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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保護概念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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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保護概念

文物保護概念范文1

一、江蘇文物事業的嶄新定位

文化遺產是人類文明發展過程中的結晶,是記錄、儲藏和傳承時代信息與社會信息的重要載體,具有重要的科學價值、歷史價值和藝術價值。保護好文化遺產、發展好文博事業是現代化的重要內容。

準確認識江蘇文物事業發展形勢及文物工作的地位作用。目前,江蘇正處在全面建成更高水平小康社會并向基本實現現代化邁進的關鍵時期。各級黨委、政府普遍更加重視文物保護工作,文物事業在提升公共文化服務、促進經濟社會發展中的作用日益凸顯,文物事業發展的客觀環境日益改善,文物工作對經濟社會發展的貢獻率有一個大幅度的提升。

抓好江蘇文物保護“十二五”規劃的貫徹落實。2011年,省發改委和省文物局聯合印發了《江蘇省文物事業發展“十二五”規劃》,這是江蘇文物行政部門第一次和發展改革部門聯合編制印發文物事業發展五年規劃。各級文物行政部門及文博機構要結合地方實際,認真謀劃、扎實推進本地區今后幾年文物事業發展。

做好文物保護成果促進發展服務民生這篇文章。一是在提升文物保護單位完好率的基礎上,提高文物保護單位的開放利用率并納入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實現文物保護的社會價值。二是大力推進縣級博物館建設,主動提前介入新建、擴建博物館的規劃、方案、建設、驗收等全過程,注重博物館品質的提升,更好地發揮公共文化服務功能。三是有序實施考古遺址公園建設,重在保護規劃、發展規劃和建設質量。建成后的考古遺址公園應當成為展示地域文明特色及其個性、包含較高文化品位的地域新地標,成為深受廣大公眾喜愛的公共文化空間,成為助推文化產業發展的基礎性資源。

打牢基礎工作,創新江蘇特色。按照《文物保護法》等法律法規規定,堅持政府主導,落實文物保護“五納入”要求:將文物保護納入地方經濟社會發展規劃、納入城鄉規劃、納入地方財政預算、納入體制改革、納入各級領導責任。扎實做好文物保護單位“四有”檔案建設,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兩線”)劃定,文物保護規劃編制,文博數據庫建設,考古發掘管理,文物保護工程規范化管理等各項基礎工作;積極牽頭做好大運河保護與申遺、明清城墻保護與申遺、江南水鄉古鎮聯合申遺等相關工作,探索多省市聯合申報世界文化遺產的新模式;加快推進全省館藏文物調查和數據庫系統建設,建立比較完備的現代化館藏文物資源檔案數據庫,建成管理有序、品位高尚、藏品豐富、服務到位的博物館體系;建立健全政府依法行政考核文物保護指標體系,制訂完善實施細則,增強考核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

二、江蘇提升文物保護現代化的六大目標

近年來,江蘇文物保護工作目標從傳統的重保護、輕利用向服務社會、惠及民生方向發展,以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精神文化需要。因此,在現代化的發展目標下,江蘇文物工作要著力實現以下六大目標:

提升文物事業服務和諧社會的能力。加大省級以上文物保護單位對公眾開放的力度,使廣大群眾更好地享受文物保護成果。不斷推進文物事業融入經濟社會發展,不斷提高文物事業對經濟社會發展的貢獻率。

提振文物部門依法行政的能力。健全科學完備、保障有力的文物保護法律法規體系,完善責權明晰、效能統一的文物管理體系,健全結構優化、素質過硬的文博人才隊伍體系。

提高保護文物的能力?;拘纬奢^為完善的文物保護體系,具有歷史、藝術和科學價值的文物得到全面有效保護,使全社會文物保護意識得到提高,保護文物的觀念深入人心。

強化博物館服務社會的能力。健全特色鮮明、布局合理的博物館、紀念館體系,充分發揮博物館公益性文化服務功能,實現博物館、紀念館免費開放可持續發展的良性循環。

加強保障文物安全的能力。加強聯動響應、監管到位的文物安全體系建設,使文物安全意識明顯提高,文物保護單位、博物館安全防范能力不斷提升,確保文物安全。

增強文物保護科技創新能力。完善文物保護科技發展組織和制度建設,加強文博人才隊伍建設,提高基礎研究和成果轉化能力,提升文物保護工程科學化和標準化水平。

為實現以上發展目標,我們要特別注重新形勢下保護工作的新理念和新思路。在城市文化的公共性、公益性日益加強的今天,僅僅把文化遺產當作珍稀物品“保留下來”是不夠的。應深入發掘文化遺產的多重價值,將其轉化為服務于人類現代和未來生活的文化資源,將文化遺產進一步融入經濟發展、社區生活、城市建設,在保護中利用、在利用中進一步詮釋和豐富它們的綜合價值。我們應注重民眾分享和參與文化遺產保護的權利,重建民眾與文化遺產之間的情感聯系,縮小民眾與文化遺產之間的距離;堅持把發展文化遺產事業作為保障人民基本文化權益的主要途徑,推動文化遺產事業的持久健康發展。

三、江蘇文物保護現代化的未來展望

按照國際上的一般規律,當一個國家或地區人均GDP達3000~8000美元時,文物保護將進入一個既有保護愿望又相對欠缺保護能力的時期;而人均GDP達到8000美元以上時,各級政府和全社會將十分重視對文物的保護。2012年,江蘇人均GDP超過10000美元,全省總體進入了經濟發展的黃金期、文化需求的旺盛期,進入了普遍意義上的重視文物保護時期。

加大對文物保護利用的力度。經濟實力的增強為江蘇文博事業發展奠定了堅實的物質基礎,使大規模地修繕文物保護單位、有計劃地建設高質量的博物館成為可能。但隨之而來的建設性、保護性破壞,成為了新時期超越自然與人為地破壞文物的主要因素。修大、修美、修新文物建筑成為有些地方的普遍追求,很難遵循“保留盡可能多的歷史信息”的原則;歷史街區在短時間、大規模的“改造”后,往往成為沒有多樣性文化內涵的仿古街區;不考慮文物的歷史審美觀,大廣場、大綠地式的環境成了有些地方引領文物保護的時尚。在博物館建設領域,存在著數量、規模快速增長與質量提高、服務提升脫節的問題。因此,新形勢下要本著四個“有利于”的原則,加大文物保護力度,即有利于傳統文明、地域文明的傳承,有利于城市形象、城市品位的提升,有利于百姓的文化享受、社區居民的民生需求,有利于后人對我們今天的行為作出較好的評價。

注重文物保護中的整體意識。在注重文物的法律保護、行政保護與規劃保護的前提下,確立文物概念、內涵、空間和環境背景的整體性,確立在保護過程中地域特色、時間延續、使用性質和反映一定社會生活的整體要求,確立“文物保護,規劃先行”的管理理念。在具體工作實踐中,我們一要注重城市、地區文明特色的整體形象,將文物保護與環境改善相結合,與老百姓的教育、休閑相結合,與民生改善相結合;二要注重文物保護單位的整體保護,讓文物周邊的環境價值與文物點本身的價值同等重要;三要注重與文化景觀相結合,注意空間比例和視覺效果,體現保護后成為文化景觀和地域文明片區的良好整體效果。

推進博物館的有序發展和優質服務。當前,江蘇博物館在數量、面積、設施和提升服務上都有了較大的提高。我們必須在有需要、有能力、有規劃、有秩序的基礎之上,走場所的高品位和展覽的精品化之路。堅持政府宏觀主導、服務群眾精神生活的原則,密切結合社會發展需求和百姓生活需求;堅持發展地域文化的個性特點,反映當地百姓引以自豪的祖先過去的生活;堅持博物館作為文化場所的高品位,力求弘揚個性、做精尚美,讓公眾感受博物館的魅力;加強博物館服務方法、服務手段的提升,積極創造優質的展覽和優美的環境;加強博物館館際之間的交流合作,包括藏品(產品)、展覽、人才、技術、服務成果的交流。一座好的博物館必須有好的文化產品、好的文化環境和好的文化服務。

歷史文化名城保護重在歷史街區。隨著城市的快速擴張,老城區改造和歷史街區保護的矛盾十分突出。我們認識到,歷史街區不僅是一個建筑概念、空間概念,而且是過去城市生活狀態的綜合反映,是人們享受優秀傳統文化的場所。那些舊時的澡堂、茶館、祠堂、井臺、戲樓、藥店承載著一個時期人們的生產生活和喜怒哀樂,承載著互助友愛的鄰里關系和口口相傳的社會道德。歷史街區是一個整體、一種形態、一種格局和一種優質的文化傳統,應該具備幾個要素:一是街區兩側的建筑應基本為歷史上遺留下的原物,其高度、體量、外在形態等均為原生狀態;二是街區內應有一定數量的原住民,他們所傳承、展示的是過去人們的生活方式;三是街區內應保留居民相應的公共活動空間,人們以此為相互交流的平臺,維持共同的生活形態。因此,在歷史街區保護實踐中,政府的主要職責是將歷史街區的保護規劃制訂好,將街區內的公共基礎設施完善好。在此基礎上,鼓勵街區居民出謀劃策,與政府共同完成街區的保護、整治、修繕,美化自己的家園,更好地傳承街區的脈絡和肌理,更多地保留街區的傳統和特色,真正實現有效保護和可持續發展。

文物保護概念范文2

【關鍵詞】遺址;遺址區;周邊環境;協調

【正文】

大遺址是人類文化遺產的重要組成部分,大遺址的保護越來越受到包括中國在內的世界各國的重視。目前世界范圍內,對大遺址的保護已經由原來只對遺址本體的保護,擴展到了對遺址本體和遺址周邊區域的綜合保護;從對遺址的消極保護,改變為通過遺址展示、利用等方式實施的積極保護;立法保護的層次不斷提高。但我國國內遺址保護卻存在保護水平低下,立法不完備,觀念落后等問題。

一、大遺址與大遺址區的界定

基于遺址保護理念的轉變,各國趨向于將遺址與包含遺址在內的遺址區域區別看待,并試圖整體保護發展。所謂遺址是指人類活動的遺跡,屬于考古學概念。按照《國際古遺址理事會章程》的規定,“遺址”一詞應包括一切地貌的風景和地區,人工制品或自然與人工的合制品,包括在考古、歷史、美學、人類學或人種學方面具有價值的歷史公園與園林。遺址實際上是從歷史、審美、人種學或人類學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價值的人類工程或自然與人聯合工程以及考古地址等地方,該地方具有特殊價值,是人類與自然的共同產物,是人類文化傳承的一種方式,具有不可再生性和不可移動性。所謂大遺址,是指那些占地面積較大,具有較高歷史價值的文物遺址。大遺址的概念內涵應具備規模性、人類文明或地區文化現象的代表和重要歷史時期或重大歷史事件的標志等三個基本特點。大遺址的界定僅僅指遺址本體,而不包含遺址周邊區域在內。

遺址區是一個新名詞,目前尚未有明確概念或界定。遺址區名稱首次正式出現是在2007年11月西安市關于唐大明宮國家遺址公園的規劃方案中。該規劃方案將大明宮遺址區分為三個層次:以即將建設的大明宮國家遺址公園為核心區,屬于遺址本體部分;以周邊改造區域為第二層次,包括建設控制地帶在內;以北二環以外集中安置區為最外層,屬于建設開發區域。也就是說西安市關于大明宮遺址區的規劃實際上不僅包含了傳統意義上的遺址本體,還包括了遺址建設控制地帶和一定范圍的周邊發展環境,這突破了我國以往對遺址保護的基本思路,將其擴展到周邊區域和城市環境構建中,也給我國立法提出了新的挑戰。從我國現有的立法文件中,很難找到直接將遺址周邊區域納入到遺址保護規劃的的范例,目前也只有極少數地方立法在一定程度上略有提及,如杭州市人大常委會《杭州市良渚遺址保護管理條例》規定,將良渚遺址保護總體規劃應當納入杭州市城市總體規劃;對良渚遺址環境風貌應當進行整體保護等。

比較而言,國外立法中關于保護區劃定、保護機構設置、建設控制地帶的范圍及遺址區保護和發展問題、周邊環境與遺址本體風貌相適應等方面都有國內立法可借鑒之處。

二、關于大遺址區保護發展的國內外立法比較

通過劃定大遺址區實施遺址保護,很多國家都逐步走上了遺址保護與周邊區域保護發展同步的道路。

(一)通過劃定遺址區域的方式保護遺址本體

《保護考古遺產的歐洲公約》第二條規定:“為保證對埋藏有考古物的堆積層和遺址的保護,每一締約國承允采取可能的措施:1.劃定并保護具有考古意義的遺址和地域”。《關于保護景觀和遺址的風貌與特性的建議》規定:保護不應只限于自然景觀與遺址,而應擴展到那些全部或部分由人工形成的景觀與遺址。因此,應制定特別規定確保對那些通常受威脅最大、特別是因建筑施工和土地買賣而受到威脅的某些城市中的景觀和遺址進行保護。《考古遺產保護與管理》第二條規定:……土地利用必須加以控制并合理開發,以便把對考古遺產的破壞減小到最低限度??脊胚z產的保護政策應該構成有關土地利用、開發和計劃以及文化環境和教育政策的整體組成部分?!脊疟Wo區的劃定亦構成此種政策的一部分。

馬耳他《開發規劃法》規定了各種類型的保護區,其中可以包括被登錄的歷史建筑和遺跡。設立保護區的原則是保護和改善城市空間及單體遺跡、建筑、遺址或景觀風貌特色。

埃及《文物保護法(83版)》明確規定,凡屬國家所有及本法實施前作出的決定、命令,或根據主管文化事務的部長的建議,經總理批準視為文物古跡區域的土地,根據本法均屬文物古跡區。該地區內的任何一塊土地,如經文物局核實,其內沒有文物古跡或被劃在經批準的文物古跡整修線區外,根據主管文化事務的部長的建議,經總理批準,可劃為非文物古跡區或非文物公益區。

可見,上述立法均認為,可以通過劃定遺址保護區域的方式來對遺址本體進行保護,同時在該區域內圍繞遺址本體保護開展一系列開發或發展措施,將其作為遺址保護發展的組成部分。2005年10月《關于歷史建筑、古遺址和歷史地區周邊環境的保護西安宣言》,更是肯定性的提到,“周邊環境”被認為是體現真實性的一部分并需要通過建立緩沖區加以保護,這為國際古跡遺址理事會、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以及其他合作伙伴進行國際和跨學科合作提供了機會,同時也為確定遺址保護區域提供了理論基礎和法律條件。

(二)保護發展機構的設置

在保護機構的設置方面,目前國外立法主要有三類形式,即國家機關、國家成立的專門委員會及NGO(非政府組織)。其中,國家機關作為遺址等文化遺產保護機構的情況比較常見;其次就是成立專門的委員會,這種機構可能隸屬于一個或多個國家部門,具有相應的管理權限;單獨由非政府組織成立的保護機構在國外實踐中尚不存在,目前只有國際古跡遺址理事會通過的《考古遺址保護與管理》中提及,政府可在某些情況下,將遺址保護和管理工作委托給當地人民或非政府組織。

首先,以國家機關作為文化遺產保護部門的立法例包括但不限于:

日本《文化財產保護法》明確,文部大臣有權決定文化遺產的保護和使用,遺址等考古遺產直接歸屬于文化廳長官直接管理。埃及《文物保護法(83版)》明確,埃及文物局系負責管理各博物館、文物倉庫、古遺址和歷史文物地區(包括偶然發現的文物考古區)的一切與文物考古有關的事務的專門機構。1975年頒布的《建筑文化遺產保護法》規定,希臘的文化部負責文化遺產的保護,公共工程部負責大型工程、城市規劃與建設。

其次,成立專門的委員會對文化遺產進行保護的立法例有(包括但不限于):

智利1970年1月27日第17288號法律規定,國家紀念物是指地產、廢墟、建筑物及其他具有歷史、藝術特征的物品……。國家應妥善保管這些物品。這些紀念物的保護和保養應根據本法的規定通過國家紀念物委員會進行。

西班牙歷史遺產法規定,歷史遺產委員會應促進有關西班牙歷史遺產的具體計劃和信息的交流和交換。國家歷史遺產委員會由省長任命的各自治區的代表組成,國家有關行政當局的首長亦是該委員會的成員,同時亦是該委員會的主席。主要負責歷史遺產的保護工作。

實際上,由單一的政府部門對遺址文物進行管理,可以避免政出多門、相互扯皮,但對于需要由其他部門配合的工作,卻比較難以協調。采用專門委員會管理,委員會內部可能由多個部門派人組成,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部門之間的協調配合,但相互扯皮的現象卻不可避免。民間機構或非政府組織在遺產保護方面具有天生缺陷,權威性不夠,因而不宜作為持久性的保護機構。另外,就保護機構發展區域經濟文化事業的功能而言,各國立法及國際公約雖都有不同程度的提及,但均未將其作為保護機構的核心職能。目前我國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門主要負責遺址文物保護工作。

(三)建設控制地帶劃定范圍及遺址區保護和發展相協調問題

1、建設控制地帶的范圍

所謂建設控制地帶,就是為保護文物安全和環境風貌,在文物保護單位和歷史文化保護區的周圍,劃定的必須進行建設控制的一般保護區。隨著文物保護理念的更新,世界范圍內通過政府規劃手段劃定一定區域實施建設控制,保護發展遺址等周邊環境與遺址本體保護相適應已成為各國的不二選擇。

《考古遺產保護與管理》第二條明確規定,采用遺址整體保護政策,劃定一定范圍作為考古保護區,在考古區內,各國政府應當保證區域內的環境風貌與遺址本體相適應,而不得毀壞、損壞和改變。

埃及(文物保護法1983)規定,在遺址和文物古跡區內頒發進行建筑的許可證,禁止在該區域取土、沙等行為。對與該地區比鄰的非居住區內3公里或由文物局劃定的距離范圍內的區域前款適用,以保護這些文物地區的環境。

1992年馬耳他開發規劃法也規定,不允許任何會對這些遺跡或遺址的自然環境產生負面影響的開發。在其周圍設有至少100米的外圍緩沖區,該區不允許任何開發項目,該地區屬于最優先保護區域。除此之外的區域內從事建設應取得當局的許可。

我國文物保護法規定,根據保護文物的實際需要,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在文物保護單位的周圍劃出一定的建設控制地帶,并予以公布。在文物保護單位的建設控制地帶內進行建設工程,不得破壞文物保護單位的歷史風貌;工程設計方案應當根據文物保護單位的級別,經相應的文物行政部門同意后,報城鄉建設規劃部門批準。

可見,劃定建設控制地帶一般是基于保護遺址周邊環境風貌的需要,但從各國立法來看:第一,建設控制地帶的劃定一般都列入政府規劃中,滿足規劃權限要求;第二,建設控制地帶的劃定并沒有固定統一的標準,具體應根據遺址保護的實際需要來確定;第三,建設控制地帶的劃定并不意味著在該區域內不得從事任何建設,而是應經過政府相關部門或法定機構的許可且該建設不破壞遺址周邊環境風貌。這一點,我國北京市人民政府于1987年頒布的《北京市文物保護單位保護范圍及建設控制地帶管理規定》第五條和第六條中均有較為明確的規定,只不過該規定并未涉及建設控制地帶以外保護發展的問題。

2、遺址區保護和發展問題

遺址區的保護和發展主要是對遺址本體的保護和對遺址本體及除本體之外的遺址區內其他區域的利用乃至發展問題。但這種保護與發展利用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沖突和矛盾。遺址本體屬于應受法律保護的文物范疇,雖然各國文物保護立法一般都對遺址文物的保護做出明確規定,但隨著保護觀念的逐步發展,如何更好在保護基礎上合理利用遺址文物,各國立法均做了一定程度探索。目前,不外乎就是通過展覽展示、收集相關信息資料、進行考古研究等活動,進行有限的利用。例如,我國文物保護法規定可以通過舉辦展覽、科學研究等活動發揮文物的作用;還有《關于保護景觀和遺址的風貌與特性的建議》中規定,各國可以通過建立和維護自然保護區與國家公園的方式對遺址采取保護措施,這為遺址保護提供了一種新的思路。

至于遺址區內除遺址本體及建設控制地帶以外的其他區域的發展問題,各國立法規定不一。澳大利亞《ICOMOS文化遺產(巴拉)》規定,在澳大利亞亞瑟港遺址保護過程中就明確亞瑟港的保護和開發項目是一個區域性開發項目,內容包括對塔斯曼半島歷史資源的保護和開發。除對亞瑟港遺址本體進行保護之外,該保護和開發項目還涉及到其他一些重要工程,包括一定范圍內的建設。在進行遺址展示的過程中,還要在歷史、地理及其他的社會環境和背景下認識遺址。在其他國家立法乃至國際公約中,對遺址區保護與發展作出原則性規定的較為普遍。

雖然我國文物保護法規定了保護單位在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進行工程施工等活動的法律規范,但對于如何發展遺址區內其他區域,我國文物保護法并未提及。

可見,對于在遺址區內對遺址本體進行保護與對區域本身進行發展這一問題,各國很少采用消極保護文物的態度而忽視區域發展,基本的共識是在以保護為核心的理念下,適當進行利用乃至發展,以促進遺址文物更好地發揮其經濟社會文化功能。但各國對于應當在多大的范圍或程度上發展遺址區,發展的程序和實際手段等方面存在不同認識。

(四)周邊環境與遺址本體風貌相適應問題

從目前來看,周邊環境與遺址本體風貌相適應問題是國外立法的必備內容,如埃及(文物保護法1983)規定,經文物局同意,有關方面可獲得許可,在居住區內的與古跡區毗鄰的地方進行建筑。但應當符合規定的條件,保證建筑物的高度,照顧該區域的基本特色和特征?!侗Wo歷史城鎮與城區》規定,當需要修建新建筑物或對現有建筑物改建時,應該尊重現有的空間布局,特別是在規模和地段大小方面。與周圍環境和諧的現代因素的引入不應受到打擊,因為,這些特征能為這一地區增添光彩。還有《關于保護景觀和遺址的風貌與特性的建議》規定,在保護景觀和遺址的風貌與特征時,也應考慮到因某些工作和現代生活的某些活動而引起的噪音所造成的危害。

雖然我國文物保護法也規定,“在文物保護單位的建設控制地帶內進行建設工程,不得破壞文物保護單位的歷史風貌……不得建設污染文物保護單位及其環境的設施,不得進行可能影響文物保護單位安全及其環境的活動。對已有的污染文物保護單位及其環境的設施,應當限期治理?!钡@些規定的局限性主要表現在環境風貌一致性的范圍比較狹窄,僅限于文物保護單位及其建設控制地帶內而不包括整個的周邊環境風貌。

另外,對于遺址等文物保護經費的來源,從各國立法乃至國際公約的規定來看,一般通過政府撥款、鼓勵捐贈、提供低息無息貸款及接受國際援助等方式獲得。當然我國法律對此也有規定,《文物保護法》就規定通過國家財政撥款、文物保護單位事業性收入和通過捐贈等方式設立文物保護社會基金等方式來籌集保護經費。2005年國家財政部、文物局共同頒布的《大遺址保護專項經費管理辦法》,則更為具體的規定了政府財政專項經費的使用管理,但該規定對專項經費的使用范圍僅限于中央政府主導的大遺址保護示范工程,中央政府引導的大遺址保護工程及大遺址保護管理體系建設三個方面。

三、對我國大明宮遺址保護發展的啟示

針對國內大遺址保護的實踐,通過對比各國立法乃至國際公約的規定,就大明宮遺址保護實際情況,可在以下幾個方面加以借鑒和學習。

(一)更新保護觀念,實施整體保護發展戰略,即對遺址本體保護與對遺址本體以外周邊區域的保護發展相一致。具體來說,就是通過劃定一定的遺址保護區域或者設立一定的遺址保護特區,在該區域內按照文物保護法的規定實施遺址本體保護的同時,通過合理利用遺址文物資源及保護并發展遺址周邊區域的方式,使遺址和遺址周邊環境乃至歷史區域在社會變遷、經濟發展及舊城改造中,達到協調一致,減小城市化進程對文化遺產真實性、整體性和多樣性的破壞,從而更好的保護遺址資源。

(二)在上述理念的指引下,在大明宮遺址區域內,可以建立遺址公園,也可以設立單獨的具有管理職能的遺址保護特區,組成相應的保護、管理機構,賦予該機構單獨的管理職權,執行相應職能。與此同時,處理好以下幾個問題:

1、通過規劃手段確定大明宮遺址的建設控制地帶范圍,建設控制地帶實施開發建設、保護發展的具體措施范圍及程度;正確處理遺址區的保護和發展問題,即管理機構的職能方面要將保護與發展并重,以保護為核心,將發展作為保護遺址文物的積極手段,采用合理的利用、開發等措施達到發展中更好保護的目的。

2、正確處理遺址保護發展與舊城改造、城鎮居民房屋拆遷安置的關系,遺址文物保護工程是一項系統工程,但保護不是最終目的,保護是為更好的發展和滿足人民群眾生活所采取的措施。對于大明宮遺址區保護發展工程而言,遺址區被拆遷人的福祉是遺址保護工程是否完滿的重要衡量標準。

3、正確處理遺址本體風貌與周邊環境相一致相協調的關系,即就是在遺址本體保護方面貫徹相關國際公約原址性、原真性保護的基本原則,同時在周邊區域的發展保護過程中要注意新發展區域應當在綠化、色彩及建筑物風格、高度、距離等方面與遺址本體的風貌相協調,減少強烈反差的建筑或環境風格對遺址區內整體風貌的破壞。

文物保護概念范文3

【關鍵詞】文物;保護;管理

文物是人類在歷史發展過程中遺留下來的遺物、遺跡,是歷史的見證,每件文物的產生都有著相應的歷史背景,可以從不同側面反映各個時期人類的社會活動、社會關系和意識形態,以及人們利用自然、改造自然、改善當時的生態環境的決心和意志,是人類彌足珍貴的文化遺產。一位哲人這樣說到:“了解過去的一千年,是為了更好地建設今后的五百年?!比欢诮洕w速發展的今天,許多有著深厚的文化背景的歷史性城市,都不同程度地擴展著原有城市的規模。于是,這些城市漸漸失去了鮮明的文化特征,也失去了這個城市的根基與靈魂。一味以經濟發展為重極大地影響著城市的人文氣息,“文化城市”能否得以生存,文化遺產能否得以傳承成為一個社會問題。

文物保護的目的,從宏觀上講是保存人類文明的見證,為研究和解讀歷史提供科學的依據。隨著人類社會的演進,歷史文物會引起人們對歷史的回顧反思和對歷史的重視。然而,從數字上來看,目前我國國家級重點文物保護單位有1271 處;國家歷史文化名城有101座;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為7000處;縣市級文物保護單位約有3萬余個;歷史文化名鎮、名村約為22處。而世界上其他國家文物保護單位數字為:英國約50萬處,希臘約40萬處,法國約4萬處,連以色列、挪威等小國都比我國多得多。作為有著五千年悠久歷史的文明古國,在現有歷史文化遺產保護體制下文物數量竟凋零至此,怎能不讓人痛心?

目前我國文物保護的實際狀況體現為以下四個方面:(1)文化古跡及周邊環境遭受保護性拆除和建設性大破壞。在崇尚經濟發展和現代建筑的今天,許多文化古跡、歷史建筑或文化遺產只能為經濟發展讓路,被盲目發展的經濟腳步踐踏和破壞,甚至永遠消失,不可復原;(2)盲目重建、恢復歷史古跡,“仿古”、“復古”之風盛行。人們并不在意對天然文物的保護和維護,反而熱衷于對古跡遺址的創造性修復和重建,不在意文物古跡的真實性和實物完整性的保護,反而一味追求建立在其基礎上可能產生的經濟價值是否實現了最大化;(3)文物保護觀念尚未普及,僅僅局限在少數專業人士的概念中,不能發動全社會的力量投入進來。由于人文社科類知識的缺乏以及思想、價值觀念上的個體差異,我國由上而下沒能統一觀念,對歷史文化遺產的保護重視程度極低,并不能形成全國的合力來保護民族的瑰寶。(4)法律法規尚不健全。我國目前對于歷史文化遺產保護尚沒有一部專門的法律或法規予以規范,僅有的規定均散見于各類不同層次法律法規及通知規定之中,推行力度不大,分管機構職能不明確,容易出現管理上的缺失。

對文物而言,每一代人既有欣賞和分享的權利,又有守望和保護的責任。基于文物保護現狀及我國現行文物保護體制,我們認為,現代社會的文物保護,構建一個以政府為主導,以法制健全為支撐、以社會的全面協調為方向、文物部門切實履行職能和全民共同參與的社會環境是至關重要的。文物的保護與管理,是國家行政管理部門的基本職能,防止他人對文物人為的破壞與損害,是文物工作者的職責。在經濟飛速增長的今天,政府應當結合當地的實際狀況,大力整合文化資源,建設良好的人文環境,從而使經濟健康、穩定地發展。然而,隨著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快速發展,文物保護與經濟建設的矛盾日益凸顯,文物保護與管理工作面臨著嚴峻的考驗。面對著一系列問題,大部分基層文物管理機構,由于管理體制和領導認識等客觀條件和主觀因素,尚不能拿出有效的解決辦法。那么,作為國家文物事業中最基本單元的基層文物管理機構,如何做好本職工作,適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經濟的發展要求,使基層文物工作煥發出生機與活力呢?

基層文物管理機構處在文物工作的最前沿,面臨著轄區內所有文物的考古、發掘、保護、管理和館藏工作,其安全保衛、陳列研究及輿論宣傳等綜合、復雜的工作具有最普遍、最直接、最深入和最具體的特點?;鶎游奈锕芾砺毮苤饕w現為行政執法管理和業務監督管理。一方面,各地要結合本地實際情況,以《文物保護法》為依據,制定出具有可操作性的法規或辦法,針對不同情況,采取相應措施,解決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的問題;另一方面,基層文物管理部門要提升業務管理能力,加大監管力度,認真履行職責,更加科學、正規地管理文物,使業務管理更加科學和全面。所以,如何完善現有管理模式,提升管理能力,加強文物保護是基層文物工作者應該思考的問題,也是客觀形勢下對基層文物保護和管理工作的基本要求。

文物保護概念范文4

孰料無獨有偶,在2009年,南京因老城南拆遷改造爆出了上書國務院總理的新聞,與發生在北京的“梁林故居”保拆之爭可謂同出一轍。老城南是南京歷史最悠久的傳統舊城區,也是南京城的發源地。進入20世紀90年代以來,隨著南京市“推平式”的舊城改造步子不斷加快,一片片歷史街區瀕臨消失,于是老城南成了守護古城的最后“領地”。《南京市城市總體規劃(1991-2010)》,曾將老城南劃定為“歷史文化保護區”,即后來被《文物保護法》和《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所稱的歷史文化街區。依據《江蘇省歷史文化名城名鎮保護條例》,2002年《南京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和2003年《南京老城保護與更新規劃》都重申了對老城南的保護。然而南京市政府確定2009年全市十大項目工程時,竟將危舊房改造規模最大的項目———南捕廳四期工程選定在這里。于是居住在這里的4200戶居民被告知:必須在6月底前完成動遷。頓時引起了當地居民強烈不滿。老城南該不該列為危舊房改造項目?南捕廳該不該大量拆遷改建?在很長一段時間里,江蘇省和南京市學術界本來就有兩種迥然不同的聲音。此時的動遷通知無疑提供了一個引爆燃點。當地居民、志愿者、新聞媒體、學術界紛紛加入,瞬間掀起軒然大波。以致29名專家學者集體上書國務院總理,呼吁南京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告急。根據總理批示,住房城鄉建設部和國家文物局很快組成聯合調查組前往南京。至此老城南拆建叫停。南捕廳一帶的房屋大都建在清末民初以來的不同歷史時期,如今這里已經看不到集中成片的明清建筑。建筑形式和房屋結構混雜,密度高,日照通風條件差,市政設施不配套,院落擁擠,明顯具有棚戶區的一些聚落形態特征。盡管在危舊房屋改造的前期調查中,了解到這一帶零星散落地保存著幾十處重要近現代建筑,不過根據《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和《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規范》,以及《江蘇省歷史文化名城名鎮保護條例》的規定,許多專家學者認為南捕廳街區已經達不到歷史文化街區的法定條件,主張劃定為歷史文化風貌區,在盡可能多地保護傳統街道格局和重要近現代建筑的前提下,實施拆遷改造。而上書疾呼的專家學者和志愿者并不認同這種觀點,認為老城南位于秦淮河兩岸,是南京的根,承載著厚重的歷史文化。南京的方言、云錦、絨花、白局、燈會、鹽水鴨等傳統民俗和非物質文化遺產大都發源于此,有些重要歷史事件也發生在這里,還有許多歷史名人曾在這里居住。所以即使老城南現存建筑質量和居住條件比較差,也不等于沒有保留價值。他們反對降低歷史文化街區定位,改為歷史文化風貌區,一再要求完整保護現存的南捕廳街區,停止破壞性的“舊城改造”。顯而易見,學術界分歧的焦點同樣集中在如何界定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筑的概念。正是由于我國目前沒有明確統一的價值標準,無法可依,無章可循,因此才形成兩種截然對立的主張,不僅圍繞“梁林故居”和南捕廳街區的拆與留展開了激烈博弈,釀成尖銳的社會矛盾,而且也將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和監管置于尷尬境地。北京與南京分處大江南北,是中國歷史上兩座著名的古代都城。無論過去,還是現在,不僅擁有優越的行政資源、智力資源和豐厚的文化底蘊,而且還是不同時期國家最高權力的象征。發生在兩“京”的大小事,無不具有指標性、普適性和示范性,足以影響全國,起著牽一發而動全身的作用。如今圍繞梁林故居引發保拆之爭和南京老城南拆遷改造掀起軒然大波,絕非巧合與偶然,而是蓄勢已久的各地大量同類矛盾和問題的集中反映。出現這些矛盾和問題,反映出我國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制度存在思想理論缺失,乃至連構成歷史文化名城基本要素的概念界定也含混不清,無怪乎保護監管難以適從。

解析歷史文化街區概念界定的模糊與缺憾

歷史文化街區概念在我國最早出現在2002年公布的《文物保護法》。2007年修訂后的《文物保護法》原文保留了這部分內容?!稓v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和《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規范》延展了《文物保護法》的法定概念,并在行政法的基礎上,對歷史建筑的定義分別作了表述。但是在實施過程發現,目前我國法律、法規和技術規范確定的概念比較寬泛模糊,表述不盡一致,尚存頗多缺憾?!段奈锉Wo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確定:“保存文物特別豐富并且具有重大歷史價值或者革命紀念意義的城鎮、街道、村莊,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為歷史文化街區、村鎮,并報國務院備案。”在這部經過修訂的行政法里,將歷史文化街區與歷史文化名城的核定公布條件完全等同起來,只字不差,本身就是一大缺陷。從理論上說,“街”與“城”在歷史城市的空間結構上處于兩個完全不同的層次,不僅聚落規模差異很大,而且兩者空間形態、文化內涵及其屬性特征也都有著本質的區別,不應等量齊觀。一律采用寬泛的概念,要求“街”也像“城”那樣,保存特別豐富的文物,同時具有重大歷史價值或者革命紀念意義,委實很難。姑且不說評價“保存文物特別豐富”,是評價保存文物的數量多寡,還是文物的品位和等級高低,對此法律法規并沒有作出明確規定,更沒有對保存文物的豐富程度制定量化標準。如此一來,必然會給人們的主觀評價預留下很大的自由裁量空間,不可避免地帶來隨意性。至于對核定的對象是否同時“具有重大歷史價值或者革命紀念意義”,法律法規同樣缺乏明晰準確的規定,反映了我國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監管具有初始階段的粗放式特征。按照現行《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規范》規定,“歷史文化街區用地面積不小于1公頃”。試想在如此狹小的地塊里,怎么可能擁有“特別豐富”的文物?又怎么可能同時“具有重大歷史價值或者革命紀念意義”?從我國已經核定公布的118個歷史文化名城了解,目前真正原汁原味保留完貌的歷史文化街區所剩無幾。即使比較完美的歷史文化街區,也很難完全符合法定概念給出的三個條件。由此可見,無論理論,還是實踐,都要求對于歷史文化街區的概念界定,有別于歷史文化名城,凸顯街區的屬性特征,并且做到概念明晰化?!稓v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屬于行政法規,關于歷史文化街區的概念雖然有所延展,但是將其定義放在了條例附則里表述,第四十七條第二款作出這樣的規定:“歷史文化街區,是指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的保存文物特別豐富、歷史建筑集中成片、能夠較完整和真實地體現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并具有一定規模的區域。”這里沿用了“保存文物特別豐富”的寬泛模糊概念,但沒有就此進行細化分解,同時卻又令人費解地刪去了法律規定的“并且具有重大歷史價值或者革命紀念意義”內容,另外增加了三項構成要素,一是“歷史建筑集中成片”,二是“體現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三是“具有一定規?!?。也就是說,行政法規在界定歷史文化街區的概念時,進一步強化了其空間形態特征的重要性,弱化了其歷史文化內涵。應當說強調空間形態特征是完全必要的,然而忽視對歷史文化內涵的價值評估,無異于失去了保護的根本。發生在北京和南京的兩起風波,追根溯源,均與此息息相關?!稓v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規范》是2005年7月15日由建設部的國家標準規范。但是該規范對歷史文化街區概念的界定卻與《文物保護法》表述不一。其中術語解釋2.0.4規定:“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應予重點保護的歷史地段,稱為歷史文化街區?!边@里所稱由省級人民政府核定公布“應予重點保護的歷史地段”,不僅于法無據,而且對“應予重點保護的歷史地段”既沒有明確其空間形態特征,也沒有涉及到它的歷史文化價值所涵蓋的內容。至于何謂“重點保護”,什么條件或什么情況下“應予重點保護”,規范沒有說明。目前法律、法規和技術規范對歷史文化街區確定的概念過于寬泛模糊,看似明確,實則含混不清,相互之間對法定概念表述缺乏有機銜接,甚至出現矛盾,這是導致思想認識出現分歧和混亂的重要原因之一。尤其在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監管中,這種狀況使得規劃、文物行政主管部門無所適從,操作層面面臨著許多困難,很難適應經濟社會全面轉型發展的需要。

文物保護概念范文5

關鍵詞:常州古鎮;對策;建議

常州史稱“中吳要輔”、“三吳重鎮”,具有悠久的歷史文化,是吳文化的主要發祥地之一。常州各類文物豐富,名勝古跡眾多,常州作為歷史文化名城,也有很多頗具地方特色的古鎮。如萬綏鎮、孟城鎮、焦溪、魏城、橫山橋、橫林鎮、洛陽鎮、雪堰、潘家橋、奔牛鎮、鄭陸鎮、夏溪鎮、湖塘鎮等,都有很多歷史文化遺存和富有地方特色的民居、生活方式。近年來,常州市政府加大了對文物古跡和古城鎮的保護力度,力圖通過古城鎮的保護和開發為常州市的旅游產業注入新的增長點。本文通過對常州古鎮的實地調查,試圖對常州古鎮的保護和開發存在的問題進行分析,并提出自己的對策。

一、常州市政府對古鎮文化保護的措施

(一)文物保護政策和規劃

為有效保護文物資源,促進文物事業的可持續發展,解決文物保護與城市建設之間的矛盾,近幾年,常州市從規劃入手,完成了《常州市文物保護“十一五”規劃》、《常州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2004-2020)》和《常州市文物保護單位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劃定圖集》的編制工作。完成了《青果巷歷史文化街區保護與更新規劃》、《楊橋村歷史街區保護概念規劃》的方案初步論證工作。

為了保護利用傳承歷史建筑的優秀歷史文化與傳統建筑藝術,規范歷史建筑的管理、修繕和改造行為,保障房屋質量和使用功能,根據常州歷史建筑保護的需要,2000年4月,常州市制定《常州市市區文物保護管理的若干規定》,加強對文物的保護工作。2005年10月,《常州市歷史建筑修繕技術標準及保護策略研究》課題由東南大學建筑學院和常州市規劃設計院共同編制完成,并通過專家審核。該課題對古鎮危舊房屋的修繕提供了技術依據。

2006年7月,常州市制訂了《常州市依法保護文物獎勵辦法(試行)》。

2008年10月9日,常州市政府辦公室下發《常州市市區歷史建筑認定辦法》。

2009年3月18日,《常州市第二批歷史文化街區和第四批市級文物保護單位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劃定規劃》規定了楊橋老街歷史文化街區的保護區范圍,對保護區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還明確規定了保護要求及措施。

2009年3月24日,常州市規劃局委托常州市規劃設計院,會同市文物保護管理中心聯合開展常州市區歷史建(構)筑物的普查工作。普查范圍包括常州市市區(含武進、新北、天寧、鐘樓、戚墅堰五個區)。萬綏鎮、孟城鎮、焦溪、魏城、橫山橋、橫林鎮、洛陽鎮、雪堰、潘家橋、奔牛鎮、鄭陸鎮、夏溪鎮、湖塘鎮等大部分名列其中,為古鎮文化的保護和開發奠定了基礎。

2009年3月25日,江蘇省常州市副市長王成斌在市文廣新局領導、新北區領導及有關部門負責人的陪同下現場調研了孟河文物保護工作,實地查看了萬綏東岳廟戲樓、馬培之故居、孟城老街、費伯雄故居等文物點。

(二)文物保護的具體措施

近幾年來,通過各級政府共同出資和籌集社會資金,先后修繕了西瀛里明城墻、黃仲則故居、梅村戲樓、萬綏戲樓、縣文廟大成殿、常州府學、吳氏中丞第、兩孫故居等。前后北岸歷史文化街區整治修繕工程、費伯雄故居修繕工程和西瀛里改造地塊文物保護區修繕工程等也已全面實施。常州市還專門制定和實施了2005-2007年全市文物保護單位修繕計劃,2005-2006年已修繕30余處,力爭用三年時間,將市區所有文物保護單位全部修繕一遍,修繕后的文物保護單位將作為社會公益事業全部對外開放。

(三)提升文物保護單位的級別

近年來,常州市制定了重點文物保護項目及經費需求“十一五”規劃綱要;申報了一批全國、省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張太雷舊居、三星村遺址兩處省級文物保護單位升格為第六批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常州古戲樓群、盛宣懷故居、趙元任故居、史貽直墓址和中華猿化石遺址五處市級文物保護單位升格為第六批省級文物保護單位;重新公布了市區第四批、第五批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開展了文物資源普查工作,發現了一大批具有較高歷史、藝術和科學價值的文化遺存。通過做好文物保護的基礎性工作,帶動了全市文物保護事業的全面發展。

(四)嚴格執行文物保護法

為加強文物行政執法工作,常州市于2005年和2006年連續舉辦了全市性的文物管理法制培訓班,組織轄市、區文物行政管理和執法人員進行法制培訓,提高各級文物行政管理和執法人員的依法管理和執法能力。在此基礎上,2008年8月,常州市在全省率先開展了文物行政執法月活動,文物部門對全市不可移動文物和可移動文物進行了重點檢查,共查處違法、違規現象15起,其中立案查處3起,分別罰處人民幣20萬元、7.2萬元和0.5萬元,責令整改5起,警告7起,通過全市文物行政執法月活動,依法打擊和處理了各種文物違法活動,推動了全市文物行政執法工作。

二、常州古鎮文化保護與開發中存在的問題

(一)政府部門對歷史文化的保護力度還應加強

常州市文化景觀資源開發存在小、散、差的局面,沒有得到根本改變。部分管理者對保護對象的歷史文化價值認識有限,對某些歷史遺跡缺乏保護意識。在城市的開發建設中只重眼前利益而忽視長遠發展。

素有“常州文脈”之稱、1987年被確立為“常州歷史文化保護區”、1996年為常州贏得“省級歷史文化名城”稱號的常州市前后北岸老街區,成為“地塊改造工程”的犧牲品,土地用途是“文化娛樂、商業、辦公、旅館、文?!?目的是“進行房地產開發”。

到2005年底,常州拆除了文保單位6座,分別是:胡故居、青果巷八桂堂(新建假古董)、吳氏中丞第屠寄故居(新建假古董)、黃仲則故居(新建假古董)、西瀛門城墻(新建假古董)、青果巷唐氏宗祠楠木廳(新建假古董)。

到2005年底,常州全市27個文物控保單位被拆除11個,分別是:明八角井、清代建筑鄒浩祠、清莊氏塾館及星聚堂明式轎廳、莊氏濟美堂、清先賢卜子祠、清志王府(新建假古董)、清費氏庭院、清惲氏庭院、民國民元里民宅、民國玉佩弄民宅、民國“天友來”店舊址。

國務院文件規定:要成為國家(省級)歷史文化名城,必須要保護好三個方面的東西:第一,保護城市里所留存的歷史文物古跡和歷史文化遺存;第二,保護歷史文化街區、歷史地段和能夠反映城市風貌特色的景觀地帶;第三,保護歷史文化傳統,包括反映城市特色的東西,文化、藝術領域里的東西。常州因為拆文物,曾經三次喪失申報國家級歷史文化名城。第一次是在20世紀80年代中后期,拆明代園林“半園”,第二次是在1991年至1992年拆清代洪亮吉故居,第三次則是因為拆惲氏庭院。

(二)歷史古鎮缺乏保護規劃,保護開發滯后

2000年常州市就已經列為江蘇省歷史文化名城,但在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中卻忽視了歷史文化鎮(村)的保護,至今,該市尚未有一鎮一村列入省級保護名錄。常州市沒有及時編制歷史文化名鎮名村的保護規劃,在這方面工作相對滯后,雖然《文物法》頒布以來,人大、政協進行過一些調研,兩會期間部分代表委員也提出過相關提案和建議,但未有實質性進展。

(三)許多古鎮基于經濟利益和保護觀念淡薄,破壞嚴重

古鎮居民在村鎮建設的過程中普遍認為歷史遺存的古街鎮是落后破敗的象征,必須大拆大建,否則有礙地方形象。有的甚至認為保護古村古鎮影響當地的經濟發展,因此,一些地方領導不愿申報歷史文化名鎮名村。

相當部分的歷史文化鎮村已經遭到破壞。湖塘橋、雪堰橋、橫山橋、戚墅堰、奔牛鎮等地曾是常州市歷史上的經濟文化重鎮,進入20世紀90年代才開始在核心區域內進行改建,老街改成馬路、弄堂變成新巷、百年古橋紛紛拆除。楊橋、焦溪、孟河的一些歷史建筑雖然有的已列入文保單位,但因為缺乏修復資金,也危在旦夕。

(四)文物保護資金嚴重缺乏

市政府對文物保護方面的投入共分兩塊,一塊是按國家有關規定在城市維護費中安排1%用于文物專項維修的資金,每年為80萬元,另一塊是每年從全市社會事業經費中安排60萬元專項經費用于文物保護工作。按照《文物保護法》規定,“國家用于文物保護的財政撥款隨著財政收入的增長而增加”,但多年來常州市文物保護的財政撥款一直沒有增加。由于近幾年常州市正面臨著大規模的文物保護單位修繕工程,文物保護資金的不足,制約著常州市文物保護事業的順利開展,影響了市政府提出的文物保護單位三年修繕任務的完成。

(五)常州古鎮保護與開發的后發劣勢

古鎮旅游已成為旅游業的一個熱點,各個省市紛紛上馬進行古鎮的開發。但新開發的古鎮如何在已有的眾多古鎮中突圍而出,創立自己的品牌,是需要考慮的重要問題。蘇南古鎮由于民風民俗、歷史文化的相似性,大部分都是“小橋、流水、人家”的格局。如何避免常州古鎮的開發不淪為周莊、同里等地的翻版,成為“小周莊”,“小同里”,是常州古鎮開發面臨的艱巨任務。如果不能打響自己的品牌,過多資金的投入只能造成浪費。

三、常州古鎮文化開發與保護的對策建議

(一)成立古鎮保護和開發的專門機構,直接對市政府負責,在全國以至世界范圍聘請文物保護、建設規劃的專家組成

古鎮的保護與開發當然可以由民間和私人進行投資、參與,但巨額的保護開發資金,長期規劃的實施,消除急功近利,培養古鎮居民的文保意識,都需要政府部門居于主導地位。在這方面可以借鑒周莊、同里、木瀆的發展模式,成立市、區、鎮三級的古鎮保護與開發的管理體制。

(二)加強對現有古鎮文物古跡特別是具有地方特色的古跡如戲樓、石橋、遺址、名人故居、清代民居的保護和修繕工作

古鎮建筑文物具有不可再生性的特點,在對建筑文物進行修繕的過程中,應該堅持修舊如舊的原則,同時拆除妨礙古鎮景觀的現代建筑,將水管、電線、排污管道等埋于地下。

(三)加強古鎮建筑文物保護的宣傳教育,加強文物古跡保護的立法工作,在古鎮保護方面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雖然常州已出臺了很多文物保護的法規,但由于人們文物保護意識淡薄,隨意破壞、拆除、盜賣文物建筑的現象十分嚴重,許多古建筑材料被運到蘇州無錫進行古建筑的修復。因此,制定嚴格的文物保護法規并嚴格執行是市政府著重要解決的問題。

(四)做好常州古鎮旅游的宣傳工作,加強常州古鎮在全國以至世界范圍的宣傳,力求樹立品牌,打開知名度

古鎮的保護與開發,必須與古鎮品牌的樹立相配套,孟河的齊梁故里,焦溪的石頭建筑,楊橋的原汁原味的晚清建筑都是宣傳的重點。常州古鎮雖有開發晚,破壞嚴重的劣勢,但保護較好的幾條古街受商業化影響較少,古鎮風貌未遭到商業化的破壞,這是其相對于其他已知名古鎮的優勢所在。

(五)避免與其他地區古鎮開發的同質化

文物保護概念范文6

國外文化遺產“周邊環境”的保護研究,從18世紀末開始逐漸受到重視,在20世紀實現制度性的發展。1931年,《雅典》中明確提出“有價值的建筑和地區”,并強調各單元之間的相互影響,即本體與“周邊環境”的緊密聯系;1964年通過的《威尼斯》是“周邊環境”保護理論發展的一個重要里程碑,其別提到:對古跡的保護,還“包含著對一定規模環境的保護”;1976年,《內羅畢建議》明確了“周邊環境”的保護也是對文物整體美感的保證;1979年,《巴拉》提出了“文化意義”的新概念——應當保留適當的直觀環境和其他對該地點文化意義有幫助的部分④,這使“周邊環境”的理論內涵更深一步;1987年,《華盛頓》提出了歷史城區的概念,并提出保護居民生活方式,使得“周邊環境”的保護從物質內涵拓展到非物質內涵。2005年,《西安宣言》闡釋了周邊環境對古跡遺址的重要性,并提出保護策略。各國在共同推進“周邊環境”理論發展的同時,也結合本國的政治、經濟、歷史文化的獨特性,采取了不同的發展模式。(1)法國法國的歷史文化遺產保護重視本體與周邊環境的同等性。在此理論基礎上,將保護對象分為三個領域;①文物建筑及周圍區域;②歷史保護區;③建筑、城市與風景歷史遺產保護區域⑤。1943年,法國制定了《文物建筑周邊環境法》,第一次明文規定對文物建筑的周邊環境進行保護,并將文物建筑周圍半徑500m的區域劃定為保護范圍。提出對文物建筑與周圍環境及建筑進行互視性控制等。1962年,法國頒布《馬爾羅法》,提出了“保護區”的概念,將保護對象從單體擴展到歷史區域。同時,法國還采取了靈活的措施來應對周邊環境范圍劃定的局限性。例如,1993年頒布的《景觀法》明確規定了“建筑、城市與風景歷史遺產保護區域”,并將規劃管理權下放到地方政府,從而為每個文化遺產與周邊環境的保護可以因地制宜,以適應不同情況。(2)英國英國的歷史文化遺產保護將個體或區域與“周邊環境”視為一個整體。在此基礎上,保護體系主要分為登錄建筑與保護區。1882年,《古跡保護條例》規定“保護建于1700年以前的歷史古跡及周邊環境”;1947年,《城鄉規劃法》建立“歷史建筑的分級登陸制度”,著重登記歷史建筑和一些有特點有價值的建筑及周邊環境;1967年,《城市宜居法》提出“保護區”的概念:規定由地方規劃部門將具有特殊建筑或歷史意義的地區(歷史文化遺產以及其周邊環境)劃定為保護區;1990年,《登錄建筑和保護區會規劃條例》進一步定義了“保護區”的概念——“具有特殊歷史或建筑的價值,并且其內在特點和外觀需要保存的地區”。由于英國將個體或者區域與“周邊環境”結合起來看成一個整體,所以,“保護區”的范圍十分靈活,有很多保護區甚至沒有明確邊界。各級地方政府需要根據具體地段、地區的特點來定是否需要劃出明確界限。在實踐過程中,英國更注重外觀特色與周邊環境的協調性,在整體一致的基礎上,鼓勵內部功能的更新與再利用。(3)日本日本的歷史文化遺產保護,雖然在“周邊環境”保護理論方面發展較晚,但率先提出非物質層面(如民俗、慶典等)的保護。早先《古器物保存法》(1871年頒布)和《文化財保護法》(1950年頒布)還只是針對本體;1966年,《古都保護法》開始確立保護古跡的周邊環境;1975年,《文化財保護法》第三次修改中提出“保存有影響的行為”,并提及“周邊環境”非物質層面的保護;近年來,“無形民俗文化財”的保護又從單體發展到單體所在的整個區域。由此可見,日本綜合了本體和“周邊環境”在物質和非物質兩個層面的統一性。

2國外文化遺產“周邊環境”保護理論的案例分析

2.1法國里昂舊城大劇場

里昂市政府在劃定該劇場的保護范圍時,將周邊的里昂舊城區一并列入“受保護建筑”一列,這恰好體現了法國在重視個體與“周邊環境”同等性方面的特點。在總體規劃上,劇場周邊的新建建筑盡量與整個街區協調,重點烘托劇場氛圍和歷史街區場所感(圖1);此外,該劇場保護范圍的劃定突破了500m保護范圍的限制,將大劇院與周邊建筑互為背景,充分展現歷史、文化、藝術的底蘊。此外,劇場定期舉行演奏會、歌劇,既延續劇場的歷史功能,又保持了附近居民的風俗習慣。通過在物質和非物質層面的綜合措施,里昂市政府既保護了大劇場又保護了其“周邊環境”,并使兩者相得益彰,從而創造出富有歷史回憶的場所。

2.2英國斯托克斯克羅夫特街區

當地政府從“整體性”出發,根據該區域歷史形成過程中的肌理和文脈,梳理街區與“周邊環境”的各層關系:首先將圍繞街區的一處二級加登錄建筑(GradeII*)及多處二級登錄建筑(GradeII)劃入保護范圍,然后規定了“禁止切割文化統一性較強的區域”。例如,“整體”的界線的向南截止于前埃文郡理事會總部,因為這棟歷史建筑的地理位置正好可以將保護區與市中心一級圣詹姆斯巴頓環島隔開;“整體”向西以多芬街(DoveStreet)作為界限將其與金斯頓保護區劃分開(圖2)。使得本體和周邊環境這個“整體”不受周圍建筑或街區的干擾,其特色和場所得到完好的保護。

2.3日本川越城“一番街”歷史地段

川越市政府進行了精細的空間規劃,通過延續歷史氛圍和傳統生活(圖3),體現對“周邊環境”非物質層面的重視。街區規劃整理了街道上的電線桿和電線,盡量減少現代設施對歷史厚重感的影響;同時,當地還注重保留傳統的居民生活與商業形態,如:“果子屋橫盯”的諸多店鋪出售的糕點還保持著傳統的民間風味,讓人從視覺、味覺和精神上感受當地獨特的傳統文化。

3“保護范圍”與“建設控制地帶”——反思國內文化遺產保護“周邊環境”的理論與實踐現狀

3.1“保護范圍”與“建設控制地帶”的定義

(1)保護范圍文物保護單位本體及周圍一定范圍實施重點保護的區域,應當根據文物保護單位的類別、規模、內容以及周圍環境的歷史和現實情況合理劃定,并在文物保護單位本體之外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確保文物保護單位的真實性和完整性⑥。(2)建設控制地帶在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外,為保護文物保護單位的安全、環境、歷史風貌對建設項目加以限制的區域,應當根據文物保護單位的類別、規模、內容以及周圍環境的歷史和現實情況合理劃定⑦。由此定義,不難發現國內理論定義有以下局限性:①定義側重于保護遺產本體的真實性和完整性,僅將環境看作遺產對于外界的緩沖區;②僅強調物質層面,未明確提及非物質層面;③定義的籠統性、模糊性將造成操作的混亂性:目前“兩線”的劃定原則在國內各地標準不一,出現所謂“四至”——文物四周向東、西、南、北擴一定距離為“保護范圍”,“保護范圍”再向四個方向擴一定距離為“建設控制地帶”。這樣的定義和標準,在一定程度上反而破壞了本體與“周邊環境”緊密的關系——物質和非物質(人文、宗教等)層面的聯系,因為它們自身以及彼此都離不開每一個組成元素,在保護過程中,任意一個元素的缺失,都會嚴重損害遺產本體的真實性。

3.2國內相關案例反思

(1)上海思南路革命歷史保護區1991年,政府劃定了上海思南路革命史跡保護區的保護界線以及區域內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界限的劃分完全依照既有的路網進行,沒有考慮“周邊環境”對保護區的影響,同時也沒有結合城市未來發展的規劃進行。1992年,交通規劃部門在保護區上空建起了50m寬的高架公路,割裂了保護區的完整性(圖4)。因為未對“周邊環境”和潛在影響進行的嚴謹分析和判斷,使得保護區的革命歷史場所感受到很大影響。(2)廣州三元里古廟廣州三元里古廟是第一批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占地面積200m2有余。古廟幾經修繕,雖然得以較好的保存,但是周邊環境不容樂觀。三元里古廟南側樹立著一排排3~4層高的民居樓,建筑形式雜亂,建筑底層店鋪也沒有統一規劃。古廟東北側緊鄰源中路、廣源高架路,且入口正對道路,沒有足夠的緩沖空間(圖5)。三元里古廟站距古廟圍墻只有幾米,公交車進、出站時的剎車聲和啟動聲以及道路、高架上來來往往車輛的噪聲打破了古廟本該寧靜的氛圍。不管從物質還是非物質層面,古廟“周邊環境”的保護都沒有得到足夠的重視。

4國外文化遺產“周邊環境”保護

理論在國內的嘗試——“嘉定高氏住宅”保護(1)項目信息高氏住宅為嘉定區區縣級文物保護單位,是一座民國時期建筑,位于嘉定老城中心。2011年政府公布的高氏住宅保護范圍為:北、南、西三面向本體以外各10m,東至橫瀝河;建設控制地帶為:北、南、西三面在保護范圍處再向外擴各10m,東至橫瀝河(圖6)。(2)“周邊環境”現狀西臨南大街,東枕橫瀝河,北有法華塔,南有嘉定孔廟,所處環境歷史文化氛圍濃厚。目前高氏住宅南側院落中有兩棟后期加建的一層平房,院落后便是5層樓的住宅小區,使得觀賞文物建筑正立面的視線嚴重受阻。住宅南側庭院內雜草叢生,圍墻外環境雜亂,嚴重破壞了建筑的整體風貌(圖7)。(3)現狀剖析死板的界限劃定,沒有抓住“周邊環境”的本質內涵,加之后期的操作不規范,使得古建筑風貌無存。(4)保護實踐在對高氏住宅保護范圍劃定上,本項目結合了國外文化遺產“周邊環境”保護理論的相關經驗,具體采取以下幾點措施:①將住宅與周邊環境看成一個整體。保留高氏住宅南側及東側的院落;同時,院落里的古樹、青磚鋪地等歷史元素,均被看作高氏住宅的一部分予以保護;②將文物建筑與周圍環境及建筑進行互視性控制。控制高氏住宅周邊建筑的高度、色彩、形式等;③根據地塊原有肌理,重新進行“保護范圍及建設控制地帶”的劃定。具體操作時,不切斷與周邊原有建筑聯系,保持保護區域整體性的同時也方便保護措施的實施;④明確“周邊環境”中需要保護的對象。由于高氏住宅周邊已有較多的加建改建現象,因此在范圍劃定后,要明確周邊環境中需要保護的對象:如南院落中的加建平房、南側5層小區,雖然在保護及建設控制范圍之內,但并不屬于有價值的保護因子,在具體操作時,不予考慮;⑤保護“周邊環境”中的非物質文化元素。高氏住宅目前空置,其周邊有一些空間肌理類似的住宅,在保護時,應保護周邊住宅原有的生活形態,也為高氏住宅注入了新的活力。

5總結與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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