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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屬地管轄原則
(1)由船舶所到之處法院管轄的情形。
由船舶到達地法院管轄的情況大體上可以分為兩種,一種是當船舶抵達我國的港口的時候,另一種是當船舶進入我國的海域內的時候。而通常由船舶到達地法院管轄的案件種類大體上有六類案件,分別為船舶修理案件、拖航合同案件、船舶碰撞案件、海損賠償案件、船務合同案件、海上救助案件等。
(2)由船籍港歸屬地法院管轄的情形。
通常情況下,不會把船舶當做動產來對待,反之卻經常把船舶當做是法人或者是自然人來對待。由船籍港所在地法院管轄的情況主要是存在于原被告雙方當事人提起的訴訟中,大體上可以分為七種訴訟類型,海船租用合同訴訟、海船船舶所有權訴訟、海船船舶使用權訴訟、海船船舶占有權訴訟、海船船舶優先權訴訟、海船船舶抵押權訴訟,海事侵權行為訴訟等。
2.保全管轄原則。
是指世界各國的海事法院應訴訟申請人之申請對被申請人的證據、財產以及行為等可能隨時發生變化的事物簽發強制令等措施,以此方法來獲得一個涉外海事訴訟案件的管轄權,從而達到保護海事訴訟申請人合法權益的目的。保全管轄原則在海事訴訟中具體可以分為以下三種類型,即證據保全、請求保全以及強制令保全。保全管轄原則的限制不同于國際海事訴訟管轄權確立的其他原則的限制,保全管轄原則的限制并沒有很多,而除此以外的其他原則則有諸多限制,在保全管轄原則的條件下,一個國家的內國法院想要取得一個涉外海事訴訟案件的管轄權,只要這個國家的內國法院受理了訴訟申請人提交的訴訟申請,并且針對訴訟當事人之請求簽發了相應的海事強制令,就可以依法對被請求人的證據或者是財產進行保全措施。
3.專屬管轄原則。
是指基于國際公約或國內立法、國內司法之規定,只有一些有特別規定的國家的內國法院享有對特殊的國際民商事案件管轄權,這類案件的管轄權具有排他性,即一國享有管轄權則其余相關各國均喪失對該案件的管轄權,基于這一特性,該國的內國法院從而有權拒絕承認其他任何相關國家的法院對這類案件的管轄權以及其做出的司法判決的制度。專屬管轄具有強制性和獨占性的特點,屬于法定管轄。
4.協議管轄原則。
指在海事糾紛發生之前或以后,糾紛所涉及的原被告雙方,可以簽訂書面協議,自愿將糾紛交由某國審理的法律制度。協議管轄原則充分體現了“意思自治”原則,得到了國際社會和國內法院的廣泛應用,尤其是在海商合同中應用更為普遍,這里的海商合同主要是指三類合同,即保險、拖航和打撈合同。
二、海事訴訟管轄權明確劃分的意義
首先,想要審理案件就必須先明確該案件的管轄權,一個國家的法院惟有明確了對一個案件的管轄權方可準時、快速、有效率地審理該案件,其判決結果方能獲得國際社會的支持與肯定。反之,如果貿然審理,則有可能導致審判結果無效,并增加訴訟成本。其次,是否享有管轄權會直接影響該案件的審理過程和判決結果。因為只有明確認定涉外案件的管轄權,方可確定準據法。而因為整個地球被劃分成許多個訴求不同的主權國家,這些主權國家根據各自不同的利益需求制定法律也就必然導致世界各國國內法律的差異性,所以,盡管是相同的案件如果在不相同的國家進行審判,其結果也可能差別很大,甚至是相同的案件即使在同一國家的不同時期審判其結果也不盡相同。最后,管轄權的確立會直接地關系到訴訟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即權益的獲得與保障。尤其要注意,一個國家能否享有和使用涉外海事訴訟管轄權是衡量一個國家主權是否完整的重要標志。而正確界定管轄權,避免國與國之間的管轄權沖突對于維持國與國之間的友好關系來說是十分必要的。
三、結語
總之,無論國際還是國內,無論國家立法機關還是法律從業者,都應該認識到海事訴訟管轄權的重要性,加大對海事訴訟管轄權的研究力度,這必將有益于海運事業的發展。
作者:陳水瑩 單位:沈陽師范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