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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頂層設計約束力不強
高職教師培訓需要政府、學校、社會和教師的積極參與和配合,特別是企業在“雙師型”教師培養方面應發揮關鍵性作用。然而,除1996年頒布的《職業教育法》外,能為高職院校教師培訓提供依據的均為指導意見、決定等之類的文件,《職業教育法》中對企業、事業組織接納教師實習只做了原則性規定,并未規定明確的義務和責任追究程序。高職教育培訓制度存在的缺陷使得教師培訓有法難依、執法不力,社會參與教師培訓的積極性難以調動,教師培訓更多的是流于形式。
1.2培訓內容缺乏高職特色
高職教育的最大特色在于其職業性,人才培養注重技術、技能性、復合型,這就要求高職院校對教師的培訓不僅要注重理論知識的培訓,更必須把實踐技能的培訓放在更加突出和重要的位置。然而,令人遺憾的是,時至今日大多高職院校更多關注的仍是理論知識的培訓,而且是短期化的,對教師實踐技能的培訓開發項目較少,對教師下企業頂崗實習和校企合作的深度還遠遠不夠。目前,仍有部分高校對“雙師型”教師的認定多以取得相關的資格證書為標準,這無意中降低了教師參加實踐技能培訓的積極性。
1.3缺乏培訓效果評估機制
目前,我國高職院校對教師培訓的投入并不小,而對培訓效果的評估與驗收卻沒有給予足夠的重視。在職稱評聘、績效考評等的制度設計中未真正把培訓特別是參加實踐培訓作為重要的指標加以考量。評估和驗收環節的缺失,一方面不利于教師參加培訓積極性的調動,把參加培訓視為一項任務,使得培訓流于形式,另一方面培訓的成果難以實現全院共享,培訓只有當事人獲得收益,起不到示范效應,大大降低了培訓的效率。
2加強高職院校教師培訓的出路
2.1完善培訓立法工作
法制是實現職業教育健康發展的有力保障。縱觀職業教育比較發達的國家,無不重視職業教育的立法工作,德國1969年頒布的《職業教育法》對培訓企業和受訓者的關系、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實施培訓條例的監督和考核等都做了明確規定。我國的職業教育立法工作起步較晚,現行的《職業教育法》已不能完全適應職業教育發展的需要,必須進行修改。具體而言,職業教育關于培訓方面的立法應關注三個方面:一是“跨界性”。高職教師培訓涉及多個參與主體,培訓立法應對主體部門的責任分工加以明確,清晰各方的權利與義務,明確監督和考核責任與程序,建立統籌協調機制和利益制衡機制;二是配套性。一部職業教育法不可能囊括培訓的一切,需要高等教育法、學校法、行業法、稅法等法規的有機銜接與配套,將各方主體的責權利都能在職業教育法的框架內得以明確體現;三是動態性。經濟社會發展處于不斷變革中,職業教育中的培訓立法不可能一勞永逸,要根據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及時地進行修訂。
2.2開展培訓需求調查
教師培訓應以利于提升教師職業發展能力和教育教學質量為宗旨,應有利于降低培訓成本。應徹底改變傳統的培訓目標泛化、培訓內容千篇一律、培訓方法單一等現象,注重教師個體需求方面的差異。為此,應以培訓需求調查為基礎,遵循個性化、人本化原則,根據教師所處的不同職業發展階段、從事教學的專業類別、從事教學的課程類別設計個性化的培訓方案。唯有此,方能充分調動教師參加培訓的積極性,挖掘每位教師的潛能,達到既促進教師職業發展又利于提升教育教學質量之目標。
2.3體現高職教育特色
高職院校教師具有不同于一般高校教師的工作特點,其培訓內容必須體現高職特色,具體包括三個方面:一是職業教育理論培訓。主要目的是強化教師對高職教育特征和規律、教學過程等的認識,掌握職業教育的教學方法;二是實踐技能培訓。通過讓教師到企業掛職或頂崗實習,掌握最新的管理技能、技術知識,提高教師教學的時效性;三是教學過程培訓。通過觀摩、研討,讓教師掌握高職教學過程的基本特點、基本方法。
2.4創建“二元”培訓模式
“雙師型”教師隊伍建設單靠高職院校一方難以奏效,應借鑒德國職業教育的“雙元制”模式,強化理論與實踐的結合、技能與實踐能力的培養,有效搭建政府引領下的高校與企業密切合作的校企合作模式。一方面,高職院校要根據專業設置選擇一批重點企業作為專職教師穩定的實踐培訓基地;另一方面高職院校應加強教師在企業實踐中的管理,在職稱評聘、聘期(年度)考核中應加大對教師參加企業實踐考核的權重,調動教師的積極性和能動性。
2.5積極推行“導師制”
針對當前高職院校教師年輕化、高學歷化而實踐技能欠缺的現狀,推行導師制是加強教師培訓的一個重要方面。這里的導師來源主要兩個:學校內部具有豐富教學經驗的教師和行業企業中具有實際經驗技能的管理者、工程師等。前者主要通過傳幫帶對教師的教學方法、課程設計等進行指導,后者主要是通過現場指導和觀摩培養教師的實踐技能。
作者:韓永寶 單位:北京青年政治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