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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經濟法是人類社會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有著鮮明的時代特征,是一種社會現象。它的發展離不開人類社會發展的總潮流,在這一大潮流的背景下出現的各國經濟法具有一些相同的、本質的特征,基于各個國家的不同國情,經濟法的成長土壤不同,所以形成了一些不同的模塊。本文正是從不同國家不同模塊的經濟法的產生與發展過程來談對經濟法的認識。本文先從經濟法的起源開始,介紹了經濟法的產生發展道路,然后再分別介紹中國經濟法的發展軌跡和西方資本主義國家的發展軌跡,最后,再介紹一下自己對經濟法的認識。
關鍵詞:經濟法;市場經濟;反壟斷法
“經濟法”一詞最早出現在法國摩萊里(Morelly)的《自然法典》里,他提到的“經濟法”僅僅具有詞源的意義,他將經濟法視為一種“分配法”,是對自然產品或人工產品的分配,這與現代意義上的經濟法含義相去甚遠①。經濟法是經濟發展的產物,現代意義的經濟法不同于“分配法”,而是一種全新的法律現象或法律部門法。
一、經濟法產生發展道路
從歷史的角度靜態來看,經濟法作為部門法意義上的經濟法律最初出現以后,其后它的發展是一個連續的過程。經濟法產生以后,持續地前進發展,由最初的不成熟逐步走向成熟,由內容單薄逐漸內容豐滿,不斷地剔除非經濟法理念、非法律的因素,協調使用“市場之手”和“國家之手”來調節市場經濟關系,最終發展成為了內部協調、體系完整的經濟法部門。人們也逐漸深化了對它的認識,逐漸認可了這個部門法的存在,體現了經濟法強大的生命力。不管是在國內還是國外,經濟法的產生和發展都是一個連續的過程。研究經濟法在各國發展的區別與聯系,其實就是對其存在的“時空特性”和“當地人”為解決市場失靈和政府失靈的獨到見解的考察②。目前,認為世界范圍內的經濟法分為三個有代表性的模塊:美國經濟法模塊、德國經濟法模塊以及轉型國家經濟法模塊③。其中前兩者可以說是發達資本主義國家的經濟法,盡管有相當大的區別,但都是在市場經濟較為發達的歷史條件下產生的:第三種模塊則不同,是在社會主義計劃經濟體制的背景下產生,在向市場經濟轉軌過程中劇烈變化并逐漸成熟。
二、經濟法的產生時間
經濟法是伴隨著現代市場經濟而產生和發展的,離不開市場調節和國家干預的共同作用。在前資本主義時期的自然經濟階段,當時是“諸法合體”,作為部門法意義上的經濟法沒有分離出來的可能,盡管有體現國家對社會經濟關系干預的法,但充其量算是“經濟的法”,也包含在整個法律大體系中;資本主義原始積累階段,重商主義盛行,國家干預市場,“市場之手”完全被“國家之手”取代,經濟法也就無法產生;到了自由資本主義階段,自由放任的經濟政策被推行,完全是市場主導,國家沒有參與調節,經濟法根本沒有產生的空間;壟斷資本主義時期,完全由市場調節的弊端開始顯現,市場失靈帶來了經濟壟斷的出現,此時國家調節的作用又開始顯現,“國家之手”開始配合“市場之手”共同調節,經濟法應運而生。可見,資本主義國家的經濟法產生于自由資本主義向壟斷資本主義的過渡時期,也就是19世紀末20世紀初。在新中國成立前,“六法全書”統治人民,盡管里面有經濟法概念的粗略使用,但是由于沒有做出系統研究,作為部門法的經濟法在當時并沒有問世。新中國成立后,改革開放前,我國實行計劃經濟體制,計劃配置全部資源,把國家利益放在首位,社會利益和個人利益被漠視,“市場之手”無法發揮作用,經濟法也沒有生存的土壤。到了七十年代末開始實行改革開放,計劃經濟體制被打破,市場調節也被重視起來,“市場之手”和“國家之手”開始配合調節,經濟法逐漸誕生。因此,中國經濟法則產生于在20世紀70年代末80年代初的改革開放以后。
三、經濟法在中國產生發展的歷史軌跡
中西方經濟法的產生發展可以找到不同的臨界點,不同的臨界點又可以劃分不同的階段④。從中國經濟法的發展史來看,每一次重大的經濟政治體制改革都留下過深深的烙印。從立法角度來看,新中國的經濟法可以分為三個階段:第一階段為經濟法的創始階段,1978年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之前,在當時我國一直學習前蘇聯,并在經濟領域確立了社會主義計劃經濟體制,國家直接投資經營了大量的國有企業,由國家指令來掌控一切。這種由國家來統制經濟,忽略市場基礎的“國家調節”,不被稱為典型的經濟法。第二階段是中國經濟法的產生和初步發展階段,改革開放后,我國從最初的“以市場調節為輔的計劃經濟”到“有計劃的商品經濟”,再到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目標的最終確定,我國經濟法步入了快速發展的軌道;第三階段是中國經濟法勃興和走向成熟的時期。1992年之后,我國正式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此后我國經濟法也隨之不斷發展變化、進步,到今天已經成為一個基本完備的部門法⑤。可以看出,中國的經濟法直接從計劃經濟發展而來,沒有經歷自由市場經濟階段,自然不是通過對“市場失靈”的克服而產生。也就是說,經濟法在我國的產生是國家推動的結果,在我國實行計劃經濟體制之后,經濟法的發展突飛猛進,這也證明了在我國,經濟法的產生并不是自然演進的過程,而是市場經濟的助推,只有與市場經濟相關聯,才能體現經濟法的真正含義。
四、經濟法在資本主義國家產生發展的歷史軌跡
在西方資本主義國家,現代經濟法產生于從自由市場向壟斷階段過渡的時期,集中表現為19世紀末20世紀初在美、德等國制定的有關規范市場競爭行為的法律文件。19世紀末,美國的鐵路、石油、鋼鐵等行業出現了托拉斯組織,同類企業全面聯合,從生產到銷售形成壟斷經營。托拉斯組織實力強大,非托拉斯成員無力與之競爭,使得中小企業處境艱難。1890年,《保護貿易和商業免受非法限制和壟斷侵害的法案》得以通過,該法以托拉斯為規制對象,在美國反托拉斯乃至世界經濟法領域,都具有極其重要的里程碑意義,這就是著名的《謝爾曼法》。在此之后,美國在1914年還通過了《聯邦貿易委員會法》、《克萊頓法》等反壟斷法領域的重要法律。1896年,德國以立法的形式對商業競爭中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加以規制,并制定了世界上最早的《反不正當競爭法》。與美國類似的是,19世紀末的德國,經濟領域中也出現了壟斷現象———卡特爾。與美國不同的是,德國并不反對卡特爾,并以國家權力扶持卡特爾的發展,認為卡特爾利大于弊。1910年,德國制定了《鉀礦業法》,以法律手段來保護鉀礦業,并抑制新設企業的進入,被認為是德國最初的經濟法。由此可見,作為市場規制法的經濟法在美國和德國都開始出現。其后,西方國家開始注重對經濟的宏觀管理與監督,宏觀調控法也逐漸得到了發展⑥。
五、對經濟法的認識
綜上可知,經濟法的產生是為了克服市場失靈、彌補純國家調節或計劃調節的盲目性和局限性。總之,不管是國內還是國外,經濟法的內涵都是相同的,都是為了社會整體利益,協調各方經濟參與主體的利益,兼顧社會公平與效率,從而使得經濟市場健康可持續發展。
六、結語
不同的政治、經濟環境和文化差異,決定了中西方的經濟法過去和將來發展道路的不同。比較中西方經濟法的產生發展過程發現仍有一些共性存在。我國經濟法未來的發展,應借鑒西方經濟法的優勢,發揮我國特色,走有中國特色的經濟法道路,使得中國的經濟法有更好的發展。
作者:李佳 單位:暨南大學法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