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尋找寫作靈感?中文期刊網用心挑選的企業破產退出的財務利益策略,希望能為您的閱讀和創作帶來靈感,歡迎大家閱讀并分享。
一、國內外文獻綜述
(一)國外研究及其成果
1.研究了企業市場化退出因素與退出后的影響。
分析了公司規模(Treasury,1998)、公司治理制度(PeterHostaketal.,2006)、公司上市成本(NicholasLewandIanMRamsay,2006)、投資者保護力度(JonathanWit-mer,2006)等影響公司退市的因素,總結了上市公司退市對股價(PaulClyde,PaulSchultzandMirZaman,1997)、成交量以及資源配置功能(JeffreyH.Harris,2006)等的影響。
提出了破產重整與破產清算的現金流量測試、資產負債表測試、替代性測試等方法(FloodJ.,1995),破產重整后的公司是否真的成功方法(Rattanaruengyot,Thongchai,2007)及破產效率(ErkkiK.Laitinen,2011)等。
3.研究了破產重整與破產清算選擇的因素。
認為除了公司凈值外,公司的成熟情況、債權的結構和資產的結構都是影響破產公司決策的重要因素(White,2002);企業的多元化經營影響到破產重整與破產清算的衡量(RajeevSinghal,Yun(Ellen)Zhu,2013),財務信息的完整性也影響了企業清算還是重組的決策(Mara-del-MarCama-cho-Mi?ano,2014)。
(二)國內研究及其成果
1.研究了企業市場化退出的制度安排。
提出了國有企業市場化退出的支撐條件(簡兆權、馬琦,2009),比較了境內外創業板退市制度的差異(高娟,2011),探討了ST板塊上市公司退市制度風險的識別與度量(彭書會,2012)、上市公司強制退市與自愿退市的制度特征(翟浩,2012)、我國企業市場退出機制的缺陷及完善對策(謝靜,2008;李想,2012;周瑋,2011;李佳,2013)等。
2.研究了企業破產退出界定的財務評價方法。
分析了上市公司破產選擇行為及其效應(楊秋波,2008)、企業破產與重整的衡量理論及方法(何旭強,2006;梁鴻飛,2007;張立群,2010;李佳,2010)等。
3.研究了企業破產退出過程的監控制度。提出了企業破產清算監督機制的完善(羅濤,2004)、國企破產操作過程與政府責任(王力新,2009)、破產清算內部控制理論框架、風險與對策(閆佳佳,2012;袁帥,2012;王欣然,2012)、財務識別與預警模型在企業破產治理中的應用(佘明英,2012)、破產清算重要事項處理(郭俊峰、王會昌,2013)等。
(三)簡要評價
上述研究成果,對企業的市場化退出、破產退出、退出過程管控作出了積極的理論與實務貢獻。企業是否破產退出以及如何實施破產退出,核心在于相關各方財務利益沖突的識別與協調,而已有的研究文獻表明,對這一問題的重視和研究明顯不足,主要表現在:
1.鮮有從破產退出相關者財務利益沖突的視角研究破產退出的界定問題。
企業是否破產退出,不是簡單的財務數據可以左右,而是相關者各方財務利益最終權衡與斗爭的結果。
2.對破產退出過程中營私舞弊的利益沖突研究得不夠。
即使企業進入破產退出過程,如何進行破產清算企業的財產界定、債權界定、財產分配,維護各方財務利益的公平性,同樣涉及清算期間特殊相關者的財務利益沖突問題,需要更系統深入地探究這一沖突的內涵、特點、應對及協調。
3.對破產退出財務利益沖突的根源、路徑、機制、影響等理論研究不夠。
4.缺乏市場化退出背景的破產退出研究。
我國以往的研究,主要是基于政府主導下的政策性破產背景,企業是否破產退出主要甚至決定于政府的態度,扭曲了相關者利益及其沖突的解決方式。本文從企業市場化破產退出的整體與退出界定、退出過程的個體角度分別研究其財務利益沖突及其協調問題,有助于通過市場化退出機制下企業破產退出財務利益沖突與協調的分析,構建市場化破產退出中財務利益沖突的理論架構,拓展內部控制視野,推動和豐富企業破產退出的理論研究和理論創新。此外,也有助于為投資人、債權人、政府部門、員工等相關者進行債務人企業是否破產退出的決策以及退出期間如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提供判斷依據和思路;為證監會、人民法院等破產退出的監管者實施市場化退出的有效監管(如對破產企業、破產管理人與債權人行為的監管)提供理論支持與制度優化參考;為全國人大、最高人民法院以及國務院制定和修訂相關破產法律法規(如增加破產管理人的組織機構及其內部治理結構等規范)提供理論及操作參考;為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企業破產清算事務所等中介機構履行破產退出的管理人職責提供理論與制度建設參考。
二、企業市場化破產退出財務利益沖突的特征分析
破產退出既是一個時點概念,也是一個過程概念。由于企業所處的發展階段不同,其利益相關者及其財務利益的訴求與沖突也有所不同。由持續經營到破產清算的界定是一個質的變化,涉及所有者、經營者、債權人、員工、政府、顧客、供應商等諸多相關者,其破產與否的抉擇直接影響到各方近期與長期的財務利益;而企業一旦被宣告破產清算,則開始了一個量的變化,在人民法院和債權人的監督下由破產管理人實施具體清算事宜,并由于資不抵債的財務狀況使得所有財產只能優先支付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后,在債權人之間進行分配,其主要相關者變為破產人(即破產清算企業)、債權人、管理人(即破產管理人)等關系人,其財務利益沖突的核心在于按照什么規則、什么依據、何時、怎樣以及向誰分配有限的破產財產。相關者利益的核心是經濟利益,經濟利益最終表現為財務利益,財務利益最終表現為現金利益,這在企業破產中表現得尤為突出。由于企業是一個契約的集合體,契約各方構成了利益相關者,其財務利益沖突具有經濟性、因果性、相關性、結構性、依存性等特點,表現為各相關者之間兩兩沖突或聯盟沖突等形式。而在破產退出與否的界定及破產退出過程的實施中,由于利益相關者不同、利益訴求不同、沖突的環境和內容不同等影響,其財務利益沖突的特征也應有所不同。在企業破產重整還是破產清算的界定中,其核心標準在于企業的破產重整價值是否大于清算價值,而在這一判定中,債務人、債權人、原投資人、戰略投資人、破產管理人、員工等存在多重交織的利益沖突:債務人與債權人之間存在債權債務關系及其清償方式、時間、金額等沖突;債務人與原投資人存在委托關系履行情況及其成本、效益等沖突;債務人與戰略投資人、原投資人之間存在引入戰略投資者、投資方式、投資時間以及企業控制權等沖突;員工關于自身勞動權益、未來失業與否等方面與其他各方均有相應的利益沖突;而破產管理人由于從事破產重整管理事務所發生的破產費用,必然減少債務人財產,損害其他相關者的利益。以企業破產重整中債權讓渡的利益沖突為例,通常表現為大額債權人讓渡債權的比例大于小額債權人。如滄州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的破產重整計劃中規定:普通債權人中50萬元以上(不含50萬元)大額債權保證獲得11.33%的清償,如出資人權益調整按重整計劃預計變現,大額普通債權中50萬元以內(含50萬元)的部分按30%清償,超過50萬元的部分按14.28%清償;50萬元以下(含50萬元)小額普通債權按30%的確定比例清償,該小額普通債權的清償比例不受出資人權益調整后資產變化的影響。在企業破產退出的破產清算中,債務人財產將全部用于清償債務,而由于破產清算企業通常處于資不抵債狀態,所以在破產清算中將債權分為擔保債權、抵銷債權、取回債權以及按照順序抵償的員工薪酬及社會保險、國家稅款、其他債權等類別。此外,破產管理人在從事破產管理事務中發生的破產費用、為全體債權人的共同利益發生的共益債務等需要全額、隨時清償。由此,破產管理人與債權人之間、各類債權人之間便產生了明顯甚至嚴重的財務利益沖突。例如,破產費用的多寡與債權人債權受償額及受償比例呈現出此消彼長的沖突。可見,企業破產退出界定中的財務利益沖突,至少表現為沖突各方在財務利益沖突中的動態博弈、交叉沖突、破產管理人監督與參與下的利益沖突等特征;企業破產退出過程的財務利益沖突,至少表現為沖突各方的零和博弈、債權人內部的分層沖突、管理人與債權人的消長沖突等特征。
三、企業破產退出界定中的財務利益沖突及其協調
(一)企業破產退出界定中的財務利益沖突
企業破產退出的界定,是指對達到破產界限的企業是選擇破產和解、破產重整還是破產清算的判定。破產和解、破產重整是旨在挽救債務人企業的破產制度,處于破產和解與破產重整狀態的企業仍然屬于持續經營,而被宣告破產清算的企業則進入了終止經營狀態。破產清算的宗旨在于公平清理破產人的財產、處理企業的“后事”,企業是否破產退出是各個利益相關者就其財務利益沖突作出的最后選擇。其中,破產和解由債務人企業向人民法院申請,其提交的和解協議草案獲得債權人會議通過、人民法院裁定后解除破產程序,如期完成和解協議后轉入正常經營狀態;破產重整由債務人、債權人或符合條件的投資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破產重整計劃獲得債權人會議通過、人民法院裁定后終止破產重整程序,進入破產重整計劃執行期間,如期完成破產重整計劃后轉入正常經營狀態。如果債務人企業和解或重整失敗,將轉入破產清算程序。在此過程中,破產和解草案債權減免規則、破產重整計劃中關于債權減免事項、投資人股權讓渡事項、戰略投資人的投資事項、企業員工待遇以及大額債權與小額債權的讓渡、擔保債權與非擔保債權的界定、擔保財產與非擔保財產的界定、抵銷債權與取回債權的界定、破產費用與共益債務的預算等規定,均涉及各方之間復雜的財務利益關系及其沖突。破產退出界定中,其相關者除了債務人企業原有的投資人、管理層、員工、債權人、國家稅務機關等關系人外,還增加了破產管理人、戰略投資者等關系人,并由于法院的介入而使得其沖突環境、影響因素更加復雜化。由于破產和解較破產重整程序簡單、涉及的關系人(債務人、債權人、破產管理人)比較簡單,因此本文主要探討破產重整與破產清算界定中的財務利益沖突問題,其沖突的焦點在于:債務人企業的重整價值與清算價值的關系,如果重整價值大于清算價值,應該轉入破產重整程序。重整價值是指普通債權人通過重整能夠獲得的債權受償比例,包括普通債權受償額與普通債權額兩個方面,前者指普通債權人通過重整獲得的受償額,后者指債權總額扣除擔保債權、共益債權、取回債權等別除權后的無擔保債權。根據破產法規定,債權可以分為擔保債權與無擔保債權兩類,后者包括取回債權、抵銷債權、共益債權、破產債權等。擔保債權指債務人為了保證債務的履行而提供擔保的債權,根據我國《擔保法》規定,包括財產抵押擔保、財產留置擔保、財產質押擔保、定金擔保以及保證擔保;取回債權指債務人占有的、該財產權利人依法取回的權利;抵銷債權指債權人與債務人互負債務時,債權就其等額部分與該債務抵銷的債權;共益債權指債權人對破產企業為了全體債權人的共同利益而享有的債權;破產債權指除了上述債權之外的債權,包括職工債權、稅收債權、普通債權。其中取回債權、抵銷債權只是就相關財產的對消,一般不會產生差額;共益債權是必須依法全額優先受償的債權;而擔保債權就擔保財產不足以清償部分將并入普通債權,破產債權將依據職工債權、稅收債權、普通債權的順序受償,不足清償部分將按比例受償。清算價值是指普通債權人通過清算能夠獲得的債權受償比例,涉及清算財產清理、估價、變現以及破產費用、共益債務等各類債權的確認等方面的預判。無論重整價值還是清算價值,都是預先評估、判斷的價值。在重整與否的界定中,債務人企業及原投資人、管理層通常希望得到債權人最大的諒解與讓步,保持企業的持續經營而獲得重生的機會;員工希望企業持續經營并獲得良好的個人工作報酬;債權人則希望債務人企業無論重整還是清算,其債權受償額達到最大化并具有更好的未來前景,重整意味著債權讓渡及受償的延后,清算意味著債權近期受償及受償額的減少并喪失與債務人企業的聯系;國家稅務機關則希望稅收的依法收取及獲得未來最大的稅收收益;戰略投資人希望通過債務人企業的重整而獲得投資機會、取得更大投資收益;管理人希望依法監督或實施債務人重整獲得最大的管理人報酬。不難看出,企業破產退出界定中財務利益沖突,產生于相關各方對債務人企業未來重整或清算所獲得凈現金流量的估計與判斷,表現為各方對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維護。
(二)企業破產退出界定中財務利益沖突的協調
在破產重整與破產清算的選擇中,從股東的角度看,企業仍處于資不抵債的情形之下,法理上一切財產都歸屬于債權人,公司如果可以重整成功,就意味著股東投資的保全和增值,因此股東往往有較大的主動性去參加公司的重建;從債權人角度看,不同類型的債權人有著不同的利益,對于重整的態度也不同,但每個債務人都希望自己可以得到最大程度的受償;企業的職工同公司的利益本來就是一致的,自然希望公司能夠渡過難關實現復興。雖然破產重整企業的各個關系人存在上述的利益沖突,但進一步看來,上述關系人的利益又是一致的:債權人可以通過重整成功來獲得比破產清算條件下更為有利的債務清償,股東可以通過重整實現其投資的保全和增值,企業職工更希望公司渡過難關,為其提供賴以生存的勞動收入與勞動環境。從這一角度看,各關系人的利益沖突具有利益與共、相互制約、相互促進、共同發展的特點,其利益沖突的協調機理。單箭頭表示流程,雙箭頭表示協調(下同),其財務利益沖突協調中,“治病救人”是主基調,有復蘇可能、能夠選擇破產重整的,不采取破產清算。在此應重點關注以下兩方面問題:
1.強化信息溝通。
在破產重整與否的決策中,債務人具有信息優勢,而破產管理人進駐債務人企業后,債務人向破產管理人的信息移交、傳達顯得尤為重要。根據我國破產法規定,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債務人或者債權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對債務人進行重整;債權人申請對債務人進行破產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宣告債務人破產前,債務人或者出資額占債務人注冊資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資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重整。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重整申請符合法律規定的,將裁定債務人重整,并予以公告,同時指定管理人。債務人或者管理人應當自人民法院裁定債務人重整之日起六個月內,同時向人民法院和債權人會議提交重整計劃草案。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重整計劃草案之日起三十日內召開債權人會議,職工組、國家稅收組、抵押擔保債權人組、普通債權組、出資人組等對重整計劃草案進行表決。各表決組均通過重整計劃草案時,重整計劃即為通過。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重整計劃草案符合規定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裁定批準,終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由債務人負責執行重整計劃,已接管財產和營業事務的管理人應當向債務人移交財產和營業事務,由管理人監督重整計劃的執行。自人民法院裁定債務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終止,為重整期間,這一期間內,管理人負責管理財產和營業事務的,可以聘任債務人的經營管理人員負責營業事務;經債務人申請、人民法院批準,債務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監督下自行管理財產和營業事務,已接管債務人財產和營業事務的管理人應當向債務人移交財產和營業事務。此外,在重整期間,對債務人的特定財產享有的擔保權暫停行使,但如果擔保物有損壞或者價值明顯減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擔保權人權利的,擔保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恢復行使擔保權;債務人或者管理人為繼續營業而借款的,可以為該借款設定擔保;債務人的出資人不得請求投資收益分配;除人民法院同意外,債務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向第三人轉讓其持有的債務人的股權。毫無疑問,破產重整期間實質上是判定債務人企業破產重整或破產清算的期間,涉及債務人、債權人、管理人、投資人、管理層、員工等諸多關系人之間的信息溝通,這些信息的真實、及時、有效溝通,決定了對債務人企業未來走向的判斷與裁決。
2.健全控制制度。
除了破產法有關破產管理人職責、債權人會議及債權人委員會職責以及債務人企業職責等相關規定外,尚沒有其他重整期間法律法規的制度規定。對此,管理人作為債務人重整期間的組織人、管理人、協調人,接手申請破產重整企業后,應根據企業的具體情況,在債務人企業及債權人的配合下,制定重整期間的債務人企業組織管理制度與財務制度、債務人企業管理層的管理制度與信息披露制度、投資人的投資管理制度、債權人的債權申報制度、債權人會議工作制度、重整計劃草案制作制度與表決制度、管理人內部管理制度等相關制度,以優化信息傳遞、防止營私舞弊、提高工作效率、協調各方利益,保證破產重整與否的判斷和裁決具有更高的可靠性、可行性。
四、企業破產退出過程中的財務利益沖突及其協調
(一)企業破產退出過程中的財務利益沖突
企業破產退出過程是指企業被宣告破產清算至破產清算終結的清算過程,主要包括宣告破產、法院指定管理人、接管破產企業、申報債權、清理財產、估價變現財產、分配清算財產、終結破產程序等內容和步驟。這一過程短則幾個月,長可達數年之久,清算期在五年以上的企業并不鮮見。由于破產清算的企業已經資不抵債,債權人的債權不可能全部受償,所以破產法規定了擔保債權、抵銷債權、取回債權、普通債權等不同性質債權的分類,以及擔保財產、抵銷財產、取回財產、破產財產等不同性質財產的分類,規定了各類債權的確認標準和不同性質債權的受償依據及順序。盡管這一過程主要涉及被宣告破產的企業(此時被稱為破產人)、債權人、管理人、拍賣公司等關系人,涉及的利益相關者較正常企業少,但由于必然發生管理人履行破產清算職責的破產費用以及為了債權人共同利益產生的共益債務,破產費用及共益債務需要優先于所有債權人支付和受償,其金額與破產債權人的債權受償比例呈現此消彼長的關系,所以其財務利益格局具有更大的復雜性,加劇了破產清算企業既有財產的分配矛盾,使得各利益相關者之間的財務利益沖突更加激烈,為相關舞弊提供了更強勁的動力,舞弊風險更加突出,危害也更加嚴重。這一過程中財務利益沖突產生于破產人的資不抵債,表現為不同性質債權人的債權受償依據、受償順序及破產人財產有限性的矛盾。其中:擔保債權依據擔保財產受償,擔保財產抵償擔保債權剩余部分計入破產財產,不足受償的擔保債權計入普通債權;抵銷債權依據抵銷財產受償;取回債權依據取回財產受償;普通債權依據破產財產按照職工債權、稅收債權、其他債權的順序按比例受償;破產費用與共益債務則需要全額、隨時受償。
(二)企業破產退出過程中財務利益沖突的協調
在正常經營企業中,各個利益相關者是一個利益共同體,企業的健康發展有利于各方財務利益訴求的實現。但在企業破產退出中,破產清算將固化既有的經濟資源,各利益相關者的財務利益沖突將凸顯出來,企業所有財產最終將歸債權人分配,受償比例最大化是所有債權人的共同目標,其中,抵銷債權與抵銷財產是債務人與債權人在宣告破產前互相負有的金額對等部分的債權債務,取回財產是破產人被宣告破產時持有的借入、暫存的他人財產的權利人應取回的財產,該權利人取回財產后該取回債權自動滅失,因此抵銷債權、取回債權不存在與其他債權人的利益沖突。而其他債權中,債權性質的差異決定了財產分配的依據、方式、時間及金額,決定了不同類型債權人的債權受償比例及其損失,也決定了其利益沖突的來源、方式及性質。破產人的破產財產首先應全額、隨時支付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所有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的,先行清償破產費用;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所有破產費用或者共益債務的,按照比例清償;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破產費用的,管理人應當提請人民法院終結破產程序。因此破產管理人管理破產清算活動發生的破產費用、共益債務之間的協調,主要是破產管理人與共益債務相關債權人之間的協調,具有“內部性”的特點,而破產費用、共益債權與擔保債權、普通債權之間的協調則更加復雜,涉及管理人與債權人之間、各類債權人之間以及管理人內部各個機構和部門之間等方面的協調。在此,應重點關注以下方面:
1.健全信息溝通網絡。
我國企業破產法雖然初步建立了管理人與人民法院、債權人、破產人等關系人的信息溝通制度,但沒有界定具體溝通內容、溝通方式、溝通時間,缺乏完整有效的管理人內部各個職能部門及相關人之間的信息溝通制度,給相關利益沖突的協調帶來了較大障礙。對此,應健全各方面的信息溝通制度,細化溝通內容、溝通時間、溝通方式、溝通責任人等相關規定,尤其是管理人內部溝通的有效性,對防止信息孤島、減少利益沖突中的誤解、提高協調的有效性具有重要的意義。
2.建立清算治理結構。
我國企業破產法規定,在破產清算期間,債權人會議可以設立債權人委員會,監督債務人財產的管理和處分以及破產財產分配等事項,規定了人民法院、破產人、管理人、債權人等相關各方的職責及其基本關系,即設立了一定的治理結構,但缺乏管理人內部的治理結構設計。
3.優化內部控制制度。
破產管理人內部各部門一般規定有相應的工作職責,在不相容職務分離控制、會計系統控制、財產保護控制、授權審批控制方面提出了一些風險控制措施,但運營分析控制薄弱,預算控制和績效考評控制空白等問題表現突出。此外,缺乏管理人與破產人、債權人之間的制約關系設計,這無疑阻礙了利益相關者的利益協調。對此,應健全和優化破產清算的內部控制制度。
作者:欒甫貴 單位:首都經濟貿易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