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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國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經濟法對我國經濟平穩有序運行,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具有重要作用。明晰經濟法對社會公共利益維護的意義與方法,正確對待經濟法與社會利益的內核關系,有助于促進我國經濟法完善與發展,進一步維護公共利益。
關鍵詞:經濟法;社會公共利益;市場失靈;政府調控
在當代法制視角下,對公共利益的著墨是現代社會民主法治國家的重要舉措與普遍做法,對公共利益維護與其界限的探討也不一而足。立足國內,我國經濟法乃當前國情與時代結合的產物,以期調節經濟運行,維護社會公共利益。正視經濟法的內涵與作用以引導其正確的發展方向,從而進一步促進我國經濟社會進一步發展,于我們是至關重要的。
一、運用經濟法手段維護社會利益的必要性
(一)市場的自發性與盲目性
市場作為一雙看不見的手,是一種極富優勢的資源配置方式,通過良好的競爭使得市場資源配置達到pareto最優狀態。但于此同時,市場自身所固有一系列的特點,易指引經濟主體走向失控,進而引發一系列連鎖的負外部性影響。首先,市場以競爭機制為調節杠桿,在優勝劣汰,適者生存規則之下,市場主體往往利己至上,易導致盲目競爭以及不正當競爭,壟斷行為甚至是違法違規行為,對市場運行、社會利益以及環境生態造成嚴重損害;其次,市場主體在市場中的行動與措施具有一定的盲目性,直接導致無法科學合理地進行資源配置,極易導致資源的過度浪費和分配不平衡,對經濟的發展和運行造成不良影響。最后,市場的調節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在一些市場不能調控以及市場不易調控的領域,如公共服務產品領域,市場不能發揮效用,在一定程度上導致了滯后與缺位。
(二)市場失靈下的國家干預需求
市場失靈是指在市場運行過程中,諸多原因作用下導致市場機制無法進行高效的資源配置,依靠市場的自發調節已經無法達到解決一些既定的問題,此時就亟須借助政府的干預手段來對資源進行進一步的分配和調控,從而解決市場失靈下的各種問題,以達到市場與經濟的和諧與平衡。政府具備主動性的特征,而相較之,市場更具自發性,市場競爭是政府競爭是格蘭杰因果,市場失靈下借助政府的調控與干預,對社會整體利于具有重要作用,運用行政手段維護社會宏觀利益,是經濟法的重要內核之一。經濟法運用貨幣政策,稅收政策,財政政策等手段,對市場進行分配與調節,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遏制市場失靈所帶來的負外部性,提升公共服務總量與質量,進一步優化經濟結構等等。
二、經濟法對社會整體利益的維護方式
一方面,經濟法作為當代法律規范體系中的新生兒,運用合理的行政調節與監管,在國家經濟運行中具有重要作用。立足于社會整體效益與社會利益所進行的國家干預和宏觀調控,是經濟法保障社會利益的重要手段,也是經濟法區別于民法與其他法律的一大特點。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對市場中限制競爭的一系列行為進行控管,防止壟斷行為對市場競爭的排除與限制,致力于建立開放、有序、競爭的市場,以保護消費者與公共利益。另一方面,經濟法確認和規范了國家宏觀調控與監管調節市場的權力與職責。在政府與市場的關系中,衡平矛盾與銜接權能至關重要。需要明晰的是,經濟法的立法目的與根本是維護社會總體利益,促進經濟進一步良性發展,在此基礎上的行政行為就必將在隨時把握尺度的路上平穩前行。不受約束的行政干預只能淪為枷鎖與壁壘,在市場失靈與政府失靈的艱難選擇中,往往與應然的立法核心相悖。故而經濟法在對一系列政府行為的規范與限制中,力圖發揮理性政府的最大效能,做到形意合璧,在合法的框架之內最大化政府的調控與監管能力,運用合法、合理、有序的行政手段促進經濟發展,維護社會利益。
三、二者邏輯關系
經濟法與社會公共利益的維護具有內在邏輯關系。其一,社會公共利益是經濟法的立足點與著眼點。我國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經濟法在特定的歷史背景之下應運而生,所背負的歷史任務有別于其他法律。我國經濟法是國家干預經濟的法律,其以社會利益為本位。管控經濟,監管市場并非目的而是手段,而適度的行政措施是為了實現經濟平穩有序發展,其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的深意在焉,這是由經濟法的本質所決定的。其二,經濟法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運行過程中,通過其獨有的手段與制度,保障了市場經濟主體的利益,從而保障了社會共同利益的實現。在此基礎之上,我們可以深刻認識到,經濟法與社會公共利益之間無法割裂的邏輯關系。
四、結語
綜上所述,經濟法在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運行中,以其社會法的性質,運用綜合性的手段,對經濟主體與經濟活動進行合理監管與調控,彌補了其他私法與公法在經濟領域的短板,對經濟法發展與進步起到了重要作用,從而促進了社會公共利益的發展與進步。
[參考文獻]
[1]羅富政,羅能生.地方政府行為與區域經濟協調發展———非正式制度歧視的新視角[J].經濟學動態,2016(02).
[2]卡羅琳•倫敦,張若思.歐盟利用經濟手段保護環境所涉及的法律問題[J].外國法譯評,1999(01).
[3]姜明安.公共利益與“公共利益優先”的限制[J].中國發展觀察,2006(10).
作者:姜竺豆 單位:吉林財經大學法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