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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主要探究低碳經濟法律體系構建,在介紹其價值的基礎上,明確我國低碳經濟法律體系構建問題,繼而提出針對性的法律體系建設途徑。希望可以完善我國低碳經濟法律體系建設,且促進法律建設與環境保護的協調發展。
關鍵詞:低碳經濟;法律體系;產業結構
在全球經濟融合發展的同時,帶來了巨大的環境問題,尤其在發展中國家,技術水平與環境保護的發展并不協調,導致環境控制成本明顯高于經濟成本。在此情況下,世界各國紛紛開展低碳經營的探索,并且運用法律體系來促進產業的低碳經營,但是由于法律體系的建設并不完善,導致效果并不理想,因此,結合現階段的產業類型,探究低碳經濟的法律體系建設具有重要的價值。
一、低碳經濟法律體系建設的重要價值
完善低碳經濟法律體系建設具有重要的價值,其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首先,可以調整能源產業結構,我國普遍存在能源消耗量大以及環境污染嚴重的問題,如煤消耗是發達國家的5倍,而通過法律體系建設,可以促進環保,合理開發,從而可以實現對能源產業結構的調整。其次,可以優化產業結構,我國第二產業約占產業結構50%以上,存在巨大的消耗,且對環境帶來了巨大的負擔,在此情況下,建立低碳經濟法律體系,可以優化產業結構,促進第三產業的發展,從而實現對環境的保護。最后,可以提升國際競爭力,國際競爭力不僅體現在經濟方面,而且與環保息息相關,通過低碳經濟法律體系的建設,可以實現對綜合競爭力的提升。
二、低碳經濟法律體系構建中存在的問題
低碳經濟的發展需要法律體系的維護,但是由于受到立法程序、法律內容以及人員等諸多因素的影響,導致法律體系建設并不完善,其問題主要體現在下列幾個方面:1.法律體系建設并不完善。低碳經濟已經成為全球發展的重要趨勢,我國作為發展中國家,在低碳經濟法律體系的構建方面并不完善,且與發達國家相比存在較大的差距。其原因如下:第一,我國屬于憲法制度國家,但是在憲法中并未規定低碳經濟發展的相關內容。第二,我國在憲法制度的規定中,缺乏引導性的法律建設,并且各項規章制度之間存在差異,導致法律體系建設對低碳經濟體系的發展產生了一定的影響。我國憲法程序在修改或者立法中,需要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來修改制定,導致其對細節的修改或者立法方向的設計均需要通過繁瑣的程序,在此情況下,憲法顯然無法滿足低碳經濟的發展需求。因此,法律體系建設的不完善,會對整體低碳經濟的發展產生直接的影響。2.能源基本法存在缺位。對于能源的使用和管理,是發展低碳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我國在改革開放以后,同樣加強了對能源的立法管理,并且在《煤炭法》以及《電力法》等方面不斷發展建設,具體涉及到地方政府以及行政部門,但是隨著能源的開發過度以及能源技術應用低等問題的突顯,導致能源的開發利用無法達到環境保護的需求。其問題主要體現在以下兩個方面:第一,能源基本法的缺失,導致能源開發與低碳經濟的發展存在協調性的問題,現有的法律并不能滿足環境保護的需求,導致資源的過度開發,對環境造成不可估量的破壞。第二,法律體系的建設缺乏長效化和規范性,在隨著低碳經濟不斷發展的環境下,環境保護不斷面臨著新問題,而現有的法律結構更新速度較慢,無法滿足環境保護的需求。由此可見,能源基本法的缺位,是影響低碳經營以及環境保護協調發展的重要因素。3.法律體系建設缺乏可操作性。對于低碳經濟法律體系的建設,不僅要完善法律內容,而且要保證法律的可操作性,這樣才可以更好的實現環境保護與低碳經濟的協調發展。但是現階段,我國在法律體系的建設中,明顯缺乏可操作性,導致其并不能滿足環境保護的發展需求。如對法律的建設多為原則性的法律法規,對企業的約束性相對較低,并且缺乏判定的標準,導致其效果匱乏。例如在能源法的規定中,其規定了對能源的開發需要遵循保護環境的原則,但是對于能源的開采標準、破壞標準以及懲罰標準并未建立明確的規定,導致在實際建設過程中,缺乏顯著的控制效果。4.法律體系建設遲滯。對于低碳經濟法律體系的建設,不僅要保證建設的有效性,而且要保證建設的及時性,以此來保證法律體系建設的標準。但是在實際管理過程中,我國法律體系的建設并不完善,其存在建設遲滯的特征。其主要是由于全球經濟融合發展的過程中,技術以及資源更新換代的速度較快,導致原有的法律制度體系并不能滿足低碳經濟的發展需求,在法律的更新換代中,同樣需要經過人民代表大會、最高法院以及國務院等多個部門的審批,由于程序的繁瑣,導致法律體系的建設存在遲滯。在新的法律構建完成后,低碳經濟市場可能出現了新的變化,甚至在法律構建階段,市場已經發展到新的層次。由此可見,低碳經營法律體系建設的遲滯,是影響低碳經濟發展的重要因素。
三、構建低碳經濟法律體系的途徑
低碳經濟法律體系的建設中,其仍然存在立法性的問題,導致低碳經濟的發展效果并不理想,因此,應該結合我國低碳經濟法律體系建設的實際情況,構建出符合中國特色的低碳經營法律體系,策略如下。1.明確立法原則。對于低碳經濟立法體系的建設,需要明確立法的原則,根據實際情況建立立法標準,我國現階段的立法體系建設并不完善,因此,需要結合我國具體國情,在,明確立法原則的基礎上,完善低碳經濟法律體系建設。首先,立法的建設要符合中國特色,我國作為發展中國家,經濟結構以及人均資源存在明顯的不匹配現象,能源消耗較大,且存在環境污染性的問題,因此,我國需要結合實際情況,借鑒國外的先進經驗,對其進行不斷的創新,使其符合我國的基本發展環境。其次,要不斷對法律體系進行創新和優化,隨著經濟社會的不斷發展,低碳經濟呈現不斷更新的趨勢,而法律體系的建設,更加應該符合低碳經濟的發展特色,建立符合市場發展的法律體系,使其可以更好的保護我國的生態環境,且可以促進低碳經濟的持續穩定發展。總之,只有根據我國特色,建立屬于中國特色的低碳經濟法律體系,才可以全面帶動低碳經濟的發展,使我國的綜合國力不斷提升。2.建立能源基本法。建立能源基本法,是保障環境可持續發展的原則,且是推動低碳經營發展的重要動力,然而現階段,我國能源基本法的構建存在明顯的不足,導致環境破壞日益嚴重。針對該問題,我國應該建立能源基本法,在能源安全、戰略目標以及環境保護等方面制定基本原則,使其符合我國的發展形勢,同時要結合國際低碳經濟的發展趨勢,全面打造優勢的低碳經濟產業。在戰略方面,結合我國的能源分布以及開采特征,保證資源的合理使用效率。在能源安全方面,要對能源的可持續利用度進行分析,建立長期開采計劃,降低資源的損耗。在環境保護方面,要制定環保標準,要求能源產業均需要技術達標。總之,只有在符合我國國情的基礎上,建立能源基本法,才可以全面帶動地區經濟的發展。3.結合實踐來構建立法。完善法律體系的可操作性,有利于構建低碳經濟,然而現階段,我國低碳經濟法律體系的建設明顯缺乏可操作性,且主要以理論為主,缺乏實際應用,無法滿足環境保護以及低碳經濟的可持續發展需求,因此,需要結合實踐,完善立法。我國針對低碳經濟發展實際情況,要建立稅收標準,在保證企業發展收益的同時,可以促進低碳經濟的發展。另外,要加強環境保護的執法力度,建立法律準則,對于違背環境保護原則的企業,需要按照治理損失來進行懲罰,并且根據損失程度的遞增,不斷的加大懲罰力度,以便約束企業的行為,企業從多元化的角度而言,可以提升立法體系的可操作性,從而實現低碳經濟以及環境保護的協調發展。4.及時更新立法體系。低碳經濟以及環境保護的立法體系建設時,需要保證立法體系的完善性,隨著全球經濟的融合發展,科技以及環境的變化速度較快,然而法律的立法速度卻無法滿足環境變化的發展需求。尤其在我國的立法中,需要多個部門的批準,程序繁瑣,因此,需要根據實際情況,及時更新立法體系,針對該問題,我國可以建立最高法院環境立法制度,環境保護部門以及經濟部門要加強協商,在發現環境問題或者更新的基礎上,要將立法方向遞交給最高法院,在明確是否存在立法必要性的基礎上,及時更新法律體系,保證立法的及時性。低碳經濟是全球經濟發展的重要組成部分,然而在立法方面依然存在明顯的缺失,針對該問題,本文探究低碳經濟法律體系的構建,在分析其價值的基礎上,發現低碳經濟法律體系構建存在立法不完善、缺乏能源基本法、缺乏可操作性以及更新遲滯等問題。針對問題,提出了明確立法原則、建立能源基本法、結合實踐立法以及及時更新立法等策略。希望通過本文的分析,我國可以不斷完善低碳經濟法律體系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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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馬若寧 單位:河南省洛陽市理工學院附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