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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體工商戶年度報告范文1
1、營業執照不年檢的要處以異常名錄的處理方式,嚴重的可能會吊銷執照。吊銷之后的經營資格就沒有了,也就是說不能用這個執照經營了。
2、營業執照年檢從每年1月1日開始到6月30日截止。根據《個體工商戶年度報告暫行辦法》第三條規定:個體工商戶應當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或者直接向負責其登記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報送上一年度年度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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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體工商戶年度報告范文2
企業年度報告公示制度,是在2014 年2 月7 日國務院國發〔2014〕7 號印發《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中首次提出的。2014 年8 月7 日,國務院批準頒布了《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并于2014 年10 月1 日起正式施行。國務院為了深化改革,將先前的企業年檢制度改為企業年度報告公示制度。企業應當在年度規定的期限內,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報送年度報告,并向社會公示。
二、我國企業年度報告公示制度的實施現狀
傳統的企業年檢制度在過去企業發展的監管過程中曾有過積極的意義,但是隨著中國經濟的快速發展,已由過去的傳統經濟向市場化逐漸過渡,過去一攬子集中監督管理的方式已不能滿足現代市場經濟監管的要求。根據國務院最新出臺《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規定,迄今實行三十余年的企業年檢制度將改為企業年度報告公示制度。企業在年度法定期限之內,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工商行政部門送交,并向社會公眾公示,任何組織和個人都可以登錄該系統對相關企業的年度報告信息予以查詢,企業信息更加公開化、透明化。
( 一) 企業年度報告制度的特點
企業年度報告制度的特點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企業信息透明化。企業應該嚴格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將企業地址、員工數量、債權債務、經營范圍等基本信息向工商行政部門的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主動申報,任何組織和個人都可以登錄該系統對相關企業的年度報告信息予以查詢,企業信息的公開透明使得過去社會大眾對企業信息不對稱的情況顯著改變。
第二,社會監管力量多元化。過去行政機關對企業實行集中化監督管理,干涉過多,企業經營受到限制的同時,行政機關自身也背負很大的工作量。而企業信息的透明公開使得行政機關能夠更開放高效地對企業進行監督管理,給予企業更大更自由的經營空間,同時行業組織及社會大眾也能夠充分參與到企業的監督管理中來。企業報告方式也由過去的集中書面轉變為現代網絡報告,更加方便快捷,適宜當前快速發展的經濟節奏。在監管力量和監管方式上都實現了多元化的監管模式。
第三,企業信用明確化。為保障企業自主報告信息的真實性和完整性,工商行政部門會不定期地對企業報告公示信息進行抽樣檢查,當然其抽查比例會根據各地方實際登記企業數量來予以確定,其抽查結果也將記錄在案,有助于強化企業延遲送交報告或者虛假不實報告等失信行為的記錄,通過社會公眾的隨時查詢,可對企業信用記錄進行公示監督。
( 二) 企業年度報告制度的實施狀況
自從《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印發以來,全國各地都陸陸續續施行改革,政府職能逐漸放開,給予企業更多自主經營的空間,但是盡管這樣,各地對于企業年度報告公示的具體執行規定還是各不一樣。
1. 北京。在北京市,按照《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和《工商總局關于貫徹落實 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 有關問題的通知》的要求,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業法人、合伙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及其分支機構、來華從事經營活動的外國( 地區) 企業須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報送企業年度報告,企業年報內容包括企業通信地址、聯系電話等基本信息,企業開業、歇業、清算等存續信息,企業投資、股權變更等資本信息,這些都是必須向社會公眾公示的報告內容,當然,企業從業人數、利潤總額、負債總額、納稅總額等信息可由企業選擇是否報告向社會公眾公示。
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年報不僅須提交年度報告書,設立滿一個會計年度的代表機構還須提交由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年度審計報告。逾期提交年度報告的外國企業,登記機關將責令其限期改正,同時還要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仍未改正,則須面臨吊銷登記證的處罰。
2. 上海。《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印發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15 年度企業、個體工商戶年度報告公示工作方案 的通知》中對企業、個體工商戶年度報告公示工作方案表明,企業應當憑法人一證通數字證書進行網上年度報告報送,并向社會公示。
其中企業可以自主選擇不公示的信息包括: 企業資產負債狀況信息,對外提供保證擔保情況及從業人數。私營企業及其分支機構需要特別報送的信息還有兩項,一是針對從業人數中高校畢業生、退役士兵、殘疾人、失業再就業等從業對象的分類統計信息,二是增加對非公黨建情況統計。私營企業及其分支機構對這兩項信息需要特別報送,但不公示,也不提供查詢。
工商聯絡員制度是上海市的企業年度報告公示制度中獨具特色的制度。在工商所設立企業、經濟園區工商聯絡員的信息檔案,確立工商聯絡員工作機制,充分發揮工商聯絡員在聯系溝通、方便企業辦事方面的作用,分批組織開展工商聯絡員培訓工作,使其熟悉《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及配套規章制度,掌握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流程和要求,準確、及時報送年度報告。
企業年度報告公示制度的具體執行工作的落實還需要后續的工作考核機制。工商行政部門不僅應對具體執行工作人員進行企業年報公示實務操作開展業務培訓,同時也應對企業年報公示工作的進展情況進行數據統計分析,并定期將情況上報監督管理部門進行抽樣核查。除此以外,上海市還特別重視小微企業的發展,對于企業年度報告公示制度施行以來的小微企業進行實地調查,并提出幫扶措施,以促進其進一步發展。
三、我國企業年度報告公示制度完善及對策
( 一) 企業信用體系構建
企業年度報告公示制度的施行,表明政府正逐漸放開行政職能,開放市場作用,企業自主經營能力有助提升,但在這些期待日益得以實現的同時,為保證其長久穩定地順利發展,其背后最重要的支撐在于信用構建。行政部門構建市場信用信息體系,不僅依賴于行政部門一方的監督審查,也在于其與稅務、司法、金融等其他相關部門的信用信息系統利用,并通過多方面全方位的信用指數評級、信用違反懲罰等措施來構建企業信用體系。
( 二) 建立健全企業信用公示制度的相關配套規章制度
除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商業秘密的內容外,企業所有相關信息均應歸入企業信用公示信息,這其中包括企業財務、稅務、資本情況、債權債務等信息,要保證企業信用公示制度得以切實施行,其相關的登記注冊、財稅監管、債權債務申明等相關制度均應得以完善。只有這樣,企業信用公示制度才能發揮其真正效用,才能有助于市場主體信用體系的構建和完善。
( 三) 明確企業年度報告公示過程中責任主體
首先,明確行政部門對企業年報公示內容的告知義務。相關行政部門對企業年報必須公示內容應該予以法定方式告知傳達,使企業對自身年報公示內容得以明確并執行,對此可借鑒上海市工商聯絡員制度。
個體工商戶年度報告范文3
**年,分局以作風建設為中心,通過狠抓自身建設,堅持自我凈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在工作作風及分局庭院建設方面有所突破,較好的完成了上級交辦的工作任務,現將半年來的工作情況匯報如下。
一、加強作風建設,提升服務質量。
分局自作風建設年啟動以來,積極響應活動號召,分別召開了動員大會,成立了活動小組,議定了活動方案,認真按照上級部署及有關文件要求,開展作風建設工作。通過近半年來的作風自查自糾,即查即改,切實改變了分局工作人員的一些小毛病、小問題,工作紀律及工作責任心得到了進一步加強。所謂當局者迷,旁觀者清,分局在查找自身作風所存在的問題時,通過走訪及召開座談會的形式廣泛征集了管理服務對象的意見及建議,并一步一個腳印的進行糾風整改,糾風范圍從單位整體的工作方式方法,到個人的言行舉止,都逐一細致、面面俱到、不留死角,糾風形式從當面提醒、開會討論等多方面進行,形式多樣,不拘一格。半年來,通過作風建設的潛移默化及正面教導,分局干部職工的言行舉止得到了有效規范,服務態度明顯轉變,服務質量得到了明顯提升。
二、加大工作力度,提升群眾滿意度。
在工商登記制度改革與體制改革的實施階段,分局把本職工作放在第一位,做到工作不缺位,權力不越位,思想不錯位,切實履行好工作職責,提升了群眾滿意度。
一是優化發展環境,按照總局“寬進嚴管”的總體思想,積極為個體工商戶注冊登記提供快捷服務。除了一般性個體注冊登記與企業登記咨詢服務外,針對群眾需求,今年分局繼續保持“家庭農場”登記注冊服務優先通道,實施專人答疑解惑,進一步吸引了有志青年回鄉進行“家庭農場”創業。今年上半年,轄區新發展個體工商戶39戶,微小企業1戶,其中登記注冊為“家庭農場”的總數達到19戶,經營范圍從傳統的副食品、農資、五金家電經營、肉豬養殖擴大到蔬菜種植、魚類養殖、農家樂經營等,市場主體形式從以往的傳統單一向多樣化發展,市場主體結構總體更趨于合理。
按照上級要求,今年上半年分局專門組織人員和時間段進行了年報集中梳理工作,上門為個體戶及企業進行年報問題解答及現場年報表登記核實工作,方便了群眾,也為以后的年報工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礎,截止目前,轄區內個體戶及企業的年度報告工作完成率達到了85%,剩余營業時間無規律及一時找不到戶主的部分,分局將在年底前進行清理梳理。
二是加強市場巡查執法力度,營造良好的市場經濟環境。分局堅持每周兩次對轄區市場主體進行巡查,開展節日市場專項整治行動。重點加強對食品經營戶、農資經營戶、涉安行業的監管及對無照經營戶的清理整頓。運用行政指導方式,規范經營主體合法經營,分局共下發各類行政指導提醒書、規勸書、約見書、整改書、催辦營業執照通知書等行政指導文書約38份,通過行政指導方式及上門服務,主動為個體經營戶辦理《食品流通許可證》3戶,辦理營業執照變更登記及換照10戶,責令下架過期食品3公斤。對于嚴重危害群眾利益的違法經營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截至6月,分局一般程序立案4件,罰沒款7500元。另外,分局還組織轄區農資經營戶進行法律法規培訓,提高他們的法律意識,減少涉農坑農事件的發生。6月10日,分局還聯合森林公安派出所開展了為期一天的野生動物保護執法專項檢查行動,分別在金江鄉、羅田鎮的集市及大小餐館進行檢查執法,并向經營者和群眾散發宣傳單200余份宣傳野生動物保護的重要性,教育他們做文明、守法的經營者,積極行動起來保護野生動物。
三是加強校園周邊市場及轄區豬牛肉市場整治。半年來,分局加大對校園周邊食品店及文具店的巡查力度,開展了三無食品及劣質文具專項整治,共出動執法人員56人次,查繳三無食品26件、劣質文具9件。針對轄區豬牛肉市場散而亂的情況,分局對每戶屠宰經營戶下發了《肉制品檢驗檢疫行政提醒書》,要求他們在經營過程中必須提供檢驗檢疫證明,否則不得進行銷售,經過多次提醒及規勸,轄區經營未經檢疫牛肉的現象得到有效遏制,經營戶以往掛在嘴邊的“檢疫站不檢牛肉”的借口不攻自破。
四是嚴格按照上級精神收取個私協會會員費。半年來,分局大力宣傳會費收取政策,把會費收取的相關政策普及貫穿于整個監管服務過程中,從個體戶申請登記注冊開始即告知其會員申請后應該履行的義務和可以行使的權利,通過這樣的會員事前告知后,在收取會費過程中,便相應的得到了個私會員的積極響應,收取工作進展順利,半年來金江個私分會共收取會費20200元,做到了應收盡收,給個私協會的正常工作提供了良好保障。
五是加大消費維權力度,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消費維權事關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做好這項工作,也是貫徹落實黨的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的一個重點,分局近半年來積極做好12315宣傳工作,在重點市場,集市聚散地張貼12315舉報熱線宣傳畫,另外通過密集的市場巡查,加大工商部門在老百姓視野中的出現率,做到了讓老百姓心中有工商人、有12315這塊維權陣地。
今年以來,分局強調了工作人員進行節假日24小時消費投訴維權值班在崗制度,以求不漏過任何一起群眾投訴,真正維護好來之不易的12315的消費維權品牌形象。目前,分局共受理處理消費者投訴8件,為消費者挽回經濟損失600余元,受到了群眾的好評。
三、注重庭院建設,營造良好的工作生活環境。
個體工商戶年度報告范文4
【關鍵詞】企業信息公示 信用監管 債權人
【中圖分類號】DF438 【文獻標識碼】A
2013年我國《公司法》的修訂,舍棄了公司注冊登記最低資本以及出資期限等出資規定。在放寬門檻、便利投資、激發市場主體創業熱情的同時,也需要注意到在實繳制取消之后,公司交易相對人所面臨的交易風險會相應增加。因此亟需構筑與注冊資本認繳登記制相適應的新的信用監管體系。在此背景下,我國于2014年10月1日正式頒布《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暫行條例》”)及一系列相關配套規定,確立了企業信用約束制度。依照《暫行條例》所提出的公示要求,工商部門構建了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以下簡稱“公示系統”或“公示平臺”),將企業信用信息通過公示系統向公眾進行公示,以期達到信用監管、加強預期、避免風險的目標。 企業信用信息公示標準需要差別化區分
以強化公司信息的透明度為特征的企業信息公示制度,可以被視為由實繳資本制改革為認繳資本制后的著眼于保護債權人的配套措施。然而,在我國《暫行條例》實踐過程中,依然存在“公示標準不細分”的問題。主要表現為:
首先,雖然現行立法對公示主體的差異性有所注意,如對個體工商戶、農村合作社降低了公示要求,但對其他企業規定了統一的公示標準,即強制性公示與選擇性公示兩種基本方式,筆者認為《暫行條例》對強制性公示的規定是必要且合理的,但公示事項的選擇性規定比較狹窄。
其次,盡管現行《暫行條例》的規定已經對特定弱勢商事主體與一般企業的公示標準進行了區分,但是對一般企業的公示規定仍嫌籠統。根據企業規模不同、性質的不同,包括是否具有公共性、是否涉及互聯網金融、有無特許經營權、以及所有制的不同,社會公眾對公示的內容和標準都會有差異性的需求。除《暫行條例》之外,我國對于信息披露的規定所涵蓋的披露主體主要為特定的上市公司、商業銀行、保險公司和私募投資基金等。可見,對于不同性質的企業需要相應地調整公示義務的標準,以體現市場的監管需求。有鑒于此,筆者擬從信息公示保護債權人權益為視角切入,通過比較借鑒域外信息披露制度,尋求信用約束的實踐路徑,以期對于事中事后監管背景下的企業信用信息公示法律制度建設有所裨益。 具有公共性的上市公司、非上市公眾公司、大型公司應承擔更嚴苛的公示義務
正如證券市場信息披露制度所彰@的“公開、公平、公正”精神,市場的信息傳遞機制不僅保護了市場參與主體的利益,而且也維護了市場運行的高效安全。傳統證券信息披露制度的規定中,信息披露義務的重點是減少投資者和市場主體之間的信息不對稱,并向投資者灌輸對于市場的信心。而現行企業信息公示制度所內蘊的意義不僅在于通過信號傳遞與信用監管的融合,從而保障交易相對人的合法權益,而且逐漸彰顯了通過信息公示提升企業社會責任的價值。
上市公司、非上市公眾公司以及大型企業所肩負的社會責任相較于閉鎖公司、中小企業而言更為重大,不僅對其自身股東,對于企業的消費者、債權人、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等多方面利益都具有直接或間接的影響,因此上述企業公示關乎其財務狀況和運營情況的信息,進而保障和維護非股東利益是合理且必要的。因而,在多方利益綜合考量的前提下,以公司公共性這一指標,對于企業信息公示標準進行相應區分十分重要,具體而言,公司的公共性主要體現在公司的規模、消費者的規模、投資者的數量、債權人的數量、股東的數量等。
筆者認為,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的基本原則為企業規模與公示標準成正比,即企業規模越大,公共性和社會責任也隨之增加。基于對社會影響力和綜合性的考慮,在企業信息強制公示的規則設計上,具有公共性的上市公司、非上市公眾公司、大型公司應承擔更嚴苛的公示義務,反之小微企業的公示標準可以適當降低。 公示標準宜按照企業規模劃分為四檔
筆者建議,企業信息公示標準宜按照企業規模分為四檔區分。第一檔公示標準:針對上市公司、非上市公眾公司。以美國為例,《證券交易法》將承擔持續披露的義務擴展到了那些并沒有上市,甚至未在任何全國交易系統交易的、然而其資產具有相當規模、已經能夠對證券市場和社會公共秩序產生影響力的大公司。我國現有規定已經對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眾公司提出了信息披露的要求,均要求定期披露財務報告和審計報告,上市公司所披露的財務報告還需經第三方會計事務所的審計。因此,結合現有信息披露規定以及《暫行條例》要求,上市公司、非上市公眾公司應將年報、半年報、季報所涉及的財務報表和審計報告通過信息公示平臺,向社會公眾予以公示。上市公司、非上市公眾公司不必囿于《暫行條例》一年一次年度報告的規定,可隨時多次登錄公示平臺,公示其年報、半年報、季報抑或臨時報告,確保公示平臺上的公示信息與其他披露平臺的一致性。
第二檔公示標準:針對準公眾公司。參照《統計上大中小微型企業劃分辦法》的劃分標準,筆者認為,結合行業特點、從業人員、營業收入、資產總額等指標,被劃分為大型企業的公司應當被視為準公眾公司,建議在第一檔公示標準略有降低的基礎上設置準公眾企業公示標準。具體而言,準公眾企業應遵循強制信息披露要求,必須嚴格按照一年一次進行年報的規定,將關鍵的會計信息通過公示平臺向社會公眾進行公示。準公眾企業年度報告所公示內容除了《暫行條例》現有規定的信息事項之外,還需要增加披露其資產負債表、損益表以及現金流量表。債權人通過分析資產負債表對于公司資產、負債的表述,可以對公司的資本結構有更清晰的認知。
第三檔公示標準:針對的主體為中小規模的企業。根據《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中小企業劃分為中型、小型、微型三種類型。該類企業遵循第三檔公示標準,較之第二檔標準有所降低。主要體現在不需要披露具體的財務報表,對于年報中的關鍵財務信息也可以被賦予選擇是否公示的權利。
第四檔公示標準:針對微型企業標準以下的弱勢商事主體,享有最低限度的公示標準。對于特定弱勢商事主體這一類型的商事主體是否具有公示義務也值得探討,包括經過商事登記的個體工商戶、農民專業合作社,以及“小商人”、未經過登記的自然人網絡電商等。筆者認為,無論經過商事登記與否,只要從事商行為,則必須承擔公示義務。其所承擔的公示標準相比一般企業可以有所降低,只需每年度報告基本的行政許可取得和變動事項、生產經營、聯系方式等信息。
根據上文的分析,可以得出如下結論:在采取相應的激勵措施激發市場活力的同時,必須同等程度地重視交易安全,并采取相應措施保障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在制度設計的層面上,應當本著效率和安全并重的理念,從公司債權人保護角度出發,對現有立法規定進行制度上的重構和闡釋。商事交易追求效率至上,同時,安全也是商事改革進程中的企業信用信息公示制度必不可少的價值追求。因此,在事中事后監管背景下構建信用監管體系,應以區分公示標準、提升信息質量以及明晰公示事項為基礎,建立和完善信用約束機制。
(作者單位:華東政法大學) 【參考文獻】
①沈貴明:《論公司資本登記制度改革的配套措施跟進》,《法學》,2014年第4期。
個體工商戶年度報告范文5
(1.江蘇省高校招生就業指導服務中心,江蘇 南京 210024;2.南京師范大學,江蘇 南京 210023)
摘 要:本文著眼于高校畢業生就業崗位情況,嘗試將2013年、2014年兩年江蘇針對畢業生和用人單位的調查報告以及公共就業市場供求狀況報告中相關數據進行了交叉比較。通過這種比較,再結合宏觀經濟形勢,從而對江蘇省高校畢業生就業崗位在數量、待遇以及要求等方面進行了情況分析和趨勢預測。
關鍵詞 :高校畢業生;就業崗位;數據比較
中圖分類號:G71文獻標志碼:A文章編號:1000-8772(2015)10-0222-04
收稿日期:2015-03-18
作者簡介:王華(1982-),男,江蘇海安人,招聘服務部主管,經濟師,公共管理學碩士,研究方向:大學生就業;冷開振(1977-),男,江蘇徐州人,就業指導中心主任,講師,哲學博士,研究方向:大學生教育管理。
一、引言
教育部關于做好2015年全國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創業工作的通知(教學[2014]15號)中明確指出,要“加強畢業生就業創業與職業發展狀況跟蹤調查,完善就業質量評價指標體系”。以跟蹤調查推動高等教育教學改革,以質量評估促進就創業指導服務工作完善已成為當下高校畢業生就創業工作的主要推動力之一。
江蘇省高校招生就業指導服務中心從2010年起,根據《國家中長期教育和改革規劃綱要(2010-2020年)》中“要改革教育質量評價和人才評價制度,建立科學、多樣的評價標準。開展由政府、學校、社會各方面共同參與的教育質量評價活動”的精神指示,每年持續開展了多項高校畢業生就業調查,其中包括本專科畢業生就業、預警和重點產業人才供應調查,畢業研究生就業情況、社會需求與培養質量調查,以及用人單位調查等,多角度反饋了畢業生就創業情況及社會對高等教育的評價。
然而這些調查數據之間目前還是相對孤立,缺乏交流、比較和再利用。《大數據時代》一書中認為:“當我們將多個數據集的總和重組在一起時,重組總和本身的價值也比單個總和更大。”受此啟發,本人現將2013至2014年度的江蘇高校畢業生(本專科、研究生)就業情況調查、用人單位招聘情況調查以及江蘇省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市場供求狀況分析等多份報告中關于畢業生就業崗位的相關數據進行交叉比較分析,以期展現更為豐富的就業情況和趨勢。
二、用于交叉比較分析的各調查報告規模簡介
1.江蘇省高校畢業生用人單位調查報告。
1.2014年度報告(以下簡稱“2014用人單位報告”)
調查時間從2014年9月16日開始,截止2015年1月6日,共回收問卷13482份,有效問卷為10036份,有效回收率為74.4%。
2.2013年度報告(以下簡稱“2013用人單位報告”)
調查時間從2013年11月12日開始,截止2013年12月31日,共回收問卷3769份,有效問卷為2492份,有效回收率為66.3%。
2.江蘇省高校本專科畢業生就業、預警和重點產業人才供應報告(2014年度),以下簡稱“2014本專科生報告”,針對畢業半年后的2013屆江蘇省普通高校本專科畢業生開展調查,共回收問卷214478份,總答題率為49.9%。
3.江蘇省畢業研究生就業情況、社會需求與培養質量調查報告(2014年度),以下簡稱“2014研究生報告”,實際回收有效問卷9598份,答題率為31.2%。
4.江蘇省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市場供求狀況分析報告(2014年第3季度),以下簡稱“2014第3季度市場供求報告”。該報告為江蘇省勞動就業管理中心對全省13個市、100個縣(市、區)及部分開發區(園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市場供求信息進行了統計監測。
三、高校畢業生就業崗位數量交叉比較分析
1.用人單位招聘畢業生數量最大崗位年度比較。
將2014與2013年度招聘畢業生最大數量的前五個崗位進行了比較,雖然兩個年度使用的崗位分類不同,但初步可以將這些招聘數量比較多的崗位分為經濟類和技術類兩大崗位。將2014年度中的商業和服務業人員、經濟業務人員歸為市場類,共占比13.9%,將工程技術人員、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科學研究人員歸為技術類,共占比46.6%。而將2013年度的銷售/零售/客戶服務類歸為市場類,占比18.1%,建筑/交通/房地產/裝修/物業服務類、計算機/互聯網/通信類、機械制造類、醫療/衛生/制藥/生物類歸為技術類,共占比29.7%。由此可見市場和技術兩大類崗位在畢業生占比較高。
2.用人單位招聘崗位數量與畢業生就業崗位數量分學歷層次比較。
2014本專科生報告中顯示,2013屆本科畢業生就業量最大的前十位職位中技術類崗位共占比4.7%,分別為計算機程序員(2.1%),建筑技術員(1.5%),化學技術員(1.1%);高職高專畢業生就業量最大的前十位職位中技術類崗位共占比3.7%,分別為施工技術人員(2.0%),建筑技術員(1.7%)。這個調查結論與2014用人單位報告中技術類就業崗位數量的較大比重形成了供求結果的矛盾,有待地區分布比較分析后,進一步對相關情況進行推測。
3.用人單位招聘畢業生崗位數量與社會公共就業市場供給崗位數量分地區比較。
2014用人單位報告中顯示,江蘇省用人單位招聘畢業生數量最大的前三個崗位為工程技術人員(31.7%),商業/服務業人員(8.6%),其他專業技術人員(8.5%)。與之相吻合的是,江蘇省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市場供求狀況分析報告(2014年第3季度)中,需求比重排前三的崗位分為生產運輸設備操作工(41.48%),專業技術人員(25.17%),商業/服務業人員(20.35%)。
4.基于就業崗位數量交叉比較的情況推測。
通過各報告的交叉數據分析,我們對畢業生就業崗位供給情況可以做這樣的推斷:江蘇針對畢業生的就業崗位供給量和整個社會的招聘需求趨勢總體一致,技術類、市場類崗位比重較大。但是受目前高校培養規模的限制,江蘇高校畢業生不能滿足用人單位對技術類崗位的需求,江蘇的用人單位可能招聘大量的外省技術類高校畢業生。
四、高校畢業生就業崗位待遇交叉比較分析
1.畢業生就業崗位待遇年度總體比較。
2013用人單位報告中數據顯示,定崗年薪最高的前五個崗位類為金融/保險類(5.9萬)、計算機/互聯網/通信類(4.8萬)、倉儲/物流/運輸類(4.7萬)、銷售/零售/客戶服務類(4.6萬),建筑/交通/房地產/裝修/物流服務類(4.6萬)。2014用人單位報告中顯示,定崗年薪最高的前五個崗位類為科學研究人員(5萬)、金融業務人員(4.7萬)、法律專業人員(4.6萬)、體育工作人員(4.5萬)、衛生專業技術人員(4.5萬)。從兩年報告的數據比較中,不難發現,技術類崗位收入穩定而領先,金融類有所降低,法律類提升較大(2013年為4.1元)。
2.畢業生就業崗位待遇年度分類比較。
(1)不同性質用人單位的畢業生就業崗位待遇年度比較。
2014年集體企業的定崗年薪超越國有企業,成為第一,但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的收入水平繼續堅挺,穩居第二、第三。各不同性質用人單位提供給畢業生的定崗年薪較2013年都普遍提升,平均增加了1.17萬元。其中增幅較大的為集體企業1.8萬元、非盈利組織1.6萬元、個體工商戶1.3萬元,增幅較小為港澳臺企業和事業單位,都是0.8萬元。外資企業并非傳言中的高薪的提供者,兩年都處于平均水平,且增幅一般。
(2)不同行業畢業生就業崗位待遇年度比較。
金融和房地產業兩年都名列前茅,而信息傳輸/計算機服務/軟件業(第4位)和住宿餐飲/旅游業(第17位)兩年也都保持不變。科學研究/技術服務業由第7名上升到第3名,電力/燃氣及水的生產/供應業由第15位上升到第5位,農/林/牧/漁業由第16位上升到第10位。各行業普遍漲薪的同時,增幅卻各有不同。增幅較大的是農/林/牧/漁業1.8萬元、電力/燃氣及水的生產/供應業1.7萬元、金融業1.4萬元、科學研究/技術服務業1.2萬元,而增幅較小的是交通運輸/倉儲/物流/郵政業0.7萬元、房地產業0.6萬元、建筑業0.6萬元、公共管理/社會組織/國際組織0.6萬元。
(3)不同學歷層次畢業生就業崗位待遇年度比較。
兩年中畢業生的收入水平和學歷層次密切相關,學歷層次越高,收入越高,且研究生與本科生之間差距遠大于本科生與專科生之間的差距。2014年各學歷層次畢業生的定崗年薪都較2013年有所提升,研究生增幅最大為1.2萬元,其次為專科生0.8萬元,最后為本科生0.7萬元。
3.用人單位提供薪酬與畢業生實際獲得薪酬分崗位比較。
由于調查選項的設置和統計收入的口徑不同,本文將2014本專科、研究生報告中涉及的主要職業類與2014用人單位報告中年薪最高的前五個崗位進行了相近歸類,并將月收入乘以12個月,換算成了年薪。具體詳見表1。
由于涉及崗位眾多,且分類不同,只選取以上崗位進行比較。由表1不難看出,研究生收入普遍拉高整體評價收入水平,這些收入較高的崗位都是專業性較強的技術類崗位和高端服務業。
4.基于就業崗位收入交叉比較的情況推測。
(1)行業及崗位類別因素分析。收入是就業吸引力的風向標,金融行業持續被畢業生熱捧,首要因素就是收入高,且增幅大,但保險業的收入貌似拉低了金融業的整體水平。由于科技的發展和產業的提檔升級,以及人們對生活水平要求的提高,科研技術服務、能源(電、水、氣等)和農林牧漁業的從業畢業生收入增加明顯。同時伴隨電子商務的蓬勃發展,信息產業及互聯網、計算機相關崗位收入穩中有升。但傳統零售業正在遭遇減員降薪的過渡期。房地產、建筑等行業的收入水平也將隨著國家經濟整體調控和結構轉型增速放緩。法律類、體育類畢業生可能因為“法治國家”和“全民健身”的推行,將迎來職業發展的春天。
(2)單位性質因素分析。不同性質單位之間的收入差距目前存于調整期,總體上呈現“高控低補”的態勢。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正經歷薪酬體系的重大改革,過去體制造成的“高福利”會被調整到整個社會能接受的合理水平。集體企業、非盈利組織、個體工商戶等正在努力提升工資水平來吸引畢業生應聘。外資企業、港澳臺企業受國際經濟影響工資增幅放緩。
(3)學歷層次因素分析。研究生的同類崗位收入高出本專科收入約40%—80%不等,收入水平的明顯差距,是激勵大學生考研熱情不退的主要動力。此外,科學研究人員、法律專業人員等崗位不招收本科以下學歷畢業生,立志從事這些工作的專科生必須將升學作為大學期間的首要任務。
五、高校畢業生就業崗位要求交叉比較分析
1.畢業生就業崗位學歷要求年度比較。
2013用人單位報告數據顯示,招聘高校畢業生的崗位中學歷要求的比例分別為研究生1.2%,本科23%,專科生74.6%。其中招聘研究生比例最大的前五個崗位類分別為醫療/衛生/制藥/生物類(5.9%)、教育/科研/咨詢/法律類(3.8%)、能源/化工/環保類(3.2%)、電氣/電子/電器/儀器/儀表類(3.1%)、建筑/交通/房地產/裝修/物流服務類(2.2%);招聘本科生比例最大的前五個崗位類分別為編輯/文案/翻譯/傳媒類(59.4%)、金融/保險類(44.7%)、教育/科研/咨詢/法律類(42.9%)、計算機\互聯網\通信類(41.7%)、電氣/電子/電器/儀器/儀表類(38.8%);招聘專科生比例最大的前五個崗位類分別為酒店/餐飲/旅游/社會服務類(97.6%)、技工類(97.4%)、農/林/牧/漁業類(94.4%)、倉儲/物流/運輸類(93.2%)、生產/加工/質量管理類(89.4%)。
2014用人單位報告數據顯示,招聘高校畢業生的崗位中學歷要求的比例分別為研究生3.3%,本科42.9%,專科生53.7%。其中招聘研究生比例最大的前五個崗位類分別科學研究人員(18.4%)、衛生專業技術人員(14.2%)、公務員(4.9%)、體育工作人員(4.4%)、新聞出版/文化工作人員(3.8%);招聘本科生比例最大的前五個崗位類分別為體育工作人員(71.1%)、公務員(68.9%)、科學研究人員(62%)法律專業人員(60.7%)、教學人員(60.1%);招聘專科生比例最大的前五個崗位類分別為生產/運輸設備操作人員(87.1%)、商業/服務業人員(74.9%)、農林牧漁業技術人員(72.6%)、其他人員(63.9%)、其他專業技術人員(63.2%)。
通過兩年數據比較,可以發現用人單位招聘畢業生的學歷層次在提高。在招聘要求學歷提升的趨勢里,公務員、體育工作人員、新聞出版/文化工作人員三個崗位比較突出。
2.畢業生就業崗位學科要求年度比較。
2013用人單位報告中心數據顯示,招聘高校畢業生的崗位中不限學科的占56.4%,限學科的占43.6%。不限學科的前五個崗位分別為銷售/零售/客戶服務類(78.8%)、金融/保險類(73.7%)、市場/公共類(70.3%)、酒店/餐飲/旅游/社會服務類(66.9%)、美術設計創意類(66.7%);限學科的前五個崗位分別為能源/化工/環保類(83.9%)、倉儲/物流/運輸類(60.8%)、農/林/牧/漁業類(59.5%)、生產/加工/質量管理類(58.5%)、電氣/電子/電器/儀器/儀表類(58.3%)。
2014用人單位報告中心數據顯示,招聘高校畢業生的崗位中不限學科的占51.5%,限學科的占48.5%。不限學科的前五個崗位分別為其他人員(73.7%)、商業/服務業人員(71.5%)、辦事人員和有關人員崗位(69.1%)、金融業務人員(67.7%)、新聞出版和文化工作人員(67.1%);限學科的前五個崗位分別為衛生專業技術人員(62.4%)、科學研究人員(61.4%)、農林牧漁業技術人員(60.3%)、工程技術人員(59.6%)、生產和運輸設備操作人員(59%)。
通過兩年數據比較,可以發現市場、服務、創意類崗位對于學科的要求不高,而技術類崗位則對學科要求較高。
3.畢業生就業崗位學科人才需求年度比較。
2013用人單位報告中心數據顯示,招聘高校畢業生的崗位對各學科大類需求人數的排序依次是工學(48.8%)、理學(17.8%)、管理學(12.7%)、醫學(4.8%)、教育學(4.8%)、經濟學(4.2%)、農學(2.7%)、藝術學(2.1%)、文學(1.7%)、法學(0.3%)。
2014用人單位報告中心數據顯示,招聘高校畢業生的崗位對各學科大類需求人數的排序依次是工學(47.2%)、管理學(21.3%)、醫學(7.1%)、理學(5.7%)、教育學(5.0%)、文學(4.2%)、經濟學(4.1%)、藝術學(3.3%)、農學(1.6%)、法學(0.5%)。
通過兩年數據比較,可以發現管理學、醫學、文學、藝術學四類學科需求上升,而理學和農學需求下降。
4.基于就業崗位學歷、學科年度比較的情況推測。
通過就業崗位對學歷要求和學科限制的交叉分析,可以得出以下結論:
2013年不限學科但對學歷有較高要求的崗位是金融/保險類(本科)、酒店/餐飲/旅游/社會服務類(專科)。對學科和學歷都有較高要求的是能源/化工/環保類(研究生)、電氣/電子/電器/儀器/儀表類(研究生)、農/林/牧/漁業類(專科)、倉儲/物流/運輸類(專科)、生產/加工/質量管理類(專科)。
2014年不限學科但對學歷有較高要求的崗位是商業/服務業人員(專科)、其他人員(專科)。對學科和學歷都有較高要求的是科學研究人員(研究生)、衛生專業技術人員(研究生)、生產和運輸設備操作人員(專科)、農林牧漁業技術人員(專科)。
由以上數據分析可以推測:一方面,市場類、服務類崗位對學歷、學科的要求普遍不高,而更注重個人能力。但是其中金融/保險類和酒店/餐飲/旅游/社會服務類崗位還是需要從業人員接受一定程度的高等教育。此外,對本科學歷要求較高的崗位普遍存在對學科限制不高的現象,如公務員、編輯等崗位。如果本科畢業生想選擇這些崗位,須利用在校期間擴張知識面,增加社會經歷,培養專項職能能力。
另一方面,研究生、專科學歷要求的崗位大多對學科有較高的要求,著重體現在技術類崗位。當然這樣的學科要求是不一樣的,對未來從事各種技術研發和醫學工作的研究生來說,對專業前沿理論的了解和掌握尤為重要。而對未來從事基層生產、操作的專科生來說,充分利用實習平臺,努力提升專業實踐能力,增長專業技能則是關鍵所在。
以上數據比較分析所進行的情況推測皆為本人個人觀點,通過上述的交叉比較分析,本人認為高校畢業生已開始逐步享受國家經濟體制改革和產業轉型帶來的就業紅利,用人單位對江蘇高校畢業生就業崗位供給充足,崗位層次和收入呈現逐年遞增態勢,但學科間不平衡依然存在,相關高校可根據社會需求適度調整學科培養規模,并引導學生理性選擇職業方向,有的放矢地學習專業知識和培養職業素養,以適應社會用人需求和人才發展趨勢。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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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體工商戶年度報告范文6
我國于2014年10月1日正式頒布《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及一系列相關配套規定,標志著我國企業信息公示制度的建設進入新紀元,新時期我國企業信息公示制度的主要建設目標是要建立信息監管制度,確定信用約束制度。然而,這樣一套世界范圍來說也屬首創的企業信息公示制度,無論是制度層面上還是實際實施過程中,仍然存在《條例》對公示內容規定中的缺陷、懲處力度的缺失以及“信息孤島”仍舊存在等問題。研究企業信息公示制度的不足與完善是高效有序的市場經濟的內在要求。
關鍵詞:
企業信息公示;信息監管;年報制度
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只有讓市場發揮主導作用,市場經濟才可以蓬勃穩定地發展。但同時我們應當看到,市場自身亦存在弊端,例如信息不對稱、壟斷及外在性等頑疾經常導致市場失靈。而其中的信息不對稱問題會導致產生大量的交易成本,比如說信息的搜尋以及傳播,不利于資源的有效配置。新古典經濟學對于市場交易能夠實現資源最優配置的假設之一就是信息是完全對稱的,為所有人所共享的。然而,僅僅依靠“市場之手”不能解決信息不對稱問題。“市場之手”的缺陷在于一定條件下會令經濟陷入資源配置無序化與嚴重浪費的泥潭,因此需要超然于市場之上的力量對社會經濟進行宏觀引導[1]。因此,解決信息不對稱問題需要政府對于市場進行監管和疏導。一個健康的市場不是絕對自由的,一定需要政府進行適當的干預,包括宏觀調控和市場監管。其中,市場監管是政府干預的重要手段[2]。我國政府對于發揮“市場之手”的重要性愈發重視,新時期政府的角色轉變主要是進一步促使政府本身監管理念以及監管方式的轉變。本著十八屆三中全會“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和更好發揮政府作用”的宗旨,我國《公司法》于2014年進行了重要修改,主旨思想是改革了公司資本制度,改革后實行注冊資本認繳登記制度,放寬了注冊資本登記條件。同時,公司資本制度的改革亦帶來了監管方式的改變,2014年8月7日,國務院總理簽署國務院令,公布《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條例》自2014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有基于此,本文從我國當前市場信息不對稱原因入手,著重分析《條例》中的不足之處以及現實實施進程中存在的問題,并試圖提出完善我國企業信息公示制度的一些設計建議。
一、我國市場信息不對稱問題解析
市場失靈的一個重要原因是信息不對稱。不對稱信息可以概況分為兩類:其一是指外生的信息,這類信息不是當事人行為造成的;還有一類不對稱信息是內生的,取決于當事人行為本身,即在簽訂合同的時候,當事人雙方擁有的信息是對稱的,但簽訂合同后,乙方對另一方的行為無法監督和約束。第一類也稱為“隱藏知識”或“逆向選擇”,第二類稱為“隱藏行為”或者“道德風險”[3]。外生的信息可以視作企業的基本信息,而企業成立后經營發展的信息對應的是內生的信息。當面對企業外生信息披露不到位的情況時,政府需要解決的問題就是如何如何設計一套制度使得企業自主高效地公示信息,并且市場主體可以根據公示的信息彼此之間達到一種最好的契約安排;當面對企業內生的信息公示不完整或者公示不及時的時候,政府可以考慮采取激勵機制,使履行義務的企業可以獲得一定的利益,從而促使企業及時完整的對變動中的信息進行及時公示,這樣的制度設計才是符合帕累托最優規則,可以驅使市場主體自發遵守信息公示的強制性義務。在我國沒有建立完善的企業信用機制的情況下,市場上充斥著信息不對稱的現象,這將導致市場主體無法作出正確高效的投資經營決策、市場秩序混亂、企業失信等一系列市場失靈的癥狀。同時,信息不對稱的情況也加劇了政府和市場邊界的模糊問題。企業不披露真實準確的企業信息,政府就無法根據企業信息進行正確的監管和約束,容易產生監管失位或者監管過度。政府所肩負的市場監管職責,應該把解決信息偏在問題放在極其重要的地位,以確保市場有序運行[4]。
人們通常較為關心證券市場乃至金融市場的信息披露問題,而實際上所有的市場都有信息披露的必要[5]。在我國新《公司法》放寬注冊登記企業的門檻后,如何轉變監管理念,設立一套成熟的法律法規以加強對企業的事中事后監管是政府面臨的首要問題。目前,我國政府已經頒布《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并與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同時,為了配合《條例》的實施,國家工商總局還規定了5部配套規章:《企業經營異常名錄管理暫行辦法》《企業公示信息抽查暫行辦法》《工商行政管理行政處罰信息公示暫行規定》《個體工商戶年度報告暫行辦法》《農民專業合作社年度報告公示暫行辦法》以及國家統計局頒布的《統計上嚴重失信企業信息公示暫行辦法》。這標志著我國正式構建企業信息公示制度,建立信息監管制度,確定信用約束制度。
二、《條例》的不足以及現實存在的問題
《條例》實施后,之前的企業年檢制度被年報制度所取代,這對于企業以及政府監管部門來說,實屬于顛覆性的舉措。九尺之臺起于壘土,我國企業信息公示制度在世界范圍內也是屬于首創性的制度,在實施進程中勢必存在一些問題。
(一)《條例》對公示內容規定中的缺陷《條例》最核心的內容就是明確規定了企業對外依法應當公示的信息內容,這也是各方主體在立法中最為關心的一點。目前《條例》規定企業應當公示的內容除了注冊登記等傳統商事登記制度需要登記的基本內容之外,還明確了涉及擔保的財產、企業行政處罰、股權變動等信息應該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對外公示,或者以企業年報形式上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這對于保障企業的債權人權益是有積極意義的,因為公司的有限責任制度使得公司的股東只承擔股份對應份額財產損失的風險,如果債權人不能及時充分的獲悉企業信息,企業的經營者可能會更消極的經營公司,或者轉移資產以逃避債務。正如委托———理論的基本結論所揭示的一樣,為了讓企業經營者有積極性地努力工作,必須讓他承擔一定的風險[6]。然而,《條例》第九條對企業年報公示還規定:“前款第一項至第六項規定的信息應當向社會公示,第七項規定的信息由企業選擇是否向社會公示。經企業同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查詢企業選擇不公示的信息。”根據《條例》,賦予企業選擇權是否公示的內容包括“企業從業人數、資產總額、負債總額、對外提供保證擔保、所有者權益合計、營業收入、主營業務收入、利潤總額、凈利潤、納稅總額信息”。以上內容中,尤其是企業資產總額、負債總額、對外提供保證擔保3項內容對于市場主體判斷企業的經營狀況和發展預期至關重要,而《條例》就上述內容的規定屬于法律中的任意性規則,賦予企業公示與否的選擇權,允許企業任意選擇或者自主決定。而且,必須經由企業同意,其他公民、法人或者組織才可以查詢企業選擇不公示的信息。這一條的規定對企業信息公示的力度不夠到位。也許從理性經濟人的角度考量,如果企業選擇不公示這些信息,其他市場主體會認為該企業經營有瑕疵,不會考慮與該企業簽訂契約開展業務,該企業就承擔不公示信息的后果,自行衰落,形成市場選擇,優勝劣汰。但企業選擇不公示信息也造成了第三方判斷的成本、增加了其他市場主體承擔的風險以及政府監管的盲區,應該將該任意性規則轉變為強制性規則,使企業的真實運營情況公之于眾,充分給予消費者、投資者等市場主體選擇的權利。同時,政府也應當敦促企業盡早披露這些敏感信息,使債權人有所準備,企業一眾股東也可以未雨綢繆,更加積極地運作公司。
(二)懲處力度的缺失對于企業的“隱藏知識”,如果企業選擇不公示或者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則應該加大對企業的懲處力度。“因為當一個人要拿自己的財產從事冒險的事業的時候,他最有積極性說實話(自己是否有能力)。”[7]現行規定里面對未按規定及時或真實公示信息企業的懲處方式是將違規企業列入“黑名單”。《條例》第十七條和《企業經營異常名錄管理暫行辦法》分別作出了相應規定,總體歸納如下:不按規定及時或真實公示信息的企業,由縣級以上工商行政部門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滿3年違規的企業,由省級工商行政部門列入嚴重違法企業名單;被列入嚴重違法企業名單的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3年內不得擔任其他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此處對于企業懲處的力度不夠,企業違規的成本太少,只有當企業違規的收益遠遠小于違規成本時候,企業才會遵照政府政策法律,尊重市場游戲規則。缺陷有3:其一,對于列入異常名錄和嚴重違法名單企業缺少限制措施或者懲處方式的剛性規定;其二,時間跨度太長。從異常名錄到嚴重違法名單的企業時間跨度需要滿3年,這對于企業的信用約束威懾力不足。因為實際情況中,我國企業平均壽命也就3年,或者說有些“皮包公司”設立的目的就是為了避稅或者逃避債務,3年時間可以考慮縮短,或者結合披露的行政處罰信息,如果3年內對某些企業基本信息公示有違規的且存在多起行政處罰的“劣質企業”,可以及時列入嚴重違法名單并對社會公示;其三,進入名單程序嚴格復雜。從《條例》規定可知,進入嚴重違法名單需要省級工商行政部門的批準,而基層工商行政部門對將企業列入異常名錄和嚴重違法名單都沒有權限,基層工商行政部門對于當地企業相對更為了解,為了及時準確的把握企業動態,更高效的推進信用信息監管,應該賦予基層工商行政部門調整異常名錄和嚴重違法名單的權力。此外,有些企業為了逃稅或者逃避債務,利用地域間信息不對稱的漏洞,在不同地方設立多家企業,一家被注銷或者違法被查處,還有其他企業可以運營,對實際控制人的約束力不夠。又因為新《公司法》對于注冊資本的改革,放棄了最低注冊資本金額的要求,許多企業紛紛設立,也增加了政府監管和收集信息的成本。相比之下,日本似乎更注重企業的責任承擔能力以及在商事交易中所許諾的履約的可能性。有統計稱,截至2012年,在日本,存續超過100年以上的“長壽企業”已突破2.1萬家。歷史超過200年的企業有3146家,為全球最多,更有7家企業歷史超過了1000年,我國的集團公司平均壽命7-8年,小企業的平均壽命2.9年。我國每年近100萬家企業倒閉[8]。中國企業似乎只關注盈利,對于如何打造維持一家“百年企業”基本興趣不大。這與我國目前的市場環境有關,基業長青的概念灌輸的比較少。孟子有言“無恒產者無恒心”,作為一家企業,只有嚴格肩負起企業社會責任,才能具備傳承優良品質的內在動力。
(三)“信息孤島”仍舊存在目前政府部門之間還存在著獨立性、封閉性強、不夠透明、不夠公開的問題。各政府部門掌握到的信息沒有實現信息共享,政府內部的信息平臺仍未建立完善,企業信用信息收錄不完全,質量不高,未實現互聯共享,更遑論將相關部門信息統一整合起來通過公示平臺向社會公眾公示了。涉及到企業信息的政府部門包括:人民銀行、國家稅務、海關、出入境檢驗檢疫、海事、人民法院等諸多機關。政府部門不能將掌握的信息視為一己私利,應該摒棄以鄰為壑的思想,與各部門之間分享合作,互通有無,迎接“大數據時代”的到來,推進我國企業信用體系的建設。
三、對完善企業信息公示制度的幾點建議
(一)盡快建立預警機制逐步推進年報制度企業信息公示制度的建立是為了使政府、企業以及公眾形成“信息監管,社會共治”的良好市場環境。關于信息公示的內容,應盡快建立預警機制,提高政府監管的有效性。與消費者關系密切的企業,諸如藥品、食品生產企業,在企業進入注銷備案程序之后,政府應于企業信息公示平臺上發出預警,向社會公眾提前公示注銷信息,也需要政府督促企業對外公示。此外,自《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公布以來,我國摒棄了年檢制度,而用企業年報制度取而代之。《條例》第八條規定:“企業應當與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報送上一年度年度報告,并向社會公示。”現實中,年檢制度過渡到年報制度尚存問題,具體來說,很多企業并沒有適應年報制度,甚至存在年檢制度廢除而年報制度形同虛設的尷尬局面。基層工商部門應該加大對企業年報制度的宣傳,動員企業主動進行年報,并及時對公示信息不真實的企業進行糾正。基層工商部門也可以采取定期對企業進行培訓的方式,指導企業熟悉年報制度,提高企業對信息公示的了解和認識。
(二)加大對企業抽查比例懲處力度嚴格到個人我國《條例》中未規定政府機構對企業公示的信息予以審核,而是通過《企業公示信息抽查暫行辦法》第四條規定了省級工商部門對于企業采取抽查的方式進行審核“: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應當按照公平規范的要求,根據企業注冊號等隨機搖號,抽取轄區內不少于3%的企業,確定檢查名單。”關于對企業的抽查,基層工商部門的抽查方式應該更為靈活便利。《企業公示信息抽查暫行辦法》并沒有授權于基層工商部門開展抽查的權限。如果基層工商部門可以定期對所在轄區的中小企業進行抽查,這對于督促企業規范經營、誠信經營有著積極作用;另外,要加大抽查比例,因為3%的抽查比例過低,使企業有違規成本小于違規收益的僥幸心理,建議適當增加抽檢比例,加大對于企業的威懾力。此外,針對失信企業“黑名單”的設定,考慮到新設企業成本的降低,《條例》應當將不實公示或者違規公示的企業的懲處力度嚴格至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條例》現有規定是第十七條:“被列入嚴重違法企業名單的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三年內不得擔任其他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這一條的規定略顯單薄,可以考慮將失信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的信息同步錄入到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的個人征信系統信息中,并通過企業信息公示平臺及時向公眾予以公示;創建關于企業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的不良信用名單;對嚴重失信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限制其經營活動,在被列入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的個人不良信用名單時期內,不得設立其他企業,不得于其他企業擔任職務。
(三)加大中介機構等第三方責任《條例》中第十四條規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抽查企業公示的信息,可以委托會計師事務所、稅務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專業機構開展相關工作,并依法利用其它政府部門作出的檢查、核查結果或者專業機構作出的專業結論。”此項規定明確了政府可以借助社會力量來對企業公示的信息進行核查。企業公示的信息經過專業第三方機構所認定,一方面增加了商事交易者追索責任主體的可能性;另一方面,所公示的信息結合了“專家信任”系統的專業性效力,提高了可信度。然而,第三方中介機構對于公示信息核查歷來存在“亂發章”、“協同造假”等問題。究其原因,主要是因為我國對中介機構違法行為的監管和懲處力度不夠。企業為了使公示的信息具有公信力以確保其品質,一項傳統的做法是聘請外部人士來審查其賬簿和其他記錄,并請其就公司披露信息的準確性進行驗證[10]。作為專業的中介,應當對披露的信息真偽負責。雖然“,……信息的中介機構顯然無法保證信息的準確或者完整。他們的雇員可能力所不能或者遭受了蒙騙;他們只是周期性、而不是持續不斷地評估公司所發生的事情、所以,在他們做出評估報告和投資者據此做出反應的間隙,情況可能會發生變化……”[11],但是企業信息公示存在重大違法,給第三人造成損失的,會計師事務所、相關的律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必須承擔法律責任。一般情況下,工商局等國家機關不對中介機構認證的信息的真實性負責,只須履行形式審查義務即可。因為中介機構所作出的證明文件具有較高的專業性,國家機關自身沒有能力對中介機構所作的證明事項進行實質審查,所以,國家機關對中介機構參與的公示信息的虛假不承擔法律責任,除非公示的信息具有明顯錯誤或者國家機關沒有審查證明文件在形式上是否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
關于中介機構協同造假的行政責任、刑事責任,我國《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以及《關于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刑法》相關條文都作出了規定。此處,對于第三方中介機構參與的企業公示信息虛假而導致的民事救濟的法理基礎分析如下:1.合同法救濟法理基礎分析。如果企業的交易對方或者投資者(因對企業享有債權請求權,故以下簡稱“債權人”)付費要求中介機構對企業公示的信息進行證明,而第三方中介機構主觀或者疏忽過失導致其證明的公示信息有誤,包括但不限于重大事實虛假陳述,或者遺漏了要求公示的內容,或者遺漏了導致公示信息產生誤導性的重大事實。那么,債權人可以行使合同撤銷權,而使得其與第三方中介機構之間的合同無效,從而恢復原狀或者請求損害賠償。然而,針對第三方中介機構的救濟基礎具有較強的局限性。合同法救濟基礎首要的、也是最大的局限性在于合同相對性理論的障礙,即適用合同法救濟的前提必須有合同關系或現實合同交易關系的存在[11]。其次,合同法救濟也容易面臨舉證責任上的困難。2.侵權法救濟法理基礎分析。除了合同法救濟之外,債權人還可以向第三方中介機構提出侵權法上的損害賠償請求。相對于合同法救濟而言,侵權法對于虛假信息公示的救濟屬于比較周全的途徑。企業信息公示制度的建立任重而道遠,如何合理地設置一套制度,使企業自主有效地進行信息公示是建立企業信息公示制度亟待解決的問題。上市企業的信息披露制度已經被研究的比較完善,并且上市企業信息的披露具有“信號傳遞”功能,上市企業的信息披露有其利益驅動的自發性,而非上市企業的信息披露缺少利益驅動的激勵。因此,如何合理地設置一套制度,督促企業及時準確地公示即時信息;確保企業年報公示率不低于改革以前的年檢率,對于企業信息公示制度的推廣和建立具有至關重要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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