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的文章需要精心雕琢,小編精選了8篇合同協議管理范例,供您參考,期待您的閱讀。
補充條款與合同條款的同等法律地位
摘要:隨著市場經濟發展不斷完善,基于合同來提升商品交易的可靠性已然成為當下普遍存在的新常態。但實際操作中由于多方面因素,經常需要在合同完成簽訂之后在追加相關補充條款,故本文就補充條款與合同條款的同等法律地位進行探討,以期對相關單位有所幫助。
關鍵詞:補充條款;合同條款;法律地位
一、《合同法》相關規定
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趨于完善,現代企業之間經濟往來越來越注重對自身的合法權益的保護,同時也更多的采用合同的方式保障貿易合法性。按照我國所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相關條例規定:一旦合同簽署形成后,當事人對于質量、費用以及報酬等方面記錄不清晰以及不明確的可以增加協議進行完善說明。而這里所提及的協議即為常說的補充協議,包含了所有需要完善的條款信息。由此可見,就司法角度已然對補充條款的相關法律效力進行明確,對于合同的雙方具有同等的法律約束力。
二、常見的對補充協議的認識缺失
雖然我國在法律角度對補充條款等進行了清晰的劃分,但實際執行過程中尤為當事人對該方面的認識不到位,經常導致合同執行期間存在一系列偏差情況。首先,對于當事人忽略了補充條款的法律作用。依據《合同法》相關內容,當事人如若對交易的內容等存在質疑時,可以依據補充協議的相關條款等進一步對交易進行規范化處理。因為主合同的有關條款可能對協議一方當事人帶來極為有利效益等,故而當事人即便在簽署了補充協議的情況下依然會繼續依據主合同執行且可能忽視了補充協議的相關條款。一旦遇到該問題,協議的一方可以依據主合同以及補充協議的相關內容,從而申請法律仲裁保護自身權益。其次,協議一方可能惡意使用補充協議來謀取不恰當利益。依據《合同法》相關信息,唯有當事人對交易的內容存在質疑以及爭議的前提下才需要重新簽署補充協議,但近些年在一些大宗交易中,包括房產交易等等經常會出現補充協議和主合同一并執行的情況從而實現效益最大化。需要注意的是,雖然我國相關法律賦予了補充協議和主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但依據其中條款內容由于故意以及重大疏漏等導致合同一方財產損失的協議中的相關免責條款將無效。就消費者角度可能對補充協議中的相關條款的作用并不清楚,繼而導致自身權益受到損害,該情況下可以要求培養或者追責相關人員。
三、補充條款的重要作用
環境合同制度構建相關問題探討之環境合同理論
摘 要:環境合同制度起源于日本的公害防止協定,公害防止協定對預防新的公害源的產生起到了有效的抑制作用。日本戰后由污染大國變為清潔國家,環境合同制度起了很大的作用。在歐盟形成的環境協議、美國的環境協議項目等,則是日本公害防止協定制度的發展,呈現出現代環境合同制度新的發展趨勢。作為第三制度的環境合同制度的實施,對這些國家環境問題的改善發揮著重要的作用。然而,關于環境合同的性質以及環境合同內涵一直存有爭議,對于環境合同的正確認識是構建環境合同制度必須要解決的理論和現實問題。
關鍵詞:公害防止協定 ;環境合同; 內涵
面對我國日益嚴峻的環境問題,僅僅依靠傳統的單純的命令控制管理模式,已經不能應對。然而,長期以來形成的錯誤觀念卻把環境保護工作僅看作是政府的任務,相關的法律制度雖然規定了公眾有環境管理的參與權,但實際上,目前我國公眾參與環境管理要么只能是被動的接受政府的“施舍”,要么雖然參與到環境管理中但參與的范圍非常有限,環境保護多數只是停留在口號上,再加上公眾參與環境管理沒有相關的法律制度的支撐,這些都影響了公眾參與環境保護的積極性。環境保護的法律制度較完善以及執行較好,取得的效果顯著的國家主要是日本、歐盟和美國,從日本的公害防止協定,到歐洲國家的環境協議和美國的環境協議項目制度在實踐中都獲得了很大的成功,成為各國借鑒的典范。我們必須在理解環境合同的相關理論的基礎上構建符合我國國情的環境合同制度。
一、環境合同制度緣起與發展概況
1.日本的公害防止協定及發展
環境合同制度是起源于日本的公害防止協定。此制度的典型是1964年的橫濱方式的公害防止協定,又稱為“橫濱模式”。“橫濱模式”的出現,是由日本當時的經濟政治和嚴重的環境問題引起的。日本自進入資本主義社會后,礦業在“富國強兵”的國策號召下得到了很大的發展,礦業的發展導致了嚴重的環境污染,礦害成了主要的環境公害。櫪木縣的足尾銅山礦毒事件是日本當時最具代表性的公害事件之一,其與這之后的別子銅山煙害事件以及日立礦山煙害事件等都是隨著礦山的開采而發生的礦害問題。后來隨著經濟的急劇發展,公害程度不斷上升,范圍不斷擴大,在日本的各工業地帶連續的發生各種公害病。到了20世紀60年代,公害事件在日本已經成為民眾最大的痛苦。日本也成了世上有名的“公害大國”,日本的公害預防和治理破在眉睫。再加上20世紀日本實行的是地方自治的制度,地方公共團體或地方自治團體,具有所謂地方政府的性質,是國家內部的一個組織,即相當于我國的行政機關。中央對地方主要是通過立法、行政、財政來予以控制的。日本的這種地方自治制度以及地方公共團體對地方環境公共事務的管理,為日本的“公害防止協定”的產生創造了良好的基礎條件。在此之前,日本對公害的防治主要依靠法律,但當時的法律對公害防治制度的規定非常不足,能夠依靠法律調整的范圍很小,只能限于“與經濟的發展相協調”的范圍內實施,所以起到的作用也微小,而公共團體依據行政事務條例制定的制度不能超過中央政府的法令,否則就無效而不能實施。針對這種情況,日本的地方公共團體就避開了中央法令,創造了公害防止協定制度。1964年,日本橫濱市讓進入根岸灣人工造地的企業都承諾采取各種公害防止措施,這成為公害防止協定方式的開端。此后,讓企業和公共團體簽訂采取公害防止措施的協定并受該協定約束的做法通常都稱為橫濱模式。這種方式迅速成為各地公共團體的效仿對象。到了1997年10月,日本全國市府當局僅這類協議就簽署了13000份。
采取公害防止協定的方式,使地方公共團體避免了法令的抵觸問題而又能夠實施有效的公害預防對策,與企業方面進行交涉在其自愿的同意之下,讓其實施嚴格的防止措施。從這個意義上講,公害防止協定是未在法律制度得到認可,而作為一種脫法性控制手段產生出來的。 有關公害防止協定的法律性質問題,學術界存在幾種觀點,主要有三種:君子協定說;民事契約說和行政契約說。很容易看出來,君子協定說是認為公害防止協定沒有任何法律約束力,其能否實現完全取決于企業家的態度,沒有可以約束雙方的機制;而后兩種觀點認為公害防止協定在協議具體的條款上是有約束力的。在日本,最初的處理是當對方不履行義務時,不能采取行政上的強制手段,但地方公共團體可以司法法院的判決為依據,直接或間接地強制其履行義務。兩者的分歧主要在于公害防止協定是民事(私法)契約還是行政(公法)契約。在實務上,判例也在向承認公害防止協定的法律效力的方向發展,其中甚至還出現了明確宣布公害防止協定是公法上的契約的判決。
基礎設施建設征遷資金管理淺談
【摘要】依據征遷資金管理特點,分析了征遷資金管理存在的問題,提出管理建議。
【關鍵詞】基礎設施;征地遷占;補償資金;投資包干;規范管理
隨著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政府更加重視基礎設施建設。一般情況下,基礎設施(以下簡稱項目)建設征遷量大,征遷資金所占總投資比重大,征遷工作牽涉面廣、政策性強、涉及群眾利益,事關社會和諧穩定大局。規范項目征遷程序、強化征遷資金管理很有必要。
1征遷資金管理特點及依據
征遷資金包括直接費用、其它費用、基本預備費、有關稅費。直接費用包括農村移民安置補償費、專業項目復改建補償費、抬田防護工程費、庫底清理費。征遷資金實行政府領導、分級負責、縣(區、市)為基礎、項目建設單位參與的管理體制。征遷資金管理十分復雜,其特點:一是項目建設征遷涉及面廣。征遷涉及群眾、單位多,涉及需要工作協調的部門、層次多。二是項目建設征遷涉及政策性強。征遷涉及土地征收、房屋征遷、社會保障等多項政策;征遷所涉政策的內容多,僅土地征收政策就涉及土地規劃、征用審批、耕地保護、征收公示、征地款發放等。三是項目建設征遷涉及群眾利益和社會穩定。征遷涉及土地補償、青苗補償、房屋征遷補償等,補償資金總額固定、行業補償標準不統一、群眾期望值高,涉及群眾切身利益、有關社會和諧穩定。征遷資金管理主要依據:工程初步設計概算批復文件,具有相關資質等級的社會評估機構出具的征遷補償評估報告,項目建設單位與征遷實施部門、征遷實施部門與被征遷對象簽訂的征遷協議,具有相關資質等級的社會中介機構的測繪勘測界定報告,與征遷有關的國家、地方政府(部門)政策規定。
2征遷資金管理存在的問題
1)征遷補償標準差異大。項目建設征遷存在同期、同區域不同項目的征遷補償標準不一致情形;相鄰征遷補償區域,城區征遷補償與農村征遷補償標準差別大,參照《城市房屋拆遷條例》規定執行的按市場評估價補償,按照國家關于農村房屋拆遷補償政策執行的補償標準遠低于按市場評估價補償標準。2)征遷程序不規范。項目建設客觀上存在先征遷后補征遷手續的違規操作,或邊征遷邊辦理征遷手續,沒有按照規定征遷程序辦理。項目建設單位未與征遷實施部門簽訂征遷投資包干協議,征遷實施部門未對土地征用范圍、補償標準進行公告,未與被征遷對象簽訂征遷補償協議。項目建設征遷程序被簡化,征遷程序執行不到位。征遷后期對“釘子戶”妥協,征遷補償“前緊后松”,同一項目征遷補償不公。3)調查鎖定信息不完善。項目建設單位未將征收調查鎖定的信息在擬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對象公示,或雖已向被征收對象公示,但公示的調查鎖定信息不全、公示時間少于7d。土地征收補償協議、房屋及青苗補償調查表無調查人和物權人簽名,房屋土地證號、面積等重要原始信息填列不完整。4)調查與兌付不嚴肅。征遷補償兌付表與征遷補償調查表的內容不一致,征遷補償調查表無征遷實施部門簽字、地面附著物未標注規格。地面附著物補償執行單價與評估單價不一致或無評估單價,征遷房屋的搬遷費和安置費計算依據不足。臨時征地補償面積大于實際測繪勘測定界面積,地力損失補償面積大于臨時征地面積。征遷補償兌付表部分補償表數據在征遷補償調查表中無對應項目。5)征遷資金管理不嚴格。征遷實施部門出借征遷資金,擅自動用結余征遷資金支付其他工程款。土地補償金、安置補助費等補償款項發放經縣、鄉、村多環節,有的借故拖延補償款發放、以補償款抵扣其它費用,有的弄虛作假克扣、貪污、占用補償款等。
閑置廠房租賃企業搬遷清場工作方案
為認真貫徹落實市委、市政府決策部署,建設好國家陶瓷文化傳承創新試驗區,打造對外文化交流新平臺。經縣政府研究,決定對萬平電子有限責任公司和萬平實業管理中心閑置廠房租賃企業限期搬遷清場。為做好搬遷清場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情況
1.原國營八九七廠經過債轉股后,成立了萬平電子有限責任公司和萬平實業管理中心,實行一套班子兩塊牌子運行至今,萬平電子有限責任公司主要管理生產廠區事務,萬平實業管理中心主要管理生活區內事務。國企改制以來,萬平電子有限責任公司和萬平實業管理中心陸續將閑置廠房租賃給17家企業進行經營,這17家租賃企業中,目前正常生產經營的企業有三陽精工、成源電力、萬平開顏、順捷航空、景豐制造、萬平開元、萬平普特、永信電子、周銅山包裝、萬平真空、昌宏機械、興江鋼索等12家;已停止生產的企業有楓江電子、飛翼古建、萬平開泰等3家;正在裝修建設尚未營業的企業有南風古建、八九七醫院暨養老院等2家。
2.萬平實業管理中心通過設備和流動資金注入的方式持有萬平真空電器有限公司64.29%的股份,萬平電子有限責任公司通過設備、存貨、原材料等實物注入的方式持有萬平開顏電鍍有限公司39.2%的股份。
3.萬平電子有限責任公司生產廠區內尚有電信和郵電設備用房若干、鐵塔公司通訊鐵塔、劉根生油罐租賃、吳志高租用原單身宿舍旁簡易店面等,另行商定搬遷清場事宜,同步搬遷清場。
二、搬遷清場時間要求
根據縣政府關于推進鳳凰國際會議中心項目建設的要求,遵循“合理補償、推進發展、重點培育”的原則,原八九七廠生產廠區17家租賃企業必須在2020年6月30日前完成搬遷清場。搬遷企業如有意在生產經營,則按招商引資條件及程序進行。
企業合同管理問題思考
1企業合同管理類型
企業的合同管理分為內部合同管理和外部合同管理。所謂的企業內部合同管理,主要是涉及企業人員內部關系的調整問題。比如,勞動合同、保密協議、競業禁止協議、培訓合同等等。企業內部合同管理的歸口機構一般為企業的人力資源部門,也可以劃歸法務部門管理。這要看企業的規模及機構設置情況。企業外部合同管理,指的是對涉及企業與其他單位之間簽訂的各種合同的管理。比如供貨合同、運輸合同、租賃合同、服務合同等。該類合同是企業合同管理的重頭戲。管理機構應為企業的法務部門。規模較小企業,可設置專職或兼職法務人員進行合同管理。
2企業內部合同管理
企業內部合同管理主要是勞動合同的管理。勞動合同制度的建立,為形成新的企業用人機制,促進勞動力合理流動,依法保護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雙方的合法權益,促進勞動關系的和諧穩定發展,發揮了積極作用。加強勞動合同管理,能有效發揮勞動合同制度激勵機制作用,從而調動職工積極性,促進企業提高經濟效益。企業應當強化勞動合同制度運行的日常管理工作。企業要加強對勞動合同簽訂、續訂、變更、終止和解除各個環節的管理。對勞動者履行勞動合同情況主要是其個人工資、休假、保險福利、加班及獎懲等有關資料要有記錄。勞動合同期滿前應當提前一個月向職工提出終止或續訂勞動合同的書面意向,并及時辦理有關手續。企業內部合同管理是企業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只有確保企業內部合同管理的良好績效,才能提高企業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的競爭力和可持續發展能力。因此,做好企業內部合同管理是企業穩步發展的根本。
3企業外部合同管理
3.1合同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
合同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主要包括,審查當事人的合法資格及合同的主要條款;審查合同的真實性、合法性及履約能力;監督當事人對不能即時清結的經濟往來,必須簽訂書面合同;督促、檢查當事人全面履行合同;檢查變更或解除合同是否履行了法定手續;檢查無效合同和利用合同違法的行為。
煤化工項目聯合體EPC合同管理探究
摘要:聯合體EPC總承包即項目的設計、采購、施工總承包一般由兩家具有良好聲譽和經驗豐富的公司,雙方利用各自的優勢,本著相互信任、優勢互補、風險共擔、利益共享的原則以EPC總承包的方式組成聯合體單位執行該煤化工項目管理。文章僅從業主方的項目合同管理角度,探討如何對現代煤化工項目裝置聯合體EPC總承包實施有效管理,從而達到項目裝置順利建設直至項目竣工驗收等目標,為同行業項目合同管理提供經驗參考。
關鍵詞:煤化工項目;聯合體EPC;合同管理
1煤化工項目實施聯合體EPC總承包的現實意義
現代煤化工項目已經不同于以往的傳統煤化工項目,它集高科技與信息化為一體,目的在于實現新型的煤炭高效轉化和清潔利用。這種新型的煤炭清潔轉化工程項目往往投資規模巨大、工藝創新復雜、建設周期較長、動用資源廣泛、施工工藝較難、多家EPC總承包商參與工程建設等特點。在項目建設期間,一般采用“產業業主核心項目管理新模式”。這種模式的明顯優勢是,集中有限的資源完成更多的工程任務,專業細分有利于提高業務管理水平,使項目全周期各階段管理目標更加明確,責任易于落實。而針對某些復雜裝置或特定裝置,產業業主核心項目管理新模式中采用的聯合體EPC總承包模式,實現倆家承包商在“設計、采購”與“施工”上的強強聯手或者“設計”與“采購、施工”強強聯手,為實現項目建設目標提供合理方案。《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規定,兩個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組成一個聯合體,以一個投標人的身份共同投標。對于現代煤化工項目而言,組成聯合體EPC的承包商,根據自身的優勢、實力,明確各自的權利義務,即通過強強聯合、達到優勢互補,最終實現既定的工作目標。在實際操作中,業主方尋求聯合體EPC承包商可以是通過招標方式確定,也可以通過直接委托談判協商方式確定。聯合體EPC依照聯合體協議確定各方在項目中承擔相應的工作和責任,在完成招標項目并經有關方面驗收后,聯合體解散。目前,這種模式已經有成功先例,比如神華新疆煤基新材料項目卸儲配煤裝置EPC總承包就是聯合體總承包。業主方與聯合體的組成單位共同簽署EPC合同。這種在國內大型煤化工項目上創新性的聯合體總承包模式,產生了良好的示范效應,實現了管理創新。
2聯合體EPC總承包存在的管理問題分析
煤化工項目聯合體EPC總承包管理以聯合體協議為基礎,以合同為依據,鑒于煤化工項目的投資大、工藝難度高等特點,要求項目建設萬無一失,項目裝置務必實現“安、穩、長、滿、優”運行目標。聯合體成員各方均是獨立的合法存續的企業法人,在項目上進行排他性合作屬于臨時性組織,因此這就需要聯合體成員組建一支有戰斗力和凝聚力的項目管理團隊,但通常存在以下幾點問題:
2.1聯合體成員主導方和參與方的確定問題
施工企業合同管理工作研究
摘要:合同是當事雙方要共同遵守的基本約定,是維護自身利益的基本保障,施工承包合同與分包合同均要貫徹《合同法》、《建筑法》、《招標投標法》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適應建設市場的新形勢。
關鍵詞:施工;合同;管理
一、施工企業合同管理常見問題
1.施工承包合同管理常見問題
(1)施工承包合同評審流于形式。中標后業主或提出新增約定條款,或提出其他費用一次性包死等要求,由于市場競爭的日益激烈,迫使施工企業在生存的權衡下簽訂施工承包合同,最終簽訂的施工合同與招標文件及投標書出現背離,從而為施工承包合同的順利執行帶來很大困難。(2)施工企業對合同管理體系和制度建設不夠重視。合同管理流程不夠明確,合同歸口、分級、授權管理機制不夠健全,缺少必要的合同審核程序,缺乏對合同管理的有效監督和控制。(3)施工承包合同管理與投標管理缺乏有效銜接。施工合同與甲方簽訂后,此“合同”只是以文件形式向下傳遞,合同交底內容不全面、缺乏關鍵控制點,執行者不能完全了解投標時的各種背景條件,使得施工合同管理與招、投標管理在實施過程中缺乏有效銜接,導致二者嚴重脫節。(4)施工承包合同履約率較低。在履約過程中經常會出現不同程度的合同變更,但是部分負責履約的合同人員對這種變更的及時性沒有充分的意識,最終導致了施工企業產生損失。
2.施工企業分包合同管理常見問題
(1)分包方引入機制不健全。不同的施工企業對分包方引入的規定不盡相同,但執行過程中不同程度的存在著上級制度不完善、規定不明確、執行無標準、有標準但執行不到位的情況。(2)存在先進場后簽合同的現象。部分施工項目進場后不能及時進行招標及合同簽訂工作,影響施工的正常進行。為趕工期,合同未簽訂即進行施工,或邊談合同邊施工,嚴重違反企業管控紅線,易產生合同糾紛。(3)分包合同示范文本不規范或無統一范本。分包合同條款與國家相關政策法規有所違背,或部分施工項目自行制定、修改合同文本,不能滿足依法合規的基本要求。(4)分包合同簽訂過程中手續履行不完善。分包合同簽訂過程中,存在法人簽署時無法定代表人證明書;由人簽署合同時無法人授權委托書或有委托書卻無授權人及人手簽;合同簽訂時日期簽署不完整等諸多問題。(5)分包合同執行過程中隨意性較強。合同執行過程中,出現新增施工內容或原有內容超過原合同數量時不能及時簽訂補充合同;簽訂合同時的現場負責人不在現場委派第三人行使權力,卻無第三人委托書;合同簽訂時約定的增值稅稅率與分包方最終開具的稅率不一致,導致重新變更合同。(6)分包結算時手續不完善。分包結算時基礎數據不完整,雙方簽認手續不齊全,不能按照合同約定進行材料及各種罰款的扣除;分包結算單由與合同無關的第三人簽署。(7)不能及時簽訂分包退場合同。分包合同履行完成后,未按合同約定及時簽訂書面退場合同,或退場合同由與合同無關的第三人簽署,存在極大的法律風險。
合同管理教學內容改革探索
【摘要】
由于PPP項目的不斷出現,其特有的參與主體框架與風險分配特征,導致PPP項目合同內容不同于現有其他工程合同。本文分析了PPP項目在融資、建造、運營等階段的特征,提出在合同管理教學中相應內容的改革建議。
【關鍵詞】
PPP項目;合同管理教學;探索
0引言
重大基礎設施建設項目以往主要通過傳統的招投標方式選擇項目承包商。然而在過去幾年里,由于私營部門大量的參與公共基礎設施建筑的建設和融資工作。PPP項目作為一種特定的融資形式廣泛參與公共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由于PPP項目中利益訴求不同而又數量眾多的參與方以及相應數量而又整體關聯的合同使得這樣的項目非常復雜。此外,每個參與方的利益不僅取決于其自身的表現,同時也在于其他主體在項目實施中的表現。PPP項目一般來講是基于一個所有參與方共同承擔風險的項目,風險共享是必要的。在PPP方式當中,私營部門設計、建造甚至運營基礎設施,獨自出資或共同出自且暫時持有項目,在一段時間內運營和維護項目。在PPP合同的訂立與執行過程中,社會資本將在利益與風險分配,違約責任、補償等問題上與政府進行協商,反映了政府與私營機構之間的平等的民事主體關系,但同時又受到政府的監管,存在行政管理關系。在PPP合同中,政府扮演了項目監督者與參與者的雙重角色,且多數PPP項目屬于政府有義務提供相應服務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導致PPP合同不同與一般的工程項目合同。
1PPP項目運行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