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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水申請書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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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水申請書范文1

第二條在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利用水工程或者機械提水設施直接從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水的單位和個人,應依照本細則規定申請取水許可證,并按照規定取水。

前款所稱水工程包括閘(不含船閘)、壩、水電站、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等取水、蓄水、引水工程。

第三條工業、生活用水、以取水戶為單位申請取水許可證;農業灌溉用水,以蓄水、引水、提水工程為單位申請取水許可證。

取用自來水廠等供水工程的水,不適用本細則。

第四條下列少量取水不需要申請取水許可證:

(一)為家庭生活、畜禽飲用取水的;

(二)用人力、畜力或者其他簡易方法取水,日取水量小于3立方米的;

(三)為農業灌溉少量取水的,蓄水工程100000立方米以下,引水工程日取水量860立方米以下,提水工程日取水量200立方米以下的。

第五條下列取水免予申請取水許可證:

(一)為農業抗旱應急必須取水的;

(二)為保障礦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和生產安全必須取水的;

(三)為防御和消除對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必須取水的。

第六條取水許可必須符合江河流域的綜合規劃、供水水源規劃、國家和地方的水中長期供求計劃、遵守經批準的水量分配方案或者協議。

第七條地下水取水許可不得超過本行政區域地下水年度計劃可開采量,并應符合井點總體布局和取水層位的要求。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地下水井點分布情況、取水層位、開采水量、水質、用途及存在問題等進行普查登記和統計分析,確定合理的井點總體布局、取水層位、年度可開采總量和制定年度開采計劃;對城市規劃區地下水年度計劃可采總量、井點總體布局和取水層位,還應當會同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

第八條在地下水超采區,應當嚴格控制開采地下水,不得擴大取水。禁止在沒有回灌措施的地下水嚴重超采區取水。

地下水超采區和禁止取水區,由自治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劃定,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涉及城市規劃區和城市供水水源的,由自治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自治區人民政府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和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劃定,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

第九條自治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自治區取水許可制度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分級審批原則,負責取水許可的審查、審批、發證和監督管理。

自治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下列取水許可的審批和發證:

(一)國際河流、國境邊界河流和省際河流、省際邊界河流每戶日取水30000立方米以上的;

(二)桂江、賀江、左江、右江、邕江、郁江、紅水河、柳江、黔江、潯江、南流江的干流,每戶日取水100000立方米以上的;

(三)取用地下水每戶日取水30000立方米以上的;

(四)大型水庫和大型水電站;

(五)自治區批準的大型建設項目的取水;

(六)地、市行政區域邊界有爭議的取水。

地區行政公署和自治區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下列取水許可的審批和發證:

(一)每戶日取水地表水50000立方米以上、不足100000立方米的,地下水10000立方米以上、不足30000立方米的;

(二)中型水庫和中型水電站;

(三)地、市批準的建設項目的取水;

(四)縣(市)行政區域邊界有爭議的取水。

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小型水庫和電站及本條第三款、第四款規定外的取水許可的審批和發證。

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流域管理機構負責審批的取水許可申請,按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十條新建、擴建、改建的建設項目,需要申請或重新申請取水許可的,建設單位應當在報送建設項目設計任務書前,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取水許可預申請;需要取用城市規劃區內地下水的,在向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取水許可預申請前,須經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并簽署意見。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受理取水許可預申請后,按規定的審查權限審查;需由上級機關審查的,應逐級審核上報,由具有審查權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

具有審查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收到建設單位提出的取水許可預申請后,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審議,提出書面意見。

建設單位在報送建設項目設計任務書時,應當附具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書面意見。

不列入國家基本建設管理程序的取水工程,可直接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取水許可申請。

第十一條取水許可預申請應當提交以下文件:

(一)按規定填寫的取水許可預申請書

(二)建設項目建議書簡要說明;

(三)擬建供水水源地的水資源論證報告或者水文地質勘察報告;

(四)取水許可預申請與第三者有利害關系時,第三者的承諾書或者其他有關文件;

(五)取水和退水對水環境影響的分析報告。

聯合興辦取水工程取水的,應附具由聯合興辦人出具的取水申請人委托書。

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具有審查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應在接到取水許可預申請之日起15日內通知申請人補正:

(一)預申請書內容填注不明的;

(二)應提交的文件不完備的;

(三)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

申請人應在接到補正通知之日起30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的,其取水許可預申請無效。

第十三條建設項目經批準后,建設單位應當持設計任務書等有關批準文件向當地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取水許可申請。

大中型建設項目、供水水源地的地下水取水許可申請,須經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從地下水儲量、開發利用對水文地質環境影響等方面進行審核同意并簽署意見后,報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直接從城市規劃區內取地下水的,應先經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從城市節約用水和規劃區供水設施布局等方面進行審核同意并簽署意見后,報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第十四條申請人提出取水許可申請,應提交以下文件:

(一)按規定填寫的取水許可申請書;

(二)經批準的建設項目的設計任務書的簡要說明;

(三)新建、擴建、改建的取水工程的可行性研究報告;

(四)取水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表);

(五)取水許可申請的標的與第三者有利害關系時,第三者的承諾書或者其他文件。

前款(一)、(二)、(三)、(四)項中的有關文件報告,應經有關主管部門審批并出具審批文件。

不需經過取水許可預申請的取水,申請人可以只提交(一)、(三)、(五)項規定的文件。

聯合興辦取水工程取水的,應附具由聯合興辦人出具的取水申請人委托書。

第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機關應當當場或者在接到取水許可申請之日起5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應補正的材料:

(一)申請書內容填注不明的;

(二)應提交的文件不完備的;

(三)與取水許可預申請取水標的不符的;

(四)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

申請引起爭議或者訴訟,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待爭議或者訴訟終止后,重新提出取水許可預申請或取水許可申請。

第十六條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取水許可申請之日起60日內決定批準或者不批準;對急需取水的,應當在30日內決定批準或者不批準。

需要先經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的,地質礦產、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取水許可申請之日起30日內送出審核意見;對急需取水的,應當在15日內送出審核意見。

第十七條對取水許可申請不予批準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說明理由;申請人認為申請符合法定條件的,可以依法申請復議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

第十八條水行政主管部門對取水許可申請審批后,書面通知申請人,申請人方可按照規定動工興建取水工程。

第十九條發放、更換取水許可證收取工本費。

工本費由自治區物價部門統一規定。

第二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當地水行政主管部門報原批準機關批準,對持證人的取水量予以核減或者限制:

(一)水源不能滿足本地區正常供水的;

(二)開采地下水引起地質環境災害的;

(三)社會總需水量增加又無新水源的;

(四)持證人取水量發生變化的;

(五)需要核減或者限制取水量的其他特殊情況。

第二十一條取水許可證持有人在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檢查取水情況時,持證人應當如實提供取水水量和水質測定數據等有關情況及資料。

第二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發證或者受委托發證的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糾正違法行為,并可處以2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吊銷其取水許可證:

(一)不依照規定取水的;

(二)未在規定時間內裝置量水設施的;

(三)拒絕提供取水測定數據等有關資料或提供假資料的;

(四)拒不執行發證或者受委托發證的水行政主管部門作出的取水量核減或者限制決定的;

(五)依照取水許可證取得的水,非法轉售的。

第二十三條未經批準擅自取水的,由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取水。

第二十四條轉讓、出租、涂改和偽造取水許可證的,由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吊銷取水許可證,沒收非法所得。

取水申請書范文2

第二條水利部及其所屬的長江、黃河、海河、淮河、珠江、松遼水利委員會和太湖流域管理局等流域管理機構(以下簡稱流域機構)的行政復議工作,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水利部負責行政復議工作的機構是政策法規司。流域機構負責行政復議工作的機構是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

水利部政策法規司、流域機構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以下簡稱復議工作機構)負責辦理有關的行政復議事項,履行行政復議受理、調查取證、審查、提出處理建議和行政應訴等職責。各司局和有關單位、流域機構各有關業務主管單位(處、室)(以下統稱主管單位)協同辦理與本單位主管業務有關的行政復議的受理、舉證、審查等工作。

第四條行政復議工作應當遵循合法、公正、公開、及時、便民的原則,堅持有錯必糾,保障水法規的正確實施。

第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照《行政復議法》、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規定向水利部或者流域機構申請行政復議:

(一)對水利部、流域機構、流域機構所屬管理機構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水利(水電)廳(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行政強制措施決定不服的;

(二)對水利部、流域機構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水利(水電)廳(局)作出的取水許可證、水利工程建設監理資質證、資格證、采砂許可證等證書變更、中止、撤銷的決定不服的;

(三)對水利部、流域機構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水利(水電)廳(局)作出的關于確認水流的使用權和決定不服的;

(四)認為水利部、流域機構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水利(水電)廳(局)侵犯合法的經營自的;

(五)認為水利部、流域機構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水利(水電)廳(局)違法集資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六)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水利部、流域機構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水利(水電)廳(局)頒發取水許可證、采砂許可證、水利工程建設監理資質證、水利工程建設監理資格證、施工企業資質證等證書,或者申請審查同意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水利部、流域機構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水利(水電)廳(局)沒有依法辦理的;

(七)認為水利部、流域機構、流域機構所屬管理機構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水利(水電)廳(局)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第六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按照下列規定申請行政復議:

(一)對水利部或者流域機構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水利部申請行政復議。

(二)對省、自治區、直轄市水利(水電)廳(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向水利部申請行政復議。

(三)對流域機構所屬管理機構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流域機構申請行政復議。

第七條對水利部、流域機構、流域機構所屬管理機構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水利(水電)廳(局)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水利部的規定認為不合法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申請行政復議時可以一并提出對該規定的審查申請。

流域機構受理的行政復議申請中,申請人提出前款要求的,流域機構應在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之日起七日內通過直接送達、郵寄送達等方式將申請人對水利部的規定的審查申請移送水利部,水利部應當在六十日內依法處理。

水利部受理的行政復議申請中,申請人提出前款要求的,水利部應當在三十日內依法處理。

處理期間,中止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審查并應及時通知申請人、被申請人及第三人。

前款所稱規定,不含水利部頒布的規章。

第八條申請人申請行政復議,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口頭申請的,水利部或者流域機構應當當場填寫行政復議口頭申請書,記錄申請人的基本情況、行政復議請求、申請行政復議的主要事實、申請理由、時間等。

第九條水利部或者流域機構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后,應當在五日內進行審查,對不符合《行政復議法》規定的行政復議申請,決定不予受理;對符合《行政復議法》規定,但不屬于水利部或者流域機構受理的行政復議申請,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復議機構提出。

除前款規定外,行政復議申請自復議工作機構收到之日起即為受理。

復議工作機構負責辦理行政復議申請的受理事項,涉及有關主管單位業務的,有關主管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第十條行政復議原則上采取書面審查的辦法。

復議工作機構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情況,聽取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的意見。

對水利部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或者制定的規定申請行政復議的,政策法規司應當對具體行政行為或者規定進行審查。涉及有關司局主管業務的,政策法規司應當自行政復議申請受理之日起七日內,將行政復議申請書副本或口頭申請書復印件發送有關司局,有關司局應當自收到行政復議申請書副本或口頭申請書復印件之日起十日內,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或者提交制定規定的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并提出書面復議意見。

對流域機構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水利(水電)廳(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行政復議的,政策法規司應當對被申請人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涉及有關司局主管業務的,應會同有關司局共同進行審查。

對流域機構所屬管理機構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行政復議的,流域機構的復議工作機構應當對被申請人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

第十一條水利部政策法規司對被申請行政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審查后,應當提出書面意見,并報請主管副部長和部長審核同意,主管副部長或部長認為必要,可將行政復議審查意見提交部長辦公會議審議,按照《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三十一條的規定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由政策法規司制作行政復議決定書、加蓋部印章后送達申請人。

流域機構的復議工作機構對被申請行政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審查后,應當提出書面意見,并報請主管副主任(局長)和主任(局長)審核同意,主管副主任(局長)或主任(局長)認為必要,可將行政復議審查意見提交主任(局長)辦公會議審議,按照《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三十一條的規定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由復議工作機構制作行政復議決定書、加蓋流域機構印章后送達申請人。

第十二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水利部作出的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訴訟法》、《行政復議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向國務院申請裁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流域機構作出的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訴訟法》、《行政復議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三條水利部或者流域機構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不得向申請人收取任何費用。

水利部、流域機構應當保證行政復議工作經費,以確保行政復議工作按期、高效完成。

第十四條復議申請登記表、復議申請書、受理復議通知書、不予受理決定書、復議答辯書、復議文書送達回證、準予撤回行政復議申請決定書等行政復議文書格式,由水利部統一制訂。

取水申請書范文3

 

各市(州)水利(水務)局,廳機關各處室、直屬各單位:

為進一步規范和加強水行政裁決,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各地區、各部門實踐情況,我廳制定了《四川省水行政裁決程序規定(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四川省水利廳

2021年6月7日

 

 

 

附件1

四川省水行政裁決程序規定

(試行)

 

第一條  為規范涉水行政裁決行為,促進地方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合法、公正、高效行使行政裁決職權,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行政裁決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行政裁決,是指不同行政區域之間發生水事糾紛的,根據當事人申請,地方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代表同級人民政府具體辦理,同級人民政府依據法律法規進行裁決的行為。

第三條  單位之間、個人之間、單位與個人之間發生的水事糾紛,應當協商解決。當事人不愿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可以申請地方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第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向相應的水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調解或者行政裁決:

(一)水事糾紛;

 1、因取水排水發生的水事糾紛,

 2、因抗旱發生的水事糾紛,

 3、因防汛抗洪發生的水事糾紛。

(二)因水土流失發生的糾紛;

(三)因違反河道管理條例造成經濟損失的糾紛。

第五條  依照本規定申請行政裁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申請人。

與申請人產生特定涉水糾紛的當事人為被申請人。

與特定涉水糾紛有利害關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組織為第三人。

申請人、被申請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人代為參加行政裁決。委托他人的,必須向行政裁決機關提交由委托人出具的委托書。

第六條  申請人申請行政裁決的,應當提供行政裁決申請書、相關證據材料和申請人身份證明材料。

申請書應當載明申請人的基本情況、行政裁決請求、申請行政裁決的主要事實、理由和時間。

第七條  申請人申請行政裁決,可以口頭申請,也可以書面申請。口頭申請的,行政裁決機關應當當場記錄申請人的基本情況、行政裁決請求、申請行政裁決的主要事實、理由和時間,并由申請人簽字或蓋章。

第八條  地方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收到行政裁決申請后,應當予以登記并在7日內進行審查,并根據不同情形作出以下處理,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

(一)對申請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在合理期限內需要補正或者更正的內容(補正期間不計入行政裁決審理期限);申請人逾期未補正的,視為未申請。

(二)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并書面告知申請人。

(三)對不符合受理條件或者不屬于本機關職權范圍的,不予受理,并書面告知申請人。

第九條  申請人提出行政裁決申請,地方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無正當理由不予受理的,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受理。

第十條  地方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受理行政裁決申請后,發現申請事項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駁回行政裁決申請。

第十一條  地方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自行政裁決申請受理之日起5日內,將行政裁決申請書副本發送被申請人,通知其在10日內提出書面答復,提交證據、依據及相關材料;

地方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被申請人提交的書面答復之日起5日內,將書面答復副本發送申請人。

申請人、被申請人、第三人可以到水行政主管部門查閱、復制、摘抄案卷材料。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除外。

第十二條  地方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審理行政裁決案件,應采取當面聽取當事人意見和書面審理相結合的方式,全面審查爭議事實、證據材料,嚴格按照法定程序和法定的證據規則居中裁判案件。

必要時可以依職權或者依申請調查取證。調查取證可采用現場勘驗、委托鑒定、評估等方式。并可采取聽證方式進行審理,組織雙方當事人當面陳述、相互辯論、舉證質證。組織聽證審理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聽證7日前將聽證時間、地點、方式和有關權利義務等事項通知當事人。

對涉及公共利益和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裁決事項,除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外,要嚴格執行聽證、合法性審核、集體討論決定制度。需要專家評審的,應當按照規定程序組織專家評審。

第十三條  地方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可以通過建議、輔導、規勸等方式,也可以通過提供事實調查結果、專業鑒定或者法律意見等,按照當事人自愿原則,組織雙方調解。

經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制作行政調解協議書,并送達當事人。調解協議內容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一方不愿調解或調解后仍未達成協議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將辦理情況報同級人民政府作出行政裁決。

調解和同級人民政府作出裁決所用時間不計入行政裁決期限。

第十四條  行政裁決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裁決中止:

(一)一方當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行政裁決的;

(二)一方當事人喪失參加行政裁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人的;

(三)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四)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參加行政裁決的;

(五)案件審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其他案件尚未審結的;

(六)案件涉及法律適用問題,需要有權機關作出解釋或者確認的;

(七)行政裁決案件中需要對有關事項進行鑒定、評估、確認的;

(八)其他需要中止行政裁決的情形。

行政裁決中止事由消除后,應當及時恢復審理。

行政裁決機關中止、恢復行政裁決案件的審理,應當告知有關當事人。

第十五條  行政裁決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裁決案件終止:

(一)申請人要求撤回行政裁決申請的;

(二)作為申請人的自然人死亡且沒有近親屬或者其近親屬放棄行政裁決權利的;

(三)作為申請人的法人或其他組織終止,其權利義務的承受人放棄行政裁決權利的;

(四)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經調解達成調解協議的。

依照本規定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規定中止案件滿60日后,行政裁決中止的原因仍未消除的,行政裁決終止。

第十六條  行政裁決期間,申請人可以撤回行政裁決申請。申請人撤回行政裁決申請的應主動向水行政主管部門說明理由。

水行政主管部門應及時將行政裁決終止的通知告知當事人。撤回行政裁決申請后,申請人不得就同一事實和理由,再次申請行政裁決。

第十七條  行政裁決案件辦理過程中,需要進行技術鑒定、重新評估及其他證明行為的,爭議各方當事人應當協商并共同委托有資質的機構進行。協商無法達成一致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指定。

第十八條  地方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報同級人民政府作出行政裁決決定,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除外。依法需要檢驗、檢疫、檢測、公告、聽證、招標、拍賣、專家評審等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行政裁決辦理期限內。

案情復雜,不能在規定時間內報同級人民政府作出行政裁決的,經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辦理期限,并告知當事人,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日。

第十九條  對行政裁決案件,應當經水行政主管部門集體討論決定后,報同級人民政府作出行政裁決決定。

第二十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作出裁決決定后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作行政裁決書。行政裁決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的基本情況;

(二)爭議的事實;

(三)認定的事實;

(四)適用的法律、法規、規章等依據;

(五)裁決內容和理由;

(六)救濟途徑和期限;

(七)行政裁決機關印章和裁決日期;

(八)應當載明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一條  當事人不服行政裁決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二條  省水利廳應將辦理行政裁決的事項、依據、條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材料的目錄和申請書樣式等在門戶網站上公布,供申請人下載使用。并根據法律法規修改情況及時進行動態調整行政裁決事項清單。

第二十三條  地方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明確行政裁決案件辦理機構和具體承辦人員。加強具有法律職業資格人員的儲備,通過配強工作隊伍、發揮法律顧問和公職律師作用、建立行政裁決專家庫、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等方式,加強行政裁決工作能力建設。

第二十四條  地方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大行政裁決事項相關法律知識宣傳力度,提高行政裁決在群眾中的認知度。

第二十五條  省水利廳應當將地方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行政裁決工作情況納入全省水利系統依法行政工作考核。

第二十六條  行政裁決工作人員在行政裁決活動中有失職瀆職行為的,依法追究責任。

第二十七條  本程序關于期限的規定以工作日計算,不含法定節假日。

第二十八條  本規定自之日起試行,有效期兩年。

 

 

 

 

 

 

 

 

 

 

 

 

 

附件2                   

四川省水利廳行政裁決流程圖、法律文書參考文本

 

四川省水行政裁決流程圖 

 

 

 

 

 

 

 

 

 

 

 

四川省水行政裁決法律文書參考文本

 

《四川省水行政裁決法律文書參考文本》包括行政裁決申請書、行政裁決申請材料補正通知書、行政裁決告知書、不予受理行政裁決申請決定書、行政裁決受理通知書、責令受理通知書、行政裁決答復通知書、第三人參加行政裁決通知書、行政裁決答復書送達通知書、行政裁決中止通知書、恢復審理通知書、行政裁決終止決定書、行政裁決聽證通知書、行政裁決決定延期通知書、行政裁決調解書、行政裁決決定書、送達回證、調查(詢問)筆錄等18份法律文書參考文本。

 

 

 

 

 

行政裁決申請書

 

 

姓名或法人名稱

 

法定代表人

 

身份證號碼

 

住    所

 

郵政編號

 

電    話

 

人姓名

 

機構名稱

 

身份證號碼

 

住    所

 

郵政編碼

 

電    話

 

被申

請人

姓名或法人名稱

 

法定代表人

 

身份證號碼

 

住    所

 

郵政編號

 

電    話

 

人姓名

 

機構名稱

 

身份證號碼

 

住    所

 

郵政編碼

 

電    話

 

行政裁決請求:

 

 

 

事實和理由:

 

 

 

 

 

 

 

 

 

 

 

請求人簽章:

 

 

 

 

                                               年   月   日

 

 

(行政裁決機關名稱)

行政裁決申請材料補正通知書

**裁補〔20**〕**號

 

(申請人):

你(你們,你單位)與(被申請人)就                   存在爭議,于20**年**月**日向本機關申請行政裁決并提交相關材料。經初步審查,請對照下述內容對相關材料進行補正(或補充):

1.                               ;

2.                               ;

……

請你(你們,你單位)自收到本通知書之日起*日內補正上述材料。根據《四川省水行政裁決程序規定》第八條第(一)項之規定,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補正或未按要求進行補正的,視為放棄行政裁決申請。補正申請材料所用時間不計入行政裁決審理期限。

特此通知。

                       

 

                   (行政裁決機關印章)

                   二**年**月**日

(行政裁決機關名稱)

行政裁決告知書

**裁告〔20**〕**號

 

(申請人):

你(你們,你單位)與(被申請人)就             存在爭議,于20**年**月**日向本機關申請行政裁決。經審查,該事項不屬于本機關職權范圍。根據《四川省水行政裁決程序規定》第八條第(三)項規定,請你(你們,你單位)到(告知明確的行政裁決機關)申請行政裁決。

特此告知。

 

 

                   (行政裁決機關印章)

                   二**年**月**日

(行政裁決機關名稱)

不予受理行政裁決申請決定書

**裁決〔20**〕**號

 

申請人: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地址、聯系電話或者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

委托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職業、地址、聯系電話或姓名、工作單位及職務。

被申請人: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地址、聯系電話或者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

委托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職業、地址、聯系電話或姓名、工作單位及職務。

(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就                 存在爭議,于20**年**月**日向本機關申請行政裁決。

經審查,本機關認為該申請事項依法不符合受理條件或不屬于本機關職權范圍。根據《四川省水行政裁決程序規定》第八條第(三)項規定,決定不予受理

 

                   (行政裁決機關印章)

                   二**年**月**日

(行政裁決機關名稱)

行政裁決受理通知書

**裁受〔20**〕**號

 

(申請人):

你(你們,你單位)與(被申請人)就                  存在爭議,于20**年**月**日向本機關申請行政裁決。經初步審查,該行政裁決申請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本機關決定予以受理。

根據《四川省水行政裁決程序規定》第五條第四款之規定,你(你們,你單位)可以委托人參加行政裁決。委托人參加行政裁決,應當提交載明委托事項、權限和期限的授權委托書。

特此通知。

 

 

                   (行政裁決機關印章)

                   二**年**月**日

(行政裁決機關名稱)

責令受理通知書

**裁責受〔20**〕**號

 

(被責令受理的機關):

(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就              存在爭議,于20**年**月**日向你機關提出行政裁決申請,你機關未予受理。本機關認為:該行政裁決申請符合《(裁決事項所依據法律法規名稱)》和《四川省水行政裁決程序規定》第四條第(*)項規定,依法應當予以受理。

根據《四川省水行政裁決程序規定》第九條,責令你機關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受理該行政裁決申請。

特此通知。

 

 

 

                   (行政裁決機關印章)

                   二**年**月**日

 

 

 

抄送:(被申請人)、(第三人)

(行政裁決機關名稱)

行政裁決答復通知書

**裁答〔20**〕**號

 

(被申請人):

(申請人)對你(你們,你單位)就              存在爭議提出的行政裁決申請,本機關已依法予以受理。根據《四川省水行政裁決程序規定》第十一條規定,現將行政裁決申請書副本發送你(你們,你單位)。請你(你們,你單位)自接到申請書副本之日起10日內,向本機關提出書面答復,并提交相關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你方提供材料應附帶材料清單,分類編號并對名稱和內容做簡要說明,簽名或者蓋章,注明提交日期。

特此通知。

 

附件:行政裁決申請書副本1份

 

 

                   (行政裁決機關印章)

                   二**年**月**日

(行政裁決機關名稱)

第三人參加行政裁決通知書

**裁參〔20**〕**號

 

(第三人):

本機關已依法予以受理(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就              存在爭議提出的行政裁決申請。經審查,本機關認為你(你們,你單位)與被申請行政裁決的事項有利害關系。現根據《四川省水行政裁決程序規定》第五條第三款之規定,你(你們,你單位)可以作為第三人參加行政裁決。現將行政裁決申請書副本發送給你(你們,你單位),請你(你們,你單位)自收到本通知書之日起10日內,向本機關提交對該裁決申請書的書面意見及有關證據材料。

根據《四川省水行政裁決程序規定》第五條第四款之規定,你(你們,你單位)可以委托人參加行政裁決。委托人參加行政裁決,應當提交載明委托事項、權限和期限的授權委托書及人身份證明。

 

附件:行政裁決申請書副本1份

 

                   (行政裁決機關印章)

                   二**年**月**日

(行政裁決機關名稱)

行政裁決答復書送達通知書

**裁復〔20**〕**號

 

(申請人):

你(你們,你單位)與(被申請人)就           存在爭議提出的行政裁決申請,本機關已依法予以受理。(被申請人)就你(你們,你單位)的行政裁決申請已提出書面答復。根據《四川省水行政裁決程序規定》第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將(被申請人)的行政裁決答復書及相關材料送達給你(你們,你單位)。在行政裁決決定作出前,你(你們,你單位)可以就該行政裁決答復書提出相關意見。

特此通知。

 

附件:行政裁決答復書副本及相關證據材料1份

 

 

                   (行政裁決機關印章)

                   二**年**月**日

(行政裁決機關名稱)

行政裁決中止通知書

**裁中〔20**〕**號

 

(申請人):

你(你們,你單位)與(被申請人)就            存在爭議提出的行政裁決申請,本機關已依法予以受理。行政裁決期間,因(《四川省水行政裁決程序規定》第十四條第一款第*項規定情形的事實認定),根據《四川省水行政裁決程序規定》第十四條規定,決定中止行政裁決。

特此通知。

 

 

                   (行政裁決機關印章)

                   二**年**月**日

 

 

 

抄送:(被申請人)、(第三人)

(行政裁決機關名稱)

恢復審理通知書

**裁恢〔20**〕**號

 

(申請人):

你(你們,你單位)與(被申請人)就            存在爭議提出的行政裁決申請,本機關已依法予以受理。因(《四川省水行政裁決程序規定》第十四條第一款第*項規定情形的事實認定),本機關于20**年**月**日中止本案審理。現行政裁決中止的原因已消除,根據《四川省水行政裁決程序規定》第十四條第二、三款規定,從即日起恢復該行政裁決案件的審理。

特此通知。

 

 

                   (行政裁決機關印章)

                   二**年**月**日

 

 

抄送:(被申請人)、(第三人)

(行政裁決機關名稱)

行政裁決終止決定書

**裁終〔20**〕**號

 

申請人:(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地址、聯系電話或者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

委托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職業、地址、聯系電話或姓名、工作單位及職務。)

被申請人:(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地址、聯系電話或者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

委托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職業、地址、聯系電話或姓名、工作單位及職務。)

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就             存在爭議,與20**年**月**日向我機關提出行政裁決申請。本機關已依法予以受理。

行政裁決期間,因(《四川省水行政裁決程序規定》第十五條第一款第*項規定情形的事實認定)。根據《四川省水行政裁決程序規定》第十五條的規定,決定終止行政裁決。

 

                   (行政裁決機關印章)

                   二**年**月**日

(行政裁決機關名稱)

行政裁決聽證通知書

**裁聽〔20**〕**號

 

(當事人):

(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就            存在爭議提出的行政裁決申請,本機關已依法予以受理。根據《四川省水行政裁決程序規定》第十二條的規定,本機關決定于(時間)在(地點)舉行該案的聽證會。本次聽證會由       擔任主持人,請你(你們,你單位)屆時憑本通知書參加,若無故缺席,視為放棄聽證的權利。

申請延期舉行的,應在20**年*月*日前向本機關提出,由本機關決定是否延期。

請參加人員:1、攜帶本人身份證明;2、提交相關證據材料;3、通知有關人員出席作證;4、如委托他人參加聽證的,應提交委托人的授權委托書,委托書應注明委托事項、權限和期限;5、如申請主持人回避的,應提出書面申請并說明理由。

聯系人:**

聯系電話:******

             

 

                   (行政裁決機關印章)

                   二**年**月**日

(行政裁決機關名稱)

行政裁決決定延期通知書

**裁延〔20**〕**號

 

(申請人):

你(你們,你單位)與(被申請人)就            存在爭議提出的行政裁決申請,本機關已依法予以受理。因本案情況復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行政裁決決定。根據《四川省水行政裁決程序規定》第十八條規定,行政裁決決定延期至20**年**月**日前作出。

特此通知。

 

 

                   (行政裁決機關印章)

                   二**年**月**日

 

 

 

抄送:(被申請人)、(第三人)

(行政裁決機關名稱)

行政裁決調解書

**裁調〔20**〕**號

 

申請人:(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地址、聯系電話或者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

委托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職業、地址、聯系電話或姓名、工作單位及職務。)

被申請人:(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地址、聯系電話或者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

委托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職業、地址、聯系電話或姓名、工作單位及職務。)

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就             存在爭議,與20**年**月**日向我機關提出行政裁決申請,本機關依法予以受理。

申請人稱:(行政裁決爭議事實、理由,根據行政復議申請書歸納整理)。

被申請人答復稱:(行政裁決爭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或者不構成行政不作為的事實、理由和依據,根據行政裁決答復書歸納整理)。

(第三人稱:……。)

經審理查明:……。

根據《四川省水行政裁決程序規定》第十三條規定,本機關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當事人達成如下協議:

(一)……

(二)……

…………

上述調解結果,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本機關予以確認。

本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行政機關蓋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申請人:(簽字或者蓋章)     被申請人:(簽字或者蓋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三人):(簽字或者蓋章)

年  月  日

 

                   (行政裁決機關印章)

                   二**年**月**日

(行政裁決機關名稱)

行政裁決決定書

**裁決〔20**〕**號

 

申請人:(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地址、聯系電話或者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

委托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職業、地址、聯系電話或姓名、工作單位及職務。)

被申請人:(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地址、聯系電話或者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

委托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職業、地址、聯系電話或姓名、工作單位及職務。)

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就             存在爭議,與20**年**月**日向我機關提出行政裁決申請。本機關依法受理并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稱:(行政裁決爭議事實、理由,根據行政復議申請書歸納整理)。

被申請人答復稱:(行政裁決爭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或者不構成行政不作為的事實、理由和依據,根據行政裁決答復書歸納整理)。

(第三人稱:……。)

經審理查明:……。

本機關認為:……。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等)的規定,決定如下:

…………

 

申請人、被申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在法定期限內以民事爭議的對方當事人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或以本機關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行政裁決機關印章)

                   二**年**月**日

 

 

 

 

 

 

(行政裁決機關名稱)

送達回證

                        

 

案    由

 

文書名稱

 

送達機關

 

送 達 人

 

送達地址

 

送達方式

 

收件人簽章

 

 年   月   日

被送達人簽章

 

年   月   日

備    注

 

填寫說明

1.代替被送達人收件的,由代收人在收件人欄內簽名或者蓋章,并在備注欄中注明與送達人的關系。

2.郵寄送達的,被送達人或人收到有關文書后,請于3日內填寫此送達回證并寄回本機關。

聯 系 人:

聯系電話:

本局地址:

郵政編碼

 

(行政裁決機關名稱)

調查(詢問)筆錄

 

案由:                                                

時間:       年      月      日       

調查(詢問)地點:                                    

調查(詢問)人:                                      

被調查(詢問)人:          ,性別       ,民族     ,

     年    月    日出生,工作單位:                        ,

職務               ,聯系電話                            ,

住所:                                                    

記錄人:                                              

調查(詢問)人:  (詢問內容)                        

被調查(詢問)人:  (答復內容)                      

調查(詢問)人:  (詢問內容)                        

被調查(詢問)人:  (答復內容)                      

調查(詢問)人:  (詢問內容)                        

被調查(詢問)人:  (答復內容)                      

調查(詢問)人:  (詢問內容)                        

被調查(詢問)人:  (答復內容)                      

調查(詢問)人:  (詢問內容)                        

被調查(詢問)人:  (答復內容)                      

被調查(詢問)人簽章: (被調查(詢問)人手寫以下內容并簽章:我已閱讀上述調查(詢問)筆錄,與我所述一致。)  

 

 

 

 

 

 

 

 

 

 

 

 

 

取水申請書范文4

第二條本廳負責行政復議工作的機構是水政水資源處。

水政水資源處負責辦理有關的行政復議事項,履行行政復議受理、調查取證、審查、提出處理意見等職責;各處室協助辦理與其主管業務有關的行政復議的受理、舉證、審查等工作。

第三條行政復議工作應當遵循合法、公正、公開、及時、便民的原則。堅持有錯必糾、保障水法規的正確實施。

第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照《行政復議法》、有關法規和本規定向本廳申請行政復議:

(一)對州、市水利(水務)局或者陽宗海管理處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行政強制措施決定不服的;

(二)對州、市水利(水務)局或者陽宗海管理處作出的取水許可證、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審批,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審批,防洪規劃同意書審批,入河排污口設置和擴大審核,洪水影響評價書審核,占用規劃保留區土地審核,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驗收審批等行政許可的變更、中止、撤銷的決定不服的;

(三)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州、市水利(水務)局或者陽宗海管理處頒發取水許可證等證書,或者申請辦理有關資質證書、資格等行政許可事項,申請審查同意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審批、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審批、防洪規劃同意書審批、入河排污口設置和擴大審核、洪水影響評價書審核、占用規劃保留區土地審核、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驗收審批等行政許可,州、市水利(水務)局及陽宗海管理處沒有依法辦理的;

(四)認為州、市水利(水務)局或者陽宗海管理處侵犯合法的經營自的;

(五)認為州、市水利(水務)局或者陽宗海管理處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六)認為州、市水利(水務)局或者陽宗海管理處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第五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按照下列規定申

請行政復議:

(一)對本廳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向省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向水利部申請行政復議;

(二)對州、市水利(水務)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向州、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向本廳申請行政復議;

(三)對陽宗海管理處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應當向本廳申請行政復議。

第六條對州、市水利(水務)局或者陽宗海管理處作

出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本廳的規定認為不合法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申請行政復議時可以一并提出對該規定的審查申請。

第七條對具體行政行為提出復議申請的申請人提交以下材料:

(一)行政復議申請書。

申請人因文盲、殘疾等特殊情況確實不能提交行政復議

申請書的,可以口頭申請,由水政水資源處當場記錄;

(二)被申請人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及有關證明材料;

(三)申請人的資格證明。申請人是公民的,應當提交身份證;申請人是法人的,應當提交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申請人是其他組織的,應當提交有關機關對該組織成立時的批復及其負責人的身份證明;

(四)公民死亡,其近親屬申請行政復議的,應當提交公民死亡證明以及申請人與公民親屬關系的證明;

(五)有權申請行政復議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的,承受其權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行政復議的,應當提交承受其權利的證明;

(六)委托人代為申請行政復議的,應當提交有效的授權委托證明;

(七)申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超過法定申請期限的,應當提交有效的證明材料;

(八)其他必要的證據材料。

第八條水政水資源處對收到的行政復議申請,應當于當日指定承辦人和協辦人。

第九條承辦人應當在承辦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對行政復議申請進行形式審查,填寫案件受理審查表,并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認為符合受理條件,應當予以受理,報水政水資源處處長同意;案情重大或疑難的,需報主管副廳長同意決定受理,由承辦人制作《行政復議受理通知書》,并發送申請人、被申請人。

(二)認為符合行政復議法規定,但不屬于本廳管轄的,報主管副廳長審批;經審批同意的,由承辦人制作《行政復議告知書》,發送申請人。

(三)認為不符合行政復議法規定的,報主管副廳長審批。經審批同意的,由承辦人制作《不予受理裁決書》,發送申請人和被申請人。

第十條行政復議原則上采取書面審查的辦法。

水政水資源處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

查情況,聽取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的意見。

涉及有關處室主管業務的,水政水資源處應當自行政復議申請受理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將行政復議申請書副本或者口頭申請書復印件發送有關業務處室,由有關業務處室進行審查,水政水資源處審核。

第十一條符合本規定第六條的,承辦人應當對申請行政復議所依據的本廳的規定,在3個工作日內,就下列事項進行審查:

(一)是否屬于《行政復議法》第七條所列的規定;

(二)是否屬于具體行政行為的依據,包括直接引用或

者未直接引用但有證據證明被實際適用的依據;

(三)是否指出依據不合法的具體條款和認為不合法的

理由;

(四)是否屬于本廳有權審查的范圍。

第十二條承辦人對申請行政復議所依據的本廳的規定經審查后,應當提出具體處理意見。對本廳有權審查的規定,經水政水資源處處長審查同意,進入正式審查;對本廳無權審查的規定,經主管副廳長審查同意,轉送有權處理的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三條制定或者起草被提出審查的本廳的規定的部門,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將規定制定或者起草的依據及相關材料和說明提交水政水資源處。水政水資源處應當在收受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依法處理,承辦人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提出該規定是否合法的審查報告。該規定合法的,報主管副廳長審批;該規定不合法的,報廳長審批。

處理期間,中止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審查。

第十四條行政復議申請受理后,承辦人應當及時與被申請人聯系并督促其提交答復材料。

第十五條承辦人收到被申請人提交的答復材料后,應當對案情情況進行全面審查,審查內容包括:

(一)申請人的行政復議請求和理由;

(二)被申請人答復的事實和理由;

(三)具體行政行為認定的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鑿;

(四)具體行政行為適用的依據是否正確;

(五)被申請人是否具有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主體資格和職責權限;

(六)具體行政行為的程序是否合法、正當;

(七)具體行政行為是否適當;

(八)具體行政行為是否與第三人有利害關系;

(九)具體行政行為是否需要停止執行;

(十)是否存在行政賠償;

(十一)其他需要審查的事項。

第十六條對不作為行政復議案件,承辦人應當就下列問題進行審查:

(一)被申請事項是否屬于被申請人的法定責任;

(二)被申請人是否已經履行或者正在履行該項法定職責;

(三)被申請人未履行是否有正當理由。

第十七條申請人申請行政復議時,一并提出或者在行政復議期間提出現狀賠償要求的,承辦人還應當就下列問題進行審查:

(一)是否存在損害后果;

(二)具體行政行為是否違法;

(三)具體行政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

申請人沒有提出現狀賠償請求,但承辦人認為需要對現

狀賠償問題進行審查的,參照前款規定辦理。

第十八條承辦人認為需要通知第三人參加行政復議的,應當提出處理意見,報水政水資源處處長審查同意后,制作書面通知發送第三人、申請人和被申請人。

行政復議期間,第三人要求參加行政復議的,承辦人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經審查同意的,按前款規定辦理;審查不同意的,由承辦人制作書面通知書,送達第三人。

第十九條在行政復議期間,出現以下情形的,承辦人

應當提出處理意見。經審查同意的,由承辦人制作書面通知,送達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

(一)認為具體行政行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二)申請人申請停止執行具體行政行為的;

(三)出現行政復議中止情形的;

(四)出現行政復議終止情形的。

第二十條承辦人應當自行政復議申請受理之日起30個

工作日內對案件提出初審意見。初審意見包括以下內容:

(一)被申請人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主要情況;

(二)申請人的行政復議請求、事實和理由;

(三)被申請人答復的事實和理由;

(四)雙方的爭議焦點;

(五)需要重點調查、核實和研究的問題;

(六)承辦人的初步意見。

第二十一條調查或者核實案件有關事實,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向有關組織或者單位查閱相關文書材料;

(二)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和意見;

(三)聽取或者核實證人證言;

(四)召集當事人和有關人員進行質證;

(五)實地勘查;

(六)其他必要的方式。

第二十二條承辦人最遲應當在行政復議期限屆滿前10個工作日提交結案報告。結案報告應當有以下內容:

(一)申請人、被申請人的基本情況;

(二)申請人或者第三人的行政復議請求、事實和理由;

(三)被申請人答復的事實、理由和依據;

(四)雙方的爭議焦點;

(五)結案意見和理由;

(六)擬作出的行政復議決定;

(七)其他需要報告的事項。

第二十三條結案報告應當報請主管副廳長審核同意,主管副廳長認為必要,可將行政復議審查意見提交廳長辦公會議研究。

按照《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由水政水資源處制作行政復議決定書,擬維持原具體行政行為或者責令行政機關履行法定職責的,報主管副廳長審批;擬撤銷、變更或者確認原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報廳長審批,由承辦人送達申請人、被申請人、第三人。

第二十四條行政復議決定書的內容按照《云南省行政復議條例》第二十條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情況復雜,不能在法定期限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承辦人應當在法定期限屆滿前10個工作日提出延期意見,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日。報主管副廳長審查,經審查同意的,由承辦人制作決定延期通知書,送達申請人、被申請人或第三人。案件延期的,承辦人應當在延期期限屆滿之日前15日,提交結案報告。

取水申請書范文5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地熱水資源是指25℃以上(含25℃)的地下水。

第三條地熱水資源屬國家所有,未經批準,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擅自開發利用地熱水資源。

第四條凡在我縣行政區域內開發、利用地熱水資源的任何單位或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五條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是我縣行政區域內地熱水資源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縣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我縣行政區域內地熱水資源的綜合評估、統一開發、利用、保護、監督和管理工作。

第六條地熱水資源管理遵循統一規劃、總量控制、加強保護、計劃開發、綜合利用、厲行節約、有償使用的原則。為防止地熱水開采井之間相互干擾,各開采井距離應控制在3公里以上,分層開采井距不低于1公里。

第七條新建、改建、擴建的地熱井工程需要申請或者重新申請取水許可的,申請人應向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地熱取水許可申請,同時應提交以下文件資料:

(一)取水許可申請書(包括申請單位名稱、地址,申請取水地址、取水目的和詳細用途以及取水量等);

(二)經政府批準的地熱井取水工程所在項目的相關資料;

(三)地熱井所處位置的平面布局圖和土地使用相關文件;

(四)提交該地熱井所在項目通過批準的環評報告;

(五)取水與第三者有利害關系時,第三者的承諾書或者協議書。

第八條根據我縣地熱水開發的實際,開發地熱水資源項目建設單位或個人,每眼井應向縣財政部門一次性繳納地熱水資源綜合開發補償費不低于100萬元。其中50%的補償費直接返還給縣水行政主管部門,用于地熱井的監督建設、計量控制、在線監控等設備的裝置和運行,以及地下水資源的開發利用、保護、節約和管理等工作;另外50%的補償費由縣政府統籌安排。

第九條地熱水資源開發審批程序:

(一)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接到申請后,對提交的文件資料進行初審,并進行現場勘查。

(二)初審通過后,由縣水行政主管部門報請縣政府專題會議研究,地熱水資源的開發優先考慮縣委、縣政府確定的重點項目和產業類項目。

(三)經縣政府同意后,由縣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地熱水資源開發可行性論證報告的編制以及專家評審工作。

(四)評審通過后,由縣水行政主管部門下發地熱井開發批復文件。

第十條地熱井申請經批準后,縣水行政主管部門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的資質(甲級資質)以及鑿井方案進行審核,同時項目建設單位需與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簽訂鑿井施工合同和鑿井監理合同。經審核合格后,由縣水行政主管部門下發施工許可證,方可開始施工。

第十一條經批準的取水許可申請,申請人在兩年內不興建取水工程的,批準文件自行失效。

第十二條縣水行政主管部門對施工過程進行全程監督管理,開發地熱水的單位和個人及其委托的鑿井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取水許可審批文件批準的取水地點、鑿井深度、開采層段和有關技術規范組織施工,確保施工質量和施工安全。

第十三條鉆井完鉆后,由縣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進行綜合驗收,驗收合格方可辦理取水許可證。辦理取水許可證,須提供以下資料:

(一)成井地區的平面布置圖和項目建設監理相關資料;

(二)地熱水井的實際井深、井徑和剖面圖;

(三)地熱水井的測試水量和水質化驗報告;

(四)取水設備性能和計量裝置情況;

(五)退水地點和退水中所含主要污染物以及污水處理措施的報告;

(六)其他有關資料。

第十四條取水單位或者個人應當繳納水資源費,繳納標準按照省市水資源費征收文件和標準執行。

第十五條取水戶必須按照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取水許可計劃用水量取用地熱水,對于富余的地熱水,縣水行政主管部門可按照統籌協調、綜合平衡原則實施水量分配。

在城市規劃區、地熱水資源集中開采區、自然保護區及其他特殊區域實行地熱水資源限額開采。在地熱水資源超采區應當減少取水,并禁止新增地熱水開采井。

第十六條取水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按照經批準的年度取水計劃取水。縣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已探明的地熱水資源量和實際需要,核定開采指標,實施總量控制,制定年度取水計劃。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取水計劃是年度取水總量控制的依據,年度取水總量應當根據批準的水量分配方案結合實際用水狀況、行業用水定額、下一年度預測用水量等制定。取水單位或者個人因特殊原因需要調整年度取水計劃的,應當經縣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

第十七條開采、利用地熱水資源,應當采用先進工藝,不得破壞地熱水資源的可持續開采利用。開采、利用地熱水資源,應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污染環境。已經造成污染的,應當按照環境保護的有關規定進行治理。

第十八條取用地熱水應當按照批準的用途使用,未經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不得擅自轉讓取水權、改變用途和對外銷售地熱水。

第十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和節約地熱水資源的義務。對保護和節約地熱水資源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條開采地熱水的單位或個人必須自覺加強取水井的養護,定期進行井下狀態檢查,對井深、井徑、井身結構、水溫、井壁管和濾水管的腐蝕及井底沉積物進行測定分析,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報廢地熱水井須報縣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經批準后按要求進行封井。維修地熱水井時,須將維修方案及施工單位相關資料報縣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后方可施工。

第二十一條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市地下水資源管理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予以行政處罰;給他人造成妨礙或者損失的,應當排除妨礙、賠償損失。

(一)未經批準或不按批準方案要求擅自施工的;

(二)未辦理《取水許可證》擅自取水的;

(三)不按統一規定安裝計量設施或計量設施發生故障隱瞞不報的;

(四)不按《取水許可證》審批標準任意擴大開采量的;

(五)未經批準或無正當理由拒不繳納或拖欠水資源費的;

(六)不按時報送年度取水計劃和開采報表的;

(七)拒絕接受監督檢查或者弄虛作假的;

(八)偽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請批準文件、取水許可證的;

(九)不按審批方案回灌或未經批準擅自回灌造成污染的。

取水申請書范文6

第一條為加強*河口及其整治開發活動的管理,保障*河口地區的防洪安全,發揮河口綜合功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河口的口門區及河口延伸區。

口門區:自虎門黃埔(東江北干流大盛、南支流泅盛、北江干流沙灣水道三沙口水位站):、蕉門南沙、洪奇門萬頃沙西、橫門橫門水位站、磨刀門燈籠山、雞啼門黃金、虎跳門西炮臺、崖門黃沖水位站以下至伶仔洋赤灣半島、內伶仔、橫琴、三灶、高欄、荷苞、大襟島、赤溪半島間的連線之間的河道、水域及岸線。

河口延伸區:自上述赤灣、赤溪半島連線以下,與從深圳河口起沿廣東省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水域分界線至南面海域段18號點(北緯22°08’54.5”,東經114°14’09.6”)和由18號點與外伶仔島、橫崗島、萬山島、小襟島南面外沿、赤溪半島鵝頭頸的連線之間的水域及岸線。

香港特別行政區管轄的*河口水域以及*河口澳門附近水域不屬本辦法管理范圍。

第三條凡在*河口管理范圍內進行整治開發及管理活動都必須遵守本辦法。

*河口管理范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界定。

第四條*河口的整治開發,必須遵循有利于泄洪、維護潮汐吞吐、便利航運、保護水產、改善生態環境的原則,統一規劃,加強監督瞥理,保障*河口各水系延伸、發育過程中入海尾閭暢通。

第五條*河口整治開發實行水行政統一管理和分級管理相結合的管理體制。

*河口整治開發活動由水利部*水利委員會(以下簡稱*水利委員會)和廣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本辦法劃定的權限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河口整治規劃

第六條*河口整治規劃是*河口整治開發的總體部署,是*河口整治開發活動和管理的基本依據。

*河口整治規劃由水利部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廣東省人民政府制定。河口整治規劃如需變動,需經原批準機關核準。

*河口整治規劃治導線是*河口整治與開發工程建設的外緣控制線,未經充分科學論證并取得規劃治導線原批準機關的同意,任何工程建設都不得外伸。

第七條*河口管理范圍內的水利規劃和岸線利用、航道整治、供水、水產養殖等專業規劃,應與*河口整治規劃相銜接。上述規劃在報批前,應征求廣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并報*水利委員會審查并出具書面意見。

第八條在*河口管理范圍內開發利用灘涂,必須符合流域防洪要求,按照開發服從整治、整治與開發相結合的原則,進行科學論證,統一規劃,明確開發·程序。灘涂開發利用規劃在報請廣東省人民政府批準前,應經廣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初審后,由*水利委員會審查并出具書面意見。

第九條在*河口管理范圍內規劃灘涂開發利用、河道整治、航道整治、橋梁、港口、碼頭等建設項目時,規劃建設單位在向主管部門報送項目建議書前,工程規劃方案應經廣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初審后報*水利委員會就其是否符合河口整治規劃的總體安排、是否超出規劃治導線、是否符合防洪和河口水質要求等進行審查,并取得*水利委員會出具的《規劃意見書》,其大型項目應報經水利部核準。

《規劃意見書》是規劃建設項目審批的依據。規劃建設單位在報送項目建議書時,應當附具《規劃意見書》。

第十條前條規劃建設單位在申請工程規劃方案審查時,應提供以下文件:

(一)工程規劃方案審查申請書;

(二)規劃建設項目建設依據;

(三)規劃建設項目對*河口泄洪、納潮、河勢穩定、堤防安全、水質可能產生的影響及擬采取的補救措施;

(四)廣東省人民政府環保、海洋、國土等行政主管部門的審查意見;

(五)其他說明材料。

第十一條廣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水利委員會受理規劃建設單位提交的工程規劃方案審查申請后,應當及時組織進行審查。同意工程規劃方案的,應自受理申請30日內出具《規劃意見書》。不同意工程規劃方案或要求就有關問題進一步修改補充后再行審查的,應當在批復中說明理由和依據。

第三章河口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管理

第十二條在*河口管理范圍內建設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灘涂開發利用工程以及跨河、穿河、穿堤、臨河的轎梁、碼頭、道路、渡口、管道、纜線、取水、排水等工程設施,必須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以及國家計委、水利部聯合頒布的《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管理的有關規定》,將其工程建設方案報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并取得《防洪規劃同意書》或《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審查同意書》(以下簡稱審查同意文書)。

前款大中型建設項目,經廣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初審后,由*水利委員會審查同意。其他建設項目,由廣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第十三條建設單位提出工程建設方案審查申請時,應提供以下文件:

(一)工程建設方案審查申請書;

(二)工程建設方案;

(三)工程建設使用水域、灘涂、岸線的情況及防御洪澇標準與措施;

(四)工程建設可能對河口泄洪、納潮、排澇、河勢穩定、堤防安全、水質產生影響的論證材料及擬采取的補救措施;

(五)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項目,應附具《規劃意見書》;

(六)其他說明材料。

第十四條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工程建設方案的主要內容為:

(一)是否符合防洪規劃、河口整治規劃,是否超出河口整治規劃治導線;

(二)是否妨礙河口泄洪、納潮;

(三)對河口河勢穩定、水流形態、水質、沖淤變‘化有無不利影響,擬采取的補救措施是否適當;

(四)對堤防、護岸和其他水利工程安全的影響及擬采取的補救措施;

(五)是否妨礙防汛搶險;

(六)建設項目防御洪澇的設防標準與措施是否符合要求;

(七)是否影響第三人的合法水事權益;

(八)是否符合其他有關規定和協議。

第十五條水行政主管部門應自受理建設單位申請之日起60日內進行審查,同意興建的,出具審查同意文書。不同意建設或要求就有關問題進一步修改補充后再行審查的,應當在批復中說明理由和依據。

建設單位在向計劃主管部門報送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時,應當附具水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審查同意文書,否則計劃主管部門不予審批。

第十六條計劃主管部門在審批建設項目時,如對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作較大變動,應事先征得有關水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建設單位應重新辦理審查同意文書。

第十七條在*河口管理范圍內修建各類臨時建筑物,應經廣東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具體權限由廣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劃定。

第十八條建設項目經批準后,建設單位必須將批準文件和施工安排送出具審查同意文書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后,方可辦理開工手續。施工安排應包括占用水域、灘涂、岸線情況或跨越河道、穿越河床的位置和界限以及施工期間防汛措施。安排施工時,應當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的位置和界限進行。

第十九條建設項目施工期間,水行政主管部門應對其是否符合審查同意文書的要求進行檢查,被檢查單位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

建設項目竣工后,應經原出具審查同意文書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檢驗合格后方可啟用。建設單位應在竣工驗收后6個月內報送有關竣工資料。

第四章河道防護

第二十條禁止在*河口管理范圍內建設妨礙泄洪、納潮的建筑物、構筑物,傾倒垃圾、渣土,從事影響河勢穩定、危害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礙河口泄洪、納潮的活動。

禁止超出整治規劃治導線在主泄洪、納潮區內種植阻礙泄洪、納潮的林木和高稈作物。

第二十一條在*河口管理范圍內建設各類工程、開辟高速航線、從事水產養殖等,對防洪排澇、河勢穩定、堤防、護岸等水利工程帶來不利影響的,由業主采取補救措施,并承擔相應的補償責任。

第二十二條對*河口管理范圍內阻礙泄洪、納潮的各類障礙物,由廣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水利委員會鑒定確認,制定拆除或改建計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的規定處置。

第二十三條廣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水利委員會根據*河口整治規劃的總體安排,劃定*河口管理范圍內河道砂石的可采區、禁采區。

采砂活動必須遵循分期、分步驟和適時、適度開采的原則,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方可進行。批準權限由廣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規定。

第二十四條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單位和個人,由*水利委員會和廣東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的規定采取行政措施,并給予處罰。

第五章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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