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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加強民辦高校學科建設工作,特別是加強政府對民辦高校學科建設工作的管理和扶持,是進一步深化民辦高等教育改革的需要。文章主要分析了現階段我國民辦高校學科建設中存在的問題,并依據公共產品理論、“第三部門”理論及教育公平理論,對我國民辦高校學科建設公共政策制定提出對策建議。
關鍵詞:
民辦高校;學科建設;公共政策
一、研究背景及意義
(一)研究背景
民辦高校作為民高等教育體系中重要組成部分,經過30多年的發展,我國民辦高校在辦學規模和辦學質量方面有了長足的發展,社會對民辦高校辦學的認可度也逐漸增強。根據《2015教育發展統計公報》我國目前共有民辦高校734所,其中含獨立學院275所,在校生610.90萬人,比上年增加23.75萬人。其中,碩士研究生在校生509人,本科在校生383.33萬人,高職(專科)在校生227.52萬人。民辦高校高層次辦學不足的根本原因在于民辦高校整體學科水平的薄弱,沒有高水平的學科為支撐,就沒有高層次辦學能力的根本保障。
(二)研究意義
國家新一輪民辦教育改革的啟動,為民辦高校學科建設工作提供了良好的外部政策機遇。經過幾輪規模擴張后,我國民辦高校辦學規模的基本固定,民辦高校間新一輪的競爭焦點也以規模為代表的“量”的競爭轉向以學科水平為代表的“質”的競爭。以學科建設為核心的民辦高校內涵建設逐漸成為民辦高校辦學重點,成為民辦高校核心競爭力的體現。
二、相關概念界定及基本理論闡釋
(一)相關概念界定
1.民辦高校
是指國家教育機構以外的社會個人或是社會組織,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根據相應法律舉辦的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其辦學層次分專科和本科。
2.學科建設
一般來講,學科有兩種含義。第一種含義是學術分類。指一定科學領域或一門科學的分支。第二種含義是高校教學、科研等的功能單位,是對高校人才培養、教師教學、科研業務隸屬范圍的相對界定。該論文所指學科主要是指第二種。學科建設是一項系統工程,它涵蓋高校學科布局、學術方向凝練、人才培養規格、科學研究水平、學術隊伍及學術平臺建設等多方面因素。
(二)基本理論闡釋
文章研究的主要理論依據包括公共產品理論、市民社會理論以及公平理論。
1.公共產品理論
公共產品理論將人們生活所需的產品分為私人產品和公共產品。私人產品一般由市場來提供私人產品。公共產品分為純公共產品和準公共產品。純公共產品如立法、司法、國防等屬于這類公共產品,它必須由政府提供。準公共產品如教育、鐵路等,由政府和市場共同提供。
2.“第三部門”理論
第三部門就是指不以盈利為目的,而是以發展社會公益事業為宗旨的獨立部門。它是介于政府組織和營利組織之間的社會組織,又稱為非營利組織。
3.教育公平理論
教育公平是概念內涵廣泛,綜合國內外學者關于教育公平的研究,可以把教育公平定義概括為教育起點公平、教育過程公平、教育結果公平。還可以具體解釋為教育機會均等、受教育權利和公共教育資源的占有平等。
三、民辦高校學科建設困境分析
由于我國民辦高等教育政策的缺失和實行乏力,我國民辦高校學科建設工作面臨諸多困難,是我國民辦高等教育不公平的體現。具體表現在:
(一)政府學位點審批政策嚴控,造成學科建設起點不公平
2011年,教育部批準了五所民辦高校碩士生培養權,標志著我國民辦教育在研究性人才培養方面的突破。經過五年的發展,從《2015教育發展統計公報》顯示的數據來看,我國目前共有民辦高校734所,610萬在校生中,僅有碩士研究生509人,民辦高校平均每年招收研究生數量100人,民辦高校碩士培養發展非常緩慢。從國家政策層面來看,我國高校研究生培養實行申報審批制,而我國民辦高校按照國家規定,根本不具備申報資格。研究生培養是高校學科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由于在碩士點申報方面,政府對民辦高校和公辦高校實行的是差別性政策,造成我國民辦高校學科建設起點的不公平。
(二)法人屬性不明晰,民辦高校學科建設缺乏長遠規劃
實踐中民辦高校被劃定為“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這一屬性劃定成為阻礙民辦高校發展的最根本的制度障礙。由于法人屬性不明確,直接導致民辦高校產權性質模糊,加上《民促法》中對民辦高校取得“合理回報”規定含糊,使民辦高校的投資人缺乏應有的財產所有權、收益權和處置權的法律保障。這在一定程度上影響民辦高校投資人的辦學熱情,由于缺乏產權激勵及相應的權益保護,使得民辦高校投資人對學校建設缺乏長遠打算,在一定程度上制約了民辦高校的學科發展。
(三)教師權益保障政策缺失,民辦高校學科支撐乏力
由于民辦高校法人屬性不明確,在身份認同方面,民辦高校教師與公辦教師待遇不公平。是否具有國家事業編制身份成為教師在“公辦”、“民辦”高校間選擇的一大障礙,這在一定程度上對民辦高校吸引高層次人才帶來困難。由于缺乏高學歷、高職稱教師,民辦高校的學科建設缺乏有力的人才支撐,成為民辦高校學科建設的另一個障礙。
四、促進民辦高校學科建設的政策建議
(一)適當放寬教育審批權,為民辦高校提供公平競爭環境
根據國家對應用性研究生人才培養的定位,到2020年全國學術型研究生和專業學位研究生招生比例將達到1:1。民辦高校憑借其靈活的辦學機制,以及多元的投資主體,使民辦高校在校企聯合開展應用型研究生培養方面具有有得天獨厚的優勢。因此,政府應適當放寬對民辦高校碩士研究生培養審批限制,批準更多有能力的民辦高校開展研究生教育,包括與國外高校聯合培養研究生,為社會提供更多高層次教育產品,更好地滿足大眾高層次教育需求,更好地發揮民辦高校的公益屬性。
(二)確認民辦高校法人屬性,保護投資人合法權益
《民促法》要在協調各部門利益的前提下做好總體規劃,要有一定前瞻性。對明顯沖突的法律法規,則應當按照《立法法》規定的程序予以系統解決。民辦教育的問題并不局限于《民辦教育促進法》之中,還涉及教育領域的其他法律,要對《民法通則》、《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等相關教育法律同時修訂,徹底解決民辦高校產權問題。民辦高校作為一種特殊類型的法人地位應在法律層面予以規定,解決投資人合理收益權的法律和公共政策保障問題。
(三)適當加大對民辦高校的經費投入和政策扶持
高等教育屬于準公共產品,其兼具公益性和營利性。從公益性的角度看,保護和擴大社會公共利益是政府最重要的職責之一,在民辦高校辦學過程中,政府應給予適當的政策和資金扶持,公益性程度是政府財政支持與否的重要依據,公益性程度越高,政府支持的力度應該越大。
(四)允許民辦高校適當營利,確定民辦高校合理收益比例
必須承認高等教育的營利性。盡管我國高等教育已經又精英教育轉為大眾教育,但畢竟有別于義務階段教育。從一定意義上將,民辦高校對高等教育大眾化的促進正是其公益性的另一個體現。但是,這并不能取代民辦高校營利性一面。“非營利”指的是“不以營利為目的”,但并不等于否定民辦高校投資人取得“適當合理收益”的權利,這也可以算是政府對提供公益性物品的私人一種補償性激勵。
(五)消除民辦教師身份歧視,為民辦高校學科建設提供人才保障
建議政府盡快將民辦高等教育納入即將修訂的《高教法》的范疇,依法盡快明晰民辦高校和公辦高校同是“事業單位”的法人屬性,并盡快依法明確民辦高校教師與公辦高校教師同等的事業單位身份,穩定民辦高校教師隊伍。同時出臺制定相關政策,促進人才在民辦高校和公辦高校間正常合理的流動,加快解決醫療、養老保險的全國統籌,解除民辦高校教師的后顧之憂,為民辦高校學科建設提供堅實的人才保障。
五、結束語
民辦高校學科建設是一項長期復雜的系統工程,良好的政策環境是民辦高校學科建設工作的前提保證。在《民促法》即將修改的政策背景下,明確民辦高校法人屬性,客觀、合理地解決民辦高校營利性與公益性的問題,消除民辦高校教師身份歧視,將有力地促進民辦高校學科建設。
作者:王丹 武寶貴 單位:三亞學院管理學院 三亞學院財經學院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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