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中文期刊網精心挑選了政策論文范文供你參考和學習,希望我們的參考范文能激發你的文章創作靈感,歡迎閱讀。
政策論文范文1
意義完善公共政策民眾評估制度,有著非常重要的意義:有利于加大公民權利保護力度評估的前提是全面了解,建立健全公共政策民眾評估制度有利于進一步保障民眾的知情權,督促政府及時政策信息,并為民眾答疑,讓政策更透明,民眾更知情。同時,評估強調民眾對公共政策的參與,保護民眾的政治參與,讓民眾當家作主,有機會有力量對政府說“不”,積極保護自身利益。加快打造陽光、服務型政府政府作為掌握行政權力的機關,不能拍腦袋決策。把政府置于民眾目光的監督之下,有利于政府權力濫用,避免權錢交易,還可以優化政府績效外部評估,打造廉潔政府、陽光型政府。目前政府決策之前多咨詢專家意見,很少大范圍的征詢民眾意見。完善民眾評估制度將讓政府更多的傾聽民眾的聲音。做出更貼合民眾心意的正確決策,打造成親民政府、服務性政府。促進社會的穩定、和諧建立健全公共政策民眾評估制度有利于規范政府決策程序,進而減少大型,以保證社會穩定與安寧。同時該制度的進一步完善也將調和政府與民眾的矛盾,政府傾聽人民的聲音,人民對政府更加信任,從而調和社會矛盾,促進社會和諧。
二、民眾參與公共政策評估的制約因素
1.民眾能力素質參差不齊隨著我國經濟的飛速發展,人民生活水平與文化水平不斷地提高,民眾參與政治和社會生活的意識逐漸增強。但由于受到傳統政治文化的影響,部分國民仍然缺乏獨立的判斷力和辨別力。除此之外,公民個人的受教育程度、家庭環境、經濟條件等不同,導致每個公民參與能力不盡相同。有的公民受過良好的教育,知識水平較高,學習能力強,有強烈參與評估的欲望;而有的公民可能受教育的程度比較低,接受能力較差,參與的積極性不高對評估的方式也初步證據交到上一級法院,否則上一級法院不予審查。在這個過程中要注意一個前提,這個前提是同一個案件在監察系統最少兩次提出不的決定之后,被害人仍不服還可以向法院申請再一次審查。
2.實施暫緩制度不某種程度上來說是受害人的一種無奈的選擇,因為不在一定程度上會損害受害人的利益,所以不是被害人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出現矛盾時的一種抉擇。目前,在西方一些國家,尤其是發達國家,實行的都是暫緩制度。從現實情況來講,法院的力量也是有限的,其審查范圍也受到多方因素的制約,一般情況下,法院能做到的就是判斷罪犯所犯罪行的輕重,檢察官在辦案中有無違法定行為等等。其實在我國某些地方在沒有法律規定,但實踐中正在實施這種制度。當前要做的工作主要有兩大方面:一是將這種制度賦予相應的法律效力,通過立法賦予檢察機關民事調解權;二是以法院司法的監督制約機制審查為主的情況下加強對暫緩的監督。
三、結語
政策論文范文2
黑龍江省旅游業系列化發展的相關政策及成效
1.產業政策
各級計劃部門將旅游業作為經濟產業來對待,旅游業系列化發展要堅持適度超前,對其增加投入,在安排年度基本建設計劃時,要將旅游項目納入地方自籌資金,要抓好旅游資源的開發和旅游產品的更新、升級和優化,在綜合平衡各項建設項目時,要對旅游業實行傾斜政策。大力支持旅游業系列化發展的相關培訓,為旅游業系列化發展提供有力的人才。
2.財政政策
各級財政部門要把支持旅游業的系列化發展列入財政發展規劃,并增加對旅游業系列化發展的資金投入。建立旅游業系列化的事業發展專項資金。各級計劃、稅務、內貿、工商、交通、航運等部門要全面支持建立和實行旅游發展專項資金制度,積極配合旅游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做好征繳工作。
3.扶持政策
各級部門在發展旅游業系列化的過程中要優化經營環境,大力扶持旅游業系列化的發展。對實收資本達不到規定數額的旅行社,將其繳納的所得稅部分返還給企業,設立用以補充企業實收資本資金。對利用貸款進行基礎設施建設以及設備更新改造的旅游企業,將企業繳納的所得稅部分返還于企業。對旅游行業的建設項目,旅游主管部門在核定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時,從低確定稅率。
黑龍江省旅游業系列化發展的相關政策存在的問題
(一)旅游產業政策對環境影響的考慮不明顯
黑龍江省的旅游資源非常豐富,省政府以建立產業化政策來發展旅游業的系列化,但是由于產業化政策的不完善,導致前期的盲目開發以及破壞性的利用,造成了一定的環境污染,對許多旅游資源造成了不可逆的損害,影響了旅游資源的可持續發展,所以應完善旅游業的產業化政策,發展旅游業的系列化不能只依靠政府的推動和企業的促進,還要重視對環境的保護和旅游資源的可持續發展。
(二)政府扶持政策缺少對旅游服務部分的扶持力度
黑龍江省旅游業系列化發展的政府扶持政策更多的是對旅游企業的扶持,而對旅游服務的扶持政策卻甚少,政府對旅游服務的扶持,對旅游服務水平的提高有著頗為深刻的影響,所以,政府應該完善扶持政策,加強對旅游服務部分的扶持力度,設立旅游服務的專項扶持資金,為各項旅游服務業務給予補貼,并設立服務業發展扶持資金。
公共政策存在問題的原因分析
(一)黑龍江省經濟水平比較落后
黑龍江幅員遼闊,有著獨天德厚的自然優勢,但是黑龍江省的總體經濟水平比較落后,在旅游業系列化發展的過程中必然會困難重重,在為工作人員發放福利的過程中,缺少專項資金做支持。財政的資金,來源于社會的稅收,社會的稅收來源于社會人民的收入,經濟水平的落后影響著政府對旅游業系列化發展各項政策的實施。
(二)政府市場部門缺少旅游產品多樣化的創新團隊
黑龍江省政府發展旅游業系列化的過程中,旅游產品相對比較單一,雖然制定并實施了相關的行業管理標準,但目前旅游產品的種類數量仍然不能滿足人民群眾的精神需求,政府市場部門旅游從業人員的素質不高而且數目比較少,缺少旅游產品多樣化的創新團隊。政府部門要努力培養高素質的專業管理人才,對從事旅游業系列化工作的在崗人員進行專業培訓,以提高服務質量。
政策論文范文3
制定會計政策是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一項基本內容,也是將會計理論應用于實務的最為重要一環。在我略高于實行由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軌過程中,隨著企業經營自的確立與強化,這一問題顯得尤為緊迫,已受到會計理論界和實務界高度重視。從理論界現有研究狀況看,多限于會計政策概念、性質、特點、目標等一般性理論問題的研究,還缺乏從實務處理的角度對會計政策進行具體分析[1]。有鑒于此,本文選擇公司分配股票股利這一會計事項,對會計政策的成因、制定及其經濟后果作一簡要分析,旨在引起理論界對這一問題的興趣和重視,同時民為實務界有關股票股利帳務處理提供一些參考性意見。
我國《企業會計準則——會計政策、會計估計變更和會計差錯更正》將會計政策定義為,企業在會計核算時所遵循的具體原則以及企業所采納的具體會計處理方法。根據其制定的主體不同,會計政策分為宏觀會計政策和企業會計政策。前者主要是政府或權威機構通過會計準則的制定和實施來體現的。而事者則是在宏觀會計政策的指導和約束下,企業根據其自身的實際情況所選擇的會計原則、方法和程序,常也稱之為微觀會計政策。產生會計政策的主要原因在于會計自身的模糊性,以及人們所持的不同的會計觀點[2]。
由于所有者權益本身是由資產與負債倒軋而得,是各項會計政策的最終體現,這無疑對其自身變動的會計處理增添了復雜性,其會計政策也便具有相應的特殊性。而股票股利支付是通過留存收益資本化而造成權益內部變動的一件典型會計事項,長期以來,人們對股票股利的會計處理一直存在爭議。從某種意義上講,股票股利本身源于人們對股東權益的認識。這使股票股利會計政策的研究尤其是典型意義。
一、股票股利會計政策的成因分析
我國《公司法》規定,公司分配股利可以采用現金股利和股票股利兩種方式。其中,股票股利又稱為分紅股或送股,是公司無償向普通股股東增發普通股股票。它所涉及到的會計問題主要有兩個:其一,股東收取股票股利時應否將其砍認為投資收益;其二,送股公司應如何確認和計量分配股票股利所引起的權益變化。在現有的會計理論下,股東不應將收取的股票股利確認為投資收益。這也是目前會計界普遍持有的觀點。本文重點討論的第二個問題,即送股公司的會計處理,它涉及到結轉科目與結轉金額的確定。
(一)結轉科目的確認
公司發放股票股利可以視為帳戶結轉和股票分割兩筆業務的復合。因為股票股利并不代表股東對公司的投資增加,如果會計上不對股東權益另行分類,或者完全按來源劃分權益,則不存在帳戶之間的結轉問題。但在現行的會計實務中,為了提供決策相關的信息,會計人員對股東權益的劃分并未完全遵循來源標準,而是考慮了多重目標。典型的分類方式是將股東權益劃分為資本金帳戶和留存收益帳戶。前者可以進一步劃分為永久性資本(股份公司為股本)和資本盈余帳戶(在我國為資本公積)。這樣結轉分錄就可以分別由資本盈余和留存收益向永久性資本帳戶結轉。
在實行法定資本制的國家,資本金帳戶不得用于股利分配,用于利潤分配的資金一般只能來自留存收益。但在英美等實行授權資本制的國家,對股利來源一般不作嚴格限制,例如根據美國示范公司法(MBCA)的規定,如果公司保持償債能力并能在債務到期時償付則允許分配,在這種規定下,甚至股本(capitalstock)都可直接用于分配,更不用說資盈余(capitalsurplus)了;而在英國,用于描述股票股利的“分紅(bonusissue)”,其實施是按增發股份的面值從資本盈余中結轉的。
(二)結轉金額的計量
分配股票股利的會計本質是在不改變公司資產總額的情況下,通過結轉留存收益(授權資本制下還包括資本盈余)而增中其法定資本數額。結轉之后,同等數額資產的用途被施加限制,董事會不能象以前一樣將這些資產分配給股東,所限制的數額為增發股份所必要的額外法定資本,這一數額即為需要資本化的留存收益。而每股所代表的法定資本數額一般是用面值表示的(無面值股份為董事會所設定的價值),相應地,只有面值結轉才是符合股票股利會計本質的,任何其它結轉計價方式都是武斷的,有違于這一事項的內在邏輯性。
但在實務中,卻存在多種計量方法,如市場價值、增發前每股帳面資產價值或同類股票的發行價值,其中尤以市價結轉法最受關注。支持市價結轉主要持下述兩種觀點[3];
1、再投資假設:股票股利可以看成由兩筆交易組成,公司先向股東支付現金股利,股東收到現金股利后再按市場價值向公司購買新增股份。從帳務處理上看,公司在發放現金股利時可以按股票的市場價值減少留存收益;而隨后的股票銷售將按同等金額增加實收資本。
2、機會成本假設:公司股票股利的成本被認為是將股票送給股東而不是在市場中出售的機會成本。即因為公司本來可以按市價出售這些股份,這是股利金額的最好證據,這一數額應被資本化。
這些觀點的似是而非性實質上反映了人們對股東權益認識的模糊,如以剩余權益理論來看市價結轉,股票市場價值代表了企業的權益總額,其本身已包括了資本金和留存收益。因此,將代表兩者之和的數額從后者結轉到前者是不合邏輯的。
二、美國股票股利會計準則評介
在美國,會計程序委員會(CAP)(1938年—1958年)于1941年首次關于股票股利的第11號會計研究公報(ARB11)。該項公報對股票股利的來源及帳務處理作了要求:首先,股票股利只能限于當期收益;其次,當市場價值顯著高于面值或法律規定時,增發垢股份應按市場價值予以資本化。1952年,ARB11為現行權威公告所取代,即修訂后的第11號會計研究公報。這份公報對評估股票股利的標準作了界定和區分,同修訂前相比,基本上未作改動。1953年,CAP又對此前的42份研究公報進行調整,匯編而成第43號會計研究公報和第1號會計術語公報。其中,關于股票股利和股票分割的會計規定被收錄于43號公報第七章第二部分(ARB43,Ch.7B),并一直沿用至今。
(一)準則簡介
在這份準則中,最受爭議的一點是關于小額送股市價結轉的規定。根據委員會的規定,當送股比例低于20%或25%時,必須按增發股份的市價結轉(后來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選取25%作為劃分小額送股上限)。CAP對此所作的解釋是,在發放小額股票股利時,投資者會將其視為公司收益的分配,其數額相當于收取額外股份的公允價值。基于這種認識,市場一般不會對小額送股作出明顯反應。因此,如無公司所在州公司法的特別規定,公司在發放小額股票股利時應按市價結轉。但在控股公司(c
losely-heldcompanies)中,因股東對公司事務十分了解,不會把股票股利看成是公司收益的分配,應當按法定要求的面值或設定價值予以資本化[4]。
對于高于設定比率的大額送股,CAP提供了兩種備選處理方法,一是根據所在州公司法的規定,按面值或設定價值結轉,并建議公司將送股描述為“以股利形式實施的分割”(splitupeffectedintheformofadividend)。而在州公司法對此未作規定時,就沒有必要對留存收益進行資本化了,可按股票分割不作帳務處理。對此,紐約證券交易所(NYSE)還推薦了另一種處理辦法,即按面值從資本盈余結轉到股本帳戶。
(二)評價
對于CAP的這份公報,公眾褒貶不一。尤其是關于小額送股市價結轉的說法。在準則制定之初,委員會部分成員就曾指出,CAP在制訂股票股利收取者(recipient)的會計政策時,已認為不應將其確認為收益;而在制訂股票股利發放者(issuer)的會計政策時,又基于與前者完全相反的假定,因而兩者之間缺乏內在一致性。并且,CAP將會計政策建立在可能引起的市場瓜這一假設之上,也是不符合邏輯的。此外,對市場瓜的假設也并未得到實證研究的支持。根據有效市場理論,如果市場是有效的,那么無論是何種比例的送股,對股票的稀釋都應當立即在股票價格中得到反映。福斯特等人(Fosteretal.1978)分析了送股時股價行為,發現無認綱舉目張額送股還是大額送股,股東在股東的除權日附近的異常報酬并不顯著異于零。[5]亦即,市場對各種比例的送股均會作出適度調整,只不過受市場非完善因素阻礙,這種調整不是很充分而已。盡管如此,CAP突破了傳統會計理論框架的約束,結合股票股利的市場反應來制定會計準則。對此,哲夫(Zeff1978)評論道,CAP關于股票股利的會計公報是會計界在制訂會計政策時將其經濟后果納入考慮的最早事件之一[6]。這對于其他會計政策的制定無疑具有啟發作用。
從歷史上看,會計程序委員會是為美國注冊會計師最初制定公認會計原則(GAAP)而設立的機構,尚處于準則制定的探索階段。委員會發表的會計研究公報,也主要是對現行會計慣例加以選擇和認可,而缺乏對會計原則的系統研究。股票股利會計準則的制定充分體現了ARB就事認強烈,缺乏前后一貫理論依據的不成熟特點。但有一點是共同的,即公報沒有嚴格遵循會計上的邏輯。
三、有關股票股利會計政策的實證研究
與現金股利不同,股票股利并不影響企業的現金流,而只是企業內部的會計結轉和股票分割的復合。因此,如果市場是有效的,則會在股票股利宣告日對其會計政策的信息內涵作出適度反應。這方面的研究舉不勝舉。例如,格林布勒特等人(Grinblatt,MasulisandTitman1984)(簡稱GMT)在調查股票股利宣告日價格反應時,發現有顯著的異常報酬(abnormalreturn)。表明股票股利的宣告確實向市場傳遞了某種信息。對于股票股利和股票分割,前者的兩天報酬為3.03%,而后者則為4.9%,顯然股票股利的宣告效應較大;對于不同送股比例的股票股利,大額股票股利的異常報酬為4.90%,小額股票股利為5.89%,宣告報酬隨送股規模呈反向關系。GMT用留存收益假設(retainedearningshypothesis)對這一現象作了解釋[8]。
(一)留存收益假設
根據信息不對稱理論,在非完善市場中,企業管理者要比外部投資者更了解企業當前的盈利水平和未來的增長潛力,即具備更多關于企業價值的真實信息。因此,在必要時,尤其是在企業價值被市場低估時,管理者便會采用相應的手段予以揭示。其中,股利政策是一種常用的信號顯示(signaling)機制。同現金股利相比,股票股利既能傳播信息,又不會影響企業的現金流,因而倍受管理者的歡迎。但是,這并不意味著,股票股利的發放是不花任何代價的。作為一種信號顯示機制,為了防止被造假者利用,它必須具備相應的信號成本,足以使潛在的造假者望而卻步,股票股利同樣如此。從會計角度來看,可用留存收益假設來解釋公司發放股票股利的信號成本。
該假設認為,企業發放股票股利時,一般會從留存收益中結轉出一部分金額到永久性資本帳戶(即股本和資本盈余),而留存收益通常又是企業發放現金股利的最高限額。因此,由股票股利所引起的留存收益減少,實際上就削弱了公司在未來支付現金股利的能力。除非公司具有良好的經營前景,可用未來的收益填補減少的這一部分,否則,會因留存收益不足以支付現金股利而陷入極為不利的困境。這對于造假者而言,代價是昂貴的。因此,在正常情況下,投資者會將股票股利的發放視為一個有利信號,它顯示了管理者對公司未來業績的信心。
嚴格地講,留存收益假設是不夠準確的,它必須具備這樣兩個條件:首先,對股票股利會計處理的結果必須要減少留存收益;其次,現金股利只能從留存收益中支付。前者是一個會計方法的選擇問題,后乾則涉及到相關法律的具體規定。為此,彼得遜等人(Petersonetal.1996)[9]提出可分配權益(distributalbeequity)概念,它是公司怕在州對公司支付現金股利的法定最高限額。只有引起可分配權益減少的股票股利,其信號成本才是昂貴的。
(二)送股會計政策傳遞信號的實證檢驗
根據會計程序委員會及紐約證券交易所的規定,股票股利的會計結轉一般有以下幾種處理方式:
當送股比例低于25%時,
·必須按增發股票的市價從留存收益結轉到普通股股本和資本盈余帳戶
當送股比例大于或等于25%,可以在下述三種方法中選擇
·按面值從留存收益轉入普通股股本帳戶
·按面值從資本盈余結轉到普通股股本帳戶
·視同股票分割不作帳戶結轉,只須按送股比例減少每股面值
可分配權益是由各州公司法規定的,有以下三種類型:第一類要求現金股利只能從留存收益中支付;第二類則為留存收益和資本盈余之和;第三類最為寬松,只要不至于引起資不抵債,所有權益均可用于發放現金股利。
股票股利會計處理的多樣性及分配權益的不同規定,使得其信號成本也不盡相同,可表述如下:
表1不同送股比例及其會計處理對可分配權益的影響(參見會計研究2000.3第51頁)
根據留存收益假設,可分配權益減少得越多,則股票股利的信號成本就越高,從而越能反映公司管理者對未來業績的信心。因此,管理者可以通過送股比例及會計方法的選擇,向市場顯示其關于企業價值的私有信息。彼得遜等人的實證結果表明,對于可分配權益減少了的企業,投資者在股票股利宣告日附近所獲得異常報酬顯著高于其它企業,證實了留存收益假設的有效性。
此外,根據規定,25%的送股比例為大額送股與小額送股的分界線。在此以上按面值結轉,在此以下則按市值結轉。又因股票市價一般遠遠高于其面值或設定價值。這樣,在送股比例低于且接近于25%時,公司所結
轉的留存收益數額可能會遠遠超過其送股比例高于25%的情況。從而出現小額送股卻要比大額送股減少更多留存收益的反常現象。例如,在1987年6月,貝爾產業(BellIndustries)宣告了20%的股票股利,贈送新股1,081,402份,每股面值0.25美元。貝爾為此結轉了2052.7萬美元。而如果貝爾宣告25%的股票股利,則只需按面值減少33.8萬美元的留存收益。由于兩種比例十分接近,因而可以忽略諸如股票流通性等其他因素對股價的影響。在這種情況下,公司在20%和25%兩種送股比例之間的選擇,實質上是一個會計方法的選擇問題。根據留存收益假設,20%的股票股利可能被市場理解為管理者傳遞關于企業價值更有利的信號。對此,蘭金等人(Rankineetal.1997)通過經驗測試,對兩種送股比例的企業作了比較。結果表明,對于送股比例為20%的企業,股東在宣告期獲得了更大的異常報酬,公司也在宣告以后的期間內出現了增長更快的現金股利[10]。
上述結果證實,管理者有通過會計政策的選擇來傳其私有信息的動機。換言之,會計政策具有傳遞信號的功能,從而有利于減緩企業管理者與投資者之間的信息不對稱。
四、我國股票股利會計政策評析
迄今為止,我國股票股利的會計準則,只是在相關的法規中作了一些零星的規定。
(一)制度分析
我國屬于法定資本制的國家。根據《公司法》的規定,股東權益由四個科目構成,即股本、資本公積、盈余公積和未分配利潤。其中,由資本公積向股本的結轉屬于資本性帳戶的內部結轉,不具有利潤分配的性質,由此項會計處理而進行的無償增股自然不作股票股利。中國證監會于1996年7月24日公布的《關于上市公司若干問題的通知》要求:“上市公司的送股方案必須將以利潤派送紅股和以公積金轉為股本予以明確區分,并在股東大會上分別作出決議,分項披露,不得將才者均表示為送紅股。”
《公司法》要求,股份有限公司在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法定公益金后剩余利潤,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我國并未對股票股利的資本化金額作出正式規定。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號——所有者權益(征求意見稿)》第21條第1款,公司在公配股票股利時,“應按該種股票該次發行價格確定其價值。如果該次作為股利發放的該種股票沒有發行價格,則應根據公司連續盈利情況和財產增值情況確定股票股利的價值,按確定的股票股利的價值減少留存收益。”此外,根據《股份有限公司會計制度》對結轉分錄的規定,公司按股東大會批準的應分配股票股利的金額,辦理增資手續后,借記“利潤分配——轉作股本的普通股股利”,貸記“股本”。如實際發放的股票股利金額與票面金額不一致,應當按其差額,貸記“資本公積——股本溢價”科目。雖然《制度》并未對股票股利的資本化金額作出明確規定,但從其帳戶處理所涉及的科目看,無疑是允許企業使用面值法或其他高于面值的金額結轉。
(二)實務處理
盡管會計制度允許企業采用多種送股計價方式。但是,從我國目前的情況來看,由于股票市場發育尚不成熟,股價波動較大,使得股票有公允價值難以確定。公司發放股票股利一般是按照股票面值折股的。因為股票面值一般為1元,便于確定所要結轉的金額(應等于增發股票有數量)。這使股票股利的數額與折股的股票面值總額保持一致,因而不涉及折股中的溢價問題。從納稅角度看,這一處理有利于公司減輕股東稅賦,因為如按照市價結轉,其結轉金額無疑會遠遠超過面值數額,由此應由股東承擔的稅賦也是相當重的。
此外,實務還對股票股利處理時間與報告揭示作了靈活處理。對于現金股利,在董事會確定利潤分配方案后,必須進行帳務處理;當它與股東大會批準的現金股利之間發生差異時,必須調整會計報表相關項目的年初數或上年數。對于股票股利,董事會提出分配方案時不需要進行帳務處理,只需要在當期會計報表附注中披露;在股東大會批準利潤分配方案并實際發生時,直接進行帳務處理,因而不存在有關項目調整的問題。股票股利之所以采用上述處理方法,首先考慮到股票股利與現金股利的差別,如果采用與現金股利丁同的處理方法,在董事會提出利潤分配方案時須作為負債處理,執必夸大公司的負債權益比例,從而可能導致一些股東對企業財務狀況產生誤解。其次,按照現行規定,企業在增加資本時必須報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變更注冊資本。一般情況下,應當是在股東大會正式批準股票股利分配方案后,才正式申請變更注冊資本的注冊登記。因此,在送股發生時再進行帳務處理可以避免不必要的會計調整。
從上述分析可以看出,我國實務界對股票股利會計政策的選擇既保證了會計信息質量,又有利于簡化會計工作程序和手續,并且在相當大的程度上維護了股東和企業自身的合法權益,因而是合理可行的。與美國相比,我國實務界對送股所采用的會計政策缺乏可選性,從而限制了會計政策傳遞信號的功能。但在目前,由于我國尚不具備象美國一樣發達的資本市場,通過會計政策來傳遞信號還缺乏相應的市場條件,因而會計政策還僅僅限于指導會計信息加工的作用。
五、小結
本文以股票股利為例,對會計政策的成因、制定動機、經濟效果、選擇依據作了逐一分析。現作如下歸納:
·會計政策的可選性產生于會計人員對會計對象的認識上的分歧;
·宏觀會計政策制定者有動機通過準則的制定以擴大影響;
·在有效資本市場中,會計政策的選擇具有傳達管理者私有信息的功能;
·會計政策的選擇要遵循成本效益原則,并有利于企業總體目標的實現;
·公司法是制定會計政策的法律依據,會計政策從會計角度確保公司法的實施。
參考文獻:
1、曲曉輝,關于會計政策的幾個問題(上、下),上海會計,1999;11:3—8,12:10—13。
2、黃菊波,楊小舟,試論會計政策,會計研究,1995;11:1—5。
3、EldonS.Hendricksen,MichaelF.Vanbreda.AccountingTheory.5thdeition.HomewoodIII:RichardD.Irwin,1992.
4、FinancialAccountingStandardsBoard.OriginalPronouncements.AccountingStandards,asofJune1,1996.VolumeII.JohnWiley&Sons,Inc.199/1997:23—25.
5、Foster,T.W.andVickrey,D.Theinformationcontentofstockdividendannouncements.TheAccountingReview,1978:53(2):360—70.
6、Zeff,S.A.Theriseof
economicconsequences.StanfordLectureinAccounting.GraduateSchoolofBusiness,StanfordUniversity,1978.
7、May,G.O.1952.LetterstoJohnB.Inglis.DatedAugust5,1952.
8、Grinblatt,M.,Masulis,R.andTitman,S.Thevaluationfeffectsofstocksplitsandstockdividends.JournalofFinancialEconomics,1984;13:47—70.
政策論文范文4
以企業視角來看,首先,知識產權投入和其他投資的關鍵差別在于創新投入的產出是不確定的,往往沒有明確的投入回報比,這也讓知識產權投資成為高風險投資;其次,高新技術企業的知識產權在產生后往往會被同行業其他企業簡單模仿,創新成果在行業內外迅速蔓延,瞬間即喪失了技術研發優勢;最后,知識產權投入可能會出現不平等的企業收益和社會收益,當企業收益小于社會收益時,高新技術企業自然不會對自主創新活動產生足夠的主動性。因此,通過稅收政策給予企業更多的優惠和扶持將極大幫助高新技術企業解決上述難題。
2我國高新技術企業知識產權稅收政策的欠缺
在我國,雖然高新技術企業知識產權稅收政策已有了一定的制度基礎且在不斷的進步之中,但對知識產權發展所起到的激勵作用卻尚不明顯。
2.1稅收政策法律位階較低
目前,我國涉及高新技術企業知識產權稅收政策的成文法很少,除《企業所得稅法》《個人所得稅法》和《稅收征收管理法》外主要是行政制度、部門規章或地方性規章,如《實施<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06~2020年)>的若干配套政策》《高新技術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試行)》《關于軟件產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等均是以試行辦法或者通知的形式下發的,其法律位階較低,法律的剛性不足,稅收政策的落實效果十分有限。
2.2稅收政策的針對性不強
稅收政策如果不能有的放矢,就會浮于形式,并產生政策漏洞,使優惠效果大打折扣,目前我國高新技術企業稅收政策在許多方面均存在“空白地帶”。
2.2.1缺少科技研發中間環節優惠。通過稅收政策來激勵高新技術企業開展知識產權活動,一般是在產出研發結果后才給予稅收優惠,但在研發的過程中則較少支持。在這樣的政策影響下,企業必然會只注重先進技術的引進,而對研究開發新產品和建立知識產權創新體系投入不足,我國許多高新技術企業熱衷于引進國外先進技術和設備,結果造成“引進——落后——再引進——再落后”的惡性循環。
2.2.2缺少知識產權具體項目優惠。現行稅收政策將企業本身作為受益人的做法,無法清晰地辨別在企業收入中有多少是知識產權相關收入,又有多少是其他收入,造成稅收優惠政策被盲目執行卻沒有起到預期的效果,這種政策的最大獲益者往往是那些已經具備較強實力的大型高新技術企業,對于處于孵化期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缺少扶持。
2.2.3缺少固定資產專項抵扣優惠。2009年1月1日起全國范圍內推行增值稅改革,雖然允許企業抵扣新購入設備所含的增值稅,但企業購入無形資產(如專利、技術等)以及與知識產權產生密切相關的費用(如研究開發費、技術轉讓費等)均無法抵扣,2011年的“營改增”改革也未涉及到此方面的調整。這種政策導致高新技術企業的進項稅額較少,稅負相對較重,很大程度上削弱了企業研發技術專利的熱情。
2.2.4缺少知識產權轉讓交易優惠。轉讓土地使用權、銷售不動產等取得的收入屬于有形資產收入范疇,而轉讓商標、專利、著作權等知識產權成果取得的收入屬于無形資產收入范疇,現行稅制將兩者同樣看待,按相同稅率征收營業稅,忽視了轉讓無形資產的風險遠高于有形資產,極大打擊了高新技術企業參與知識產權活動的積極性。
2.3稅收政策的覆蓋面較窄
雖然政府希望通過稅收優惠來推動高新技術產業發展,但事實上大多數優惠很難全面覆蓋高新技術企業,往往只是針對國家重點扶持的行業。同時,由于我國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的政策標準較嚴格且門檻過高,導致許多高新技術企業很難達到標準,進而“沒條件創造條件”地過度包裝,以求可以“搭便車”獲得優惠,卻沒有真正起到激勵知識產權發展的作用。
2.4稅收政策忽視科研人才
目前,我國免征個人所得稅主要是針對省級以上政府機構授予的科教文衛事業重大成就獎、科技進步獎或是國外組織頒發并得到國際認可的各類獎勵,對省級以下的同類型獎勵,不論貢獻大小均需征稅,這種級別上的限制不利于激發高素質人才的創新精神,阻礙了知識產權的產生。此外,現行《個人所得稅法》對個人投資高新技術產業所獲得的股息、分紅等收入沒有稅收優惠,對個人轉讓知識產權所得,不論是技術專利還是著作權或商標權,不論在稅率上還是在納稅額扣除標準上,都與勞務、租賃所得一致,打擊了科研人才的創新熱情。
2.5稅收政策存在盲區
隨著全球化電子商務的興起,諸如互聯網域名、虛構角色名稱等新型知識產權已悄然出現并逐漸成為許多高新技術企業最具價值的財產之一。比如一個域名獲得的市場認知度越高,其能帶來的訪問流量和廣告投放越多,其對企業的重要性也就越大,又比如利用電影、電視劇中大家耳熟能詳的角色名稱(如三毛、喜羊羊等)作為企業的宣傳標語、產品商標等,可以通過網絡傳播獲得巨大的市場關注度和商業利益。可見,隨著信息時代到來,新型知識產權的價值毫無疑問會越來越大,但面對這些與傳統知識產權完全不同的權利時,稅收政策卻鮮見蹤影。
3國外高新技術企業知識產權稅收政策的特色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從世界范圍來看,西方國家知識產權稅收政策經過了較長時間的發展,雖然政策內容、執行方式不盡相同,但都產生了較好的效果,對我國高新技術企業知識產權稅收政策的完善具有十分積極的借鑒意義。
3.1稅收政策的法律位階高
西方國家由于實行知識產權制度較早,知識產權稅收政策較為完善,對知識產權的促進和規范均已形成有效的稅收措施且大多以法律形式固定下來,稅收體系較為完整,如美國的《經濟復興稅收法案》《研究開發減稅修正法案》等均是通過法律條文的形式明確了對知識產權的稅收優惠。
3.2稅收政策的針對性較強
西方國家知識產權稅收政策的重心隨著知識產權產業的發展不斷調整,對知識產權活動的優惠具有明顯的目的性,美國、英國、新加坡等國在研發環節的優惠、對具體項目的優惠等方面針對性較強,有稅收減免、研究開發費用扣除,加速折舊、特定準備金制度等多種方式,將高新技術企業知識產權活動開展前的資金扶持和開展后的風險分擔有機結合,對促進知識產權的發展給予了雙重保障。
3.3稅收政策的覆蓋面較廣
在稅收政策的覆蓋面上,西方國家奉行全面、高效原則,在突破行業限制的基礎上,保證所有高新技術企業都能享受到同等政策。同時,利用信息化手段簡化稅收政策申請的審批手續,縮短了審批周期,使企業能及時享受稅收優惠,值得我們學習借鑒。
3.4稅收政策惠及科研人員
西方國家從鼓勵教育和保障利益兩方面入手:一方面大力培養高素質人才,以稅收政策鼓勵教育,在美國,各州政府通過多種多樣的教育性稅收優惠來支持企業的人才培養工作,其中涵蓋了教育支出的所得稅稅前列支,免征特別稅以及在征稅時按照一定的標準予以返還;另一方面則切實保障從事知識產權活動的個人權益,通過降低交易稅率鼓勵知識產權投資。
4完善我國高新技術企業知識產權稅收政策的建議
針對我國高新技術企業知識產權稅收政策的不足,借鑒國外的先進經驗并加以完善,是我國實現以稅收優惠促進高新技術企業知識產權產生、持有、轉化、交易的必由之路。
4.1提高稅收政策立法層級
與西方社會根深蒂固的“稅收法定”思想相比,我國的稅收立法理念仍處于起步階段。要建立一個完善的高新技術企業知識產權稅收體系,保證稅收政策的剛性落實和實施效率,就必須提高稅收政策的立法層級,通過法律法規來保證高新技術企業知識產權稅收對知識產權發展的激勵作用,并將支持自主創新的精神納入稅法,使之成為稅收政策的關鍵性要素。
4.2加強稅收政策的針對性
4.2.1加強研發階段的針對性。由于知識產權活動具有高投入、高風險的特點,因此知識產權稅收政策的重點應放在降低高新技術企業的投資風險方面。在知識產權研發期——成果轉化期——初步產業化——規模市場化的縱向鏈條中,風險集中于鏈條前端,因此,稅收政策的重心越是前移,其驅動效應就越明顯;重心越是后移,就越可能忽視前期研發,導致核心技術“空心化”。
4.2.2加強具體項目的針對性。針對知識產權具體項目,建議將多種稅收優惠方式相結合,最大限度地刺激知識產權產業投資。對高新技術企業將稅后利潤再用于知識產權投資的給予退稅支持;對高新技術企業的知識產權攻關項目,擬定相關的風險預估方案并予以稅收補貼,引導社會以集聚資金的方式設立風投企業,減輕企業資金壓力。
4.2.3加強轉讓交易的針對性。知識產權轉讓是提高其利用效率的關鍵,為提高稅收政策激勵高新技術企業進行知識產權轉讓的力度,建議針對轉讓環節在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上均實行較現行稅制更為優惠的稅率或稅前抵扣政策。
4.2.4加強專項抵扣的針對性。由于“生產型”增值稅原則上不允許對固定資產所含增值稅進行扣除,這在現實操作中形成了對企業進行固定資產投資活動的雙重征稅,客觀上限制了高新技術企業不斷擴大創新性投資的步伐,對企業的技術進步產生了抑制作用。建議進一步推行增值稅改革,優先將稅費壓力較大的高新技術企業作為試行“消費性”增值稅的試點。
4.3擴大稅收政策的覆蓋面
擴大稅收政策覆蓋面主要應做到兩點:一是知識產權稅收政策適當弱化對重點扶持行業的稅收優惠,建立具有普惠性的稅收政策,以“普惠制”取代“特惠制”;二是在高新技術企業申請稅收優惠政策的審批方面,通過規范稅收優惠政策的適用標準,簡化審批程序,加大政策宣傳力度,使高新技術企業了解稅收優惠政策的申請流程,主動參與到稅收政策的落實中來。
4.4提高科研人才的積極性
科研人才是知識產權產生和應用的主力軍,其創造性的發揮程度決定著知識產權產生和應用。建議對高新技術企業里的科研人員允許按一定比例扣除再教育費用,充分調動科研人員學習和掌握新知識、新技術并積極應用的主動性,也在一定程度上減輕高新技術企業的稅收負擔。同時,對于知識產權交易而獲得的投資收益,建議從“效率原則”出發給予稅收優惠,在個人所得稅中適當降低個人轉讓專利、技術所得的稅率,對個人獲得的知識產權提成收入以及進行知識產權研發的各類投資減征個稅等。
4.5填補稅收政策盲區
4.5.1填補新型知識產權稅收政策缺漏。利用稅收手段激勵新型知識產權發展的首要問題是要明確新型知識產權的定價機制,舉例來說,與互聯網關聯度密切的新型知識產權的價值主要體現在是否有穩定的訪問流量和廣告投放,因此可以對其固定時段訪問量和廣告投放所帶來的利潤進行樣本統計,然后剔除對樣本客觀性影響較大的特殊事件,取樣本算數平均值計算此新型知識產權的單位收益,據此對新型知識產權進行估價并明確稅基。同時,出于促進新型知識產權發展這一目的,建議規定針對新型知識產權交易的征稅,按其估價和交易價二者中較低的價格進行征收。同時,新型知識產權領域的稅收政策還應具備保護功能,當出現盜用、濫用新型知識產權等侵權行為時,如無法估計實際損失,高新技術企業以征稅時的估價或交易價為憑據,亦可向侵權責任人進行追償。
4.5.2設置新型知識產權稅收兜底條款。由于新型知識產權同傳統知識產權相比,在征稅方面還存在不少未知因素,因此必須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在積累了一定經驗的基礎上再考慮固化稅制。鑒于此,建議在稅收政策中添加一項“兜底條款”:“無法窮盡的特殊情況下,如高新技術企業的新型知識產權征稅出現不利于新型知識產權產生和交易之狀況,不排除實時對征稅政策進行調整的可能。”
政策論文范文5
西方發達國家一般強調利用市場手段來促進經濟發展,但市場作用的結果卻不必然導致收入的公平分配。在自由市場中,一般是由生產要素市場來完成個人收入分配的,這雖然注重了效率,但卻會導致財產多者收入也多,而那些既無財產又無特殊技能的人則難逃貧困的命運。長此以往,貧富差距加大,社會矛盾激增。為緩解社會矛盾,發達國家積極進行政府干預,制定收入再分配的國家政策,以縮小因市場原因而造成的過大的收入差距。而在一系列的收入分配調節手段中,西方發達國家尤為重視稅收的調節作用。稅收調節居民收入分配機制功能的強弱,取決于政府對效率和公平目標的權衡取舍。發達國家由于處在較高的經濟發展水平上,他們首先考慮的是如何運用稅收政策實現資源的最佳配置、進而實現公平分配和社會的共同進步,因此發達國家的稅收調節目標趨向于調節公平分配。從發達國家的稅制設計思想來看,普遍把“公平”放在首要位置。在現行美國稅制中,明確將促進稅收公平作為首要原則和目標,稅收效率只是一個次要目標。美國2006年稅制改革的思想就是:簡化、公平、促進經濟增長。法國政府在收入分配方面始終不渝的財稅調控目標是實現社會公平。“共享社會財富”是法國稅制的一大理念。“福利國家”的典范瑞典是用“高賦稅、均分配”的政策打造出全民平等的超穩定結構。
二、發達國家的稅收負擔分析
西方發達國家稅收公平原則,首先表現為合理的稅收負擔,即稅收負擔追求公平合理而非絕對的等額負擔。宏觀稅負水平是衡量一國稅收調控能力的重要指標,反映一個國家通過稅收形式進行再分配的力度。一國宏觀稅收負擔越高,表明該國稅收調控能力越強。一般來說,高稅負是和高福利聯系在一起的。一國的宏觀稅負水平高表明其稅收在宏觀調控中發揮著較強的作用;一方面通過稅收調節收入差距,以達到其公平正義的稅收調節目標;另一方面通過稅收籌集福利資金,通過再次分配的渠道實現公平目標。國家宏觀調控的稅負水平有效地反映了稅收調節實現公平正義的能力。宏觀稅負水平一般用稅收總額占GDP的比重或宏觀稅負率來表示。從國際比較來看,發達國家的宏觀稅負率普遍高于發展中國家,發達國家相對較高的宏觀稅負率往往使其再分配能力較強進而導致其居民收入差距相對較小。根據IMF的可得數據,2012年33個發達經濟體宏觀稅負率的平均值為34.7%,而其余100個發展中經濟體宏觀稅負率的平均值為20.8%;18個發達經濟體基尼系數的平均值為0.324,而其余78個發展中經濟體基尼系數的平均值高達0.411。在18個發達經濟體內部,我們也發現宏觀稅負水平越高的國家,其基尼系數通常較小。宏觀稅負指標有一定參考價值,但更關鍵的是不同收入階層的稅收負擔率指標。發達國家堅持公平優先的稅收原則就是堅持量能負擔原則,對高收入者多征稅、對低收入者少征稅或不征稅,因而能有效地縮小居民收入分配差距,實現收入分配差距調節的社會目標。發達國家的宏觀稅負雖然較高,但其稅收負擔的具體承擔者主要是高收入人群。以2011年美國的數據為例,大部分稅收是由高收入納稅人繳納的。若把所有家庭按收入分為五組,那么,高收入組的納稅人稅前收入份額為51.9%,繳納了整個聯邦稅收的68.7%;中等偏上收入組的納稅人賺取了所有收入的20.4%,繳納了整個聯邦稅收的17.6%;中等收入組的稅前收入份額為14.1%,其稅收份額為8.9%;中等偏下收入組的稅前收入份額為9.6%,其稅收份額為3.8%;低收入組的稅前收入份額為5.3%,其稅收份額為0.6%。
三、發達國家的稅收結構分析
稅收結構是指一國稅種的組合方式與相對地位。合理的稅收結構是有效發揮稅收調節收入差距職能作用的關鍵。根據稅收結構兩分法,稅收種類可分為直接稅和間接稅。直接稅是指納稅義務人同時是稅收的實際負擔人,納稅人通常不能將稅收負擔轉嫁給別人的稅種,主要包括各種所得稅、房產稅、遺產稅和社會保險稅等稅種。間接稅是指納稅義務人不是稅收的實際負擔人,納稅義務人能夠將稅收負擔轉嫁給別人的稅種,主要包括關稅、消費稅、銷售稅、貨物稅、營業稅和增值稅等稅種。稅收結構以直接稅為主體還是以間接稅為主體,抑或是兩者并重,直接影響一個國家的經濟發展效率與收入分配公平。以直接稅為主體的稅收結構意味著大部分稅收收入來自于所得和財富,由于對所得和財富征稅的稅負一般難以轉嫁,因而這種稅收結構通常被認為有利于收入分配的公平,但在這種稅收結構下勞動和資本的稅負相對較重,因而不利于經濟效率的提高,特別是在經濟全球化下將會使資本和勞動力流向低稅負國家和地區,從而不利于本國經濟發展。而間接稅的稅負容易轉嫁,以間接稅為主體的稅收結構通常有利于提高經濟效益,促進經濟增長,但這類稅收通常具有的累退性會增加收入分配的不平等,特別是會降低低收入階層的生活水平。因此,最優的稅收結構就是效率與公平兼備,即在能獲得既定稅收收入的前提下,有利于社會公平,同時效率損失最小。或者在提高效率的同時,收入分配的不平等程度最低。間接稅替代直接稅往往會惡化收入分配但會增加效率,而直接稅替代間接稅往往會縮小收入分配差距但會降低經濟效率。發達國家近代稅收結構的演進可分為兩個階段。從18世紀中葉工業革命后至第二次世界大戰前的稅收結構以間接稅(特別是消費稅和關稅)為主體,以直接稅為補充。二戰前后至今發達國家的稅收結構逐步轉變為以現代直接稅(特別是所得稅、社會保障稅)為主體,間接稅為重要補充。在直接稅中,一方面,隨著個人收入的不斷增加,納稅人越來越多,個人所得稅稅基不斷拓展,迅速成為一種“大眾稅”,在政府收入中的比重也快速提高;另一方面,隨著福利國家的興起,社會保障支出在公共支出中所占的比重越來越大,使得社會保障稅在政府收入中的比重也越來越大。以美國為例,個人所得稅、公司所得稅和社會保障稅三大直接稅收入之和在聯邦政府的稅收收入中所占比重從1935年的30.2%大幅上升到1945年的83.7%,已表現為以直接稅為主體的結構特征。2012年,在13個代表性發達國家中,包括所得稅、社會保障稅、工薪稅、財產稅等在內的直接稅收入占稅收總額的比重均在2/3以上,其均值為73%;而間接稅占稅收總額的比重均低于1/3,其均值為27%。
四、發達國家直接稅的再分配效應
首先考察個人所得稅、雇員和自雇人員繳納的社會保障稅以及其他對家庭所得課征的直接稅的再分配效應。我們用總收入基尼系數度量家庭總收入差距,用可支配收入基尼系數度量家庭可支配收入差距。15個代表性發達國家的家庭總收入基尼系數與可支配收入基尼系數等數據均來自VerbistandFigari(2013),見表1。MT指數(MusgraveandThin,1948)用于度量直接稅的收入再分配效應,它等于總收入基尼系數減可支配收入基尼系數。說明直接稅征收能夠縮小收入差距,其數值越大,直接稅降低收入不平等的程度也就越大。在對家庭總收入征收直接稅之后,15個歐盟國家的可支配收入基尼系數均顯著低于總收入基尼系數,直接稅均不同程度地縮小了收入差距。個人所得稅等直接對個人所得的課稅使所有樣本國家收入分配的基尼系數平均值由0.3261下降到0.2744,平均降低了0.0518,直接稅的征收致使各國總收入基尼系數平均下降了15.9%。再分配效應最高的國家包括比利時、德國、奧地利和愛爾蘭;再分配效應最小的國家包括法國、西班牙和希臘。我們可以根據再分配效應的大小,將上述國家分成三組:比利時、德國、奧地利、愛爾蘭為高水平再分配效應國家;芬蘭、盧森堡、荷蘭、英國、丹麥、瑞典、意大利為中等水平再分配效應國家;葡萄牙、法國、西班牙、希臘為低水平再分配效應國家。稅收的再分配效應大小取決于平均稅率和稅收的累進性。其他條件相同,一國稅收的平均稅率越高,其縮小居民收入差距的效果就越高;其他條件相同,一國稅收的累進性越高,高收入者與低收入者的稅負水平差距就越大,稅后收入差距的縮小就越明顯。從直接稅的平均稅率即直接稅占家庭總收入的比重來看,發達國家直接稅的平均稅率接近25%。丹麥、芬蘭、德國和荷蘭四國的平均稅率高達30%以上。丹麥和芬蘭較高的平均稅率主要是由高水平的地方稅引起的;德國較高的平均稅率主要源于個人所得稅(占直接稅總額的53.6%)和社會保障稅(占直接稅總額的45.2%);荷蘭較高的平均稅率主要源于社會保障稅(占直接稅總額的54.7%)和個人所得稅(占直接稅總額的45.3%)。而瑞典、比利時和意大利較高的平均稅率,主要源于高水平的個人所得稅(占直接稅總額比重在2/3左右),因而這三個國家個人所得稅的平均稅率在歐盟國家中也是最高的。對大多數發達國家來說,個人所得稅是最重要的稅種。在15個代表性發達國家中有10個國家的個人所得稅占直接稅總額的比重超過50%。不過,在荷蘭、希臘和法國,社會保障稅所占比重最大,其范圍在54.7%~74.8%之間。在芬蘭和丹麥,以地方稅為主的其他稅收是最重要的稅收類型,占直接稅總稅收的比例在62%左右。在英國、瑞典和意大利,其他稅占有一定比重,占比均超過5%,但是在所有其他國家其他稅占比很小甚至為零。社會保障稅平均稅率最高的國家包括荷蘭、法國、德國、奧地利,社會保障稅占總收入的比重從12.63%到16.85%不等。社會保障稅平均稅率最低的國家包括愛爾蘭、芬蘭、瑞典和西班牙,占總收入的比重在4.4%到5.8%之間。從稅收的累進性程度來看,15個代表性發達國家直接稅的累進性指數均為正值,表明這些發達國家的直接稅均具有累進性特點。給出了15個發達國家直接稅及其三個組成部分的Kakwani指數。從直接稅累進性的國際比較來看,15個發達國家直接稅的K指數的取值范圍在丹麥的0.0816與愛爾蘭的0.3205之間,其平均值為0.1668。此外,直接稅平均稅率與其K指數之間存在一種取舍關系,二者相關系數是-0.65,且在1%的水平上顯著。也就是說,在直接稅累進性程度較高時,政府選擇較低的稅率水平。在15個發達國家中,除瑞典外,個人所得稅均是直接稅中累進性程度最高的稅種。瑞典個稅的K指數僅次于其他稅。除丹麥、芬蘭、瑞典和法國四國外,在其他11個發達國家,個人所得稅在三類稅收中是累進性程度最高的稅種,加上個人所得稅占直接稅總額的比重在三類稅收中同樣是最高稅種的事實,導致個人所得稅對直接稅的整體累進性發揮了最大貢獻,個人所得稅的貢獻率均超過80%,在荷蘭和西班牙甚至超過100%。即使在丹麥、芬蘭、瑞典和法國四國,個人所得稅對整體累進性的貢獻在三類稅收中仍然是最高的。這也證實了個人所得稅是發達國家有效調節個人收入差距最重要的稅收手段。除少數國家外,大多數發達國家社會保障稅的K指數接近于零,這是因為大多數發達國家的社保稅是按照個人所得的一個固定比例征收的。不過,英國、愛爾蘭、芬蘭、比利時和丹麥的社保稅具有較高的累進性。英國的社會保障稅制設計實行免征額及超額累進費率制,對于周薪不到39英鎊的免繳社會保障稅,周薪不到66英鎊的稅率為10%,周薪65~100英鎊的稅率為14%,周薪100~150英鎊的稅率為18%。對芬蘭的高收入者而言同樣有額外的社會保障稅率;在比利時,最低水平的養老金是不需要支付社保稅的。在比利時和丹麥,社保稅對于縮小居民收入差距發揮了積極的作用。在荷蘭和西班牙,由于社保稅的K指數為負值,因而其社保稅具有擴大居民收入差距的累退性。希臘、瑞典、法國和西班牙的其他稅具有較高的累進性,這是因為這四個國家其他稅的主體部分是資本所得稅和財產稅,這些稅收主要由高收入者承擔;英國和比利時的其他稅具有累退性;其他國家的其他稅則接近比例稅。丹麥和芬蘭地方稅的K指數很低,不過由于其平均稅率比較高,因而這兩個國家的地方稅對直接稅整體累進性的貢獻率仍然較高。
五、發達國家消費稅的再分配效應分析
國內學術界通常把間接稅與廣義消費稅視作等價的概念。本文中的消費稅就是指廣義消費稅或間接稅。廣義消費稅是指以所有消費品或消費行為為課稅對象而征收的一類稅,既包括對特定消費品或消費行為征收的稅類,如煙稅、酒稅、鹽稅、貨物稅、關稅等,也包括對一般消費品或消費行為課征的稅類,如增值稅、營業稅等。2011年,15個OECD國家消費稅占稅收總額的比重平均為25.9%;其中,一般消費稅和特定商品及服務稅占稅收總額的比重分別為17.7%和8%。發達國家的消費稅在形式上通常是按比例征收而實質上具有累退性。由于家庭收入越低,消費占其家庭收入的比重就越高,因此消費稅占家庭可支配收入的比重隨著家庭收入的提高趨于下降。例如,從2007年英國消費稅的稅收歸宿來看,消費稅分別占低收入組、中下收入組、中等收入組、中上收入組和高收入組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9.8%、21.9%、20.2%、18.4%和14.3%(ONS,2007)。Warren(2008)對澳大利亞、奧地利、加拿大、丹麥、芬蘭、法國、德國、希臘、愛爾蘭、意大利、日本、荷蘭、新西蘭、挪威、葡萄牙、瑞典、英國及美國等18個發達國家消費稅再分配效應的實證研究結果表明,消費稅在各發達國家均具有明顯的累退性,稅后收入基尼系數均大于可支配收入基尼系數;消費稅使上述各國基尼系數的平均水平提高了8%(Warren,2008)。此外,從消費稅的負向再分配效應占可支配收入基尼系數的比例與各國消費稅占GDP的比重之間的關系來看,二者存在一定的正相關關系。可見,一國消費稅占其GDP的比重越高,消費稅的負向再分配效應就越高。為減輕消費稅的累退性影響,發達國家通常在對商品普遍征稅的基礎上,對一些生活必需品課以低稅,對奢侈品課以高稅。許多OECD國家對那些在貧困家庭消費中占很大比重的諸如食品、供水、醫療保健以及公共運輸之類的商品及勞務適用低稅率或者免稅。例如,英國在20%的增值稅基本稅率之外設有0和5%兩檔低稅率,涵蓋了食品、服裝、自來水、家用能源、居住用房、客貨運輸、醫療藥品、報刊書籍等許多日常生活必需品,此外還對金融、保險、郵政、保健、殯葬服務和部分教育、培訓服務實行免稅。歐盟各國將增值稅設置三檔稅率,其中,標準稅率適用于一般消費品,低檔稅率(設有1~3個稅率)適用于生活必需品,高檔稅率適用于豪華住宅、名牌轎車、豪華游艇、香水、享用高檔宴會、高檔休閑娛樂等奢侈品。對低收入階層的生活必需品制定較低的稅率或免稅,而對高收入階層集中消費的奢侈品征收高額的特別消費稅,發達國家正是通過這種差別的商品稅稅率結構來增強商品稅的累進性。
六、對中國的啟示
政策論文范文6
從統治行政到管理行政,從服務型政府到公共治理,政府的服務范圍越來越寬泛,介入的社會事務越來越多,需要處理的社會問題和矛盾同公民的需求和愿望有很大差距,作為利維坦的怪獸是不得不必須的罪惡,但隨著民主進程的加快,傳統的粗暴、強制性命令手段已不適應決策民主化、科學化進程,根據中國歷史文化傳統和制度延續,學者王紹光把政策議程的設置歸為“關門模式、內參模式、上書模式、動員模式、借力模式、外壓模式”。隨著利益分化的加劇,專家、傳媒、利益相關群體和人民大眾發揮的作用越來越來,關門模式和動員模式日漸式微,內參模式成為常態,上書模式和借力模式時有耳聞,外壓模式出現頻繁。單一行政命令的動員型管理正轉向多元化回應型服務型政府轉變,政府履行的職能越來越多,雖然有制度和技術層面的支撐,但“市場失靈”下的政府干預同樣會陷入“政府失靈’的怪圈。作為理性治理方法的公共政策擔負著資源配置和利益分配的重任,因此,公平、公正就是政策評估繞不過去的“卡夫丁”峽谷。和諧社會決不是一個沒有利益沖突的社會,而是一個有能力解決和化解利益沖突,并由此實現利益大體均衡的社會。利益表達是公共政策制定的首要環節,通暢的利益表達渠道有助于公共政策問題的認定和保證政策的利益取向,也是化解社會矛盾,構建和諧社會的需要。探究我國公共政策制定中利益表達所存在的問題并有針對性地加以完善,才能保證公眾利益訴求得以廣泛表達,確保公共政策公平公正。權威專家俞吾金教授提出,公平正義是當代文明社會的基本價值觀念,作為后發國家的中國還缺乏作為現代公平正義價值觀念的支援意識的文化土壤。就分配正義而言,孔孟儒家主張政治的目的在于實現和保障民眾的私利,公家之利則用于維持國家的運轉及養老、救濟、賑災等社會福利,這些觀念轉化為歷史上的土地、賦稅、農商、教育、社會保障等相關制度。”就政治哲學而言,孔孟從“天”、“正名”和“民本論證政治合法性的根據,其中蘊含有公共責任意識和民權意識的萌芽。”因此,程序正義是前提,效果最優是目標。公共政策程序正義是在公共政策的制定、執行、評價與終止的過程中,依照憲法與行政法規的要求,按照法定的順序、方式與步驟作出政策選擇的行動。其內在價值在于確保政策選擇不偏離公共性的方向,以及國家公共權力在決策過程中對公民權利的尊重和社會秩序的自覺合理建構。
二、公共政策評估的方法演進
西方政策評估研究自19世紀末開始至現在可分為四個階段,第一階段是政策效果評估階段,自19世紀末到二戰前夕,主要關注點是政策實施的效率與政策目標的實現程度,第二階段是1945年至20世紀70年代初,關注點是評估結果的價值和實用性分析;第三階段是20世紀70年代至80年代中期,關注點是政策價值取向,即政策所體現的社會公平、公正問題;第四階段是20世紀80年代中期以后,關注點是政策評估過程中的多方需求,多元互動,綜合了對政策效率、政策公正性的共同關注。美國學者豪斯曾將西方政策評估方法劃分為八類;近代以來,弗里曼和瓦斯康塞洛斯等人提出,評估的目標是為了增進社會福祉,促進社會公正、意識形態,特別是民主的發展,于是,他們提出了批判社會理論評估,執行過程中采取價值堅持和價值批判的立場,并擁護政治民主理念,與此同時,在社會價值觀方面與利益相關者批判性地銜接,綜合運用多種方法進行評估,如響應式評估、參與式評估、民主審議評估等。我國對公共政策科學性的研究肇始于20世紀80年代中后期,陳振明認為,公共政策評估方法主要有前后對比法、實驗和準實驗模型法、影子控制法等。徐家良認為,公共政策評估可以從定量分析方法、定性分析方法和定量與定性相結合的方法三個方面去進行。公共政策評估除了項目驗證等技術性的分析之外,還應從組織情景、組織理念、問題情景、社會目標、社會基本價值理念等方面對公共政策進行分析和評價,強調復述、分析、批判、再復述、再分析等不斷的辯證評價。
三、改進和提升評估的措施與手段
1956年,政策科學家拉斯韋爾把政策過程研究分解為情報、提議、規定、合法化、應用、終止和評估七個階段,這種根據政策過程劃分不同階段的理論被稱為階段論或階段模型。80年代中后期以來,又出現了制度性的理性選擇理論、間斷—平衡框架、政策評估框架、倡導聯盟框架、大規模比較研究方法的因果漏斗框架和多源流分析框架等。保羅·薩巴蒂爾(Sabatier,PaulA)與漢克·C·簡金斯·史密斯(Jenkins—SmithHankC)提出的倡導聯盟框架較好地分析了導致政策變遷的演化路徑,關注政策子系統中基于不同信念而結成的倡導聯盟,同時注意聯盟之間的互動關系與政策子系統外部要素與環境相互作用而備受學界關注;此外,約翰、金登在1984年出版的《議程、備選方案與公共政策》一書中提出的多源流分析模型也非常適應目前我國的實際情況,通過問題流、政策流和政治流三股溪流的并行與交匯,以焦點事件的觸發機制為時機,用調查實驗和定性分析,讓不同的利益相關者參與到評估過程中,用多元的方法全面感知與把握政策效果,查找政策漏洞,修正與改善政策的實施效果。首先,轉變政策制定和評估理念。公共政策評估主體就是直接或間接地參與公共政策評估過程的個人、團體或組織。政策制定時要考慮到不同的支持聯盟與焦點問題,要體現統治階層的意志和公民的利益訴求,要及時地感知和搜素問題流,用科學的判斷前瞻性的眼光來解決社會問題。例如,可以設立專門評估委員會,該委員會由各利益集團的代表所組成,委員會的成員并不直接參與政策的制定和執行過程,也不作為評估主體或客體出現,它的作用在于整個過程的具體工作上,避免人為因素導致評估結果丟失或瞞報。其次,完善制度,形成多方參與評估長效機制,強化評估組織的作用。對于政策的評估,要以法律形式確保其能夠長效保持。不是一個偶然的公民或社團組織參與,也不是一個象征性的意見調查。而是作為一個考核政府的指標實實在在的把公平評估結果放入到社會管理實踐中。目前,公共政策評估缺乏科學認識和認真態度,評估的工作方法與方式主要是以政府為主,評估成本意識不強,評估積極主動性孱弱,往往是花費大量時間金錢,評估結果多傾向與有利于政府自身的方向,造成評估結果的可信度下降。政策評估要達到更為科學、合理的程度,就要在政策評估的某些環節上,讓普通的、非利益集團操控的人參與評估活動之中,即可稱之為政策評估中的公民參與。⑨因此,要注重介于政府和民眾之間的第三方中介組織,由官員、專家、學者、政策受益對象共同組成評估組織,通過權威性和廣泛性的聯盟,避免內耗造成能量場的散失,凝聚力與感召力不強的局面出現,用政治流和政策流的適時交匯來打開“機會之窗”,政策制定、實施、修正、終結各個階段都進行跟進式評估,及時糾偏,努力提升政策評估的效用。再次,評估指標與方法要切合中國國情。制度生長的土壤具有共性和個性。西方的評估標準與技術是在后工業化時期和信息化時代基礎上產生的,目前我國尚處于工業化初期,在工業化向信息化躍進的階段,用過高的評估標準和過于現代化的評估技術手段會不適應我國現代化的實際,所以,構建適合我國國情的公共政策評估指標體系,比如GDP的績效增長與環境保護措施的同步進行,收入差距的縮小與人民幸福感指數的提升,教育、醫療等公共服務產品提供的完善程度,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障制度的推進程度等等,都必須與我國的經濟發展階段相匹配。復次,評估信息化和常態化。目前的政策評估多是在實踐中遇到了阻力和問題才進行聽證、論證,沒有建立信息庫與常態化評估模式。應利用大數據時代信息化的優勢,廣泛搜尋與政策內容相關的關注信息,進行動態測評與數據采集,適時分析輿論傾向,少用價值判斷引導,多用事實證據論證,用數據和事實驗證,用豐富的信息資料內容來讓政策對象理解政策,進行合理化評估;常態化的評估方式就要有健全的組織與人員,積極主動地形成慣例和制度,每出臺一項政策就要注意配套相應的評估辦法、評估標準和參與途徑,充分保障廣大人民群眾的知情權、參與權,行使好自身的權利與義務。
四、結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