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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終結申請書范文1
1.申請。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督促程序由債權人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而開始。民事訴訟法規定,申請支付令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債權人與債務人沒有其他債務糾紛的。即申請人對被申請人沒有給付金錢等其他債務,只存在被申請人未向申請人給付金錢或者有價證券的情形。例如甲乙簽訂了購銷鋼材的合同,甲按照合同的約定向乙交付了鋼材,乙未按期給付貨款,此時,甲對乙沒有其他債務糾紛,可以申請法院支付令。如果甲向乙要貨款前,還未向乙發貨,此時他就不能申請支付令。
(2)支付令能夠送達到債務人的。債務人不在我國領域內,或者債務人下落不明需要公告送達,都屬于不能送達,在這兩種情況下,不能申請支付令。
申請支付令,應當提交申請書,寫明請求給付金錢或者有價證券的數量和所根據的事實和證據。事實是指雙方債權債務關系存在及債務人沒有履行債務的事實。對于提出的事實,要有相應的證據加以證明。申請書應當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至于哪個是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取決于爭議法律關系的性質和民事訴訟法關于管轄的規定。例如,如果是因為合同關系請求給付金錢,可以向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請。
2.審理。債權人提出申請后,人民法院應當在5日內通知債權人是否受理。對符合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申請條件的,人民法院都應當受理。為迅速解決債務爭議,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后,僅審查債權人提供的事實和證據,不需要詢問債務人及開庭審理。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債權債務關系明確、合法,應當在受理之日起15日內直接向債務人發出支付令;申請不成立的,應當裁定予以駁回。申請不成立包括債權債務關系不明確及債權債務不合法等。
執行終結申請書范文2
1998年12月3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號修訂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商標評估機構的管理,維護商標評估正常秩序,保障商標評估機構及委托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地方各級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及本辦法的規定,負責商標評估機構的管理工作。
第三條 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機構,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評定具備資格的,方可開展商標評估業務。對屬于國有資產的商標進行評估的,還應當取得國有資產管理部門頒發的資產評估資格證書。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設立商標評估機構資格評定委員會,負責商標評估機構資格的評定事宜。
第四條 申請開展商標評估業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備企業法人資格;
(二)有10萬元以上的注冊資本;
(三)具備高、中級專業技術職務的財務會計、經濟管理及工程技術(建筑工程、機電設備等)專職人員各不少于2人;
(四)具備商標評估資格的專職人員不少于3人。
第五條 商標評估人員資格經考核產生。
具備大專以上學歷或者從事商標管理工作3年以上的人員,本人提出申請,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以下簡稱商標局)考核合格的,由商標局頒發《商標評估人員資格證書》。
第六條 申請開展商標評估業務,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法定代表人簽署的申請書;
(二)加蓋登記主管機關印章的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三)評估人員名單及其商標評估人員資格證書復印件、專業技術職務資格證書復印件。
第七條 申請開展商標評估業務的,應當將申請書件報送所在地的市(地)級工商行政管理局。
市(地)級工商行政管理局應當自收到申請書件之日起15日內簽署意見,并轉報省級工商行政管理局。 省級工商行政管理局應當自收到申請書件之日起15日內簽署意見,并轉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八條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自收到完備的申請書件之日起2個月內做出決定。對符合條件的,頒發《商標評估機構資格證書》;不符合條件的,退回申請書件并說明理由。
第九條 商標評估機構開展商標評估業務,不受行業和區域的限制。
第十條 商標評估機構應當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及政策,遵循公開、公正、公平及為委托人保密的原則。
第十一條 商標評估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辦理有關手續后1個月內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及所在地省級工商行政管理局備案:
(一)變更名稱;
(二)變更住所;
(三)變更法定代表人;
(四)終止。
第十二條 取得《商標評估機構資格證書》的機構,因人員變動等原因不再具備本辦法第四條規定條件的,應當停止商標評估業務。
停止或者恢復商標評估業務的,應當依照本辦法第十一條的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商標評估機構接受委托人委托進行商標評估的,應當簽訂商標評估合同。合同內容應當包括評估的商標、評估的目的、評估的期限、違約責任等。
第十四條 商標評估機構應當在每件商標評估終結后1個月內,將商標評估報告按規定的格式報送其所在地及委托人所在地省級工商行政管理局備案。
商標評估報告內容應當包括商標評估機構名稱、委托人名稱、評估的商標、評估的目的、評估的方法、評估的結論等。
商標評估報告應當由具備商標評估資格的評估人及法定代表人簽名,并加蓋商標評估機構印章。
第十五條 商標評估機構應當保證其出具的商標評估報告的真實性及合法性。
第十六條 商標評估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所在地省級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除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處理外,視其情節予以警告,處以違法所得額三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三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申請開展商標評估業務時,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四條規定的;
(三)玩忽職守,使評估結果嚴重失實的;
(四)接受委托人委托,進行以廣告宣傳為目的的商標評估的;
(五)損害國家、社會公共利益或者委托人合法權益的;
(六)從事其他非法活動的。
第十七條 本辦法施行前已開展商標評估業務的機構,應當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6個月內,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商標評估機構資格。
第十八條 本辦法中的委托人是指商標(包括服務商標)注冊人。
執行終結申請書范文3
第二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廣播電影電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向上一級廣播電影電視行政部門或機構(以下統稱廣播電影電視行政機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廣播電影電視行政機關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作出行政復議決定,適用行政復議法和本辦法。
第三條依照本辦法履行行政復議職責的廣播電影電視行政機關是廣播電影電視行政復議機關。地市級以上廣播電影電視行政機關應當明確具體辦理行政復議事項的機構和人員。
第四條廣播電影電視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具體辦理行政復議事項,履行下列職責:
(一)受理行政復議申請;
(二)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取證,查閱有關文件和資料;
(三)審查申請行政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與適當,擬訂行政復議決定;
(四)處理或轉送對有關規范性文件的審查申請;
(五)對被申請人違反行政復議法和本辦法的行為,依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提出處理建議;
(六)辦理因不服行政復議決定提起行政訴訟的應訴事項;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五條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負責指導全國廣播電影電視系統的行政復議工作。
級廣播電影電視行政機關對下級廣播電影電視行政機關的行政復議工作進行檢查、監督和指導。下級廣播電影電視行政復議機關每年應將受理行政復議案件的情況及時向上級廣播電影電視行政機關上報。
第六條廣播電影電視行政復議機關履行行政復議職責,應當遵循合法、公正、公開、及時、便民的原則,堅持有錯必糾,保障法律、法規的正確實施。
第七條廣播電影電視行政復議機關受理申請人對下列廣播電影電視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提出的行政復議申請:
(一)對廣播電影電視行政機關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從事違法活動的專用工具、設備和節目載體等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執照)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
(二)對廣播電影電視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強制措施決定不服的;
(三)對廣播電影電視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許可證(執照)、資格證等證書的變更、終止、撤銷決定不服的;
(四)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廣播電影電視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執照)、資格證等證書,或者申請審批、登記有關事項,行政機關沒有依法辦理的;
(五)認為廣播電影電視行政機關侵犯合法的經營自,或者違法要求其履行義務的;
(六)認為廣播電影電視行政機關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第八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廣播電影電視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對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行政復議時,可以一并提出對該文件的審查申請。對規范性文件的審查申請不含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規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規章。
第九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申請行政復議,應當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在障礙消除后,申請人應提供有關證明。
第十條認為廣播電影電視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是申請人。
同申請行政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作為第三人參加行政復議。
申請人對廣播電影電視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行政復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廣播電影電視行政機關是被申請人。
申請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人代為參加行政復議。委托人須向復議機關提交授權委托書,載明委托事項和權限。
第十一條申請人申請行政復議,一般應當書面申請,如確有困難,也可以口頭申請。
書面申請的,應當在申請書中載明申請人的基本情況,被申請人的名稱、地址,行政復議請求,申請復議的主要事實、理由和時間。申請書上應有申請人的簽字或簽章。
口頭申請的,復議機關應當當場記錄上述情況,并由申請人簽字或蓋章。
第十二條對縣級以上廣播電影電視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申請人可以向上一級廣播電影電視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向同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對廣播電影電視行政機關與其他同級行政機關以共同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對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申請行政復議。
第十三條凡符合行政復議法和本辦法的行政復議申請,廣播電影電視行政復議機關必須依據行政復議法規定的受理程序予以受理。行政復議機關無正當理由不予受理的,上級廣播電影電視行政機關應當責令其受理;必要時,上級廣播電影電視行政機關也可以直接受理。
廣播電影電視行政機關的或者其他機構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后,應當及時送交本單位負責行政復議工作的機構。
第十四條廣播電影電視行政復議機關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后,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決定不予受理,并以《不予受理決定書》的形式書面告知申請人:
(一)不屬于法定行政復議范圍的;
(二)超過法定申請行政復議期限,且無本辦法第九條第二款規定情形的;
(三)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人民法院已依法受理的;
(四)其他不符合行政復議法規定的。
對符合行政復議法規定,但是不屬于本機關受理的行政復議申請,應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復議機關提出。
第十五條除第十四條規定外,行政復議申請自行政復議機關負責復議工作的機構收到之日起即為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一經受理,應及時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
復議機構收到復議申請的日期,屬直接從郵遞渠道收到或者從復議機關其他部門、機構及其下屬機構轉來的,由復議機構的簽收章確認;屬申請人當面遞交的,由復議機構經辦人在申請書上注明收到日期,并由遞交人簽字確認。
第十六條行政復議期間具體行政行為不停止執行,但有行政復議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執行。決定停止執行的,應將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停止執行通知書》送達被申請人。
第十七條廣播電影電視行政復議機關對依法受理的行政復議申請,應按照行政復議法的規定進行審查,作出復議決定。審查前,復議機構應做好下列準備工作:
(一)確定行政復議工作人員;
(二)明確復議參加人;
(三)按規定發送復議法律文書。
復議機構審查復議案件時,如認為有必要,可以要求本機關內相關機構的人員參加。
第十八條行政復議原則上采取書面審查的辦法,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復議機構可以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情況,聽取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的意見:
(一)申請人提出要求的;
(二)案件主要事實不清的;
(三)案情重大、復雜、疑難的;
(四)復議機構認為有必要的。
復議機構調查情況、聽取意見時,復議人員不得少于兩人,并應當制作《行政復議調查筆錄》,調查筆錄應由被調查人、調查人簽名或蓋章。
第十九條廣播電影電視行政復議機關負責復議工作的機構應當自行政復議申請受理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將行政復議申請書副本或者行政復議申請筆錄復印件發送被申請人。被申請人應當自收到申請書副本或者申請筆錄復印件之日起十日內,提出書面答復,并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
第二十條被申請人提交的《行政復議被申請人答復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被申請人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職務;
(二)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事實、證據和依據。對有關事實的陳述應注明相應的證據材料和出處;
(三)對申請人的復議要求、所述事實和理由進行答辯和必要的舉證;
(四)作出書面答復的年、月、日,并加蓋印章。
第二十一條申請人、第三人可以查閱被申請人提出的書面答復、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行政復議機關不得拒絕。查閱有關材料,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向復議機構提出申請,并出示有關身份證明;
(二)查閱時,應有復議機構的工作人員在場;
(三)查閱時不得涂改、毀損、拆換、增添、取走查閱的材料。
第二十二條廣播電影電視行政復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情況復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經行政復議機關的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并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但是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三十日。
第二十三條廣播電影電視行政復議機關應當對被申請人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和適當性進行全面審查,依照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作出復議決定。《行政復議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申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住址(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職務);
如有第三人,并列明第三人的上述情況;
(二)被申請人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職務;
(三)申請人申請行政復議的請求和理由;
(四)被申請人的答復;
(五)復議機關認定的事實、證據、理由和依據;
(六)復議機關的復議結論;
(七)不服復議結論向人民法院的期限;
(八)作出復議決定的日期和復議機關的印章。
《行政復議決定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
第二十四條被申請人、申請人應當履行行政復議決定。
被申請人不履行或者無正當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復議決定的,行政復議機關或者有關上級行政機關應當責令其限期履行。
對申請人逾期不又不履行行政復議決定的,依行政復議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時,使用《強制執行申請書》。
第二十五條廣播電影電視行政復議審查終結作出復議決定后,復議機構應對有關復議的所有法律文書和材料進行認真清理、鑒別和編號,及時歸檔。廣播電影電視行政復議機關應當在行政復議案件結案后三十日內,將復議情況向上一級廣播電影電視行政機關備案。
第二十六條廣播電影電視行政復議機關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不得向申請人收取任何費用。行政復議活動所需的經費,應當列入本機關的行政經費,依法予以保障。
行政復議人員必須精通法律和廣播電影電視業務,廣播電影電視行政機關應當保障復議工作的資金和工作條件,保持復議人員的相對穩定。
執行終結申請書范文4
第一條為公正及時處理勞動、人事爭議(以下簡稱爭議),規范仲裁辦案程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以下簡稱調解仲裁法)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以下簡稱公務員法)、《中國人民文職人員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國務院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本規則適用下列爭議的仲裁:
(一)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與勞動者之間,以及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之間,因確認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二)實施公務員法的機關與聘任制公務員之間、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與聘任工作人員之間因履行聘任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事業單位與工作人員之間因除名、辭退、辭職、離職等解除人事關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發生的爭議;
(四)社會團體與工作人員之間因除名、辭退、辭職、離職等解除人事關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發生的爭議;
(五)軍隊文職人員聘用單位與文職人員之間因履行聘用合同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由仲裁委員會處理的其他爭議。
第三條仲裁委員會處理爭議案件,應當遵循合法、公正的原則,先行調解,及時裁決。
第四條勞動者一方在十人以上的爭議,或者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可優先立案,優先審理。
仲裁委員會處理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的勞動爭議,應當按照三方原則組成仲裁庭處理。
第二章一般規定
第五條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的勞動爭議,經協商解決不成的,工會可以依法申請仲裁;尚未建立工會的,由上級工會指導勞動者推舉產生的代表依法申請仲裁。
第六條發生爭議的勞動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請求的,勞動者可以推舉三至五名代表人參加仲裁活動。
第七條代表人參加仲裁的行為對其所代表的當事人發生效力,但代表人變更、放棄仲裁請求或者承認對方當事人的仲裁請求,進行和解,必須經被代表的當事人同意。
第八條發生爭議的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以及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歇業,不能承擔相關責任的,依法將其出資人、開辦單位或主管部門作為共同當事人。
第九條勞動者與個人承包經營者發生爭議,依法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應當將發包的組織和個人承包經營者作為當事人。
第十條在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時效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一)一方當事人通過協商、申請調解等方式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的;
(二)一方當事人通過向有關部門投訴,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向人民法院或者申請支付令等方式請求權利救濟的;
(三)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的。
第十一條因不可抗力,或者有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勞動者的法定人未確定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第十二條勞動合同履行地為勞動者實際工作場所地,用人單位所在地為用人單位注冊、登記地。用人單位未經注冊、登記的,其出資人、開辦單位或主管部門所在地為用人單位所在地。
案件受理后,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發生變化的,不改變爭議仲裁的管轄。
多個仲裁委員會都有管轄權的,由先受理的仲裁委員會管轄。
第十三條仲裁委員會發現已受理案件不屬于其管轄范圍的,應當移送至有管轄權的仲裁委員會,并書面通知當事人。
對上述移送案件,受移送的仲裁委員會應依法受理。受移送的仲裁委員會認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規定不屬于本仲裁委員會管轄,或仲裁委員會之間因管轄爭議協商不成的,應當報請共同的上一級仲裁委員會主管部門指定管轄。
第十四條當事人提出管轄異議的,應當在答辯期滿前書面提出。當事人逾期提出的,不影響仲裁程序的進行,當事人因此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或者申請撤銷。
第十五條當事人提出回避申請,應當說明理由,在案件開始審理時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開始審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庭審辯論終結前提出;當事人在庭審辯論終結后提出的,不影響仲裁程序的進行,當事人因此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或者申請撤銷。
被申請回避的人員在仲裁委員會作出是否回避的決定前,應當暫停參與本案的處理,但因案件需要采取緊急措施的除外。
第十六條仲裁員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或其授權的辦事機構負責人決定。仲裁委員會主任擔任案件仲裁員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員會決定。
第十七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于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
第十八條在法律沒有具體規定,依本規則第十七條規定無法確定舉證責任承擔時,仲裁庭可以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綜合當事人舉證能力等因素確定舉證責任的承擔。
第十九條承擔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應當在仲裁委員會指定的期限內提供有關證據。當事人在指定期限內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
第二十條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仲裁委員會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予以收集;仲裁委員會認為有必要的,也可以決定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予以收集。
第二十一條仲裁委員會依法調查取證時,有關組織和個人應當協助配合。
第二十二條爭議處理中涉及證據形式、證據提交、證據交換、證據質證、證據認定等事項,本規則未規定的,參照民事訴訟證據規則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仲裁期間包括法定期間和仲裁委員會指定期間。
仲裁委員會送達仲裁文書必須有送達回證,由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收到日期,簽名或蓋章。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的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
仲裁期間的計算和仲裁文書的送達方式,仲裁委員會可以參照民事訴訟關于期間的計算和送達方式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案件處理終結后,仲裁委員會應當將處理過程中形成的全部材料立卷歸檔。
第二十五條仲裁案卷分正卷和副卷裝訂。
正卷包括:仲裁申請書、受理(不予受理)通知書、答辯書、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授權委托書、調查證據、勘驗筆錄、開庭通知、庭審筆錄、延期通知書、仲裁建議書、調解書、裁決書、送達回執等。
副卷包括:評議記錄、立案審批表、調查提綱、閱卷筆錄、會議筆錄、底稿、結案審批表等。
第二十六條仲裁委員會應當建立案卷查閱制度。對不需要保密的內容,應當允許當事人及其人查閱、復印。
第二十七條仲裁調解和其他方式結案的案卷,保存期不少于五年,仲裁裁決結案的案卷,保存期不少于十年,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保存期滿后的案卷,應按照國家有關檔案管理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八條在仲裁活動中涉及國家秘密和軍事秘密的,按照國家和軍隊有關保密規定執行。
第三章仲裁程序
第一節申請和受理
第二十九條申請人申請仲裁應當提交書面仲裁申請,并按照被申請人人數提交副本。
仲裁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勞動者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住所、通訊地址和聯系電話,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通訊地址、聯系電話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理由;
(三)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書寫仲裁申請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仲裁委員會記入筆錄,經申請人簽名或者蓋章確認。
申請人的書面仲裁申請材料齊備的,仲裁委員會應當出具收件回執。
對于仲裁申請書不規范或者材料不齊備的,仲裁委員會應當當場或者在五日內一并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要求補正全部材料的,仲裁委員會應當出具收件回執。
第三十條仲裁委員會對符合下列條件的仲裁申請應當予以受理,并在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向申請人出具受理通知書:
(一)屬于本規則第二條規定的爭議范圍;
(二)有明確的仲裁請求和事實理由;
(三)在申請仲裁的法定時效期間內;
(四)屬于仲裁委員會管轄范圍。
第三十一條對不符合第三十條第一、二、三項規定之一的仲裁申請,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并在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向申請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
對不符合第三十條第四項規定的仲裁申請,仲裁委員會應當在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向申請人作出書面說明并告知申請人向有管轄權的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對仲裁委員會逾期未作出決定或決定不予受理的,申請人可以就該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訟。
第三十二條仲裁委員會受理案件后,發現不應當受理的,除本規則第十三條規定外,應當撤銷案件,并自決定撤銷案件后五日內,按照本規則第三十一條的規定書面通知當事人。
第三十三條仲裁委員會在申請人申請仲裁時,可以引導當事人通過協商、調解等方式解決爭議,給予必要的法律釋明及風險提示。
第三十四條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后,應當在五日內將仲裁申請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
被申請人收到仲裁申請書副本后,應當在十日內向仲裁委員會提交答辯書。仲裁委員會收到答辯書后,應當在五日內將答辯書副本送達申請人。被申請人逾期未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仲裁程序的進行。
第三十五條被申請人可以在答辯期間提出反申請,仲裁委員會應當自收到被申請人反申請之日起五日內決定是否受理并通知被申請人。
決定受理的,仲裁委員會可以將反申請和申請合并處理。
該反申請如果是應當另行申請仲裁的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書面告知被申請人另行申請仲裁;該反申請如果是不屬于本規則規定應當受理的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向被申請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
被申請人在答辯期滿后對申請人提出反申請的,應當另行提出,另案處理。
第二節開庭和裁決
第三十六條仲裁委員會應當在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組成仲裁庭并將仲裁庭的組成情況書面通知當事人。
第三十七條仲裁庭應當在開庭五日前,將開庭日期、地點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當事人有正當理由的,可以在開庭三日前請求延期開庭。是否延期,由仲裁委員會根據實際情況決定。
第三十八條申請人收到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回仲裁申請處理,申請人重新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被申請人收到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決。
第三十九條開庭審理時,仲裁員應當聽取申請人的陳述和被申請人的答辯,主持庭審調查、質證和辯論、征詢當事人最后意見,并進行調解。
第四十條仲裁庭應當將開庭情況記入筆錄。當事人或者其他仲裁參加人認為對自己陳述的記錄有遺漏或者差錯的,有權申請補正。仲裁庭認為申請無理由或者無必要的,可以不予補正,但是應當記錄該申請。
仲裁員、記錄人員、當事人和其他仲裁參加人應當在庭審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當事人或者其他仲裁參加人拒絕在庭審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的,仲裁庭應記明情況附卷。
第四十一條申請人在舉證期限屆滿前可以提出增加或者變更仲裁請求;仲裁庭對申請人增加或者變更的仲裁請求審查后認為應當受理的,應當通知被申請人并給予答辯期,被申請人明確表示放棄答辯期的除外。
申請人在舉證期限屆滿后提出增加或變更仲裁請求的,應當另行提出,另案處理。
第四十二條當事人申請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達成和解協議的,可以撤回仲裁申請,也可以請求仲裁庭根據和解協議制作調解書。
第四十三條仲裁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制作調解書。
調解書應當寫明仲裁請求和當事人協議的結果。調解書由仲裁員簽名,加蓋仲裁委員會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發生法律效力。
調解不成或者調解書送達前,一方當事人反悔的,仲裁庭應當及時作出裁決。
第四十四條仲裁庭裁決案件,應當自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仲裁委員會主任批準,可以延期并書面通知當事人,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
第四十五條有下列情形的,仲裁期限按照下列規定計算:
(一)申請人需要補正材料的,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的時間從材料補正之日起計算;
(二)增加、變更仲裁申請的,仲裁期限從受理增加、變更仲裁申請之日起重新計算;
(三)仲裁申請和反申請合并處理的,仲裁期限從受理反申請之日起重新計算;
(四)案件移送管轄的,仲裁期限從接受移送之日起計算;
(五)中止審理期間不計入仲裁期限內;
(六)有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另行計算的其他情形的。
第四十六條因出現案件處理依據不明確而請示有關機構,或者案件處理需要等待工傷認定、傷殘等級鑒定、司法鑒定結論,公告送達以及其他需要中止仲裁審理的客觀情形,經仲裁委員會主任批準,可以中止案件審理,并書面通知當事人。中止審理的客觀情形消除后,仲裁庭應當恢復審理。
第四十七條當事人因仲裁庭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而向人民法院提訟的,仲裁委員會應當裁定該案件終止審理;當事人未就該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訟,并且雙方當事人同意繼續仲裁的,仲裁委員會可以繼續處理并裁決。
第四十八條仲裁庭裁決案件時,其中一部分事實已經清楚,可以就該部分先行裁決,當事人就該部分達成調解協議的,可以先行出具調解書。當事人對先行裁決不服的,可以依照調解仲裁法有關規定處理。
第四十九條仲裁庭裁決案件時,裁決內容同時涉及終局裁決和非終局裁決的,應分別作出裁決并告知當事人相應的救濟權利。
第五十條仲裁庭對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的案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決先予執行,移送人民法院執行。
仲裁庭裁決先予執行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明確;
(二)不先予執行將嚴重影響申請人的生活。
勞動者申請先予執行的,可以不提供擔保。
第五十一條裁決應當按照多數仲裁員的意見作出,少數仲裁員的不同意見應當記入筆錄。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數意見時,裁決應當按照首席仲裁員的意見作出。
第五十二條裁決書應當載明仲裁請求、爭議事實、裁決理由、裁決結果、當事人權利和裁決日期。裁決書由仲裁員簽名,加蓋仲裁委員會印章。對裁決持不同意見的仲裁員,可以簽名,也可以不簽名。
第五十三條對裁決書中的文字、計算錯誤或者仲裁庭已經裁決但在裁決書中遺漏的事項,仲裁庭應當及時予以補正并送達當事人。
第五十四條對于權利義務明確、事實清楚的簡單爭議案件或經雙方當事人同意的其他爭議案件,仲裁委員會可指定一名仲裁員獨任處理,并可在庭審程序、案件調查、仲裁文書送達、裁決方式等方面進行簡便處理。
第五十五條當事人對裁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訟的,依照調解仲裁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四章附則
執行終結申請書范文5
為了加強人民防空行政執法管理,促進依法行政,實行行政執法未果報告制度。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報市政府申請聯合執法,以提高人民防空行政執法效果:
(1)未辦人防手續就開始施工,被人防執法人員查出后,拒不補辦人防手續的;
(2)既不修建人防地下室、又不按規定繳納人防易地建設費,執法人員上門服務三次,仍不執行的;
(3)對按規定應繳納的人防易地建設費和人防建設費行動不積極,故意拖延時間超過半年以上的;
(4)少報多建,被人防執法人員發現,一個月內不補辦人防手續的;
(5)無視法律,拒不辦理人防手續的;
(6)對人防行政執法處罰單,拒絕簽收的;
(7)對安裝人民防空通信、警報設施,不予配合,不提供方便條件的;
(8)對人民防空通信、警報設施,擅自拆除的。
2、審批責任追究制度
為規范人民防空辦公室行政審批工作,提高工作人員的執法水平和工作責任心,嚴肅政紀,追究行政審批工作人員違法和失職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審批防空地下室必須嚴格辦理手續,按照誰審批誰負責的原則。審批工作人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視為違紀行為,給予通報批評、責令賠禮道歉、調離崗位、停職、行政告誡;情節嚴重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在追究當事人責任的同時逐級追究領導責任。
(1)應當受理而拒絕受理的;
(2)違反行政事業性收費規定的;
(3)丟失、損毀審批文件材料的;
(4)違反人防法律、條例和市人防工程建設規定的;
(5)違反規定增加或減少必要審批程序的;
(6)在依法規定并公開審批條件和標準之外,擅自增加其他條件或者限制的;
(7)違反法定權限,超越、辦理有關手續的;
(8)無正當理由對符合規定條件應當予以批準的行政申請不予批準的;
(9)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行政審批項目予以批準的;
(10)審批項目超過規定審批時限未辦理完畢的;
(11)私自做主,放寬審批條件,造成失誤的;
(12)違反規定程序實施行政審批,造成不良后果的;
(13)下一審批環節對上一審批環節沒有盡到把關職責的;
(14)有其他違反行政審批規定行為造成不良后果的。
3、行政執法人員執法行為規范
(1)熟練掌握和運用與行政執法工作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人防工程戰術技術規范、工作程序等業務知識。
(2)服從命令,聽從指揮,恪盡職守,完成各項任務。
(3)依法行使管理、監督、檢查和行政處罰權,嚴格遵守執法程序、標準、規范。
(4)執行公務必須證件齊全,著裝整齊。
(5)秉公執法,實事求是,不徇私情,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
(6)尊重事實,注重證據,取證及時完整,方法嚴謹科學,手段合法有效,法律文書書寫整潔、及時、規范。
(7)自覺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保密義務,保守行政相對人的有關秘密。
(8)有準與行政相對人建立經濟關系,禁止在行政相對人單位兼職、擔任顧問或者其他有報酬的職務。
(9)嚴禁索賄受賄,不準參加可能影響執行公務的宴請,不準參加由行政相對人組織安排的休閑娛樂等活動,禁止接受行政相對人的禮品、禮金,不得借用行政相對人的通訊、交通工具。
(10)禁止利用職務之便獲取各種利益或者方便,執行公務時,不得在行政相對人單位用餐、購買物品或者接受其他服務、照顧。
(11)嚴格依法行政,自學接受監督,嚴禁越權執法違法行政。
(12)執法人員與行政相對人有直接利害關系或者有可能妨礙公正執法情況時應當提出回避。
(13)舉止大方,態度和藹,文明執法,廉潔奉公。
(14)儀表端莊,男同志不留長發和胡須,女同志不濃妝艷抹,不戴耳環和耳墜。
4、行政執法投訴辦理制度
(1)為確保人防行政機關依法行使執法職能,防止違法或者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發生,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制定本制度。
(2)行政執法投訴受理范圍:
①投訴人認為人防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或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不合法、不適當的;
②投訴人認為人防行政機關(含受委托組織)違法、違規或不作為的;
③投訴人認為人防行政執法人員在行政執法中有違法違規行為的。
(3)對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結果不服以及不符合受理范圍的投訴,承辦部門應急向投訴人說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和依據。
(4)秘書科負責行政執法投訴的受理,呈請批示,交辦、催辦以及辦理過程中的協調和監督。
(5)辦領導根據投訴的具體事項,指定相應的職能部門辦理。
(6)投訴一般在30日內辦理完畢,若需延長辦理時限,須由領導批準。
(7)承辦部門應將投訴的辦理情況寫成書面報告,送辦領導審批。經批準后可予以結案,并由承辦部門將辦理結果及時通知投訴人。
(8)辦理終結后,承辦部門應將投訴材料、辦理報告送秘書科歸檔。
(9)經辦人員應當嚴格保守有關的秘密事項,不得泄露有關情況。
(10)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5、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度
(1)為確保人防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防止違法或者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發生,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市行政執法責任制暫行規定》,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所稱行政執法過錯責任,是指人防行政執法人員在行政執法工作中,由于個人職務行為造成重大過失,損害國家利益或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應承擔的責任。
(3)人防行政執法人員在行政執法中有下列行為之一者,應追究其責任:
①違法或錯誤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經行政復議被行政機關撤銷的;
②違法或錯誤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經行政訴訟,被人民法院撤銷的;
③違法行使行政處罰,經行政相對人造成財產損害或其他不良后果的;
④在執法檢查中,被上級機關認定屬較大行政執法過錯的;
⑤其他應當追究責任的。
(4)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從輕或免于追究責任:
①發現執法過錯,主動及時糾正,未造成嚴重后果的;
②過錯行為情節輕微,經批評教育后已改正的。
(5)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人防行政執法人員不承擔責任:
①行政相對人虛假陳述或出具偽證,致使發生行政執法過錯的;
②對所作出錯誤的具體行政行為、行政處罰決定或行政措施,行政執法人員明確表示不同意且有據可查的;
③其它不應追究責任的。
(6)追究過錯責任的方式有:
①責令改正;
②暫扣、注銷行政執法證件;
③賠償部分或全部行政賠償費用;
④調離行政執法崗位;
⑤行政處分。
以上追究過錯責任方式可以現時適用。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7)暫扣行政證件時間一般不超過二個月,注銷行政執法證件須報市政府法制部門審批。
(8)追究過錯責任由本辦行政執法責任制領導小組研究決定。作出決定前,應認真聽取過錯人的申訴,在充分聽取意見和調查核實的基礎上,由主任作出處理決定,或提出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意見。
(9)涉及行政處分的,按國家公務員行政處分的規定程序作出處理決定。
(10)追究過錯責任應當作出書面決定,并在局面決定民出后7日內向市政府法制局和省人防辦局書面報告備案。
(11)行政執法人員對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決定起30日內向本辦行政執法責任制領導小組申訴,也可以直接向市政府法制局或省人防辦申訴。
(12)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6、行政復議、應訴和賠償制度
(1)為確保人防法律、法規、規章的正確執行,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行政復議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和《市行政執法責任制暫行規定》,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所稱行政復議是指人防行政相對人對本辦作出的個體行政行為不服,向市政府或本辦上級機關提出復議申請,本辦作為被申請人參加行政復議活動;或人防行政相對人對市(縣)、區人防部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向本辦申請復議,本辦受理并組織行政復議活動。本制度所稱應訴是指人防行政相對人對本辦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本辦依法參加行政訴訟活動。本制度所稱賠償是指因本辦的具體行政行為不當,經行政相對人造成財產損失,行政相對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規定,向本辦要求賠償,本辦依法給予賠償的過程。
(3)行政復議、應訴和賠償工作,由本辦行政執法責任制領導小組組織,具體工作由秘書科負責,有關職能科室人員參加。
(4)向本辦提起的行政復議申請,本辦應依法受理,并作出下列處理:
①自收到復議申請書之日起10日內作出受理、不予受理、限期補正的決定;
②自受理之日起7日內將復議申請書副本送達復議被申請人;
③自收到復議申請書之日起2個朋內完成審理,作出復議決定,將復議決定送達復議申請人和被申請人,并監督執行。
(5)在收到本級人民政府或上級機關行政復議機構送達的《復議案件受理通知書》后,本辦應在10日內,向本級人民政府或上級機關行政復議機構提交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有關材料、證據和答辯書,參加復議,并執行復議裁決。本辦如對復議裁決不服,應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或者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訟,并執行法院的終審裁決。
(6)在收到人民法院送達的行政執法相對人狀副本后,本辦應在10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有關材料、證據和答辯書,參加訴訟,并執行法院裁決。本辦如對法院裁決不服,應在規定期限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并執行終審裁決。
(7)本辦法定代表本辦參加或書面委托人參加行政復議和行政應訴。
(8)對于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規定的賠償申請,本辦應依法受理,并依法在兩個朋內給予賠償;賠償申請人對本辦的賠償決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時,本辦應參加訴訟,并執行法院終審裁決。
執行終結申請書范文6
關鍵詞:調控運行 危險點 控制措施
中圖分類號:D631文獻標識碼: A
配網是電電力系統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電力系統連接用戶的橋梁,隨著我國國民經濟的快速發展和計算機技術和信息技術的不斷進步,配網自動化技術逐步被應用到電力系統中,使電力系統的運行效率得到了顯著的提高。當前配網,在調控業務上包括了配網的倒閘操作、事故處理、線路帶電作業、配網設備的監控等;在自動化方面已實現遙信、遙測、遙控、遙調功能或正在向此方向發展;在供電方面已不再是單電源饋電線路,可做到多線路拉手、合環調電;基于配網的復雜和自動化程度的不斷提高,配網管理上已實現調控一體化的集中管理模式,配調在人員配置上,已不是單人或雙人值班形式,而是多人值班。面對新的變化、新的業務技術要求,如何加強配網調控運行管理,確保配網的安全、穩定運行,不斷滿足人們對供電的安全、穩定和質量的新要求,是當前配網調控人員面臨的新問題,也是責無旁貸新任務。本人根據長期從事配網調度和近年的調控運行的經驗,就配網調控工作中易出現的危險點淺作芻議,希望對相關人員有借鑒作用。
1、專業融合過程危險點分析和控制措施
電網調度和監控原屬兩專業,其職責不同,任務不同。而作為配網調控人員,對調度專業和監控專業業務知識都要掌握,這需要一個過度時期的學習、完善和積累,而這個過度時期往往是在從事調控業務的實踐、鍛煉過程中完成的。所以,作為新組建的調控人員,一定時期內存在一個專業短板問題,一般為后補專業要短些,這就是融合過程中危險點。控制措施:班組排班注意長短板結合,這樣在業務技術上可實現互補和相互促進提高;在取得相關專業資格后,采取互換專業工作,同值中原調度人員從事監控工作,由監控人員監護;而原監控人員從事調度工作,由調度人員監護。這樣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加快業務技術的融合和進步;采取自學和集中學習相結合的方法,加強學習和提升業務技能。
2、調控日常工作中危險點分析和控制措施
配網調控正常情況下日常工作有:倒閘操作票填寫、審核、預發、發令操作,遙控操作,運行方式的調整,停電申請書的批復和開、竣工,帶電作業線路的操作、許可及終結,管轄配網設備、線路的監控等。調控日常工作繁雜,工作量大、涉及專業多、面廣,安全風險高。總體控制措施:整理、熟悉當值全部工作,明確危險所在,做到當值人人清楚;發揮值長的統領作用,合理安排當值工作,各盡其責,相互把關,信息互通,做到忙而不亂,分而不散;對危險點重點關注,全程掌控。
2.1填寫、審核調度操作票的危險點
填寫和審核操作票時未進行“四對照”,對合解環、保護及自動裝置的調整考慮不周;未考慮設備停送電對系統及相關設備的影響。控制措施:調度操作票的擬定要做到“兩明確”、“四對照”,即明確檢修申請和電網方式安排,明確操作任務;對照停電申請單及申請中各專業批復要求、對照操作注意事項、對照模擬盤檢查現場設備狀態、對照已執行的操作命令票和操作記錄。
2.2發令操作、遙控操作的危險點
未認真檢查相關送電線路的工作全部結束;執行操作票時,跳項或漏項操作;遙控操作時未認真核對設備的名稱編號,拉錯開關;事故處理時,考慮不周即發令操作。控制措施:嚴格執行相關規程式規定,杜絕違章;送電前認真核對檢查送電線路的相關工作全部結束;嚴格執行倒閘操作有關規定,嚴禁跳項操作;事故處理時,先將處理方案考慮周全,需要操作的內容盡可能先在書面擬票,至少先在心中擬票;加強監護。
2.3運行方式的調整危險點
運行方式的安排本地區采用運方組安排,調控人員根據運方單執行的方式。調控臺是最后一道關口,決不能把自己的安全寄托在別人身上。控制措施:必須按規定仔細審核和核對運行方式安排,不放過任何可疑點,對可疑之處必須問明白后再執行;確保合環點兩側相序、相位正確;了解一次方式變更對二次設備、自動化設備的影響及對變電所所用電的影響;監視合解環操作中可能引起的潮流變化、相關設備負荷的變化及相關變電所母線電壓的變化,根據需要及時采取相應的措施。
2.4停電申請書的批復和開、竣工危險點
停電申請書停電范圍不準確,與停電檢修設備不相符;工作內容填寫不明確;設備的名稱或編號不正確等。控制措施: 規范停電申請單填寫,規范使用設備雙重編號;批復停電申請單前,核對檢修設備名稱編號及要求的停電范圍;核對該設備的接線方式和運行狀態及停電范圍是否滿足檢修需要;檢查涉及運方、繼保、自動化、調度等相關專業的批復和要求;開工前仔細檢查申請停電設備是否全部操作完畢,是否滿足停電范圍的要求,安全措施是否齊全,且無來電的可能;竣工時檢查所有關聯申請工作(如一條線路既有運檢申請又有線路申請還有用戶申請)是否全部結束,并核對開工時相關記錄,正確無誤方可送電。
2.5帶電作業線路操作、開竣工危險點
申請帶電作業線路的工作桿號與現場桿號不符;同一線路多處工作,易造成疏漏;線路多、聯系人多、操作、開竣工集中度高,易出差錯。控制措施:調控人員停用重合閘前認真與工作負責人核對停用重合閘線路名稱、帶電作業范圍和工作內容;同一線路多處工作由同一工作負責人負責,停用重合閘后一次性開工,全部完成后一次性報竣工;遙控停、啟用重合閘時加強監護,及時做好記錄;開竣工時,做好開、竣工負責人和線路名稱的核對,并及時記錄,以防出錯;如遇帶電作業線路跳閘,在未與帶電作業工作負責人取得聯系并得其同意前,不得強送。
2.6管轄范圍監控的危險點
監控系統具有數據采集及處理、監視及控制、與各保護裝置通訊和上傳開關位置及保護告警、動作情況及遙控操作等功能,固然危險點較多,但究其原因還是出于人員疏忽、未按規定及時檢查和系統設備異常、故障。控制措施:加強監人員責任心,對受控站的運行狀況進行實時監視,嚴格執行《監控規程》規定;發現監控系統異常或故障,盡快采取積極措施,按《監控規程》規定加以處理,盡快恢復監控系統的正常運行;當出現異常或故障現象而監控無法判斷時,應立即通知運維單位進行現場檢查,判明情況后再按規定處理。
由于變電站自動化系統、信號傳輸通道異常,造成變電站設備無法正常監控時,監控人員應將設備監控職責移交給變電運維人員。在此期間,變電運維人員應加強與監控人員的聯系。缺陷消除后,監控人員應與變電運維人員核對站內信號正確,收回設備監控職責,并做好相關記錄。
3、調控事故處理危險點分析和控制措施
3.1 事故信息收集的危險點
對監控系統發出的虛假信息未能正確判別;對事故信息收息不全面,或以點代面。控制措施:加強監控業務技能學習和提高;充分利用自動化現有資源條件,全面收集事故信息;必要時及時通運維人員去現場檢查、核實、完善事故信息;在未能全面了解情況前,應先簡要了解事故情況,及時做好對系統影響的初步分析,并根據系統情況,進一步了解事故情況,核對相關信息,為事故的準確分析判斷提供完整依據。
3.2 事故分析判斷危險點
調控人員心理素質不高,遇事故緊張;對電網運行方式不熟悉;對事故處理有關系規定掌握不準確;未正確了解事故范圍及影響程度,未準確掌握現場保護、開關及自動裝置動作情況;對有關保護的保護范圍和相互間的配合不清楚。控制措施:加強平時學習和反事故演練,提高心理素質和專業技術素質;加強對配網運行方式的熟悉、對所轄變電所接線、設備的熟悉,加強對保護、安全自動裝置的熟悉和動作狀況掌握;加強對調度規程規定的電壓、頻率異常、系統震蕩等多種故障的事故處理原則的學習和掌握,提高對事故綜合分析判斷的能力,為正確進行事故處理提供保障。
3.3 事故處理危險點
未能準確掌握電網運行方式;事故處理未遵守事故處理的原則;事故處理失誤而造成事故擴大。控制措施:在全面地掌握事故信息、正確分析判斷事故的基礎上,按照事故處理原則進行處理:盡速限制事故發展,消除事故根源并解除對人身和設備安全的威脅;根據系統條件盡可能保持設備繼續運行,保證對用戶的正常供電的事故處理原則:盡速對已停電的用戶恢復供電,對重要用戶應優先恢復供電。事故處理時,應注意事故處理前后的電網運行方式變化;加強事故處理過程中合環前相位的核對,合、解環潮流、電壓變化及設備限額的監視;注意及時向上級調度匯報和與上級調度的配合;注意對重要用戶的影響。尤其要防止信息情況不明、現場匯報不準、考慮不周而造成誤判斷、誤操作、非同期合閘、帶電裝設接地線等嚴重情況發生。
4、 新設備啟動危險點與控制措施
4.1監控驗收的危險點
運維單位提供的“四遙”信息表有誤;數據鏈接不正確;信號分類不規范;事故推圖功能不完善等。控制措施:嚴格驗收把關,監控人員應加強對信息表的審核,通過審核后再進行數據庫維護、畫面制作、數據鏈接等生產準備工作;驗收時按照信息表內容逐條驗收,發現問題如需修改,應經參與驗收的各方共同確認;監控人員應對監控畫面和主站系統功能進行全面驗收,包括接線圖畫面、光字牌畫面、數據鏈接關系、信號分類、間隔屬性是否正確,事故推圖、置牌、封鎖等功能是否正常,發現問題聯系主站端自動化人員處理;只有在監控驗收合格后,設備方可啟動。
4.2新設備啟動的危險點
現場一次接線圖與實際方式不相符;啟動方案未按規定提前送達調控臺;啟動前臨時改變方式或改變啟動時期;調控人員對啟動方案不熟悉等,控制措施:生產單位要按規定報送啟動方案、試運項目、接帶負荷及電網的要求等,明白設備核相、試驗要求;在必要時,組織調控人員啟動前進行現場設備熟悉;啟動前認真核對設備名稱編號,明確設備管轄范圍,確定運行方式和主變分接頭;加強啟動送電程序上、下級調度之間的協調、配合聯系,提前進行啟動操作票的填寫、以便多班次審核、提前預發,作好充分準備;認真按準的啟動方案和程序執行,防止臨時變動出錯。
5 結語
配網調控是一項安全要求極高的工作,在各個環節存在著多方面的危險點。我們只有不斷地進行危險點預先分析,并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才能減少和防止電網事故發生,實現安全生產上的“可控、能控、在控”。
參考文獻
[1] 國家電網公司電力安全工作規程(變電部分).
[2] 江蘇省電力系統調度規程
[3] 蘇電調〔2011〕842號《江蘇電網市級供電公司地區電網調度監控運行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