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團體保險論文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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團體保險論文

團體保險論文范文1

關鍵詞:團體保險;政策環境;銷售方式;組合策略

發達國家的經驗表明,團體保險已成為現代員工福利計劃的最重要的保障方式之一。團體保險以團體為投保人,用同一張保單承保多個成員的風險,具有投保成本低、管理簡便,能夠部分消除逆向選擇等特點,從而在成本上具有規模經濟效益,因此在高速發展的我國極具前景。

一、我國團險業務的歷史演進

在上世紀80年代初恢復商業保險業務以來,我國商業保險業發展大致經歷了三個階段:

第一階段:中國恢復商業保險業務至上世紀90年代初,保險產品主要以簡易人身保險為主,產品結構比較單一。而產品的銷售只能通過單位推銷人身保險,保費低保額小。從市場需求角度考慮,改革開放初期居民收入少且社會保障較充分,對保險產品的需求少而缺乏彈性。這一時期的團體保險多表現為團體,僅指團體投保,并非真正意義上的團體保險。

第二階段:上世紀90年代前期,由于中國經濟持續多年的飛速發展,保險業也呈現井噴之勢。從保險的需求方分析,此階段居民雖已有一定積蓄,但鑒于社保和國企改革尚未啟動,對社保和養老方面的保險需求仍然不足。再加上專職人的引入使個?;巨D為人銷售為主,團險業務受到明顯擠壓。而保險公司為了迎合“雙高”時的市場而推出的各類儲蓄型產品和團體年金產品,因隨后的連續降息而蒙受巨大的利差損。在此階段,雖然團體保險的保費收入有了一定增長,但從其在行業的地位來看,處于下降階段。

第三階段:上世紀90年代中后期至今,隨著社會保障制度改革和國企改革的進一步深入,對團體保險的需求激增,原因一從企業角度,原來由國營企業承擔的養老和醫療等福利制度取消,福利制度成為吸引人才的重要因素之一,團體保險成為企業人力資源管理的重要工具;二從國家角度,中國特殊的人口結構,造成了“未富先老”的局面,巨大的社會保障壓力使政府大力推進養老保障體系的建設,其中企業年金正是重要支柱之一;三從消費者角度,由于社會正處于轉型時期,醫療、養老體系都不健全。出于對未來的不確定性,消費者自我保障的欲望強烈,大大激發了對此方面的保險需求。國內的保險主體也不斷增加,各種新型團體保險產品不斷涌現,壽險業進入產品轉型期。企事業單位對團體保險的認識日益加深,中國的團體保險業務開始走上健康發展的道路。

二、我國團體保險業務發展的外部政策環境

(1)國家政策鼓勵發展商業保險。2006年《國務院關于保險業改革發展的若干意見》文件提出,統籌發展城鄉商業養老保險和健康保險,完善多層次社會保障體系。該文件的出臺體現了政府加快保險業改革發展的力度,鼓勵商業保險發展的決心,同時給團體保險業務的發展帶來了利好信息。

(2)團體養老保險稅收政策不到位。根據《通則》及財政部2003年下發的《關于企業為職工購買保險有關財務處理問題的通知》(財企(2003)61號)規定,補充醫療保險可以享受4%的稅收優惠政策。但若嚴格按定義歸類,以重大疾病為保險責任的險種是不屬于享受補充醫療的稅收優惠政策的。另外團體補充養老保險與信托型的企業年金從大的范圍來講,同屬于補充養老保險。但《通則》下發后各省并沒有出臺給予補充養老保險相關的稅收優惠政策。從現有稅收政策看,團體養老保險無論是企業交費還是個人交費均缺乏稅收優惠政策,推動困難。政策上的制約壓縮了團體保險業務發展的空間。

(3)管理式醫療保險不計保費收入?!侗kU行業新會計準則實施指南》中明確:“如果僅具有保險的法律形式,但并無保險風險,或保險風險沒有發生轉移的合同不屬于保險合同?!庇纱丝梢?,管理式醫療不定義為保險合同,不計算保費收入。意味著對于要做大壽險保費收入的公司來說,單純的管理式醫療產品需要做相應的修改,增加一定的保障因素,或者放棄該類業務的推動。

三、團險業務銷售方式的分析

團體保險的銷售渠道主要有以下三類,直銷、中介和交叉銷售。除了這三種渠道外,還存在其他的銷售模式.例如通過互聯網絡、國際共保組織進行銷售以及職團等。下表是對三種主要銷售渠道的對比分析

四、銷售渠道組合策略

目前團體保險銷售最先進的模式是公司綜合運用各種渠道,采取多層次的分銷模式。在這種模式下,保險人采用各種不同的渠道銷售產品。同時,可以通過不同渠道的組合,達到以最小成本獲得最大收益的目的。因此,選擇團體保險分銷渠道組合的策略就顯得尤為重要,組合中的渠道,必須是那些能夠為公司帶來某個目標市場的許多交易的渠道。

選擇分銷渠道組合的模式,需要根據市場的情況、產品生命周期的情況來進行,主要的策略有:

第一,密度策略。這是指在一定時期內,特定的目標市場上所采用的分銷渠道的多少。保險公司可以同時采用盡可能多的分銷渠道來銷售團體保險產品,這種方式雖然能夠迅速占領市場份額.但由于團體保險客戶的有限性,渠道間的競爭導致成本增加。保險公司還可以挑選最為合適的渠道來銷售針對特定的團險產品,這種方式能夠充分挖掘細分市場潛力,提供更專業的客戶服務,但保險公司容易進入過度操縱的管理誤區。另外還可以采用獨家分銷策略,這里的獨家分銷策略不是指保險公司只選擇一種分銷渠道,而是指某些特定的團體保險產品只能采取一種分銷渠道。這種策略能夠保證各種渠道之間避免競爭性,但容易受到渠道制約。

第二,團體保險產品生命周期分銷渠道策略。團體保險分銷渠道的組合策略必須與所銷售的產品的生命周期相匹配。對于投入期的產品,如果保險公司的產品不易模仿,可以選擇可控性較強的渠道組合,以避免大規模的資金風險。如果產品易模仿,就要選擇廣泛的分銷渠道,以迅速占領市場。對于處于成長期的產品,保險公司應該選擇廣泛的分銷渠道,以維持和擴大市場份額。對于處于成熟期的產品,在達到銷售目標的時候.保險公司可以考慮放棄某些分銷渠道,以減少成本。對于處于衰退期的產品,保險公司可以取消部分分銷渠道,只保留效益好的少數渠道。

第三,市場細分策略。在激烈競爭的保險市場中,任何保險公司都不可能占領全部市場,這就需要根據自身優勢對市場進行細分并且確定目標市場。市場細分就是依據保險購買者對保險商品需求的偏好以及購買行為的差異性,把整個市場劃分為若干個需求與愿望各個相同的消費群。在市場細分的基礎上,保險企業可以根據自身的營銷優劣選擇合適的目標市場。

總體而言,團體保險分銷渠道的選擇,需要考慮一些原則,主要有經濟性原則,即渠道的選擇能夠為保險公司帶來利潤最大化;有效性原則,即分銷渠道能夠為保險公司帶來優質業務并且能夠增加現有客戶忠誠度,吸引潛在客戶;控制性原則,即保險公司能夠控制分銷渠道,以使其能夠符合公司的發展策略;適應性原則,即選擇的分銷渠道必須能夠適應變化的營銷環境;匹配性原則,即分銷渠道的選擇能夠和團體保險產品的復雜性相匹配。

參考文獻

團體保險論文范文2

論文關鍵詞:消費者行為,農村市場,營銷基點

 

一、引言

隨著我國工業化、城鎮化和現代化進程的發展,農村社會形態處于快速轉型期,農村社會結構,農村經濟結構和生產方式發生了巨大的變更。農村青壯年勞動力向城鎮的大規模流動,農村居民中的老齡化群體比重迅速增加。在城市化過程中失地農民數量增加。另外還有我國自然災害發生頻繁,每年都要遭受不同程度的多種自然災害的侵擾等問題。從而增加了對人身意外保險,養老保險,醫療保險、農業保險的需求。

我國農村保險市場開發潛力巨大。但是由于農村保險消費者有其獨特的特點,在開發農村保險市場,進行營銷的過程中,應首先從農村消費者購買行為來確立保險在農村市場的營銷基點。

二、影響消費者購買行為的因素

任何購買者的購買決策都是在一定的內在因素的促動和外在因素的激勵之下而采取的,而不同特征的消費者對于外界的各種刺激和影響又會基于其特定的內在因素和決策方式作出不同的反應;從而形成不同的購買取向和購買行為。而影響消費者的購買行為的主要包括經濟因素和非經濟因素兩個方面。

經濟因素是影響消費不可或缺的一點,家庭經濟水平是取決與社會經濟水平的,家庭經濟水平決定消費者的購買力,以及消費者對產品的態度和消費檔次等。

非經濟因素主要有內外兩個方面。

1、從外部來看,主要有:消費者所處的文化環境,消費者所在的社會階層,消費者所接觸的各種社會團體(包括家庭),以及消費者在這些社會團體中的角色和地位等。

(1)文化因素:文化是人類欲望和行為的最基本的決定因素。人們在成長的過程中所處的家庭環境、社區環境、宗教環境、以及社會環境和所處的社會階層形成了一整套價值、愛好和行為的整體觀念。弄清消費者的文化背景對于研究他們的購買行為起著重要的作用。

(2)社會因素:包括相關群體、家庭和個人在相關群體及家庭所處的角色和地位。

2、內部因素則是指消費者的個人因素和心理因素。

(1)個人因素:一個人的購買行為往往受其年齡、職業、經濟環境、生活方式、個性等因素的影響。

(2)心理因素包括購買動機、對外界刺激的反應方式、學習方式以及態度與信念等等。這些因素從不同的角度影響著消費者的購買行為模式。

結合影響消費者的購買行為的因素論文格式,本文對農村保險市場進行以下分析。

三、農村市場的特點分析

(一)從農村的人口環境來看,市場潛力巨大

市場是由那些想買東西并且具有購買力的人(即潛在購買者)構成的,而且這種人越多,市場的規模就越大。

從客觀的市場容量來看,根據2010年最新的人口普查結果,目前中國的純農村人口為7.2億,若包括已經離開農村到城鎮居住半年以上及縣城在內的所有縣以下的有農村戶籍的人口仍然維持在9億。但隨著農村剩余勞動力大規模外流,我國農村人口結構已發生較大變化。從年齡看,老齡化進一步明顯,大量農村青壯年勞動力長期外出務工,留守老人缺乏照料,安全隱患多。專家預測,2010年,農村中的65歲以上老年人口將超過10%,并很快進入老齡化加速期。

根據最新的研究,2009年外出務工中國農民工大約有2.3億至2.4億人,80后農民工群體占一半左右,90后有4000多萬人。50,60年代生人逐漸步入老年。根據網上對“現在中國農村青年人的想法和打算”調查發現:“現在農村青年人是否和老人分家過日子”的回答否只占22%。由此可以看出由于農村家庭規模會且正在縮小、核心家庭增多、導致農村純老年戶不斷增加。另外農村大量的年輕人進城打工,迫于崗位的競爭壓力,忙于工作和事業,這些人無暇顧及老父母,另外老年人平均壽命延長、患病率、傷殘率上升、自理能力下降。這一切必將加大家庭的負擔,也必將導致年輕人消極贍養老人的增加。

另外根據保監會公布數據顯示,截至2009年末,我國實現保費收入11137.3億元。其中農業保險保費收入133.9億元,小額保險保費收入2.3億元,這兩者合起來占全國保費收入不到1.23%。

因此我國農村保險市場開發潛力巨大,農村對于養老保險,人身意外保險等的客觀需求是存在的。另外80后,90后逐漸成長為主要的勞動力,他們的思想意識和文化水平逐漸提高,且在現代農村若成為勞動力,在家中就會有一定決策權。因此家庭決策結構發生變化,營銷對象就應有相應的轉變。

(二)農民收入水平逐漸增加,消費者支出模式的變化

從1978年開始農民人均純收入逐漸增加。國家統計局公布2009年全國農民人均純收入達到5153元,比2008年4761元增加392元。農村居民恩格爾系數由1978年的67.7%下降到2008年的43.7%。恩格爾系數揭示一個國家或地區居民生活水平和發展階段。即隨著家庭和個人收入的增加,收入中用于食品方面的支出比例將逐漸減小。根據聯合國糧農組織提出的標準,恩格爾系數在40%-50%為小康論文格式,30%-40%為富裕。因此我國目前處于小康向富裕過渡的階段。在這個階段,進入大眾消費新成長階段,教育、醫療、旅游、文化等新型的消費支出在快速增長。這位保險銷售創造出良好的經濟環境。

(三)農村消費者行為特征分析

1、農民保險意識沒有樹立起來

農村人口文化的相對落后及思想觀念的陳舊和保守,保險意識普遍比較薄弱,保險需求不高。對于大部分的農民,他們以小規模耕作或養殖以維持生活,生活比較平靜,它決定了大多數農民的一種機會意識,即認為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并不是經常發生的。另外在農村,有不少的農民對養兒防老已喪失信心,依靠平時的積蓄用來防老,在農村仍然有一定的市場。他們認為有錢才是可靠的,因而盡可能省吃儉用,節約儲蓄以備老年之用。而沒意識到買保險養老的好處。所以要樹立農民的保險意識。

2、消費需求功能性

農村市場基本上還處在比較典型的功能性需求階段,即比較強調產品的實際使用價值,而不太注重產品的附加價值和精神享受。這種功能性特點對產品的要求主要表現在如下幾個方面:一是價廉,二是實用,三是簡便。

3、消費求同相互攀比,但也注重“口碑”

農民之間的消費求同和攀比心理相當突出。大多數農民不是根據自己的主觀需要來決定自己的購買行為,而是依據他人的消費行為來決定自己的消費行為。他們注重個人消費在社會關系成員中的反應。看到別人買什么自己就買什么,要到哪里買就都到哪里買。

但同時注重“口碑”,易極端。對產品的評價好只看重優點,壞就一文不值。在農村,農民經常集聚聊天,并有固定場所,對事物易通過口口相傳,傳播速度也快且遠。對于產品主要是通過別人買的產品,在短期內的使用來評判。

4、農民相對比較注重人情味

農民相對比較重視人與人之間的關系和情感上的聯系,人情關系在農民的日常生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熟人之間抹不開面子,不好意思拒絕其請求,會在能力范圍之內答應和支持熟人的請求。

5、對保險產品不信任

保險走進農村市場之初,一些保險人和保險推銷人員為了自己的業績,在農村市場上樹立了不良的形象。用一位專家的總結:不該賣的人賣給了不該買的人。例如,在推銷產品時,說明產品的諸多好處,而不管保險協議條款,導致農民出現問題時,找到保險公司進行理賠,但是其所發生的事件不再保險范圍之列。

理賠難導致農民對保險產品的不信任。由于農民對于理賠程序的不清楚論文格式,使他們對于理賠望而卻步,理賠時還要在保險公司找熟人。找熟人的過程中又要送禮,最后導致理賠成本加大,從而放棄理賠。由此保險公司給他們的印象是讓他們上當受騙。農村消費者感覺受騙,他就會在集聚時宣傳,導致一個村子甚至鄰村引以為鑒,從而排斥這種產品。

五、保險產品在農村市場的營銷基點

由以上分析可以看出,農村市場是非常龐大的,隨著農民收入的提高和農村社會,經濟結構的變化,保險產品在農村市場上的前景是非常好的,農村市場需要進一步培養和開發。

(一)基于保險產品的特點,要加強保險銷售過程的服務

保險產品的特點是產品是無形的,交易是非即時,結果不確定性的。而農民卻看重眼前的實惠的利益,剛好與保險產品的特點矛盾。雖然農村市場零星而分散,售后服務的難度和成本都很高,但是必須加強保險公司銷售前后及過程的服務。

例如,因為對于農民來說現今產品種類繁多,產品信息量大,把握這些信息超出了其能力。所以在購買保險產品時幫助其購買真正符合其需要的產品,并幫其選擇受益最大的產品。在承保的過程中,不斷通過各種形式與其保持聯系,及時告知各種與保險相關的訊息。出險后,能在第一時間送出保險公司承諾的服務,幫助他們辦理理賠手續。由于農民抗風險能力差,在危難時伸出及時的手,會形成很好的口碑。其他農戶在看到其利益之時,會增加他們對產品的信心,從而可以擴大市場。

(二)提高農民的保險意識

調查結果顯示,農民對商業保險的認知度僅為20%。為了增強農民對保險的認識,加大保險宣傳力度,可舉辦保險宣傳活動,在農村設立咨詢點,為有意想投?;蛘咭呀浲侗5目蛻籼峁┓铡⒆稍儭_@樣既可以增加消費者對保險業的了解,又可以消農民保險業的偏見。

由于農村地廣人稀,居住分散,因此須采取多種形式長期不斷地宣導。通過廣播電視、村委喇叭,墻體廣告論文格式,流動宣傳車等向群眾灌輸保險知識和理念。使農民認識保險,了解保險,主動購買保險。

對于咨詢點人員的選擇方面,就要找對農民具有親和力的人,并受農民信任。將此咨詢點變為農民在休閑時的一個聚會閑聊的場所,讓其在聊天過程中了解認識產品,并且和保險人或推銷人員成為熟人,這樣就有益于保險的宣傳與推銷。

(三)采用'量體裁衣'、'終生服務'的措施

農村消費以傳統節儉型為主,加之收入水平的影響,價格往往成為購買商品時最敏感的因素,結合農村實際,根據其需求和經濟承受能力,有重點地改造現有保險產品,開發推廣新產品。推動簡易人身保險的發展,開發保額較小、保費低廉、辦理簡便、保障型的人身保險產品。

(四)強化營銷隊伍培訓和管理,健全農村保險市場監管機制

營銷人員是體現保險公司形象、開展對外宣傳的窗口,對其培訓既要具備精良的展業技巧, 更要具備過硬的職業操守。通過把好營銷關口, 提高保險經營績效, 消除社會各界對保險行業的偏見。

加強行業監管力度,督促各保險機構嚴格遵守保險同業自律公約,對違法違紀行為按職能范圍及時做出處理,切實維護公平的市場競爭秩序。加強對縣域保險市場的監督管理,促進保險業的健康穩定發展。

參考文獻

1、仲偉增,新農村建設中的農村商業保險發展策略[J] 《商業時代》2007.8

2、王瑩,農村商業保險的發展面臨問題及解決措施[J]《法制與社會》 2008. 14

3、雷銀生、陶靜,農村保險市場營銷組合策略研究[J]《商場現代化》2007.21

團體保險論文范文3

論文摘要:我國是農業大國,隨著人口老齡化的加深,農民養老是我國現代化過程中不可避免的問題,雖然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障建設已經初步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仍有很多問題,要解決廣大農民老有所養、老有所靠的問題,就需要加快建立和完善農村社會養老保障制度。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社會主義建設取得了重大成就,廣大人民群眾生活水平不斷提高,人口老齡化日益加重,養老問題也日益凸顯。贍養老人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也是法律賦予各級政府、社會團體和每個公民的責任和義務。農村養老保障問題關系到廣大農民的基本生活權益,關系到農村的繁榮和穩定,關系到我國可持續發展戰略。農村養老保障問題的基本問題就是養老保障方式,農村家庭養老保障、農民社區養老保障和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是我國目前己有的主要農村養老保障方式。下文將對這三種方式進行分析研究。

    一、農村家庭養老保障

    1.農村家庭養老保障

    家庭養老是我國社會的傳統養老習慣,無論我國社會制度如何變遷,_傳統的“父母養育子女,子女贍養父母”的觀點是始終不變的。家庭養老保障作為一種非正式的制度安排,它的存在具有一定的合理性。首先,家庭養老保障能夠彌補社會養老的不足。雖然社會養老和家庭養老在經濟上有一定的替代性,但是就中國的養老保障事業的發展程度來看,城鄉和供養標準都存在差別,并且按照普惠制養老保障模式的選擇,社會的養老保障體系只能滿足老年人的基本生活,目前還達不到滿足老年人的全面要求,所以家庭養老對于老年人經濟方面的支撐是十分重要的。其次,家庭養老所帶給老年人的更多的是精神上的慰藉和關懷,這點是農村社會養老所無能為力的。也就是說,單純的物質保障并不能完全滿足老年人的養老需求,所以許多國家都曾經將養老方式定為:以家庭養老保障為主,以社會養老保障為輔。

    2.農村家庭養老保障方式的衰退及問題

    農村家庭養老保障的衰退主要源自全球人口老齡化的趨勢,家庭養老在養老的內容和力度上都有明顯的衰落趨勢。從國家統計局的數據來看,農村老年人的撫養比例從1982年的7. 97%上升到2009年的11. 3%,專家預測到2013年,總體撫養比占勞動年齡人口的比例會達到最低點38. 8%,隨后將因老年撫養比大幅度提高而使社會總體養老負擔迅速加重。

    這說明養老保障的代際支撐己經出現問題,況且我國目前還未達到人口老齡化的高發期。農民選擇家庭養老保險具有必然性。政府在引導和保證家庭養老保障的主要職責有強化家庭養老的道德教育力度,以法律法規來約束家庭成員的行為,對有老年人的家庭提供所需的幫助,建立農村養老服務機構,同時建立家庭養老的激勵機制,在社會輿論層面給予大力的宣傳,弘揚中華民族傳統美德。所以說我國應當探索出多元化、服務性強、普惠與個性化需求相結合的農村養老保障模式。

    二、農民社區型養老保障

    1.農民社區型養老保障

    農村社區型養老保障模式是一種靈活性強以集體經濟為依托的集體養老保障方式,是對家庭養老保障弱化的有力補充。農村社區是農村老年人生活的村莊,根據農村社區的條件為農村社區內的老人提供必需的養老保障和社區公共服務,社區的組織者主要是村民委員會及群眾團體組織。

   2.農村社區型養老保障的作用

    (1)有利于降低養老成本,社區服務居家養老把經濟責任分散到每一個家庭,減少了養老對國家的過多依賴。而且,家庭收入和養老水平有機的結合到了一起。另外,社區型養老便于各村莊、各社區結合自身的實際情況靈活多變的進行養老服務項目的開展,便于在廣大的農村開展。

    (2)農村社區型養老保障適應農村管理改革的形勢,有利于農村社區管理水平的提高。社區是老年人社會活動的主要場所。作為社會管理的基層單位社區,努力提高拓展社區內服務范圍和管理范圍是其應盡的責任。通過社區管理的努力和建設,能以最小的成本完成農村老人的精神文化建設。

    三、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

    1.新型農村養老保險概況

    從2009年起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開始實行。新農保試點的基本原則是“保基本、廣覆蓋、有彈性、可持續”。我國新農保建設的主要目標是探索建立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相結合的新農保制度,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與家庭養老、土地保障、社會救助等其他社會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農村居民老年基本生活。新型農村養老保障的資金來源主要有三個部分: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和政府補貼。

    2.新型農村養老保險試點工作評述

    我國部分經濟發達地區在探索建立新型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過程中創新了許多可以借鑒的模式,雖然各地做法不完全相同,但是其核心內容、基本的制度框架還是基本和國務院對我國新型農村養老保險試點工作的方案一致。新型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模式的特征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建立了“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和地方財政補貼”三方分擔保險費的籌資機制。這是新型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模式最為顯著的特點,也是新農保和老農保的一個根本的區別。

    (2)對象的明確和細化。新型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明確以從事農業生產的農村勞動力為主,對農村各類企業及其從業人員,要求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3)新型農村養老保險與城鎮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可銜接。新型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與城鎮社會養老保險主要區別在于繳費基數的不同,通過調節繳費基數可以實現城鄉養老保險制度的銜接。

團體保險論文范文4

在他們之中到處存在的替換儲蓄和信用協會——非正式的金融機構(IFIs),是遠古的起源。被貧窮的和非貧窮的當地人擁有自我管理的自助組織,通過動員他們的自己資源,在他們的利潤扣除成本后,他們獲得了成長。隨著經濟的發展,他們已經進入新的領域且數量增多,規模和多樣性,但最終,大多數仍然受制于規模、推廣和存續時間。他們最好是單獨下,還是應該得到幫助,以提高他們的業務,并融入更廣泛的金融市場?在有利的政策條件下,其中一些會自發地利用機會,演變成半正式的或正規小額信貸機構(小額信貸機構)。這通常會產生巨大的效益:金融深化,可持續性和推廣。捐助者可以利用這些土著基金會和支持各種體制方案的發展,其中包括:激勵主導的互動;鼓勵在缺乏金融服務的地區建立新的國際金融機構;連接國際金融、小額信貸機構與銀行;加強非政府組織(非政府組織)作為發起人的良好做法,以及在非抑制的政策環境中,促進恰當的法律形式,授予審慎監管和監督。

關鍵詞:小額信貸,微儲金,非正規金融,自助團體

1.非正規金融,自助組織

在1967年3月,在我的第一次實地考察在利比里亞,我有機會觀察一組12個屬于馬諾的在田地中砍樹的農民。在他們開始工作,他們帶上鋤頭形面具,變成動物,唱歌。一個變成了獅子,另一個為布什豬等。他們在整個一天中繼續模仿這些動物,在自己的土地上辛勤勞動。我知道我遇到嚴肅的事情;在這一天結束的時候,當他們脫掉面具和變回人類,我開始提問。我了解到:我獲悉他們作為一個團體工作,依次處理每一個的地,實行被人實施的所有任務。對由于性別的原因,女性組織他們的自己團體(Seibel,1967)。在接踵而來的二年的時間里,對利比里亞的每個17個族群的后續訪問期間,我繼續提出問題。研究開始于團體工作;以非正式金融結束。

在利比里亞,我發現人們組成的自助團體,其中每個人定期等量的貢獻寶貴的東西:勞動力,大米,金錢或其他物品。在東北的戈班迪,洛馬和基西,你仍然可以發現大量被扭的鐵棍棒,有著平和圓的外形,所謂的Kissi便士。在阿梅利比里亞介紹了美元之前,它曾是當地貨幣。在所有這些團體,在一定時期內,一位參與者可以獲得數倍于他個人的好處:砍樹木種水稻等均能獲得相應團體的幫助。當每個會員收到了總額超過一次時,這個周期已經完成。一個新的周期可以從相同或不同的成員中開始。

勞動積累和分配,大米和金錢似乎是三個不同形式的經濟合作。然而,在我于1985年在象牙海岸會見的一個農民看來,它們都是關于金融中介:“Letravail,c''''estnotreargent!”。在加納,1979年,我看到了婦女群體的共同生產棕櫚油。在一定的時間里,他們在市場上出售棕櫚油,所得收益分配給小組的成員。大多數這些團體還提供了社會保險的分配稀缺資源,而且向緊急情況下的各成員提供援助,早期這主要是食品,而現在它通常是金錢。

隨著經濟的錢,這些非正式的金融機構(IFIs)并沒有失去其活力。恰恰相反,他們已經成倍增加,無論在數量和多樣性。銀行,其不恰當的產品和做法,都沒有阻止IFIs的發展。在許多情況下,即使是商業和中央銀行的工作人員(如印度尼西亞銀行)已經被發現參與。一些銀行甚至通過了金融技術的使用,如每日存款收集是通過在印度尼西亞巴厘的商業銀行和在菲律賓的北棉蘭老島開發銀行。

2.從傳統的小額貸款組織到微觀金融

我的第一個研究,在20世紀60年代用于傳統組織(賽貝爾與安培,1974年),一項條款那,充其量,喚起人類學家的興趣。在20世紀70年代,技術援助機構發現這些組織是(根據弗森100年前所使用的一個古老的名字):自助團體(賽貝爾&Damachi,1982年)。在1980年代中期,他們變成了非正規金融機構(賽貝爾與馬克思,1987年)。最后,在1990年,在1989年關于微型企業的世界銀行會議上,我向在科羅拉多的博耳德經濟學院建議,它提供的計劃一部分,其在世界銀行業和金融項下的小額信貸,既包括微儲金和小額信貸(賽貝爾,1996年)。這種新的條款反映它愈加地難以清楚地識別正式和非正式的起源和實踐的事實。

3.Dhikuti,小的企業家的自我幫助財政公司

Dhikuti的小商人自助金融公司,在全世界能找到許多其他形式的體制。在尼泊爾,體制改革已采取了不同的路線。直到20世紀50年代,dikur或dhikuti是一個簡單的微儲金之間的塔卡里貿易商協會。自那時以來,在尼泊爾,它已經擴展到所有城鎮和大多數民族,并成為小商人的自助銀行(賽貝爾&什雷斯塔,1988年)。當商業機會成長和錢成為不足,秘密的招標(也在中國和越南廣泛分布)按彩票取代分配。例如,在第一個輪回,最低的投標人可能接受600美元的1000美元的一個罐,減少個人捐款的40%或將余額400美元到一個新出現的貸款基金。

在回應允許財政公司的機構一條新的法律,第一,dhikuti現已開始登記為金融公司,這大大改變了傳統模式的微儲蓄和信貸。最突出的是喜馬拉雅財政節余公司,把各種儲蓄和信貸產品提供給整個尼泊爾的窮人和近窮的人。一度,在新的中央銀行規則導致儲存中收藏家的數目和增長縮減以前,多達600個日常的儲金收藏家搜集每日0.15美元的押金總計。(賽貝爾和施拉德,1999年)4.金融服務協會(FSAs):被農發基金開拓的一項選擇

金融服務協會(FSAs)的概念和發展是是農發基金創新的原則基礎上的土著式儲蓄和信貸協會:,由窮人所有和自我管理,自力更生和可持續性的,接近地方的金融中介。為了在沒有銀行設施的在村一級的地區,促進提供具有成本效益的金融服務,1994年,農發基金第一次在南非共和國引入這個模型,隨后在1996年是在剛果共和國,1997年則是在幾內亞和貝寧灣共和國。在加納的模型介紹,尤其在帶銀行設施稀少的北方鄉村區域,被在計劃。FSA模型通過以公平的形式動員本地儲金,避免使用外部基金,而且以快速的周轉機制把它們轉化成股東所需的小額貸款。FSA模型的顯著特征如下:

(a)接近.FSA是一家有可變資本且被股東(當地居民)擁有與運營的合資公司。

(b)儲蓄.動員地方性的儲蓄作為股份,而非存款.購買股份的主要激勵措施是地方性資源的積聚和儲蓄的安全。

(c)會計.記錄,包括年度賬戶的結束,是由當地的FSA自己完成。會計和行政程序的簡化和透明基于當地的做法和經驗。

(d)管理的自。所有的股東作出決定并實行,包括他們自身的信用檢查。一個會員的股份數目沒有上限,但沒有股東可以有10個以上的票,所有主要的管理一般在大會作出決定。

(e)控制.機制的內部和外部控制構成一個有機的整體,有利于快速實現高度自治和自我調節。

(f)收益性.盈利的能力。股東為自己利潤的生成而確定FSA的戰略;關注盈利能力是所有決策的一個組成部分。

(g)貸款項目業務.FSA以公正的形式動員金融資源,在其職權業務范圍內,為投資到該地區。協會的主要金融產品代表是非常短期小額貸款,能服務其80%的成員并促進社會經濟的發展。其提供的金融服務,可能是擴大參與,但只有在兩種分析信貸的成本和方式,以實現一個可以接受的之間的權衡的財政狀況和金融廳對借款人的盈利能力。

(h)可持續性。成員確定自己的戰略,對儲備的構成,為了管理風險、資本報酬和決策撥備營運成本,壞帳準備和對抗通貨膨脹以實現資本的保值。

(i)網絡.FSAs的創新能夠刺激當地的機構和網絡提供核心服務給FSAs。同樣地,FSAs能夠提供便利給正規的金融機構到農村市場。因此,FSA的概念是一種村民自己發起、擁有和經營的,靈活的小額信貸模式,它向農村地區提供低成本的金融服務,建立村一級的財務結構。它又解決正式和非正式的金融實體之間缺乏互動的問題。(世界銀行,國際農業發展基金會和Tounessi,2000年)

5.連接銀行業

在他們的自己倡議(有時借助顧問的建議),非正式的金融機構開始了很多的連接,大部分在合作社和銀行儲存話。但是非正式的,這些機構很難從這些銀行或合作社獲得信貸。這是在亞洲和太平洋的亞太農村和農業信貸協會(APRACA),曼谷協會中央和農村,農業銀行,進行干預。越來越多的會員機構,如印度尼西亞銀行,菲律賓的土地儲備銀行,支持農業和農村發展的印度國家銀行(NABARD),和支持農業和農業合作社(BAAC)的泰國的銀行,鼓勵銀行和非政府組織,在商業的條款上,與現有的金融自助團體合作(Ghate,1992;Kropp等。1989;賽貝爾&Parhusip,1992;賽貝爾,1996),從而降低了貸款人和借款人以及存款者和儲戶的交易成本。

這是亞洲國家的政策框架下,有利于金融創新,行之有效的方法,成本包括利率和體制的可行性。在非洲,那里的政策環境是不利的,或不太穩定,如在尼日利亞,APRACA的姐妹組織,非洲農村和農業信貸協會(AFRACA)發現它更難以促進銀行的連鎖。然而,在布基納法索,它的一些成員機構,如國家銀行農業信貸杜(國家推行的);津巴布韋農業金融公司(AFC)和尼日利亞中央銀行,進行了有希望的倡議。在加納,世界銀行,國際農業發展基金會和非洲開發銀行正在制定一項新的行動,以聯接土著儲蓄和信貸協會,即所謂的蘇蘇俱樂部,并每天向銀行存款收藏家。

6.作為好的實踐促進者的非政府組織

非政府組織可以發揮特殊的作用,促進健全微觀金融機構(多邊金融機構)。它們可以傳播信息和組織培訓計劃,如孟加拉國的Grameen銀行。通過培訓(視需要而定),他們可以協助小機構改善其生存和提高他們的法律地位。它們還可以開展金融業務的,在許多國家,妨礙存款收集。但是,如果他們真的是對金融業務感興趣,他們應該登記為農村或商業銀行,金融公司或儲蓄和信貸合作社。有些已經成功地走上了這條道路,僅舉幾例:玻利維亞的BancoSol銀行,在印度尼西亞銀行的Danarta銀行和許多其他非政府組織,和菲律賓的農業和農村發展的中心支柱——農村銀行(賽貝爾和托雷斯1999年)。

非政府組織可能會傳播小額貸款的良好的做法(但并非最佳做法,引起普遍有效的概念的最佳解決方案)。好的實踐對于小額金融服務的可持續性是至關重要的。它們可能包括:

*調動內部資源的體制,通過吸收儲蓄、更高利益、貸款利率、股本、利潤和保險保費,以自力更生。

*動員微儲金作為微型企業或農戶的自有資金,包括自愿可撤回的儲蓄,定期存款,強制性定期儲蓄,獎勵儲蓄和日常儲蓄的收集。

*適當的小額信貸產品,越來越根據償還的表現和吸收能力,短期信貸主要是根據客戶分期付款的能力,堅持及時還款,市場利率覆蓋每個產品的成本。

*小額保險產品有助于貸款的安全,如生命保險、健康保險和牛保險。

*產品互惠,搭售儲蓄和信貸保險,以強化金融紀律和銀行努力。

*互惠儲蓄是預防拖欠的一種手段,儲蓄和貸款相結合的創新,或分期付款金融產品和商品的結合。

*向客戶提供小額貸款服務的是金融機構而不是政府,包括健全的財務管理,方便收集和存款設施,獲得適當的貸款處理,充分的風險管理,及時還款收集,監測和會聚有效的信息。

*獲益于正式與非正式機構經驗的條款及條件,服務這兩個機構及其客戶的和利益。

7.促進謹慎的調整和監察

7.1本土的自我規則

從替換對非替換信用團體的儲蓄團體,從口頭的規則和規則到書面的議事程序的一個改變。在他們的最簡單的形式中,他們可能象在1967年在利比里亞內地的一個單一的村莊里,找到的一家所謂的錢公司的那樣閱讀規則:

所有的成員須達成每一星期日支付錢的總數,且遲于星期日將有五分錢的利息增加到他本應支付的總數.成員須從收入中支付;無論生意如何難做;你將會必須要求收入.在錢被借出之前,五個官員須一致同意借給某人.他們有責任支付從銀行會計收不回來的任何錢.收入催收時間:每一星期日.(Seibel,1974)。

7.2謹慎的調整和監察

在一種壓抑的政策環境,IFIs和其他小額信貸機構不受管制,與被管制的機構相比,具有競爭優勢,因為它們可以自由地確定自己的利率和其他合同條款。許多IFIs保持非正式的,只是因為沒有合適的法律形式提供,或至少沒有充分的法律形式與最低股本要求,或與資本充足比率代替。但是,一旦放松管制的政策環境和刪除準入的障礙,但可能會獲得的謹慎管理和監督。三年的改革措施至關重要,用于改善IFIs納入規范小額信貸機構:

1.撤銷存款和貸款的利率管制:允許每個機構調整利率,以有效成本,包括服務邊緣地區和收集微儲金和在門口的微職薪金。

2.修改銀行法:允許當地居民建立自己的小金融機構,要求合理的最低資本,或資本充足比率(高于商業銀行)。此外,法律制度應應該提供為可讓與的土地使用權或所有權,以抵押和有效地處理索賠所產生的壞賬。

3.提供有效的銀行監管:同時對小額信貸機構和他們的客戶提供指導和監督機構微觀金融服務的利益。對于眾多的當地的小額信貸機構,這種監督可能是單獨提供的,即下放管理和監督給二級管理機構,也就是說,組織自我網絡的微型金融機構又是監督的金融當局。

8.MFIs的狀況

小額信貸機構受益于銀行業的地位?或者,他們應該隱藏在一個非正式的金融部門?答案明顯是,他們應該留在非正式,如果是壓抑的政策環境,加強利率調控,不恰當的監督,或干脆禁止機構健全的做法。在許多國家,有自有資本的要求,例如,銀行的地位未達到地方小額信貸機構;IFIs的唯一途徑,進行登記,從而變成根據社團法半正規的小額信貸機構,作為非股票,非營利性公司,私人或公共信托基金,或者合作社。升級到一些法律地位可能使該機構大幅增加其資產并繼續建設,而不是定期在各成員之間進行利潤分配,這是大多數非正規金融機構的做法。

一個例子是在西方蘇門答臘島,印尼的Minangkabau中間的LumbungPitihNagari(LPN)。他們來源于兩次非正式體制的發展:社區米店——lumbungpitih和替換儲蓄集團替換——julo-julo。作為貨幣代替大米,大約500大約500LPN被轉換為其成員所擁有的和被省政府注冊的半正式金融機構。隨著20世紀70年代新的省級法的建立,它不屬于國家銀行法,法律體制不斷升級、演變。省政府給LPN注入股份,其中約一半的財政是用在不斷增長和推廣其實力上。1988年,通過一個村莊銀行法,LPN進入另一個階段的法律發展,這意味著他們現在可以注冊為正式的鄉村銀行,如銀行Perkreditan人民(賽貝爾,1989年)。越來越多的LPN已利用這種辦法,近年來,大量提升了其業務的影響。

9.目標:非正式的金融機構(IFIs)被升級和主流

1.IFIs之間的聯網提供便利

1.1形成草根金融體制的格局

組織進行了分析(例如,替換與非替換儲蓄和信貸協會,自助金融服務團體,如水用戶協會或婦女團體,存款收藏家,放債)。

1.2現有的窮人的IFIs的確定

1.3協助窮人加入為窮人所擁有和管理的地方性IFIs

1.4在IFIs中提供便利

1.5促進中央的網絡服務來激勵IFIs叁加網絡(例如:訓練,顧問,簿記工具,法律援助,交流經驗,感興趣表現,與地方和國家當局對話,審計和監督,流動換,和商業銀行之間的聯系)

1.6幫助主動登記的IFIs

1.7支持非政府組織,協助IFIs的網絡和培訓IFIs

1.8達成謹慎的監管

2.倡導、鼓勵IFIs應成為主流

2.1提供基本的會計培訓,以鼓勵IFIs注冊一個網絡

2.2提供財務管理培訓,來激勵IFIs注冊網絡

2.3獎勵提供良好咨詢服務的實踐者,獲得法律地位

2.4提供流動流和再融資服務,作為遵循審慎準則的獎勵

2.5提供一個質量認證的證書,作為遵循外部監督的獎勵

3.IFIs的改善提供便利

3.1升級法律,以為實現一個合適的法律地位提供便利

3.2通過工作人員和財務管理培訓,實現人力升級

3.3組織升級,轉換貸款基金替換團體(循環儲蓄和信貸協會,養老儲金會),喪葬社會,存款收藏家和其他IFIs借助股票、存款和費用或保險費建造,進入常設機構的貸款基金

3.4業務升級,提供包括適當簿記,有效的金融產品,網絡

3.5財務方面的升級,自力更生(動員內部資源),活力(收入扣除營業費用)和可持續性和推廣(增加、擴大收入)

4.給銀行(連鎖銀行)商業化運作提供便利條件

4.1提供再融資服務

4.2提供存款服務

4.3付款服務

4.4財務顧問服務

附錄2

圖及其解析

圖(補充2)解析:

農村農業基礎設施的建設關系到第一產業的長遠發展.因此,把它置于圖中的核心。

第一產業的存在是農民存在的前提條件,也農村企業(特別是農村資源型小企業,它一般以農產品的加工為主營業務)的基礎。

現在,我國從傳統農業向現代農業的轉變,催生了農民經濟合作組織。農民經濟合作組織作為農民的載體。支持、引導和規范合作社能有效地實現規模的擴大與品牌的升級,實現產供銷與農工貿于一體的產業化,以適應超市連鎖、量販、物流配送、電子商務等現代商戰,進而提升農民、農民合作社的利潤空間。預期利潤甚至超額利潤的出現,將會激勵農村經濟主體與金融機構對農村、農業的投入,并促進它們的良性互動。從而,從根本上解決農村經濟主體的金融需求問題。

有關農村金融機構如何參與農村經濟主體之間的交易,我在論文(P33-34)的:

(2)“信用證”農戶信貸創新模式

(3)“龍頭企業+信用社+農戶”的“三方協議”信貸創新機制有較詳細的解析。

“資金融通(紅色箭頭)”主要是指農村金融機構根據國家政策以及自身的發展需要,決定資金在城鄉及農業和非農產業之間的流動。

黃色箭頭主要是指農村金融機構之間:如何分工協作,以促進農村金融體系的完善。

我在論文P28的做了相應的解析:

5.堅持合作、適度競爭、有進有退以及競爭與產權改革相結合的原則

圖(補充1)解析:

廣西北通鎮是一個以農業為主的鄉鎮,主產亞熱水果,地處亞熱帶,蚊蟲較厲害.因此,發展以頻振殺蟲燈和沼氣池為主的生態循環系統,是非常重要的。

同時,沼氣池提供的有機肥是發展綠色農業的前提。因此,把它置于圖中的核心。

經濟作物(我當時,認為是能給農民提供收入的作物):荔枝龍眼香蕉

非經濟作物(我當時,認為是農民自給自足的作物):水稻薯類作物

個體戶是指從事化肥飼料等生產資料和日用品的農戶。

農民是指主要從事上述經濟作物和非經濟作物的。

企事業單位包括政府機構、教育等事業單位、農村企業(以工藝品編織廠為主)

團體保險論文范文5

論文關鍵詞 跨界環境損害 國際賠償責任 國際賠償責任主體

一、跨界環境損害之國際賠償責任的概念和特征

國際賠償責任(international liability),指國際法主體從事危險活動所致跨界環境損害的國際責任。 與傳統國家責任相比,國家賠償責任的產生只取決于域外損害事實的發生。即只要行為造成了損害,有關責任主體就負有賠償責任。鑒于危險活動領域的特殊性,國際法委員會將其分為“關于預防危險活動造成的跨界損害”和“關于危險活動造成的跨界損害案件中的損失分配”兩個問題加以討論。由此,倘若起源國違反了本應履行的預防義務,危險活動本身又造成了損害,將同時產生兩種責任,即傳統國家責任和國際賠償責任。

國際賠償責任是對國家責任制度的補充,特別是在環境損害是由危險活動所引起的情況下。因為在這種情況下,不存在違反國際環境法律義務的國際不法行為,因此缺少追究傳統國家責任的必備條件。而不以國際不法行為作為要件的國際賠償責任彌補了傳統國家責任在這一領域的不足。相應地,討論跨界環境損害國際責任的構成應該對不同情況加以區分:對于國際不法行為引起的跨界環境損害,包括通過戰爭、走私等行為發生的跨界環境損害,可以沿用傳統的國際責任構成理論。而對于危險活動所產生的跨界環境損害,應對其適用新的國際賠償責任,即只要造成了跨界環境損害就將產生國際責任,相關的責任主體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而責任主體所屬國有責任督促責任主體積極適當地履行其賠償責任,保證受害者得到及時適足的賠償。

跨界環境損害的國際賠償責任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責任的重點是強調行為國預防和減少實際損害的義務。 這一特點要求行為主體在從事造成、可能造成損害環境的行為時,負有預防的義務,同時行為主體應當采取預防措施,避免或減輕跨境環境損害的后果;第二,責任的承擔方式以補償性賠償為原則。主要限于金錢賠償,例如損害賠償和補救等,因而不具有懲罰性;不過這僅限于危險活動所導致的跨界損害后果。而不包括任何由于違反國際法或行為主體所應承擔的國際義務而導致的跨界環境損害的法律后果。第三,責任的主觀要素是無過錯責任原則。只要確實存在損害后果,并且能夠確定行為和損害后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那么行為主體就應當就跨界環境污染的損害后果承擔賠償責任。

二、跨界環境損害之國際賠償責任的主體

現行國際法將危險活動造成跨界環境損害的賠償責任主體大致分為以下四類,分別為: 核損害事故;海上油污事故;其他危險物質造成的損害事故;和外空活動造成的損害事故。第一類核損害事故的賠償主體是核設施的運營者。也就是由核設施的運營者承擔嚴格有限的責任,除個別情況(如軍事核活動)外,國家不承擔跨界環境損害的賠償責任;第二類海上油污事故,是由造成損害后果的郵輪的所有者和購買石油的主體兩者共同分擔因損害后果而產生的國際賠償責任;第三類其他危險活動造成的損害事故,這一領域的賠償責任主體為何,需要考慮具體情況加以確定。例如,1999年《危險廢棄物越境轉移及其處置所造成損害的責任和賠償問題的議定書》中規定的責任主體包括“生產者(generators)”、“出口者(exporters)”、“進口者(importers)”以及“處置者(disposers)”等; 在第四類外空活動領域,規定由發射國承擔所有因有關外空行為而導致跨界環境損害的國際賠償責任,這也是不同于全面三類的特殊規定。

通過進一步分析上述四類事故領域內關于國際賠償責任主體的規定,可以將它們歸納為兩類:第一類是由相關行為的經營者承擔國際賠償責任;第二類是由行為國承擔國際賠償責任。

第一類是由“經營者”作為國際賠償責任主體。這里的“經營者”指在發生跨界損害事件時指揮或實際控制活動的任何人?;谖kU活動的種類不同,對經營者的規定也有所不同。例如,1963年《維也納核損害民事責任公約》規定的“經營人”是指主管國家當局指定作為核設施經營人的人,包括個人、合伙人、私人或公共團體、國際組織、國家或其任何一個分支機構; 2001年《船舶油污損害的國際民事責任公約》規定責任由船舶所有人承擔,“船舶所有人”包括登記的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的管理人和經營人。

事實上,不論對經營者的范圍作何界定,本質上都要求該經營者應當在損害發生時對危險活動進行實際指揮或控制。例如在跨界運輸危險廢棄物的過程中,可能因為事故或其他原因造成危險廢棄物的泄漏,從而引起跨界環境損害。由于損害可能發生在運輸的各個階段,而在運輸的各個階段又有不同的主體對危險廢棄物實施實際的控制。所以,損害具體發生在哪個階段,就由當時對危險廢棄物實施控制的主體承擔賠償責任。例如2001年《船舶油污損害的國際民事責任公約》第3條規定:“事故發生時的船舶所有人應對由船上或源自船舶的任何燃油造成的污染損害負責,但如某一事故系由具有同一起源的系列事件構成,則該責任應由此系列事件的首次事件發生時的船舶所有人承擔”??梢娫摴s規定由船舶所有人承擔賠償責任,并對“船舶所有人”予以廣義界定:包括登記的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的管理人和經營人。 換句話說,這些主體均為造成跨界損害的船舶的所有人,在損害發生當時,誰在對船舶進行實際指揮或控制,誰就應當承擔跨界環境損害的國際賠償責任。例如,1999年《統一國際航空運輸某些規則的公約》規定了由承運人承擔賠償責任。而“承運人”指“在事故發生時正控制載有危險貨物船舶的使用的人”;1977年《關于因勘探和開采海床礦物資源而造成油污損害的民事責任公約》對經營者的定義也含有“實際控制”的內涵:經營者指控制國為實現本公約的目的而指定的人,無論其是否獲得了許可證;或者在未進行指定的情況下,完全控制了在設施上進行的活動的人;1993年《盧加諾公約》第2條第6款為“經營人”下的定義是“任何對危險活動實行控制的人;再如,1999年《巴塞爾議定書》沒有指定賠償責任僅由經營人承擔,而是規定生產者、出口者、進口者以及處置者分別在不同階段承擔嚴格賠償責任。

第二類是直接規定由國家作為國際賠償責任主體。目前這類規定僅限于外空活動領域。例如1972年《外空物體所造成損害之國際責任公約》。

在關于國際賠償責任主體的討論中,有三個問題應當加以明確。

第一,在“由經營者承擔賠償責任”的情況下,國家可能作為經營者的身份承擔賠償責任。如1963年《維也納核損害民事責任公約》將“經營人”定義為包括個人、合伙人、私人或公共團體、國際組織、國家或其任何一個分支機構; 1962年《核動力船舶經營人的責任公約》規定“經營人”是指許可證簽發國授權經營核動力船舶的人;或者在核動力船舶由一締約國經營的情況下,是指該國家; 1993年《盧加諾公約》中指出“經營人”包括“公法或私法所管轄的任何人、合伙人或任何團體,不論是否為法人,包括一個國家或其任何一個分支機構”。 可見,國家作為經營者,在發生跨界損害時,對導致損害發生的危險活動進行實際控制,國家將作為責任主體承擔賠償責任。這與外空領域直接規定由國家作為賠償責任主體承擔責任是不一樣的。雖然兩者都表現為由國家作為責任主體,承擔跨界損害的賠償責任,但前者要求國家具有經營者的身份,后者則沒有。

第二,在“由經營者承擔賠償責任”的情況下,國家如果不是經營者本身,則無須承擔賠償責任,但應當保證負有責任的經營者及時、適足的履行賠償責任,即國家具有補充責任。例如,1962年《核動力船舶經營人賠償責任公約》第三條第2款規定,經營人必須按照發許可證國規定的形式維持保險或其他財政保障以保證其核損害賠償責任。此外,發許可證國在財政保障的保險收益不足以償付經確定的經營人所應承擔對核損害賠償的情況下,必須在第三條第1款規定的限額內提供必要資金,以確保支付此種賠償要求; 1997年《維也納公約》責成裝置國在財務保障的收益不足以償付既經確定的經營人所應承擔對核損害賠償的情況下,確保支付此種賠償要求; 2004年《巴黎公約》第10條(c)款規定,負有賠償責任的經營人的核裝置位于其領土內的締約國,在保險或其他財政保障沒有或不足以償付既經確定的經營人所應承擔對核損害賠償的情況下,應通過提供必要資金以確保償付此種賠償要求。 可見,在經營者自身能力不足以承擔損害賠償時,國家需要承擔一種補充責任。這時的國家并非賠償責任主體,其補充責任的目的是為了確保受害者得到及時和適足的賠償。此外,起源國并非必須為經營者無力負擔的所有剩余損失負責,而是根據起源國履行注意義務的程度決定分擔的額度。

第三,以“實際指揮或控制”為標準來確定經營者,可能產生某些不公平的損失分配。最典型的如跨國公司的國籍國與跨國公司所在國兩者之間分擔跨界環境損害的賠償責任。根據2006年國際法委員會第五十八屆會議上通過的《關于危險活動造成的跨界損害案件中損失分配的原則草案》,當跨國公司在起源國境內實施危險活動并導致損害的發生,由于以“指揮”或“控制”作為連接點,可能無法要求跨國公司的母公司承擔賠償責任;以“領土”及“管轄或控制下”的其他地方作為連接點,經營者的國籍國以及其他從經營中獲益的國家可能無需承擔責任。如此一來,剩余損失的分擔將全部指向跨國公司所在國。這顯然是不符合公平利益原則的。更何況在全球化背景下,許多危險行業正在向發展中國家轉移。當發達國家和跨國公司從經營中獲取高額利潤額同時,卻要求發展中國家承擔這些行業活動可能導致的危險損害后果,并進而分擔這些后果產生的“剩余責任”顯然是不公平的。因此,有必要建立和完善由跨國公司、獲益國和起源國共同分擔損失的公平制度。

團體保險論文范文6

論文摘要:農業保險是分散農業風險和災害補償的有效方式,是WTO框架下的“綠箱”政策之一,已為許多發達國家所采用。農業保險主體(農戶、保險機構、政府)風險管理行為對農業保險的影響,以及農業保險政策對農業保險主體行為的影響是相互作用的。借鑒國外在立法、政府補貼和推動、農業風險分散機制等方面的經驗,我們應從以下三個方面來規范和誘導農業保險主體風險管理行為朝著有利于農業保險的方向發展:(1)政府推行農業保險的主要作為;(2)建立有效的風險分散機制;(3)選擇規模化生產的地區進行重點試點。

論文關鍵詞:農業保險;行為主體;風險管理

農業風險對于農產品產量和市場來說都是不可避免的,但這種風險是可以管理的(WennerandArias,2003)。發達國家的經驗已經證明:農作物保險和定價策略的結合可以有效地減少農產品產量和價格風險。即便如此,農業保險還是被公認為世界性難題;直到現在,世界上還沒有哪一個國家的農業保險計劃可以用保費收入來支付賠款支出和管理費用。我國在20世紀30年代初就開始試辦農業保險,但真正發展還是在1982年以后。隨著1992年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向商業化轉軌,1993-2003年間農業保險業務不斷萎縮。2004年開始,國家連續三個中央1號文件都提出要發展農業保險?;谶@種背景,本文從農業保險主體風險管理行為角度來闡述農業保險行為主體對農業保險發展的影響;并借鑒國外經驗,對我國農業保險的進一步發展提出政策建議。

一、主體風險管理行為對農業保險的影響

(一)農戶的風險管理行為對農業保險的影響

農戶的風險管理行為主要有多品種經營、尋求非農收入、自己承擔風險和政府救濟等手段。這些風險管理手段與農業保險之間存在著替代性,特別是非農收入的增加,使得農民收入中的農業收入所占比重越來越小,從1990年的50%下降到2004年的36%左右。這也意味著農業風險占農民所面對的總風險比重正在下降。此外,多品種經營又降低了農業風險的集中性,分散了一部分農業風險。農民規避風險手段的多樣化,農戶收入整體水平不高,加上現階段我國農業保險實行的初始成本保險(即生產成本保險)以及較高的保險費率,造成了農業保險的有效需求不足。

(二)保險機構的風險管理行為對農業保險的影響

由于農業風險在時間上和空間上的高度相關性、道德風險和逆向選擇現象嚴重、風險不能大范圍地分散等問題,造成農業保險的純商業化經營均以失敗告終(除了冰雹險、暴雨險等單一風險的經營成功之外)。保險機構經營農業保險基本上都是虧損的,這與保險機構的利潤最大化目標相背離。因此,保險機構純商業化經營農業保險的積極性很低。隨著城市保險市場的日趨飽和,保險機構不得不尋求新的市場——8億潛在客戶的農村保險市場,因此,效益較差的農業保險也成了獲得其他盈利性較好險種(例如家財險、壽險、健康險等)的“敲門磚”。即使經營農業保險,保險機構也會偏向那些盈利性較好的險種,這和農業保險的目標相去甚遠。

(三)政府的風險管理行為對農業保險的影響

政府的風險管理行為主要有農業生產補貼、價格支持和收入保護等手段,而自然災害補償機制是政府風險管理的重要內容。目前我國的農業自然災害補償方式還是以政府救濟和災害扶持為主(占總補償的90%以上),而保險賠款占總補償的比例很低。從1992年開始,由于一直經營農業保險的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商業化轉軌,農業保險在農村自然災害補償中的比例不斷下降,2003年農業保險賠款僅占總補償額的5%(曹前進,2005)。我國財力有限又決定了政府救濟和農業保險之間存在替代性,因此,目前政府以災害救濟為主的災害管理行為不利于農業保險的發展。

二、農業保險政策對主體行為的影響

2004年中央1號文件明確提出,加快建立政策性農業保險制度,選擇部分產品和部分地區率先試點,有條件的地方可對參加種養業保險的農戶給予一定的保費補貼;2005年和2006年中央1號文件又連續作出了擴大農業政策性保險試點范圍的政策規定。這些政策對農業保險主體行為有何影響呢?

(一)農業保險政策對農戶風險管理行為的影響

2004年全國農村固定觀察點辦公室的調查顯示:如果政府開辦了畜牧業保險,即使沒有補貼,農戶選擇愿意將飼喂的畜禽投保的占42.6%,不愿意的占57.4%;如果政府開辦了補貼性保險,選擇愿意將飼喂的畜禽投保的占73.4%,不愿意的占26.3%。從調查數據來看,如果政府給予一部分保費補貼,農民購買農業保險的積極性會提高。因此,在新一輪試點過程中,大部分試點地區或多或少地都給予了農民保費補貼。

(二)農業保險政策對保險機構風險管理行為的影響

由于有了政府補貼和其他一些優惠政策(如農業保險準備金制度和再保險),保險機構經營農業保險的積極性提高了很多。上海安信、吉林安華、黑龍江陽光互助、中華聯合財產保險公司、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等商業性保險機構都在經營農業保險,并且不斷擴大農業保險的覆蓋面,以尋求更多的風險單位來規避經營風險。如江蘇省淮安市和浙江省的一些保險機構則采取了與地方政府共擔風險的做法;上海安信、吉林安華兩家農業保險公司和中國再保險集團簽訂了再保險合同;黑龍江陽光互助保險公司按保費收入的10%提取巨災風險準備金等等。

(三)農業保險政策對政府風險管理行為的影響

農業保險政策實施的目的,就是轉變政府補償災害的方式;其目標就是由目前的政府救濟為主向農業保險為主轉變。為此,政府提供了保費補貼、經營管理費用補貼以及各種優惠政策等,以支持農業保險的健康發展。江蘇省和浙江省還采取政府與保險機構共擔風險的模式,減輕了保險機構的經營風險。除此之外,相關農業部門人員還參與到農業保險展業、查勘定損、理賠等工作中來,有力地支持了農業保險的發展。

三、行為主體對農業保險存在的顧慮

(一)來自農戶的顧慮

通過調查我們認為,農戶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的顧慮:(1)如果在保險期內發生了災害,能否從保險公司拿到賠償、能拿到多少、得到賠償需要付出的成本有多大?(2)政府補貼多少、能持續多久?(3)如果幾年沒受災怎么辦?(4)保障水平有多高?在調查過程中我們還發現,農民普遍不太信任保險公司(因為在20世紀90年生過某保險公司因為不想理賠而退還保費的事情)。另外,保障水平太低也是制約農戶購買農業保險的重要原因,這與國外的一些研究結果相符。

(二)來自保險機構的顧慮

保險機構對經營農業保險的顧慮有四個方面。(1)對政策的顧慮。政府給予的一些政策能持續多久,包括以險養險、經營管理費用補貼、稅收優惠以及一些與農業保險相配套的政策(如生產貸款必須參與農業保險)?(2)對經營風險的顧慮。一方面是經營能否不虧損,即從目前農業保險的經營情況看,種、養業農業保險基本上都是虧損的,政府給予的經營管理費用以及以險養險能不能彌補這一部分的虧損;另一方面是規避經營風險的風險準備金制度和再保險能不能實現?(3)對政府財力的顧慮。如果保險機構選擇了與政府共保的模式,萬一出現大災,政府財力能否兌現其保險責任?(4)費率制定和操作的顧慮。由于缺乏相應的歷史數據,制定科學的費率難度較大,這也是很多商業保險公司不敢涉足農業保險市場的一個重要原因。

(三)來自政府的顧慮

政府顧慮有中央政府的顧慮和地方政府的顧慮兩方面。

中央政府的顧慮是:(1)政府支出的補貼資金需多少。由于目前農業保險規模不大,政府補貼資金還可以到位;但如果以后覆蓋面不斷擴大,政府的補貼資金能否到位。如果按照美國《農業風險保障法》的規定,政府每年給農業保險的財政支持將會超過30億美元,那么政府首先必須考慮財力問題。(2)補貼資金的效果如何。Nolson和Loehman(1987)認為,在理論上,農業保險是一種有效的農業風險分散機制,然而在實踐中,農業保險卻成為一種損失轉嫁給政府或者保險機構的成本高昂的風險轉移機制。如果情況跟Nolson和Loehman(1987)闡述的一樣,那么政府還不如采用救濟的方式,因為救濟帶有很大的隨意性,可以根據財力來控制救濟資金。(3)如果出現大災,政府所要負擔的賠款額會不會超過財政的承受能力。

地方政府的顧慮是:(1)中央政府的補貼和其他一些政策能持續多久?(2)地方財政隨著農業保險覆蓋面的擴大需負擔多少補貼資金?(3)如果出現大災,地方財政能否負擔得起政府兜底的責任?(4)怎樣確定政策性農業保險的產品范圍?是選擇關系糧食安全和地方社會穩定的農產品進行補貼,還是選擇效益較高、關系到地方經濟發展的農產品進行補貼?

四、國際經驗借鑒

發達國家發展農業保險的經驗可以總結為以下三個方面。

(一)較高的保費補貼和強制性保險與有條件強制性保險的實施,刺激農戶購買農業保險

在財政補貼方面,發達國家為了提高農業保險的覆蓋面,不斷地提高財政對農業保險的補貼力度。研究表明,即使農民收入較高的國家,如果沒有政府給予適量的保費補貼,農民對農業保險的自愿投保積極性也很低。墨西哥有關經驗表明:政府的保險費補貼若低于2/3,大多數農民不會自愿投保;美國的參保率則隨著補貼率的不斷上升而上升。因此,美國、日本、法國等農業保險比較發達的國家都給予農戶較多的保費補貼。

農業保險發達國家還采取了強制性保險和有條件強制性保險。日本1947年頒布的《農業災害補償法》中就提到了強制性保險。印度、菲律賓則規定農業貸款戶必須參與農業保險,形成準強制性保險。美國《1994年農作物保險改革法》中也提到政府將干旱、雨澇、雹災、風災、火災、病蟲害等風險損失,與其他一些福利性農業計劃(價格支持與生產調節計劃、農民家庭緊急貸款計劃、互助儲備計劃等)聯系起來進行有條件強制性保險。

除了較高的保費補貼和強制性保險與有條件強制性保險外,保障水平不斷提高也是促使農戶使用農業保險的一個重要原因。1989年美國農業部專門針對那些沒有購買農業保險的農戶進行過一次調查,讓他們將不參加農業保險的原因進行排序。調查結果顯示:首要原因就是保障太低,占24.8%;其次是保費太高,占23.3%;更愿意自己承擔風險的占23%。因此,保障水平的提高,加上政府提供較高比例的保費補貼,農民對農業保險的有效需求自然會增加。

(二)保險機構降低經營風險的做法

保險機構主要從兩個方面來降低經營風險:一是農業保險產品創新和金融工具的應用;二是農業風險準備金制度和再保險的實施。保險市場金融和技術上的創新,提供了處理農業風險的新辦法,特別是氣候風險;而資本市場的應用是金融創新的一部分,這減輕了農業保險提供者面臨的風險(skees,eta1.,2002)。另外,再保險和巨災風險準備金是分散農業巨災風險的兩個比較有效的手段,因此,絕大多數國家在發展農業保險的過程中都采用這兩種風險分散手段。

1、資本市場金融工具的應用。隨著氣象測量等技術的日益成熟,國際資本市場上轉移農業巨災風險的金融產品被逐漸開發出來。例如巨災風險(cAT)債券,它主要用于為颶風、洪水、地震等巨災保險提供保障。除了CAT債券之外,資本市場上還出現了基于氣象指數的氣象衍生金融工具,如氣象指數期權等。

另一個資本市場金融工具的使用就是農業巨災風險證券化,它是將農業巨災風險和資本市場結合起來。在資本市場上以證券的方式籌集資金,用來分散和化解農業的巨災損失。20世紀90年代中后期,國際上發展的風險證券主要有三類:巨災證券、應急準備金債券和巨災股票。由于農業巨災風險和資本市場具有極小的相關性,因此,在資本市場上尋求分散農業保險風險是可行的;而且,資本市場資金充裕,這對農業保險的巨災風險分散也很有效。

2、農業保險產品的創新。農業保險經營中對于道德風險的控制,主要是了解和掌握農民的投入情況,如耕作、灌溉、種植時間等;再就是改進保險合同的條款,如規定免賠款的主要目的就是防范道德風險。但這通常會面臨高成本問題,因此,農業保險團體(區域)險和農業氣象指數保險應運而生。

農業保險團體(區域)險分為收入保險和產量保險兩種,其賠款方式與暢通農業保險賠款方式有很大的差別。這也是農業保險團體(區域)險創新的地方,即只有當承保區域的整體平均產量或收益受損到保險合同中規定的理賠點時,保險公司才進行賠付。如果整個區域的平均產量沒有受損到理賠點,那么單個農民的產量受損再大也不會得到賠付。這樣一來,農業生產者(投保人)之間有了提高自身產量的積極性,既解決了道德風險問題,又促進了農業生產。農業保險團體險通常都要求某個區域的農戶全部參保,避免了逆向選擇問題。因此,農業保險團體險可以最大程度地避免道德風險和逆向選擇問題,比較適合農村低保障或者道德風險與逆向選擇問題較為嚴重的地區(孫立明。2003)。

農業氣象指數保險有助于全面、客觀地反映農業系統性風險;它不需要農業產量的歷史數據作為費率制定的標準,而是依靠系統和精確的氣象測度。這就使得保險合同的制訂是以系統性氣象風險的測度為主要依據(庹國柱、李軍,2003)。相對而言,這種合同制訂更科學,減少了由于合同制訂不科學給保險公司帶來的損失。

3、農業風險準備金制度和再保險。再保險一方面可以有效地在空間上分散農業風險,另一方面也擴大了保險機構的承保能力。發達國家的再保險保費收入占總保費收入的比重大概為20%,凸現了再保險市場的重要性。例如,日本采取農業共濟組合向農業共濟組合聯合會進行部分分保,農業共濟再保險特別會計處又向農業共濟聯合會提供超額賠款再保險;1966年法國在大區范圍內還創立了再保險機構,眾多的地方互助保險合作社由大區社再保險,大區社又由中央社再保險(龍文軍,2004)。發達國家還普遍建立了巨災風險基金制度(除西班牙外),例如日本的農業共濟基金的原始資本為30億日元,由中央政府和聯合會以1:1的比例共同投資組成。巨災風險基金制度使得農業風險在空間上得以分散,提高了農業保險經營機構的穩定性。

(三)政府對農業巨災風險的管理

發達國家政府很早就意識到應用農業保險來分散農業風險。“實施農業保險的目的在于建立一個穩固、全面的農作物保險體系,以取代作為農業價格支持和收入保護政策一部分的政府災害救濟計劃,從而促進農業經濟的穩定,增進國民福利?!?/p>

在控制保險機構經營風險方面,政府給予了經營管理費用補貼(一般為保費收入的20%-25%)、免除各種稅收以及再保險支持等。另外,政府為了滿足保險機構對于大額風險單位的要求,結合各種貸款政策和福利政策以促使農戶購買農業保險。發達國家現有的精確的費率與政府的努力不無關系,因為農業風險區劃工作需要耗費巨額的財力和人力,并不是某個保險公司或是某一個部門就能完成的。例如,法國政府在1980年以后投入巨資資助大學和有關部門專門從事農業風險科學研究。

五、政策建議

各個國家都有自己特殊的國情,國外的成功經驗值得我們借鑒,但不能生搬硬套,可以從以下三個方面來規范或誘導農業保險主體的風險管理行為朝著有利于農業保險的方向發展。

(一)政府推行農業保險的主要作為

1、有關部門應盡早著手起草《農業保險法》。前面分析的我國保險主體存在的一些顧慮,大部分可以歸咎為農業保險法律的缺失。因此,《農業保險法》對農業保險的經營目標、保障范圍、保障水平、組織機構與運行方式、政府的作用、稅收規定、資金運用、財政補貼方式等方面,應以法律的形式得到明確,為發展農業保險提供完備的法律、制度保證。

2、財政支持和應用各種政策推動農業保險。一是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應對農業保險的保費和農業保險的經營管理費給予一部分補貼。具體額度要根據各地經濟發展水平和不同的保險產品而定。二是給予農業保險業務經營部分稅收優惠政策。應建立行為主體各方的激勵機制,將農業保險和農業生產貸款、災害救濟政策結合起來使用。

3、做好農業風險區劃,實行與農業風險相匹配的保險費率。我國農業保險試點地區普遍存在費率厘定不科學的問題,不能真實反映農業實際損失率,無法有效調節供給和需求。費率厘定的不科學,主要是由于我國缺乏完整的農業區劃體系。但農業區劃工作耗費大、涉及面廣,并不是保險機構就能完成得了的。因此,建議由國家組織相關部門和保險機構,撥付專項基金,積極開展農業風險相關研究工作。在全國各區域農業災害風險綜合評估的基礎上,開展農業風險區劃工作,為制定農業保險保費與費率提供科學依據。

(二)建立有效的風險分散機制

一是建立農業再保險體系。國家應出資組建全國性的農業保險再保險公司?;蚴窃谥袊俦kU集團中成立農業再保險部,獨立核算。以國有性質的農業保險再保險公司為主,其他商業保險公司作為補充,確立農業再保險經營主體;國家對提供農業保險再保險服務的公司給予適當的費用補貼和稅收優惠。二是建立風險準備金制度。目前很多試點地方也在探索一些積累風險準備金的做法,但都缺乏保障。國家可以整合部分農業直接補貼資金、農業災害救濟金、財政專項支農資金等,加上商業保險公司的農險盈余,形成農業保險總準備金或風險基金,并以法律形式規定每年風險基金的提取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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