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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情況: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名稱、法定地址、宗旨、經營范圍和規模;合營各方名稱、注冊國家、法定地址和法定代表人姓名、職務、國籍;企業總投資、注冊資本股本額(自有資金額、合營各方出資比例、出資方式、股本交納期限);合營期限、合營方利潤分配及虧損分擔比例;項目建議書的審批文件;可行性研究報告的負責人名單;可行性研究報告的概況、結論、問題和建議。
(二)產品生產安排及其依據。要說明國內外市場需求情況和市場預測的情況,以及國內外目前已有的和在建的生產裝備能力。
(三)物料供應安排(包括能源和交通運輸)及其依據。
(四)項目地址選擇及其依據。
(五)技術裝備和工藝過程的選擇及其依據(包括國內外設備分批交貨的安排)。
(六)生產組織安排(包括職工總數、構成、來源和經營管理)及其依據。
(七)環境污染治理和勞動安全保護、衛生設施及其依據。
(八)建設方式、建設進度安排及其依據。
(九)資金籌措及其依據(包括廠房、設備入股計算的依據)。
(十)外匯收支安排及其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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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中撰企業投資咨詢有限公司是由5名資深投資策劃專家和產業經濟競爭情報研究實戰派人士共同打造的專業投資項目咨詢機構。我們的遠景是成為中國最大、最專業的產業投資信息收集(研究+傳播)及投資項目咨詢策劃機構。貸款項目資金申請報告、國家發改委批復、政府專項資金、政府立項備案、申報材料、資金申請報告范文、項目資金申請報告、資金申請報告格式、資金申請書范本、扶持資金申請書、向政府申請資金請示、關于申請資金的報告、貼息資金申請報告、發改委甲級資質、項目背景和必要性、投資估算及籌措、產業發展專項資金、資金申請報告、科技部、工信部、農業部、工程咨詢、可行性研究報告、產業基金。
【報告描述】
政府投資項目中,采用投資補助和貼息方式的,不再審批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而只審批資金申請報告。投資補助,是指政府部門對符合條件的企業投資項目和下一級地方政府投資項目給予的投資資金補助;貼息,是指政府部門對符合條件、使用了中長期銀行貸款的投資項目給予的貸款利息貼息。
項目資金申請報告是項目建設籌建單位或項目法人,根據國家和地方政府的中長期規劃、產業政策、生產力布局、國內外市場、所在地的內外部條件,提出的某一具體項目的建議文件,是對擬建項目提出的框架性的總體設想;是項目方為獲取政府專項資金支持而向政府相關部門出具的一種報告。政府資金支持包括投資無償補助、獎勵、轉貸、貸款貼息等。
【報告目錄】
第一章純電動汽車項目建設必要性及條件
一、項目法人概況
1、項目單位基本情況
2、項目單位近幾年財務狀況
二、項目概況
1、項目建設背景及建設必要性
2、申請投資補助或貼息資金的主要原因和政策依據
3、項目建設內容
4、項目總投資及資金來源
5、項目目前進度
三、項目結論
第二章純電動汽車項目建設規模及產品方案
一、建設規模
二、產品方案
1、產品介紹
2、產品特點
3、產品技術參數及先進性
第三章純電動汽車項目市場分析
一、產品市場現狀分析
1、行業經濟運行情況
2、產品技術現狀及發展趨勢
3、產品市場供需情況
二、產品市場競爭情況
1、主要生產廠商和國力生產力布局
2、產品競爭趨勢
3、項目單位優勢及產品市場競爭力分析
三、產品市場前景預測
四、項目產品市場推廣策略
第四章純電動汽車項目建設條件和主要建設內容
一、項目建設條件分析
1、廠址選擇
2、自然條件及環境
3、工程地質條件
4、經濟發展及投資優惠
5、原材料及能源供應
二、項目主要建設內容
1、土建工程
2、公用工程及輔助設施
3、原輔材料及動力供應方案
第五章純電動汽車項目產品生產工藝技術
一、工藝技術來源及先進性
二、產品生產工藝介紹
三、主要設備選型及購置方案
第六章純電動汽車項目環境保護、節能措施、勞動安全
一、環境保護
二、節能措施
三、生產安全設施
四、消防
第七章純電動汽車項目組織結構與人力資源方案
一、項目單位組織機構
二、項目勞動定員和職工培訓計劃
第八章純電動汽車項目建設期、進度安排和招投標
一、項目建設期
二、項目實施進度安排
三、項目招投標計劃
第九章純電動汽車投資估算和資金籌措方案
一、投資估算依據和說明
二、總投資估算
三、資金籌措方案及落實情況
第十章純電動汽車項目經濟、社會效益分析
一、生產成本和銷售收入估算
二、財務評價
三、不確定性分析
四、社會效益分析
第十一章純電動汽車項目風險分析及防范對策
一、政策法規風險
二、市場風險及防范對策
三、技術風險及防范對策
四、管理風險及防范對策
五、人員風險及防范對策
六、財務風險及防范對策
七、成本控制風險及防范對策
第十二章純電動汽車項目結論與建議
一、結論
二、建議
附件:
(1)政府投資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批準文件;
(2)企業投資項目的核準或備案的批準文件;
(3)城市規劃部門出具的城市規劃選址意見;
(4)國土資源部門出具的項目用地預審意見;
(5)環保部門出具的環境影響評價的審批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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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代建辦法全文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化投資體制改革,提高政府投資項目管理水平和投資效益,推進現代工程管理,促進廉政建設,根據《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和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代建制,是指政府投資項目通過招標等方式,選擇專業化的項目管理單位(簡稱代建單位),受項目業主委托,負責項目的實施,嚴格控制項目投資、質量、安全和工期,項目竣工驗收后交付使用的制度。
本辦法所稱的政府投資項目,是指使用納入各級政府預算管理的資金以及政府管理的其他資金,以直接投資或資本金注入方式進行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
第三條 下列政府投資項目可依照本辦法推行代建制:
(一)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民政及社會福利等社會事業項目;
(二)交通、水利、環境保護等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項目;
(三)監獄、戒毒所、治安拘留所等政法設施項目;
(四)機關和事業單位的業務、技術用房及其配套設施用房項目;
(五)其他政府投資項目。
第四條 代建工作的開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實行專業化管理、市場化運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負責指導和協調政府投資項目推行代建制工作,按照投資管理權限和建設程序規定審批代建項目,對代建項目實施投資管理和監督。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負責代建項目的財政財務管理和監督。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建、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相關領域項目實施代建的監督管理,受理投訴,并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審計、監察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項目代建過程中的相關管理和監督工作。
第六條 代建項目可以采用全過程代建方式,即由代建單位對代建項目從項目批復后直至竣工驗收實行全過程管理;也可以采用分階段的代建方式,將代建項目分成前期工作和建設實施兩階段分別委托代建單位進行管理。
第七條 代建項目應當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項目審批程序,遵守國家和省有關投資項目管理的各項規定。
積極推行代建項目工程質量保險制度,鼓勵代建單位牽頭,就建設工程項目統一投保。
第八條 代建項目實行合同管理,代建合同內容應包括項目建設規模、內容、標準、質量、工期、投資和代建管理費等控制指標,明確雙方的責任、權利、義務、獎懲等法律關系及違約責任的認定與處理方式。
代建單位依代建合同承擔項目質量、安全、投資及工期等管理責任。
省發展改革委會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制定代建招標文件和合同示范范本。項目業主應當使用示范文本組織招標,簽訂代建合同。
第二章 使用單位和代建單位
第九條 項目業主單位應當承擔下列職責:
(一)根據項目需求和功能定位,提出建設規模和建設內容,按規定程序報批;
(二)根據項目批復文件,提出項目使用功能配置、建設標準;
(三)依法組織開展代建單位的招標等工作,簽訂并監督代建單位履行代建合同;
(四)參與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設計文件審查,對設計及變更的合理性提出建議;
(五)協助項目代建單位辦理有關手續;
(六)負責項目征遷工作;
(七)審核并匯總上報代建單位代編的項目年度投資計劃和年度基建支出預算;
(八)負責自籌建設資金的籌措;
(九)組織項目交工驗收或竣工驗收,負責代建項目的接收、使用和保管;
(十)負責對代建單位履約情況進行評價,并將結果報送有關行政主管部門;
(十一)按規定做好項目業主的其他工作。
第十條 代建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良好的財務狀況和信譽;
(二)具有滿足代建項目規模等級要求的工程設計、施工總承包、咨詢、工程造價咨詢、招標、房地產開發、監理等一項或多項資質,或者是由政府批準設立的工程建設管理機構或國有投資公司;
(三)有與代建管理相適應的組織機構,并制定有專門的規章制度。
代建項目現場負責人、技術負責人應當具有十年以上的本行業從業經驗、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以及至少兩個同類項目建設管理經歷。
國家對代建單位及其管理人員的資格條件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為代建單位:
(一)已被行政機關責令停業或停止承接工程任務的;
(二)近三年內承接的建設項目中發生過較大事故以上事故,或者一年內發生過兩起以上一般事故,或者近三年內有重大違規、違約行為的;
(三)近五年內曾代建的項目后評價結論為不良的。
第十二條 前期工作代建單位依照代建合同可以承擔以下職責:
(一)組織編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代辦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及與該階段相關的項目規劃選址、用地預審等行政許可手續;
(二)依法組織項目勘察、設計等招標活動,簽訂并監督勘察、設計單位履行合同;
(三)組織開展項目初步設計文件編制工作;
(四)代辦項目初步設計審批及建設用地規劃許可、土地征收、房屋拆遷、消防等有關行政許可手續;
(五)代建合同約定的其他項目前期工作。
第十三條 建設實施代建單位依照代建合同可以承擔以下職責:
(一)組織開展項目施工圖設計,與項目業主溝通協調,保證在功能方面最大限度地滿足其需要;
(二)組織項目預算(施工圖預算及相關費用)編制工作,按規定程序報批;
(三)依法組織項目施工、主要材料設備采購等招標活動,簽訂并監督施工、主要材料設備供應單位履行合同;
(四)代編項目年度投資計劃和基建支出預算,交由項目業主按規定程序報批;
(五)按月向項目業主報送工程進度和資金使用情況,代編項目年度財務決算報表;
(六)代辦項目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施工許可證、規劃報驗、消防、人防、竣工驗收備案等建設程序要求的手續;
(七)組織項目施工,負責代辦項目施工中出現的設計變更、概算調整等報批手續;
(八)協助監理單位組織項目中間驗收,會同項目業主組織交工或竣工驗收(工程質量驗收);
(九)負責代編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報告,按規定程序報批;
(十)負責將項目竣工及有關項目建設的技術資料完整地整理匯編移交,并按財政部門批準的資產價值,根據項目產權歸屬辦理資產移交手續;
(十一)辦理代建項目資產移交手續;
(十二)代建合同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四條 代建單位應當督促項目各參建單位加強項目質量和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責任制度,為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提供法定的保障條件和措施,并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情況。
第十五條 代建單位不得將所承擔的項目代建工作轉包或分包。
代建單位可根據代建合同約定,對項目的勘察、設計、監理、施工和設備、材料采購等依法組織招標,并嚴格遵守國家和本省有關招標人的規定。
代建單位不得以代建為由規避招標,不得在招標文件中對投標人提出與項目等級不相適應的過高的資格要求,不得以特定的單位為依據編制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
代建單位,包括與其有隸屬關系或股權關系的單位不得承擔代建項目的施工以及設備、材料供應等工作。
第十六條 代建單位具備相應資質或者符合法定條件的,可以直接從事代建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招標和造價咨詢。
代建單位具備相應監理資質的,可以承擔工程監理的相應責任。代建單位相關人員應當具備項目管理和監理工作的經驗和資格要求。代建單位不具備監理能力的,應當依法招標選擇監理單位。
第三章 代建項目組織實施程序
第十七條 擬采用代建方式建設的項目,項目業主應當在報批的項目建議書或可行性研究報告中附上建設管理形式的內容,闡明代建實施方式(全過程或分階段代建)和代建單位選擇方式(公開招標、邀請招標或競爭性談判等)。
發展改革部門在項目批復中,確定該項目是否實行代建制,并明確代建單位選擇方式。
項目實行代建制的,發展改革部門應當將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及概算批復等抄送有關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八條 代建管理費估算合同金額達到規定規模標準的項目,由項目業主通過招標方式選擇代建單位。依法可以不招標,采用其他方式采購的,由項目業主按照政府采購法律法規的規定確定代建單位。
選擇項目代建單位,應當重點考核項目建設管理人員構成、項目建設管理方案、履約信譽、代建工作業績和財務狀況等方面內容。
第十九條 項目實行全過程代建或者實行前期工作代建的,確定代建單位的工作均在項目批復后進行。項目實行分階段代建的,確定前期工作代建單位的工作在項目批復后進行,確定建設實施代建單位的工作在項目初步設計批復后進行。
實行分階段代建的,項目業主應當做好兩個階段的銜接工作。
第二十條 代建項目實行履約擔保制度,簽訂項目代建合同前,代建單位應當向項目業主提供履約保函。具體金額根據項目行業特點,在項目招標文件中確定。
第二十一條 代建單位可依據代建合同和項目業主的授權委托書,直接到各有關部門辦理項目相關的行政審批手續。
項目前期工作實行代建制的,代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省的有關規定和項目代建合同的要求開展前期工作,前期工作深度必須達到國家規定要求。
項目全過程或者建設實施階段實行代建制的,代建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批準的初步設計及概算控制投資,在施工圖設計中實行限額設計。項目預算不得超過經批準的設計概算。嚴禁在施工過程中利用施工洽商或者補簽其他協議隨意變更設計、增加投資。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變更核定的項目總概算的,由代建單位提出,經項目監理單位和項目業主同意,按規定程序報原初步設計審批部門審查批準后方可變更;涉及增加財政專項投資的,在審批前應商財政部門同意:
(一)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項目建設條件發生重大變化的;
(二)因國家重大政策變化對項目造價影響較大的;
(三)因資源、水文、地質、考古等情況發生重大變化需要調整建設方案的。
第二十二條 代建項目的施工單位應當根據監理單位確認的工程竣工文件和技術、經濟簽證,編制工程竣工結算,由代建單位核實后按規定程序報批。
第二十三條 代建項目全部建成后,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合同約定組織竣(交)工驗收,工程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二十四條 項目前期工作實行代建制的,自項目初步設計批準之日起,項目代建單位應當在一個月內,向項目業主移交涉及項目前期工作的全部資料。
項目實行全過程代建或者建設實施階段代建的,自項目竣工或交工合格之日起,項目代建單位應當按照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定在三個月內編報項目竣工財務決算,按程序報批。按照經批準的資產價值,根據產權歸屬辦理資產移交手續,協助項目業主和產權管理部門辦理產權登記。
第二十五條 項目代建單位應當按照檔案法等有關檔案管理的規定,建立健全有關項目檔案。對項目籌劃、建設各環節的文件資料,應當嚴格按照規定收集、整理、歸檔。辦理項目資產移交手續時,應當根據產權歸屬移交工程檔案、財務檔案及相關資料。
第二十六條 項目實行全過程代建或者建設實施階段代建的,缺陷責任期內,由代建單位負責項目維護;缺陷責任期結束后,由項目業主或養護單位負責項目維護。
第四章 項目投資計劃與資金管理
第二十七條 項目代建合同簽訂后,代建單位應當根據實際工作進度和資金需求,代編項目年度投資計劃和年度基建支出預算,交由項目業主審核后,按規定程序報批。財政部門應當根據進度要求及時將資金撥付給代建單位。有條件的,可以實行國庫直接支付施工單位和其他相關單位。
代建項目自籌的非政府投資資金,由項目業主按照代建合同約定按時撥付給項目代建單位。
代建項目的代建管理費由項目業主按程序向財政部門申領后根據合同約定撥付給項目代建單位。
第二十八條 項目代建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國家規定的基建預算管理、基建財務會計制度、建設資金賬戶管理制度等進行管理和單獨建賬核算,保證建設資金的安全使用,定期向項目業主和財政部門報送相關材料。
撥付給項目代建單位的建設資金不列為代建單位的收入來源,代建單位不得自行從中提取項目代建管理費。
第二十九條 項目代建管理費列入項目概算,在概算的第二部分費用中列項。
實行分階段代建的項目,概算中的代建管理費原則上按前期工作階段占30%、建設實施階段占70%進行分割,具體分割比例根據項目特點和代建單位確定方式而定。
項目代建管理費不包括代建單位自行承擔的代建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招標、造價咨詢、工程監理等服務費用。代建單位直接承擔代建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招標、造價咨詢、工程監理的,由項目業主另行支付服務費用,具體費用在項目代建合同中約定。
實行代建制的項目,項目概算中原則上不得再列建設單位管理費。項目業主在代建過程中已發生的建設單位管理費,需報財政部門審核批準后在項目概算中列項。
第三十條 項目代建管理費應當根據代建工作內容、代建單位投入、項目特點及風險分擔等因素通過競爭方式合理確定。實行全過程代建的項目,原則上項目代建管理費不得超過經批準的投資估算值的3%。
第三十一條 項目代建管理費應當由項目業主按項目進度分期支付,具體支付方式在項目代建合同中明確。
實行前期工作階段代建的,代建管理費在項目初步設計批準前支付不超過80%,項目開工后再支付10%,余額待項目竣工驗收后清算。
實行全過程代建或者建設實施階段代建的,代建管理費在項目竣工前支付不超過80%,項目竣工財務決算批復后再支付15%,余額待工程缺陷責任期滿后清算。
第五章 監督檢查與獎懲規定
第三十二條 省發展改革委會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制定代建單位信用考核辦法。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代建單位進行年度綜合信用考核,考核結果記入信譽檔案。
非因政府或項目業主原因,代建單位未按合同規定完成項目代建的,對違約信息進行公示并記入不良記錄管理檔案,五年內不得參與本省政府投資項目的工程建設相關工作。代建單位涉及違約并記入不良記錄管理檔案的管理人員,三年內不得參與本省政府投資項目的代建工作。
第三十三條 項目業主應當將項目代建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及時向發展改革、財政部門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通報,并依法接受監察、審計部門和社會公眾的監督。
項目業主對代建單位履約情況的評價結果,作為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對代建單位信用考核的重要依據。
項目業主不依照本辦法規定和合同約定履行代建項目管理職責,造成代建項目投資失控、工程質量存在安全隱患、工期延誤等后果的,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責令改正;情節嚴重,需要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的,移送監察機關處理。
第三十四條 審計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代建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的審計監督,出具審計報告或審計決定。
監察部門應當加強對參與代建項目管理的國家行政機關、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的監察,對違法違規人員依法及時予以查處。
第三十五條 項目前期工作代建單位或者全過程代建單位對項目因前期工作階段設計不當造成的超概算承擔連帶責任,可按超概的相應比例扣減其代建管理費。
項目建設實施代建單位或者全過程代建單位存在未完全履行代建合同、未經批準擅自變更項目設計、增加建設內容、提高建設標準或者未對投資控制實行科學管理等情形之一,造成項目總決算超出總概算的,超出部分由代建單位負責賠償。
第三十六條 代建單位未完全履行代建合同,造成代建項目工程質量不合格的,代建單位應當組織施工單位無條件返工,直至驗收合格,由此造成的損失包括增加的投資費用由項目代建單位和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主要設備材料供應等單位中的責任單位共同負責賠償。
項目代建單位在責任期內,如與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主要設備材料供應等單位串通舞弊,或者因工作疏忽、過失,導致代建項目出現工程質量和安全事故的,應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 代建單位按照本辦法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規定應賠償損失的,在賠償額確認后的十五日內,由項目業主相應扣減其代建管理費;代建管理費不足以支付的,從代建單位的履約擔保中收取其余賠償金;履約擔保仍不足以支付的,由代建單位用自有資金支付。賠償金應全部用于項目建設。
第三十八條 代建單位因組織管理不力致使代建項目未能在移交使用目標日前完成移交的,每超過一天,項目業主可扣除其項目代建管理費的1。
第三十九條 項目如期建成竣工驗收,建設內容、建設規模、建設標準經驗收全部符合代建合同約定,質量驗收合格,竣工財務決算經財政部門審核批準后,如審定投資比合同約定同口徑投資有節余,且該節余是由于代建單位通過優化設計、加強管理、配合決算審核等工作形成的,經發展改革、財政部門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共同認定,可由項目業主對代建單位給予獎勵,并記入其代建業績檔案。
獎勵金額為節余資金的10%-30%,具體金額在項目代建合同中約定。項目部分使用自籌資金的,獎勵金額由財政性資金和自籌資金按建設資金來源的比例分攤支付。其它節余資金按原投資比例分配。
第四十條 發展改革、財政、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在代建項目實施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依法予以行政處分;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其他國有投資項目實施代建的,可參照執行本辦法。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 月 日起實施。《福建省省級政府投資項目代建制管理辦法(試行)》(閩政[20xx]11號)同時廢止。
代建工程應用模式采用設計施工或EPC交鑰匙承發包模式的優點是:使用一個承包商對整個項目負責,避免了設計和施工的矛盾,減少項目的成本和工期。在選定承包商時,把設計方案的優劣作為主要的評標因素,保證業主得到高質量的工程項目。業主可得到早期的成本保證。其缺點是:業主無法選擇設計人員;設計可能會受到施工者利益的影響,由于主要風險均由承包商承擔,因而可能工程的造價較高。
可行性研究報告范本范文4
一、易地技術改造項目財務規劃目的
在財務規劃中以嚴格規范為前提,梳理工程項目管理流程,有效規避工程項目管理中的財務風險。要做到超前規劃,在規范的基礎上提高工作效率,確保項目規范高效地完成。
二、易地技術改造項目財務規劃思路
依據國家、行業、公司對工程項目的管理要求,針對易地技術改造項目的特點,牢固樹立風險防范意識,針對項目管理各階段涉及的財務事項,找出財務關鍵節點,設置明確的財務控制目標。建立健全項目組織機構,明確職責。進行項目財務管理流程的設計,提出相關的管理要求。建立各項內控制度,配備高素質的財務人員,確保財務控制目標的實現。
三、易地技術改造項目組織結構
設立易地技術改造項目指揮部,指揮部下設財務部,派駐施工現場進行財務管理和監督,配合企業財務處共同完成易地技術改造項目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工作。同時設立審計部和若干專業部分別負責內部審計、土建施工、工藝設備、物流信息等事務。四、工程項目各階段主要任務及財務規劃要點工程項目管理可分為可行性研究階段、初步設計階段、施工圖設計階段、工程項目招標階段、合同簽訂階段、合同實施階段、竣工驗收階段、工程質保期階段等八個階段。各階段主要完成任務不同,其財務規劃要點也有所不同。
(一)可行性研究階段
1.本階段的主要任務是對工程項目投資的必要性、可行性、經濟性,以及何時投資、何地投資、如何實施等重大問題進行分析論證,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進而做出科學決策。
2.本階段財務規劃要點本階段投入少,但對企業的效益影響大,前期決策失誤會導致項目失敗。可行性研究報告應委托具有專業資質的設計院完成。通過財務測算分析體系中的投資利潤率、投資利稅率、投資回收期、財務凈現值、財務內部收益率等評價指標,分析、計算項目的財務效益以及贏利能力、償債能力等,判斷其財務可行性。
(二)初步設計階段
1.本階段的主要任務是編制易地技術改造項目初步設計圖紙及初步投資概算。設計單位通過對項目的建筑安裝工程費、設備購置費,以及工程建設其他費、預備費進行計算,編制初步設計投資概算。聘請第三方審核單位對初步設計圖紙和初步投資概算進行第三方審核,聘請跟蹤審計單位對初步設計概算進行過程審核。初步設計圖紙和概算通過第三方審核單位和跟蹤審計單位認可后,提報上級單位審批。
2.財務規劃要點
(1)財務部門審核概算指標不得超出上級批復的額度。
(2)概算指標須經過第三方審核單位、跟蹤審計單位審核確認。
(3)審核工程項目設計費、跟蹤審計、土地出讓等合同中的財務事項。
(4)按照上級批復資金預算及合同約定的付款日期、比例、金額,支付合同款和日常費用款項。
(三)施工圖設計階段
1.本階段的主要任務
(1)施工圖設計施工圖設計階段是實現總體設計階段構想、方案以及驗證初步設計階段工藝參數的實現階段,施工圖設計的結果即是設計的成果。
(2)劃分總承包標段根據上級單位批復,對易地技術改造項目土建工程劃分標段并制訂招標計劃。
(3)編制審核工程量清單和招標控制價聘請造價咨詢單位計算工程量及招標控制價,編制工程量清單和招標控制價。跟蹤審計單位同步編制,并據此審核造價咨詢單位的相關數據,對編審雙方的差異進行分析。最后以跟蹤審計單位出具的工程量清單和招標控制價作為招標文件的附件。
2.財務規劃要點
(1)招標文件中的標段劃分嚴格按照上級單位批復執行。
(2)招標文件中,標段工程造價不得突破初步設計中相應概算指標;總體工程造價不得突破上級批復初步設計概算。
(3)按照上級批復資金預算及合同約定的付款日期、比例、金額,支付合同款和日常費用款項。
(四)工程項目招標階段
1.本階段主要任務
(1)準備招標文件根據招標公司提供的招標文件范本,業務主管專業部牽頭組織招標文件的充實、完善、論證工作,招標公司和第三方參與招標文件論證。形成的招標文件初稿報相關部門審核、完善后形成正式招標文件,由招標公司組織招標事宜。
(2)審核招標文件招標文件由主管專業部及相關部門審核并報經領導同意后,報上級單位相關部門審核。根據相關部門審核意見,進一步審核、充實、完善、論證招標文件。
(3)確定中標單位根據總承包標段以及相應金額標準分別由地方招標辦或企業組織招標,確定中標單位候選人后,地方招標辦發出中標通知書。招標文件和中標單位報上級備案。
2.本階段財務規劃要點與施工圖設計階段相同。
(五)合同簽訂階段
1.本階段主要任務
(1)合同談判根據總承包標段以及相應金額標準分別由易地技改項目領導小組招標委員會或企業組織招標合同談判。
(2)合同簽訂依據招標文件、投標文件,項目指揮部組織各專業部、招標公司及第三方充實、完善、論證合同文本。合同文本經各部門審核會簽后形成合同文本初稿,報上級單位相關部門審核。上級單位審核通過后的合同文本,作為與供應商簽訂合同的最終文本。
(3)建立健全合同管理體系制定合同管理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形成有序的合同管理體系。
2.財務規劃要點
(1)審核采購計劃簽訂合同項目須在省工業公司批復的年度采購計劃內。
(2)審核采購預算簽訂合同項目的采購預算,不得超出上級單位批復的年度采購計劃中的金額;招標項目的年度資金預算額度,不得超出省工業公司批復的年度投資計劃內的資金預算額度;工程類付款應按照已完工程量計算結算額,并與工程形象進度、采購計劃、投資計劃進展相匹配。
(3)審核合同價格工程類采購合同價格不得超出施工圖預算指標,即工程量清單招標控制價;通用設備類、服務類采購合同價格不得超出初步設計概算指標;專用設備類采購合同不得超出國家煙草專賣局批復的專用設備內容和金額。
(4)審核履約事項工程建設項目中單項合同額在200萬元以上的工程建設項目(不含單一來源采購的通用設備),須在合同中約定履約保證金制度。履約保證金不得低于合同總價的5%;可以采取現金和銀行保函的形式繳納,優先采用現金形式。
(5)審核付款進度工程類預付款比例控制在合同價的20%以內,材料、設備類預付款比例控制在30%以內,超過300萬元(不含)的預付款須對方單位提供預付款保函(預付款保函與履約保證金合計應不低于預付款額度);工程進度款在結算審計完成前不得超出合同價的75%。支付預付款前,須確保收到對方單位的履約保證金。
(6)審核票據合同中要約定結算時必須保證提供貨物(勞務)單位、合同簽約單位、收款單位、票據開具單位、資金流向單位名稱、賬號相統一。開具的發票應符合相關法規要求;銀行保函有效期須大于或等于合同履約期限;付款方式原則上一律采用銀行轉賬支付。
(7)關注煙草機械專用設備采購合同煙草機械專用設備采用單一來源方式采購;煙草機械專用設備的附聯設備采用公開招標方式采購;設備運輸費采用公開招標方式采購。
(六)合同實施階段
1.本階段主要任務
(1)跟蹤合同實施情況主管簽訂合同的專業部負責合同的執行,應及時收集合同實施的信息,進行分析,找出偏差,做出判斷,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證達到合同約定的各項目標和要求。
(2)建立合同變更管理程序分析和處理合同變更,有效控制合同變更的數量;對照預算進行控制,對各種合同條件和技術要求引起的爭議要及時處理。
(3)辦理付款手續由專業部按照合同的約定,按工程進度做好合同價款支付手續。
2.財務規劃要點
(1)組織月度預算資金項目指揮部各專業部提報資金需求預算,技改財務部匯總后報上級單位審批。批復的資金預算為當月工程項目資金支付上限。
(2)監督概算執行情況項目各專業部工程變更、簽證引起的工程造價增加,不得突破合同總價;確因實際工作需要增加造價的,由專業部提供變更、簽證的完整審批手續。
(3)資金支付管理技改財務部按照上級單位批復資金預算及合同約定的付款日期、比例、金額,在付款依據完整齊備、簽批流程完整合規的前提下,支付工程預付款和工程進度款,以及日常費用款。
(4)履約保證金管理支付工程預付款前必須收到簽約的履約保證金。保函到期但尚未完全履約的,提醒專業部辦理保函續簽手續。
(5)會計核算管理辦理并復核在建工程項目(含煙草機械專用設備)的會計核算。
(6)預算分析管理統計、分析易地技術改造項目的實際投資情況,做好月度、季度、年度的預算執行情況分析。
(7)監督、管理共管賬戶資金支付流程的完整性。
(七)竣工驗收階段
1.本階段主要任務
(1)組織準備驗收準備工作由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負責,組織有關部門組成驗收準備領導小組,統籌安排驗收準備工作。領導小組下設驗收辦公室,具體負責督促檢查各項驗收準備工作,驗收報告編寫,資料匯總上報,并定期向領導小組報告驗收準備情況。
(2)驗收報告及資料的準備按上級批準的設計等有關文件和年度建設計劃,對已完、未完工程、設備、儀器全面清查登記,認真進行工程結算和財務清理,做好賬務、物資以及債權、債務的清理工作,做到工完賬清、賬物相符、資料完整,編制驗收報告各項附表。
(3)資料審查準備工作就緒后,將竣工驗收報告及其它有關資料報送上級單位主管部門審查,并同時分送當地建委等有關單位審查備案。
(4)生產準備根據生產需要,建設單位進行人員培訓和生產試制等準備工作,為驗收投產創造必要的條件。
(5)竣工驗收建立驗收委員會負責項目的竣工驗收工作。驗收委員會主要由建設單位的項目負責人,施工單位的代表,設計單位的代表,當地消防、城建規劃、工程質量檢查等部門的代表,上級單位的代表等組成。驗收委員會應形成驗收結論并須有委員本人的簽名。有關資料報送項目審批機關備案。
2.財務規劃要點
(1)按照實際投資分配率分攤待攤投資。
(2)做好項目各項涉稅業務處理。
(3)正確估算尾工工程。尾工工程不得超出項目投資總概算的5%,超過5%的不能辦理項目竣工財務決算。
(4)達到可使用狀態的固定資產預轉資。
(5)對各項資產逐項盤點核實,編制資產移交清單。
(6)清理債權債務,做好賬務核實工作。
(7)向上級單位報送自評報告。
(8)提供與易地技術改造項目有關的記賬憑證、工程結算等財務資料。
(9)審核竣工結算款是否超出上級批復概算及合同金額。
(10)各專業部向資產管理部門移交資產,同時移交相應債權債務。各專業部撤消后,由企業資產管理部門負責辦理質保期內的付款事宜。
(八)工程質保期階段
1.本階段主要任務工程質保期階段,企業資產管理部門負責提供支付工程尾款和各類保證金的證明材料。
2.財務規劃要點
(1)按照竣工決算報告中的結算款,支付工程尾款和各類保證金;
可行性研究報告范本范文5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范本縣的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活動,建立健康、有序的招標投標市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辦法》、《市進一步規范招標投標活動實施辦法(暫行)》等法律、法規及本縣有關文件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縣行政區域內進行的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建設工程招標投標實行“黑名單”制度。將投標企業信用作為評判是否符合市場準入條件的重要依據。監察部門會同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建立投標人招標投標活動違法行為記錄系統。
“黑名單”制度是指招標投標及中標履約不良行為記錄、公示與處理制度。對不良行為記錄達到警示程度的投標人限制其投標資格。
“黑名單”由行業主管部門提供,經縣發改委審核備案后,在縣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網站予以公布,并報上級有關部門。
第四條實行集中交易制度。本縣行政區域內的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進入縣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招標投標中心,下同)或鄉鎮公共資源交易站。
二招標范圍
第五條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或使用財政性資金(包括國有投資控股或占主導地位)的建設工程(包括BT、BOT工程)、貨物及設備采購、服務和特許經營等項目,達到下列標準之一的,必須進行招標:
(一)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30萬元(裝飾裝修項目10萬元)以上的;
(二)重要設備(國產)、材料、藥品等貨物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30萬元以上的;醫療設備的采購預算金額在市政府規定的政府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進口機電設備的采購一次進口在10萬美元以上的;
(三)勘察、設計、監理、科研等服務,單項合同估算價在30萬元以上的;
(四)單項合同估算價低于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標準,但總投資額(不含征地、拆遷費用)在1000萬元以上的;
(五)總投資額1000萬元以上的政府特許經營項目投資主體的選擇;
(六)總投資額1000萬元以上的政府投資項目組建者的選擇;
(七)年經營額1000萬元以上道路、供水、電力等經營權的選擇。
低于上述規模標準,實行招標采購的,按國家現行相關法規執行。
第六條建設單位在向發改部門報送必須進行招標的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申請報告)或項目建議書時,必須同時擬定項目的招標方案以便核準。招標人應采用工程量清單計價方式進行招標。招標方案的內容包括:
(一)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重要設備、材料等采購活動的具體招標范圍;
(二)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重要設備、材料等采購活動擬采用的招標組織形式、招標方式。擬采用自行招標和擬采用邀請招標的,應當以書面形式說明理由;
(三)招標人在招標投標活動中,確需對招標方案作出調整的,應當到原批準機關重新辦理核準手續。
工程建設項目因特殊情況在報送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申請報告)或項目建議書時無法確定招標內容的,項目單位應在報送的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申請報告)或項目建議書中予以說明,在初步設計完成后補報有關招標的內容并由發改部門核準。
不需要報批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申請報告)或項目建議書的項目,但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方案,由發改部門核準。
招標人憑發改部門招標項目核準情況,到監察部門、行業主管部門辦理招標項目情況告知書。
第七條工程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因特殊情況可以在報送可行性研究報告前,經發改部門批準后先行開展招標活動,但應在報送的可行性研究報告中予以說明。
第八條必須公開招標的建設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批準,可以進行邀請招標:
(一)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或者搶險救災,適宜招標又不宜公開招標的;
(二)項目技術復雜或者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幾家潛在投標人可供選擇的;
(三)受自然地域環境限制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不宜公開招標的。
第九條必須招標的建設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批準,可以不進行相關工程招標:
(一)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或者搶險救災不適宜招標的;
(二)屬于利用扶貧資金實行以工代賑需要使用農民工的;
(三)停建或者緩建后恢復建設的工程,且承包人未發生變更的;
(四)施工(監理)企業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該施工(監理)企業資質等級符合工程要求的;
(五)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建設的房屋建筑工程,該企業有直接控股的施工(監理)企業,或者該企業由施工(監理)企業直接控股,且相應施工(監理)企業的資質等級符合工程要求的;
(六)在建工程追加的與主體工程不可分割的附屬小型工程或者主體加層工程,且承包人未發生變更的;
(七)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主要技術采用特定的專利或者專有技術或者其建筑藝術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八)只有唯一符合條件承包商或者供貨商的;
(九)必須保持原工程建設項目一致性或者服務配套的要求,需要繼續由原工程承包商承建的或者由原貨物供應商供應的;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條低于本辦法第五條規定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和規模標準規定但必須招標的小額建設工程項目,經批準后可在確保公開、公平、公正的基礎上適當簡化招標程序。
三招標和投標
第十一條公開招標的項目,招標人必須在市招標投標網、縣人民政府網、縣公共資源交易網等指定的媒介上招標公告,也可以同時在其他媒介招標公告,但公告內容應當一致。
第十二條招標公告應當載明招標人的名稱、地址、報名截止日期、招標項目的性質、規模、實施地點和時間、對投標人的資格要求以及獲取文件的時間、地點、費用和辦法等事項。
自招標文件或資格預審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少于5個工作日。
招標項目被取消或者招標公告所載事項發生變更時,招標人應當在原招標公告的媒介上取消或者變更公告,招標人變更公告的,潛在投標人獲取招標文件的時間自變更公告公布之日起不少于3個工作日。
招標文件內容發生變更的,應當在招標公告的媒介上進行公告,且公告時間不少于3日。
第十三條招標人應當對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資格審查包括資格預審和資格后審。
第十四條建設工程招標應當實行資格后審制度,擬采用資格預審的招標工程,招標人應當按照項目管理權限向發改部門提出申請,經初審并報縣招標投標和產權交易工作領導小組或縣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十五條推行示范文本制度。相關行政主管部門要根據國家九部委2007年制定的《標準施工招標資格預審文件》和《標準施工招標文件》,結合本地本行業施工招標特點和管理需要,編制行業標準示范文本。按照示范文本編制招標公告、資格預審文件和招標文件。招標人提出與示范文本不一致條款的,應當作特別說明。
第十六條招標人可以對發售的招標文件收取費用,其收費標準應當以項目的規模大小、招標文件的知識含量及其印制等實際發生成本為依據。國家和省規定了收費標準的,招標人應當遵守規定。
第十七條投標人應當具有良好的信用和承擔招標項目的能力。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對投標人資格條件或者招標文件對投標人資格條件另有要求的,投標人應當具備相應的資格條件。
投標人可以委托有關單位編制投標文件,但同一個項目受托人只能接受一個投標人的委托。受托人應當按照委托協議的要求履行義務,嚴格保守委托人的商業秘密。
投標人委托有關單位編制投標文件的,應在標書上注明制標單位名稱。
第十八條投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前,將投標文件送達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開標現場。招標人收到投標文件后,應當對密封情況進行核對并簽收保存,但不得開啟。
提交投標文件的投標人少于3個的,招標人應當依照本辦法重新招標。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重新招標后仍失敗的,需要審批的項目,經原核準機關核準后可以不進行招標;不需審批的項目,招標人可以自行決定不進行招標。
第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標人不予受理投標文件:
(一)投標文件未在規定時間內送達到指定地點的;
(二)投標文件未按規定密封或者密封不嚴可能泄露的;
(三)投標人交納的保證金未在規定時間內到達指定帳戶的。
第二十條兩個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組成一個聯合體,以一個投標人的身份共同投標。
聯合體各方均應當具備承擔招標項目的相應能力。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或者招標文件對投標人資格條件另有規定的,聯合體各方均應當具備相應的資格條件。由同一專業的各方組成的聯合體,其資質等級和信譽等級按最低的一方確定。
聯合體各方簽訂共同投標協議后,不得再以自己的名義單獨投標,也不得組成新的聯合體或者參加其他聯合體在同一項目中投標。
第二十一條聯合體參加資格預審并獲通過的,其組成的任何變化都必須在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前征得招標人的同意。如果變化后的聯合體削弱了競爭,含事先未經過資格預審或者資格預審不合格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或者使聯合體的資質降到資格預審文件中規定的最低標準以下,招標人有權拒絕。
第二十二條投標人串通投標和以他人名義投標中標無效。
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包括下列行為:
(一)投標人之間相互約定抬高或者壓低投標報價;
(二)投標人之間相互約定,在招標項目中分別以高、中、低價位報價;
(三)投標人之間先進行內部競價,內定中標人,然后再參加投標;
(四)投標人之間其他串通投標報價的行為。
投標人與招標人或者招標機構串通投標包括下列行為:
(一)招標人或者招標機構在開標前開啟投標文件,并將投標情況告知其他投標人,或者協助投標人撤換投標文件,更改報價;
(二)招標人或者招標機構向投標人泄露標底;
(三)招標人或者招標機構與投標人商定,投標時壓低或者抬高標價,中標后再給投標人或者招標人額外補償;
(四)招標人或者招標機構預先內定中標人;
(五)其他串通投標的行為。
以他人名義投標,指投標人掛靠其他單位,或者從其他單位通過轉讓或者租借的方式獲取資格或者資質證書,或者由其他單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在自己編制的投標文件上加蓋印章和簽字等行為。
第二十三條實行投標和履約保證金制度。
投標人在投標時應交納投標保證金,投標保證金一般不得超過投標總價的2%,最高不得超過80萬元。
招標人應在招標文件中約定履約保證金交納和返還內容,投標人中標后在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簽發交易確認書前交清履約保證金。保證金額不超過中標合同造價的10%。中標人在簽訂合同時,應在合同中約定履約保證金的交納和返還內容,中標人必須按合同約定事項和內容,完全履約到位,除遇地震等不可抗拒自然災害因素影響外,中標人違背合同約定或未完全履約到位的,招標人將視情況予以部分沒收或全部沒收履約保證金。
投標和履約保證金統一由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代收代退。相關部門要建立健全保證金管理制度。
四開標、評標和中標
第二十四條開標一般由招標人主持。招標人委托招標機構進行開標的,開標可以由招標機構主持。
開標、評標應按招標文件規定的截止時間和公開的方式在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進行。開標、評標過程應在縣招標投標領導小組辦公室、相應行政主管部門等監督下進行,重點工程還須在紀檢監察、財政、審計等部門共同監督下進行。
第二十五條招標實行合理低價中標原則,招標人可以自主選擇評標定標辦法,但須經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同意。
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應制定本行業全縣統一的評標辦法,報縣公共資源交易市場管理委員會批準后實施。
第二十六條投標人法定代表或者其委托人、簽署投標文件的建造師應當在投標文件中作出承諾和聲明,承諾不提供虛假材料、不參與圍標串標、不變更項目班子成員等,并聲明一旦違背承諾,將無條件接受招標人、行政主管部門作出的取消中標資格、解除合同、拒絕后續工程投標、不準繼續在本縣承接工程或者執業等處理。
第二十七條評標委員會的專家應當由招標人從相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組建提供的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專家庫中隨機抽取確定。投標人、項目主管部門或者行政監督部門的人員不得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建設單位招標人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不得多于1人。
專家的抽取和通知均應當在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封閉場所內進行。專家原則上應當即時抽取、即時通知,并在規定時間參加評標。
第二十八條評標委員會成員應當按照招標文件及有關規定獨立評標,切實履行評標職責,全面完成評標工作。對評標中發現的違法或者其他不良行為,評標委員會應及時做出處理并報告相關行政主管部門。
評標結論應當通過評標委員會所有成員集體表決做出。禁止評標委員會成員將個人意見強加給他人,影響正常評標秩序和妨礙評標結論的公正性。
第二十九條投標人應當以綜合單價的形式,在確保工程質量、安全的前提下,根據企業自身的經營、管理水平和成本合理報價,不得以低于其企業成本的報價競價。
招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中設定合理投標價的上限和下限,投標人的投標報價高于或者低于該合理投標價上限或下限的,投標文件無效。
第三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認定為串通投標,其投標無效并列入黑名單。
(一)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內容存在非正常一致的;
(二)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錯漏之處一致的;
(三)不同投標人的投標報價或者報價組成異常一致或者呈規律性變化的;
(四)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由同一單位或者同一個人編制的;
(五)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載明的項目管理班子成員出現同一人的;
(六)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相互混裝的;
(七)不同投標人委托同一人投標的;
(八)不同投標人使用同一個人或者企業資金交納投標保證金或者投標保函的反擔保的;
(九)不同投標人聘請同一人為其投標提供技術或者經濟咨詢服務的,但招標工程本身要求采用專有技術的除外;
(十)評標委員會認定的的其他串通投標情形。
第三十一條除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及招標文件單列的無效標、廢標情形外,評標委員會不得對投標文件作無效標或者廢標處理。
評標委員會在做出無效標或者廢標決定前,應當向當事人核實有關事項,將核實情況記錄在案。無效標或者廢標應當由評標委員會集體表決后作出。
評標委員會在否決所有投標文件前,應當向招標人核實有關情況,聽取招標人意見。
第三十二條評標委員會否決無效標或者界定為廢標后,有效投標不足三個,評標委員會可以視投標情況,作出以下評標結論:
(一)認為投標仍具有競爭力,推薦中標候選人;
(二)認為投標缺乏競爭力,或者根據本辦法認定為圍標串標的,否決所有投標,建議招標人宣布本次招標失敗。
招標失敗后招標人重新組織招標,或者按規定直接發包的,曾在本工程招標中提交缺乏競爭力投標文件、無正當理由放棄中標或者參與圍標串標的投標人不得再參與本工程投標或者承接工程。
第三十三條完成評標后,評標委員會應當向招標人提出書面評標報告,根據招標文件要求推薦中標候選人或者提出明確的評標結論。
評標委員會提出書面評標報告后,招標人一般應當在15日內確定中標人;該時間內不能確定的,最遲應當在投標有效期結束日30日前確定。
若評標委員會認為投標文件缺乏競爭性,或者認為投標人涉嫌故意抬高或者壓低投標報價的,或者按招標文件評標將嚴重影響評標的公平、公正性,評標委員會可不推薦中標候選人,并建議招標人重新招標。
第三十四條評標委員會作出評標結論后,招標人或者投標人提出異議,要求進行復議或者重新組織評標委員會進行評標的,應當經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復議或者重新組織評標委員會進行評標的,評標委員會只可就原評標結論的中標候選人進行推薦或者否決。否決原評標結論的中標候選人的,招標人應重新組織招標。
第三十五條中標候選人確定后,招標人應當經招標投標市場管理部門和行業行政主管部門對現場交易監督進行確認后,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2個工作日,在對公示結果無異議后,招標人應在收到成交確認書3個工作日內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同時將中標結果書面通知所有未中標的投標人。
招標人可以委托招標機構辦理前款中標通知事宜。
未按招標文件約定足額繳納履約保證金的,視為中標人自動放棄中標資格,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不得簽發成交確認書,招標人不得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
中標通知書一經發出即發生法律效力。招標人擅自改變中標結果或者中標人放棄中標項目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中標候選人無正當理由放棄中標資格的,招標人提請行政主管部門將其列入“黑名單”,投標保證金不予退還。
第三十六條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簽訂書面合同。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中標人的投標報價或者經評標委員會調整后的中標價為合同價;招標人與中標人不得另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列入縣重點建設項目管理的招標項目必須在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簽訂合同,簽訂合同時,中標單位法人代表必須到場簽訂書面合同。
訂立書面合同之日起7日內,招標人應當將合同報送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并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和行政監察部門提交招標投標情況的書面報告。并將招標價格、中標人、中標價格等招標情況予以公示。
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合同備案工作,及時糾正合同中的違法及不平等條款,維護合同雙方的平等權利。
第三十七條投標人在投標文件中承諾的項目班子成員、機械設備配置情況表應作為合同組成部分,必須在合同履行中落實到位。
招標人在進行資格預審、投標人購買招標文件與遞交投標文件時,提醒投標單位若中標后,中標的建造師、施工員、質檢員、材料員、造價員、專職安全員不得擅自變更,并且每月在施工現場工作不少于20天,總監理工程師在現場不少于10天,必須按合同約定的工期、造價保質保量完成施工和監理任務。
投標人未按投標文件履行承諾的,招標人可以要求中標人承擔違約責任,并提請行政主管部門對中標人做不良行為記錄。
五監督管理
第三十八條相關職能部門各司其職,分工合作,切實加強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活動監管。
發改部門負責對招標投標工作進行指導和協調;依照審批權限核準建設項目招標方案和不招標申請并監督其具體實施;對重大建設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進行監督檢查。
經濟貿易、規劃建設、水利、交通、信息產業等行政主管部門分別負責監督工業、房屋建筑與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水利、交通、信息產業等行業和產業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
財政部門對招標投標項目涉及的財政性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
縣招標投標領導小組辦公室對建設工程開標進行現場監督。
其他行政監管部門依照各自的職責負責監督建設工程的招標投標活動。
行政監察部門對招標投標活動進行行政監察,查處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違紀行為。
第三十九條建立工程結算的通報和披露制度。負責工程竣工結算審核機關應當將審核后的竣工結算情況(包括工程款變更價款、調整材料價款)向監察部門、相關行政主管部門通報。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將審核報告的主要內容向公眾披露。
六罰則
第四十條列入“黑名單”的投標企業和個人,兩年內取消其進入縣招標投標市場的資格。
第四十一參加招標投標的企業、個人和評標專家,違反招標投標法律法規的,依照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項目審批部門、行業主管部門、行政監督部門及工作人員違反招標投標法律法規的,根據相關規定給予相應行政處分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附則
可行性研究報告范本范文6
一、當前政府投資責任制和責任追究的現狀和不足
政府投資是指政府做為投資主體,利用國家賦予他的權力,利用公共資源進行投資,整個過程都是在政府相關職能部門的操作下來完成的。目前我市政府投資的現狀是:發改委負責立項、審批、招投標、竣工驗收;財政部門負責資金撥付與財務管理;審計部門審計資金運用情況;建設部門負責設計、監理;紀委、監察及重大項目稽察辦負責項目監管的政府投資管理模式,這些都為合理使用政府投資,規范、加強項目管理起到了積極的作用。但同時也應看到,當前在科學、民主決策程序尚未完全建立,決策監督機制尚不完備的情況下,行政手段過深介入政府投資項目決策也產生了這樣或那樣一些問題:
1、重復建設現象尚未得到根本遏制。受行業及行政隸屬關系的影響,對于政府投資項目選擇以及建設資金的分配,基本上還是中央與地方、部門與部門之間的行政劃分與切塊。條塊分割、自成系統,小而全、大而全的投資理念沒有得到轉變。行業、部門之間從自身利益出發爭項目、爭投資造成重復建設就難以避免。
2、項目投資存在重立項、輕可研,重前期、輕管理現象。具體表現在:
(1)項目前期工作不按國家基本建設程序辦事。無論是政府部門,還是建設單位對項目建議書階段都非常重視,建設單位在爭取項目立項時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項目立項后,對項目決策的關鍵環節可行性研究階段和項目實施環節初步設計階段不夠重視。造成項目一經立項,可研和初步設計只是走形式或簡化甚至省略這幾道程序,不能真正為政府投資項目的決策和建設把關。
(2)項目法人責任制、招投標制、工程監理制及合同制未真正落實。一是項目法人責任制不落實,許多項目以工程指揮部或項目辦公室的形式組織建設,政企不分。 一些項目雖成立了法人機構,但基本上仍以行政指揮為主,有的工程 指揮部和項目法人并存,關系不清,職責不明,項目法人無法獨立履 行職責。二是招投標存在諸多問題。有的地方或部門、行業利用各種手段,排斥潛在投標人,搞地方和行業保護;有的無視《招標投標法》及其配套法規、規章及政策性規定,不依法招標;有的招標投標在具體操作時,存在許多不規范動作; 有的單位串通招標投標,謀取不正當利益。三是工程監理制貫徹不到位。項目現場監理人員少,部分關鍵部位不按要求實行傍站,外聘監理人員多,離退休人員多,同體監理現象較為普遍,難以實施有效監督。還有的項目沒有實行監理制;四是合同執行不嚴格。有的建設單位并未嚴格按照施工合同范本簽訂合同,或者不按招標文件和投標書簽訂合同。
(3)項目的竣工驗收責任不明確,行為不規范。目前,國家對政府投資項目在1991年后沒有出臺新的竣工驗收辦法,驗收的組織也不明確,業主、行業、項目審批部門等多種形式牽頭驗收,大部分項目只進行單項工程驗收,而沒有進行工程的綜合竣工驗收。竣工驗收工作缺乏強制性、規范化、程序化,無法發揮驗收對投資項目進行監督、評價和問責的作用。
(4)缺乏必要的項目后評價。項目后評價是指建設項目正式投產營運達到設計生產能力時,對該項目立項、決策、實施、試生產直至達產后,全過程的綜合評價。通過項目后評價,可以全面總結項目投資管理經驗,為以后改進投資項目管理、制定投資方向、投資政策收集、反饋信息,并針對實際情況,提出有效的改進措施,從而促使項目更好發揮投資效益。
3、決策風險尚未引起充分重視,決策責任制不落實。目前,在政府投資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中缺乏對項目風險的綜合分析。決策者對風險的嚴重性和危險性也沒有保持清醒的認識和采取足夠的防范措施。由于沒有嚴格的決策失誤責任監督制和責任追究制,一些領導主觀臆斷及行政干預確定建設
項目,劃框框、定調子替代項目科學決策的現象未能杜絕。涉及到關系工程、形象工程時有人拍板;決策失誤,出現問題時,無人承擔投資決策失誤的責任,責任人缺位。二、對政府投資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的建議
1、提高決策的民主參與度,強化決策監督與責任認定的群眾基礎 。
只有提高項目決策的民主參與程度,才能不斷提高人們對政府投資項目管理的關注度,才能給有關決策部門形成輿論壓力與社會約束,形成利于落實決策責任的群眾基礎與輿論氛圍。具體措施可以考慮:一是強化規劃的民主參與,只有依靠公眾,并充分發揮公眾在規劃中的積極性,通過公眾與規劃編制部門的充分信息交流,才能得以充分了解公眾的真實需求,保證規劃中項目供給規模符合公眾需求;二是強化項目決策信息公開透明,要盡可能地把規劃信息與項目決策信息公開,只有對項目信息充分了解,才能發表決策意見,否則參與也只能形式化、程序化;三是加快推行重大項目決策的專家評議制度和項目公示制度,一定要在制度上避免項目公示或專家評議的形式化,嘗試公眾或專家評議的項目“否決制”;四是針對目前我國的行政管理體制,特別重大的項目實行人大最終決策制度,即在政府投資管理部門按照一般項目的決策程序,對項目進行決策后,要把項目決策的結果進行詳細說明,把項目實施與否的各種利害得失進行充分論證分析后報同級人大進行審議,并由人大最終決定項目是否實施。
2、強化決策監督,保證決策責任及時落實 。
強化監督對于落實決策責任必不可少,具體措施就是要充分發揮項目建設單位與投資主管部門、投資主管部門與咨詢機構、咨詢機構與項目建設單位的監督作用,逐步形成項目決策各相關機構相互監督、相互制約的監督與制衡機制。
3、建立決策責任評價與認定制度,完善落實決策責任的制度環境。
建立決策責任評價與認定制度是落實決策責任制度建設的核心。第一,必須明確各相關決策主體的責任。對于中介咨詢機構,必須保證咨詢報告的真實、客觀與科學;對于咨詢報告的委托部門,必須保證向咨詢機構提供有關基礎資料的真實性;對于項目的上報單位或部門,必須保證上報資料的真實性;對于決策或項目審批部門,必須按照國家建設程序,根據國家的相關決策依據,進行科學的項目審批與決策。第二,建立決策責任評價與認定制度。目前可以項目后評價與績效審計理念為基礎,對項目后評價制度加以延伸與拓展,并通過以上所述理論完善與技術信息支持,來逐步推進決策責任評價與認定制度,但具體的制度措施還需深入研究。第三,就是要完善決策責任追究機制,具體可以根據問題的嚴重程度,針對不同部門的特點,建立不同的責任追究制度,各責任追究制度的實施細則,必須要與相關部門如紀檢、執法機構協調,形成一個相對權威的責任追究組織,并賦予相應的權利。對于中介機構,根據問題的嚴重程度,可以分別進行經濟懲罰、降級或吊銷機構與相關人員執業資格、追究負責人刑事責任等;對于項目上報部門或使用部門,主要應是針對具體辦事人員以及負責人的行政處分,但在目前這是較為難以實施的一個環節,需投資主管部門與人事紀檢部門聯合實施;對于決策或審批機構的責任追究,也應以行政處罰為主。
4、推行項目“代建制”有利于政府加強對投資項目的監管。
推行項目“代建制”,政府可以集中精力以合同管理為中心,運用法律、法規等手段,制衡各方。同時,項目審批部門根據國家政策審批項目的建設內容、投資、規模和標準,并下達項目建設計劃和資金使用計劃;財政部門將政府資金集中起來,根據發展改革部門下達的資金使用計劃直接撥付給代建單位;發展改革、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還可以運用稽察、審計、監察等手段,可以對項目進行強力有效的外部監督。
5、實行項目后評價制度,提高政府投資決策水平。
為徹底改變政府投資項目重前輕后、虎頭蛇尾,甚至一建了之的現象,建議省政府出臺推動投資項目后評價制度。評價內容初步考慮從以下三方面實施:
(1)評價項目實施過程。主要是對項目可行性研究,項目決策和批準程序,項目合同及投資協議的簽訂與執行,項目設計施工和招投標,項目融資、資金支付及財務核算,項目運行及股權管理等,進行回顧、總結和評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