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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債券管理條例范文1
F8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2.3198(2013)03.0112.03
1上市公司融資發行債券種類
債券是一種有價證券,是經濟主體為籌集資金而向債券投資者發行的、承諾按一定利率定期支付利息并到期償還本金的債權債務憑證。我國上市公司融通資金發行過的債券種類有企業債券、公司債券、可轉換債券、分離交易可轉換債券、可交換債券、中期票據和短期融資券。我國現行《公司法》、《證券法》、《公司債券試點辦法》、《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上市公司股東發行可交換公司債券試行規定》、《企業債券管理條例》、《銀行間債券市場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管理辦法》和配套的《銀行間債券市場非金融企業短期融資券和中期票據業務指引》等法律法規,對上述種類的債券給出了相應的界定。
公司債券,是指由境內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依照法定程序發行、約定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上市公司依法發行的、在一定期間內依據約定的條件可以轉換成股份的公司債券,稱為可轉換公司債券;上市公司公開發行認股權和債券分離交易的可轉換公司債券,稱為分離交易的可轉換公司債券;上市公司的股東依法發行、在一定期限內依據約定的條件、可以交換成該股東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的公司債券,稱為可交換公司債券。企業債券,是由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簡稱企業)在境內發行的債券。但是,金融債券和外幣債券除外。中期票據,是指具有法人資格的非金融企業(簡稱企業)在銀行間債券市場按照計劃分期發行的,約定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債務融資工具。短期融資券,是指具有法人資格的非金融企業(簡稱企業)在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的、并約定在1年內還本付息的債務融資工具。
上述各種債券是隨著我國各經濟發展階段、經濟主體不同融資需要而先后產生的。我國對各種債券頒布了相應的法律法規,規范和管理各種債券的發行,上市公司債券融資離不開這些法律法規的指引。
2上市公司融資發行債券政策考析
目前,我國證券市場上同時存在企業債券和公司債券,它們盡管都是以企業和公司為發行主體,但是二者在發行主體的具體確定、信用基礎的要求、監管機構以及法規的適用等方面都有一定的區別。公司債券是企業債券發展到一定階段之后的一種分支形式,不僅豐富了我國的債券品種,而且,目前二者的不同恰恰體現出了上市公司融資發行債券的政策變遷。
根據《公司法》(2005)、《證券法》(2005)等規定,可以發行公司債券的企業只能是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與此相比,企業的范疇要遠大于公司。
我國企業債券最早出現于1984年。當時企業債券的發行并無全國統一的法規,主要是一些企業自發地向社會和企業內部籌集資金。1985年5月沈陽市房地產公司向社會公開發行的5年期債券被認為是改革開放后有記載的第一支企業債券。1987年3月,國務院頒布了《企業債券管理暫行條例》,中國人民銀行在年控制額度內,對企業發行債券實行集中管理、分級審批制度。發行債券的主體為境內具有法人資格的全民所有制企業,企業可自己發售債券,也可委托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發售債券。上市公司發行債券融資,遵守《企業債券管理暫行條例》的相關規定。如,1991年上市的深安達(000004,現名國農科技)于1992年11月發行3年期的“深安達”債,是記帳式、銀行柜臺交易企業債券。1987~1992年我國企業債券規模迅速擴大,發債品種主要有國家投資公司債券、中央企業債券、地方企業債券、地方投資公司債券等7個品種。1990年和1991年滬深兩個交易所成立、1990年全國證券交易自動報價系統開通后,企業債券也紛紛在這兩所一網交易。
1993年,鑒于一些地方發生了企業債券到期難以兌付本息的情況,為規范企業債券的發行,國務院頒布了《企業債券管理條例》,規定企業進行有償籌集資金活動,必須通過公開發行企業債券的形式進行。同時,發行債券的審批權上收為國家計劃委員會(即現在的國家發展改革委)。發行企業債券,需要經過額度申報和發行申報兩個過程。國家發改委進行額度申請核定,核準批復后再經中國人民銀行和證監會會簽,企業才可發行債券。《企業債券管理條例》規定了債券發行條件,如,“發行企業債券前連續三年盈利;所籌資金用途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等。當時,盡管《企業管理條例》中債券發行主體已擴展為全部法人企業,但由于整頓力度大,審批嚴格,實際上債券發行主體主要是國有大型企業,重點安排國家重點建設項目的債券融資,如,鐵路、電力、三峽工程等。
1994年后,相當多國有企業進行了公司制改革。我國1994年頒布的《公司法》中“第四章公司債券”第159條明確規定“股份有限公司、國有獨資公司和兩個以上的國有企業或者其他兩個以上的國有投資主體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為籌集生產經營資金,可以依照本法發行公司債券”。《公司法》第161條規定了發行公司債券必須符合的條件,如“股份有限公司的凈資產額不低于人民幣三千萬元,有限責任公司的凈資產額不低于人民幣六千萬元;累計債券總額不超過公司凈資產額的百分之四十;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潤足以支付公司債券一年的利息”等。并規定了公司債券的發行規模由國務院確定,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審批公司債券的發行。自此,以僅僅基于債券的發行主體為公司還是企業來確定其為公司債券還是企業債券并不符合中國的現實狀況。上市公司發行債券融資,只要滿足有關條件,若按《企業債券管理條例》規定的程序發行,屬于企業債券;而按《公司法》規定的程序發行,則屬于公司債券。如,1999年上市的北京城建(600266)在2007年11月發行的“07京城建債”,是記帳式、銀行間交易企業債券;而在2009年發行“07京城建”,卻是記帳式、上交所交易的公司債券。
目前,發行企業債券仍由1993年國務院頒布的《企業債券管理條例》、《證券法》(2005)規范。2008年頒布的《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關于推進企業債券市場發展、簡化發行核準程序有關事項的通知》,將企業債券發行核準程序由原來先核定(規模)額度后核準發行兩個環節,簡化為直接核準發行一個環節。根據《企業債券管理條例》(1993)第12條、第16條和第18條規定、《證券法》(2005)第16條規定以及《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關于推進企業債券市場發展、簡化發行核準程序有關事項的通知》(2008)中“公開發行企業債券應符合的條件”規定,公開發行企業債券必須滿足的條件限制多、要求高。詳見表1。目前,能夠發行企業債券進行融資的大多為優質大型企業并且融資大多與項目投資相聯。如,2003年上市的中原高速(600020),在2006年所發行的企業債券。
1997年3月,國務院證券委員會《可轉換公司債券管理暫行辦法》,我國上市公司開始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2001年證監會《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實施辦法》,對可轉換公司債券的發行細則作出規定。2006年證監會頒布《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進一步明確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是上市公司再融資方式之一。同時,《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中首次提出上市公司可以公開發行“認股權和債券分離交易的可轉換公司債券”,為上市公司債券融資增加了新品種。為了加強股票市場和債券市場的聯通,《上市公司股東發行可交換公司債券試行規定》在2008年10月由證監會,這為上市公司又增加了一個長期債務融資可供選擇的方式。
2005年5月,中國人民銀行《短期融資券管理辦法》和《短期融資券承銷規程》、《短期融資券信息披露規程》兩個配套文件,允許符合條件的企業在銀行間債券市場向合格機構投資者發行短期融資券。在此基礎上,《銀行間債券市場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管理辦法》和《銀行間債券市場非金融企業中期票據業務指引》、《銀行間債券市場非金融企業短期融資券業務指引》于2008年先后。在《管理辦法》和《指引》中明確指出,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商協會負責受理短期融資券和中期票據的發行注冊,企業應在《接受注冊通知書》后兩個月內完成首期發行,發行價格、債券利率等以市場化方式確定,發行的債務融資工具待償還余額不得超過企業凈資產的40%。與企業債券相比,短期融資券和中期票據發行條件要求寬松、發行速度快,在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注冊后就可發行;利率市場化定價,一般低于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2%左右。債務融資工具出現之后,上市公司打破了原有向銀行舉借流動資金貸款的唯一途徑,有條件的公司可通過發行債務融資工具,從市場上借到短期資金。
2007年8月,證監會正式頒布實施《公司債券發行試點辦法》。《試點辦法》的出臺,標志著我國公司債券發行工作的正式啟動。按照“先試點、后分布推進”的工作思路及有關通知的要求,公司債券發行試點從上市公司入手。《試點辦法》第7條規定了發行公司債券應當符合的條件。詳見表1。《試點辦法》還規定,發行公司債券,應當由保薦人保薦,并向中國證監會申報,中國證監會作出核準或者不予核準的決定。發行公司債券,可以申請一次核準,分期發行。自中國證監會核準發行之日起,公司應在6個月內首期發行,剩余數量應當在24個月內發行完畢。首期發行數量應當不少于總發行數量的50%,發行價格由發行人與保薦人通過市場詢價確定。并且要求公司應當在發行公司債券前的2~5個工作日內,將經中國證監會核準的債券募集說明書摘要刊登在至少一種中國證監會指定的報刊上。由此可見,《試點辦法》使債券發行進入市場化運作模式,對上市公司拓展融資渠道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目前,債務融資工具、公司債券與企業債券在法規上都有相應的適用范圍,具體如表1。
2011年初,證監會頻頻強調要提高公司債融資比重,以改善股市價格結構不合理,同時,證監會推出公司債綠色通道制度。首先,證監會建立了獨立于股權融資的債券審核流程,設立債券審核小組,專門從事債券審核;取消見面會、反饋會等,顯著提高了公司債發行審核效率。同時,證監會還積極引入銀行在交易所交易。2011年11月,證監會又正式啟動創業板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債券的工作,允許創業板上市公司向不超過10家的特定對象發行公司債券。目前,在證監會一系列政策措施的推動下,市場發行債券規模和節奏已顯著提升。
3債券政策對上市公司融資的導向體現
我國在不同時期所制定的債券政策,對上市公司利用債券融資方式的程度有很大導向作用。具體表現在如下方面:
首先,1984年~1994年間,上市公司很少采用債券融資方式融通資金。從現有資料來看,只有深安達(000004,現名國農科技)在1992年發行過3000萬元的企業債券。這是當時的制度使然。處于起步階段的資本市場,當時發展的重點是股票市場,債券的發展沒有受到重視,企業債券僅僅被當作彌補固定資產投資缺口的來源,國家對企業債券的發行嚴格控制額度,這嚴重抑制了債券融資方式的使用。另外,在當時股票市場主要為國有企業上市服務的宗旨下,國有大企業一旦得到上市指標這種稀缺資源,其資金需要便可在股票市場得到滿足,其后的資金需要還可通過配股等方式來籌措,在不擔心資金能否融到的市場環境下,低成本甚至是無成本的股權資金顯然比需要還本付息的債券資金更對上市公司有利;當時的上市公司不存在對債券資金使用的渴望。
企業債券管理條例范文2
李斌不炒股,不炒匯,更不懂什么期貨,平時錢富余了就“扔”在銀行里,若非要找出他“投資”的門道,他老老實實地說:“我買過國庫券,以前發工資,直接從工資里扣的,這算投資嗎?”哎,就這么一個沒有什么投資概念的人居然和企業債券――一個投融資市場當下甚為熱絡的東西有過三次親密接觸。
第一次是在1991年,李斌難耐家境的拮據,從一個“清湯寡水”的研究部門調入了某市電視臺。剛成了電視臺正式職工不久,就有消息傳來:臺里搞“三產”,要從內部職工中集資,一個份額3000元,年利率20%,每人可多出,可不出,全憑自愿。李斌舉家湊了3000元,換回了一張印有“職工內部債券叁仟圓”字樣的藍色紙片兒,跟職工內部的澡票差不離。“但還是比澡票強”,李斌年底除了年終獎和其他福利之外,憑它還能領到600元的利息。盡管李斌并不知道的擴大生產搞得怎么樣,但有這600元落袋,李斌也著實不關心它到底搞得怎么樣了。
直到1993年,李斌心中的這點踏實不那么穩當起來。國家搞經濟治理整頓,到處在打擊亂集資,4月國務院頒布了“關于堅決制止亂集資和加強債券發行管理的通知”,李斌夜里在家研究,“去年以來,許多地區、部門以及企事業單位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擅自利用發行債券等各種方式進行集資,其特點是利率高、涉及面廣、發行量大,問題相當嚴重。”通知中這樣的措辭讓李斌心中很是不安。8月,國務院修訂頒布了《企業債券管理條例》,對企業債券的發行和管理進一步嚴格規定。這就是說,壓根兒就沒有內部債券了,那個藍紙片兒真跟澡票差不離了!但不知以前已發的內部債券在不在整頓之列?
忐忑不安的李斌看看四周,又感覺自己有點兒小題大作,那些出資上萬元的同事都沒有自己這樣緊張。方方面面整個兒是全當沒這么回事,李斌年終仍是照舊地憑券領錢,直到1995年調離電視臺,取回了3000元的本金,加上5年共3000元的利息,可謂收益不菲。李斌有些得意,可老婆說:“你也不瞧瞧現在通貨膨脹這么厲害,銀行儲蓄5年期的利息也有13個多點,另加保值貼補率,還省了這份擔心。”多少讓李斌的得意打了些折扣。
第二次的親密接觸是在1998年,只是這一次李斌的角色從買債券的變成了“賣”債券的。這時的李斌已是一個廣告公司的員工。年初時,公司為了擴展業務,急需融資,經過一番研究,最后選定了發行地方企業債券的融資方式,因為與到銀行貸款和發行股票比起來,發行債券所籌集的資金期限較長,資金使用自由,不像銀行貸款有許多限制性條款;購買債券的投資者無權干涉企業的經營決策,也不會像發行股票那樣影響現有股東對公司的所有權,而且支付債券的利息是在稅前進行,可以計入成本,能起到“稅盾”的作用,所以企業實際承擔的債券成本要低于股票成本。加上是融資手段的創新,能夠得到有關部門的支持。更重要的是企業債券的公開發行有利于企業自身的宣傳,對樹立企業市場形象有幫助,這也算是作為廣告公司在宣傳自我方面打的一點小算盤。為此,公司專門成立了債券發行辦公室,公司老總親自抓,李斌、財務總監和其他同志做具體地操作。
李斌曾經在夜里研究過的《企業債券管理條例》,這會兒成了他的“紅寶書”,幾乎爛熟于心。按照條例規定,發行地方企業債券,要由中國人民銀行省分行會同同級計劃主管部門審批,李斌和他的同事們按照規定準備了債券發行的申請書、章程、3年的財務報告及其他各種材料,開始一趟趟地跑省人行和省計委。同時,找到了某知名的證券公司進行承銷,按證券公司指定開始進行公司的資信評級,證券公司開始對公司的財務狀況和各種材料進行核查。按照《公司法》企業發行債券有嚴格的資格限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凈資產額不低于3000萬元、有限責任公司凈資產額不低于6000萬元,這都是一些硬性的指標,此外還有很多,比如說企業連續3年盈利,比如對資產負債率有一定要求,比如要求每年的利潤可以支付一年的利息等等,審查的嚴格、手續的繁瑣都意味著李斌和他的同事們更加細致深入的工作……回想起來,那是一段焦頭爛額的日子。6月25日《關于***公司發行企業債券的批復》終于下來了,同意公司發行3年期企業債券2000萬元,由集團下屬的另一個公司為此筆債券提供擔保并負連帶責任,債券年利率核定為8.7%,發行對象是市內的機構和個人。李斌還記得批復下來的那天,他在辦公室的沙發上睡了整整一下午。
因為有了這次難得的經驗,李斌也成了企業債券發行的半個專家,次年,集團總公司發行債券,又把李斌抽調過去,使他有了和債券的第三次親密接觸。這次,集團總公司發行2年期地方企業債券,債券發行總額為人民幣5000萬元,年利率為7.82%,只是這次發行債券的擔保是由主管部門的一個事業單位提供的。
到如今,兩次發行的債券本息都已經兌付完畢,一切都順順當當:購買債券的市民有了較好的回報――就像當初“初嘗禁果”的李斌;無論是廣告公司還是集團公司都得到了較快地發展;李斌也早從廣告公司調集團公司,身居要職。不管是買債券還是“賣”債券,李斌回想起來都覺滋味深長,他說:“辛苦歸辛苦,但這債券的滋味啊,總的來說還不賴!”
點評:債券是社會各類經濟主體為籌集負債資金而向投資人出具并承諾按一定利率支付利息并到期償還本金的債務憑證。發行債券是企業籌集資金的一種重要方式,是股票之外另一種直接融資的重要工具。
如果說過去10年中國資本市場的主角是股票的話,未來10年的主角一定是企業債券。強大的資本市場和暢通的融資渠道必須是由幾倍于股市的債市來支撐的。對于新企業債券管理條例,急需資金、等米下鍋的企業幾生望梅止渴之意。的確,在中國人民銀行連續8次調降人民幣存貸款利率后,我國利率水平正處于一個長期較低的水平,這為企業通過發債籌集長期資金,并鎖定在較低的利率水平提供了大好機會。如果政策放開,這樣的機會誰又舍得錯過呢?
企業不同階段發展時期所需資金的特點
創辦階段
企業需要的產權(自有)資金,或稱股金,一般來自個人投資者和風險資金,也有從商業銀行以舉債方式籌措的少量資金。在馬來西亞,創辦中小企業的資金來源中,一半是自有資金,其余主要來自親友及商業銀行。
投入經營階段
主要從商業銀行及其他渠道獲得流動資金貸款,有時仍要從個人投資者、風險資金和小企業投資公司等方面增加產權資金。
增長發展階段
外部融資十分關鍵,主要從商業銀行及各種中小企業投資公司、開發公司和社會人士獲得債務資金,也會從前述渠道籌措產權資金。
企業債券管理條例范文3
改革開放以來,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和金融改革的深化,我國企業債券市場不斷發展,為促進國民經濟和加快重點項目建設發揮了積極作用。為了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推進資本市場改革開放和穩定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3號)繼續推進我國企業債券市場的改革創新和穩步發展,為國民經濟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服務,必須進一步做好企業債券發行和監督管理工作,在主板擴大發行規模的同時,不斷完善和規范發行程序,加強和改進債券管理,防范和化解兌付風險。根據《公司法》、《證券法》、《企業債券管理條例》和國務院有關文件的規定,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企業債券是資本市場重要的融資手段,發行企業債券是企業有效利用社會資金、開展直接融資的重要渠道。企業在境內發行債券,應當按照《公司法》、《證券法》、《企業債券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有關文件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報經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簡稱“國家發展改革委”)批準。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注冊登記的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均可申請發行企業債券。適用《公司法》關于發行公司債券有關規定的企業,按照《公司法》的要求申請發行公司債券。
金融債券和證券公司發行債券按照其他有關規定執行。
二、國家發展改革委依照規定的職責和國務院確定的企業債券發行總規模,會同有關部門,批準企業發行債券,并對其相關行為進行監督管理。
未經國家發展改革委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發行或者變相發行企業債券。
企業發行債券不得突破批準的發行規模;募集的資金必須由于批準的用途,不得擅自挪作他用。
三、根據《企業債券管理條例》,國家發展改革委按照先核定企業債券發行規模、再批準企業債券發行方案的方式,組織和實施企業債券發行審批工作。
(一)企業申請發行企業債券應符合下列條件:
1、所籌資金用途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行業發展規劃;
2、凈資產規模達到規定的要求;
3、經濟效益良好,近三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4、現金流狀況良好,具有較強的到期償債能力;
5、近三年沒有違法和重大違規行為;
6、前一次發行的企業債券已足額募集;
7、已經發行的企業債券沒有延遲支付本息的情形;
8、企業發行債券余額不得超過其凈資產的40%。用于股東資產投資項目的,累計發行額不得超過該項目總投資的20%;
9、符合國家發展改革委根據國家產業政策、行業發展規劃和宏觀調控需要確定的企業債券重點支持行業、最低凈資產規模以及發債規模的上、下限;
10、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二)批準企業債券發行規模,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1、企業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的通知或公告,按照企業債券發行規模申請材料目錄及其規定的格式(見附件一、二、三),提出債券發行規模申請。中央直接管理的企業向國家發展改革委申請;其他企業通過省級發展改革部門或國務院行業主管部門審核后,統一由省級發展改革部門或國務院行業主管部門向國家發展改革委申請(省級發展改革部門是指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部門,下同)。
2、國家發展改革委根據市場情況和已下達債券發行規模發行情況,不定期受理企業債券發行規模申請,并按照國家產業政策和有關法律法規及國務院有關文件規定的發債條件,對企業的發債規模申請進行審核,符合發債條件的,核定發行規模和資金用途,報經國務院同意后,統一下達發債規模并通知有關事項。中央直接管理的企業由國家發展改革委下達;其他企業由國家發展改革委下達給省級發展改革部門和國務院行業主管部門后,再由省級發展改革部門或國務院行業主管部門下達給企業。
發行人應在企業債券發行規模下達之日起一年內發行。
(三)批準企業債券發行方案,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1、企業債券發行人獲準發債規模后,按照公開發行企業債券(公司債券)申請材料目錄及其規定格式(見附件四、五、六),上報企業債券發行方案。中央直接管理的企業向國家發展改革委申請;其他企業經省級發展改革部門或國務院行業主管部門審核后,由省級發展改革部門或國務院主管部門向國家發展改革委申請。
2、國家發展改革委受理企業債券發行方案后,根據法律法規及國務院有關文件規定的發債條件,以及國家發展改革委下達規模通知的要求,對企業債券發行方案申請材料進行審核,提出反饋意見,通知發行人及主承銷商補充和修改申報材料。
3、發行人及主承銷商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提出的反饋意見,對企業債券發行方案及申報材料進行修改和調整,并出具文件進行說明。
4、國家發展改革委分別會簽中國人民銀行、中國證監會后,印發企業債券發行批準文件,并抄送各營業網點所在地省級發展改革部門等有關單位,中央直接管理的企業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批復;其他企業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批復給省級發展改革部門或國務院行業主管部門后,再由省級發展改革部門或國務院行業主管部門批復給企業。
企業債券須在批準文件印發之日起兩個月內開始發行。
四、按照《證券法》的規定,企業債券發行規模和發行方案的審批期限合計為三個月,從國家發展改革委受理企業債券發行規模申請材料開始計算,期間企業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的反饋意見補充和修改申報材料的時間、企業獲準發債規模后編制企業債券發行方案的時間(至國家發展改革委受理發行方案止)、國家發展改革委上報國務院的時間除外。
五、企業發行債券的募集資金投向應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行業發展規劃,用于本企業的生產經營。用于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該項目應符合國家有關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管理程序;不得用于房地產買賣和股票、期貨交易等風險性投資。
六、為了防范和化解企業債券兌付風險,發行人應當切實做好企業債券發行的擔保工作,按照《擔保法》的有關規定,聘請其他獨立經濟法人依法進行擔保,并按照規定格式以書面形式出具擔保函(見附件七)。以保證方式提供擔保的,擔保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七、為進一步推動企業債券市場規范化發展,保護投資者權益,參與企業債券發行的中介機構應具有從事企業債券發行業務的資格,遵紀守法,勤勉盡責,出具的文件必須真實、準確、完整,不得有虛假材料、誤導性陳述和重大遺漏。
(一)發行人應當聘請有資格的信用評級機構對其發行的企業債券進行信用評級,其中至少有一家信用評級機構承擔過*年以后下達企業債券發行規模的企業債券評級業務。
(二)發行人及其擔保人提供的最近三年財務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利潤和利潤分配表、現金流量表)應當經具有從業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審計。
(三)企業債券發行申請材料應當有具有從業資格的律師事務所進行資格審查和提供法律認證。
(四)發行企業債券應當由具有承銷資格的證券經營機構承銷,企業不得自行銷售企業債券。主承銷商由企業自主選擇。需要組織承銷團的,由主承銷商組織承銷團。承銷商承銷企業債券,可以采取代銷、余額包銷或全額包銷方式,承銷方式由發行人和主承銷商協商確定。
1、企業債券承銷團的主承銷商和副主承銷商除具有規定的資格外,還應符合以下條件:
(1)已經承擔過*年以后下達規模的企業債券發行主承銷商、或累計承擔過3次以上副主承銷商的金融機構方可擔任主承銷商;
(2)已經承擔過*年以后下達規模的企業債券發行副主承銷商、或累計承擔過3次以上分銷商的金融機構方可擔副主承銷商。
(3)企業集團財務公司可以承銷本集團發行的企業債券,但不宜作為主承銷商。
2、承銷商應當承擔以下職責和義務:
(1)承銷企業債券;
(2)發行人兌付企業債券本息;
(3)或者協助企業債券持有人進行企業債券交易;
(4)主承銷商對發行人申請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進行核查,督促企業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5)企業或者其擔保人不履行債務時,主承銷商應企業債券持有人進行追償;
3、企業債券發行采用包銷方式的,各承銷商包銷的企業債券金額原則上不得超過其上年末凈資產的三分之一。
4、承銷商的承銷傭金以發行企業債券總面額為基數,嚴格按超額累退費率計收,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收費標準(具體標準見附件八)。
5、為防止企業債券發行過程中不利于市場健康發展的現象發生,企業債券發行應按照公正、公平、公開的原則進行,改革和完善發行方式,提高工作透明度。嚴禁名義承銷、虛假銷售行為。
八、企業債券利率由發行人和承銷機構按照《企業債券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根據企業債券信用登記和市場情況提出,國家發展改革委協商有關部門批準。
九、企業債券發行可以采取無記名實物券、實名制記賬式、無紙化電子記賬式等多種發行方式。
無記名實物券企業債券應當在制定的有價證券印制單位印制。
實名制記賬式企業債券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債權登記托管。托管人為實名制記賬式企業債券的法定債權登記人,在企業債券發行結束后負責對企業債券進行債權管理、權益監護和兌付,并負責向投資者提供有關信息服務。
十、為進一步推動企業債券流通市場的發展,提高企業債券的流動性,分散風險,保護投資者利益,鼓勵企業債券在經國家批準的交易場所依法進行交易。
十一、為保證企業債券按期兌付,維護企業債券市場健康有序發展,發行人、擔保人應制定切實可行的償債計劃并認真執行,確保企業債券本息按期兌付。主承銷商應監督發行人、擔保人償債計劃的執行情況,各承銷商應切實履行兌付企業債券本息的職責。
(一)發行人應當在債券本金兌付首日60日前向國家發展改革委及省級發展改革部門報告兌付方案,并于兌付首日5個工作日前通過指定媒體公布兌付事項。
(二)發行人應當在企業債券付息首日5個工作日前通過指定媒體公布付息事項。
(三)企業債券本息兌付首日5個工作日前,發行人應當將兌付資金全額劃入指定賬戶。實名制記賬式企業債券劃入托管人指定的賬戶;無記名實物券企業債券劃入主承銷商指定的賬戶。
(四)發行人不能按照規定期限履行兌付義務的,主承銷商應當及時通知擔保人履行擔保義務。
(五)主承銷商應當在企業債券發行和兌付工作結束后15個工作日內,將企業債券發行、兌付情況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及省級發展改革部門。
各地發展改革部門應主動取得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支持,督促發行人、擔保人、承銷商、托管人做好企業債券兌付工作,協調解決企業債券兌付中出現的問題,維護社會穩定。
十二、為充分維護投資者權益,各發行人及其他企業債券參與主體要重視企業債券信息披露工作,最大限度地向企業債券投資者披露發行人、擔保人的重大信息,便于投資者及時做出投資或避險選擇。
(一)發行人應當通過指定媒體,在債券發行首日3日前公告企業債券發行公告或公司債券募集說明書。發行公告和募集說明書應當真實、準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二)發行人應當在債券存續期間的每一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4個月內,向國家發展改革委及省級發展改革部門報送發行人、擔保人經審計的年度財務報告,并公開披露。
(三)在企業債券存續期內,發行人、擔保人發生可能影響企業債券兌付的重大事項時,發行人應當及時向國家發展改革委報告,并公開披露。
(四)在企業債券存續期內,發行人應當委托原信用評級機構每年至少進行一次跟蹤評級,并于信用評級機構出具企業債券跟蹤評級結果之后十五日內,將跟蹤評級結果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及省級發展改革部門,并公告披露。
十三、為了進一步加強企業債券監督管理工作,國家發展改革委依法對企業債券的發行、托管、兌付、信息披露、募集資金使用等以及在證券交易所之外其他合法交易等相關事項進行監督管理,維護企業債券市場秩序。
(一)國家發展改革委根據工作需要授權省級發展改革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企業債券發行及其相關活動進行監督檢查,省級發展改革部門應當及時將監督檢查結果報告國家發展改革委。
企業債券管理條例范文4
一、我國發展企業債券市場的障礙
(一)政府對企業債券的管制。企業債券自從出現了1994年~1996年頻繁發生的到期不能兌付問題后,國家為了防止金融危機的發生,通過嚴格的準入制度和國家信用擔保形式來保證市場的穩健運行,企業債券被視為“準國債”。目前,有關企業債券的法律法規主要有《企業債券管理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其中對于企業債券的發行主體、發行規模、發行利率、審批程序等進行了嚴格的規定。政府實行企業債券的發行規模額度審批制度,企業能否發債,發多少債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政府的決定。政府的計劃代替了市場供求機制,政府的額度分配取代了優勝劣汰的市場選擇機制。利率管制,《企業債券管理條例》的規定,企業債券利率不得高于同期銀行定期存款利率的40%。40%的上浮無法區分不同的企業,在目前資本市場預期收益較高、國家信用機制還不健全的情況下,發債企業發債利率全部達到40%的上限,結果投資者無法按照債券利率的不同來判別企業質量的好壞,造成優質企業債券成本偏高。
(二)現行股權體制下上市公司融資偏好的扭曲。我國上市公司股權結構中,占67%的國家股、法人股主體代表不到位,企業產權結構不合理導致企業內部治理結構存在嚴重的“內部人控制”。“內部人控制”首先導致公司行為更多地體現人的意志,而不是所有者的意志。股票融資從形式上是一種無風險的永久性融資,考慮到企業債券還本付息的硬約束,人的理性選擇必然是“重股輕債”。由于同樣存在“內部人控制”傾向,為追求“內部人”利益,國有銀行可以對償還不了貸款的企業繼續貸款,通過該企業歸還舊的貸款和利息等方式實現銀行的賬面盈利。因此,企業向銀行申請貸款的預算約束遠遠小于發行企業債券直接面對廣大債權人的硬約束,這大大降低了企業債券融資的積極性。
(三)投資者的風險偏好。從個人投資者來說,人們的投資決策主要有兩種:要么投資,即選擇具有較小風險的銀行儲蓄或國債;要么投機,即選擇具有較大風險的股票。而企業債券則介于這兩者之間,常常不是個人投資者的首選。從機構投資者來說,企業債券不像股票那樣具有較大的炒作空間,再加上政府對投資企業債券的限制,如《企業債券管理條例》第19條規定:“辦理儲蓄業務的機構不得將所吸收的儲蓄存款用于購買企業債券”,從而將商業銀行排除在企業債投資者之外。中國保監會頒布的《保險公司投資企業債券管理暫行辦法》也對保險公司投資企業債券進行了明確限制:可投資“經監管部門認可的信用評級機構評級在AA級以上的企業債券”,企業債券投資比例不得超過保險公司總資產的20%,單個債券購買額度不得超過該債券發行額的10%和保險公司資產的2%。而在國外,商業銀行和保險公司是投資企業債券的重要機構投資者。所以我國企業債券市場缺少足夠機構投資者的參與。
(四)債券發行操作不合理。目前我國主要是通過承銷團營業網點柜臺發售實名記賬式企業債券,這種發行方式成本高昂。根據經驗數據計算,一次規模為10億元、發行網點20家的企業債券發行所需要的發行費用在50萬元以上。如果再加上其他間接費用,實名記賬式債券的發行銷售成本將更高。企業債券二級市場的不活躍,企業債券品種少、期限結構不合理等,也影響了企業債券一級市場的發行。
(五)信用評級不健全。我國現有評級機制很不健全,評級標準不客觀,信用評級的市場價值沒有體現。1997年政府最后一次認可9家公司具有信用評級從業資格。對于每年規模最多不超過300億元人民幣且政策性很強的企業債券市場,這個數量的機構顯然過多。為了生存,一些不規范的評級行為也混雜其中,這又對信用評級行業長遠的發展造成一些負面影響。近兩年在我國的企業債券市場,多是AAA級債券。為確保企業債券發行成功,AAA級企業債券的發行者也選擇國家規定的利率上限,這就給達不到AAA級的債券發行造成很大的壓力,企業債券發行者或選擇放棄或對信用評級機構施加壓力,由此加重了我國企業債券市場高信用等級的現象。
二、發展我國企業債券市場對策
根據上述的我國債券市場發展的障礙,理論界普遍提出以下對策:
(一)改革企業債券發行體制,廢除審批制度,逐步推進利率市場化。發行規模應由指令性計劃控制改為指導性計劃控制,應淡化或者逐步取消計劃規模管理。發行公司債券是發行人的自益,發行多少、何時發行、發行什么種類的公司債券等等,應由發行人自主抉擇,不應采取行政手段予以控制。利率市場化則是債券市場最終實現市場化的前提。
(二)逐步完善現代企業制度,培育公司債券的供給市場。加快以產權制度為主要內容的企業改制,逐步完善現代企業制度,從根本上建立起獨立自主、自負盈虧的經營機制、風險約束機制。建立和健全企業破產清償制度,塑造公司債券運行機制的微觀基礎。在現代企業制度尚未真正建立的情況下,可根據公司債券發行量及企業稅后利潤為準提取一定的抵付債券準備金,增強企業的債務償付能力。
(三)放開設立各種投資基金的限制,大力培育公司債券市場機構投資者。應允許基金公司、社會保障基金投資信用度較高、風險較小而投資回報相對較高的公司債券;還可以考慮設立公司債券市場基金,專門支持公司債券市場的發展,為公司債券市場引入更多的資金。同時,可以考慮逐步放開外資對公司債券的購買限制。
(四)改革企業債券流通體制,活躍交易市場。增加企業債券品種,促進企業債券交易方式創新。根據國際發達市場的經驗,包括企業債券在內的債券發行與交易,95%以上都是在場外市場完成的。讓企業債券發行人和投資人根據需要自主選擇市場發行債券及進行交易,是穩步發展企業債券市場的最好選擇。
(五)強化企業債券市場監管體系,規范發債企業行為。(1)建立企業債券兌付風險預警機制,及時了解發債企業的負債狀況、資金運轉效率、償債能力、企業所籌資金用途等方面的信息,化解企業信用風險。(2)實施強制性信息披露制度,要求發債企業定期公布中報、年報。同時加大企業違規造假處罰力度。(3)強化社會中介機構作用,加大其市場參與責任。社會中介機構盡其微觀層面上的風險揭示義務,使全過程監管具有連續性、預警性。健全企業信用制度,提高公司債券的可投資性。重塑企業信用,要以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為目標。努力完善發債企業的治理結構,建立科學的激勵機制和約束制度,提高發債企業的資信水平。
三、大力發展企業債券的時機成熟了嗎
企業債券在我國發展的最根本阻礙是風險的控制問題。政府之所以對債券發行嚴格控制,也是因為1994年~1996年頻繁發生的企業債券到期不能兌付的影響。歷史數據顯示,我國企業債券的發行在1992年曾經歷了一次高峰,從之前的每年30~100億元升到684億元,之后一直到2001年每年發行量都在100~200億元左右,2002年開始每年都在300~350億元之間,2005年上半年已經達到300多億元,2005年全年突破500億元。可以看出,1992年的高峰造成了之后1994年~1996年頻繁發生的企業債券到期不能兌付,當時只江蘇一省就有50多億元不能兌付,廣東省就更多。所以,政府嚴格限制企業債券的發行是明智之舉。
企業債券管理條例范文5
一、企業債券的重要意義
企業債券是類似于股票的一種證券,企業債券具有自由轉讓的權利。企業債券是由企業發放到具有購買力人的手中的一種債務憑證,購買者就是企業債券的持有者,也是企業的債權人,但是購買者并不是企業的支配者,也沒有參與企業經營的權利,作為債權人只有按期收本息的權利。
在國外,企業債券是作為一種重要的融資手段服務于企業的經營和發展的。企業在發展過程中需要大量的資金作為支持,然而,大量的資金并不是一個人兩個人的力量就可以支持的,所以,企業的融資體現在各個方面,一般表現為企業的內部融資、銀行貸款以及債券和股票。在眾多的融資方式中,企業的債券是外國國家大多采用的一種方式,比股票融資方式還要重要一些。所以,在國外,企業債券融資的方式被十分看重,也具有著輔助企業經營和發展的重要意義。
1.解決中小企業的融資問題。企業債券的目的就是為了輔助企業的融資問題,所以,它最重要的意義也就是解決中小企業的融資問題,促進中小企業的進一步發展和壯大。
2.完善企業的管理結構。企業債券的發行需要中小企業作出更多、更全面的管理和制度約束,否則無法保證企業在債券發行中穩步健康的發展。所以,發行企業債券有利于督促企業管理結構的調整。
3.減輕政府和行政方面的負擔。中小企業的發展也需要一定量的資金支持,如果都靠國家政府、行政方面的資金支持,那么,將會給國家的政府帶來沉重的負擔,影響國家的正常發展。所以,發行債券有利于減輕政府負擔,促進資源優化配置。
4.減少銀行壞賬等金融風險。采用發行債券的方式就減少了以銀行貸款為主的融資方式,在一定程度上也減少了銀行壞賬的問題,避免了重大的金融風險。
二、目前我國企業債券的發展
1.規模小、發展緩慢。目前,我國的企業融資方式主要依靠政府支持以及銀行貸款的方式,采用企業債券和股票的方式份額都比較小,也就導致了我國的企業債券整體水平顯現出一種規模小、發展較為緩慢的狀態。這種狀態是不利于我國的企業融資和發展的,局限了企業融資的方式,影響了市場的資源配置的優化型,導致了我國政府負擔重、銀行金融風險加劇的問題。具體的主要表現為以下幾點:(1)企業債券的比例占GDP的比重非常小。在21世紀開始一直到現在,企業債券雖然得到了發展,但其占GDP的比重始終在3%左右,是非常小的比重,無法發揮其重要的作用。(2)企業債券的比例占股票市值的比重非常小。在國外,企業債券的比例可以達到股票市值的30%以上,而我國僅為3%以上,這懸殊的差距也導致了我國中小企業的融資問題不斷。(3)企業債券比其它債券的比例低。目前,我國其它 領域的債券發展比企業的債券融資發展略好,而企業債券融資發展顯得過于緩慢。
利用以下信息作為簡單的參考:
中國2009年及2010年(截止到11月)債券發行量統計單位:億元人民幣
2.我國企業債券市場品種單一。1998年以來企業債券的發行占80%,60%基本上集中在基礎行業,這類債券主要由項目法人發行,由政府擔保。在這種擔保中,企業債券品種單一,90%以上為普通企業債券。一些發展比較先進的可以進行轉換的債券還沒有得到及時的發展,浮動利率債券的類型也未曾出現,這些并不是我國的技術和知識問題,而是意識的問題,沒有產生債券的重要性的意識,也就沒有發展和革新的意識,從而導致了我國企業債券的市場品種顯得十分單一。
三、影響我國債券市場發展的主要因素
國家對經濟的干涉可以輔助國家的經濟發展,然而,也可以摧毀一個國家經濟的發展。這也是宏觀調控和市場經濟運作的關系。我國債券發展的初期,國家作為宏觀調控的上層,促進了我國企業債券的發展。如今,也是國家的行政手段影響了我國企業債券的發展,這其中的關系是辯證的關系,是相互影響的關系。在宏觀調控下,我國企業在相當長的時間內出現了以下一些特點:
1.在我國,企業債券的發行政府監管過多,管理不規范。在現階段,我國企業債券的市場管理并不是很規范,其限制監管過多。同時,仍然采用計劃規模管理發行。在具體發行上采取審批制的監督管理模式,通過向交易所提高上市的申請后才能進一步做到債券發行。但是,在企業債券的監管中,負責監管的卻是證監會,這種多頭管理的模式導致企業債券的風險基本上集中到政府。而在企業債券發行的過程中,債券的發行進行實質性的審批,很難采用法律、法規許可之外的金融工具。在交易環節方面,銀行間債券市場根本就不接納企業債券,企業債券的流通與轉讓只有在交易所上市這一條路,但是,因為交易所上市規定的嚴格性,導致絕大多數企業債券無法轉讓和流通。
2.企業債券的信用評級制度不健全。我國企業債券的信用評級制度不健全。首先,我國具有 合格資質的信用評價機構嚴重缺乏。目前我國只有20多家 信用評價機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而在這一部分中,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全國性評級機構只有9家。另外,大多數信用評級機構的誠信責任明顯不足。
3.在我國,企業債券的發行缺乏相應的良好的稅收政策以及法律環境。在我國,法律與企業債券市場發展直接相關的法律法規架構不利,存在著限制市場發展的因素,有些地方還比較模糊、與法律沖突。
四、促進我國企業債券市場發展的思路
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進一步發展,宏觀政策過緊使其對市場的束縛逐漸顯現。企業債券對經濟發展的促進作用遠遠低于阻礙作用。這種狀態促使政府權力實現“松綁”,逐步退出市場,達到新的平衡。具體措施建議如下。
1.在我國企業債券市場,要想進一步改革,首先要改善監管體制,踐行發行監管市場化。我國企業債券市場,債券的發行應該充分利用證監會作為資本市場專業監管部門。同時,要巧妙利用相關的組織保障以及專業經驗,在中介機構監管、證券登記與托管、投資者保護、企業證券發行審核、交易市場建設與監管、發行主體監管以及信息披露監管等方面進一步協調。在這個基礎上,要有選擇地借鑒美國的企業債券市場發行監管的相關經驗,逐步形成中國證監會集中統一監管,改變多頭監管現狀。
2.在企業債券發行過程中,要能夠重組相應的信用評級機構,改善信用評級制度。在企業債券發行的過程中,要能夠對現有的信用評級機構進行重組,重組過程要公正獨立公平。這個過程中,可以合并一批規模較小的信用評級機構,優化組合成具有一定實力的權威性評估機構;同時,也可以另外新建一些信用評估公司,這些新建信用評估公司要沒有依托機構,還可以博采眾家之長,引進國外優秀的評級機構,或者使國內機構與之合作,還可以讓其在中國設立全資公司或獨資公司開展相關的評級機構業務。
3.在發行企業債券的時候,要修訂相關法律法規,使其更加完善。發行企業債券,法律法規要先行。因此,應盡快修訂現行《企業債券管理條例》,盡快制定并出臺新的《企業債券管理條例》。只有這樣,才能配合規模日趨擴大的企業經濟環境以及企業債券市場。在條例制定基礎之上,為了強化企業債券管理的法制化水平,要配合相關的人力物力研究出臺我國《企業債券法》、《破產法》、《合同法》等相關法律制度。
企業債券管理條例范文6
中國企業債券市場制度變遷,是沿著由場內市場到場外市場、由審批制到核準制和備案制再到注冊制的路徑,漸次接近發展債券市場的客觀規律要求。
按照鄭先炳(2008),中國企業債券市場的制度演進過程可以2005年5月和2008年4月這兩個時點作為劃分依據。2005年5月25日,中國人民銀行頒布《短期融資券管理辦法》,企業可以在銀行間市場發行短期融資券,開啟了企業債券場外市場;2008年4月3日,中國人民銀行頒布《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管理辦法》,明確了銀行間市場的管理體制由人民銀行直接管理轉為由交易商協會實行自律管理,銀行間市場產品實行協會注冊模式,不再實行備案制。由此,中國企業債券市場劃分為三個階段:
2005年5月25日以前作為第一階段,企業債券實行的是單一場內市場和嚴格的行政審批。中國企業債券全部在交易所市場發行,采取行政審批制,場內市場是企業債券融資的唯一渠道。
我國自1984年開始發行企業債券,在1993年3月國務院修訂頒布了《企業債券管理條例》之前,債券投資品種也呈現多樣化趨勢,國家投資公司債券、中央企業債券、地方企業債券,民營企業債券遍地開花,但由于當時市場管理體制制度缺陷,發生相當部分企業到期不能兌付時,許多發債企業通過發新債還舊債或者通過銀行貸款方式還本付息,影響了企業債券市場的發展,整個市場陷入危機。為加強管理規范企業融資行為,1993年3月國務院修訂頒布了《企業債券管理條例》,對企業債券的審批嚴格限制。從1994年起,大部分企業債券品種都被取消,只留下中央級企業債券和地方企業債券這兩大類。至此,中國企業債券進入嚴格的行政審批制度,采取“先核定規模、后核準發行”的審批辦法,環節多,審批周期長,管理效率低。同時對企業債券發行主體、發行規模、利率水平、資金用途、審批程序等進行嚴格限制,抬高企業債融資門檻。為此,王國剛(2007)從每一主體發債規模、發債主體、資金投向、審批部門、信用支持五方面論證了這期間的企業債券實質為政府債券,阻礙中國企業債券的發展,中國企業債券市場步入低迷時期,1999年至2005年,企業債券發行額度一直徘徊不前,其中2000年企業債券發行跌到谷底,全年發行總量僅為50億元,企業債券成為資本市場的短板,實踐證明,單一的場內市場和嚴格的行政審批制度不適應債券市場發展的實際需要,嚴重制約著債券市場的發展。
第二階段以2005年5月25日中國人民銀行頒布《短期融資券管理辦法》為起點,中國企業債券場外市場重新開閘,備案制浮出水面。短期融資券發行的場所由交易所市場拓展到銀行間場外市場,更適合機構投資者大額靈活交易,也符合國際發達債券市場慣例。審批制度上,銀行間市場短期融資券發行審批實行備案制,簡化了審批流程,提高了管理效率。在發行機制上,短期融資券引入了市場化的利率生成機制,采取簿記建檔的方式確定發行利率;不用擔保,強調發行企業的信息披露,通過企業信用評級反映發券企業的真實信用水平;發行規模實行余額管理,一次備案分期發行;期限實行上限管理,并采用更加靈活的方式。
銀行間債券市場采取備案制發行短期融資券,對中國企業債券市場建設和完善邁出了重要的一步,這種靈活的市場機制債券發行方式得到了工商企業和投資者的認可,短期融資券從2005年的1424億元上升至2009年的4612億元,并且從2007年起短期融資券發行額度超過場內市場企業債券的發行額度。
第三階段以2008年中國人民銀行頒布《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管理辦法》為標志,場外市場開始實行市場主體自律管理和注冊制,銀行間企業債券市場得到進一步完善,中國企業債券市場的制度變革進入了新階段。
2007年9月3日,銀行間市場會員自律組織――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成立。2008年4月3日,中國人民銀行頒布《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管理辦法》,明確了銀行間市場的管理體制由人民銀行直接管理轉為由交易商協會實行自律管理,銀行間市場產品實行協會注冊模式,不再實行備案制,并正式開始接受企業在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短期融資券和中期票據的注冊。銀行間企業債券在管理體制、審批體制和發行體制都發生了質的變化。首先,在管理體制上,銀行間市場用國際通行的自律管理代替了原來的行政監管,鼓勵市場主體的自律管理,有效發揮了市場的激勵與約束機制;其次,在審批制度上,銀行間市場債務融資工具由備案制改為注冊制,管理流程進一步簡化,發行效率進一步提高;最后,在發行機制上,銀行間市場債務融資工具注冊有效期為2年,一次注冊可分期發行,并且債券定價機制率先采用逆向詢價機制。
二、中國企業債券市場進一步發展所面臨的主要問題
從中國企業債券市場發展演化路徑看,其企業債券市場建設取得了長足的進步,但存在的問題依然不少。
首先,企業債券發行管理權處于分割狀態。由于長期以來中國企業債券市場的發展受到行政管制和發行管理權束縛,形成了多頭管理的局面,場內市場的企業債券與建設項目聯系較緊,而國家發改委一直管理建設項目,所以場內市場交易的企業債券發行由國家發改委管理。上市公司發行債券和可轉債,由于其與股票市場有著緊切的聯系,所以上市公司的債券發行是由中國證監會管理。企業短期融資券和中期票據則由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協會監管。這種按照各主管部門自定規則規范相關經營性機構發行債券行為的現象,使統一的企業債券制度因體制原因而四分五裂。
其次,企業債券交易市場的分割。阻礙中國企業債券市場發展的另一個主要因素是交易市場的分割。中國企業債券的交易場所是滬深交易所市場和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市場的分割主要體現在兩方面,一是投資者的分割,并不是所有的債券交易商和投資者可以自由選擇不同市場進行債券交易;二是兩個市場之間尚未建立高效的轉托管機制。銀行間債券市場的托管清算和結算系統的運營由中央國債登記結算公司負責, 交易所市場由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負責。目前兩大機構在技術上和制度上都存在很大的差異,相互間沒有形成很好的協調機制。
最后,企業債券發行主體范圍狹窄,債券信用評級比較薄弱。企業債券發行主體范圍主要集中在交通運輸、電煤 、水 、電信等基礎行業的大型國有企業,導致籌集資金用途單一,大部分被用在基礎設施建設上新項目的創新、開發所需資金得不到滿足。并且數量眾多的民營企業存在的嚴重資金缺口卻得不到有效的解決,2009年底中小企業集合票據艱難推出,其數額僅12.65億元。還有,中國的債券評級體系尚不整 ,市場上一直缺乏有效的信用評級機制,現有評級機構的獨立性、權威性差強人意,公司債券的級別不能很好地反映公司經營效益和盈利預期。
三、中國企業債券市場的改革趨向
(一)制定統一的企業債券管理辦法。改變企業債券制度不統一狀況, 將短期融資券、中期票據、公司債券、發改委審批的企業債券均納入企業債券范疇。“企業債券管理辦法”的內容應當包括: 實行企業債券發行的登記注冊制度或免審制度,企業債券的募集資金用途制度,企業債券的定價制度, 企業債券的資產抵押制度和信用評級制度, 企業債券的信息披露制度, 企業債券的交易 (包括無形交易)規則, 公司債券的清償制度以及落實 《企業破產法》 的具體規則。
(二)建立有效的企業債券監管體系。在實行統一的 “企業債券管理辦法” 條件下具體的監管工作可分別由不同的監管部門負責。 例如, 考慮到目前我國金融分業監管體制將繼續存在, 各類企業債券的具體發行監管和操作可繼續由對應的監管部門實施, 但各個監管部門都應按照 “企業債券管理辦法” 的規定進行監管, 由此, 先實現企業債券的規則統一, 待日后條件成熟時, 再實現統一監管。
(三)明確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的債券交易市場主導地位。將場外交易發展成為債券交易的主要場所,既遵循了債券市場發展規律,也符合國際經驗。目前,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已經成為中國債券市場的主體, 占據絕對主導地位,必須堅持完善以場外債券市場為主體,場內市場為輔助,分工合作、互為補充的債券市場體系。同時建立高效的轉托管機制, 進一步推動場內市場與場外市場的互通互聯。
(四)促進發行主體多元化。鑒于中國企業債券市場上的發行主體比較單一, 應放松發行限制, 拓寬發行企業范圍, 將民營企業納人到發行企業債券的行列中來, 增加中小企業通過債市融資的機會, 從而推動市場主體的完善。
(五)積極支持企業債券的創新。企業債券依發行人的狀況不同而差別甚大,同時,企業債券又是其他一系列證券類衍生產品 (包括資產證券化債券)的基礎,因此,在發展企業債券的過程中, 應留有充分的制度空間以支持企業債券的創新,其中包括:運用債權進行公司并購和資產重組、 以企業收入的現金流支持企業債券發行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