管法》的研究意義重大。
二、經濟法在我國法律體系中的重要地位
經濟法在我國法律體系中作為一個獨立的部門早已被法學界認可。從1980年開始,法學界經過幾次討論基本確定了經濟法作為獨立法律部門的理論依據。1986年以后,經濟法逐漸與民法劃清了界限,這有賴于新的《民法通則》的頒布與實施。1994年以后,經濟法與行政法也逐漸被區別開來。從此,經濟法已經基本被確定為獨立的法律分支,然而,要想作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存在,經濟法還必須要得到立法機構的認可。事實上,從我國正式確定改革開放基本路線,決定以經濟發展為中心之后,國家立法機關一直以來都致力于經濟法的獨立性探討。加快經濟法建設與完善,明確經濟法與其他法律之間的界限這一目標被不斷的確認。經濟法也在規范社會經濟活動的過程中,逐漸與現實的經濟環境相適應,最終在九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的立法工作會中被確定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在筆者看來,經濟法在我國法律體系占有重要地位是大勢所趨,有著歷史必然性。
1.經濟法地位的確立是經濟法理論研究的碩果。
經濟法作為一個獨立法律部門是歷史發展的必然產物,是經濟法理論發展的必然趨勢。早在20世紀80年代,我國確立經濟建設為中心之后,經濟法就始終在我國的經濟建設中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經濟法理論的研究功不可沒。在經濟法理論發展的過程中,先后依據國情和市場運作實際,確定了我國經濟法的調整對象,調整原則和方法,調整目標等。而以上三點的確定正是一種法律可以作為獨立法律部門的基本標準。有了足夠的經濟法理論作為支撐,又有我國龐大的經濟體系作為實施的對象,經濟法作為一個獨立的部門存在就實至名歸了。
2.經濟法地位的全面確立是經濟建設實踐的勝利。
據相關調查數據顯示2000到2005年,全國執法機關處理的各類案件中,經濟類案件占20.8%。在教育方面,各大學法律學院中基本都開設了經濟法相關專業,在圖書館的法學類書籍庫存中,經濟法類書籍也超過了總數的七分之一,這充分說明了經濟法在我國法律體系中的重要地位。經濟法如此受關注的背后,是我國經濟建設實踐取得的巨大勝利。經濟法建設從無到有,從零星到整體反應的是我國經濟建設從無到有的過程。我國從建國之初經濟體制經歷由計劃經濟到有計劃的商品經濟再到是經濟的轉型,經濟法的發展軌跡正是循著這樣一條道路走過來的。
3.經濟法地位的全面確立是馬克思唯物辯證法的充分應用。
馬克思辯證唯物主義認為,在國家法律部門的劃分中,確立一項法律是否可以作為一個獨立法律部門的標準不是其權限的大小和擁護者的多少,而是是否具有獨立的社會關系。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建設最后堅持和應用了這一辯證法論證的結果。當然,辯證法的論證作用只是暫時的。隨著時代的發展,我國的經濟建設中會出現新的問題,經濟法也要與時俱進的發生改變。
三、經濟法未來面對的機遇與挑戰
經濟法在我國經過了長期的發展后已經相對完善,并在我國的市場經濟中發揮了重要的作用。然而,新時期新階段,面對加入WTO十二年后新的經濟形勢和我國經濟降速,經濟體制全面改革的基本情況,經濟法的發展有很大的機遇,同時也面臨著嚴峻的考驗。
1.新的經濟形勢對經濟法提出了新的要求。
隨著我國市場經濟體制的不斷深化,特別是進入21世紀的第二個十年以后,我國的經濟形勢出現了新的變化。隨著經濟降速和產業結構調整,新的經濟問題逐漸凸現出來。這要求經濟法在完善和修訂的過程中,要以我國當前的基本國情作為依據做出相應的調整。例如,我國的《三資企業法》中將原來規定“企業生產所需要的原材料應首先在中國購買,也可由合資企業自籌外匯在國際市場購買”一條修改為“企業可以根據市場實際和自身情況,自由選擇在國內或者國際市場購買生產所需的原材料”。這體現了我國經濟不斷開放過程中,經濟法做出的適應。在當前國家政策鼓勵擴大內需,刺激消費的環境下,經濟法的修訂應當緊貼這一實際做出改變。
2.新的經濟形勢要求經濟法全面提高。
經濟法的作用是直接規范、干預國家的經濟活動。在產業結構轉型的關鍵時期,經濟法規定滯后,不規范,甚至無規定的情況時候出現。現實經濟活動中有時會出現無法可依的情況。這就要求經濟法在內容上不斷填補空白,查漏補缺,有效提高經濟法的質量和水平。另外,在法律人才培養方面同樣要做出相應的調整。注重依靠實踐提高學生對經濟法的認識。
3.經濟體制完善需要經濟法的全面干預。
市場經濟體制的確立標志著我國的經濟建設有了大的方向。但是在細節上,仍然有許多環節需要做出調整。例如,國有企業在市場經濟中發揮的作用,政府對市場的干預程度等問題都要在經濟法中做出明確規定。因此,經濟法在未來至少要做好以下四個方面的工作。一是要對深化國企改革的相關法律做出更加明確的規定;二是在市場開放、價格開放等問題方面明確規定,進一步深化我國的市場經濟體制;三是規范政府宏觀調控體系,使宏觀調控手段即有效應對危機,又不過分干預市場;四是健全法律法規,對新型經濟犯罪在法律建設方面做出相應的規定。
4.西部開發戰略需要經濟法全面拓展。
隨著國家政策將經濟發展的重心向西部擴展,經濟發的改變和拓展也被提上日程。特別是區域經濟法的發展對于西部開發戰略的完成有著至關重要的作用。目前我國區域經濟法的制定經驗重點還是停留在東部地區,對于西部開發中遇到的問題和困難,仍然沒有足夠的認識。這給法律制定創造了很大的困難。這就要求立法部門加大對西部經濟發展的研究,爭取盡快完善用于西部開發的區域經濟法。
四、總結
經濟法做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其建立、發展和完善走過了一個漫長的過程。在這個過程中,經濟法逐漸確立了在整個法律體系中的作用。未來,隨著經濟形勢的不斷變化,經濟法仍將繼續展現其活力。面對機遇和挑戰,經濟法的修正和完善必須要跟上時代的步伐。
作者:賀琳 單位:吉林財經大學法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