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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電子商務促進國際貿易方式的變革
電子商務是國際貿易發展的必然,,其商務模式主要有在線展覽、電子采購、網絡商品交易、網絡貿易、在線支付等。與傳統的貿易方式相比較,電子商務在步驟上更簡單,幫助外貿企業改革國際貿易流程,簡化了國際貿易程序,縮短了國際貿易的時間和距離,大大提高了國際貿易的效率,實現了國際貿易活動的無紙化、簡易化、信息化、智能化和全球化,形成新的國際貿易流程管理模式,是國際貿易方式劃時代的變革,隨著電子商務的應用與發展,外貿企業的競爭環境發生新的變化。信息成為企業最重要的資源,信息要素成為勞動力、資金、技術三大傳統生產要素之外的至關重要的新的競爭要素。外貿企業如能在信息競爭上取得優勢,則會提高其獲得市場份額和爭奪利潤的核心能力。企業對市場的快速反應成為新的競爭規則,速度己成為企業贏得競爭的關鍵。另外,電子商務環境催生了“虛擬聯盟企業”,并迅速成為新的國際貿易經營主體。其出現促使外貿企業之間的競爭模式由單個企業的競爭轉變為基于整個供應鏈的競爭,電子化成為競爭的主要手段,競爭方式也轉向更深層次的合作式競爭,即為競爭而合作。
二、現代外貿企業應用電子商務中存在的問題
在信息化、網絡化浪潮的推動下,電子商務目前已經成為我國外貿企業進行競爭與創新的有力手段。在外貿企業應用電子商務開展網絡貿易的實踐中,存在以下一些代表性問題:
1.電子商務立法尚有滯后與不足。
在虛擬社區中進行的電子商務活動,其交易平臺、交易形式等與傳統商務活動有很大區別,商業關系中出現了許多新的法律問題,如電子證據、電子合同要約與承諾、合同生效時間、電子簽名認證等的確認,都對現行的傳統的民法、商法提出了挑戰。目前在電子商務領域我國已頒布了相關的法律法規,但相對于電子商務的發展,該領域的法律法規的制定與實行卻是滯后的。我國1999年出臺的《合同法》,率先公布以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擁有法律效力;2005年4月1日《電子認證服務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才開始實施。電子商務立法的滯后,嚴重制約了我國電子商務的發展。除上述提及之外,我國目前還沒有其他完整的電子商務方面的法律。實際操作中,網上交易糾紛的調解,電子支付安全,網絡犯罪的法律界定包括欺詐仿冒、盜竊、網上證據采集及其有效性,隱私權保護,與紙介質書面形式的法律如何銜接,爭端發生后工商、稅務、銀行、海關等各部門之間如何協調職責進行公平、合法解決問題等方面都存在一定的局限性。相關法律法規的缺失與不健全,導致消客戶、企業之間引發很多糾紛,也影響了我國電子商務的進一步發展。
2.網上交易流程的安全性尚待提高。
通過網絡進行交易,在網絡平臺上實現信息流、物流和資金流的傳遞,電子商務使得外貿業務沒有國界并到處充滿貿易商機。能否在金融系統交易與交付中保證消費者和商家的利益完整性、可靠性及安全性,是電子商務實現其潛在價值的重要前提。由于互聯網本身的開放性和網絡技術發展的限制性,網上交易可能隨時面臨著來自于企業、消費者、銀行或金融機構、軟件供應商、黑客、電腦生產商等各種不同群體的不可預測、不可控制的風險,引發一系列安全性問題。如商業機密的泄露與竊取、商業信息的篡改與破壞、身份的冒用濫用、網絡釣魚式攻擊等等。其中,核心及關鍵問題便是在線交易付款的安全性,這不僅涉及到技術問題,同時也涉及到管理和法律的問題。有些用戶不愿進行網上交易,正是源于對網上交易的安全性與可靠性不完全信任。因此,能否構建安全可靠的在線支付制度,直接關系到參與電子商務活動各方的利益,也是用戶所關注的焦點,這需要組織專門力量加以解決。目前我國外貿企業網上交易的安全性問題尚未得到較為妥善的處理,如沒有強大的網絡防火墻,銀行的電子儲蓄系統密碼一般僅能設立6位數字等,這些薄弱的技術防范措施給電子商務在外貿領域內的進一步應用產生了較大的制約。
3.外貿企業的網絡建設與應用仍處較低水平。
在應用與發展電子商務方面,相對于國內傳統企業,我國外貿企業一直走在前列。雖然我國絕大多數外貿企業都連接了國際互聯網,但企業對電子商務的投入不足,信息化建設仍處于基礎階段,應用領域非常局限。信息化建設是電子商務運行的基礎。據有關資料顯示,信息化投入占銷售收入的比重,國外中小企業通常為3%左右,而我國中小企業此比重超過1%的不足30%。外貿企業的信息化投入主要用于繳納入網費、購買硬件、基礎設施方面,用于日常維護及業務的咨詢費用很少。信息化基礎的薄弱,直接導致外貿企業對電子商務的應用水平尚處于較低層次。我國外貿企業一般通過內聯網進行企業內部的信息查詢,但多數企業對內部網絡建設不夠重視,建設緩慢且業務管理網絡化比例低,一些企業甚至還處在單機與互聯網相連階段,相互之間信息閉塞,不能實現資源共享。在外聯網的使用上,外貿企業通常是利用國際互聯網廣告來宣傳企業及產品、進行一般的信息查詢、通過郵件收發相互聯系,多數局限在網絡推廣與營銷的低層面上。而利用網絡傳輸訂單、完成國際貿易整個交易流程,真正實現電子商務活動的企業只占少數。目前這種“在線洽談,離線交易”的特點,反映出我國外貿企業利用國際互聯網實現商務往來的能力和層次急需提高。
三、對策與建議
針對我國外貿企業在應用電子商務中所存在的上述問題,建議采取以下幾方面措施加以解決。
1.制定和完善電子商務領域的法律體系。
近年我國已頒布了電子商務領域的相關法律法規,對前期出現的一些典型性問題進行了規范,促進了電子商務健康良性的發展。但是,針對當前電子商務領域存在的諸多問題,我們要借鑒發達國家的先進經驗,結合我國目前實際情況,進一步健全和完善相關的法律法規,給其穩健有序的健康發展創造良好的法制環境。建立健全我國電子商務法律法規體系,要以下述兩個方面為重點方向:一是為適應新形勢要對現存的法律法規進行必要的調整和完善;二是根據目前的實際操作情況制定新的法律法規。新的電子商務法律法規必須具有以下法律功效:能有效地規范交易的流程與行為、能切實保障交易的公平與安全、能清晰地界定所屬的責任。建議參照聯合國國際委員會制定的統一通用規則———《電子商務示范法》,我國應盡快制定一部與國際法保持一致的比較規范與完善的《電子商務法》,將電子商務的活動過程通過法律加以規劃引導,力求維護各方的合法權益。在制定新的法律法規過程中應注意以下幾個問題:首先,要發揮政府的協調功能,組織各方參與對話與協商,傾聽各方的意見與建議,保證法律法規的合理、透明與公平。其次,法律法規不僅要適用于目前情況,更要有靈活性和前瞻性,對新情況、新問題可以修改和補充。最后,電子商務政策既要與國內諸如在電信、競爭等方面的政策相協調、不互相抵觸;又必須能夠與國際接軌,這樣才能站在更高的層次切實保護電子商務活動中我方的合法權益。
2.加強網絡管理和技術水平的提高。
網絡安全涉及到每個商家和消費者的切身利益,因此,必須加強網絡管理,維護網絡安全,減少網上犯罪行為,維護廣大用戶的合法權益與經濟安全。首先,應建立需要保障網絡信息安全的思想,提高對其重視程度的認識。個人用戶要養成定期修改密碼等安全上網的習慣,企業用戶應建立網絡信息系統的安全服務體系以防數據被竊取、偽造和破壞。其次,我國網絡安全管理需要在中央層面建立一個具有高度權威的組織,領導信息安全管理的工作,統一協調各部門的職能,建立網絡風險防范機制;同時加快立法進程,健全法律法規,從法律層面上約束進行電子商務貿易的商家和消費者。最后,加快信息安全人才的培養,強化網絡技術創新。我國在計算機軟硬件技術上相對落后,一些核心技術尚未掌握,對信息安全造成很大的安全隱患。因此我國應加大對科研教育的支持與投入,進行信息安全關鍵技術攻關,開創行業內培訓與資格認證機構,加強國內外經驗技術交流,及時掌握國際上最先進的安全防范手段和技術措施,從而建立有中國特色的、自主的、高水平的網絡信息安全技術體系。
3.提高企業的信息化建設與電子商務應用水平。
隨著信息技術的日新月異,電子商務對整個社會的經濟發展、生活、文化帶來了巨大變革。在參加國際貿易的眾多主體中,企業是最重要的支柱力量,占有最核心地位,而企業能進行高效電子商務活動的保障就是必須具備高端的信息化水平。因此,加強我國企業的信息化建設迫在眉睫,勢在必行。首先,政府應充分引導和促進企業觀念的轉變,提高企業的電子商務意識,推廣成功運用電子商務的企業經驗,提高其示范作用,創造良好的輿論環境。作為外貿主體的企業應加大信息化基礎設施的投入,提高信息化投入在銷售收入中的比重,大力發展現代信息技術,建立包括信息及信息處理模型、統計技術等完善的信息系統,加強基礎網絡及網站建設,以此改造和提升傳統產業,使企業獲得持久的發展動力。與此同時,外貿企業還應大力提高國際互聯網的綜合應用,不僅利用其基本功能完成信息的交流和溝通,更應充分利用其商務功能,參與各種電子商務活動。完善的電子商務不僅包括網上宣傳、網上洽商,還包括網上簽約、電子支付、無形產品和服務的網上交割、網上售后服務等環節。要想實現電子商務的信息化與貿易實務的有機結合,需要企業去挖掘或培訓既精通電子商務操作與又熟悉國際貿易實務的復合人才,這樣才能在中高級層面上全方位地開展及應用B2B的電子商務,依托互聯網平臺開展協同式電子交易,使其完全達到商務的功能,提高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
作者:王玲莉 單位:沈陽理工大學經濟管理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