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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申報材料范文1
一、專項資金來源
專項資金的來源為市政府在財政預算中設立的專項資金以及從所支持企業項目中回收的資金和增值部分。
專項資金管理機構可以接受社會資金委托,進行科技風險投資。
二、專項資金支持對象
專項資金支持對象為*市行政區域內科技型創業企業、科技項目和科技風險投資機構。支持對象應當符合《條例》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規定。
三、專項資金使用方式
(一)股本投資
包括向科技型創業企業、科技項目參股和向科技風險投資機構參股兩種類型。
1.向科技型創業企業和科技項目參股
專項資金管理機構可以用專項資金、受委托的社會資本向科技型創業企業和科技項目參股,參股期限一般不超過5年。
社會資本委托專項資金管理機構投資,委托期限應不少于3年。社會資本出資人不參與專項資金管理機構的經營管理,但擁有監督權。專項資金管理機構應當保證社會資本最低收益不低于協議期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的1.1倍。
專項資金管理機構對單個企業、項目的投資不得超過該機構總資產的20%、被投資企業注冊資本的30%。
專項資金以優先股方式對企業、項目進行參股。專項資金參股企業、項目到期清算,依投資合同規定獲得本金和收益;發生破產清算,按照法律程序清償債權人債權后,剩余財產首先清償專項資金。
專項資金從參股企業、項目中退出后,仍用于科技風險投資。
2.向科技風險投資機構參股
專項資金可以采取資本金入股方式向科技風險投資機構投資,但不得控股。專項資金參股期限一般不超過5年。
專項資金在科技風險投資機構中的股權可通過股權轉讓方式退出。其他股東3年內購買專項資金在科技風險投資機構中的股權的,轉讓價格按不低于專項資金原始投資額確定;超過3年的,轉讓價格不低于專項資金原始投資額與按照轉讓時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1年期貸款基準利率計算收益之和確定;其他股東之外的投資者購買專項資金股權,按上述確定轉讓價格原則以公開方式轉讓。
參股的科技風險投資機構到期清算,專項資金以所持股權比例獲取本金和收益。參股的科技風險投資機構發生破產清算,按照法律程序清償債權人債權后,剩余財產首先清償專項資金。
(二)貸款貼息
專項資金對取得銀行科技項目貸款的科技型創業企業可給予一定利息補貼。科技型創業企業與銀行簽訂科技項目貸款合同后,可以向專項資金申請貸款貼息。貸款貼息最高不超過科技型創業企業實際付息額的50%,同一項目貼息時間不超過3年,貼息總額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三)融資擔保
專項資金管理機構可以運用專項資金為科技型創業企業融資提供本息償還擔保。為保證專項資金安全,根據《擔保法》,科技型創業企業需提供反擔保。
專項資金管理機構收取擔保費可根據擔保項目風險程度實行浮動費率,一般控制在同期銀行貸款利率的50%以內。
(四)引導補助
在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門備案的科技風險投資機構投資于我市基礎性、公益性、具有明顯社會效益和較好發展前景但短期內回報水平低的科技項目,可以向專項資金申請引導補助。引導補助最高不超過科技風險投資機構實際投資額的5%,補助金額最高不超過500萬元人民幣。
四、專項資金申請
(一)凡符合《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規定的科技項目和科技型創業企業,可于每年9月提交以下申報材料,申請專項資金支持:
1.*市科技項目申報表;
2.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3.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
4.企業近兩年年度財務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新成立企業提供近3個月的財務報表);
5.科技項目成果相應證明文件(科技成果評價證書、查新報告、專利證書、獲獎證書)等。
(二)科技型創業申請貸款貼息于每年3月提交以下材料,進行申報:
1.項目批復及與貼息項目有關的銀行貸款合同;
2.貸款收款憑證和銀行利息支付憑證等。
(三)科技風險投資機構申請引導補助于每年3月提交以下材料,進行申報:
1.與科技型創業企業簽訂的投資合同書;
2.科技型創業企業經注冊會計師審計的年度財務報告;
3.專項資金管理機構要求的其他文件。
專項資金管理機構組織專家評審委員會對申報材料進行評審,提出評審意見。經審定支持的企業(項目)和發放的補助額,在*科技信息網站上公示2周。公示中發現問題的,專項資金不予支持。專項資金使用計劃由專項資金管理機構會同市財政下達。專項資金管理機構與企業簽訂《*市科技風險投資項目合同書》,對項目實施情況進行全過程管理。
專項資金管理機構發放貸款貼息和引導補助后,相應核減專項資金。
五、專項資金管理監督
專項資金由市科技局管理,接受市財政監督。具體管理監督職責如下:
(一)市科技局:編制科技風險投資項目指南和發展計劃,明確專項資金使用方向、支持重點;根據科技發展規劃提出年度專項資金總預算,具體管理、使用、運作專項資金,定期向市財政報告專項資金使用情況,建立健全科技風險投資項目庫和風險評估監控機制,降低專項資金投資風險。
債權申報材料范文2
事務所接受指定擔任管理人后,應根據法院送達的決定書,成立企業破產案件管理人項目組,確定項目負責人,并依據破產案件的復雜程度選派項目組組成人員。
選派具有相關專業知識并取得執業資格的人員擔任管理人工作人員,是事務所盡責履職的保證。按照管理人需要履行的職責要求,管理人參與企業破產案件甲理,涉及到會計、甲計、資產評估、訴訟、仲裁、拍賣、財產管理、方案制定和營業等多方面事務。因此,事務所接受指定后,應根據破產案件的實際情況合理配備工作人員,必要時可通過聘請本專業的其他社會中介機構或者人員協助履行管理人職責,也可以聘任債務人的經營管理人員負責重整期間的營業事務。
二、完整接管債務人的財產、印章和賬簿、文書等資料
在接管債務人的財產、印章和賬簿、文書等資料時,事務所應根據《破產法》第31條的規定,要求債務人移交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最少一年內的賬簿,并對移交的賬冊、會計憑證、財務會計報告等會計資料進行核對,登記造表,辦理交接手續。同時,應注意向債務人收集已經向法院提交的財產狀況說明、債務清冊、債權清冊、有關財務會計報告以及職工工資的支付和社會保險費用的繳納情況;收集資產的抵押、擔保合同、貸款合同、抵押、擔保物清單;根據債務人移交的資產明細賬,與債務人的有關人員一起核查實物資產實存數量,確認資產的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核對債務、債權清冊余額與接管的賬面余額是否一致;設定抵押、擔保的資產實存數量與抵押、擔保物清單是否一致。對已接管的債務人的財產、賬簿等資料,應由管理人聘用的工作人員與債務人的有關人員一起負責管理、保管,并明確相關的管理辦法。
接管債務人財產后,事務所還應及時組織有關人員對債務人的企業經營現狀、技術人員構成情況、嚴品生產的技術情況、設備完好情況、市場適銷情況以及銷售的盈利情況進行調查、分析,以決定繼續或者停止債務人的營業。
三、全面調查債務人財產狀況,制作財產狀況報告
事務所接管債務人財產、賬簿、文書等資料后,應對債務人的財產狀況進行全面調查,盡快制作財產狀況報告,為召開第一次債權人會議準備資料。
一方面,要按《破產法》第31條、第32條、第33條等有關規定,組織相關專業人員對債務人破產申請裁定日的財務狀況和破產申請裁定日前至少一年內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或審核,檢查債務人在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一年內有無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價格進行交易的、對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的、對未到期的債務提前清償的或放棄債權的行為;檢查債務人在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六個月內有無屬于債務人已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但仍對個別債權人進行清償的行為;檢查債務人有無為逃避債務而隱匿、轉移財產的行為和虛構債務或者承認不真實的債務的行為。
在進行上述審計或審核時,管理人應對債務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帳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等分2006年8月27日(新《破產法》公布之日)前(包括當日)所欠和2006年8月27日后所欠進行調查并予以公示。還應關注債務人的出資人出資義務的履行情況,設定擔保物權的資產情況,并將設有擔保物權的資產與普通財產分別造冊。
另一方面還要按照《破產法》第48條的要求,登記債權人申報債權。
在接受債權人申報債權時,應當要求債權人書面說明債權的數額和有無財產擔保,并提交有關證據。對債權人主張抵銷對債務人負有債務的債權,應按《破產法》第40條的規定確定是否可以抵銷。管理人收到債權申報材料后,應當登記造冊,對申報的債權進行審查,編制債權表,并提交第一次債權人會議核查。同時將債權人的債權申報情況與債務人的賬簿記載情況進行比對,并將比對結果告知債權人和債務人。對比對結果不一致的,由債權人和債務人雙方通過法律途徑解決。
四、加強破產案件審理期間的日常管理,控制、監督共益債務和破產費用的發生
企業破產案件管理人的職責履行期間,應當自法院裁定受理破產申請指定管理人起,至重整監督期屆滿、管理人向法院提交監督報告之日或法院裁定認可債權人會議通過和解協議以及債務人與全體債權人就債權債務的處理自行達成協議、管理人向債務人移交財產和營業事務并向法院提交執行職務的報告之日或法院裁定終結破產程序、管理人向破產人的原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完畢的次日止。而會計師事務所對債務人的日常管理職責應貫穿于整個企業破產程序之中。
其間要注意以下事項:
1.管理、監督共益債務的發生,使其最優化。由于共益債務可以以債務人財產隨時清償,因此,為保護債權人合法權益,事務所應加強對共益債務的管理和監督,力爭共益債務發生最優化。如出現符合《破產法》73條規定,在重整期間,經債務人申請,法院批準,債務人在管理人的監督下自行管理財產和營業事務的情形,“為債務人繼續營業而應支付的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用以及由此產生的其他債務”以及其他相關共益債務發生的實施主體為債務人,事務所應加強對共益債務的監督,必要時可選派具有豐富管理經驗和債務人所屬行業專業知識的人員入駐債務人企業,進行事前、事中監督。
2.關注重整期間債務人的經營狀況和財產狀況。如發現債務人的經營狀況和財產狀況繼續惡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或者債務人有欺詐、惡意減少債務人財產及其他顯著不利于債權人的行為,應及時請求法院裁定終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債務人破產。
3.代表或協助債務人參加訴訟、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掌握債務人詳細的法律關系變化情況。
4.登記債權人未在法院確定的債權申報期限內,但在破產財產最后分配前補充申報的債權。
5.管理、支付破產費用,對可控費用力求最小化。
五、及時進行破產清算,做好破產財產的變價、分配工作
一般來說,法院宣告債務人破產,破產人進入破產還債程序后的工作,是企業破產案件管理人的重點工作。此期間無論是破產財產的變價方案還是破產財產分配方案,都直接關系著債權人和債務人以及企業職工的合法權益,會計師事務所應重點做好以下工作
1.聘請具有資產評估資質的中介機構對破產財產進行評估。除債權人會議對非國有資產的破產財產的市場價格無異議并經法院同意后可以不進行評估外,其他破產財產在變價前均應進行評估。
2.擬訂破產財產變價方案。管理人擬訂的破產財產變價方案應有利于破產財產的收益最大化。一般來說,對能夠獨立產生效益的生產線、流水線宜整體變現;對市場流通性強、二手設備市場活躍的通用設備應單臺出售;對專用設備可考慮“打包”轉讓;對房屋、建筑物及其相應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變價,如國有土地使用權系出讓、轉讓方式取得,應采取“房地合一”變現,如國有土地使用權以劃撥方式取得,由于企業破產時,有關政府可以予以收回,應將房屋、建筑物和以劃撥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分別出售。
對專利、商標、工業技術、專有技術等無形資產,如與能夠獨立產生效益的生產線、流水線關聯性較強的,應與生產線、流水線一同轉讓。
由于破產財產按整體或部分變價出售時取得的變價收入可能包括了有擔保物權的財產,因此,破產財產變價方案要說明取得的變價收入在有擔保物權的財產和無擔保物權的財產之間的劃分方法和依據。
如果破產財產采用拍賣方式變價,破產財產變價方案中應說明拍賣底價和拍賣機構的確定方法。
如果破產財產中有按照國家規定不能拍賣或者限制轉讓的財產,破產財產變價方案中應將該部分財產單獨列示,并說明按照國家規定可以采取的處理方式。
3.擬訂破產財產分配方案。管理人在擬訂破產財產分配方案時應注意:
(1)雖然《破產法》第109條規定了對破產人的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權利人,對該特定財產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但第132條規定同時了破產人在本法公布之日(2006年8月27日)前(包括當日)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依照本法第113條的規定清償后不足以清償的部分,以本法第109條規定的特定財產優先于對該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權利人受償。因此,在擬訂破產財產分配方案時,應將破產人在2006年8月27日前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的分配順序優先于對破產人的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權利人。(2)對破產人的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享有擔保權的權利人,應根據法釋【2003】6號“如果企業對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設定抵押時,履行了法定的甲批手續,并依法辦理了抵押登記,抵押權人只有在以抵押標的物折價或拍賣、變賣所得價款繳納相當于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款項后,對剩余部分方可享有優先受償權”的規定,將應繳納相當于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款項優先提存。
4.事務所在最后分配完結后,應當及時向法院提交破產財產分配報告,并提請人民法院裁定終結破產程序。
債權申報材料范文3
針對中小企業面臨的困境,中央,地方各級政府、金融機構頻頻出招,加大“輸血”支持力度,以期幫助抵御風險能力較差的中小企業度過目前的經濟寒冬。
海淀區是北京市科技型中小企業的大本營。為應對金融危機,降低企業融資成本,2009年1月26日,海淀區制訂了《海淀區促進中小企業融資臨時性補貼措施》(海政發[2009]2號)。并于3月12日出臺了相應的配套實施細則(海金融(2009]2號)。海淀區已安排5000萬元資金,用于2008年12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間,海淀區中小企業發生融資行為的貼息,擔保和信用評估費用的補貼,幫助企業度過難關。
政策宣講會反響熱烈
“申報材料都包括哪些內容?”,“企業銀行帳戶備案登記表從哪兒下載?”,“流動資金貸款需要提交什么材料?”,“補貼資金需要分期或多次撥付的,該如何報送資金申請報告?”……海淀招商大廈8層不到100個座位的中型會議室里擠滿了人,企業咨詢補貼政策的提問一個接著一個。
3月27日上午,為了盡快將《海淀區促進中小企業融資臨時性補貼措施》及相應的配套實施細則兩個政策落到實處,海淀區金融辦召開了“海淀區促進中小企業融資臨時性補貼措施政策宣講會”,面對面為中小企業答疑解惑。
海淀區100余家中小企業和10余家銀行、擔保公司參加了本次宣講會。會上,區金融辦介紹了海淀區宏觀經濟形勢和有關金融扶持政策,并就措施的出臺背景、政策條文及一些共性問題進行了詳細的說明。隨后,區金融辦和北京中關村高新技術企業協會、北京中關村海淀金融創新商會,海淀資本中心三家受理單位共同回答了參會企業的現場提問。
與會單位代表反響熱烈,普遍感覺宣講會召開得非常及時,不僅幫助企業消除了疑惑,明確了政策的支持方向和標準,還規范了企業的融資行為。
下一步,海淀區金融辦將堅持務實,高效的原則,精心組織,積極開展補貼申報工作,切實為促進中小企業發展做好服務。
5000萬補貼中小企業融資
記者從《海淀區促進中小企業融資臨時性補貼措施》中了解到,為保證經濟持續穩定增長,促進中小企業發展,加強政府對中小企業的扶持工作,海淀區政府從促進區域經濟發展專項資金中,安排5000萬元用于2008年12月~2009年12月中小企業發生融資行為的貼息,擔保和信用評估費用的補貼。
補貼的扶持對象為工商、國稅,地稅注冊在海淀區,符合海淀區產業發展方向的中小企業。主要用于支持高技術制造業、信息服務業,文化創意產業,節能環保和資源節約,服務外包產業,現代服務業等領域。
利息補貼的范圍包括銀行信貸融資和公開發行債券融資所發生的利息。補貼對象需與信貸機構簽訂貸款合同,或與發行機構簽訂發行協議,補貼額度為融資金額的0.5%~1%。
擔保費用的補貼對象需與擔保公司簽訂融資擔保合同,補貼額度最高為擔保額的1%。
信用評估費用的補貼范圍包括股權融資和債權融資所需的信用評估費用。補貼的對象需與信貸機構、投資機構達成合作意向,補貼額度每個企業最高不超過3萬元。
另外實施細則進一步明確,每個申請企業可以就一個項目同時申請貼息,擔保和信用評估費用的補貼,對每個項目的申請總額不超過人民幣100萬元。
申請項目隨時受理
海淀區金融服務辦公室負責受理補貼的申請,受理期限為2009年2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北京中關村海淀金融創新商會,海淀資本中心和北京中關村高新技術企業協會作為海淀金融辦的窗口單位,負責接收申請,并對材料進行初審。經初審合格的項目由上述三家單位進行匯總并報送海淀區金融辦,由金融辦負責復核,并擬定具體補貼數額。符合政策的中小企業可自行申請,也可委托信貸,投資、擔保機構代為申請。
項目補貼的評審工作由海淀區金融辦組織,區發展改革委、區財政局,海淀園服務體系與公共平臺建設處,區科委,區投促局,區審計局,區監察局,區金融辦共同組成評審小組,另從金融、投資,中介等機構特邀3名專家評委參加。為加快資金使用進度,評審小組對申請項目隨時受理,定期評審,聯合會簽。
評審的基本原則包括一是符合海淀區產業發展方向,二是企業具有可持續發展的潛力,對增加就業具有貢獻,三是申報項目可以產生較好的社會,經濟效益,四是有真實的融資行為或明確的融資意向,有助于拉動社會投資的增長。
對經過評審論證后確定支持的項目,由海淀區金融辦和區財政部門聯合報送海淀區政府審批,經批準后由區財政部門按照國庫直接支付程序辦理對企業的資金撥付手續。
債權申報材料范文4
根據省政府(*政發[29**]32號)《省政府關于授予國有資產投資主體審批辦法的通知》的文件精神,為規范國有資產投資主體審核、審批程序,現對申報省級國有資產投資主體問題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申報國有資產投資主體的組建方案。組建單位按照國有資產優化配置,理順國有企業產權關系的原則,提出國有資產投資主體組建方案,由省財政廳、省經貿委、省工商
局、省委企業工委等有關部門對組建方案進行會審,提出修改意見。組建方案應包括:申請授權經營的國有資產范圍;授權范圍內企業的資產質量情況和財務狀況;擬授權企業內部的產權管理制度、財務預算制度、財產監管制度;擬對授權范圍內企業進行重組的思路和資本營運及發展規劃。同時附各成員企業的財務審計報表、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證,擬組建公司的章程(草案)。
二、組建單位在完成以上工作后,正式向省政府上報申請授權其為國有資產投資主體的請示。
三、經省政府正式批復同意后,組建單位要對納入授權范圍的企業進行全面、徹底的財產清查,并由中介機構對企業應攤未攤、應提未提的費用及歷史遺留問題或潛在虧損進行審計核實,按財務規定進行調帳。對清查出來的不良資產、無法轉為經營的非經營性資產經中介機構核實后,由組建單位提出核銷、剝離意見,報送省財政廳。
四、完成資產清查工作后,、由省財政廳對納入授權范圍的國有凈資產、相關企業的國有股權、債權及其他國有資產的具體項目和金額進行核實,出具國家資本金核定文件。國有資產投資主體根據核定的國家資本金辦理國有資產產權登記和工商.注冊登記變更手續。
五、建立規范的母子公司體制。納入授權范圍的國有企業原則上都要改制為多元投資主體的公司制企業,各企業要摸清家底,明晰產權的基礎上,制定改制方案,并按規定進行資產評估。評估結果經確認后,有關費用剝離和國有股權設置應報省財政廳國資辦,形成以產權關系為紐帶的母子公司體制。
六、各市、縣參照省級國有資產投資主體的規定,提出組建方案,做好相關工作。
省政府關于授予國有資產投資主體審批辦法的通知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各委、辦、廳、局,省各直屬單位:
為深入推進政府機構改革,實現政企分開,加快建立有效的國有資產管理、監督和營運體系,提高國有資產運營效益,實現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根據黨的十五屆四中全會精神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有關規定,省政府制定授予國有資產投資主體審批辦法。通知如下:
**、授予國有資產投資主體的目的
按照政企分開的原則,實現國有企業的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使企業自主經營,同時保持所有者對經營者的必要制約;實觀政府行政管理的職能與國有資產所有者代表
的職能分開,同時確保出資者職能落實到位。
按照“國家所有、分級管理、授權經營、分工監督”的要求,省和地方政府分級管理國有資產,由省政府授權省內符合條件的企業作為國有資產投資主體,經營授權范圍內的國有資產,行使所有者職能,確保出資人到位。授予國有資產投資主體的企業不承擔政府行政管理職能,對授權范圍內的國有資產依法行使資產收益、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的權利,通過對授權范圍內的國有資產進行營運,實現國有企業的戰略性改組和國有經濟布局的結構性調整,承擔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責任。對授予國有資產投資主體的企業,要建立相應的國有資產經營責任制度和考核制度。
在政府機構改革過程中,凡與政府部門脫鉤的國有企業及其國有股權,應劃撥或委托給相應的授予國有資產投資主體的企業營運,今后各級政府職能部門不再代行出資者職能。
二、授予國有資產投資主體的對象
跨行業的綜合性國有資產經營公司(或投資公司、控股公司),國有資產規模較大、公司制改革規范、內部管理制度健全、經營狀況好的國有大型企業或企業集團公司,可授予國有資產投資主體。
三、授予國有資產投資主體的原則
(**)授子省級和省轄市級國有資產投資主體的企業凈資產原則上在1億元以上,授予縣級國有資產投資主體的企業凈資產原則上在20**萬元以上。
(二)授予國有資產投資主體的企業應當是按照〈公司法》要求設立的國有獨資有限責任公司,要建立規范的法人治理結構,有健全的資產管理、全面預算管理、審計和監督管理制度,其子企業原則上要進行公司制改造,形成以產權為紐帶的母子公司體制。
(三)授予國有資產投資主體的企業今后經營業務應以資本運作為主。
(四)授予國有資產投資主體的企業個數要從嚴控制,縣級原則上不超過2家。
四、授予國有資產投資主體的審批
根據[20**]64號文和《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授予國有資產投資主體由省政府審批。
(**)省級國有資產投資主體。省政府審批,省財政廳國有資產管理辦公室會同經貿、工商等有關部門參與組建方案的審核和組織實施工作。
(二)省轄市國有資產投資主體。市政府制定本市授予國有資產投資主體的總體方案(內容包括國有資產營運架構體系、國有資產投資主體分類設置的原則、數量、名單及實施該方案的操作程序等),報省政府(同時抄送省財政廳、經貿委、工商局)。授予市級國有資產投資主體的企業,由市政府審批,報省政府核準(同時抄送省財政廳、經貿委、工商局),申報文件上報20天后,省政府如無其他意見,市政府審批生效。原由各省轄市自行授予國有資產投資主體的企業名單及概況補報省政府和省財政、經貿、工商部門備案。
(三)縣(市)級國有資產投資主體。各縣(市)政府提出總體方案,報各省轄市政府審核,由省轄市政府匯總后報省政府(同時抄送省財政廳、經貿委、工商局)。授予縣(市)級國有資產投資主體的企業,由省轄市政府審批報省政府核準(同時抄送省財政廳、經貿委、工商局),申報文件上報20天后,省政府如無其他意見,市政府審批生效。
五、授予國有資產投資主體申報材料
申報省、市、縣三級國有資產投資主體應分別向省政府或省轄市政府提交以下材料:
(**)授予有關企業國有資產投資主體的請示,授予對象未改制為國有獨資公司的需同時請示改制為國有獨資公司。
(二)授予國有資產投資主體的企業授權范圍內企業生產經營基本情況和財務狀況,包括企業名稱及其子公司情況,國有資本金數額、資本構成及其出資額,財務報表,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證、公司章程等。
(三)授予國有資產投資主體的企業的組建方案、公司組織結構圖公司發展規劃,明確國有資產投資主體與其控股企業之間產權關系、責權利關系的有關文本。
授予各級國有資產投資主體的企業,其產權關系、財稅關系、工商登記、干部管理權限、黨群關系原則上依照“分級管理”確定。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債權申報材料范文5
摘 要 2013年到2015年,將是貴州高速公路發展歷史上建設速度最快、最關鍵的三年。以間接融資和直接融資相結合,積極優化籌融資結構、創新融資方式,多渠道、多層次籌集資金,推進高速公路建設。根據我公司設立保險資金基礎設施債權投資計劃的實際情況,從政策支持、設立要求、關鍵核心、監管等方面對引入保險資金進行分析。
關鍵詞 保險資金 基礎設施 運用
貴州省委、省政府出臺貴州省高速公路三年建設會戰實施方案明確:2013年到2015年,全省高速公路建設總投資近4000億元。到2015年,新建成高速公路2500公里以上,實現通車里程5100公里以上,高速公路路網密度達2.84公里/百平方公里。這三年大會戰,將是貴州高速公路發展歷史上建設速度最快、最關鍵的三年。
但建設資金缺口較大問題成為制約高速公路建設任務能否順利完成的最核心因素之一,建設所需的巨大資金投入使資金的供需矛盾更加突出。我公司做為由貴州省交通運輸廳管理的,主要負責貴州省高速公路的融資、建設、經營和管理大型國有企業,按照三年大會戰的部署要求,要完成的建設投資任務超過1000億元,籌融資壓力非常巨大。
我公司與省內各國有銀行和股份制銀行都有長期合作往來,多年來,公司的資金來源主要是項目資本金跟銀行貸款,貸款資金占比較大。因國家宏觀政策調控,從2011年開始,實行穩健貨幣政策,銀根緊縮,銀行貸款發放規模受限,不能滿足公司的資金需求,我公司積極開展工作,爭取交通運輸部、各級政府和金融機構的大力支持,融資思路是“積極創新,傳統共進”,既以直接融資為主,以盤活存量資產為主,以社會化、市場化融資為主,同時加大對銀行貸款的需求,以間接融資和直接融資相結合,積極優化籌融資結構、創新融資方式,多渠道、多層次籌集資金,推進高速公路建設。
鑒于我國金融市場的改革開放和穩定發展,出現了金融產品豐富、市場活躍、金融市場資金面寬松的形勢。根據高速公路產業的自身優勢,結合公司采取的多渠道融資方式如信托貸款、工程保理、開具票據等;同時引入保險資金、社保資金、融資租賃等;加大直接融資手段,如企業債券、私募債券、中期票據、短期債券等。現主要淺談一下對引入保險資金的認識與實際操作情況:
一、保險資金間接投資基礎設施的政策支持
保險資金對基礎設施投資的探索始于2006年3月,保監會正式頒布《保險資金間接投資基礎設施項目試點管理辦法》。2009年4月,中國保監會又連續了《基礎設施債權投資計劃產品設立指引》、《關于保險資金投資基礎設施債權投資計劃的通知》等數項新規。中國保監會有關負責人明確提出,穩步推進保險資金投資交通、通信、能源、電力等基礎設施項目,支持國家基礎設施建設。可見,經過三年探索,保險資金對基礎設施債權計劃的投資已由試點轉入進一步放開。在保險公司創造性地尋找與自身負債相匹配的投資實踐中,債權投資成為一種較為成功的探索。據了解,目前已有多家保險公司向保監會上報了相關投資項目。
二、設立保險資金基礎設施債權計劃
1、產品特點:融資成本相對較低,資金規模大,產品期限長;同時產品屬于非標準化產品,可以根據融資項目具體要求設計方案。產品期限結構與利率形式設置靈活,且法律框架完善,融資效率較高,可以滿足企業多樣化的融資需求。另外,投資計劃募集發行的各種費用均由受托方或委托方承擔,不會影響項目方的融資成本。
2、產品設立要求:
(1)投資領域:從收益率上來看,由于投資高速公路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普遍具有社會性、公益性,投入量大、建設周期長、沉淀成本高等特點,與保險資金運用的特性相匹配,投資回報也能夠滿足保險資金要求,符合投資計劃對投資領域的要求。
(2)償債主體:我公司屬于有政府投資背景,擁有安全性高,收益穩定的大型基建項目,設立基礎設施單一債權計劃引入保險資金的同時保險公司也控制了風險,符合投資計劃對借款人的要求。
(3)擔保方式:我公司在各家銀行的授信評級都屬于優質重要客戶,在同行業中所占份額較多,擁有優良資產及充裕的現金流,但受限于銀行嚴格的信貸規模控制,難以從銀行獲得足夠的貸款資金,所以通過多種方式來籌集資金。基于銀行的支持與信任,合作銀行愿意對投資計劃提供擔保,降低了項目風險,更符合保險資金追求穩定、長期收益的特性。投資項目有了銀行信用擔保,保險資金認購的積極性會更高。
3、發起設立計劃:
(1)與保險資本公司商議確定投資項目,專業人員開展盡職調查,評估項目風險,論證投資可行性,形成評估報告;
(2)保險資本公司風險控制部門再次盡職調查,出具書面意見,說明投資項目和業務流程的合規性,闡述可能存在的任何風險;
(3)保險資本公司的董事會或董事會授權機構審議投資計劃,通過后再向中國保監會提交設立投資計劃的申報材料,受理后對材料要件及內容的完整性進行形式審核,并出具書面意見。
根據我公司籌融資資金安排計劃確定籌資該項資金的用途,提供具體項目資料,由保險資本公司專業評審人員對融資項目的可行性、風險控制、實地情況等幾方面盡職調查,形成評估報告,報總部及保監會審批,同時銀行提供擔保支持,滿足評審要求條件后批復落實資金。
三、引入保險資金的目的與關鍵核心
現在國家依然執行穩健的貨幣政策,一是銀行貸款規模或融資方式受限,銀行提供擔保同樣占用經濟資本,只是不占用貸款規模,當資金足夠豐富時銀行并不愿意將業務拱手讓人,而會傾向于直接放貸,銀行此舉獲得的收益不及貸款高,但一方面可以增加中間收入,另一方面可以增加銀行融資方式的多元化。二是信托貸款產品等融資成本較高,保險資金相對來說以嚴控風險、收益穩定為投資目標,對投資收益率要求不算太高,很多優質企業需要克服銀行貸款的高成本,紛紛轉向保險資金,是債權投資計劃發展大好的機會,對于具有融資需求的公司或者項目來說,雖然通過保險公司債權計劃融資好處多多,不僅資金充裕、來源穩定,而且期限較長、成本相對較低,但此類業務最關鍵核心是能解決擔保問題,若少了銀行擔保,其獲得保險資金認可的可能性會大大降低。因為銀行提供擔保就轉移了保險公司的風險,擔保銀行的風險比保險公司更大。
四、滿足保險資金的監管要求
保險資金對投資標的要求極高,保險資本投資公司開展債權計劃業務不僅注重追求項目質量,還要注意產品交易結構設計、產品的流動性以及項目后續管理的及時性和有效性等。
債權申報材料范文6
一、指導思想
建設經濟適用住房,是堅持以人為本,大力促進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完善住房保障體系,切實解決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問題的重要舉措。通過科學制定銷售工作流程,銷售過程全程接受社會監督,使申購、審核、搖號、購房等各個銷售環節公開、公平、公正,銷售工作有序進行。
二、銷售原則
在公開、公平、公正的前提下,按照“個人如實申請,社區群眾評議,房管部門管理,三級審核公示,政核準審批,分類搖號排序,社會公開監督,違規操作必究”的原則,限定購買對象,限定銷售價格,限定住房戶型,確保經濟適用住房銷售工作順利開展。
三、銷售時間
在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取得縣房管局核發的預(銷)售許可證后,建設單位可按縣政審批的購買對象銷售經濟適用住房,具體銷售時間,以屆時的銷售公告為準。
四、銷售對象普查
在銷售公告前,由縣房管局牽頭,鎮政組織,房管、民政、公安、監察等部門參與,由各社區居委會對當年度人均年收入標準線以下的中低收入家庭人口情況、住房情況、收入情況、購房意向等,開展全面的入戶調查摸底工作,并將調查摸底情況分類歸檔,為合理確定銷售范圍和中簽比例奠定基礎。
五、銷售宣傳
縣房管局及時將符合銷售條件的全部房源信息,包括申購的條件、房源位置、戶型標準、房屋數量、銷售價格、申購程序以及建設單位、售房時間及地點等,在各社區居委會、社會公共場所等張榜公告,并通過媒體進行宣傳。
六、銷售價格
縣城區經濟適用住房的銷售價格,根據建設項目所處的地段,按《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管理辦法》及縣政確定的價格構成因素合理核定,報縣政批準后,實行明碼標價,其最高售價不得超過縣政核定的最高限價。年度縣城區經濟適用住房最高銷售限價為1258元/㎡,具體為:
(一)二、六層為:元/㎡
(二)三、四、五層為:元/㎡
(三)七層為:元/㎡
(四)柴間為:元/㎡
七、銷售按揭及預售款管理
縣房管局要協調各商業銀行和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事處,將個人購房按揭貸款和住房公積金貸款,優先向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申購家庭發放。協調商業銀行的貸款利率,按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同檔次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的基準利率執行。實行經濟適用住房預售款管理制度,其預售款全部進入縣房管局指定的專門監管帳戶。
八、申購范圍及條件
(一)申購范圍
戶籍在縣城區鎮、將軍園8個居委會范圍內的城鎮家庭,均可對照規定的申購條件和程序進行申購。
(二)申購條件
1、申請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申請家庭成員中至少有1人取得縣城城鎮常住戶口1年以上,且年齡在18周歲以上。
<2>申請家庭人均年收入符合縣政確定的中低收入家庭人均年收入標準線以下。年,縣城區中低收入家庭人均年收入標準為7615元。
<3>申請家庭為無房戶,或現有人均住房建筑面積小于15平方米(不含自行租賃住房面積)的住房困難家庭。
計算人均住房建筑面積的家庭成員,必須在縣城區工作和生活,且相互之間有法定瞻養、撫養關系。
符合上述條件的軍烈屬、縣級以上勞動模范可優先申購。
2、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
<1>已參加集資建房的;
<2>已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含安居工程住房)的;
<3>已參加過房改購房(含在外地已參加房改購房)的;
<4>單位獎勵贈送住房的。
(三)提交相關材料
申購經濟適用住房的申請家庭,應向現居住地的居委會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以下申報材料:
<1>申請家庭成員單位出具的收入證明,或居住地居委會出具的收入證明。
<2>申請家庭成員所在單位,或居住地居委會出具的現住房情況證明,提供房屋所有權證、租住公房或私房的租賃合同,無房戶應特別注明。
<3>申請人家庭戶口簿,同住家庭成員的身份證原件和2份復印件(核實后原件退回)及所有家庭成員2張一寸彩色免冠照片。
<4>其他必要的有關資料。
九、申購程序
1、申請受理。
經濟適用住房銷售公告后,申購人到現居住地的居委會,領取并如實填寫《縣城區經濟適用住房評議申請表》,并向居委會提交申請表及相關的資料,居委會收到申請材料后,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及時進行審查,并及時組織本社區居委會居民和申請人所在單位領導、同事進行評議,將評議結果在申請人現居住地和戶籍所在地同時進行公示,公示期為5天。
申請材料不全需要補齊、補正或者不符合申請條件的,應在5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申請人,申請材料齊全且經公示結果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社區居委會應將申請材料、公示結果及時移交鎮政。
2、鎮政初審。
鎮政收到居委會移交的申請材料后,組織申請人填寫《縣城區經濟適用住房購買資格申請表》,并及時組織人員對申請人申報的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狀況等情況進行調查核實和初審,并將初審結果在申請人居住所在地進行公示,公示期為5天,對公示期有異議的,由鎮政組織人員調查核實,異議成立的取消其申請資格。
3、聯合復審。
鎮政將初審公示結果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申請材料,移交至縣房管局,由縣房管局會同監察、公安、民政等部門組成聯合審查小組,對初審結果進行復核、審查,并將審查結果在申請人居住地或相關媒體進行公示,公示期為5天。對公示期有異議的,由聯合審查組組織人員調查核實,異議成立的取消其申請資格。
4、政審批。
縣房管局將聯合復審結果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申購家庭逐一進行登記,并報縣政審批后,向申請家庭核發《縣城區經濟適用住房申購搖號通知單》,即申請家庭取得本次經濟適用住房申購搖號資格。
十、銷售辦法
1、縣房管局下設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公室,負責縣城區經濟適用住房的營銷及申購家庭的資格審查,已購家庭的信息臺帳建檔等工作。
2、由縣房管局根據房源總量和申請登記的類別比例進行分類,一般情況下,申請家庭申購的戶型原則上為:
<1>現有家庭人口1-3人的,二居室;
<2>現有家庭人口4人(含4人)以上的,三居室;
<3>符合申購大戶型條件的可以申購小戶型;
<4>柴間與住房捆綁銷售。
3、取得申購資格的家庭戶數少于或等于經濟適用住房可售套數時,申請家庭即為經濟適用住房的購買人,通過公開搖號方式確定購買房號;取得申購資格的家庭戶數大于經濟適用住房可售套數時,通過公開搖號方式確定購買人和所購買房號,并搖號確定中簽數的15%為輪候購買家庭。
4、搖號工作在縣公證處全程公證、紀檢監察部門和申請人代表的全程監督下,采取現場公開搖號方式,按不同申購戶型分別搖號,確定經濟適用住房購買人及購買房號與柴間號。
5、搖號確定購買房號后,由縣房管局向搖號確定的購買人核發《縣城區經濟適用住房購買通知單》,購買人應在規定時間內按規定程序辦理購房手續,逾期將視為自動放棄購買權,申請人今后要求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應當按照規定重新申請。
6、參加搖號未中簽的申請人,可以參加下次申購經濟適用住房搖號,轉下一年度的須經縣房管局重新核實申報條件。
十一、建檔備案
建立經濟適用住房申購、已購家庭信息檔案制度,鎮、各居委會及有關部門,應將中低收入家庭及經濟適用住房申購家庭的有關資料,及時移交至縣房管局,由縣房管局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公室負責,將經濟適用住房申購、已購家庭的基本情況、收入情況、住房情況、申請情況、搖號中簽及購買等申購資料、辦證資料整理歸檔備案,實行動態管理,資源共享。
十二、產權發證
凡新購的經濟適用住房,在其房屋所有權證登記發證時,必須注明該房為經濟適用住房,并在產權證的附頁上注明:“該房是由政提供政策優惠的福利性住房,不得轉讓、轉租、交換、贈與、分割、合并或用作經營性用途,不滿5年不得上市交易和變相交易”。
十三、退出回購
經濟適用住房如確需退出的,實行政回購制度。已購經濟適用住房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由政按照原價并考慮拆舊和物價水平等因素進行回購:
<1>購房人出租、出借、轉讓、交換、贈與、分割、合并或改變使用性質并拒不改正的;
<2>無正當理由閑置6個月以上的;
<3>購房人死亡卻無人繼承使用的;
<4>設定抵押權的經濟適用住房債務履行期滿,抵押債權人為受清償須處置經濟適用住房的;
十四、輿論監督
經濟適用住房銷售過程,接受縣紀檢監察部門和選聘的特邀群眾監督員的全程監督和縣人大的法律監督、縣政協的民主監督。暢通投訴舉報渠道,接收社會各界群眾監督和媒體的輿論監督。對在經濟適用住房銷售過程中弄虛作假、、、失職瀆職的,將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