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尋找寫作靈感?中文期刊網用心挑選的高等學校學生處分的德育功能,希望能為您的閱讀和創作帶來靈感,歡迎大家閱讀并分享。
【摘要】從高等學校學生處分的政策法規淵源切入,探尋了政策制定者和立法者的德育要求,然后介紹了高等學校學生處分中德育的現狀,并進行了分析,最后在學生處分中如何進行德育,提出了幾點思考。
【關鍵詞】高等學校;學生處分;德育
教育的根本任務是立德樹人,學校的所有活動都應當具有育人作用,即德育作用。高校學生處分是高校教育教學管理的重要部分,一方面是阻止、遏制學生的違紀違規行為,維護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另一方面是對違紀違規學生本人及他人進行教育,促使他們從內心深處認識到行為的危害性,喚醒向善的自覺,達到德育的目的。然而在實踐中,高校管理者卻更重視學生高校學生處分第一種作用的發揮,而忽視了其德育作用。理論界,對高校學生處分的討論和研究也主要集中在高校學生處分的性質、法理分析、正當程序和學生權利的保護等方面。基于此,筆者試著從黨和國家的政策、教育立法的角度探討黨和國家對學校德育的認識,然后簡要分析高校學生處分德育的現狀,最后對如何加強高校學生處分中的德育做幾點思考。
一、高等學校學生處分德育的政策法規淵源
(一)黨對道德教育的認識深化
黨的十二大至的報告關于教育的部分中加強德育的闡述,是一個對德育認識逐步加深的過程。黨的十二、十三大報告關于教育的部分強調了知識的重要性,提出“加強智力開發”,沒有提及德育的內容。黨的十四大關于教育的部分是“我們必須把教育擺在優先發展的戰略地位,努力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和科學文化水平,這是實現我國現代化的根本大計。”第一次提出了思想道德的內容,但從報告的全文來看,該部分“提高思想道德”,針對的是全民而不是學校的受教育者,是泛化的全民的思想道德要求。黨的十五大報告關于教育的部分是“重視受教育者素質的提高,培養德智體等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者和接班人。”這是黨的報告中有了對受教育者的道德要求,該報告也第一次提出了“加強師資隊伍的培養和建設”。黨的十六大報告提出了“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對受教育者道德沒有更多要求,只是在十五大報告中“德智體”的基礎上增了“美”育,即“德智體美”全面發展,但是對教師的要求增加了“提高教師的師德和業務水平”。黨的十七大報告是“堅持育人為本、德育為先,實施素質教育,提高教育現代化水平,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辦好人民滿意的教育。”這里增加了“德育為先”,強調了“德育”在學校教育中的位次,但該報告沒有提及師德問題。黨的十八大報告對學校教育的要求是“把立德樹人作為教育的根本任務,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第一次提出了“立德樹人”,并作為“根本任務”,不再是十七大報告中提出的“德育為先”,把“德育”提高到“根本”任務的地位,同時對師德的要求又延續了十六大的提法“提高師德水平和業務能力”。黨的十八大報告將“立德樹人”作為根本任務,黨的報告則提出要“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發展素質教育,推進教育公平,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不僅是目標,更是要具體實施的內容,同時對師資提出“加強師德師風建設”。從以上的分析可以清楚地看出,我們黨對加強學校的德育有著一個從沒有認識,到有了認識,再到不斷強化和提高到“根本任務”高度的一個發展過程。在2018年全國教育大會上,對學校如何立德樹人做了詳細的、清晰的闡述,要求把立德樹人融入思想道德教育、文化知識教育、社會實踐教育各環節,貫穿基礎教育、職業教育、高等教育各領域,要求學科體系、教學體系、教材體系、管理體系要圍繞這個目標來設計,教師圍繞這個目標來教,學生要圍繞這個目標來學。這是當前黨和國家領導人對教育規律的最新認識,對道德教育規律的最新把握,極大地拓展了德育的空間,高等學校學生處分中加強德育有了堅強的政策基礎。
(二)教育法律為高等學校學生處分中德育開展奠定了法律基礎
《教育法》第三條規定:“國家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思想和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為指導,遵循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發展社會主義的教育事業。”第五條規定了我國的教育方針是:“教育必須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必須與生產勞動相結合,培養德、智、體等諸方面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者和接班人。”第六條規定:“國家在受教育者中進行愛國主義、集體主義、社會主義,進行理想、道德、紀律、法制、國防和民族團結的教育。”從以上這些法律條文可以清楚地看出,國家對于社會主義理想、社會主義道德和紀律、法制等方面教育的重要性,因為青年學生是國家的未來、民族的希望,能否把這些青年學生培養好關系到社會主義事業建設的成敗,關系到中華民族能否實現偉大復興。“十年樹木,百年樹人”“百年大計,教育為本”,都說明了德育是我國教育法的基本原則。(三)行政法規的修訂完善明確了高校對受處分學生進行道德教育的義務《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以下稱《管理規定》)從法律法規的分類來講是教育部出臺的部門規章,屬于行政法的范疇,從1989年制定后,經歷了兩次修訂,最為鮮明的特點之一是逐步明確了高校對受處分學生的教育義務,即德育義務。1.首先是原國家教育委員會令第7號令(1989年8月26日經國家教育委員會辦公會議通過)的《管理規定》第六十二條規定,“對犯有錯誤的學生,學校可視其情節輕重給以批評教育或處分。”“對教育不改的可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這里對犯有錯誤的學生,給以處分時,首先選用的是批評教育,對那些教育不改者,方可進一步采用處分,“立法”意圖明顯。第六十四條,對犯有錯誤的學生進行了規定,“要熱情幫助,嚴格要求。處理時要持慎重態度,堅持調查研究,實事求是,善于將思想認識問題同政治立場問題相區別,處分要適當。”這里對學生處分中的德育問題做了規范。2.2005年修訂的《管理規定》(2005年3月25日,教育部第21號令),總則第三條對德育做了原則性規定:“要將管理與加強教育相結合,不斷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養社會主義合格建設者和可靠接班人。”第五十二條:“對有違法、違規、違紀行為的學生,學校應當給予批評教育或者紀律處分。這與原國家教委第7號令第六十二條有了明顯不同,最為重要的是把“可”字換成了“應當”,在法理上帶有“可”的條款是彈性條款,可以執行,也可以不執行,而帶有“應當”的條款則是必須執行,換句話說,就是在給以學生處分前必須對學生進行教育,這是高校的義務。但是2005年的此條的規定,也產生了適用中的問題,因為根據文義解釋,對違法、違規、違紀行為的學生,學校“應當”在批評教育和紀律處分中任選其一,只要選擇了其一則就不屬于違法教育部規定的情況,這也為實踐中多數高校在學生處分中不重視教育埋下了伏筆,這是立法者沒有想到的。1989年的規定,是賦予高等學校管理權,2005年的規定則成了高等學校的義務,一字改變,意義不同。3.2016年的《管理規定》則更進一步,總則部分的第三條、第四條則明確了“立德樹人”根本任務,并用較大的篇幅規定了德育的適用的領域及加強德育的方式方法。針對2005年規定第五十二的規定缺陷,2016年取消了高校在批評教育還是進行處分的選擇權,直接規定:“對有違反法律法規、本規定以及學校紀律行為的學生,學校應當給予批評教育,并可視情節輕重,給予如下紀律處分”。這里,把批評教育作為了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及學校紀律行為學生處理的唯一硬性規定,學校必須對學生進行批評教育,至于是否給予紀律處分,則“視情節輕重”,自主決定。總之,從《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的制定和修改,都非常重視對學生的德育問題,并且隨著認識的不斷深化,明確和加強了這一規定,成為當下高校對學生處分時必須履行的義務,充分體現了社會主義教育的目的。
二、高等學校學生處分中的德育現狀及原因分析
(一)對高校處分制度的德育功能認識不足
高校在對學生進行處分時,過多關注了處分維護教育教學秩序的工具價值,忽視了處分作為教育教學管理的德育價值。道德存在于沖突的情境中,道德教育的最佳時間也應是發生沖突的處分時,受處分學生的錯誤行為與社會的道德觀念發生了沖突,這時需要“是非辨明”,需要剔除不符合道德的思想,產生符合道德的情感,形成符合道德的思想和行為。把高校的職責定位為“教學、科研、社會服務和文化傳承”,但落腳點是人才培養,根本是立德樹人,以人為本、德育為先。這個邏輯的出發點不能錯,所有的教育教學活動,都不能偏離這一根本任務,都必須圍繞這一任務。高校處分,雖然是一種違紀違規學生的懲罰措施,但絕不僅是維護教育教學管理秩序單一價值,出發點和落腳點都必須是通過讓學生經受一定的挫折和痛苦,促使反思自己的行為,從而成有德行的人。
(二)對學生個人的主體性尊重不夠
對學生處分時,進行的道德教育更多地從維護教育教學管理秩序的角度,而缺少對學生“個人”的視角審視,對學生個體的成長和發展缺少應有的尊重。這種現狀的形成,與長期以來我們過分強調教育的集體性有關。個人是集體的一部分,個人服從集體,任何違反校規校紀的行為都是對集體利益的侵害,都是學校管理者所不能容忍的,很少從學生個體的角度,體會學生的感受,反思造成此種情況的深層次原因。我們所培養的學生是國家所需要的人,同時也是具有生物學意義的社會人,二者并不矛盾,盡管出發點有異,但歸宿都是有德之人,都是“真善美”之人。
(三)對學生德育的途徑、方法簡單
對高等學校道德教育的途徑,主要集中在“兩課”上,通過馬克思主義理論課和思想政治教育課的形式對學生進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思想品德等思想政治的“灌輸”。近年來,隨著國家對學生思想政治課教育的重視,各高校紛紛成立了馬克思主義研究院、德育部等類似的專門從事思想政治課研究和教學的機構。這種專門從事研究和思政課教學機構的出現,對學生思想政治品德的培養和提升確實起到了非常大的作用,但是離國家全員育人、全方位育人和全領域育人,把思想品德與政治教育置于各個環節的要求還有相當大的距離,實踐中的德育是對學生進行“真理”的說教、灌輸,而真正的教育是引導和輔助學生認清事實,認清作為社會中的人應承擔的社會責任,讓學生學會選擇,進而形成與社會一致的道德意識、道德情感和道德操守的過程。
(四)對受處分學生重懲罰,輕道德教育現象突出
由于受傳統管理觀念的影響,為學生服務的意識不夠等原因,在學生管理過程中,不是把學生看成是服務的對象,而是看作“治”的對象,把應受處分的學生看成“差生”或“問題學生”,處分的方法就是當學生違規違紀時,學校調查,然后根據調查結果,按照學校規定,給予學生相應處分。在給以學生處分的過程中,沒有嚴格遵守按照《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的程序處理,學生程序性權利保障不足;另外也忽視了學生內心的感受和接受可能性,認為通過處分就足以達到了教育本人和警示他人的目的,對受處分學生缺少處分前、處分過程中,甚至是處分后的跟蹤教育。
三、高等學校學處分中的德育應注意的幾個問題
(一)明確目的,充滿關愛,奠定處分的情感基礎
“大學之道,在明明德,在親民,在止于至善。”學校的一切活動,包括學生處分都必須圍繞立德樹人展開,這是學校教育的根本目的,任何教育活動都不能偏離這一目的。教育工作者,是人類靈魂的工程師,第一任務是“傳道”,即培養德智體美勞等各方諸方面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的建設者和接班人。這是一項神圣的使命,每位教育工作者都應感到無限光榮,對每一位孩子,都應充滿關愛。那些即將或受到處分的學生,因自己過去的認識和行為,發生了違反校規校紀問題,其內心肯定有一種挫折感、不安感,對自己的行為產生悔恨和焦慮,對周圍同學、老師的評價甚為關注,對自我有中否定性評價,對將來的生活有一種迷茫。作為教育工作者,此時是進行德育的最佳時機,他們最需要“溫暖”,如果帶著無限的關愛去做他們的思想工作,就很容易走進他們的心里,幫助他們反思自己,徹底認識自己的錯誤行為,樹立正確的思想觀念,盡快走出挫敗的陰影。情感是最好的催化劑,對受處分學生,不是板起面孔、居高臨下的批評和講大道理,而是以一種平等的姿態、談心交心,不是粗暴的懲罰,而是溫情脈脈的關懷,不是把他們看成“問題學生”,而是教會他們“懲罰”是人生的必修課,這是德育的“雪中送炭”。
(二)查清事實,分清是非,遵守處分的正當程序
查清事實,分清是非,這既是處分的前提,也是進行德育工作的前提。教育工作者,尤其是輔導員老師,應當認真細致地調查,查清違規違紀的情況,對學校的教育教學管理秩序造成的危害性大小,以及產生該種行為的動機,是故意還是過失,是一是沖動,還是蓄意為之,是一人單獨,還是共同為之,如果是共同為之,個人在其中的作用大小,責任等必須分清。另外,還要考慮到學生的認錯態度,下一步轉化的可能性大小等。教育者只有帶著關愛,做大量耐心、細致的工作,才能將問題查清楚。教師帶著關愛查清事實、分清是非,真正幫助他們實現思想轉化,這一過程本身也是德育的好教材。在對學生進行處分時,所有的程序必須正當,需要聽證的,要及時組織聽證,即使需要舉行聽證會的,在做出處分結果前,也應當聽取被處分人的意見,讓受處分學生在正當程序中感受到公平正義,增強處分結果的可接受性,有利于內心的認識改變。同時,正當程序也能起到教育他人的效果,彰顯高校管理的制度價值。
(三)及時處理,跟蹤幫扶,促進道德要求的自我內化
發現學生違規違紀后,要立刻調查,及時做出處理,不能久而不決。久而不決,一方面,對學生內心是一種煎熬;另一方面,會遠離行為發生的時間,增加查清事實的難度。另外,處理結果處于一種不確定狀態,沒有明確是非,也不利于受處分學生的對自己行為的認識和接下來的改造。及時公正處理,本身即是一種正義,只是這種正義常常為我們所忽視。再則,對學生處理后,要跟蹤幫扶,不能一處了之。要定期找受處分學生和周圍同學談心談話,及時解決思想問題和周圍同學對該生的態度等問題,形成良好的德育環境。道德是一種內心生活,不是一紙簡單的處分決定所能解決的,德育需要人的自省自查,需要道德觀的重塑,是一個復雜的過程,不可能一蹴而就。輔導員老師和相關人員要懂得德育的原理,掌握德育的方法,結合學生的情況,做大量工作,才能實現道德要求的內化。總之,對高校受處分學生的道德教育問題是一個普遍被教育者所忽視,而較少學者研究的問題。筆者從國家政策和立法的層面進行了梳理,從實踐的層面進行觀察分析,提出了一些粗淺的建議,以引起理論界和實務界的重視。
參考文獻:
[1]傅維利.論教育中的懲罰.教育研究,2007,(10).
[2]張靜.制度的品德.開放時代,2016,(6).
[3]杜時忠.制度何以育德.華中師范大學學報,2012,(4).
[4]鄧曉芒.康德哲學的三個層次.云南大學學報,2004,(4).
[5]陳鵬.高等學校學生處分權的法理學探析.教育研究,2004,(9).
[6]中國傳統人性論對德育價值取向的預制及其批判.東北師大大學報,2005,(4).
[7]王建富,何正英.大學生思想政治工作視野中學生處分功能的正確發揮.江蘇高教,2011,(5).
[8]田亮,董穎.高校學生處分權與受教育權的沖突分析及解決.理論導刊,2008,(5).
[9]朱宏偉,吳釗.關于完善高等學校學生處分制度的幾點思考.中國高教研究,2005,(2).
作者:高騏 王旭 單位:濟寧職業技術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