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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文物保護法范文1
關鍵詞:文物保護 完善策略 中國
文物體現了一個國家、民族或群體的成就、價值和信仰,在塑造共同的身份認同感和歸屬感進程中發揮著重要作用。保護文物是對國家、民族歷史和傳統的尊重,是傳承和發揚民族文化的需要,是人類文明進步的重要體現。因此,建立文物的保護機制,制止文物的非法流轉,就顯得尤為重要也是在情理之中了。具有五千年璀璨歷史文化的中國蘊藏著豐富的文物資源,中國文物流失的歷史讓人痛心,文物非法流轉的現實讓人堪憂。保護現有的文物,遏制文物的進一步非法流轉是一個需要關注的問題。新世紀的中國應在文物的保護方面有所作為。借鑒國際經驗,完善中國的文物保護制度,堅持文物領域的國內保護與國際交流并行,應成為今后發展的趨勢。
一、建立文物保護的激勵機制
(一)鼓勵上交新發現文物
根據我國2002年《文物保護法》的規定,發現文物及時上報或者上交,使文物得到保護的,將由國家給予“精神鼓勵或者物質獎勵”【1】。盡管法律明確規定對主動上交發現文物者進行物質獎勵,但多數情況下這種獎勵只是“名義上”或者“象征性”的,無法激勵文物的發現者積極上交。在一些國家,例如韓國,根據法律,發現文物也必須上報有關權力機關。對發現者的補償視文物發現地的權屬而定。如果發現地屬國有土地,則發現人獲得的補償數額是文物價值的一半;如果土地屬私人財產,則土地所有人和發現人各得文物價值一半的補償額。根據韓國的經驗,有學者認為,“政府給予發現人較高的價格補償是阻止走私和非法交易的最好方法。”【2】為鼓勵上交新發現文物,應該通過激勵機制向文物的善意發現者支付合理的現金補償。盡管補償金不一定與發現文物的市場價格相同,但如果政府給予的獎勵接近文物發現者可能從黑市交易中獲得的非法收益,文物的發現者也必定樂意上交,因為這畢竟是合法行為。
文物保護經費的短缺是給予發現者補償面臨的一大困難,沒有相應的財力支持,合理補償是不可能的。但正如在修改《文物保護法》時一些專家建議的,文物保護經費除了規定國家應給予相應的經費保證外,還應充分發揮社會力量,參與文物保護,多方籌措文物保護資金。但任何激勵機制都不能成為刺激文物盜竊和非法盜掘的誘因。僅有偶然發現文物的善意發現者才能獲得補償,任何人都不能為了獲得補償而專門尋找甚至盜掘文物。除了金錢激勵機制外,政府還應向公眾表明對積極上交文物者的認可,通過媒體大力宣傳,真正使物質和精神獎勵落到實處。
(二)稅收激勵機制
在有些國家,例如在英國,當私人處理其擁有的文物或藝術品時,國家則鼓勵將其轉讓給國內的公共收藏機構,這也成為英國控制文物藝術品出口的一個策略。一些稅收立法條文即是以此為目的而制定的,例如,只要某物品被英國稅務部門指定為“國家遺產類”財產,嗣后的遺贈和生前的轉讓就可免稅,但條件是該物品必須永久性地留在英國。這種機制可以激勵具有重要歷史和科學意義的文物的所有人將其文物留在國內,這一方面有利于對國家遺產的保護,避免重要的文化遺產流失境外;另一方面也確保了公眾的合理接觸機會。在其他一些國家,屬于私人所有的收藏或古老建筑如果向公眾開放,也可以獲得稅收方面的減免。
在我國,從2002年6月25日起,由國務院文物管理部門和國有文物收藏單位,以接管境外機構、個人捐贈、歸還和從境外追索方式獲得的中國文物進口,免征關稅、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3】。這一規定為促進流失境外的中國文物重回國內起到了一定的積極作用,但是該辦法并不適用于民間收藏機構。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公司和其他企業、自然人和個體工商戶捐贈財產用于公益事業,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享受企業所得稅方面的優惠【4】。這一規定也僅適用于個人、法人和組織的捐贈。目前還沒有類似國家鼓勵個人將文物轉讓給國有收藏機構的其他稅收激勵機制。今后隨著個人收藏的逐漸升溫,個人博物館也將在各地出現,規模也會越來越大,有些可能還會超過國有博物館【5】。為了豐富廣大公眾和收藏愛好者的精神文化需求,同時也真正使個人博物館成為國有收藏機構的有益補充,應通過經濟杠桿,例如減免稅收等激勵個人博物館向公眾提供優質的服務甚至免費開放。
另外,為了進一步鼓勵流落海外的中國文物藝術品回歸,也促進其他國家的文物藝術品進入中國市場,應降低藝術品進口的關稅。藝術品進口關稅稅率從1998年以來,已由30%降到12%.但實際情況是,由于關稅、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等多種稅費的累積,藝術品進口的綜合稅率最終已經超過30%。而大多數國家,尤其是經濟發達和文化發達國家均采取了低關稅,甚至是零關稅的措施來鼓勵藝術品的引入【6】。因此有專家建議降低藝術品進口關稅,最理想的是實行零關稅,如果不能一步到位則逐年遞減;對于從香港、澳門地區進口的藝術品實行零關稅制度;對海外回流的藝術品免征關稅、進口環節增值稅,對于購買海外回流藝術品的機構和個人免除各種消費稅等【7】。
降低藝術品進口關稅,有利于引進更多的國外優秀藝術品,有利于海外中國文物和藝術品的回流。近年來,海外藝術品進入中國藝術品拍賣會已經是平常的事情,大量中國文物藝術品從海外回流也成為藝術品市場的一個獨特現象,如果我國仍堅持藝術品的高關稅政策,意味著我們將要花費更多的代價來收購這些作品。
新的文物保護法范文2
關鍵詞:順德古祠堂;民間歷史建筑;文物保護法規;“緩沖階段”
Abstract:The Guangdong Shunde many local history constructions have some cultural relic value, because the present relevant law deficiently is clear about, in detail, effective showing to it, so that creates this area in the protection, the inheritance and the use non-rests on.Profits from the Hong Kong and Taiwan area the procedure, proposed “the cushion stage” conception.
Key words:Shunde ancient ancestral temple;Folk historical construction;Cultural relics preservation laws and regulations;“Cushion stage”
中圖分類號:C912.8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4-4144(2013)-01-69(4)
許多民間歷史建筑具有某種文物價值,但現行有關保護法律對其缺乏明確、詳細、有效的法規條款指導。廣東順德市發揮自身優勢,借鑒國內外先進經驗,依靠民間群眾組織團體,推行尚未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保護法規,讓境內眾多民間古祠堂歷史建筑得到合理的傳承與發展(圖1),值得贊許。
在我國其他許多地區的歷史建筑保護工作中,資金不足、技術缺乏可能是最突出的問題,然而對當今的順德—— 一個珠三角的發達縣市來說,這種情況并不突出。問題是現有相關文物保護法律法規缺乏層次多樣、概念明確、具有可操作性的弊端,挫傷了社會組織與個人保護歷史建筑遺存的積極性。可有論者不承認這樣的現狀[1],致使民間大量的祠堂、廟宇、民居、古橋、古村等優秀的歷史文化遺產,未能有一個法定的名份而平安生存。它們雖然不是“文物”,卻是地方歷史文化遺產重要的組成部分,是一條條血緣織成的人文紐帶,世世代代將百姓大眾緊密地聯系在一起。這些非文物的歷史遺物飽經歷代滄桑磨難得以存留至今,雖然或殘或損,卻仍具有難能可貴的文物價值,是老百姓心中最珍貴的“紫禁城”。可現在的經濟發展和城鄉建設,時時刻刻都在擠兌它們的存在空間,毀滅它們的生命價值。
在現有法規基礎上,我們能否尋找到更合適的辦法,有效地保護它們嗎?
1 順德鄉村古祠堂的現狀
廣東順德鄉村有若干座古老祠堂,很有價值。經實地勘察發現,樂從、倫教、杏壇、均安、北滘等多個村鎮,古祠堂、古廟宇、古石橋、古民居、舊街巷、水鄉河涌等等歷史建筑和名勝景觀眾多,嶺南特色鮮明,惹人喜愛(圖2)。但它們殘破不堪,令人堪憂。村民們一方面出于對嶺南歷史文化遺產的愛護,希望把殘舊的老祠堂修繕一下,便于開展祭祖、休閑、娛樂、議事、集會等活動;另一方面還希望自己姓氏的祠堂被列為文物保護單位,以滿足光宗耀祖的情感。對此,我們有責任尊重群眾的思想感情,滿足他們日益增長的文化生活需要。
然而,現行的文物保護法律法規,對這一類鄉村建筑并沒有明確的政策保護和技術規定。如果不屬于掛牌文物,則很容易被“開發”掉或被隨意拆改而面目全非。其實村民們并不滿足祠堂僅僅作為一個普通建筑物,他們最關注的是歷史文化資源的保護,希望能為古祠堂爭取點資深“名份”而合法保存下去。順德經濟突飛猛進,老百姓口袋里不差錢。他們的修繕行為希望能得到政府有關部門的認可,原有建筑不會被隨意地強行拆掉。
嶺南地區早有“順德祠堂南海廟”的美譽。據了解,順德現存的舊祠堂660多處①,但被列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足40處。民間對這一結果似乎并不滿意。一方面,即便是這不足40處的祠堂都被列為文物保護單位,真正由政府資助修繕并監管的也不足10處,還有30處得不到修繕。另一方面,還有大量祠堂未列為文物保護單位,更難以受到文物保護法律法規的有效保護,殘損狀況極其嚴重。即使尚有一些古祠堂,村民們自主籌資維修,但因傳統工匠斷代,不知如何按文物保護要求進行修繕,雖然煥然一新,卻失去了歷史的信息和記憶的文脈。更為令人擔憂者,一些地方從事新農村建設,古祠堂隨時面臨著被拆除的命運(圖3)。
目前所暴露的問題是,百姓雖自行籌資修繕古祠堂,但現有的文物法規,對非文物的歷史建筑缺乏相應的細則與技術指引,且文保單位工作人員對此也不負責,使得一切處于無序的狀態。
2 法規概念理解狹窄 文物古跡覆蓋不全
2.1 對現有法規概念不應選擇性地理解
我國現行的文物保護政策,除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外,還有一部專業性技術文件,即《中國文物古跡保護準則》(簡稱《準則》)。它是以國際古跡遺址理事會中國國家委員會的名義組織編寫的,于2000年10月10日在承德舉行的中國ICOMOS大會上獲得通過。《準則》所定義的文物古跡類型是指,人類在歷史上創造或人類活動遺留的具有價值的不可移動的實物遺存,包括地面與地下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近現代史跡及紀念建筑、由國家公布予以保護的歷史文化街區(村鎮),以及其中原有的附屬文物;與文物古跡價值關聯的自然和人文景觀構成文物古跡的環境,應當與文物古跡統一進行保護[2]。
參照上述表述,我們對現存于順德區鄉間大量的古祠堂作寬泛的界定,發現它們都具有明確的生存地點、相對準確的歷史年代,記錄了重要歷史事件或歷史人物的活動;反映了科學、藝術、生產、生活的狀態與成果。因此,它們都一定程度地夠得上文物古跡的資格,符合文物的形態。
2.2 從文物認定程序看現有法規的狹隘性
《準則》規定文物古跡的保護工作總體上分六步,依次是文物調查、評估、確定各級保護單位、制訂保護規劃、實施保護規劃、定期檢查規劃。原則上所有文物古跡保護工作都應當按照此程序進行。在這六個步驟中,前三步屬于文物保護單位資格的認定步驟,后三步為文物保護工作程序。
由文物普查到核定并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需要一系列的工作過程和時間,包括實地調查和信息數據登錄、信息搜集、歸納考證、價值分析評估、個體價值意義比較、同類型個體中甄選、論證、初步擬定及資料報審、專家核定、政府公示與最終公布等等。目前我國文物保護單位認定,仍按《文物認定管理暫行辦法》(2009年10月1日試行)執行。然而這些工作很難落實到眾多古祠堂身上(圖4),顯然有失公平。
2.3 從歷史建筑的現狀看現有法規的短視性
在文物保護以及建筑學領域中,應重視歷史建筑的概念。歷史建筑一般都具有文化價值、研究價值。已核定并公布的建筑類各級文物保護單位、歷史文化名城(鎮、村)等,均首先屬于歷史建筑,源于其突出的價值意義和獨特性,進而被核定為文物,而其他眾多歷史建筑,則只能依舊為歷史建筑。實際中往往是選定文物數量少,不予保護的歷史建筑數量多。(圖5)
現階段我們沒有任何理由不采取完整保護、全面保護的原則,保護更多的歷史建筑、歷史街區、歷史古村落、歷史城鎮和歷史名城。短視,會造成民族的遺恨。現存于順德區的數百座古老祠堂,由于未核定和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我們只能以歷史建筑稱之。有些不是文物而勝于文物的建筑處于兩可狀態,沒有任何法律保護措施,很容易造成不損失。這不能不說是法規的空白,這種空白會造成執法的無奈。
3 港臺地區的相關法規
國際上及港臺地區歷史建筑保護法則值得我們借鑒。它們的立法,能做到盡量多的保護好歷史(文物)建筑。
1. 國際古跡遺址理事會(ICOMOS)于1964年發表《威尼斯》(又稱《保護文物建筑及歷史地段的國際 》)對“歷史文物建筑”的定義就很寬泛,這不僅適用于偉大的藝術品,也適用于有文化意義的一般歷史遺跡。
2. 香港《古物及古跡條例》中,將“古物”與“古跡”分為了兩個概念。“古物”②(antiquity) 指:(a)古代遺物;(b)1800年前人為建立、辟設或建造的地方、建筑物、地點或構筑物等的遺跡或遺存,而不論是否已于1799年后予以修改、增補或修復;“古跡”③(monument) 指:宣布為古跡、歷史建筑物、考古或古生物地點或構筑物的地方、建筑物、地點或構筑物。
對于包括歷史建筑在內的古物和古跡,香港《古物及古跡條例》還增加了兩個新的概念,即“假定古物”、“暫定古跡”。“假定古物”③(supposed antiquity): 指可合理假定為古物或內有古物的物體或地點。“暫定古跡”④(proposed monument)指根據第2A條宣布為暫定古跡、暫定歷史建筑物,或暫定考古或古生物地點或構筑物的地方、建筑物、地點或構筑物。
3. 臺灣《古跡保護條例》對古跡做出的定義有利于保存各種建筑物體,共達十數項之多⑤。
“古物”(antiquity)、“古跡”(monument)類似于我們國內的文物保護單位。“假定古物”(supposed antiquity)、“暫定古跡”(proposed monument):類似我國待保護鑒定的歷史建筑。它們的認定具有專業性和官方成分,即必須獲得專業認定和官方宣布。在此之前,泛指現實中大量的歷史建筑,須增加待定甄別過程中的法律保護成分與拆毀緩沖階段,以免不可再生的歷史文化遺產失之不再。
對于增加緩沖階段法律保護下的假定和暫定身份,最關鍵的在于借助于法律法規。對于等待認定和宣布為古物、古跡的古代遺留物,首先實施有效保護,待核查與鑒定后,再做出相應的是與否的認定與宣布。相比于我們國內現有的法律法規,缺乏的就是這一重要的緩沖階段,以及緩沖階段相對應的法律法規,至使對于我們身邊大量的歷史建筑,判定其保留或者拆除時,政府和民眾時常陷于尷尬和無奈的境地。
據此,回歸到順德民間舊祠堂,倘若我們有了這個緩沖階段以及相應的政策,一方面迅速開展文物認定研究,一方面,對于年久失修,瀕臨塌陷的古老建筑,可以先按照文物保護工程的要求,實施必要的搶修加固或修繕,以專業的技術和手段,加以必要的庇護,這對積極妥善地保護好傳統文化遺產,則具有重要意義和決定性作用。
注釋:
① 引自凌濤編著的《順德祠堂文化初探》。
②③④ 香港《古物及古跡條例》第53章第2條。
參考文獻:
[1] 李曉東.尚未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動文物法律保護[J].中國文物報·保護科學周刊,2011,(12).
新的文物保護法范文3
關鍵詞:文物 保護 發展 途徑
歷史文物是一種極其寶貴的不可再生資源,有效保護和利用文物資源,是今人義不容辭的責任。近年來,在各級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門的共同努力下,我國文物保護工作逐漸步入正規,文物保護環境日益好轉。不過,整體來看,我國文物保護工作中仍存在許多問題,因此,加強文物保護力度,探索全新的文物保護途徑,也成為文物部門關注的重要話題。
一、文物保護的意義
(一)旅游業的基礎,教育載體
文物指由人類創造的具有一定歷史、藝術、科研價值的物質遺存。中國是一個文明古國,在長期的發展進程中,古人創造出了許多巧奪天工的藝術珍品。文物不僅是旅游業的重要物質基礎,而且,通過這些文物,我們可以了解不同歷史時期的傳統藝術工藝,聯想文物制作時期的文化風貌和時代精神,探討中華民族在長期發展過程中形成的心理意識、民族性格。保護和利用歷史文物,我們可以教育子孫后代,讓他們對中華民族堅韌不拔、勤勞勇敢的民族性格和璀璨輝煌的歷史文化有一個深刻的認識和了解,可以進行愛國主義教育和民族情感教育,增強他們的民族自尊心和自信心,陶冶青年群體的情操,啟迪他們的智慧,為社會主義未來接班人培養加油助力。
(二)為文化和科技創新提供實物例證
文物是人類精神和物質財富的沉淀,也是歷史文化的載體,是人們研究歷史的第一手資料。在文字出現前,文物就是歷史的“筆記”。在文字產生后,傳統工藝和歷史文化可以用文字記載下來,但是如果沒有文物,人們始終無法了解其歷史特征。如在古代建筑工藝研究方面,人們雖然可以通過歷史文獻了解古代建筑的特點,但是如果沒有建筑實物例證,我們始終無法全面了解古代建筑工藝、技術的精髓。因此,可以說,歷史文物可以為文化創新和科技發展提供寶貴的資料。事實也正是如此,正是有了文物、資料的存在,我國許多古代科技和藝術成果才得以傳承,至今仍舊被廣泛利用。
(三)有利于民族團結和中外文化交流
我國歷史文物不僅是中華民族的寶貴財富,也是全人類的共有的財富。歷史文物作為民族發展歷史的真實見證,是各民族共同創造、共同享有的。許多歷史文物都有著巨大的精神感召力和凝聚力,它們可以為中華民族認識本民族、了解其他民族提供了物質參考,在民族團結和國家統一方面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歷史文物豐富的內涵和藝術感染力,同樣可以供其他民族借鑒和認知,以文物為紐帶,我們可以架起中外文化交流溝通的橋梁,開展形式多樣的文化交流活動,弘揚民族文化,振奮民族精神。
二、當前文物保護工作存在的問題
(一)文物保護意識淡薄
文物保護是全社會的事,單憑文化部門的力量是不夠的。近年來,全國文物保護單位在發動群眾上做出了許多努力,逐漸形成了以政府為主導、全社會共同參與的文物保護新體制,社會各界的文物保護意識不斷提高。但是,整體來看,許多民眾和相關部門的文物保護意識還有待加強,許多地方在城市建設中都存在重開發、輕文物保護的思想。許多干部群眾都認為,文物保護是政府的事,跟自己沒有關聯,一旦有機會,他們也會占有、偷盜文物。為了金錢,一些人更是利益熏心,四處挖寶,文物保護環境日趨嚴峻。
(二)文物保護經費和人手不足
許多寶貴的歷史文物,存在時間久遠,歷經多次戰爭和認為破壞,損壞嚴重。以個別文物古建筑為例,許多古建筑都年久失修,損毀嚴重,亟待保護和修繕。但是,文物部門人手不足、文物保護經費不夠,給文物保護單位的文物保護工作帶來了諸多困難。如在經費缺少保障的情況下,文物管理部門建制低,缺少高素質有影響力的專業人員,專家提出的意見也常常引不起重視。在文物保護和修繕上,因為文物保護技術力量和人手短缺,文物保護宣傳工作和搶救工作開展困難,許多古建筑都得不到及時修繕。
(三)建設性破壞現象令人心痛
隨著我國城鎮化進程的不斷加快,許多原未開發的文物也面臨著開發熱潮的沖擊。許多城市在基礎建設和開發過程中,經常是置文物保護于不顧,盲目規劃開發區,肆意拆遷古建筑;一些建筑施工人員和施工單位在挖出文物后,還會想方設法將文物占為己有;一些政府部門為了政績,根本不會將為文物保護放在心上,也會對個別人、個別單位以“開發”名義做出的文物破壞行為睜一只眼閉一只眼。許多古建筑如蘿崗古墓、西安興教寺等一夜之間被夷為平地,一些文物還因為保護不力而損壞、丟失。
(四)文物保護水平有待提高
隨著科技發展,我國各文物部門的文物展示技術和保護水平都有所提高,但是與發達國家相比,我國文物保護科研機構和基地建設相對滯后,文物保護水平還比較低,在文物防潮、防漏、防火、防雷、防震、防蟲技術中,高新技術應用范圍有限;在修復過程中,因為技術不足而損害文物的現象也時有出現;再則,文物保護是個精細活,它工作量大,技術要求高,非專業人員難以勝任。但是,許多文物保護部門都缺少高級綜合性人才,人才短缺問題非常嚴重;此外,許多文物單位因為管理制度不完善,在消防、活動上還存在許多管理漏洞。
三、加強文物保護工作的途徑
(一)健全文物保護法制體系與管理制度
有法可依,是文物保護執法工作的基礎和前提。為此,政府要結合文物保護需求,進一步完善文物保護法制體系,對《文物保護法》的內容進行補充和完善,如擴大文物保護內容的范圍,健全文物執法體系,將文物保護經費納入財政預算中去,使其與新法制實現有機對接的同時,加快與國際公約接軌的步伐;其次,政府還要對法律實施進行監督,規定各級文物保護部門的文物保護監管職責和權限,強化對下級機關的法律監督,要求各級行政機關依法辦事,并將文物違法事件報告制、文物損失責任追究制度落實到實處,要求各個部門加強配合,構建立體執法體系網,為文物保護工作的順利實施提供有利條件。
(二)加強執法機構和執法隊伍建設
執法機構和執法隊伍是文物保護工作順利實施的組織保障。《文物保護法》的修訂,為文物行政部門的工作指明了方向,也給他們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各級文化、文物行政部門要充分認識執法機構建設的緊迫性,結合地方實際加強文物行政執法機構建設,不斷充實地方文物執法力量,并為執法人員配置完善的執法裝備,開展執法人員培訓,要求執法人員的依法辦事,規范自己的執法行為,切實做好轄區內文物行政執法工作。
(三)科學進行城市規劃與建設
許多古建筑都位于城鎮老市區,在城市建設中,有關部門要提高認識,正確處理經濟建設與遺產保護、社會效益與經濟效益的關系,認真咨詢文物保護專家的建議,科學進行規劃,使開發區盡量避開古建筑所在地。主管單位則要慎重啟動拆除重建方案,能不拆遷的古建筑就不拆遷,需要加固維修的就及時維修,能遷移保護的就遷移保護,并加強對施工單位、施工人員的監管,杜絕破壞式開發,以減少對古文物、古建筑的破壞。
(四)提高文物保護技術含量
文物保護工作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在文物保護和修復過程中,不改變文物、古建筑的歷史和特征,是文物保護工作的基本原則。在傳統技術手段無法解決文物保護問題時,文物保護部門要深入了解現代技術在文物保護方面的優勢,將先進技術、數字化保護系統運用到文物保護中來。如在古建筑復原上,我們既要肯定傳統技術的可取性,也可借鑒國外先進經驗建設文物檔案系統,利用現代技術手段如近景攝影測量、三維激光掃描等數字技術,摸清文物情況,開展修復工作,這樣不但可以減少工作人員的工作量,還不會對古建筑造成損傷。
(五)加強文物保護管理
加強文物保護管理,是提高文物保護水平的關鍵。文物保護工作需要有完善的制度做支撐,也離不開專業隊伍的努力。因此,地方政府應加強文物保護和管理工作,成立由主要領導負責、各文化單位共同參與的文物保護領導小組,由其專門負責文物保護法宣傳和政策執行監管工作,要求各部門認真貫徹執行“文物保護管理暫行條例”,采取有效措施做好文物保護、發掘工作。各級文物保護單位則要秉承因地制宜、勤儉辦事的原則,創新文物保護機制,強化文物保護措施,在文物保護、搶救、利用、管理等基礎工作上多花力氣。此外,文物保護部門還要多方籌集資金,加強文物真跡維修;加強文物庫房和文物保護管理隊伍建設,通過公開選拔引進一批高素質管理人才;落實持證上崗制度,定期對文物保護人員進行培訓考核;建立一支吃苦耐勞、精誠協作的文物保護工作隊伍,不斷提高文物保護與管理水平。
(六)注重宣傳,提高民眾文物保護意識
文物違法事件屢禁不止,與民眾文物保護意識低下有直接關聯。要想解決這一問題,文化主管單位和文物保護部門首先要加大文物保護法宣傳,完善文物保護宣傳機制,將日常宣傳與集中宣傳、正面宣傳與反面曝光結合起來,開展多種形式的文物保護宣傳活動;其次,建立文物保護公共平臺,加強與社會公眾的交流與溝通,及時推送文物保護信息,積極爭取社會各界的重視與支持,在社會各界的共同努力下逐步推進文物保護工作。如在文化遺產日,文物保護部門可攜手博物館、檔案部門、傳媒單位等開展各種形式的文化宣傳活動,不斷提高民眾的文物保護意識和法律意識,積極營造關心文物、遵紀守法的社會氛圍。
參考文獻:
[1] 劉乃濤.試論中國古建筑保護理念[J].文物春秋,2008(6):56.
新的文物保護法范文4
據《大河報》9月11日報道,近日,南水北調支線工程駐馬店西平縣人和鄉段工程施工后,當地村民在挖出的泥土中發現大量古代銅錢,消息一經傳開,附近幾個村莊的上百名村民紛紛前往,有的甚至一家老小,連夜前去挖寶,有人一天挖出十幾斤。
點評:村落現大量古幣引百人搶挖,不僅是一種社會丑態,更涉嫌違法。我國《文物保護法》第五條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地下、內水和領海中遺存的一切文物,屬于國家所有。”因此,工地挖出的銅錢,并非無主之物,而是屬于國家財產,不得占為己有,否則就構成違法。
然而,時下哄搶古幣在某種程度上,已經成為集體無意識行為。就在上個月初,江蘇建湖一工地挖出大量古錢幣,同樣遭到村民哄搶,然后以每斤70元的價格賣給聞訊趕來的文物販子。具有文物價值的古幣,就這樣被賤賣、流失,令人惋惜。更令人痛心的是,村民在搶挖古幣的過程中,很可能造成地下珍貴墓葬的破壞,給文物保護帶來無法挽回的損失。而無序挖土,也在無形中增加了塌方的危險,容易造成新的次生災害。
造成這一事件的原因,一方面在于法律宣傳不到位,施工人員和群眾缺乏文物保護的自覺意識,不知道地下古幣屬于國家所有,而是采用“見者有份、誰搶歸誰”的江湖規則予以處置;同時,法律落實不到位,導致人們缺乏應有的敬畏。盡管《文物保護法》規定,有盜竊、哄搶、私分或者非法侵占國有文物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但在現實中,哄搶古幣往往最后不了了之,鮮有人因此受到法律制裁。
隨著城市建設的快速發展,“考古人員跟著推土機跑”成為普遍現象,對地下文物保護帶來嚴峻考驗。今年5月,《北京市地下文物保護管理辦法》正式向社會征求意見,讓人眼前一亮。當下,有必要通過專門立法細化上位法,加強對地下文物的保護。比如,將考古勘探列入施工許可前置條件,從源頭避免建設對于地下文物的破壞;厘清施工單位和人員的權責,督促其發現文物后及時報告;對于哄搶破壞地下文物的,明確追責情形,走出法不責眾的誤區。此外,有關部門還要加強法律宣傳和知識普及,從根本上增強公眾的文物保護意識,樹立對相關法律的敬畏。
新的文物保護法范文5
黑河地處邊陲,本級財政收入較少,幾年來雖然增加了對文博圖事業發展資金投入,但還不能適應形勢發展需要。二是基礎設施相對落后。由于缺少安防、技防設備,國保單位未得到妥善保護,“二戰”遺址、愛輝海關舊址等建筑已部分損壞,亟待全面修繕。三是專業技術人才匱乏。黑河市轄區面積較大,文物點數量較多、分布較廣,人員相對不足,文博圖專業技術人才更是嚴重匱乏。
二、加強文物保護工作的措施
針對黑河市不可移動文物分布情況及文物保護工作實際,今后,要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不斷加強全市文物保護工作。一是通過文物普查和實地調查的方法,對全市范圍內尚存的鄉土建筑文物遺產進行普查,對其歷史文化價值的真實性和完整性進行評估認定和分類,并應用現代化信息技術手段收集、保存有關資料,一經發現有較高價值的古村落、古建筑等要及時確定公布一批保護名錄,將優秀悠久的鄉土建筑文物遺產納入法治保護的軌道。二是加強文物保護領域的研究和技術人員的培養,充分利用現代科技對文物進行科學化保養,充分發揮基層文化站和業余文保員作用,采取有效措施調動其工作積極性,進一步完善文物保護網絡隊伍。三是加大對文物保護工作的資金投入,積極向上爭取專項資金,吸引社會力量參與文物的保護、管理,多方位籌集文物保護工作經費,不斷拓寬經費來源。四是通過理順管理體制和創新機制,探索多層面和多元化的運行機制和投資方式,動員和依靠全社會的力量,向全社會征集文物保護工作建議,建立文物保護咨詢制度,踐行“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強管理”的文物保護方針。
三、進一步加強文物保護工作的思考
新的文物保護法范文6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文物保護工程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文物保護工程,是指對核定為文物保護單位的和其它具有文物價值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近現代重要史跡及代表性建筑、壁畫等不可移動文物進行的保護工程。
第三條文物保護工程必須遵守不改變文物原狀的原則,全面地保存、延續文物的真實歷史信息和價值;按照國際、國內公認的準則,保護文物本體及與之相關的歷史、人文和自然環境。
第四條文物保護單位應當制定專項的總體保護規劃,文物保護工程應當依據批準的規劃進行。
第五條文物保護工程分為:保養維護工程、搶險加固工程、修繕工程、保護性設施建設工程、遷移工程等。
(一)保養維護工程,系指針對文物的輕微損害所作的日常性、季節性的養護。
(二)搶險加固工程,系指文物突發嚴重危險時,由于時間、技術、經費等條件的限制,不能進行徹底修繕而對文物采取具有可逆性的臨時搶險加固措施的工程。
(三)修繕工程,系指為保護文物本體所必需的結構加固處理和維修,包括結合結構加固而進行的局部復原工程。
(四)保護性設施建設工程,系指為保護文物而附加安全防護設施的工程。
(五)遷移工程,系指因保護工作特別需要,并無其它更為有效的手段時所采取的將文物整體或局部搬遷、異地保護的工程。
第六條國家文物局負責全國文物保護工程的管理,并組織制定文物保護工程的相關規范、標準和定額。
第七條具有法人資格的文物管理或使用單位,包括經國家批準,使用文物保護單位的機關、團體、部隊、學校、宗教組織和其它企事業單位,為文物保護工程的業主單位。
第八條承擔文物保護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必須具有國家文物局認定的文物保護工程資質。資質認定辦法和分級標準由國家文物局另行制定。
第九條文物保護工程管理主要指立項、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及驗收管理。第二章立項與勘察設計
第十條文物保護工程按照文物保護單位級別實行分級管理,并按以下規定履行報批程序:
一、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保護工程,以省、自治區、直轄市文物行政部門為申報機關,國家文物局為審批機關。
二、省、自治區、直轄市級文物保護單位保護工程以文物所在地的市、縣級文物行政部門為申報機關,省、自治區、直轄市文物行政部門為審批機關。
市縣級文物保護單位及未核定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的保護工程的申報機關、審批機關由省級文物行政部門確定。
第十一條保養維護工程由文物使用單位列入每年的工作計劃和經費預算,并報省、自治區、直轄市文物行政部門備案。
搶險加固工程、修繕工程、保護性設施建設工程的立項與勘察設計方案按本辦法第十條的規定履行報批程序。搶險加固工程中確因情況緊急需要即刻實施的,可在實施的同時補報。
遷移工程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二十條的規定獲得批準后,按本辦法第十條的規定報批勘察設計方案。
第十二條因特殊情況需要在原址重建已經全部毀壞的不可移動文物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獲得批準后,按本辦法第十條的規定報批勘察設計方案。
第十三條工程項目的立項申報資料包括以下內容:
一、工程業主單位及上級主管部門名稱;
二、擬立項目名稱、地點,文物保護單位級別、時代,保護范圍與建設控制地帶的劃定、公布與執行情況;
三、保護工程必要性與實施可能性的技術文件與形象資料錄像或照片;
四、經費估算、來源及計劃工期安排;
五、擬聘請的勘察設計單位名稱及資信。
第十四條已立項的文物保護工程應當申報勘察、方案設計和施工技術設計文件。重大工程要在方案獲得批準后,再進行技術設計。
第十五條勘察和方案設計文件包括:
一、反映文物歷史狀況、固有特征和損害情況的勘察報告、實測圖、照片;
二、保護工程方案、設計圖及相關技術文件;
三、工程設計概算;
四、必要時應提供考古勘探發掘資料、材料試驗報告書、環境污染情況報告書、工程地質和水文地質資料及勘探報告。
第十六條施工技術設計文件包括:
一、施工圖;
二、設計說明書;
三、施工圖預算;
四、相關材料試驗報告及檢測鑒定結果。
第三章施工、監理與驗收
第十七條文物保護工程中的修繕工程、保護性設施建設工程和遷移工程實行招投標和工程監理。
第十八條重要文物保護工程按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程序報批招標文件及擬選用的施工單位。
第十九條文物保護工程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施工的法律、法規和規章、規范,購置的工程材料應當符合文物保護工程質量的要求。施工單位應當嚴格按照設計文件的要求進行施工,其工作程序為:
一、依據設計文件,編制施工方案;
二、施工人員進場前要接受文物保護相關知識的培訓;
三、按文物保護工程的要求作好施工記錄和施工統計文件,收集有關文物資料;
四、進行質量自檢,對工程的隱蔽部分必須與業主單位、設計單位、監理單位共同檢驗并做好記錄;
五、提交竣工資料;
六、按合同約定負責保修,保修期限自竣工驗收之日起計算,除保養維護、搶險加固工程以外,不少于五年。
第二十條施工過程中如發現新的文物、有關資料或其它影響文物保護的重大問題,要立即記錄,保護現場,并經原申報機關向原審批機關報告,請示處理辦法。
第二十一條施工過程中如需變更或補充已批準的技術設計,由工程業主單位、設計單位和施工單位共同現場洽商,并報原申報機關備案;如需變更已批準的工程項目或方案設計中的重要內容,必須經原申報機關報審批機關批準。
第二十二條文物保護工程應當按工序分階段驗收。重大工程告一段落時,項目的審批機關應當組織或者委托有關單位進行階段驗收。
第二十三條工程竣工后,由業主單位會同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對工程質量進行驗評,并提交工程總結報告、竣工報告、竣工圖紙、財務決算書及說明等資料,經原申報機關初驗合格后報審批機關。項目的審批機關視工程項目的實際情況成立驗收小組或者委托有關單位,組織竣工驗收。
第二十四條對工程驗收中發現的質量問題,由業主單位及時組織整改。
第二十五條文物保護工程的業主單位、勘察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申報機關和審批機關應當建立有關工程行政、技術和財務文件的檔案管理制度。所有工程資料應當立卷存檔并歸入文物保護單位記錄檔案。
重要工程應當在驗收后三年內發表技術報告。
第四章獎勵與處罰
第二十六條文物保護工程設立優秀工程獎,具體辦法由國家文物局制定。
第二十七條違反本辦法、或對文物造成破壞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及國務院有關規定處罰。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八條非國有不可移動文物的保護維修,參照執行本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