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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部稅務管理制度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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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部稅務管理制度

內部稅務管理制度范文1

摘 要 隨著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企業所處的稅務環境也變得日益復雜,同時,人們也越來越重視公司的治理,這就使得稅務風險管理變得日益重要。企業處于經濟虛擬化、全球化和信息化進程加快的今天,有效的內部控制對一個企業的生存和發展的作用變得更加重要。加強企業內部控制,探討稅務風險管理的方法,結合現階段我國企業稅務風險管理中存在的問題,提出相應對策,避免因未遵循稅法可能遭受的財務損失、法律制裁和聲譽損害。

關鍵詞 企業內部控制制度 稅務風險管理 財務損失 風險評估 控制

企業稅務風險,包括了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是企業的納稅行為與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不相符合,原本應該納稅,而實際企業沒有納稅或者少納稅,從而面臨罰款、補稅、刑法處罰、加收滯納金、聲譽損害等風險;二是企業的經營行為中,稅法使用不準確,相關優惠政策企業沒有充分運用,多繳納了稅款,造成一些不必要的稅收負擔由企業承擔了。當然,我們要討論的稅務風險主要是第一種情況,稅務風險是一個管理過程,主要是使企業避免因為經營過程中,沒有遵循稅法,從而可能遭受的財務損失、法律制裁、聲譽損害,以及承擔不必要的稅收負擔等風險,對其進行評估、識別、控制和防范等。探討稅務風險管理方法,為企業的良性發展提供基礎保障。

一、基于企業內部控制制度的稅務風險管理目標

通過稅務風險管理,需要實現以下目標:稅務規劃符合稅法規定,具有合理的商業目的;經營決策和日常經營活動符合稅法規定,考慮稅收因素影響;稅務事項的會計處理符合相關準則、會計制度和法律法規;稅款繳納和納稅申報符合稅法規定;賬簿憑證管理、稅務登記、稅務檔案管理、稅務資料的報備和準備等符合稅法規定。其管理目標主要體現稅務行為的“合規性”,也就是說,對于一切涉稅事項,均要符合法律規定。企業在設計稅務風險內部控制的時候,應該首先確定企業稅務風險管理的目標,使企業稅務風險管理機制建立起來。然后對稅務風險進行識別和評估。再次,對稅務風險制定相應的應對措施,以控制風險。最后,對稅務風險管理機制進行評估、改進和反饋,使其更加完善。

二、企業內部控制制度下的稅務風險管理措施

(一)加強稅務風險識別

稅務風險識別是以完善的風險管理組織體系為依托的,它是有效評估、識別和控制稅務風險的制度保障,主要有規范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結合企業內部稅務風險管理要求和業務特點,設置相應的崗位和機構,明確各個崗位的權限和職責,建立相應的崗位責任制、建立科學有效的制衡機制等方面的內容。而企業發展戰略和經營理念、對待稅務風險的態度、稅務規劃、業務流程、經營模式、組織架構、稅務風險管理機制的執行和設計、稅務管理部門人員配備和設置、部門之間的相互制衡機制和權責劃分、稅務管理人員的職業道德和業務素質、經營成果和財務狀況、管理層的業績考核指標、企業信息的基礎管理狀況、有效的監督機制、信息和溝通情況等都是企業內部的風險因素。對這些風險因素進行全面分析,幫助企業從員工素質、經營成果、高層態度、財務狀況、企業組織結構、內部制度、技術投入與應用等方面對企業自身可能存在的稅務風險進行識別。當然,在企業內部控制制度下對企業稅務風險因素進行識別,不僅僅包含以上方面內容,還有企業外部、動態識別等內容,總的來說就是要全面準確的細化識別稅務風險因素,為企業的稅務風險管理提供幫助。

(二)加強企業稅務風險評估

企業稅務風險評估包括稅務風險估計和稅務風險評價兩個方面的內容,評估的目的主要是對特定稅務風險發生的可能性,以及發生風險后的損失范圍,應用相關原理和技術方法,定性和定量地對系統中固有或潛在的風險進行分析,從而為管理決策提供科學依據。經過實踐證明,以會計準則為依據、以完整的管理理論為基礎、以計算機技術和數理技術為支持的稅務風險管理,可使稅務管理更加具有科學性以及更加的規范。稅務風險管理技術,首先著眼于具體的納稅過程和納稅事項,建立基準,用共同的標準,對計量指標和結果進行比較,建立有關的流程、事項、計量指標的數據,用來比較稅務風險。然后建立概率模型,將稅務風險有關的事項以及可能性與特定的假設聯系起來。

(三)加強企業稅務風險控制

首先要建立企業的基礎信息系統。企業應該對適用本企業的稅法法規進行及時匯編,并定期更新,建立和完善其他更新系統和相關法律法規的收集,以保證企業財務會計系統更改和設置與法律法規的要求保持一致,同時,通過會計信息的輸出,對法律法規的最新變化也要能夠反映出來。其次要設置風險控制點,制定分享控制流程。第三是重點關注企業重大經營決策的制定、戰略規劃、重要經營活動,跟蹤監控風險。第四是制定相應的稅務風險應對策略,這是稅務風險控制的核心,主要可以通過轉移、避免、小心管理或可接受等,來實現企業稅務風險的管理。

三、討論

基于企業內部控制制度的稅務風險管理,要求稅務人員對稅收法規具有深刻理解,同時,對會計處理、公司財務等又要十分熟悉。另外,對于公司的業務、整體經營戰略等方面也要全面了解,十分熟悉。在稅務風險管理中,根據稅收政策變動,不斷思考和學習,實現對稅務風險的及時識別和控制,實現稅務風險管理。

參考文獻:

[1]張曉.基于企業內部控制制度的稅務風險管理.商業會計.2010(01):41-43.

[2]應益華.基于ERM框架下的企業稅務風險管理問題研究.新會計.2010(12):21-26.

內部稅務管理制度范文2

[關鍵詞]稅源聯動管理制度;聯動譜系;法制化進路

一、稅源聯動管理制度的內涵及生成機理

(一)稅源聯動管理制度的基本內涵

所謂稅源聯動管理制度,是指在各級部門之間、上下層級之間以及稅源、稅基管理的主要環節之間,整合職能配置,整合數據應用,建立起職責清晰、銜接順暢、重點突出、良性互動的管理制度。稅源聯動管理制度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稅源聯動管理制度是指稅務部門與非稅務部門之間的稅源聯動管理制度;狹義的稅源聯動管理制度則是指稅務部門系統內部的稅源聯動管理制度。從不同的角度,可以將稅源聯動管理制度分為不同的類型:

首先,從聯動主體的角度看,稅源聯動管理制度包括橫向聯動和縱向聯動。稅源管理的橫向聯動是指同級稅務部門之間以及同級稅務部門與非稅務部門之間的稅源聯動管理關系。稅源管理的橫向聯動應當細分為兩個層級:第一個層級是指同級稅務部門與非稅務部門之間的橫向聯動。包括同級稅務部門與工商管理部門、交通管理部門、建設規劃部門、國土房管部門、金融部門、統計部門、審計部門以及與稅源管理工作密切相關的同級非稅務部門之間所建立的信息交換與共享制度;第二個層級是指同級稅務部門之間的橫向聯動,主要是指國地聯動,即同級國稅局與地稅局之間的稅源聯動管理關系。稅源管理的橫向聯動與廣義的稅源聯動管理有所不同,盡管兩者都包含稅務部門與非稅務部門之間的聯動管理關系,但是前者僅強調聯動主體的同級性和橫向性;后者則無此限制,同級和不同級的稅務部門與非稅務部門之間的稅源聯動都屬于廣義的稅源聯動管理。稅源管理的縱向聯動是指國稅系統或地稅系統內部上下級之間的聯動管理關系。稅源管理的縱向聯動有“三級聯動”和“四級聯動”之分。“三級聯動”主要是指市局、區縣局、稅收管理員上下聯動匯聚縱軸的三位一體的管理制度。如濟南、晉城等就實行“三級聯動”管理制度。“四級聯動”是指通過構建貫通四級的稅收風險聯動控管體系,實行省局、市局、區縣局、稅收管理員的“四級聯動”管理制度。江蘇省國稅局就實行四位一體的稅源聯動管理制度。

其次,從聯動流程的角度看,稅源聯動管理制度是一種流程聯動。流程導向將稅源聯動管理制度納入稅收征管流程中,實行程序化操作,在上下級之間、部門之間、征管業務流程的主要環節之間,形成一個循環往復的工作流程,推動稅源管理分析、監控、評估、稽查四個環節的良性互動。在流程聯動中各主要環節結成節點,每個環節在發揮其作用時,既能得到其它環節的呼應和有力支持,又能使自身的作用成果與其它環節共享。

再次,從聯動稅種的角度看,稅源聯動管理制度還可以在關系密切的稅種之間建立起稅種聯動制度。如房產稅、契稅與城鎮土地使用稅之間的聯動制度,增值稅與城市維護建設稅之間以及增值稅與所得稅之間的稅源聯動管理制度等。

最后,從聯動地域的角度看,稅源聯動管理制度可以在不同區域之間建立起地域聯動,這是一種更高級的稅源聯動管理制度。由于當前的稅源聯動管理制度還處于發展初期,各地的地域聯動實踐還尚未興起。稅源聯動管理制度的地域聯動能夠突破區域之間的信息壁壘,應對稅收實務中出現的“跨區縣外出管理證明書問題”(或異地工程問題),因此,建立稅源管理的地域聯動非常必要。隨著稅源管理的地域聯動制度的成熟和完善,最終將形成一個全國“一體化”的稅源聯動管理制度,這是稅源聯動管理制度的最高形式。

(二)稅源聯動管理制度的生成機理

信息不對稱是信息失靈的一種具體表現形式。現代信息經濟學認為,信息不對稱是指在經濟活動中的某些參與人所掌握的信息與另一些參與人所擁有的信息在數量和質量上存在著差異。這一方面表現為信息優勢主體往往利用自己的信息優勢地位去損害劣勢主體的利益,另一方面也表現為信息劣勢主體不能通過獲取及時有效的信息去維護自身的利益。稅收征管中的信息不對稱存在于多元主體之間,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第一,納稅人和稅務機關之間的信息不對稱;第二,稅務系統內部的信息不對稱;第三,稅務機關與其他有關部門之間的信息不對稱。

信息不對稱作為一種“客觀存在”,是稅收征管實踐中的“常態”,為征管過程中的稅收風險提供了滋生的土壤。所謂風險,從經濟學的角度講,是指損害或損失發生的可能性。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MF)的瑞典稅務專家Blickman和Wittberg則寬泛地認為風險是任何可能影響一個組織達到它的目標的事情。信息不對稱語境下的稅收風險,從主體的角度講,表現為稅收征管中的納稅人以及征收人員的雙重道德風險。按照傳統的理性人假設,追求自身效用最大化的納稅人在決定是否誠實納稅時取決于其對預期逃稅的“收益”與“成本”權衡的結果。在稅務部門信息不充分的情形下,一方面,納稅人利用私有信息,可能存在偽造、隱瞞收入以逃稅避稅的道德風險;另一方面,當居于信息劣勢的稅收征管部門不能正確地通過信息甄別制度來判斷選擇高質量(誠實守信)的納稅人時,將出現類似“劣者驅逐良者”的“逆向選擇”現象,即低質量(不誠實守信)的納稅人會越來越多,高質量(誠實守信)的納稅人會越來越少。對于稅務系統內部上下級稅務征收部門之間的信息不對稱現象而言,稅務征收人員可能存在的道德風險主要表現為以下兩種行為:偷懶,稅務征收人員為工作所付出的努力小于其已經得到的報酬;機會主義行為,主要反映在為了獲得“權力租金”,往往采用“設租”、“尋租”等手段,通過征納串通合謀個人效用,其努力的方向與上級稅務管理部門背道而馳。

稅收風險的存在是稅收風險管理的邏輯前提。美國學者Williams和HEins將風險管理定義為通過對風險的識別、衡量和控制,以最小的成本使風險所致損失達到最低程度的管理方法。認為風險管理是處理純粹風險和決定最佳管理方法的一套技術。綜合以上觀點,稅收風險管理是指稅務機關以風險管理理論為基礎,利用數理統計技術和信息技術研究稅收風險的發生規律,通過對稅收風險的識別、衡量和控制,以最小的成本,使稅收風險所致損失達到最低程度的最佳管理方法。稅收風險管理作為一種積極、主動的管理,提供了稅源控管的路徑和方向,進而提升了稅源管理的質量和效率。

稅源聯動管理制度作為一種新型的稅收征管方式,正好契合了信息不對稱語境下稅收風險管理和控制的需要,通過各稅收主體之間的信息聯動消解信息不對稱的困境,從而有效提高稅務部門對稅收風險進行管理和控制的能力。在稅收征管實踐中,稅源聯動管理制度不應當是一種“非典型性”制度,而應當是一項常態性的工作制度,通過納入日管工作體系,使稅收風險管理常規化、制度化,從而促進傳統征管方式向現代化征管方式的嬗變。

二、稅源聯動管理制度的法律缺陷

(一)法律制度缺陷

1稅源聯動管理制度缺乏稅收實體法依據。從稅收實體法的角度講,稅源聯動管理制度的執行依據具有很強的行政命令色彩。我國一直存在稅法效力弱化和稅收立法行政化的傾向,稅收執法行為大量依據行政解釋,直接導致了稅法效力的削弱,稅收法律關系也因此被扭曲。作為一種發端于稅收實踐中的稅收程序制度,稅源聯動管理制度的稅收行政化傾向則更為明顯,其零散而雜亂的行政執行依據有違稅收法治原則。從稅源聯動管理制度的緣起可以看出,無論是稅源聯動管理制度萌芽初期,還是其形成時期,都離不開各級政府和稅務行政主管機關的大力推動;而政府和各級稅務部門所出臺的有關政策文件,是稅源聯動管理制度實踐最主要的執行依據。這些執行依據具有以下特點:一是文件層級低,目前有關稅源聯動管理制度的最高層級的文件是國家稅務總局的年度工作總結和工作要點;二是執行依據的零散性和雜亂性,主要表現在國稅部門與地稅部門沒有統一行動,而是分別在自己的系統內部進行稅源聯動管理制度實踐,而且即使在國稅系統或地稅系統內部也都是各自為政。各地稅務部門的實施依據各不相同,其實踐效果也大相徑庭,從而不利于稅收法制的統一與稅收程序正義的實現。

2稅源聯動管理制度缺乏稅收程序法依據。《稅收征管法》是稅收程序法,稅源聯動管理制度是一種稅收程序性制度,理應在《稅收征管法》中得到體現。然而現行《稅收征管法》對稅源聯動管理制度明顯缺乏其應有的指導作用。主要體現在以下方面:

第一,現行《稅收征管法》中稅務機關管理的被動性和事后性與稅源聯動管理制度中稅務機關管理的主動性和事前性之間存在矛盾。現行《稅收征管法》以納稅人的主動性和稅務管理機關的被動性為邏輯起點,忽視了納稅人的經濟人本性,以納稅人均具有高度的納稅自覺性為前提,過分強調納稅人的主動性和自覺性,要求納稅人主動進行稅務登記和納稅申報,并自覺進行賬簿、憑證管理,如若出現相反的情形,則稅務機關只能進行被動的事后救濟——稅務稽查。而稅源聯動管理制度則以稅務機關的主動性和納稅人的相對被動性為前提,強調無論納稅人違反納稅申報和進行賬簿、憑證管理與否,稅務機關都可以預先進行稅務信息的調查、收集與管理,因而這種管理更具有主動性和事前性。

第二,稅源聯動管理制度的信息化管理沒能在《稅收征管法》中得到具體體現。稅源聯動管理制度是一種科學化、精細化和信息化的稅收征管制度。稅源聯動管理機制的科學化體現在稅源聯動管理機制在風險識別——納稅評估——聯動應對的過程中,運用數據模型等科學方法進行分析;稅源聯動管理機制的精細化則體現在稅源聯動管理機制建立了一套以聯席會議為主導的、縱橫交錯的精細化管理體系;稅源聯動管理機制的信息化體現在稅源聯動管理機制的運行必須以信息平臺為依托,整合數據資源,以進行一體化的數據管理。稅源聯動管理制度的科學化、精細化和信息化必然要求《稅收征管法》對稅源聯動管理的信息化管理做出更加明確而具體的規定。然而現行《稅收征管法》僅在第二十三條規定了稅控裝置的推廣使用,由于《稅收征管法》規定的原則性,加之我國經濟發展的地緣差異,稅務信息失靈的狀況沒有得到根本改變:一是稅務信息呈靜止狀態,靠人工輸入的稅務登記信息資料往往在一段時間內未能及時變更;二是稅務信息的非真實性,納稅人隱瞞經營成果、設立假賬應付稅務檢查的現象時有發生;三是稅務信息的滯后性,實施集中征收、重點稽查后,有的地方形成以查代管、管理缺位的狀態,弱化了征前監控,使準確的稅務信息呈現滯后性。

第三,《稅收征管法》中部門協調制度的法律規定不完善,導致稅源聯動管理中的“部門聯動”在實踐中缺乏可操作性。《稅收征管法》第五條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加強本行政區域內稅收征管工作的領導和協調,支持稅務機關依法執行職務”,在我國依法行政尚不完善、權力尋租在某些地區還頗為盛行的情形下,該條規定無疑從法律上為政府對稅收征管執法的不當干預提供了法律依據;對于稅收征管中的部門協調問題,現行《稅收征管法》第五條僅原則性地規定“各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支持、協助稅務機關依法執行職務”,至于究竟有哪些部門,具體的支持協助義務是什么,《稅收征管法》僅用兩個條款對工商管理部門及銀行等金融機構做出粗略規定,其他部門卻沒有含攝。此外,在“法律責任”一章中也沒有對不履行支持協助義務的行為規定相應的法律責任。沒有責任的約束無異于一紙空談,法律規定的原則性和模糊性是稅收實務中部門協調依靠“人情”而非“法律”的重要根源,部門協調制度的不完善在嚴重削弱稅源聯動管理制度的可操作性。

第四,《稅收征管法》對信息共享制度的規定過于原則,不利于稅源聯動管理制度中計算機輔助功能的有效發揮。《稅收征管法》第六條規定國家有計劃地利用現代信息技術建立信息共享制度,然而,計算機在稅收征管中雖然普及但使用水平較低,大多數僅限于以電腦代替手工勞動,而其信息共享、管理監控、決策分析功能卻遠遠沒有發揮出來。稅務軟件開發各自為政,且層次低、投入高、浪費大,“以計算機網絡為依托”的征管模式沒有真正建立起來。

(二)法律理論缺憾

1稅源聯動管理制度中稅收契約精神之缺憾。長期以來,國家一直以“超社會”的形象在稅收法律關系中出現,納稅被定性為一種無償的行為。由于政府的強制征稅權被過度強化,導致納稅人與政府之間權利義務的失衡——監督與制約制度缺位情形下,納稅人對政府征稅行為的軟約束與政府強勢征稅權力對納稅人弱勢權利的侵犯。

稅收契約論從一個全新的視角重新審視了國家與納稅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由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國家作為一個政治實體是人民與國家之間的契約,憲法中的稅收條款就是稅收契約,即人民向國家納稅——讓渡其自然財產權利的一部分,是為了能夠更好地享有其他自然權利以及在其自然權利一旦受到侵犯時可以尋求國家的公力救濟;國家征稅也正是為了能夠有效地、最大限度地滿足人民對國家的上述要求。由此可見,稅收契約關系是一種理性關系,雙贏互利是雙方締約的初始動機和目標訴求,納稅與征稅之間的邏輯關系在于:首先人民基于公共產品的消費需要與國家達成契約,讓渡自己的一部分財產權利,做出同意納稅的次優選擇;而后產生國家征稅權,國家征稅權的行使在于為納稅人服務,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利,而不是為了征管而征管。從這種意義上講,在稅收契約法律關系中,納稅人的權利是一種原生權利,屬于第一性權利;征稅權是一種次生權利,屬于第二性權利。

2稅源聯動管理制度中程序正義之缺憾。稅收契約論重新闡釋了國家征稅權的正當性來源,國家征稅權的正確行使離不開稅收征管程序正義的保障。程序正義對于稅收征管而言,不僅是稅收征管的必然要求,更是稅收征管實然的過程本身。稅收征管程序正義應當遵從以下原則:(1)程序法定原則,即稅收的征管程序不僅必須由法律規定,而且規定應當盡可能明確而不致出現歧義,其精神實質是通過明確具體的法律規定排除或限制行政機關在稅收問題上的自由裁量權;(2)程序透明原則,即稅收的征管程序應當以成文法的形式予以公布,為納稅人的決策行為提供合理的預期;(3)程序民主原則,即稅收征管程序的各方主體應當在充分協商與對話的基礎上全程參與稅收征管程序的制定、執行和遵守等各個環節;(4)程序平等原則,即程序與平等相互依存,程序正義的理念內生于稅收征管程序中各方主體之間的對等關系,且平等地受到法律的追究。

稅源聯動管理制度通過稅收信息資源的聯動整合,為稅務部門提供及時的稅收信息和準確的執法依據,使稅收征管工作有的放矢,在一定意義上有助于稅收程序正義的實現。但是,如果以稅收征管程序正義的四大原則為視角重新審視稅源聯動管理制度,不難發現存在以下缺憾:

第一,有違程序法定原則。從前面有關稅源聯動管理制度緣起的考察中可以知道,目前實務部門所推行的稅源聯動管理制度的依據大多散見于省、市一級稅務部門的工作計劃、工作總結或工作意見之中,稅源聯動管理制度所出現的最高級別的文件是國家稅務總局的工作總結和工作要點。由于缺乏法律上的依據,在稅源聯動管理實踐中,稅務行政機關的自由裁量權很大,更多地體現為一種各自為政的行政行為而非制度化的法律行為,呈現出個別性、政策性、零散性、地方性的特點。

第二,不符合程序透明原則的要求。稅源聯動管理制度發端于稅收實踐,以各具特色的不同層級的稅務機關文件為指導。稅務機關的文件是一種內部政策性文件,缺乏普適性和透明性特質,致使稅收行政相對人——納稅人對稅源聯動管理制度的運行方式缺乏合理的預期,作為“理性經濟人”,納稅人無法在充分掌握稅源聯動管理制度信息的情形下做出戰略決策,以實現自身利益“最大化”。

第三,與程序民主原則不相契合。稅源聯動管理制度是稅收實務部門基于稅源控管需求所進行的征管方式的實踐試煉,是稅收征管權實現的創新途徑。在這一創新過程中,稅收征管部門始終處于積極主動的主導地位,而納稅人則處于消極被動的服從地位。稅源聯動管理制度并非源自于稅收征納主體之間協商對話的結果,而是稅收行政部門的單方意志的體現,因而當前的稅源聯動管理制度中缺乏納稅人的民主參與。

第四,有違程序平等原則。由于稅源聯動管理制度有違程序法定原則、程序透明原則和程序民主原則的精神實質,程序正義的理念很難內生于稅源聯動管理制度的設計運行之中,在缺乏制度約束的情形下,稅務行政部門出于自身的利益偏好,難以在其制定的內部文件中“自縛手腳”以彰顯納稅人的利益訴求。綜觀目前稅收實踐中林林總總的稅源聯動管理制度,發現其中唯獨缺乏稅務行政部門征管責任的制約制度。

3稅源聯動管理制度中納稅人權利保障之缺憾。“契約是意志自由的雙方所作出的合意,這種合意來自平等、友好的協商。協商是契約的重要理念,體現出一種雙向交流與溝通的精神,這一點在習慣于以單方意志思考的行政領域尤顯得難能可貴,它能彌補權力行政的不足,讓納稅人參與到優化稅務行政的過程中。”稅收契約論的精神實質在于政府對納稅人利益格局的重新調適,實現政府與納稅人應然角色的回歸,通過法律制度的設計弱化甚至消解征稅權的強勢性以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利,因此,納稅人享有權利是稅收契約論的應然之義。納稅人的權利一般包含以下內容:(1)限額納稅權;(2)稅收優惠權;(3)稅收秘密權;(4)稅收回避權;(5)稅收知情權;(6)取得憑證權;(7)稅收救濟權。由于稅源聯動管理制度缺乏雙向交流制度,在法律的視域下,稅源聯動管理制度存在著納稅人權利缺乏保障之缺憾。

第一,稅源聯動管理制度難以保障納稅人的稅收秘密權。稅源聯動管理制度主要依賴于橫向聯動制度消解部門之間的信息不對稱障礙,由于現行《稅收征管法》僅原則性地規定了部門之間的協助義務,至于部門之間應當怎樣協助、其它部門應當在多大程度上進行信息披露、在信息披露(或者聯動)過程中應當如何保障納稅人的信息秘密權等,《稅收征管法》沒有做出明確規定,稅源聯動管理制度也缺乏統一的度量。可見,由于缺乏法律的規制,稅源聯動管理制度在矯治稅收信息不對稱的同時,也為稅務部門征稅權的不當行使提供了運作空間,為侵犯納稅人的稅收秘密權提供了便利。

第二,稅源聯動管理制度不利于保障納稅人的稅收知情權。如前文所言,由于現行的稅源聯動管理制度僅以內部文件的形式規制,缺乏普適性和透明性,由此極易導致納稅人與稅務機關之間的信息不對稱,納稅人可能因對稅源聯動管理制度的內容、程序等信息缺乏了解而無法做出合理預期,從而不利于保障納稅人的稅收知情權的行使。

第三,稅源聯動管理制度未能很好地與稅收優惠權對接。稅源聯動管理制度是稅收風險控制理念下的產物,稅收風險的深層次根源來自于納稅人的信用風險,對于納稅人信用風險的防范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對納稅人予以外在的制度約束,即加強稅源控管;(2)對納稅人進行內在的激勵,即建立與稅收優惠權相對接的納稅人信譽等級制度。但是目前的稅源聯動管理制度只是稅務行政機關的單方管控行為,盡管某些地區實行了納稅人信用等級制度,但就總體而言,稅收部門尚未普遍建立起納稅人信譽等級制度。即使建立了納稅信用缺失等級監控制度,也未能將這一制度與納稅人的稅收優惠權相對接,以至于既不利于稅源聯動管理制度運行中納稅人的主動性和積極性的發揮,也不利于納稅人稅收優惠權的有效行使。

第四,納稅人的稅收救濟權利在稅源聯動管理制度中缺乏實現的途徑。由于稅源聯動管理制度只是一種政策化的征管權運行方式,而非一種法制化的稅收征管方式,稅務部門基于本位主義思想,僅從征管權的行使和稅收風險控制的角度設計稅源聯動管理制度,而忽視了對納稅人的稅收秘密權、稅收知情權等權利的保障和救濟。

三、稅源聯動管理制度的法制化進路

(一)稅源聯動管理制度的法制化

實踐是源,理論是流,理論來源于實踐,又指導實踐。學界應當在論證思辨中尋求稅源聯動管理制度與稅法精神理念的對應、關聯與轉換,以一種主動化的進路滲透到稅源聯動管理制度實踐中,并在實踐中得到檢驗與修正,從而達到稅源聯動管理制度與稅法精神理念之間的契合與互動。為此,法學界應當從法理層面積極回應稅源聯動管理制度。然而據現有資料顯示,盡管稅源聯動管理制度已經實施兩年有余,但是實務部門從經驗和方法的角度探討較多,學術界的理論探討較少,法學界的回應則更為遲緩——目前幾乎尚未對稅源聯動管理制度的法學理論進行探討。稅源聯動管理制度背后的法之源在哪里?法之理是什么?稅源聯動管理制度是否關涉稅收程序正義與納稅人權利保護問題?稅源聯動管理制度的法律性質是什么?稅源聯動管理制度的主體和客體范疇應當如何界定?……等等,學界尤其是法學界應當進行充分地論證。

稅源聯動管理制度發端于稅收征管實踐,是工業化、信息化進程中稅收管理面臨新機遇與新挑戰背景下的產物。實踐需要理論的升華與指導,更需要法律的規制和完善,否則實踐將因缺乏理性而迷失方向,因缺少法治而喪失正義。法制化是稅源聯動管理制度在現代法治社會中應然的路徑選擇。

所謂稅源聯動管理制度的法制化,是指國家立法機關借助于一定的立法程序,將稅源聯動管理制度的實踐活動從政策層面上升為法律制度的活動。其核心內容是將稅收政策實踐轉化為法律規范。稅源聯動管理制度的法制化并非緣于稅收實踐的單方需求,而是稅收實踐與法律相互需要的產物。稅源聯動管理制度的法制化應當依循以下向度:一是理論指導實踐,稅法理念與法治精神應當主動滲透到稅源聯動管理制度的實踐工作中以指導實踐,并在實踐中進一步檢驗與修正,這是一種主動的法制化;二是政策實踐法制化,稅源聯動管理制度政策實踐的演進需要借助法力的強勢而將其實踐化為最基本的法律制度,這是政策實踐對法律功能的需求,是一種被動的法制化。這兩個向度的關系在于:前者是后者的前提和基礎,只有蘊含著法治精神的實踐政策才有可能轉化為法律;后者是前者的升華,實踐政策經過法律程式的分析、評估、篩選與凝煉而具有成熟穩定的品格,并以法律制度的形式存續下來。

(二)稅源聯動管理制度的法制化進路

1稅源聯動管理理論的法制化——稅法基本理念的融入。(1)遵循稅收法定主義原則,克服稅法的行政化傾向。稅收法定主義,是英國近展的產物。稅收法定主義主要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是稅收要件法定主義,這是稅收立法的準則,包含稅收要件明確的要求;二是稅務合法性原則,這是稅收執法的準則。按照稅收法定主義原則,一方面,應當進行形式上的稅源聯動管理制度立法。在稅源聯動管理的具體法律制度設計中,應當就有關稅源聯動管理的聯動主體、聯動對象、聯動關系、聯動準則和聯動程序等,應盡可能地在實體法律中做出明確的規定;另一方面,稅務機關應當嚴格依法征稅,不允許逾越稅法的規定而隨意擴大征稅權利,以行政性規定取代法律的規定,以至于在稅源聯動管理制度中違反程序正義原則,忽視對納稅人基本權利的尊重。此外,在當前稅源聯動管理制度存在法律漏洞的情形下,為保證法律的安定性和可預測性,應當嚴格遵循稅收法定主義原則,禁止稅務行政機關對稅法漏洞進行補充,克服稅源聯動管理制度的行政化傾向。(2)尊重納稅人的基本權利,契合稅法契約精神。稅收契約論以全新的視角重新闡釋了國家與納稅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是對“稅收國家主義”的修正,稅收契約精神是現代民主制度與法制觀念的產物。鑒于稅源聯動管理制度與納稅人權利保障的嚴重疏離,稅源聯動管理制度在注入稅收程序正義理念的同時,還應當彰顯納稅人權利保障的現代法治精神:通過消解信息聯動與稅收秘密權之間的緊張關系確保納稅主體的稅收秘密權不受侵犯;通過征稅主體與納稅主體之間的聯動制度保障納稅人的稅收知情權的行使;通過納稅人信譽等級制度與稅收優惠權的對接,調動納稅主體自覺納稅的積極性;通過稅收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制度的不斷完善,為納稅人的權利救濟提供最后的保障。(3)遵守稅收程序正義,彰顯現代法治精神。稅收程序正義是弱化甚至消解征稅權的強勢性,以保護納稅人合法權利的根本保障,稅源聯動管理制度法制化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需要在長期的實踐試煉中融入稅收程序正義的理念,體現稅收法治的精神實質。鑒于稅源聯動管理制度中稅收程序正義的缺失,我們首先應當融入稅收程序正義的精神理念:通過權責統一的稅收征管制度,適當約束稅務行政機關的自由裁量權;通過協商對話、民主參與等制度的建立,使稅源聯動管理制度更加透明化、民主化與平等化。

2稅源聯動管理制度的法制化——現行《稅收征管法》的完善。稅源聯動管理制度是稅收實踐試煉的結晶,具有科學化、精細化和信息化的現代性特質,是稅收征管方式從傳統走向現代的路徑選擇。法律制度的形成及其功能進化源于社會實踐的變遷,稅源聯動管理制度作為一種新生的稅收征管制度,應當在新一輪《稅收征管法》的修訂中得到回應。

作為一種征管方式的創新制度,盡管稅源聯動管理制度的所有制度不可能在《稅收征管法》中得到全面體現,然而現行《稅收征管法》可以在“稅款征收”一章增加專門性條款對稅源聯動管理制度做出原則性的規定,并在此基礎上將與稅源聯動管理制度密切相關的條款進行細化和完善卻是切實可行的。(1)修訂和完善《稅收征管法》第五條、第十五條、第十七條。部門之間的協作是橫向聯動的重要法律依據,但是現行《稅收征管法》第五條僅做了原則性的規定;就具體的協助部門而言,《稅收征管法》第十五條和第十七條僅對工商管理部門和銀行等金融機構做了粗線條的規定,而對于國稅部門與地稅部門之間的協助義務、稅務部門與審計部門、國土房管部門、交通部門等與稅收征管工作密切相關的其他部門的協助義務,《稅收征管法》沒有做出具體規定,更沒有規定相應的法律責任。因此,稅源聯動管理制度的橫向聯動法律依據不足,在新一輪的《稅收征管法》修訂工作中應當對此予以完善。(2)修訂和完善《稅收征管法》第六條。健全稅源聯動管理制度的關鍵在于依托信息共享制度打破信息瓶頸,然而現行《稅收征管法》僅用一個條文進行了粗略的規定,信息共享制度應當如何構建?主體是否就只能是抽象的“國家”?信息共享制度中每個信息共享者應當享受何種權利?履行何種義務?遵守什么樣的信息共享規則?信息共享制度的主體在不履行義務、不遵守規則時應當承擔何種法律責任?等等,《稅收征管法》需要做進一步的明確規定。(3)修訂和完善《稅收征管法》第二十三條。現行《稅收征管法》第二十三條對稅控裝置的使用做出了規定,但仍有不完善之處:一是“納稅人”作為“安裝、使用稅控裝置”的義務主體是否具有法律上的正當性有待進一步探討;二是可以將“稅控裝置使用”的有關制度與稅源聯動管理制度中“稅收信息化平臺”的建立和完善相結合。

3.稅源聯動管理制度的法制化進程。稅源聯動管理制度既關涉稅收實體問題,也關涉稅收程序問題,是實體與程序的有機統一體,因而不宜也不可能將稅源聯動管理制度的實體制度與程序制度進行割裂,而應在相應的稅收實體法與程序法中分別做出規定。在條件成熟的情況下,制定一部統一的《稅源聯動管理制度單行條例》是稅源聯動管理制度未來的路徑選擇。關于《稅源聯動管理制度單行條例》的具體制度設計,并非是一蹴而就的事情,需要一個漫長的實踐創新與理論探討過程,但就《稅源聯動管理制度單行條例》制定的成熟時機而言,至少應當具備以下條件:第一,稅源聯動管理制度在稅收實踐中經反復試煉而趨于成熟;第二,稅源聯動管理制度由內部政策上升為國家政策,由區域政策上升為全國統一政策,且具有一定程度的穩定性;第三,理論界尤其是法學界在稅源聯動管理制度實踐與政策研究的基礎上,對稅源聯動管理制度的法之源和法之理進行了卓有成效的探討,對稅源聯動管理制度的法律制度設計進行了充分的證成。

法律與實踐是一種互動互生的關系:法律的建構與運行是實踐的,而非冥想的,它需要回應和關注社會發展的需求以獲得旺盛的生命力;實踐的踐行與運作是制度化的,而非零碎的,它需要法律的支持與調適以獲得普適性的品格。稅源聯動管理制度是內生于稅收實踐的社會產品,需要一個漫長的法制化的過程,實踐的試煉——政策的指導——合理性與正當性的法律證成是稅源聯動管理制度法制化必經的歷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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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部稅務管理制度范文3

當前,我國稅收體系不斷完善,但稅務風險依然是企業持續發展面臨的重要風險,若要推動企業進一步發展,就必須加強內部控制,營造良好的內部環境,有效控制與防范稅務風險。本文首先分析了企業內部控制不當對稅收造成的不利影響,即納稅人缺乏風險意識、內部管理制度不健全、稅收法律法規不健全。又在此基礎上從重視稅收風險評估、加強信息溝通、提高對稅收風險管理的認識、強化稅務風險監督等方面,探究了加強企業內部控制的策略。

【關鍵詞】

企業;內部控制;稅收

稅收風險會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企業的納稅負擔,有時也會導致企業存在非主觀意愿的少繳納稅款,這就會使企業面臨稅收處罰。可見,企業的稅收風險會對嚴重制約企業的順利發展。隨著市場經濟的日益繁榮,企業面臨的內部環境和外部環境都更加復雜,稅收管理的難度也日益增大。在這種時代背景下,若要降低企業的稅收風險,就必須加強企業的內部控制。近年來,我國從制度層面加強了企業內部控制,但許多企業仍舊沒有設置專門的內部控制管理機構,導致企業稅收風險體系不健全,這無疑對企業的整體發展極為不利。

一、企業內部控制不當對稅收造成的不利影響

(一)納稅人缺乏風險意識

調查顯示,許多人將納稅視為一種負擔,未能完全理解國家的稅收政策,沒有意識到納稅是公民應承擔的責任。此外,一些人對企業的稅收風險也未形成正確理解,甚至將納稅風險看作稅收處罰,認為企業如果沒有受到稅務處理,就沒有稅收風險。這些錯誤意識導致許多企業管理者在工作中缺乏稅收風險意識,不重視企業的稅收風險防范。此外,一些企業的稅收管理也不夠規范,將稅收管理依托于社會關系、企業資源。許多企業在出現稅收風險時,傾向于通過“找關系”解決問題,忽視了自身風險防范能力的提升。這就導致企業的稅收問題日益增多,無法從根本上解決稅收風險,導致企業發展困難重重。

(二)內部管理制度不健全

企業內部管理制度對企業稅收風險控制水平具有直接應香港。就人員層面來看,目前許多企業的稅務管理都由內部財務部門復雜,但財務部門甚少設置專門的稅務會計。這無疑不利于提升企業的納稅管理水平。因此,企業要著力提升納稅人員的業務能力,加強對他們的培訓,或聘請稅務專家統籌規劃企業的納稅問題。就制度層面來看,許多企業沒有形成健全的內部控制建設,眾所周知,企業的財務工作與納稅工作聯系密切,不健全的內部控制會導致企業財務管理出現各種問題,進而增加企業的納稅風險。

(三)稅收法律法規不健全

企業的經營成果需要通過稅收法律進行調節,因此,國家出臺的稅收法律法規對企業的稅收風險有直接影響。稅收法律法規的改變也會影響企業的稅收,引起企業稅收風險的變化。所以,如果相關的稅收法律法規模糊不清,就會導致納稅概念難以界定,稅法的執行力度也會大打折扣,導致企業出現多納稅或少納稅的問題,增加企業的稅收風險。此外,若稅收法律對相關程序規定的過于復雜,也會導致企業在非主觀意愿下產生違法行為,這同樣會提升企業的納稅風險。經過多年來的發展,我國稅收法律法規逐漸得以完善,但總體而言,稅法制度依然較為復雜,導致企業難以把握稅法動態。同時,目前,我國的稅法還處于初級發展階段,許多企業的稅收控制都依靠企業的規章制度,國家則很少正式出臺法律法規。這就導致企業內部控制過程中出現無法可依的現象。除此之外,稅收法律解釋權的規定和稅法機構的自由裁量權,也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執行力度。一旦自由裁量權使用不當就會對企業造成極大危害,增加企業的稅收風險。

二、加強企業內部控制,降低稅收風險

(一)重視稅收風險評估

首先,要識別稅務風險。企業要切實考慮自身的經營情況,有效識別稅務風險因素,掌握和實施稅務風險控制措施、控制框架,及時了解稅務風險控制措施的實施情況,以及稅收業務的操作流程。合理運用稅務風險流程圖法、清單法、財務報表分析法等識別稅務風險。其次,應當分析稅務風險。在識別稅務風險的前提下,企業應當采用定性、定量相結合的措施,分析企業稅務風險發生的可能性,及其對企業內部控制可能產生的影響。明確重點控制、優先控制的稅務風險。再次,企業應當應對稅務風險。企業要根據分析結果,充分考慮自身的稅務風險承受能力,在此基礎上合理選擇承擔、規避、轉移和控制等應對措施。當前,我國企業面臨的稅收風險時常比較復雜,若用單一的應對措施,很難降低稅收風險,所以,企業應當制定切實可行的系統性應對方案,綜合運用多種應對措施。

(二)加強信息溝通

加強企業的信息溝通可以有效防范、規避企業稅收風險的發生,總體而言,企業的信息溝通包括外部溝通和內部溝通兩種方式,其中,企業內部溝通是指要全面了解企業的內部控制環境,評估與識別企業的稅務風險。企業應當依據稅務風險管理制度,明確企業稅務風險的控制程度、控制范圍。比如,要加強和人力資源部的聯系,積極組織稅收管理人員定期參加培訓,促使企業的各個部門以及崗位人員更加深入的了解企業的風險管理,且形成整體認知。同時,企業還要注意溝通交流的方式,積極構建企業內部信息溝通平臺,增強企業內部溝通的及時性和便捷性。鼓勵各個部門積極聯系,在相互溝通中獲取更加全面的企業稅收信息,進而有效控制企業的稅收風險。企業作為社會生產的重要組成部分,其生存和發展離不開外界環境,因此,企業的外部溝通對企業的稅收風險控制也具有重要影響。外部溝通主要是指和相關稅務部門的交流,這也是企業稅收風險管理的重要環節,合理的外部溝通可以增強稅收機關對企業的肯定。當企業出現納稅困難的請款時,稅收機關可以在一定范圍內推遲納稅時間,進而減輕企業的經濟負擔。此外,與稅收部門溝通交流還可以及時了解最新的稅收法律法規,進而正確規劃企業稅收管理,降低企業稅收風險。需要強調的是,企業和相關稅收人員溝通交流時,應當如實匯報企業稅收情況,以便稅收人員可以更加客觀、全面的了解企業情況,并在此基礎上給出合理建議,進而加強稅收風險控制。

(三)提高對稅收風險管理的認識

企業若違反稅收風險管理制度,就會面臨法律風險,因此,必須提升企業對稅收風險管理的認識,稅收風險管理制度體現在企業的各個層面中,不管是企業的普通員工,還是企業的管理層都要遵守內部控制制度,有效實現控制過程,進而降低稅收風險。企業在稅收風險管理中,應當合理設置業務流程,以促使各個崗位與環節相互制約、相互監督。此外,在設置崗位時,應當依據節約人力資源的原則,優化處理內部控制各監督崗位,提升各個崗位的工作效率。同時,還應當增強崗位之間的獨立性,在崗位制度建設中落實內部控制條例,并增強內部控制監督的公平性,避免有違反內部控制的特權現象出現,促使各個崗位的企業人員在制度約束下各司其職。除此之外,在企業稅務風險管理中,還應當增強企業各個部門之間的配合,促使各個環節與部門之間相互協調,避免因各個部門溝通不暢出現相互推諉的現象,只有增強企業內部各個環節與部門崗位的協調,才能夠增強企業經營活動的有效性、連續性,為稅收工作的順利開展奠定良好的基礎。協調配合則需要各個部門設計清晰的控制活動,崗位設置模糊,就會導致各部門之間出現職責不清、落實不到位的現象,內部控制的效果也會受到影響。

(四)強化稅務風險監督

企業要健全審計制度和機構,制定企業稅務風險內部控制目標,且據此監督稅務風險管理,并客觀評價稅務風險內部控制制度的執行情況,及時了解管理過程中的薄弱環節,在此基礎上提出改革策略,提升企業的風險防范能力。此外,企業也應當聯合外部審計機構,合理評價企業稅務風險的內部控制情況,明確企業的稅務風險管理狀況,進而提出完善稅務風險管理的舉措。

(五)組建稅務風險管理部門

在企業經營過程中,要根據自身的經濟狀況、規模大小,合理組建內部稅務風險管理部門,對企業的稅收風險進行統籌管理。合理設置稅務風險管理部門,有助于歸集管理企業的納稅事宜及稅收制度,有效協調企業和外部稅務機關的關系,及時處理企業稅務管理中的各種問題。通常情況下,企業的稅務管理部門可以針對企業的具體稅收風險問題,制定切實可行的風險防范方案,并有效評估企業運營中可能存在的風險,加強對企業納稅管理的監督。綜上所述,隨著市場經濟形勢的日益復雜,我國企業面臨的稅收風險也越來越多,企業若要提升自身的稅收管理水平,就必須及時調整企業的稅收風險管理機制,加強內外部溝通,并適時了解相關的稅收信息,增強內部控制與外部控制。只有這樣才能夠降低企業的稅收壓力,有效防范稅收風險,推動企業健康持續發展,進而增強企業的經濟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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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部稅務管理制度范文4

1.稅務基礎工作需提高

目前部分發電企業無專職稅務管理人員,兼職人員稅務知識較少,不能按照稅法要求計算、繳納各項稅款。發票的開具、使用無專人負責和使用登記,收到發票無審核。增值稅進項稅抵扣管理流程不規范,存在超范圍抵扣的風險。財務人員在收到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時候未進行辨識,對確實不應抵扣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進行認證,認證后未立即做進項稅轉出。對非增值稅應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非應稅勞務未全部做進項稅轉出。如購買餐飲設施用于職工食堂,購買節日物品用于員工個人而進行了進項稅抵扣。

2.稅務管理制度不完善

發電企業內部的管理人員對稅務管理的理解有限、重視程度不夠,造成企業制度不健全、不完善。相當部分的企業未建立稅務管理制度或已建立稅務管理制度,但內控制度建設滯后,制度建設跟不上業務發展需要,治標不能治本;內部控制建設缺乏系統性,控制分散與控制不足并存,容易出現管理上的盲區,結果是內部控制再多最后只是流于形式,起不到真正的作用。

二、發電企業稅務風險的防范措施

1.加強會計核算工作

嚴格遵守《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按照準則的要求如實反映公司的經濟業務,建立《財務工作管理標準》,規范會計核算基礎工作。會計核算方面繼續保持精細化和規范化的管理,會計基礎工作質量繼續穩步提高,為企業的經營決策提供了有效的數據支持。會計核算標準化。結合公司業務特點編制《財務工作管理標準》,對核算中具體操作步驟、摘要的表述、會計憑證的附件、報銷業務的發票等進行了統一要求,實現會計核算的標準化。統一和細化會計科目體系,為經營決策提供數據支持。根據業務內容細化到部門、機組、項目等,滿足預算管理、作業成本管理及其他經營管理的需要。健全財務內部稽核制度:建立“稽核憑證—發現問題—反饋問題—整改完善”的閉環控制程序,對于在稽核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及時進行整改,并形成月度稽核報告,提示風險,預防類似問題的發生,提高了財務人員的專業技能和會計基礎工作管理水平,確保會計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推動整體會計基礎核算水平的提高。以會計核算“零差錯”為目標,遵循準則,夯實基礎,提高會計核算規范化程度。加強發票管理,嚴把發票關,特別是針對跨期發票、定額發票的規范性管理。規范財務報表的列報,確保及時準確完成報表的編制上報,為股東方及各利益相關者提供及時準確的會計信息。

2.加強稅務管理基礎工作,精細化管理

加強對發票的規范性、報銷憑證完整性的審核,防范涉稅風險。充分利用稅務中介專業力量的優勢,分別對發票及涉稅事項認真梳理,并出具審核報告,避免因會計核算等基礎工作不規范引發的涉稅風險。針對稅務中介提出的涉稅事項,逐項確認、明確整改計劃、落實責任,實現規范的閉環管理,并將稅務自查及稅務中介審核問題舉一反三,及時共享。建立《稅務定期計劃登記表》,月度內根據定期工作計劃標注稅務管理定期工作完成情況,并對不定期工作進行合理標注。建立完善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和增值稅普通發票的保管、開具等管理制度,設立《發票使用簿》使發票使用管理規范、有效,建立較好的發票使用登記制度。

3.建立全員稅務風險防范的文化氛圍

企業管理人員的意識對稅務風險防范起著決定性作用,個別發電企業基層管理人員對稅務風險認識不足,隨著國家稽查力度加大和法制化進程加快,稅務稽查面越來越全面,僥幸過關的概率越來越小,所以管理人員必須將稅務風險管理放在企業管理的首位。企業業務形成是由業務人員經辦,財稅人員一般是對業務進行涉稅處理和履行納稅申報義務,所以業務人員對稅務風險認知程度及踐行情況決定著其業務的稅務風險的大小,比如虛假發票的取得,合同的簽訂方式和形式對涉稅均存在影響,業務人員對稅收態度影響企業稅務風險的大小。因此需要建立全員稅務風險防范的文化氛圍,從管理層到業務人員全面防范涉稅風險。

4.加強稅務崗位人員的綜合素質

隨著稅收法律、法規的不斷變化,稅務管理崗位需要較強的專業知識。只有具備全面扎實的專業知識才能較好地勝任本職工作。建立稅收政策、法規等信息的采集與研究機制,對涉及企業外部和內部的稅務信息進行歸集、整理、傳輸與保管,建立公司級的稅務知識庫,實時更新稅收法規政策。積極參加公司和部門組織的各項財務培訓,可以利用業余時間學習注冊稅務師等相關的課程,提高專業勝任能力。及時跟蹤新的稅務政策,建立相關法律、法規的獲取機制,及時掌握國家稅務政策變化。通過《中國稅務報》等稅務刊物,及時獲得國家的稅收法律、法規,并將相關文章建立導讀索引,方便大家查閱。

5.加強稅務管理工作,實現由核算向管理職能的轉化

隨著企業的發展壯大,稅務管理工作也將發揮更加重要的作用。在依法合規納稅的同時,應加強稅務籌劃的工作,通過稅務籌劃為企業節約納稅成本,規避涉稅風險。加強稅務籌劃與公司生產經營的結合。除爭取稅收優惠政策外,加強稅務工作對公司生產經營的支持,特別是合同管理中涉稅問題的研究。針對公司生產經營進行全面的稅收籌劃。

三、結論

內部稅務管理制度范文5

【關鍵詞】中小企業;稅務風險;防范控制

一、引言

對于中小企業而言,企業規模實力有限,為了提高企業的經營效益收入水平,很多中小企業都將稅務籌劃作為企業管理的重要內容,如果稅務籌劃管理不當,很容易造成中小企業出現涉稅風險,稅務風險控制管理不當,很容易造成企業出現由于法律風險影響經營,不僅會產生嚴重的經濟損失,甚至會影響業務的正常開展。因此,對于中小企業來說,實現中小企業的良好穩步發展,應該將稅務風險擺在重要位置,通過在企業內部建立良好的稅務風險防范控制體系,促進企業的健康經營發展,這對于企業的發展成長壯大也是非常重要的。

二、中小企業主要稅務風險及產生原因分析

對于中小企業而言,稅務風險主要包括兩方面的內容:一方面,就是中小企業對于涉稅行為處理不當,在稅務管理中存在著偷稅漏稅、納稅不足等行為,在涉稅業務中違反稅務法律法規規定,造成企業出現法律風險;另一方面,就是企業在稅務籌劃中出現了不少的問題,未能充分結合企業的自身經營活動以及涉稅行為,造成了企業繳納多余的稅款。造成中小企業出現稅務風險的原因主要集中在以下幾方面:

1.中小企業的稅務風險管理意識缺乏。中小企業由于企業自身經營規模相對較小,內部管理資源不足,在企業稅務風險管理方面的精力投入不夠。而且有的企業管理層對稅務風險管理重視不夠,認為稅務風險主要是財務管理部門的業務,未能上升到企業整體管理的層面,稅務風險管理過程中出現不少問題。

2.稅務風險內部控制管理制度不完善。保證中小企業稅務風險管理工作的規范有序開展,需要企業應該建立完善的稅務風險控制管理制度體系,但是目前有的中小企業稅務風險管理制度缺失,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體系也不夠完善,影響了財務報表的真實性,這也是影響企業稅務管理,甚至是造成企業出現稅務風險的重要原因。

3.中小企業稅務管理力量有待加強。稅務管理工作是一項系統性專業性非常強的工作,需要專業管理人員負責。但是目前中小企業中專業從事稅務管理人員相對較少,稅務風險管理方面的專業知識和經驗不夠,難以勝任中小企業稅務風險管理工作的實際需要。

三、中小企業稅務風險管控措施研究

1.提高對企業稅務風險管理的認識,增強稅務風險管控的主動性。作為中小企業,更應該重視涉稅風險對企業的經營所帶來的各種不利影響,進一步提高對自身涉稅風險的認識,主動適應稅務風險管理新常態下的新變化、新要求,樹立起管控稅務風險就是提升企業效益,規避稅務風險就是創造企業價值的理念,加強稅務風險管理。其次,中小企業應該提高稅務管理工作人員的能力水平,全面、準確掌握并科學合理地運用好相關稅收政策,特別是中小企業應該根據自身行業、經營業務范圍等,準確地了解和準確掌握好相關稅收政策,按照稅收政策的適用范圍和條件,依照稅收法律法規和相關稅收政策規定,進行稅務籌劃,提高涉稅工作管理水平。

2.進一步健全完善中小企業的稅務風險防控機制。防范應對中小企業的稅務風險問題,基礎就是應該在中小企業內部建立規范完善的中小企業稅務風險防控機制。首先,應該結合企業自身的風險管理體系,完善稅務風險防控管理制度,明確中小企I的稅務風險防控管理的基本原則、管理內容、防控重點以及具體防控業務流程等。其次,應該重點完善中小企業的稅務風險防控管理組織架構,特別是對存在涉稅風險的財務會計、稅務籌劃等一線管理崗位,明確稅務風險防控管理責任,確保加強中小企業的稅務風險過程管理。

3.提高中小企業的稅務風險識別和防范控制。一方面,應該提高對中小企業稅務風險的識別分析能力,重點在中小企業材料采購過程中的票據管理,經營、銷售過程中影響增值稅、所得稅合算的內容,財務核算和稅務籌劃過程中的各項稅務風險點等方面,準確全面的掌握好中小企業在生產經營和內部管理中可能出現的各類稅務風險問題;另一方面,應該重點加強稅務風險點的防控,通過采用合同控制、入賬依據控制、成本費用控制、固定資產控制、銷售付款控制以及聘用稅務顧問等措施,加強對中小企業的稅務風險識別,及時對可能出現的稅務風險隱患進行防范處理。

4.注重加強與稅務部門的聯系溝通。防范中小企業經營管理中可能發生的稅務風險問題,中小企業還應該注重積極主動地加強與稅務機關的聯系,特別是在中小企業的稅務管理、稅務風險防范等方面,積極邀請稅務主管機關部門的指導,對有關的涉稅業務,或者是納稅爭議,等應該做好協調處理,在保證各項納稅工作合法合規的基礎上,實現中小企業稅收籌劃效果的最大化。

四、結語

中小企業應該將稅務風險防范控制擺在重要位置,結合中小企業的實際情況,明確稅務風險控制管理的目標,完善稅務風險防控機制、稅務風險內部監督與預警機制,為企業稅務籌劃工作的科學合理開展提供良好的保障,合法合規降低企業的稅負,促進企業的穩定發展。

參考文獻:

[1]企業稅務風險及防范措施研究[J]. 邱月洪. 中小企業管理與科技(上旬刊). 2017(01).

[2]試論“營改增”稅制改革下企業稅務風險[J]. 崔麗芳. 現代經濟信息. 2016(23).

內部稅務管理制度范文6

【關鍵詞】房地產企業稅務風險成因分析管理對策

一、稅務風險的特點

(一)難化解

稅務風險一旦形成,如果企業不采取有效的應對措施,風險將會長期存在,不會自動化解。另外,稅務風險還會隨著企業經營活動的開展,呈現出累積效應,從隱形的風險逐漸轉化為顯性的資金流失,在引起稅務機關的注意后,將會給企業自身的經濟利益帶來嚴重的損害。對于房地產企業來說,由于行業內部競爭激烈,企業一旦出現稅務風險,還會使商業信譽受到損失,企業的市場競爭力也會一同下降,對未來的發展帶來了阻力。

(二)多變性

稅務風險的形成原因具有復雜性的特點,其中即包括企業內部管理不善、重視不足,也包括外部稅法不完善,以及稅務機關自由裁量權過大等。在企業正常的經營活動中,由于隨時面臨來自各個方面的不確定影響,導致稅務風險也呈現出多變性的特點。例如,企業為了減少稅費支出,會根據稅法規定和自身經營需要,實施納稅籌劃。一旦稅法做出調整,內容發生變化,而企業有沒有及時調整納稅籌劃方案,就有可能導致納稅籌劃方案從“不違法”變成“違法”,進而引起稅務風險。

(三)可控性

雖然企業稅務風險具有多變性和難化解的特點,但是稅務風險的形成和爆發,也并不是無跡可尋的。企業可以結合以往的稅務風險管理經驗,一方面提高對稅務風險防控和管理的重視,例如通過加強內部各個部門之間的信息交流,減少稅務工作中的失誤,降低稅務風險發生概率;另一方面,也可以提前制定一些應急方案,即便是出現稅務風險,也可以第一時間采取控制策略,避免風險損失的擴大化。因此,只要做到快速響應,就可以實現稅務風險的有效控制,這也是維護企業利益的一種有效手段。

二、房地產企業稅務風險的成因分析

(一)房地產企業內部原因引發的稅務風險

1.財務核算水平不高。財務核算是對企業涉稅進行處理的重要一環,它直接對企業的稅務情況產生影響。房地產企業財務核算的基礎數據對企業的全部涉稅行動產生著非常重要的作用,有很多的稅額都是要按照財務核算的基礎數據進行計算。房地產企業財務核算的水平,在很大范圍內決定了房地產企業涉稅行為處理的恰當程度。2.財務制度不健全。房地產企業制度的不完善是企業制度層面的一個重要問題。歷史證明,制度在房地產企業管理的過程中有著非常重要的作用,制度是否健全可直接影響到房地產企業的生死。目前,某些房地產企業內部規定的財務制度非常不合規范,且與國家的相關法制規定不相符,還有一些房地產企業在內部沒有確立有關的財務制度,以上狀況均讓房地產企業的涉稅行為潛伏一定的風險隱患。

(二)房地產企業外部原因引發的稅務風險

1.稅法改變后沒有及時調整納稅籌劃方案。納稅籌劃是房地產企業在合法前提下少繳納稅費的一種主要手段,納稅籌劃作為一種游走于稅法邊緣的經濟活動,直接損害了稅務機關的利益。當稅務機關對現行的稅法法律進行補充和完善后,原來的納稅籌劃方案中部分內容已經不再使用。但是從新稅法的實施,到企業更改納稅籌劃方案,中間需要間隔一段時間,如果企業沒有盡快結合當前的稅法內容對納稅籌劃方案進行調整,也容易引發稅務風險。另外,在激烈的行業競爭中,許多房地產企業將工作中心都放在經營業務上,對于稅法的變更缺乏足夠的重視,這也會直接增加稅務風險的發生概率。2.稅務機關的自由裁量權。代替國家行使征稅任務的行政機關和納稅人存在著一種行政管理人員與和被管理人員的關系,而他們的權利和義務具有不對等性,這是稅收法律的一個非常重要的內容。因為現階段的法制環境不良、文化傳統因素等原因,房地產企業作為納稅人,在相互關系中通常處于一個比較不利的位置。而且存在一些稅務機關執法不規范、自由裁量權使用不恰當等現象。例如,一些省級的國家稅務局自行地把企業正常申報且有能力繳納的稅款延期到下年征收。這反映了稅務機關對稅法賦予的自由裁量權的濫用,這些行為通常會損害到了納稅人的權益,讓房地產企業的涉稅問題加大了很多的不確定,同時也把房地產企業稅務風險提高了。

三、房地產企業強化稅務風險管理的具體對策

(一)建立健全稅務風險預警系統

1.推出稅務風險評分評級機制。對于房地產企業的管理人員來說,稅務風險雖然會帶來損失,但是只要做好事前預防和管理,就可以做到風險可控,不會對房地產企業各項經營活動以及經濟效益造成大的損失。稅務風險的評分評級制度,就是采用定性分析與定量計算相結合的方法,立足于房地產企業當前工作的開展情況,對潛在的稅務風險進行評價,對其發生概率、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等進行預測和分析。這樣一來,就可以為稅務風險管理工作的開展提供必要的參考,便于企業集中人力進行稅務風險的防控。2.做好日常稅務活動的監督。在房地產企業的日常工作中,由于存在一些不良的習慣,引發稅務風險。同時,企業內部沒有開展有效的監督和檢查活動,也會導致稅務風險進一步擴大,最終給企業造成損失。針對這一問題,就要去房地產企業關注細節,從日常稅務活動著手,強化監督意識。例如,定期核對應收賬款,及時處理死賬、呆賬。加強倉庫存貨管理,對于滯銷的庫存物資要及時采取處理辦法,既可以減少庫存,騰出空間,又可以防止資金呆滯,對增加房地產企業資金的流動效率也起到了積極作用。

(二)營造良好的稅務風險管理環境

1.提升稅務風險管理意識。稅務風險的不確定性,決定了要想提高管理能力,必須要從日常工作的各個環節出發,采取有效的稅務風險防控策略,以最大限度的避免稅務風險。而這些工作的開展,需要房地產企業的稅務管理人員要具備強烈管理意識。一方面。房地產企業的管理人員,需要樹立長遠目光,能夠認識到稅務風險管理對企業經營活動順利開展產生的積極影響,進而為管理活動的進行提供必要的支持;另一方面,作為直接負責稅務管理的工作人員,也要具備憂患意識,切實從源頭上降低稅務風險的發生概率。2.重視稅務風險管理制度建設。在房地產企業的稅務風險管理中,一方面要求稅務管理人員具備較強的風險管理意識和豐富的稅務風險處理經驗,另一方面還必須建立起一套完善的稅務風險管理制度,能夠為各項工作的開展提供支持和保障。除了上文中提及的風險預警機制外,像合同管理制度、發票管理制度等,也都需要根據房地產企業工作的需要,盡快建立起來。以合同管理制度為例,作為一種具有法律效率的文件,房地產企業需要對合同中雙方的責任、付款時間等做出明確說明,這樣既可以方便后期稅務機關的稽查,又可以避免法律糾紛和稅務風險。

(三)與稅務機關建立良好關系

房地產企業要與當地的稅務機關保持良好的關系,在交流過程中了解稅務機關關于現行稅法將要做出的調整和改變,進而提前采取應對策略,這樣即便是后期進行了稅法修改,房地產企業也不會因為應對不及時,而引起稅務風險或法律糾紛。另外,地方稅務機關擁有對現行稅法的補充和解釋權,通過加強與地方稅務機關的溝通,也能夠了解地方性的補充政策,這也有助于提高對稅務風險的預防和控制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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