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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礎理論論文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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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礎理論論文

基礎理論論文范文1

一、藏族醫藥學基礎理論的危亡和發展機遇

由于西醫診療理論在藏區普及,藏醫診療理論和現實之間存在的矛盾更加突出,非凡是西醫解剖學、生理學的普及,使藏醫的三因學和藏藥學的理論受到嚴重沖擊,故應對藏醫藥學進行全面探索。我以為現在應拋棄對現實存在新問題回避的心態,應拋棄滿足于過去的偉大成就,滿足吐蕃王朝時的光榮的心態,真正面向現實存在,對藏族醫藥學理論和現實狀況間的關系進行科學的闡述,這是將藏族醫藥學理論從危亡中解救的主要途徑。

當前我們所聞所見的不少論文中,有的作者只看到藏族醫藥學過去的光輝成就和無法勝數的醫學典籍,宣稱藏醫是內容豐富的偉大寶庫、是集聚了所有醫學精華的甘露寶藏;有的專家學者,其專著像身處天國善見城中不惜人生時光和筆墨紙張探索奧義,對《脈經注釋》、《尿經注釋》進行再注釋。但是事實上沒有人否認藏族醫藥學是一個偉大的寶庫,也不可能被否認。假如過分的自我炫耀,只會處于漢族諺語“王婆賣瓜”的境地,不會產生任何好處。在今天信息時代所面臨的新問題是如何發揮我們藏族醫藥學的功能和效益,如何使其和時代相適應而發展。功能和效益能否發揮的關鍵取決于是否符合科學。一般只據《四部醫典》中有關“三因”在人體中形成、位置、度量和功能的論述,而認為“三因”是人體中真實存在的器官,這會造成和現代解剖學、生理學相矛盾。“三因”是什么?三因學和解剖學,三因學和生理學之間存在什么樣的關系,這是當前須探索的主要課題。為了全面、深入地分析三因學,首先要從傳統觀點的禁錮中解脫出來,用新的思維全面地對面臨的各種新問題進行闡述。

三因不是四大種之風(隆)、臟腑之膽(赤巴)、土水之培根,它是熟悉和解釋外界物質的本質的一種非凡辯證熟悉方法,內外界事物的性質即本質形式各不相同,但用表示三大系統概念的詞語去分析觀察,三因和機體機能間的新問題都能得到解決。在表示病理時并不是說隆病就是輕、糙,赤巴病就是膩、銳,培根病就是膩、柔等,而從病理和癥候的本質上來說,凡具有糙、輕、寒、滑、稀、動等性相者稱為隆病,凡具有膩、銳、熱、臭、瀉、濕等性相者稱赤巴病,具有膩、涼、重、鈍、柔、穩、粘的相性者稱為培根病。同樣有關機體構成和機能方面達布達娃堅贊說摘要:“和七種觸覺功能相對應,都命名為隆、赤巴、培根名”。機體器官呼吸時幾個功能活動稱之為隆,感覺饑濕的幾個功能活動稱為赤巴,穩固機體和心神的幾個功能活動稱為培根。根據機體器官功能的活動而提出的三因系統學說是我們藏族醫藥學理論的一種非凡表述形式。傳統的三因系統觀點能正確地解釋和反映機體器官錯綜復雜的活動。三因是對機體的器官的功能進行綜合概括的通稱。離開機體和器官功能,不存在所謂的隆、赤巴和培根三種實際存在的器官或組織。

反映機體器官機能綜合性的三因系統不是孤立存在,而它們之間具有依存關系、定量關系、對立關系。

有關依存關系在《四部醫典》中說摘要:“隆位于骨骼中,赤巴位于血汗內,其余各部存培根,互為依存維持情。”隆、赤巴、培根三者如親兄弟的比喻,能形象地詳釋其依存關系。實際上三因的依存關系就是機體的器官組織功能間的關系。《四部醫典·論述部》中說摘要:“攝入飲食首先由拌攪培根磨碎和腐熟,其后消化赤巴消化并分解,最后平火隆來分清濁。”此概括食物消化整個過程中三因的功能的論述可理解為現代西醫人體生理學中有關胃的蠕動、消化液的各種酶素、膽汁的功能及腸內膜的吸收功能的論述。概括說三因的依存關系是系統和系統間的關系,具體說是細胞和細胞間的關系。

三因之間,或者說機體器官的功能之間存在互相依存的關系外,還有定量關系。“隆的定量是自身的—膀胱,赤巴的定量是自身的—陰囊,培根的量是自手棒量”中所說的定量,是指和器官及組織的功能而言,故應理解為器官及組織正常的標準量。隆的定量是自身的—膀胱,是指屬于隆的系統中的器官及組織的正常量而言。如心臟每分鐘跳動七十五次是心臟器官跳動的正常量。《四部醫典》中所說摘要:“培根依次于腦住上方,赤巴依存于肝膽住中間,隆依存于髖腰住下方”,表明了三因所處的一定位置,是指綜合器官功能的三系統范圍的主要功能,不應理解為隆一定位于下方、赤巴一定位于中間、培根一定位于上方。

三因的對立關系是三因的依存關系和定量關系的基礎上形成的一種非凡關系。如培根屬寒具有水的性質,赤巴屬熱具有火的性質,從培根和赤巴的本質上來講,二者間存在著不可調和的矛盾。實際上培根中存在赤巴,赤巴中也含有培根。

傳統的藏醫三因學思想和西醫人體生理學之間的矛盾,是由于觀察人體生理機能所探究的著眼點即觀察角度不同而造成的。三因學將由人體生理運動中所產生的共同功能表象作為主要探究對象來解釋人體生命活動現象,而西醫人體生理學將器官及組織的構成和其功能活動狀態作為主要探究對象來解釋人體生命活動現象。如藏族醫學依據呼吸運動的外表現象,認為這是維命隆的功能;西醫人體生理學依據呼吸器官組成及功能活動狀況,認為它取決于呼吸系統的肺和呼吸肌肉功能。這兩種論點大體上來看是矛盾的,但探究的最后結論是一致的,這是因藏醫學將外表現象作為探究的主要對象,西方醫學將產生功能運動的基礎(器官和功能)作為主要探究對象而形成的。正如論述人時,會說話,能從事各種勞動的是人;由血肉等各種細胞集聚而形成的任何具備發達頭腦、非凡聰明的補特伽羅才是人,這兩種論式,其最后的結論是指人一樣。

藏族醫藥學理論是解釋人體和疾病同體外所顯示的癥象的一種信息學,不是表述物質機體和器官功能如何形成的理論。比如只能將下泄隆理解為司理大小便和精血的排泄和控制、司理胎兒分娩等方面的機體運動共同現象,實際上不存在下泄隆這種器官或組織。

(一)藏醫理論的信息學性質

我們將和藏族醫藥理論相關的癥象稱之為表象信息,將實體和癥象間的關系稱之為表象關系,故藏醫理論可認為是統率表象信息和表象關系的一個巨大信息系統。藏族醫藥學理論和客觀存在間是否有矛盾,主要取決于其理論統攝的信息和實體間關系是否可信。

對統攝信息的形成從發生學說,從內成因和外成因。內成因是指對疾病診斷醫療實踐中得到的經驗進行分析探究而形成的理論。它是從醫療實踐范疇中產生的,故稱之為內成因理論。《四部醫典·論述部》中云摘要:“隆盛癥象干黑喜暖和,身顫腹脹大便滯。”又云“隆衰癥象力衰言微身不適,神志不清又生培根增盛狀。”以三因盛衰實象為例,隆盛癥狀和其所屬的肌膚干黑的兩種癥狀相吻合的診治,就是用信息學說的診治。它是醫療實踐過程中產生的,故稱之謂內成因理論。所稱其為內成因理論因它是對醫療實踐過程中產生的信息進行了分析和歸納的基礎上形成的,故輕易解釋醫療實踐中出現的所有新問題。例如,在醫療實踐時,對胸部滿悶、神志不安、亂語、頭暈、連連噓氣的病狀,按傳統藏醫理論,認為是隆癥心風病,對治藥物應是八味沉香丸、仲孜八味沉香丸、五味石榴散。醫療實踐中按傳統的觀點認為神志不安是隆的性相中輕和動的成分亢盛,胸部滿悶、心悸過猛、亂語等癥候是隆即風入侵入心和命脈,其對治法則應使其服用息隆即息風的八味沉香丸等能取得良好效果。當代西醫治療理論中,無隆即風入侵心和治療息隆即息風的說法,但按藏醫理論對隆癥心風病治療中施以息隆即息風的治法,定能取得良好療效。按邏輯學所說存在都是合理的思想,它符合客觀物質存在的規律。總之很明顯藏醫理論和現代西醫學在治療時嚴謹以據癥候的理論其落腳點是一致的。

和內成因并存的外成因也是藏族醫藥學組成的主要部分。藏醫的生理學、診斷學和藥理學中都吸取和發展了外成因理論,更多的吸取和發展了五大種理論,使其和藏醫學的基本理論緊密結合。由于藏醫學中吸取和發展了這些理論,一方面藏醫學在醫療實踐中碰到的疑難新問題得到解決,另一方面藏醫中采用了這個理論的基本思想,觀察了人體、疾病和外界環境間的關系,并總結了經驗,內成因和外成因理論渾然連為一體。

(二)藏醫學診療理論是醫療實踐和古代哲學相結合的結晶

基礎理論論文范文2

[關鍵詞] 圖書館學 基礎理論 被引頻次 論文

[分類號] G250

1 引言

1.1 從基礎理論說起

基礎理論是任何一門學科在開展研究的過程中都不可避免要遇到和討論的問題,圖書館學亦是如此。在我國圖書館學界,無論是上世紀20年代初圖書館學作為舶來品被引入我國時所承襲的美國圖書館學的經驗實用主義作風,還是近20年來不絕于耳的對于理論研究的抨擊聲,都不能掩蓋基礎理論研究的光芒,更無法抹煞基礎理論研究對于圖書館整體事業發展的推動作用。可以說,無論我們正視與否,基礎理論始終是伴隨圖書館學研究左右的。

根據《辭海》的解釋,“基礎”是指事物發展的起點或根本。“理論”則是概念、原理的體系,是系統化了的理性認識。理論的產生和發展既由社會實踐決定,又有自身的相對獨立性;科學的理論是在社會實踐基礎上產生并經過社會實踐的檢驗和證明的理論,是客觀事物的本質、規律性的正確反映1349。“基礎理論(basic theory)”就是支撐和決定事物發展的根本的概念、原理體系。參照這一闡釋,我們可以理解圖書館學基礎理論的涵義。黃宗忠曾在《圖書館學基礎理論的再探討》一文中定義:“圖書館學基礎理論就是圖書館學概念、原理的體系,是圖書館學的起點與根本,是圖書館學領域中的主體思想、宏觀理論,是人們在圖書館的長期實踐中對所觀察到的圖書館現象、過程與外部關系所做出的基本的系統的解釋,是歷代人們對圖書館實踐經驗的概括,是圖書館知識的系統性結論,是圖書館本質、規律性的正確反映,是系統化了的理性認識”。這一表述顯得較為冗長,我們可以簡練地將圖書館學基礎理論理解為支撐和決定圖書館及圖書館事業發展的根本的概念和原理體系。這個體系是由從人們對圖書館本質的主觀認識抽象而來的概念和從觀察實踐過程中歸納、概括得出的原理構成的,是主觀與客觀在哲學層次上的高度統一。

1.2 圖書館學基礎理論研究范疇的界定

由于圖書館學自誕生以來就一直在不斷發展變化,而就科學研究本身而言,往往也囿于時代和觀念的限制,每當有所突破時,伴隨而來的必定是牽一發而動全身的變革,即便是像經濟學那樣成熟的學科也不例外,因此圖書館學基礎理論的研究也并非一成不變。恰恰相反,這一領域的研究內容在不同時期有著明顯不同的側重,具有鮮明的時代特征。然而,這種變化更多是集中體現在基礎理論的研究內容上的,對于基礎理論研究的范疇,雖然時有變化,但其核心還是可以探知一二的。

我國圖書館學界對于基礎理論問題的研究始于20世紀50年代后期對于圖書館定義問題的討論。20世紀80年代以來,圖書館學基礎理論教材和專著的不斷問世大大推進了我國圖書館學基礎理論研究。目前在圖書館學教學中使用較多的教科書主要有:《圖書館學概論(修訂版)》(吳慰慈、董焱,2002)、《圖書館學基礎》(吳慰慈,2004)、《現代圖書館學理論》(徐引篪、霍國慶,1999)、《圖書館學基礎教程》(王子舟,2003)、《圖書館學導論》(于良芝,2003)。從這些教材的編排體系內容來看,對圖書館學基礎理論的研究最為集中的是圖書館學基本概念、圖書館學研究對象、圖書館學體系結構、圖書館學學科性質、圖書館學研究方法以及圖書館學發展趨勢這六大方面。其次,從比較早的圖書館學基礎理論著作中,如《圖書館學概論》(吳慰慈、邵巍,1985)、《圖書館學導論》(黃宗忠,1985)、《理論圖書館學教程》(倪波、茍昌榮,1986)、《圖書館學原理》(宓浩,1988)、《圖書館學引論》(金恩暉,1988)、《宏觀圖書館學》(陳源蒸,1989)、《現代圖書館學教程》(郭星壽,1992)等,也可以得出基本一致的結論。

但是應當注意到近20年來信息技術的異軍突起給圖書館和圖書館事業帶來的變革。變革改變了傳統的操作方式,甚至思維方式,人們的自由意識和創新精神被極大地激發。特別是新世紀10年,我國圖書館學基礎理論研究進行了史上最為重要的一次重建。圖書館職業精神、圖書館權利、圖書館制度、圖書館延伸服務等新名詞被引入或提出,一方面擴充了原有圖書館學基礎理論研究的范疇,為基礎理論研究注入了新的活力;另一方面也在一定程度上轉移了研究的重心。所以,在研究新世紀10年的圖書館學基礎理論研究論文時,不僅要重視研究范疇內那些對傳統基礎理論問題的新討論,更要注重范疇內新問題的闡釋。

1.3 關于高被引論文的選擇

現代科技革命無疑加快了人們的步伐,科學研究也不例外,從每年在呈幾何速度增長的學術論文的發表就可以看出。如何發掘和梳理這些學術結晶并體現其價值成為了問題。當然,研究的方法有很多,如綜述、索引、目錄、匯編等。但筆者認為,不妨從另一個角度進行嘗試,采用“以點帶面”的研究和寫作方法:已經發表了的學術論文就成為了一種固態的歷史沉淀,那么從歷史的角度來看,選取新世紀10年來基礎理論研究過程中的關鍵點,即具有里程碑意義的數篇論文,加以深入分析研究,不僅可以凸顯其中要點,還可以提綱挈領地勾勒出研究的整體脈絡和發展態勢。

這些具有里程碑意義的論文,其被引頻次往往也相對較高,具有一定時效范圍內的高影響力。筆者主要通過深入了解和掌握近10年基礎理論領域的發展動態,在客觀上以CNKI學術文獻總庫為基礎,對前文中在對圖書館學基礎理論研究范疇進行界定時提煉出的關鍵詞短語進行檢索,選擇被引頻次較高的文獻,在對其內容進行分析后遴選出具有代表性觀點的文章予以論述。

2 10年圖書館學基礎理論高頻被引論文述要

繼上世紀80年代圖書館學基礎理論研究的低谷及90年代的重振以來,在進入新世紀后的這10年間,在信息技術的大背景下,圖書館學基礎理論研究在進行著史無前例的艱難重建的同時走上了一條呼喚權利時代和人文關懷的道路。按照研究內容及特點可以將10年分為三個階段,分別選取其中最具代表性的高被引論文,管中窺豹,回顧總結10年的發展歷程。

2.1 2000―2003年:傳統研究推陳出新,自由人文精神萌動

這一階段被引頻次較高的兩篇論文是2000年初王子舟先后發表的《知識集合初論――對圖書館學研究對象的探索》和《知識集合再論――對圖書館學研究對象的闡釋》,分別為88次和40次。這兩篇文章吹響了新世紀圖書館學研究對象問題探討的號角,“知識集合論”由此誕生。文章認為人的知識主要來自客觀知識世界,知識集合是把客觀知識按一定原則

有序組合起來的集成體,是人類獲取知識的重要媒介,所以圖書館的實質就是知識集合。知識集合的觀點蘊含著很強的哲學思辨,體現出了強烈的創新意識。張廣欽的《試論圖書館的哲學內涵》(被引24次)一文,從“圖書館哲學的定位、圖書館哲學內涵的層次、圖書館哲學與其相關問題的關系、研究圖書館哲學的意義4個角度和層次對圖書館哲學進行了分析。文中作者認為“圖書館哲學的‘哲學’,不是狹義的哲學,而是一種理論,一種知識體系在圖書館學研究中應用的表述”;“圖書館哲學可以分為3個層次,低層次為圖書館學基礎理論;中層次為建立在低層次基礎上的更深一步的研究;高層次研究是圖書館哲學研究的最終目標,即目前尚未全面展開的圖書館學專門哲學研究。”同時還指出研究圖書館學哲學的兩點意義:理論研究的缺失和學科發展的要求。這些觀點新穎獨到,值得深入思索和探討。黃宗忠的《圖書館學體系的沿革與重構》(被引22次)一文認為:“圖書館學體系就是圖書館學內容分類、排列、組合而形成的一個相互聯系、相互制約的整體。也就是由相互聯系、相互制約的圖書館學各個門類、分支學科、低層次學科、知識單元、知識元素構成的整體,是理論(原理)與應用(技術)的有機結合。黃宗忠通過對不同人物在不同時期建立的圖書館學體系進行全面梳理,厘清了現代圖書館學在我國的發展歷程,具有一定的學術史價值。在隨后的《圖書館學體系的沿革與重構(下)》中,他又探討了重構圖書館學體系的必要性、依據與原則,并重構圖書館學體系――由理論圖書館學和應用圖書館學兩個門類組成的新圖書館學體系。該體系的建立表明黃宗忠摒棄了他本人在20世紀80年代所構建的三分法體系,而將技術圖書館學納入到應用圖書館學分支中。這一調整使體系更加符合邏輯,也體現出作者大膽創新的意識。但該文并沒有對學科體系建立過程中的理論基礎進行深入探討,有所缺憾。

范并思在《論加強公共圖書館問題研究》(被引33次)一文中,提出公共圖書館研究雖然始終是圖書館學的研究焦點,但在我國研究得還遠遠不夠。通過深入探究,他指出這是由于圖書館學的基礎薄弱和公共圖書館研究人才欠缺而引起的,因此呼吁圖書館界應在新時期加強開展相關問題研究。這篇文章列舉并引用了大量的文獻事實,對此后公共圖書館的研究更加深入具體產生了積極影響。然而文章中對如何加強這一領域問題的研究只作了宏觀層面的探討,并沒有深入分析研究的具體內容和方法。蔣永福2001年發表的《人文圖書館學論綱》一文被引高達95次,文章將圖書館學置于新的研究視角之下,從宏觀上將圖書館學理論分為“科學圖書館學”和“人文圖書館學”兩大系別,指出我國圖書館學理論研究長期處于“見物不見人”的狀態,缺乏人性關懷。“人文圖書館學”賦予了圖書館更多的人性關懷與和諧氛圍,在越來越重視人本位的時代,兩大系別只有平衡發展,才能體現圖書館的完整性,因此“加強人文圖書館學的研究”這一觀點是與時俱進又切合實際的。2002年初,李國新發表《對“圖書館自由”的理論思考》(被引81次)一文,對他本人在2000年首次提出的“圖書館自由”概念進行了又一次審視和闡釋。作者認為“起源于西方的‘圖書館自由’的核心精神,就圖書館來說,是強調收集和提供資料的自由;對利用者來說,是強調從圖書館獲得資料和信息的自由”。圖書館自由’觀念的理論基礎是現代民權理論中的‘思想自由’的原則”。…自由’總是與對自由的限制相伴而行”。可以看出,作者關于“圖書館自由”的觀點有著一套完善的理論支撐和嚴密的邏輯結構,因此具有較強的說服力,這也大概是此觀點一出就得到了較廣泛的關注和贊同,并隨即成為理論研究熱點問題的原因所在。

2.2 2004―2007年:探討研究對象,倡導職業精神

熊偉在《圖書館廣義本體論導論――圖書館學研究對象體系的重建》一文中提出圖書館存在及運動的廣義本體論研究可能是傳統圖書館學向當代圖書館學體系轉換的一種解決方案。以廣義本體論為基礎,可以構建當代圖書館學研究對象體系,進而可以揭示當代圖書館學的學科體系結構。作者這種以廣義本體論的大視野來觀察圖書館本質的方法新穎大膽,頗具挑戰性。柯平、王平在《基于知識資源論的圖書館學基礎理論體系研究》(被引37次)一文中,將知識資源作為圖書館學的學科基點探討圖書館學基礎理論體系,認為這一體系表現為圖書館學基礎理論的三層結構:第一層是理論研究溯源,第二層是基點、原理和哲學,第三層才是基礎理論的具體內容。知識資源論的觀點同樣是從知識角度研究圖書館學,并沿著知識論一知識基礎論一知識社會論一知識交流論一知識組織論一知識集合論一知識管理論這一脈絡演化形成的,是在演化過程中對其他觀點分析優劣、吸取精華得出的。2007年初,馬恒通在《知識傳播論――圖書館學研究對象新探》一文中以知識傳播為基礎,提出圖書館學的研究對象是館藏知識傳播這一觀點。作者以這一觀點為核心,分析了圖書館學的內容體系,闡述了“知識傳播論”的重要意義及其影響,指出了未來圖書館學的研究方向。觀點一出,就如同前些年作者提出“圖書館學是一門前科學”等觀點時一樣,遭到了同行的質疑和反駁。從某種程度上說,“館藏知識傳播論”只是在“知識說”的基礎上加入了對圖書館學研究對象微觀層面的考察,理論體系缺乏嚴密性,并未準確地揭示圖書館活動的本質,所以不可能成為圖書館學研究對象的終結。

隨著圖書館學對人文精神的關注,圖書館精神再一次成為研究的熱點,作為圖書館精神的一貫倡導者,范并思的《公共圖書館精神的時代辯護》一文被引頻次最高,達229次。文章從公共圖書館精神的歷史演變談起,總結了公共圖書館基本理念形成的三個階段,提出公共圖書館精神的內涵、所面臨的挑戰和時代意義,著重指出公共圖書館精神在我國當前已經成為推動公共圖書館事業發展的動力。我國公共圖書館界須補上公共圖書館精神這一課,與國際流行的理念接軌,使公共圖書館真正成為保障社會信息公平的機構。程煥文、周旭毓的《圖書館精神――體系結構與基本內容》(被引123次)一文,系統論述了“圖書館的重要價值、體系結構及其作用,圖書館事業精神與圖書館職業道德精神的基本內容,并提出了如何繼承和弘揚圖書館精神。在圖書館的發展已經開始從技術主導階段上升到人本主導階段的環境下,對圖書館精神的重視和倡導勢在必行。2005年,于良芝發表《未完成的現代性:談信息時代的圖書館職業精神》(被引96次),暢談圖書館職業精神和核心能力。在此之前,圖書館職業精神這一理念最早見諸于作者在2003年出版的《圖書館學導論》一書中,但未有獨立發表的論文對其進行表述。圖書館職業精神所包括的崇尚理性和知識、維護個人獲取知識的平等權利、追求知識資源的最大利用等內容在信息時代雖然受到了一些挑戰,但當今的圖書館人需要用勇氣和智慧來維護這種職業

精神,促進職業發展,這是毋庸置疑的。李超平的《建立什么樣的圖書館職業精神》(被引65次)一文從四個方面論述圖書館職業精神的核心內容,即“以圖書館職業為從業的價值標準,在理解圖書館職業的社會使命的基礎上獲得對職業的認同感,以崇尚科學的精神來理解圖書館職業的責任意識,用職業道德規范來實踐圖書館職業精神。較之發達國家,我們的圖書館職業精神的確還存在很大差距,這種職業精神并非僅僅停留在以往所宣傳的“愛崗敬業”層面,而應該是以公眾利益為基準的專業的、完備的職業精神體系。

2.3 2008年以來:主動反思熱點,積極創新理論

在圖書館權利的討論和研究經過熱議階段進入沉淀和反思階段后,蔣永福在《論圖書館員倫理――基于責任倫理和為他責任的思考》一文中提出了針對圖書館員個體的“圖書館員倫理”問題。雖然圖書館員倫理這一提法早已出現在理論界,但將其與圖書館權利看作“一體二維”的關系來討論卻尚屬首次。文章認為兩者都是圖書館對社會的一種“誓約”,只不過圖書館員倫理是圖書館員對個人職責和行為準則的宣明,圖書館權利是圖書館行業對自身社會責任的宣明,前者表現為個體責任,后者表現為集體責任。目前我們正處于重視人文和強調個人權利的時代,所以二者的研究不應偏廢。2010年3月,程煥文發表《圖書館權利的界定》一文,針對目前圖書館界最具代表性的三種對“圖書館權利”的定義,即民眾權利論、圖書館員權力論、公民與圖書館權利論,在對美國圖書館協會《圖書館權利法案》內容、美國圖書館協會智識自由辦公室的使命和有關智識自由的定義等方面進行深入分析之后,將圖書館權利界定為民眾利用圖書館的自由、平等權利。作者從多角度論證和闡釋,觀點頗有說服力。

2008年,吳慰慈在《圖書館學基礎理論研究的走向》一文中適時地指出了目前及今后我國圖書館學理論研究的四個走向,即拓展研究范疇,探尋學科新的知識生長點,促進理論與技術融合,調整理論研究的思維方式。這些對走向的分析概括是建立在作者長期的理論研究和調研基礎之上的,清晰而準確,為處于調整變革中的基礎理論研究指明了方向。葉鷹的《書理學論綱》一文,是繼作者2005年在《圖書館學基礎理論的分析表述及其邏輯結構》一文中提出以“一個軸心、三條原則、五種模型”作為圖書館學基礎理論的分析內核觀點之后在“一個軸心、三條原則”問題上深入研究的成果。作者將“一個軸心、三條原則”倒置為前提或公理,構成理論內核,用抽象分析方法建構出圖書館系統的基礎理論并稱之為書理學。書理學將圖書館研究內容分解為書的研究、人的研究和用的研究三部分,既有圖書館學的分析性基礎理論,也有理解圖書館學研究體系結構的R范式、H范式和s范式,前后呼應,自成一體。這種較抽象的基礎理論和方法論研究秉承了作者一貫的風格,在觀點的表述和提煉上都力求體現一種凝練的邏輯表達。雖然許多人并不同意甚至不能讀懂葉鷹的這種抽象論點,但正如蔣永福所說,我們應當給這種新嘗試、新思路以“茁壯成長”的寬容氛圍,這種嘗試和思路在追求真理、探索知識的道路上是完全正確和值得提倡的,這種從不同角度的探索也有助于拓展我們的學術思索范疇和視野。

3 特點和結論

以上論述雖然有限,但從中可以大致看出新世紀10年來我國圖書館學基礎理論研究的基本特點及態勢,具體體現在三個方面:

整體來看,圖書館學基礎理論的研究特征從以前的廣布式研究轉為現今階段性較強的熱點式研究,且研究的主體從實體圖書館擴大到了抽象意義的圖書館及圖書館所涉及的精神層面的問題。尤其是對于圖書館自由、圖書館精神和圖書館職業精神問題的研究較為集中,被引頻次較高的論文大多涉及這些主題。

圍繞研究對象展開的討論仍是理論研究的熱點,在其界定上出現了多家爭鳴的情況,但觀點主要是從知識角度研究圖書館的“知識系”。

基礎理論論文范文3

[關鍵詞] 科技創新 成果轉化 轉化路徑

將我國經濟發展方式真正轉向依靠科技創新引領的軌道上來,早日將我國建設成為創新型國家,除創新成果數量和質量外,最為關鍵的問題在于科技創新與生產過程的融合程度,即科技創新成果轉化率。眾所周知,與歐美等創新型國家相比,我國科技創新成果總量相對較少,其中一部分無轉化價值或轉化“夭折”,最終能夠并入生產過程,引領經濟發展的成果占科技成果總量的比例明顯偏低。提高科技成果轉化率,最為關鍵的環節是具有完善的科技成果轉化體系。我國的經濟建設和社會管理缺少足夠的歷史經驗積淀,又極具中國特色,為此,迫切需要多方努力探索,建設適應我國國情,符合國家戰略發展需要的管理體系,包括科技創新成果轉化體系。多年來,此方面的研究成果頗多,認識愈加清晰,但尚未形成具有更大權威性的系統理論,深化對科技創新成果界定與分類、科技創新成果轉化的內涵與轉化路徑、轉化標志等最基礎問題的研究,仍具有重大理論和現實意義。

一、科技創新成果的界定與分類

1.科技創新成果的界定

科技創新也是人類的一項生產活動。依據熊彼特的創新理論,開展科技創新意在建立一種新的科技研發活動函數,把新發現的知識,新研制出的技術、工藝、方法等作為新的生產要素和生產條件引進生產體系中,以實現對生產要素或生產條件的“新組合”,從而促進生產發展和社會進步。其是指科技領域內不斷取得突破與發展的過程,是通過科學發現和技術發明活動,即基于基礎研究、應用基礎研究、應用技術研究、試驗開發等系列活動而求取新“收獲”的過程,是一個從新知識的產生、新技術的開發到新產品的生產、新產業的形成直至新價值的實現的復雜的系統動態過程,而科技創新成果即為通過開展科技創新活動所獲得的新收獲,這種新收獲可能是新知識,也可能是實驗室產品或新技術,也可能是新思想。

2.科技創新成果的分類

科技創新成果具有明顯的差異性:第一,科學創新和技術創新會產生不同的成果,即使都屬技術創新成果,也會有產品成果和工藝成果之分,體現形式各異;第二,科技創新成果均具有經濟價值和社會價值,但各有側重。有些成果直接作用于勞動力,則其更多體現社會價值,有些成果直接作用于勞動工具或勞動對象,其更多體現經濟價值。但根據其主要體現形式科技創新成果基本可劃分為三種類型:(1)基礎理論性成果,即科學原理和技術原理,是指通過基礎研究和應用基礎研究而取得的新發現、新學說,其主要體現形式為科學論文、科學著作、原理性模型或發明專利等,基本屬知識型成果。(2)應用技術性成果,即以科學原理或技術原理為基礎,通過開展技術發明活動而取得的新技術、新工藝、新產品、新材料、新設備,以及農業、生物新品種、礦產新品種和計算機軟件等實驗室產品,基本屬技術型成果;(3)管理理念性成果,即軟科學研究成果,它涉及管理方式及管理手段等的新觀點、新思想,主要體現形式為研究報告,基本屬于思想型成果。具體歸納如下:

科技創新成果分類

二、科技創新成果轉化內涵及轉化路徑

1.科技創新成果轉化內涵

人類開展科技創新這項生產活動的本意就在于并入經濟生產和社會進步過程,使人類社會發展得更快更好更加可持續,使人類社會與自然環境協調發展。換句話說,人類開展科技創新活動就是為轉化成生產力而開展科技創新活動。按照最為公認的說法,生產力包括勞動力、勞動工具和勞動對象三要素,科技創新成果無論轉化為哪一項要素的提升動力,都會促進生產力發展,且任何一項要素的提升都會連帶其他兩項要素的提升。為此,科技創新成果轉化應從全要素生產力角度衡量。

1996年我國出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第一章第二條規定,科技成果轉化是指為提高生產力水平而對科學研究與技術開發所產生的具有實用價值的科技成果所進行的后續試驗、開發、應用、推廣直至形成新產品、新工藝、新材料,發展新產業等活動。這一概念表明,科技創新成果轉化是指研究成果從形成到轉化為有形產品,直至產生經濟效益的完整過程,主要適用于應用技術性成果,應屬狹義概念,因為只有應用技術性成果能轉化為產品,能進行產業化,能直接創造經濟價值,基礎理論性、管理理念性成果轉化都不能按此標準衡量。眾所周知,20世紀90年代以來,政府、理論界與實業界均對科技成果轉化問題給予高度關注,關于科技成果轉化內涵也給出了多種界定。文興吾等學者提出,廣義的成果轉化包括:(1)科學研究成果向技術成果的轉化,即基礎研究到應用研究再到試驗發展;(2)技術成果通過開發向生產領域的轉化,即設計到試制再到中間試驗最后到工業性試驗等;(3)新技術在小范圍應用成熟后向更大范圍的推廣擴散。劉洪等學者堅持從系統科學角度提倡廣義科技成果轉化觀念,認為科技創新成果轉化存在廣義和狹義之分,狹義上是指科技成果直接轉化為生產力要素,通常是應用性研究成果通過技術開發和產品開發,形成新產品、新工藝和新的管理技術與方法;廣義上科技成果轉化是指從各類科技成果的創造形成、到轉化為現實生產力的過程,既包括自然科學成果的轉化,也包括社會科學成果,以及自然科學與社會科學交叉的科技成果的轉化。他認為狹義的科技成果轉化是廣義的科技成果轉化的中心環節和重要內容。由此可見,科技創新成果轉化分析上述兩類比較典型的理論觀點,不難看出,大家都贊同科技創新成果轉化的目的不僅為經濟發展需要,也為社會管理和社會進步的需要,為此應從廣義內涵加以研究,且從生產力全要素角度看,科技成果轉化為現實生產力中除包含著對勞動對象、勞動工具等影響而產生經濟和社會價值外,還包含著對勞動力---人的知識的豐富和技能的提升等影響,這說明科技創新成果轉化還具有階段性特點。總之,科技創新成果轉化應指上述各類成果從創造性形成并得以擴散的過程,這種擴散可以使使用地勞動者的素質、技能或知識得到增加,或勞動工具得到改善,勞動效率得到提高,或對勞動對象的認識、改造、控制能力得到進一步深化等等。有人形象地將其比喻為接力賽跑, “跑完全程”,依次完成各環節增值是科技成果轉化,而每次接力棒傳遞也相當于完成了一次轉化,因為每次接力棒傳遞對生產力三要素都會產生影響,即已轉化為生產力,如基礎理論性成果,基本屬知識型成果,其轉化為應用技術性成果,是科技成果轉化,而借助科學普及與傳播,讓更多的人了解、掌握知識,提升了文化素養和技術能力,即使未轉化成應用技術性成果,也是科技成果轉化。

2.科技創新成果轉化路徑

科技成果轉化似源流,既有路徑,也有流向。按線性邏輯,科技創新成果轉化應該是一個閉環線性過程,通過科學創新到技術創新,同時連帶工藝、管理創新,實現從基礎理論性成果到應用技術性成果和管理理念性成果的循環往復,即具有整體性又具有階段性特點,轉化路徑也具有多樣性。根據遠德玉教授的“田字型”轉化模式,科技創新成果轉化可分為從科學原理到技術原理,從技術原理到技術發明,從技術發明到生產技術的階段性轉化,多階段轉化路徑構成螺旋上升式封閉系統,屬正向轉化路徑。此外,也存在“反裘工程”,即產業發展需求誘發技術創新,從而直接產生應用技術性成果,而由應用技術性成果可以轉化為技術發明,同時也可能誘發科學革命,產生科學原理,促進原始創新,這一種轉化是以應用技術性成果為原點,向基礎理論性成果和生產技術兩個方向流動,形成兩個環流。正如科技創新系統一樣,存在正向,也存在逆向和正向逆向混合型的轉化路徑。而管理理念性成果轉化路徑較為單一,即在成果與組織決策間形成彈塑性轉化路徑。總之,科技成果轉化的路徑不是單一路徑,更不是線性流動,而是一個由多段、不同向路徑構成的一個鏈接結構。

三、科技創新成果轉化的標志

如上所述,科技創新成果轉化不是簡單的從研發到生產應用的一站式過程,而是一點到多點的多階段性目標體系,不同階段均有不同的轉化標志。基礎理論性成果中科學論文與著作屬知識性成果,而知識對生產力三要素―勞動者、勞動工具、勞動對象的作用更多體現在對勞動者的影響,即豐富勞動者的知識,提升勞動者技能,科學知識普及傳播程度、勞動者受教育程度是其轉化的重要標志;原理性模型和發明專利屬理論設計與構思,需轉向中試環節,進行孵化,通過培育和孵化向應用技術性成果演變,其轉化標志在于入孵和成功孵化產品的數量;應用技術性研究成果中新技術、新工藝、新產品、新材料、新設備的轉化標志為通過企業或現場測試,實現勞動工具的改進或替代品的出現,勞動對象范圍的擴大與對勞動對象認識的深化等;計算機軟件轉化標志為通過測試,進行注冊,直接應用于生產,這一類科技創新成果轉化更多具有經濟效益顯示度。管理理念性成果研究報告轉化的標志是為組織決策提供有價值的信息,并將其中的觀點吸納到決策中,形成組織政策、管理制度或激發相關活動等。由此可見,基礎理論性成果、管理理念性成果轉化并不能直接帶來經濟利益,更多具有社會價值,只有應用技術性成果轉化可以直接帶來經濟價值,且每一階段成果轉化標志各不相同。

四、結論

科技創新成果多種多樣,具有不同的體現形式和價值特點。應對其予以合理分類,才能科學界定科技創新成果轉化內涵,準確選取轉化路徑,構建較為完善的科技創新成果轉化體系。本文關于科技創新成果轉化的內涵及基本路徑、科技創新成果轉化標志等研究結論,有助于深化科技創新成果轉化體系研究理論觀點,并為國家、地方積極采取有利于提升科技成果轉化率的舉措提供參考。

參考文獻:

[1]文興吾.“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觀念辨析與范式轉變[J].中國科技論壇, 2004,(3):111

基礎理論論文范文4

1.1某宿舍位于某市新中路立交橋環線附近,房屋建筑設計總面積4600m2,框架結構7層,下設架空

層,層高2.1m;上層層高均為3.1m,于早年竣工建好。該工程總投資600多萬元。施工期間,工期緊、氣候寒冷、基礎差,多數土質屬于淤泥,施工前將對基礎進行處理。

1.2地質條件:場地內房屋自上而下依次為①素填土厚0.90~3.00m,②淤泥厚5~8m,③粉質粘土滯厚4..8~9m④含泥中粗沙厚0.7~4m⑤砂質粘土厚0.5~3m

2提出對基礎進行處理

基礎是建筑物和地基之間的連接體,基礎把建筑物豎向體系傳來的荷載傳給地基。如果地基的承載力足夠,則基礎的分布方式可與豎向結構的分布方式相同,但由于土或質荷載的原因,需要采用滿鋪的伐形基礎。伐形基礎有廣大地基接觸面的優點,但與獨立基礎相比,它的造價要高,基礎的概念都是把集中荷載分散到地基上,使荷載不超過地基的長期承載能力。建筑物如果有幾層以上,基礎土質較好,地下水位較低的粘土,亞粘土、則采用作支承、抗滑,可采用人工挖孔灌注樁。如果地基非常軟弱,建筑物很高的情況下,則需要采用伐形基礎,多數建筑物的豎向結構墻,柱都可以用各自的基礎分別支承在土地基上。

假設地基承載力不足,屬于軟土地基,必須采取措施對軟弱地基進行處理。軟弱地基系由淤泥質土沖填土、雜填土或其它等構成的地基,那么在勘察時應查明軟弱土層的均勻性組成,分布范圍和土質泥沙,據采用的地基處理方案提供相應參數。在初步計算時最好計算房屋結構的大致重量,假設它均勻的分布在全部面積上,從而得到平均的荷載位,可以和地基本身的承載力相比較,如果地基的容許承載力大于4倍的平均截位,則用單獨基礎可能比伐形基礎更經濟。如果地基的容許承載力小于2倍的平均荷載位,那么比建造滿鋪在全部面積上的伐形基礎更經濟,如果介于在二者之間,則用樁基或沉井基礎。

3地基處理方案

當基地質土為淤泥,上層土層又較薄時,應采取避免施工中對淤泥和淤泥土擾動的措施。如果是沖填土,建筑物垃圾廢料,當均勻性和密實度較好時均可利用作為持力層,對于有機質含量較多的生活垃圾和對基礎有侵蝕性的工業度料等雜填土,未經處理不能作為持力層。在選擇地基處理方法時,應綜合工程地質和水文地質條件、建筑物對地基要求,建筑結構類型和基礎型式,周圍環境條件、材料供應情況,施工條件等因素,經過技術經濟指標比較分析后擇優采用。

地基處理時,必須采取有效措施,加強上部結構的剛度和強度,以增加建筑物對地基不均勻變形的適應能力,對已造定的地基處理方法,進行必要的測試,同時為施工質量提供相關依據。地基處理后,建筑地基變形應滿足現行有關規范要求,并在施工期間進行沉降現測;如果地基上欠固結土、腳脹土,濕陷性黃土,則選用適當的增強體和施工工藝。

常用的地基處理方法有:換填基層法、強夯法、沙石樁法、振沖法、水泥土攪拌法、高壓噴射漿法、預壓法、夯實水泥土樁法、水泥粉煤灰碎石樁法、石灰樁法、灰土擠壓樁法和土擠密樁法等。

房層基礎處理方案應根據工程地質和水文地質條件,建筑物型與功能要求,荷載大小和分布情況,相鄰建筑基礎情況,施工條件和材料供應以及地區抗震裂度等綜合考慮,選合理的基礎型式。

結合該房層地基的實際情況,地基較差,荷載較大,施工前為增強整體性,減少不均勻沉降,為滿足地基和沉降要求,可以采用樁基或人工處理地基,但人工挖孔樁適用于地下水位較深,而持力層以上無流動性淤泥質土者,因此采取樁基礎作為建筑的基礎比較理想。

方案中我們要著重考慮超長給結構帶來的不利影響,當增大結構伸縫間距或者是不設伸縮縫時,必須采取切實可行的措施,要防止結構開裂,在適當增大伸縮最大間隙的各項措施中,在結構施工階段采取防裂措施是通用的減少混凝土收縮不利影響的有效方法,我們一般采用的做法是設置施工澆帶,另外,當建筑物存在較大的高差,但是結構設計根據實際情況,不設置永久變形縫時,例子中就存在采用施工后帶來解決施工階段的差異沉降問題。

當地下室結構超長過多,單靠設置后澆帶不足以解決混凝土收縮和溫度變化問題時,可以考慮采用補償收縮混凝土,在適當位置設置膨脹加強帶時,并制定嚴格的技術保障措施,保證混凝土原材料的質量和微膨脹劑的配合理準確,結構設計應對地下室結構部位混凝土的限制膨脹率采取措施。

在施工中高層建筑主體與裙房之間是設置永久變形縫,還是在施工階段沉降后澆帶,應根據場地地基持力層土質情況,基礎形式上部結構布置等條件綜合確定。在采用天然基礎埋深,一般應大于裙房基礎埋深至少2米,不滿足要求時,應計算高層建的隱定性,并與高層建的架空層貫通,期間設置了沉降縫,基礎埋深基本相同,沉降縫間采用硬質材料充填,如果處理不好,出現高屋建筑層與地下架空層互質問題,建筑投放使用后,發現沉降縫兩側墻開裂,造成滲漏。

近年來,復合地基得到廣泛運用,地基可以提高地基持力層承載力,有效地控制建筑物的沉隆,以解決高層建筑主體和裙房之間差異沉隆問題。不論采用哪種方法,如果采用施工后澆帶而不設置永久變形縫,卻有可能出現裙房與高層建筑物的整體傾斜,因此,如何保證高層建筑物整體使用壽命。除質量安全、材料、工藝要求外,首先要把握基礎施工方案,這是關鍵。

4簡述樁基礎的計算

(1)計算單樁豎向承載力

F500Ra=41002/2=2050KN

F400Ra=3100/2=1550KN

(2)確定樁數量,間距和布置方式,樁的間距采用了3.6倍樁徑。

(3)內力控制:

NK=4666

Fk=4666

F=6200

(4)單樁豎向力計算:N=1.35*(1633.7-78.3)=2099KN

(5)承臺形心到承臺兩腰距離彎矩計算:

M1=2099[1.8-0.75*0.65/(4-0.999^2)^0.5]/3=1063KNM

m2=2099[1.8-0.75*0.7/(4-0.999^2)^0.5]/3=1047KNM

2、承臺受沖承載力

①X方向上自述邊最近樁邊的水平距離:

Aox=900-700/2-433/2=333mm

②Y方向自柱邊到最近樁邊的水平距離(下邊)

Aoy1=1040-650/2-433/2=498mm

③Y方向自柱邊到最近樁邊的水平距離(上邊)

Aoy2=520-650/2-433/2=-22mm

④Y方向沖切系數Boy2=0.84/(入oy2+0.2)

3、底部角樁對承臺的沖切驗算

N1=N1=2099700N滿足要求

4、承臺斜載面受剪顧載力計算

X方向斜載面受剪承載力計算

Vx=N2+N3=4199400N

5、柱下局部受壓承載力:

Ab=(bx+2*c)(by+2*c)

C=Min{cx,cy,bx,by}=650mm

Ab=(700+2*650)(650+2*650)=3900000mm

B1=Sqr(Ab/A1)=Sqr(3900000/455000)=2.928

W*β1*fcc*A1=16227305N≥F=6299100N

滿足要求

6、樁局受壓承載力:

F=Nmax+vg*Qgk=2099.7+1.35*78.3

=2205KN

A1=∏*d^2/4=196350mm

承臺在角樁局部受壓計算底面積計算:

Ab=(bx+2*c)*(by+2*c)

C=250mm

Ab=8894631mm

β1=2.128

W*β1*fcc*A1=5090815N≥F=205432N滿足要求

5小結

基礎處理方案關鍵是上部荷載準確性,而荷載的準確性關鍵是結構型式,如磚墻、框架、剪力墻,外觀造型等等因素將直接影響對基礎的處理。

基礎理論論文范文5

[關鍵詞]合同變更;合同更改;立法例;情勢變更;建議;請求權

一、合同變更的基本理論問題分析

我國民法理論認為,合同變更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合同變更,包括合同內容的變更與合同主體的變更。合同內容的變更,是指當事人不變,合同的內容予以改變的現象。合同主體的變更,是指合同關系保持同一性,僅改換債權人或債務人的現象。合同主體的變更,不論是變更債權人,還是債務人,都發生合同權利義務的移轉,分為合同權利的轉讓、合同義務的轉讓、合同權利義務的概括轉讓。對此種變更,理論上將其作為合同轉讓的研究對象。由此看來,狹義的合同變更僅指合同內容的變更。根據合同內容的變更是否影響合同的同一性,又將合同內容的變更區分為債的要素的變更(有的學者直接稱為合同標的變更)[1]和非要素的變更。債的要素的變更,是指給付發生重要部分的變更,由此導致合同失去同一性。一般認為,債的要素變更指的是合同標的變更。非要素的變更,指的是未使合同失去同一性,包括,但不限于是標的物的數量的增減、履行地點的改變,履行期限的順延等。傳統民法理論將債的要素的變更作為合同更改的范疇。因為,合同標的是當事人權利義務指向的對象。合同的標的決定合同的性質,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如果標的變更,那么,合同的性質就發生改變,當事人間的債權債務性質也發生變化,合同關系就失去同一性,而由此種合同變更為彼種合同。總結一下,可以將合同變更界定為:當事人不變,合同內容中的非要素發生變更,合同仍保持同一性的一種現象。

大陸法系的民法理論,關于合同變更,與我國民法理論不同。不同之處在于,其理論上沒有合同變更這個概念。相似的概念是合同的更改。合同的更改,是指以消滅舊債,另創新債以代替舊債的行為。其源自于羅馬法。在羅馬法上,合同的更改包括債權人的更改(即債權讓與)、債務人的更改(債務承擔)、合同標的更改(變更給付)、合同性質的更改(如變更租賃為買賣),以及期限和條件的更改。[2]近代立法上關于合同的更改,大抵仿羅馬法。所謂相似指的內容的相似,即合同更改大體相當于廣義的合同變更,而與我國民法理論上的合同變更不同。合同的更改,發生舊合同消滅和新合同產生的效果;而根據合同變更,合同關系仍然存在,僅其非要素發生變更。因此,合同更改是債的消滅原因,而合同變更并不導致債的消滅。[3]需要特別注意的是,德國民法典與我國臺灣地區民法典只規定了債權轉讓、債務承擔及債務變更合同,而沒有采用更改的概念,理由為合同更改的效用甚少。[4]英美法理論沒有合同變更的概念,也沒有合同更改的概念,而是使用債務更新這個概念。債務更新,是指總是存在一個先前的債(不論是實存的不是被主張的),這個債要被消滅并由新的債取代之。通常,只有當替代合同①涉及到至少一個新當事人時,才使用該概念。根據更為普遍的實踐,該當事人必須是已被免除的原義務人或者原債務人的替代者。[5]一般而言,在英美法理論上,債務更新幾乎與替代合同是同義語,而替代合同具有即時清償的效力,同理,債務更新也具有清償的效力。在此意義上,與大陸法理論上的合同更改相似。替代合同常被法院看作是合意解決的一種方式。而與我國民法理論上的當事人協商變更相類似。

二、比較法上的分析

在立法上直接規定合同變更的國家只占少數,其中尤以俄羅斯和意大利的民法典最為典型。1994年~1996年頒布的《俄羅斯民法典》第450條和451條規定了合同的變更。第450條規定了合同變更的根據,即協議變更、根據當事人一方的請求合同可以依法院的判決而變更;第451條則規定了情勢變更而引起合同變更。[6]

1942年修改后的《意大利民法典》第1447條和第1450條也規定,乘人之危的合同,得根據承擔義務一方的請求而廢除;而接到廢除請求的締約人得提議修改契約以使之充分恢復公平,從而避免契約的廢除。[7]

法國民法典未規定合同變更的一般準則,但是卻規定了某些合同在特定情況下可予變更的法定理由。同時,當事人與可通過約定而確認合同變更的依據。特別是關于合同內容變更的規定,即法國的立法者有時也通過立法去改變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義務。有的規定涉及到金錢給付價格的提高。如根據1925年7月8日的法律及1948年9月1日的法律規定,有關住房租賃合同的租金均有相當幅度的增加。有的規定則涉及到金錢給付價格的降低。而有關商業租金的規定則更加靈活,它規定在3年內,出租人或承租人可要求變更租金,法官可根據“當地價格”對該租金確定合適的數額(1953年9月30日法令及1972年7月3日法令)。[8]實際上,盡管法國法院堅持適用法國民法典第1134條的規定(即依法成立的契約,在締結契約的當事人間有相當于法律的效力。前項契約,僅得以當事人相互同意或法律規定的原因取消之。前項契約應以善意履行之。[9]并指出:“法官無權確定或認可一項提高了的價格而使合同一方當事人得以不按照其訂立的合同條款履行義務。” ②但這并不排除法庭在具體的、個別的情形為維護公正而允許當事人變更合同,這也是法國立法上從未“禁止”法官變更合同的原因。[10]

德國民法典第313條[交易基礎受干擾]規定了情勢變更。該條第1款規定:“已成為合同基礎的情勢,在合同訂立后發生重大變更,而雙方當事人如預見到這些變更,就不會訂立此合同或將訂立其他內容的合同,如在考慮到個案的全部情況,特別是合同約定的或法定的風險分擔的情況后,無法合理期待合同另一方當事人遵守原合同的,則可以要求對原合同予以調整。”第2款規定:“已成為合同基礎的根本性設想后來被發現是錯誤的,等同于情勢變更。”[11]根據德國學者的觀點,上述規定是是納入法官法的結果。③

1994年5月由國際統一私法協會制定的《國際商事合同通則》第3.10規定,對于因錯誤、欺詐、脅迫以及重大失衡而訂立的合同,受害一方當事人可以宣告合同無效。依有權宣告合同無效一方當事人的請求,法庭可以變更該合同或其條款,以使其符合公平交易的合理的商業標準。雖然《國際商事合同通則》只具有示范法的性質,而不是國際公約,但它是由國際統一私法協會組織眾多國家的專家、學者和律師共同制定的,它“盡可能地兼容了不同文化背景和不同法律體系通用的法律原則 ,同時還總結吸收了國際商事活動中廣為適用的慣例和規則,因而,對于指導和規范國際商事活動具有很大的影響力。”[12]

三、我國民法關于合同變更的規定及分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以下簡稱民法通則)第57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從成立時起具有法律約束力。行為人非依法律規定或取得對方同意,不得擅自變更。對該條規定采反對解釋(依法律條文所定結果,以推論其反面之結果者,謂之反對解釋。換言之,即對于法律所規定之事項,即其反面而為之解釋。我國臺灣地區民法第222條規定:“故意或重大過失之責任,不得預先免除。”1972年臺再字第62號判例,作反對解釋曰:“債務人因欠缺善良管理人注意而發生之輕過失責任,依民法(指我國臺灣地區民法方法)第222條之反面解釋,非不得由當事人依特約予以免除。”即為典型適用反對解釋的結果。[13]可得出:根據法律規定或者取得對方同意,可以變更作為合同的民事法律行為。

民法通則第59條規定,行為人對行為內容有重大誤解或者顯失公平的情形下,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變更。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以下簡稱民法通則意見)第71條規定了認定重大誤解的標準。第72條界定了顯失公平的認定標準。第73條第1款規定,對于重大誤解或者顯失公平的民事行為,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變更;當事人請求撤銷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予以變更或者撤銷。第73條第2款規定,可變更的民事行為,自行為成立時起超過一年當事人才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第54條第1款規定,因重大誤解、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第2款規定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合同。第3款規定,當事人請求變更合同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合同法第77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第2款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變更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合同法第78條規定,當事人對合同變更的內容約定不明確的,推定為未變更。

民法通則意見第68條規定了欺詐的認定標準。第69規定了脅迫的認定標準。第70條規定了乘人之危的認定標準。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以下簡稱解釋(一))第9條第1款規定,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準手續,或者辦理批準、登記手續才生效,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當事人仍未辦理批準手續的,或者仍未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合同應當辦理登記手續,但未規定登記后生效的,當事人未辦理登記手續不影響合同的效力,合同標的物所有權及其他物權不能轉移。第2款規定,合同法第77條第2款所列的合同變更,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由此看來,我國合同變更制度在立法上被區分為當事人變更和司法變更。當事人變更即民法通則第57條、合同法第77條第1款的規定。司法變更包括民法通則第59條、合同法第54條的規定。

從上述我國法上關于合同變更制度的規定中,可以清楚地看出立法者立法態度的變化:

1、民法通則只規定了重大誤解和顯失公平二種情形可以變更合同;而合同法除了規定了前述二種情形外,還規定了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合同的情形。該情形在民法通則上是被規定為無效合同的。④

2、民法通則規定的顯失公平沒有時間上的限制,合同法則明確規定“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若采目的解釋⑤的方法,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可依據合同法的規定請求變更,在訂立合同后,履行合同過程中,發生顯失公平的,適用的制度應當是情勢變更,而不是顯失公平。因為顯失公平通常是情勢變更的結果,而不是原因。

3、民法通則意見規定合同變更請求權的時效期間為除斥期間,即行為成立起一年內。合同法對此沒有規定。

4、民法通則將合同變更制度規定在民事法律行為制度中,即第四章第一節。合同法則規定在合同的效力和合同的變更和轉讓中,即第三章和第五章。

與上述立法例比較,也可以發現我國關于合同變更的制度的特點:

1、陸法系和英美法系國家關于合同更改或者債務更新的規定產生舊合同消滅,新合同產生的法律效果,換言之,是債的消滅的原因。我國的合同變更制度,合同關系仍然存在,僅其非要素發生變更,并不導致債的消滅。

2、合同變更的范圍,縱觀各國的立法和實務,大體包括以下幾類(不限于下列):(1)發生了情更的合同。情更是合同變更的重要事由,已為各國立法和實踐所確認,法院可對此類合同以裁判方式予以變更。(2)存在意思表示瑕疵的合同。《國際商事合同通則》規定錯誤、欺詐、脅迫、乘人之危的合同為可變更合同。(3)重大失衡的合同。《國際商事合同通則》規定此類合同,法院、仲裁機構可裁判變更。我國立法規定的重大誤解、顯失公平的合同也屬此類。(4)一方實質性違約。《俄羅斯民法典》作此規定。我國立法目前只規定了上述第(2)、第(3)種合同可裁判變更。對一方實質性違約的,法院是否應根據一方當事人的請求變更合同,沒有規定;對情更制度也沒有規定。

3、《國際商事合同通則》規定了兩種標準:(1)符合公平交易的合理的商業標準,這是變更重大失衡的合同的標準。(2)依據有權宣告合同無效一方對合同的理解予以變更,這主要適用于因錯誤、欺詐、脅迫而成立的合同,并以另一方的接受聲明為前提。而我國立法對此則缺少規制。

4、我國現行立法對變更的程序幾乎沒有規定,這樣不利于公正地解決糾紛。日本《借地借房法》第44條規定法院在裁判變更前,應聽取鑒定委員會的意見,而鑒定委員會須由三個以上的委員組成,其委員原則上由地方法院每年預先從有特殊知識和經驗者中選任或者從當事人合意選定者中指定。

通過上述比較,筆者認為,從縱向上,我國合同變更制度在立法上發生了變化,其適用范圍有擴大化的趨勢;在橫向上,具有自己的特色,即在我國法上合同變更制度設有一般性的規定,不是作為債務消滅的原因,規定在合同的履行中,而是作為影響合同效力的制度而規定在合同效力中。因此,在我國合同法中就有了一種獨特的可變更合同制度。盡管如此,筆者還是認為,我國的合同變更制度存在一些缺陷,主要表現在:

1、我國現行法的規定過于分散。合同法第三章第54條規定了可變更的合同類型,也可稱為法定變更類型。第五章第77條規定了協商變更,第78條規定了當事人對合同變更的內容約定不明確的,推定為未變更。⑥這樣規定會造成法律適用上的困難。對此,筆者建議將合同變更制度集中規定到第五章合同的變更制度中,可能會更好。當然這只有靠立法論才能解決。

2、我國合同變更制度的范圍中沒有規定情勢變更制度,實為一大缺失。情勢變更制度作為一項重要的制度,在大陸法系國家是一項相當成熟的制度,實有規定的必要。這也只有立法論才能解決。我國民法學界對此也基本形成了一致的意見,并對此問題已有較為充分的論證。[14]只是由于立法機關的原因才未規定情勢變更制度。[15]具體而言,即立法機關認為,情勢變更原則是授權條款,恐怕會產生法官濫用裁量權之弊端。[16] 在解釋論上,我國合同法第54條第1款第2項的規定,為情勢變更制度的立法和適用留下了空間。根據德國法的官方解釋,情勢變更的構成要件包括:(1)必須在合同訂立之后情勢發生決定性變化;(2)該情勢并不是合同的內容;(3)當合同當事人預見到該情勢時,則將不再訂立該合同或以其他內容訂立該合同;(4)在考慮到所有具體情況、特別是合同或法定的風險劃分后,無法期待信守合同。[17]由此可見,合同訂立后,至合同終止前的階段,因不可歸責于當事人的事由,使法律關系產生的基礎發生當初無法預料的變化,若繼續維持該法律關系的效力,則顯失公平而有悖于誠實信用原則,才是情勢變更原則發發揮作用的空間。在司法實踐中,只能根據誠實信用原則,使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權來實現合同訂立后,履行過程中,出現顯失公平情勢的調整,以維護法律的公平。通說認為,情勢變更原則是司法變更的一種類型。

3、如上所述,我國合同變更制度沒有規定變更的標準,所以,應借鑒《國際商事合同通則》規定規定,既使合同的變更具有一個合理的、可接受的標準,也使法院的行為有了參照系,增加了行為的可預見性,限制法官的恣意。

4、如上所述,我國現行立法對對合同變更的程序沒有規定。對此有的學者提出了立法建議。即(1)法官應在判決書中寫明自己變更合同的理由以及客觀依據,并對裁判變更行為作出充分的說理、論證,以表明自己作出變更的理由。戈爾丁總結出了程序公正的9項標準,其中兩條就是“解決的諸項條件應以理性推演為依據”和“推理應論及所提出的論據和證據”。[18]只有如此,才能防范法官的恣意,保障程序正義。(2)對于涉及專業性較強的合同,如技術引進、專利轉讓等合同的變更,應聽取專業人士的意見。具體方式,可以借鑒日本的作法,組織鑒定委員會;或者依據我國的國情,考慮當事人經濟能力及訴訟簡便,可以到相關對口部門征求意見以代替委員會鑒定。法官的判決應充分考慮專家意見,在不予采納時應寫明理由,以求公正解決糾紛。[19]筆者深以為是。

合同法第114條第2款規定:“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該條規定的增加、減少違約金的請求權基礎是什么?對此有的學者認為其根據是合同的變更。[20]基于這種觀點,其請求權的根據則是合同法第54條,即只有在因重大誤解、顯失公平、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的情況下,受損害方才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變更違約金。這種觀點不妥當。理由是:第一,重大誤解,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71條規定,行為人對行為的性質、對方當事人、標的物的品種、質量、規格和數量等的錯誤認識,使行為的后果與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較大損失的,可以認定為重大誤解。由此可知,誤解的內容不包括違約金問題。違約金作為違約后應承擔的一種民事責任,只有在違約后才能承擔,將違約金視為賠償性的,在承擔前只是賠償額的預定,而不是損失,只有在承擔后方能稱為損失。因此,違約金增減請求權不符合重大誤解的構成要件,不能根據重大誤解請求增、減違約金。第二,顯失公平主要是給消費者用的,作為商事主體一般不得以此理由進行合同的變更。而違約金條款主要是商事主體在書面合同中約定的,因此,當事人一般也不能根據顯失公平來要求增、減違約金。第三,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的情況下,受損害方才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變更合同。適用該規定的主體要件是受損害方,即受到實際損害的當事人,如前所述,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損失的一方通常是違約方,違約方在主張減少違約金時,通常并沒有支付約定的違約金,在此情形下,違約方談不上是受損害方,真正的受害方可能是守約方。因此,違約方根據該規定主張增、減違約金不成立。因此,筆者認為,當事人主張增、減違約金的根據不是合同變更制度,而是合同法第114條第2款。當事人只有根據該條的規定主張增、減違約金,才能證明其合法性和正當性。

注釋:

①替代合同,是指通過訂立新的待履行合同可以即時清償既存請求權。無論先前請求是訂立替代合同時尚未到期,或者是要求就以前的違約進行補償,情況均是如此。A.L.科賓著,王衛國等譯。科賓論合同(一卷版,下冊)[M].北京: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8.593。

②法國最高法院商事法庭1950年1月18日判決,轉引自尹田,法國現代合同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5.264。

③克里斯蒂阿妮·文德浩女士為德國債法現代化法撰寫的導讀,即德意志聯邦共和國的新債法中的觀點。轉引自邵建東,孟翰、牛文怡譯,德國債法現代法[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2.3。

④民法通則第58條第1款第3項。

⑤以法律規范目的為依據,闡釋法律疑義的一種解釋方法。梁慧星。民法解釋學[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222。

⑥該條的規定在學理上屬于法律擬制。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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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周楠,羅馬法原論(下冊)[M].北京:商務印書館,1994,906-908。

[3] 張廣興,債法總論[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253。

[4] 史尚寬,債法總論[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822。

[5] 見Riverside Co.v.American Co.,139A.276,107 Conn.40 (1927)。轉引自 A.L.科賓著,王衛國等譯。科賓論合同(一卷版,下冊)[M].北京: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8.600.注釋第37。

[6] 黃道秀、李永軍、鄢一美譯。俄羅斯民法典[M].北京: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9,195-196。

基礎理論論文范文6

總監是項目部的領導核心,總監負責監理部人員的分工和崗位職責;與各承包單位負責人聯系,協調業主與承包單位之間的工作關系;保持與業主的密切聯系,充分了解業主對現場監理項目部的意見和要求,及時調整監理工作中出現的一些問題;檢查和監督監理人員的工作,對監理人員進行調配,調換不稱職的監理人員;定期組織項目監理部人員參加安全生產檢查活動,督促承包單位做好施工現場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及時處理可能發生或已經發生的一般工程質量、安全問題,參與工程質量事故的調查。監理部根據現階段的工作特點,專業性要求,對各監理工程師和監理員進行綜合培訓,從質量和安全方面,施工區域分6條沖溝,3個專業工程師和7個旁站監理人員,安排相應的地基處理專業監理工程師進行教育培訓,使監理部的綜合能力得到更好的提高。制定每周一為內部周會,每周六學習交流,監理項目部出現的問題能夠及時交流,并提出處理意見,將土石回填和強夯交接作為重點工作,相互信息溝通。熟悉圖紙,掌握設計意圖。對夯實范圍、布點范圍、處理深度、單擊夯擊能、夯擊遍數及間隔時間、處理后應達到的地基承載力特征值等要了解透徹,做到心中有數。土石方工程中,工程測量是監理工作的一項重點工作,測量監理工程師對施工測量進行控制,對原始基準點、基準線和基準標高現場復核;施工過程中復核標高、沉降觀測點,并對承包單位的測量放樣資料進行復核和簽認,真正做到準確無誤。見證人員要親自跟蹤檢測單位檢測情況,將檢測質量波動與日常旁站監理情況在項目監理會議上進行通報,由總監組織專業監理對當天質量波動情況發質量通報,確保施工和檢測情況通知參建單位。安全監理工程師對工程的安全狀況進行控制,根據現場要求,由安全監理工程師組織,每周對強夯機械和挖運土機械進行安全專項檢查,并加強日常個人防護用品檢查,在進入雨季施工時,由監理部組織,進行防洪專項方案檢查落實,每次降雨過程中,監理部組織承包商進行防洪檢查,從而使安全工作始終處于受控狀態。

2做實做細高填方工程監理工作

在選擇總承包、分包單位時向建設方提出建議,要求施工單位必須具備相應地基與基礎工程專業施工資質;要求項目經理、項目技術負責人,其他主要管理崗位、特殊工種工人必須持有效崗位證書上崗。對施工組織設計,專項技術方案等,特別是一些危險性較大且技術含量較高的工作應編制專項的施工方案,并要重點審查。專業監理工程師對承包單位報送的擬進場工程設備證明資料進行審核,重點是夯錘質量復核和夯車安全情況檢查,本工程總驗收夯車20臺次,對未經監理人員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工程設備,監理方應立即書面通知承包單位將不合格的工程設備撤出現場。對承包單位報送的分項工程質量驗評資料進行審核,重點確認土石回填和強夯兩家承包商之間的交接復核。對未經監理人員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工序,監理人員拒絕簽認,并嚴禁承包單位進行下一道工序。同時此方法也可以檢驗出土石方工程承包商回填施工區域與設計圖紙邊界是否一致,偏差是多少,從而及時予以糾正。現場巡查回填質量,必須在自檢合格的基礎上經項目監理部逐層驗收,嚴格控制回填的分層厚度、回填范圍和回填高度,滿足下一步強夯的要求。加強施工放線、驗收及計算機復核檢查。由于土石方回填和強夯施工交叉進行,土石方回填和強夯必然要交叉分區作業,因此施工前對施工區域的合理規劃安排工作尤為重要。監理單位和承包商施工前按照已審核的放線圖,合理規劃施工順序,制定雙代號時標網絡進度計劃,合理安排各個工序的施工時間和順序,取得了不錯的效果,窩工或降效的情況控制在可接受范圍之內。待各個分區施工完畢后,使用CAD繪制在計算機上同設計圖紙進行對比,呈現出幾乎完全重疊的圖景,顯示出監理方對投資控制的有效成果。現場監理設置強夯旁站監理。因現場夯機等設備多,針對監理人員少且經常連續晝夜監理旁站易出差錯的問題,現場采用視頻監控設備進行動態監測,實現旁站人員通過影像資料即可嚴密的監控承包商夯擊次數等,確保施工質量。監理人員認真監督檢查施工方的強夯施工過程和觀測數據。在每遍夯擊之前,要進行復線,確保不發生漏夯現象,確保強夯過程符合設計要求。

3監理責任風險的規避

根據“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十四條要求,安全監理已經成為監理工作中一個必須擔負的法律責任,監理在監理過程中對安全隱患決不能放過。在施工過程中往往因進度的需要,在兩個單位之間要發生多次的工序交接,如果以加快進度為借口,沒有認真復核交接,將造成夯點遺漏等問題。資料信息必須及時準確的傳達和歸檔。監理工作中的時效性非常重要,在監理過程中,一旦發現了質量隱患,應立即留下相關的信息材料,并下達相應的指令,必要時要向上級反映。業主作為工程項目組織方,具有很大的影響力,如果業主違反工程中質量行為,監理項目敢于說“不”,并對業主的違規行為提出合理的意見和建議。對施工過程中出現的質量問題,監理方應立即下達監理工程師通知單,要求承包單位整改,并跟蹤整改情況。對質量事故,總監理工程師應按照法律法規的相關要求進行處置,決不能有半點馬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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