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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收賬款確權書范文1
關鍵詞:應收賬款;質押融資;物權法;金融機構
中圖分類號:F830,5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3544(2007)06-0004-04
一、應收賬款質押融資概述
本文所稱的應收賬款是指權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貨物、服務或設施而獲得的要求義務人付款的權利,包括以下現有的和未來的金錢債權及其產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據或其他有價證券而產生的付款請求權。本文所稱的應收賬款包括以下權利:一是銷售產生的債權,包括銷售貨物,供應水、電、氣、暖,知識產權的許可使用等;二是出租產生的債權,包括出租動產或不動產;三是提供服務產生的債權;四是公路、橋梁、隧道、渡口等不動產收費權;五是提供貸款或其他信用產生的債權等。
應收賬款屬于企業的流動資產,它發揮融資功能的方式之一,是作為質押物幫助企業獲得融資。應收賬款質押融資是指企業以其合法擁有的應收賬款收款權向金融機構作還款保證,但金融機構不承繼企業在該應收賬款項下的任何債務的短期融資。金融機構在借款人不能如期還款時可以對質押的應收賬款折價、變賣,保證債權的優先受償。當前,應收賬款質押融資是國外解決中小企業融資的有效途徑。現階段我國的銀行等金融機構已開始嘗試開展應收賬款融資業務。
二、國外應收賬款擔保融資發展概況
應收賬款擔保融資已是國際主流趨勢。根據世界銀行對全球130個國家和地區的調查,83%的國家和地區支持應收賬款擔保融資。應收賬款擔保融資在國際貿易中應用非常普遍,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已經頒布了《2001年聯合國國際貿易中應收賬款讓與公約》。按國際應收賬款融資聯盟(Factoring Chain International)公布的統計數據顯示,2001年國際應收賬款融資聯盟成員辦理全球應收賬款融資額達7200多億歐元,其中全球國際應收賬款融資額482億歐元,全球國內應收賬款融資6719億歐元,而我國的國際應收賬款融資和國內應收賬款融資分別為9100萬歐元和11.47億歐元。在動產擔保融資方面,美國建立了高效的動產擔保制度,包括應收賬款在內的動產質押融資已經占到中小企業融資的70%;加拿大建立了電子化的動產登記系統,保證動產擔保物權的實現;歐盟也傾向于接受美、加的動產擔保法律,并建立統一的動產擔保登記系統,來推動本國的擔保融資交易。一些發展中國家也正積極進行擔保法律的改革,為本國的金融市場服務。
三、近年來我國金融機構開展應收賬款質押融資業務的實踐
我國《物權法》出臺以前,由于缺乏專門的法律、制度等方面的保障,我國應收賬款質押融資業務發展緩慢,基本上處于探索階段。金融機構根據業務發展實際和《擔保法》、《貸款通則》、《合同法》有關規定,對應收賬款質押融資業務進行了有益的嘗試,取得了一定經驗。
1、一些金融機構制定了應收賬款質押融資管理辦法及有關規定。2003年前后,金融機構以防范業務風險和滿足市場需求為重點,各自制定了一些業務管理辦法及規定,逐步推行應收賬款質押融資業務。如交通銀行、招商銀行等制定了應收賬款融資的有關業務規定,蘭州市商業銀行針對部分業績優良的中小企業因缺乏有效的抵押擔保物而無法獲得貸款的實際,制定了《蘭州市商業銀行應收賬款質押貸款管理暫行辦法》。金融機構制定的管理辦法及有關規定主要有以下特點:一是強調應收賬款質押貸款業務的真實貿易背景,應收賬款應產生于合法真實的商品交易。二是強調貸款的短期性,作為短期流動資金貸款,融資期一般與銷售合同載明的賒銷期基本匹配。三是貸款模式以質押擔保、回購保理擔保為主,要求債權、債務企業承擔一定責任,特別是要求債務企業的參與配合。四是強調信貸人員的盡職調查。注重貸款客戶的第一還款來源,嚴格分析經營活動中的現金流。整體上看,金融機構開展應收賬款質押融資比較謹慎,在客戶選擇、業務運作規則等方面主要強調了風險防范。
2、金融機構開展應收賬款質押融資業務客戶選擇謹慎,客戶范圍總體有限。金融機構在客戶選擇上比較謹慎,一般選擇為大型企業和為電力、電信等壟斷行業供貨的上、下游企業客戶,對應收賬款債權、債務企業信用狀況都進行了嚴格考核,一般債權、債務企業都要在業務辦理銀行開設賬戶,要求債權企業在業務辦理銀行開立專戶,應收賬款必須進入專戶,以便銀行進行監控。應收賬款的賬齡一般都控制在6個月以內,最長不超過1年。由于以上條件限制,銀行客戶范圍總體有限,業務難以大規模開展。
3、金融機構開展應收賬款質押融資業務規模總體不大。由于重點優質客戶一般不必要也不愿意選擇應收賬款質押貸款進行融資,而到銀行申請辦理此項業務的部分企業信用狀況又達不到銀行要求,再加上多數債務企業的不配合,使銀行具體操作中有困難,造成業務客戶范圍比較狹窄,業務規模比較小。經調查,山東省共有10家全國性商業銀行和1家地方性金融機構的59個分支行辦理過應收賬款質押融資業務,共辦理業務1681筆,涉及企業113戶,余額累計人民幣11.36億元;從2002年以來,甘肅省共有4家商業銀行辦理應收賬款質押融資業務4.372億元;四川省9家摸底調查的商業銀行中,只有2家商業銀行開展過應收賬款質押融資業務。總體上來說,全國金融機構開展應收賬款質押融資業務的規模還很小。
4、金融機構開展的與應收賬款質押融資有關的業務內容。中國銀行、交通銀行、中信實業銀行、光大銀行、浦東發展銀行、工商銀行在根據有關法律、規章或規范性文件開展一些有明確依據的應收賬款擔保融資活動的同時,還進行了諸如名為保理實為應收賬款擔保融資、廠商銀(倉)三方(四方)合作擔保融資、供應鏈融資等一系列應收賬款擔保融資創新活動(見表1)。但這些與應收賬款相關的融資還不是真正意義上的應收賬款擔保融資,不能在最大程度上發揮應收賬款的經濟價值。
四、當前我國發展應收賬款質押融資的總體環境分析
2007年以來,我國應收賬款質押融資的法律環境、經濟環境、制度環境都有了很大變化,應收賬款質押融資獲得了良好的發展機遇,這將會極大地提高金融機構、企業開展應收賬款質押融資業務的積極性。
(一)應收賬款質押融資的法律環境變化
1、我國《物權法》頒布以前,應收賬款質押融資沒有明確的法律依據。1995年頒布的《擔保法》第75條規定,可以質押的權利包括:(1)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2)依法可以轉讓的股份股票;(3)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
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4)依法可以質押的其他權利。從條文本身來看,應收賬款性質上屬于普通債權,而普通債權必須是在法律有明確規定下才能有效質押,而《物權法》出臺前,法律作了明確規定的普通債權質押的只有公路橋梁、公路隧道或者公路渡口等不動產的收益權,尚未有應收賬款質押的規定。《擔保法》未將應收賬款明確列入質押物范圍,銀行與企業之間的應收賬款質押融資沒有法律保障,抑制了應收賬款質押融資業務的開展。
2、2007年3月通過的《物權法》改善了應收賬款質押融資的法律環境。《物權法》第223條規定,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權利可以出示:(1)匯票、支票、本票;(2)債券、存款單;(三)倉單、提單;(四)可以轉讓的基金份額、股權;(五)可以轉讓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六)應收賬款;(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出質的其他財產權利。《物權法》擴大了可用于擔保的財產范圍,明確規定應收賬款可以出質,在法律上為保護債權人的利益提供了基本保障。
(二)應收賬款質押融資的經濟環境分析
1、應收賬款質押融資是盤活沉淀資金的需要。2005年世界銀行的一項調查結果顯示,在60個中低收入國家中存在擔保融資的不匹配現象:企業資產結構中只有22%是土地和建筑,而銀行擔保物中73%是不動產,存貨和應收賬款在這些國家因而成為“死亡資產”。據統計,目前我國企業應收賬款約有15萬億元人民幣,占企業資產的30%左右。如果按照50%的擔保貸款折扣率計算,就能生成約7.5萬億元的貸款,以2005年新增貸款2.35萬億元的規模計算,相當于我國金融機構三年的新增貸款額。通過開展應收賬款質押融資業務,有助于盤活我國企業中這部分以應收賬款形式存在的沉淀資金。
2、應收賬款質押融資是緩解中小企業融資難問題的需要。據統計,2001年,我國應收賬款融資約為人民幣100億元,僅相當于我國GDP的0.1%。專家認為,我國中小企業對應收賬款融資市場需求潛力巨大,需求量至少可以達到1000億元以上,為現在的10倍。中小企業貸款難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一個重要原因是目前融資制度安排不適應中小企業的融資需要。我國《擔保法》未將應收賬款明確列入質押物范圍。企業不能用應收賬款作擔保向銀行融資,銀行即使接受r應收賬款作擔保,其權利也缺乏充分的法律保障。這種安排,抑制了金融機構發放貸款的積極性,難以促進中小企業盤活應收賬款,解決融資難問題,也不符合我國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整體思路。據調查,我國大企業貸款中無擔保的信用貸款占27%,小企業只占5%,而我國中小企業總資產中大約60%是應收賬款和存貨等動產,不動產財產很有限,小企業貸款更需要擔保支持。允許應收賬款擔保融資,擴大了企業可以擔保的財產范圍,同時以應收賬款付款人較高的信用彌補出質人自身信用的不足,可以有效緩解我國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問題。
3、應收賬款質押融資是緩解不動產擔保貸款過于集中問題的需要。目前我國企業融資高度依賴于不動產擔保,其結果已經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經濟的協調發展。一是加劇了擔保資源的稀缺程度,使融資環境尤其是貸款環境更趨緊張;二是企業高度依賴不動產擔保,房地產成為銀行的主要間接資產,加大了企業和銀行的風險;三是缺少不動產的中小企業和農民融資難,其發展受到限制。發展應收賬款質押融資可以緩解不動產擔保貸款集中產生的影響,促進經濟協調發展。
(三)應收賬款質押融資的制度環境建設
1、登記制度是應收賬款質押的關鍵制度。法律規定應收賬款可以質押后,登記制度是開展應收賬款質押融資業務中避免重復質押、降低業務風險不可缺少的配套措施。擔保物權能否健康發展并達到立法目的,與登記制度是否健全有密切關系。建立全統一的應收賬款質押公示登記系統,可以透明質權法律關系,明確權利的受償順序,保障質權人權利的實現,是完整的應收賬款質押制度不可缺少的部分。
2、應收賬款質押登記公示系統是根據《物權法》授權建設的電子化登記平臺。根據《物權法》第228條“以應收賬款出質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質權自信貸征信機構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的授權,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基于互聯網建立了應收賬款質押登記公示系統,并順利實現應收賬款質押登記公示系統2007年10月1日與《物權法》正式同步上線運行。應收賬款登記公示系統建設借鑒了美國、加拿大、新西蘭等國家現代動產擔保制度的最佳實踐,并充分考慮了中國國情。設計時體現了以下幾大原則:(1)采用公示登記方式,設置簡明的公示登記程序和登記內容。公示登記是現代動產擔保物權登記系統廣泛采用的方式,目的在于向公眾告知當事人某一擔保物之上存在擔保物權或其他權利,并根據登記時間確定權利受償順序。(2)登記機構對登記內容實行形式性審查,不對登記內容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負責。擔保物權公示登記程序由當事人自行啟動并完成,登記當事人要對登記內容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負責,權利人承擔信息的真實性和法律充分性的風險。合同交易風險由當事人負責,因欺詐發生的糾紛本質上是交易主體的私法糾紛,必要時應由法院來解決。(3)建立全國集中統一的基于互聯網的登記公示系統,實現快捷的登記與方便的查詢,低成本為用戶提供服務。全國集中統一的登記公示系統可以將信息跨地區連通,保證登記的擔保權利不因財產的跨地區轉移而受影響。(4)出質人的法定名稱是登記與查詢的惟一標準。出質人的識別標志是登記數據的索引,并且通過一次檢索能了解到出質人應收賬款上所有擔保物權的情況。登記機構對輸入正確的出質人法定名稱的查詢結果承擔責任。
五、我國應收賬款質押融資業務流程設計及風險防范
我國金融機構、企業開展應收賬款質押融資業務雖然已經取得了一些實踐經驗,但在全國范圍內還沒有形成統一的業務操作流程,在風險防范方面還有待進一步加強。
(一)應收賬款質押融資業務流程設計
按照質押融資的方式不同,應收賬款質押融資可分為總額質押融資和特定質押融資。總額質押融資是以企業的全部應收賬款作為質押物向金融機構取得借款。當舊的應收賬款收回后,新的應收賬款可以繼續充當質押物。特定質押融資是以特定的一項或多項應收賬款作為質押物向金融機構取得借款。借鑒國外金融機構應收賬款質押融資的成功經驗,結合我國金融機構的實際操作情況,我們將應收賬款質押融資業務流程設計如下(見圖1):
1、金融機構對企業的信用能力和付款能力進行評估篩選。要求符合質押標準的企業將銷售合同、發票、發運或提貨單據、收貨方確認單據等應收賬款資料和企業信用報告等信用資料送交金融機構審查,對不符合信用標準的企業的銷售發票予以退回,不接受其作為質押品。
2、金融機構確定發放質押貸款占應收賬款的比例和設
定應收賬款質押擔保期限,雙方簽訂應收賬款質押融資有關合同。通常的折扣率在總質押賬面價值的50%-80%左右,金融機構可根據企業信用狀況,確定折扣率的高低。為保證企業按時還款,應收賬款質押擔保期限應長于應收賬款收同期限,一般以1―2月為宜。
3、開立監管專戶或將借款人原有的基本賬戶或一般賬戶視作專戶進行監測。該專戶是具有擔保性質的質押賬戶,銀行一般在合同中約定可行使撤銷權。
4、金融機構向企業發放借款,收取融資費用,金融機構或委托他人通過應收賬款登記公示系統辦理登記公示手續。金融機構辦理質押登記前應與企業簽訂質押合同,并載明由質權人辦理質押登記的內容。
5、企業的客戶向企業償還應收賬款,企業向金融機構償還借款和利息,或者客戶直接將應收賬款支付給金融機構以償還企業借款。
(二)應收賬款質押融資業務風險分析
目前,阻礙應收賬款質押融資業務開展的法律風險基本消除,開展應收賬款質押融資面臨的風險主要來自債權企業和債務企業,主要分為主體風險和履約風險兩種。
1、主體風險。主體風險又分為債權企業主體風險和債務企業主體風險兩種。(1)債權企業主體風險。主要體現在企業在貸款期內破產的風險,一般來說,應收賬款質押融資企業大多數為中小企業,其自身有比較多的不確定因素,加之經營的業務比較單一,外界環境對他們的影響力比較強,所以他們的抗風險能力比較弱,一筆交易的失敗就可能導致企業破產。(2)債務企業主體風險。應收賬款質押融資實際上是將對企業的履約信用評價轉移到了債務企業身上,如果債務企業的履約能力不強,極有可能導致企業不能按期收回應收賬款,將直接影響到企業按期還貸,從而給銀行造成損失。
2、履約風險。履約風險可分為以下幾類:(1)應收賬款合同是否真實有效的風險。要查看合同原件,仔細研究是否為有效合同,同時應關注雙方業務往來明細。花旗銀行要求申請應收賬款質押融資業務的企業必須提供與客戶合作兩年來的交易明細,以供其分析研究。(2)應收賬款是否符合會計制度要求的收入確認規定的風險。因為只有能按會計制度的要求確定為收入的應收賬款,才能相應確認為企業資產。(3)貸款資金和還款資金是否安全的風險。如果貸款資金不是用于企業的正常經營或者應收款被企業挪用,則會嚴重影響企業按時歸還銀行貸款,所以銀行要為企業設立專門賬戶,監管賬戶資金的使用情況。
(三)應收賬款質押融資的風險防范
風險防范是開展應收賬款質押融資的有效保證。如何健全相關的法律法規,如何完善應收賬款質押登記公示系統等基礎制度建設,如何判斷應收賬款的真實性,如何評估第三方付款人的信用風險等,都是開展應收賬款質押融資的風險防范內容之一。
1、健全相關法律法規。雖然《物權法》對應收賬款可以質押融資進行了明確的規定,但是關于應收賬款付款人在質權實現中的責任和義務等,還沒有相關的法規,這不利于提高質權執行的效率,也不利于對質權人的利益保護,需要進一步健全相關法律法規。
2、完善基礎制度設施。從2007年10月1日開始,我國的應收賬款質押登記公示系統正式投入運行,該系統基本可以滿足應收賬款融資業務登記和查詢的要求,但是從《物權法》頒布到實施只有不到7個月的時間,受時間、配套制度和政策的影響,系統的某些功能還沒有開放,隨著相關法律、法規不斷健全,應收賬款質押登記公示系統也將不斷完善。
3、建立健全相關風險評估機制。目前,我國金融機構在開展應收賬款質押融資業務時,具體的操作方法和有關規定不盡一致,導致把握風險的偏差比較大。金融機構應該在借鑒國外金融機構長期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建立健全應收賬款融資業務風險評估機制,不斷改善內控機制,強化風險意識,提高風險管理技術,在為應收賬款融資企業發放貸款、提高服務水平的同時,控制應收賬款融資業務過程中的相關風險。
應收賬款確權書范文2
一、內部控制制度的概念與作用
內部控制不僅是一種面大量廣的基礎性管理,而且也是一種成本低廉、作用長久的治本性管理,是現代化大生產管理系統網絡中的基本環節。內部控制制度的范圍應當涉及企業的各種經濟業務,范圍擴展得越大,控制就越是嚴密,作用也就越大。通過完善內部控制制度,確保企業經濟活動的有效進行,防范錯弊行為的發生,提高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把企業推向一個新的發展階段。在我國中小企業內部控制過程中一般堅持以下原則:
一是相互牽制原則。一項完整的經濟業務,如果是經過兩個以上的有相互制約環節對其進行監督和核查,其發生錯弊現象的概率就很低。二是成本效益原則。在設計內部控制時,一定要考慮控制投入成本和控制產出效益之比,一般來講,只要對那些在業務處理過程中發揮作用大、影響范圍廣的關鍵控制點進行嚴格控制。三是崗位責任原則。內部控制的設立是與企業的管理模式緊密聯系的,企業按照其推行的管理模式設立工作崗位,并賦予其責、權、利,規定相應的操作規程和處理程序。四是協調配合原則。協調配合原則要求各部門之間、人員之間應相互配合、協調同步、緊密銜接,避免只管相互牽制而不顧辦事效率的做法,導致不必要的扯皮和脫節現象。五是系統網絡原則。按照系統網絡原則的要求,各項控制點應在企業管理模式的控制之下,設立要齊全且點點相連、環環相扣、不能脫節。
二、中小企業內部控制的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1)中小企業內部控制的現狀。多數中小企業組織結構簡單,規章制度缺失,人才缺乏,管理水平不高;有的企業法律法規意識淡薄,有法不學,有法不依,有的逃避金等;相當一部分中小企業對建立內部控制制度不夠重視,內部控制制度殘缺不全或有關內容不夠合理;更多的是有章不循,將已訂立的企業內部控制制度“印在紙上、掛在墻上”,以應付有關部門的檢查、審計,而不管內部控制制度執行情況如何,使內部控制制度流于形式,失去了應有的剛性和嚴肅性。
(2)中小企業內部控制工作存在問題。我國經濟一體化進程的不斷加快,中小企業將會面對更大的環境變化和市場風險、信貸風險、營運風險、法律風險、管制風險、聲譽風險、技術風險等生存風險,而實施科學的內部控制制度就包括建立可以辨認、分析和管理風險的機制,并確認高風險領域,以加強管理。但我國中小企業普遍缺乏這種機制,在會計信息、資產和經營活動三方面的控制缺乏有效性。第一,會計信息失真現象普遍存在。有的中小企業特別是私營企業的會計根本沒有會計資格證書,不具備起碼的會計基礎知識,難免賬務處理不出現錯誤,導致會計信息失真。一些民營業主受到個人意志的限制和利益驅動企業內部財務管理混亂、基礎工作薄弱、會計信息嚴重失真現象在當前還普遍存在。第二,資產安全完整系數低,中小型企業因內部控制制度未被引起足夠重視,在資產管理上暴露出很多問題。主要表現為:一是對現金管理不嚴,造成資金閑置或不足。二是應收賬款周轉緩慢,造成資金收回困難。三是存貨控制薄弱,造成資金呆滯。四是重錢不重物,資產流失浪費嚴重。第三,經營活動缺乏有效性合規性。中小型企業較大型企業而言在進行經營活動時,更加缺乏合法、合規性。例如,對現金的控制只考慮現金收支的量,不考慮現金收支的質,即現金收支活動沒有完全在合法狀態下進行;對存貨的控制只考慮生產對存貨的合理需要,不考慮存貨在合法狀態下流轉。第四,中小企業的控制環境存在明顯的不足。應加強管理階層的管理哲學、管理風格、操守及價值觀等軟控制的培養與建設,塑造長期、全面、健康的企業文化氛圍,使其成員能自覺把誠信盡責和職業道德放在首位,并團結一致使其與公司的戰略目標相吻合,為有效的企業內部控制提供良好的環境備件。
三、改善中小企業內部控制制度的措施
為了提高我國中小企業內部控制的效果,針對我國中小企業內部控制目前存在的問題,結合我國中小企業自身的特點,特提出以下改進對策:
(1)建立良好的控制環境,重視人的因素。只有建立良好的內部環境,才能保證制度的真正落實,才能真正達到內部控制的目的。企業的內部控制,表面上是管理和會計的控制制度,實際上所有內部控制的關鍵都在于人。因此,完善中小企業內部控制環境必須要從“人”這一要素入手。也要加強廣大會計人員的思想道德教育。
(2)明確權責利關系,建立責任追究制度。著重解決企業內不相容職務分離的問題。不相容職務分離是指對不相容職務必須分別由不同部門或人員來辦理。例如,明確出納人員不得兼任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費用、債權債務賬目的登記工作;企業財務專用章與法人代表私章由不同人員管理,財務專用章與銀行支票應由會計、出納人員分別保管;在一般情況下處理每項經濟業務全過程或者在全過程的某幾個重要環節都規定要兩個或者兩個以上部門、兩個或兩個以上工作人員分工負責,起到互相監督與制約的作用。
(3)建立健全的資產安全完整維護體系。針對中小型企業在資產管理運作方面所暴露的弊端,應采取行之有效的控制手段。一是努力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率。企業財務管理的重要內容,把握資金的來龍去脈,對資金進行合理的分配與運用,對資金的調撥進行嚴密的權限控制,從而減少資金的流失。二是加強對應收賬款的管理。企業應對賒銷客戶的信用進行等級評定,定期核定應收賬款,制定相應的應收賬款催收制度,即根據應收賬款的賬齡做賬齡分析,并根據合同等建立一系列的與工資獎金掛鉤的催款措施,盡快縮短收回賬款的時間,防止發生壞賬。三是加強對存貨的管理。盡可能壓縮過時的存貨物資,避免大量存貨積壓在庫、資金呆滯,并以科學的方法來確保存貨資金的最佳結構。四是杜絕重錢不重物的錯誤思想,加強對各類財產物資的管理。建立健全財產物資管理的內部控制制度,在物資采購、領用、銷售及樣品管理上建立規范的操作程序,堵住漏洞,維護安全。
(4)負責人高度重視內部控制制度并自覺接受監督。雖然制定有內部控制制度,而且也較為全面,但僅僅停留在紙上而不執行不落實,未能發揮有效作用來制約會計違法行為的發生。企業領導者必須自覺接受內部控制的制約,力求內部控制在企業中隨時發揮作用。會計監督是提高經濟效益的有效手段。但現行會計監督存在局限性,會計監督職能沒有得到充分發揮。應加大法律法規學習、宣傳的力度,為會計監督提供良好環境;全面實行會計人員委派制度,讓會計人員依法監督;提高會計人員自身素質,是加強內部會計監督的有效途徑。
四、結論
企業的內部控制制度是為了適應生產經營的管理需要而產生的,是現在企業內部管理制度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只要存在經營活動,就需要有相應的內部控制制度。應該根據企業不同發展階段的具體情況,適時對內部控制系統進行修改、完善,最大程度地發揮其控制功能,使企業的經營管理取得更大的效果,中小企業內部控制問題是復雜多樣的,無論何種組織結構,都有其優點和不足。只有根據企業的不同情況、不同問題,采取靈活機動的方式,設計適當的內部控制體系,才能發揮其應有的作用,才能使中小企業得以健康快速地發展。
參考文獻:
應收賬款確權書范文3
關鍵詞:審計;風險;防范;控制
1審計風險產生的原因、過程分析
1.1審計風險產生的主要原因
(1)外部原因。
主要是指獨立于審計主體之外的原因,諸如審計主體面臨的社會環境、經濟環境、政治環境、法律環境等。社會環境是指公眾素質、輿論導向等對審計風險的影響。如果社會公眾審計意識、參與意識、監督意識增強,企業便會積極主動地加強內部控制制度的建設,嚴格會計核算,降低審計風險。反之就會產生或增加審計風險。
經濟環境是指經濟政策、經濟成份、經濟體制、經濟法規等對審計風險的影響。市場主體多元化、經營方式多樣化、經營區域國際化等給審計單位帶來復雜化,被審計單位行為的不穩定性,如企業改組、改制、拍賣、兼并、政策性重組等,使審計人員對企業的情況難以及時全面地反映和科學評價,導致審計人員獲得信息不真實,作出審計結果不準確,從而增加了審計風險。
法律環境是指與審計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等對審計風險形成的影響,既有國家宏觀層次上的法律環境影響,也有地方層次上的法律環境影響。審計工作的依據是各級人大、政府和行業部門頒發的各種法律法規、規章、制度、意見等,如果法律體系不完備、不具體、不科學或與審計工作實踐不銜接,審計人員就失去統一的判斷標準,增加風險機會。
(2)內部原因。
內部原因主要是指審計組織、機構或人員自身的原因。
①審計方法模式陳舊、單調,沿用過去傳統的賬項基礎審計和制度基礎審計方法,很難發現新形勢、新情況、新環境帶來的新問題,產生新風險。在審計方法的選擇上,僅憑主觀意志、長官意志,不可避免地影響審計結論的正確性,從而發生偏差等。
②抽樣方法陳舊,沒有采用現代科學發展的成果技術進行抽樣,仍然采用判斷抽樣或統計抽樣。靠審計人員的經驗主觀判斷,極易出現漏、重、錯的現象,在具體審計工作中,審計人員取證、選用證據等方面帶有主觀隨意性,客觀上又存在很多不確定因素,一但工作馬虎,取證不充分,其審計結論也就很難做到合理。
③審計操作不規范,主要表現在一些審計人員隨意簡化程序,或抽調一些不懂業務的人員參與重要工作,主觀主義、形式主義,審計結論、報告采用格式化,只換名稱和數字,交差完事。審計人員思想素質不高、政治立場不堅定、業務不熟、能力不強必然降低審計質量,帶來審計風險。審計單位的制度不規范、責任不明確、處理不到位也會使審計工作走過場。
1.2審計風險產生的過程
(1)審計抽樣過程中產生的風險。注冊會計師在審計過程中正確運用審計抽樣方法不僅可以保證審計質量、防范審計風險,同時也能提高審計效率。雖然公允的要求減輕了注冊會計師的責任和風險,但要達到公允的程度也并不容易,誤差必須控制在可容忍的范圍內。這就要求抽樣要有可靠性,組成適量、有效的樣本,以盡可能提高樣本對總體的反映程度。否則,樣本總體反映的情況差異超出可一定的范圍,就會使注冊會計師對抽樣結果產生信賴過度和誤導錯誤,審計的公允性就會喪失,審計信息就有可能產生重大誤導作用,形成審計風險。
(2)審計取證環節產生的風險。審計證據是形成和支持審計意見的基礎,是保證審計質量的關鍵。錯誤、失真的審計證據必然得出錯誤的審計結論,不全面、不充足的審計證據必然會得出片面、不可靠的審計結論。
(3)簽訂審計約定書環節產生的風險。簽訂審計約定書,是委托人與被委托機構之間明確權利義務關系的法律過程,對雙方均具有約束力。在現實中存在這樣一種情況,只要客戶上門并滿足付款條件,審計機構就把風險拋之腦后,按委托方的要求草率地訂立約定書。結果有的在接觸對方的審計資料后,才發現被審計單位財務記錄和原始憑證雖根本沒有可信度,但為了提供審計報告而憑經驗和邏輯進行推理。這樣的審計報告通常會存在審計風險。因此,可以說簽訂約定書環節是產生審計風險的源頭。
(4)審計報告環節產生的風險。按照審計程序和正常邏輯思維,審計報告是依據審計約定書規定的內容和要求,依據審計抽樣、取證所形成的工作底稿做出的,好像審計風險應存在于審計報告以前各環節。事實上,撰寫審計報告本身不但存在風險,而且是防范風險的重要環節。因為審計風險是客觀存在的,如果在審計報告中忽視風險的客觀性,把查證結果的真實性進行絕對化肯定,并且忽視被審計單位的會計責任,一旦有誤,就可能產生風險。如果審計報告對審計的時間和空間范圍表述不清,也有可能使審計報告的使用者產生誤解,形成風險。
2審計風險的防范與控制的思考
2.1審計機構、組織和人員對審計風險的防范與控制
審計主體是審計風險防范與控制的決定性因素,要建立健全科學、規范、系統的審計工作制度,加強業務工作的領導和指導力度,配齊配強業務人員,以確保審計工作質量,制定規科學規范的工作標準、工作程序、工作目標考核體系,增強審計工作人員的政治素質和業務素質,提高審計人員的思想素質和職業道德水平,堅持持證上崗;強化業務學習與培訓,深入學習并遵守《注冊會計師法》、《會計法》、《審計法》和《獨立審計基本準則》及其相關法律法規,依法審計;嚴格按照《中國注冊會計師職業道德準則》的要求執業,遵守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認真履行自己的職責;做好審計計劃、籌劃,做好事前預測、事中監督、事后控制相結合,尤其是審計風險的分析工作;有效運用現代、科學的審計抽樣方法和調查方法,重視審計取證工作,確保基礎工作扎實有效;謹慎選擇被審計單位,并與被審計單位簽訂業務約定書;提取風險基金或購買責任保險;聘請熟悉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的律師。
2.2審計程序中的各個環節對審計風險的防范與控制
(1)受托階段。要詳細了解委托人的委托目的和業務內容,對可能產生的風險進行預測和分析,只有通過充分了解確認有承辦能力,才能簽約。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分清各自的職責范圍,并對委托事項進行協商。要如實向委托人介紹社會審計的規定,以防以后發生誤會。同時,審計機構還要注意防止委托方提供的假證據,在簽約時要寫明委托方對提供的資料的完整性和真實性負責等內容。
(2)準備階段。事務所要根據承辦項目的要求和任務,以及被審計單位的行業特點和情況復雜與否,確定選派專業性強、能勝任的審計人員組成審計組。制定好審計項目、內容、目標、方法和任務等工作計劃。
(3)實施階段。重點把握以下三個重要環節:首先是審計取證,審計人員取得的證據必須充分有力、合理合法、客觀真實,具有可證性,收集的證據一定要經過審計人員、被審計單位的主管和有關人員共同簽字蓋章才可生效。其次,應規范審計工作底稿,因為,審計工作底稿是審計人員在審計活動中制作的“原始憑證”。最后,審計人員應嚴格自律,自覺執行執業標準和職業道德規范。
(4)報告階段。提交報告前,應對審計工作底稿中有關重點問題、重要程序和對審計報告有直接影響的部分進行認真復核,確保準確無誤。起草審計報告時,對審計報告中的審計結果及依據和審計評價及建議,要注意符合業務約定書約定的項目、內容和要求,做到事實清楚、客觀公正。審計依據要準確,文字簡練、措辭恰當、表達清楚。初稿形成后,送交委托方征求意見并限期給予書面反饋意見,要對委托方反饋意見的采納情況予以說明,作為工作底稿歸檔。在發送報告的同時,要將各種相關資料整理歸檔。2.3審計項目實施過程中對審計風險的防范與控制
(1)在實施審計項目時,審計主體應對審計客體的基本情況和內部控制進行先期問卷調查和符合性測試,對審計客體風險性問題做出評估,以此作為實質性測試時的重點和依據。
(2)在對審計客體的內部控制進行問卷調查和符合性測試后,根據其評價以及對內部控制松弛部分和匯總的弱項,確定實質性測試的性質、時間和范圍,并應當實施詳盡的實質性測試程序,以便將檢查風險以及總體審計風險降至可接受的水平。
①流動資產類實質性測試。包括貨幣資金、短期投資、應收票據、應收賬款及壞賬準備、預付貨款、其他應收款、存貨、待處理流動資產凈損失等項目的測試。有些項目收支頻繁,余額經常變動,需要經過盤點才能確認它的余額;有些項目是與其他單位的往來結算,必須通過向對方單位詢證才能確認。因此,盤存、函證是流動資產類實質性測試常用的方法。
②長期和固定資產類實質性測試。包括長期投資、固定資產和累計折舊、再建工程、無形資產和遞延資產等項目的測試。因此,盤存、計價、計算是長期和固定資產類實質性測試常用的方法。
③負債類實質性測試。包括短期借款、應付票據、預收賬款、其他應付款、未交款項、預提費用、長期借款等項目的測試。除預提費用外,都是往來結算項目,審計方法主要是函證或計算核實。
④所有者權益類實質性測試。包括股本、資本公積、未分配利潤等項目的測試。審計方法主要是查證有關規定、計算核實。
⑤損益類實質性測試。包括產品銷售收入、產品銷售成本、銷售費用、銷售稅金、其他業務利潤、管理費用、財務費用、投資收益、營業外收入、營業外支出、本年利潤、所得稅等。審計方法主要是查證有關規定,計算核實。
應收賬款確權書范文4
論文關鍵詞 信托 強制執行公證 法律效力
一、信托強制執行案例分析
(一)案情簡介
案例涉及到四方當事人,分別是:甲方(債權人)某資產管理公司;乙方(債務人、抵押人)某房地產公司;丙方(保證人)某信托公司;丁方(保證人)某公司。丙方某信托公司已與乙方某房地產公司簽訂了《信托貸款合同》,并據此向乙方某房地產公司發放了貸款。這是最初的債權債務關系。后由于各種原因,丙方某信托公司將此債權轉讓給了甲方某資產管理公司,甲方某資產管理公司依法受讓了丙方某信托公司在《債權轉讓協議》中所享有的貸款債權;該債權轉讓后,乙方某房地產公司自愿承擔債務償還的責任,并作為新的債權債務關系中的債務人與甲方某資產管理公司簽訂《債務重組協議》,乙方某房地產公司用所有的土地使用權向甲方某資產管理公司提供抵押擔保,甲方某資產管理公司同意并接受該抵押擔保。為保障重組債務本息的清償,丙方某信托公司作為原信托貸款合同的債權人,也愿意為合同中的一部分重組本金承擔連帶責任保證,保證人丁方某公司愿意為乙方某房地產公司在《債務重組協議》項下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保證擔保。乙方某房地產公司作為抵押人還與甲方某資產管理公司簽訂了《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中明確了抵押財產的范圍,抵押權的實現等內容,以保證抵押權的實現。丙方,丁方作為保證人也分別與甲方(債權人)簽訂了《連帶保證合同》。甲方、乙方、丙方、丁方在《債務重組協議》、《抵押合同》、《連帶保證合同》中均約定了辦理強制執行公證的條款,條款內容為:《債務重組協議》各方應辦理完畢強制執行公證,經公證成為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乙方某房地產公司承諾:如乙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其在《債務重組協議》項下的義務時,自愿接受司法機關的強制執行,則無需經過訴訟程序,甲方某資產管理公司可以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如果乙方某房地產公司不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經公證的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甲方某資產管理公司應書面通知乙方某房地產公司在通知發出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糾正其違約行為,否則甲方某資產管理公司可以向公證機關申請出具執行證書,且乙方某房地產公司應于甲方某資產管理公司通知的時間到公證處配合完成公證處的當面核實程序。乙方承諾將完全配合甲方的申請行為。
公證處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出具了賦予《債務重組協議》、《抵押合同》、《保證合同》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書。
二、該案的相關法理分析
(一)信托制度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第2條的規定:“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對受托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托給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
信托即信任委托。它起源于14世紀羅馬的“Fidei Commissum”(遺囑信托)制度。此后,這一制度被英國采用,并被美國、日本等其他國家所效仿。在漫長的發展歷程中,隨著信托概念的不斷發展和大陸法系國家對信托制度的引進,出現了多種信托的定義。1985年在荷蘭召開的國際私法會議上通過的《關于信托的承認及其法律適用的國際公約》中,提出了一種能夠被不同法系國家理解和適用的概念,信托被定義為:一個人即委托人在生前或死亡時創設的一種法律關系,委托人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為某個特定目的,將其財產置于受托人的控制之下。豍
從我國的立法來看,信托被我國的法律定義為一種財產管理制度。《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釋義》第一部分緒論對此所作的表述為:“在信托關系中所考慮的是委托人所委托的是財產權,這是一種既包括有形財產又包括無形財產的權利,或者說是具有一定物質內容和直接體現一定經濟利益的權利。財產權的內容為:一是對財產的實際使用權;二是獲取財產收益的受益權;三是實施對財產管理的權力;四是對財產的處分的權力。這四種權利各有具體的、豐富的內容,可以形成不同的范圍和不同的層次。這四種權利是可以分離的,分別行使或者分別加以組合。在信托關系中委托人所委托的是財產權,至于在其所包含四種權利中,委托的具體內容,委托的范圍大小,委托的層次深淺,行使權利的方式,所授的權力和所受的限制,伸縮性很大,可作出多種選擇,而這種靈活性,這種選擇權,都由委托人來運用。這也就是被稱為委托人的財產所有人,有權依照法定的規則,自主地決定其財產運用信托的具體內容、具體方式。這種信托關系中的委托,是可以體現信托特點的,反映了信托的本質屬性。”可見,信托的本質屬性是對財產權的分割處分和管理。具體形式為:委托人將其財產交由受托人管理、受托人與受益人完成對財產權內容的分配,即委托人享有財產權當中的占有、使用和處分權;受益人享有財產權當中的受益權。
(二)強制執行公證
公證是指國家公證機關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按照法定程序證明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文書和事實的真實性、合法性的一種非訴訟活動。公證的強制執行效力是指對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債務人到期不履行義務時,債權人可以不再經過訴訟程序,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公證,是指國家公證機關,根據債權人的申請,對已逾履行期限而債務人沒有履行給付貨幣或物品義務的債權文書,認為無疑義時,依法出具公證書,賦予該文書以強制執行效力的證明活動。
強制執行效力是公證所具有的三個基本效力之一,公證的強制執行效力有利于及時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可以避免因訴訟、仲裁帶來的時間上的浪費,且實現債權的成本低,因此越來越受到債權人的重視。
我國法律規定,辦理強制執行公證的條件為:(1)債權文書具有給付貨幣、物品、有價證券的內容;(2)債權、債務關系明確,債權人和債務人對債權文書有關給付內容無疑義;(3)債權文書載明債務人不履行義務或不完全履行義務時,債務人愿意接受依法強制執行的承諾。
三、信托強制執行公證的辦理流程
信托強制執行公證和一般的強制執行公證的辦理流程大致相同,主要流程如下:
第一,審查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是否符合公證的條件,信托由于關系比一般的強制執行公證相對復雜,因此在審查的時候要特別注意債權債務關系是否符合辦理強制執行公證的條件,只有符合法律規定的辦理強制執行公證的條件才可以受理當時人的公證申請。
第二,當事人應當明確同意賦予信托關系強制執行效力,在實踐中有兩種方法,第一種方法類似于本案,在《債務重組協議》、《連帶保證合同》以及相應的需要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合同中設置申請人一致同意辦理強制執行公證的條款;第二種方法是針對當事人事先沒有設置辦理強制執行公證的條款,公證處應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對于符合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合同出具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補充協議》,在補充協議中載明強制執行條款,包括向哪家公證處申請辦理強制執行,申請執行證書中的舉證責任分配等問題。無論是上述哪種方法,公證處都要告知當事人強制執行的概念、法律效力、條件范圍、辦理強制執行公證的法律意義和法律后果以及執行證書的申請、舉證責任及風險提示,盡到應盡的告知義務,并讓當事人在告知書上簽字確認。
第三,在確定信托法律關系符合辦理強制執行公證的條件后,收集齊當事人的主體材料,且在各方當事人都確認同意辦理信托強制執行公證后,向當事人出具賦予合同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書。
第四,當合同中約定的事項成就,債權真實成立但債務人違約的情況發生時,債權人可以像公證處申請執行證書,公證機構經審查,符合法定條件的,公證處將依法簽發《執行證書》,債權人可持經公證的債權文書以及《執行證書》向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四、信托強制執行的執行力問題
辦理信托強制執行公證的目的是為了無需經過訴訟而直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因而在實際操作中,能否順利實現強制執行的目的是信托強制執行公證中最重要的問題,這也是信托強制執行公證能否繼續在市場發揮作用的一個重要問題。結合其他強制執行公證在實際中的執行力問題,針對信托強制執行這樣一個相對特殊的強制執行公證,筆者認為,在執行的過程中,主要存在以下的問題以及解決的方式:
(一)關于信托強制執行公證中對特定項目收益權轉讓及回購合同強制執行中的問題
目前在公證實務中對信托“特定項目收益權投資轉讓及回購合同”賦予強制執行公證實務操作分兩種模式,一種是在該“特定項目收益權投資轉讓及回購合同”之外另行簽訂一份《債權清償協議》,使其更符合債權文書的形式要件,公證處賦予強制執行的時候,以該《債務清償協議》為主債權文書賦予強制執行效力,其他擔保合同作為其附合同賦予強制執行效力。
另一種方式是直接以“特定項目收益權投資轉讓及回購合同”為主合同賦予強制執行效力,合同中有明確的強制執行承諾條款規定,不再見另行簽訂《債務清償協議》。
信托公司在實務操作中,為了規避監管規定和交易方便,創設了項目收益權、股權收益權、合同收益權甚至應收賬款收益權的概念。
這些各種名目的收益權轉讓及回購項目,名為轉讓回購,實為借貸,這本身很容易判斷。但是,在實際的操作過程中,法院受理公證債權文書強制執行案件,要求債權債務關系必須是簡單清晰、容易確認的,典型的就是借貸關系或者買賣合同的欠款等。各類收益權都是信托公司在實踐中所創設的概念,是屬于信托“專業術語”。并沒有法律的明確依據,尤其是合同受益權、應收賬款收益權更加牽強。而買賣合同有效的基本前提就是買賣標的真實、合法、可轉讓。法院執行機構有可能對這些收益權轉讓合同的轉讓標的本身存有疑義,并拒絕受理相應執行證書的執行申請,要求申請人另行提起訴訟以確權。即便法院認可收益權的概念,也有可能認為收益權轉讓及回購合同屬于復雜的雙務合同,而且融資方的債務屬于履行特定行為之債,而不是簡單的金錢債權,不符合公證債權文書強制執行的受理條件。因此公證處在辦理這類信托收益權強制執行公證的時候,在公證詞中應當對特定的收益權做些必要的闡釋,類似于公證處已經先確認了特定項目收益權也是一種債權債務關系,這樣也容易受理。
實際上,過去公證機構對于包括此類合同在內的多種合同是否應辦理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都存在一定爭議,現在公證機構體制改革后,公證處配合信托公司辦理公證的動力更足,但公證處出具的執行證書仍然未必會得到法院執行機構的認可。因此,辦理信托強制執行公證的時候,對于債權債務關系應該有一個比較清晰的界定,在辦理公證的時候,也應當爭取明確主合同中的債權債務關系。使得信托法律關系在形式上更加符合辦理強制執行的法律關系。
(二)可申請強制執行的與信托有關的債權范圍
信托公司一般要求融資方在違約時在歸還主債權的基礎上,承擔利息、罰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訴訟費、律師費、差旅費等各種費用,并且很多信托公司合同文本約定了較嚴厲的懲罰性賠償措施。這些費用一般也會得到公證處的支持,畢竟信托公司是公證處的業務來源單位。
但值得注意的是:首先,如果執行證書確認費用標準不合理,將明顯不合理的費用列入執行債權或者以明顯過高的標準計算入債權中,融資方并不當然因合同中訂有強制執行條款而喪失異議權利,甚至明顯不合理的費用會讓法院對整個執行證書的效力存有顧慮;第二,執行證書中的費用必須明確到確切的金額,不能只確認到律師費、差旅費這樣一些費用名目,而是應當把費用的確切金額體現出來,盡可能達到讓執行法官一看就可以執行的程度,因為我國司法系統傾向于將執行機構設置為一個非司法性的專門機構。
(三)辦理了信托強制執行公證后,是否可以順利的直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并保證債權文書的順利執行
信托公司普遍要求融資方在交易合同中設定強制執行條款,并就合同辦理公證。辦理強制執行公證以后,以公證債權文書作為執行依據的案件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財產所在地法院管轄。這是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不能夠通過事先約定管轄予以變更。信托公司的融資方往往分散在全國各地,不少信托項目所在地為三四線城市。這些地方的法院對于信托業務操作可能認知度不強,甚至對公證債權文書的強制執行本身也存在較大爭議。
因此信托強制執行公證辦理完畢后,能否順利的實現強制執行公證所應達到的執行效力是一個非常重要的問題,在實踐中,由于公證機構和法院沒有及時的溝通和交流,導致法院不予執行的情況也存在,這需要在實際中加強公證機構與法院的交流與溝通,以便于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能夠很好的得到執行。
(四)法院對待公證債權文書執行的一般態度
公證債權文書是與法院裁判文書、仲裁委的裁決文書相并列的三種民事強制執行案由之一,但在執行案件中占比很小。只是近年來隨著商業融資活動的日益頻繁,合同中訂立強制執行條款的情況增多,這類案件才增多起來。目前我國強制執行方面的規定很不完善,強制執行法草案一再擱淺。對于公證債權文書的執行更是缺乏統一的明確規定。各地法院對于公證債權文書強制執行的認知度和理解不一。
結合司法系統相關規定及法院執行機構的實際操作,可以基本確認以下幾點:公證債權文書執行案件僅執行金錢債權,不執行行為之債,典型的如股權回購;只執行債權關系明確、金額確定,具有可執行性的債權部分,不執行不明確的部分;并不是有了執行證書,法院就一定執行,公證處本身并不是公權力機構,公證債權文書的效力是《公證法》的有關規定所賦予的,法院享有對公證債權文書進行形式審查的義務和必要情況下進行實質審查的權力;執行法官在對公證債權文書的執行中,總體上傾向于保守,對于存有爭議的問題,可能會不予直接強制執行,而是讓當事人通過訴訟先確認權利義務關系,再進行執行;不是所有的法院都對公證債權文書給予充分認可,越發達地區的法院對公證債權文書強制執行的認可度越高。
應收賬款確權書范文5
中國的頁巖氣資源量約為15萬億-30萬億m,與美國28.3萬億m大致相當,經濟價值顯著,發展潛力巨大。中國地質調查局油氣資源調查中心在第二屆中國國際頁巖氣大會上透露:我國自2009至2012年底,累計完成129口頁巖氣相關鉆井,2012年產量約2500萬-3000萬m 2013年預計頁巖氣產量接近2億m。
美國頁巖氣產量在2004年為186億m,2005年為196億m,2006年達204.7億m。馬塞勒斯(Marcellus)是美國頁巖氣儲存最大的頁巖區,面積約17萬km,是目前世界上最大的非常規天然氣田和美國最大的天然氣生產基地,其最大儲集區位于賓夕法尼亞州中北部和紐約州中南部。按美國當前的天然氣消耗量,僅賓州地區的儲量就可為美國供應180年。
Marcellus頁巖區2003年開始鉆探,最初特別鉆了一些試驗井,通過實驗完善了從得克薩斯州Barnett頁巖氣借鑒來的水力壓裂技術,2005年開始產氣。新技術和價格激勵機制使本來開采困難的Marcellus頁巖氣顯示出了經濟性而美國頁巖氣商業化生產的里程碑正是奠基于當年。
美國頁巖氣產權的確權規則等司法實踐,可為我國礦產資源開發與管理提供法制參考。
1美國油氣法律制度中的鄧納姆規則及其發展
19世紀以來,美國賓夕法尼亞州的石油、煤炭、鋼鐵等重工業發展迅速,吸納了大量歐洲移民,故其法律文化底蘊深厚,對新制度的接納和創新走在聯邦前列。美國獨立戰爭時的獨立宣言和聯邦憲法起草于賓夕法尼亞州,因而它又被稱為美國的搖籃。
賓州最高法院1882年10月2口對鄧納姆與肖特訴柯克帕特里克案作出了裁決。該案原告是賓州沃倫縣米德鎮一塊約110英畝土地的所有者,被告于1870年購買了此土地。契約包含以下條款:除保留所有適合鋸切的木材外,同時還保留所有礦物及為開發木材和礦產的通行權。1881年2月被告開始油井鉆探,至訴訟時的1882年3月28日被告不斷地在采油,同時還在土地上砍伐樹木作為薪柴或其他業務用途,其認為這些樹木不適合作為鋸用木材。原告認為被告采油侵害了其保留的礦產所有權而形成訴訟。
法院判決認為:原告是否有權收回開采的石油,取決于協議書關于保留和例外的約定。保留的所有礦產是否包括石油,沒有更多內容來說明事實,只能從書面文字確定當事人的意圖和對條款賦予的含義,若使用的術語是無歧義的,那么當事人的合同約定不能被否定。判決書指出:原告與被告簽署合同時,沒有在土地中保留后來可能被發現的石油,否則這種保留意圖應當用毫無疑問的文字表述清楚。假設原告的確意識到地下蘊藏有石油,但用一般的詞語礦產來保留石油并非人們認可的共識。因此判決被告勝訴。
在財產私有制的美國,礦產所有權與土地所有權是可以分離的,包括美國政府在內的土地所有者通常在轉讓土地時保留土地中的全部或部分礦產所有權。上述案件中,法院確定:保留礦產所有權,在涉及石油這種與傳統固體礦產有別的資源時,應當明確地以文字表明保留特定礦種所有權的認定。這被美國法學界稱為鄧納姆規則,成為美國財產法尤其是油氣資源法上的一個重要規則。
鄧納姆規則優先遵從合同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從合同當事人的真實意圖來確定其對不動產財產權的取向。但實際上,礦產所有權從土地所有權中的保留,在美國是一項有著200余年歷史的法治實踐的制度,它又被稱為分離的地產權(severed estate),始于工業革命后社會發展對礦產的急劇需求,而使礦產所有權從土地中加速分離出來。美國聯邦政府和各州政府出讓土地但保留礦產,始于1807年到1832年國會通過的一系列法律。美國《1992年能源政策法》第1339條款即強調:美國政府擁有地產權和地下礦產資源;即使美國政府將地產權轉讓,但仍然保留地下礦產資源的所有權。
在1906年Silver V Bush案中,涉及契約保留了一幅土地的礦物是否也保留天然氣的問題。賓州最高法院判決:天然氣和石油極為相似,故應適用相同的評價方法。未具體提及天然氣的概括的礦產保留,不能將天然氣作為保留對象,除非在特定情況下當事人肯定并令人信服地證明了其有保留的意圖。依據鄧納姆規則,礦物一詞不包括石油或天然氣。
從此,鄧納姆規則被延伸適用到天然氣。
2賓州當代油氣司法實踐
1881年查爾斯鮑爾斯轉讓了其在賓州薩斯奎漢納縣的244英畝土地給被告Butler的先輩,但查爾斯同時給他自己和繼承人進行了財產保留,約定土地中一半的礦物和石油仍歸其所有。2009年11月,為了出租或出售在其財產中的天然氣,現在的地面所有權業主Butler提起了一起確權訴訟。作為對起訴的回應,查爾斯的繼承人Powers Estate申請法院判決確定,1881年契約保留包括了頁巖層及其含有的頁巖氣資源,故地面所有權人無權對頁巖氣提出權利要求。
薩斯奎漢納縣法院民事法庭裁定,根據1882年鄧納姆規則,查爾斯的繼承人對頁巖氣不享有財產權益。鄧納姆規則的適用意味著,查爾斯為自己保留了礦產和石油,但沒有保留天然氣,因此地面所有權人擁有頁巖氣和租賃頁巖氣開采權的權利。
Powers Estate上訴至賓州高等法院,該院判決:契約保留包括了天然氣,Butler無權享有頁巖氣權益。Butler隨后再上訴到賓州最高法院,法院判決指出:鄧納姆案裁定后,鄧納姆規則已擴大適用到天然氣,初審法院的裁決是正確的,頁巖天然氣不屬于提交本案的私人契約的保留對象。
法官在判決外提出并存意見:在當今的礦物財產權轉讓中,當事人雙方毫無疑問地肯定具有通過在書面文件清晰表明意圖來避免鄧納姆規則影響的能力,這將減少法庭創設全新、前瞻性規則的需要。
事實上早在1960年4月,紐約州天然氣公司訴天鵝雀燃氣發展公司和羅克頓鉆探公司案中,就已經涉及賓州克利爾菲爾德縣休斯頓鎮1000英畝土地所有權轉讓中的礦物保留是否包括天然氣的問題。該轉讓發生于1887年,礦物保留條款表述為:全部煤炭、煤油、耐火茹土和其他礦物質及每一種礦產,保留給喀里多尼亞煤炭公司及其繼承人和受讓人。后因保留權人主張天然氣亦屬其保留所有而發生訴訟。該案因主體身份的特殊性而山美國第三巡回上訴法院審理,上訴法院也從當事人的真實意圖分析礦物保留對象,分析了契約履行的客觀性,判決指出:直到1949年水力壓裂法問世后,人們才能夠確定在爭議區域存在大量的有商業價值的天然氣。基于此法院判決:相關礦物中并不指向或包括天然氣。
3美國油氣法律制度關于天然氣概念發展變化的原因分析
3.1對稀缺性礦產預留產權通道
美國1872年通用礦業法規定,在所有情況下,有價值的礦物質應從土地出售中保留,除非法律另有明確指示。該法強調:礦產涵蓋所有的礦物和礦物燃料,包括石油、天然氣、煤炭、油頁巖和鈾。
1961年7月25日,賓州頒布了第359號法律《石油和天然氣保護法》,其對天然氣的定義是:天然氣和其他不定義為石油的揮發性碳氫化合物,包括冷凝物,因為它最初是以氣態賦存在地質儲層中。根據該法規定,天然氣的范圍已經包括了常規天然氣和煤層氣、頁巖氣,甚至包含了最初為氣態但實際呈液態的凝析油,這與該法宣布的鼓勵、促進石油和天然氣資源的開發利用、禁止浪費的宗旨是完全一致的,同時說明州立法機關對天然氣的解釋持廣義態度。
3.2技術發展、制度完善、政府激勵措施是頁巖氣革命成功的三大要素
非常規天然氣能源的發展除得益于水平井、水力壓裂等技術進步外,還離不開制度的保障。
1976年,美國聯邦能源研究和發展管理局發起東部頁巖氣計劃(eastern shale gas project)以應對石油危機。為使頁巖氣的商業化開采經濟、可行,美國政府通過該計劃,出資成立了數十個試點示范項目,與大學和私人氣體公司測試鉆井、壓裂方法。
1979年,美國卡特總統宣布在1981年9月30日解除石油價格管制,但將導致油價在一定時期攀升,形成暴利;眾議院籌款委員會認為,解決能源問題,需要聯邦對替代能源和新能源開發給予援助。為了確保新能源開發的支出,應從原油銷售的暴利稅收入中抽取資金成立能源信托基金。這就是1980年原油暴利稅法第29條的主旨,成為美國激勵新能源開發的政策工具。法律先后明確:從19801992年美國國內鉆探的非常規天然氣可享受每油桶當量3美元的稅收津貼,對生產、銷售的頁巖氣實施稅收減免。此期間,美國有78%的新增礦井成為開發煤層氣、致密砂巖氣和頁巖油氣的新能源投資。
時至今日,爆發金融危機的美國已開始復蘇,相較于債務危機深重的歐洲,美國能率先扭轉經濟頹勢的原因之一即是頁巖氣革命和再工業化。美國本土油氣開發成本大幅下降,促成了美國經濟的強大競爭力。
美國天然氣價格總體已經非常低廉,使煤炭等重污染能源受到擠壓,而且對核能也產生了沖擊效應。美國國際策略研究中心2013年6月發表了《重建美國核能領導地位》的報告,基于美國天然氣目前的價格優勢,報告提出:政府有責任從長期角度來看待能源規劃,并加入非經濟的因素,以便與國家整體的利益相結合。足見頁巖氣革命對美國社會的影響遠非僅僅是能源這一領域。
3.3司法創新是美國頁巖氣得以深入發展的制度劑
2009年6月,美國頒布《清潔能源和安全法》強調:新清潔能源技術和能源效率技術的投資規模已達1900億美元,將保護民眾免受能源價格上漲的影響,到2020年法案將使每個家庭每天支付額外的成本低于50美分(尚未包括能源效率節省的成本)。該法要求燃煤電必須使用碳捕捉與封存(CCS),否則無法獲得聯邦財政支持。除了風能、太陽能等目前產量相對有限的可再生能源外,要實現此法倡導的廣泛使用低碳燃料的使命,就落到了天然氣尤其是非常規天然氣的身上。
隨著美國頁巖氣的發展,部分天然氣替代了煤炭,富余的美國煤炭資源則流向了歐洲市場。可以看到,美國對發展清潔能源的定位已不是簡單地解決能源需求問題,天然氣作為接替煤炭、石油的主力能源,已經影響到美國社會的經濟、生態、碳排放承諾等公共利益領域。土地以及土地中的礦產資源雖然可以分別歸屬于不同主體私有,但頁巖氣等非常規清潔能源的開發在當今的社會大背景下,已經觸及美國國家利益,涉及到關聯公眾利益的資源配置問題。而公共利益并非是個體利益的簡單相加,是具有擴張傾向的個體利益的有序協調、均衡和融合的結果,并最終通過個人利益的落實來實現的。因此,在美國財產法確定的礦產保留所有背景下,土地所有權與礦產所有權的財產分離所有(Split Estates)成為美國油氣財產法規范頁巖氣產權關系的法律工具。鄧納姆規則只是這種工具的形式之一。2011年,美國西弗吉尼亞州最高法院審理的摩根市水力壓裂禁令案中,能源公司起訴摩根市市政委員會請求判令后者頒發的禁令無效,初審法院判決禁令有效,但上訴審理中西弗吉尼亞州最高法院指出:頁巖氣開發許可是州政府部門的行政職權,國家在石油與天然氣開發、生產方面的利益是州法典明確規定的,而州立法機關剛剛頒布了Marcellus天然氣和制造業發展法,最終判決禁令無效。
因此,在美國雖然土地或礦產都是其憲法保護的可私有的財產,但作為國家機構職能之一的司法(相對于立法、行政),在努力尋求個體利益與公共利益的平衡、協調,力圖達到公共產品分配的公平、公正。針對美國法院就土地與礦產分離所有的法律實踐,《得克薩斯石油天然氣與能源法》雜志的調研報告表明:美國為降低對國外石油的依賴而發展天然氣作為替代能源,頁巖氣獲得巨大成功,但隨之而來的一個問題是:在沒有特別明確的情況下,概括的礦產資源(所有權)轉讓是否包括頁巖和頁巖氣的轉讓。雖然于常理很好理解,但報告的分析證明了這是一個具有挑戰性、充滿了法律的復雜問題。全美三種不同的裁判標準間接地暗示了同一法律規則指向:土地所有權人在轉讓土地時若希望保留天然氣或頁巖及頁巖氣資源,最好明確地以書面語言表述自己的財產意圖,否則實際結論在美國法上將是一個不確定,甚至與其意圖相反的局面。造就這種法律文化的根源在于上述規則維護的經濟關系契合了美國生產力發展的要求。
頁巖氣開發除了使美國的能源獨立性上升外,在產業帶動方面也非常明顯:實惠的天然氣價格(為歐洲的1/3 .日本的1/4)已促成數十億美元的投資計劃進入美國制造業。新增了逾170萬個工作崗位,到2020年可望由此增加300萬個就業崗位,且其薪資將高于美國平均水平。到2020年,美國政府來自非傳統油氣行業的稅收和專利使用費收入可能超過1110億美元。僅俄亥俄州的尤蒂卡頁巖(Uticashale)地區的油氣行業,2012年就支持了39000個就業崗位,創造15億美元稅收。
因此,美國油氣資源法領域里的特殊規則是其資源經濟在上層建筑中的體現。
4美國頁巖氣司法實踐對我國頁巖氣產業的借鑒
4.1明晰頁巖氣探礦權的權屬配置
當前,中石化、中石油的傳統石油區塊、天然氣區塊中涵蓋了相當的頁巖氣資源,這對頁巖氣探礦權的配置提出了挑戰。理順權屬關系,才能吸引更多的資金進入,從而在頁巖氣勘探、開采的實踐中實現技術突破,構建科學、高效的勘采技術規則,帶動我國頁巖氣資源儲量與產量的全面提升,擴大天然氣在能源消費中的占比。
4.2國家應出臺務實、持續的頁巖氣開發補貼措施
目前地方政府的財稅補貼措施不明確,頁巖氣資源的分布存在區域性差別,國家應引導缺乏頁巖氣資源而能源需求巨大的東部發達省份與中西部省區加強省際合作開發,建立資金、技術的對接體制。
國家對頁巖氣開發的財稅措施應當建立在長效基礎上,一方面頁巖氣的開采周期長、投資回收周期長,另一方面措施不穩定將直接影響到投資者的跟進,不利于潛在資源儲量的增加。美國對頁巖氣早期的財稅政策支持前后長達23年,終在本世紀初迎來能源革命的曙光。但我國中央及地方政府普遍只重視礦產資源稅款、行政費用的征收,卻少有長期的激勵政策。
4.3國家有必要建立頁巖氣勘探、開采技術研發基金
建立專項基金,支持、引導大學等研究機構與企業共同建立、完善符合中國國情的勘查、開采技術,鼓勵頁巖氣技術專利的權利申請、專利技術的市場化許可使用,促進頁巖氣開發的規模化、集約化,控制上游成本使終端天然氣價格具有合理的競爭力,推廣清潔能源的普及。
應收賬款確權書范文6
1、加快推進特色農業規模化生產。重點扶持食用菌、蔬菜等主導特色產業。對工廠化新發展食用菌生產,年產100萬袋以上,并配套安裝變壓器等裝置的,經農業、財政部門驗收合格后,給予一次性5萬元的補助,每新增50萬袋增補2.5萬元(包括老廠生產規模的擴大);對在大、中型城市設立食用菌固定銷售點且投資額50萬元以上的,經農業、財政部門驗收合格后,給予一次性5萬元的補助;對由村集體利用山地建設50畝以上、水電路配套齊全的新建食用菌標準化生產基地,且達到安全生產要求的,經農業、財政部門驗收合格后,給予一次性5萬元的補助;對低收入農戶集中村和低收入農戶貸款發展溫氏養雞,符合一定條件的,市擔保中心和市農村合作銀行分別給予擔保和貸款,市財政給予其初次貸款50%的貼息補助,時間最長不超過2年;對種植大戶或專業合作社新發展山地蔬菜50畝以上、設施蔬菜10畝以上(不含大棚西瓜)的連片商品基地,達到標準化生產要求的,經農業、財政部門驗收合格后分別給予一次性100元/畝和200元/畝的補助;對利用鋼網結構新發展特色漁業網箱養殖400平方米以上的,經水利、財政部門驗收合格后,給予一次性80元/平方米的補助;對在新開發土地上新發展優質茶園50畝以上的連片基地,達到標準化生產要求的,經農業、財政部門驗收合格后,給予一次性150元/畝的補助。
2、切實保障糧食生產安全。全面落實糧食安全工作行政首長負責制,切實抓好糧食生產、流通和儲備,建立健全供給穩定、儲備充足、調控有力、運轉高效的糧食安全保障體系。加強基本農田和標準農田建設與管護,開展地力培肥,堅決制止糧田拋荒,確保標準農田數量、質量和糧食生產能力。逐年增加對農民的種糧補貼,并重點加大對種糧大戶的補助力度,確保糧食生產穩定,對市內種糧合作社、種糧大戶和糧食生產高產示范片、高產示范戶,給予適當的獎勵補助。繼續實行稻谷最低收購價政策,擴大糧食預購定金發放范圍。加快推進農業機械化進程,對購置列入省農機產品購機補貼目錄的大中型聯合收割機、插秧機及配套設備,除享受上級規定補貼外,市財政按實際購置價格的10%給予追加補貼,單機追加最高不超過3萬元;對購置列入*市農機產品購機補貼目錄的小型農機具,市財政按實際購置價格的20%給予補貼,單機補貼最高不超過1000元。
3、加快培育壯大農業龍頭企業。加大對農業龍頭企業技術改造、新產品開發、基地建設等的扶持。農業龍頭企業繳納的增值稅、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自確認之日起,五年內由市財政給予等額貼補,后五年減半貼補。農業龍頭企業新建或擴建生產性項目需使用土地的,應優先保障用地。市里每兩年確定一批年銷售收入億元以上的骨干農業龍頭企業,視其發展潛力列入重點培育對象,實行“一事一議、一企一策”動態管理。
4、扶持和培育農民專業合作組織。對新評定的*市級示范性專業合作社、省示范性專業合作社分別給予一次性1萬元、3萬元補助,并在農業項目及龍頭企業申報、技改貼息安排、評先等方面予以優先考慮。優先扶持開展代育秧、代耕種、代插秧、代植保、代收割等“五代”服務的糧食生產專業合作社,對統防統治面積達500畝以上的植保專業合作社給予一次性5元/畝的獎勵,總額最高不超過1萬元。對農機服務面積達2000畝以上的農機專業合作社給予2元/畝的獎勵,總額最高不超過1萬元。農民專業合作社銷售社員和非社員(不超過社員部分金額)生產和初加工的農產品,視同農戶自產自銷,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對農民專業合作社為農業生產的產前、產中、產后提供的技術服務和勞務(包括機械化作業服務)所得的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
5、加快農業科技的研發推廣。市財政每年安排的科技三項經費中,用于農業科技的投入不少于30%。對引進、試驗、示范、推廣新品種和新技術有突出貢獻的農業企業或其他單位和個人,給予適當獎勵。農業企業用于研究開發新品種、新技術、新工藝的各項費用,按實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同時允許再按技術開發費實際發生額的50%加計在企業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鼓勵社會力量參與企業研發中心建設,對支持非關聯的研發機構的投入資金,按有關稅收政策法規扣除。
6、加快推進農產品質量安全建設。對被有資質的認證中心新確認為國家綠色食品的農產品,給予一次性獎勵5萬元;對被有資質的認證中心新確認為國家無公害農產品的,給予一次性獎勵1萬元;對被有資質的認證中心新確認為省級無公害農產品產地的,給予一次性5000元獎勵。新制定一個農產品標準,經認定并組織實施的,按國家標準、省級地方標準、縣級地方標準等三個級別分別給予標準制定單位10萬元、5萬元、1萬元工作經費補助。
二、完善農村基礎設施,改善農村生產生活條件
7、扎實推進村莊整治。圍繞城鄉規劃全覆蓋,積極做好農村規劃編制工作。加大對整治村的垃圾處理、村道硬化、戶廁改造、污水治理等項目及環境提升村建設的支持力度,給予平均每個村不少于10萬元的以獎代補資金支持。加大以工促農力度,實行市級骨干企業掛聯幫扶新農村建設制度,每年一次對成績突出的企業給予表彰。允許有條件的村集體實行“級差排基”建房,所得資金專項用于村莊配套設施建設;允許有條件的村通過建設“民工公寓”、標準廠房等,壯大村級集體經濟實力,保障基層組織建設。高度重視解決農村住房問題,按《關于加快農村住房改造建設的若干意見》(浙委〔2009〕56號)要求,完善政策措施,加快農村住房改造建設。加快農村電網建設,提高新農村電氣化水平。加快發展鄉村旅游,支持和引導“農家樂”旅游景區(點)建設、農業旅游商品開發和農家旅館、農村特色餐飲等旅游服務產業的發展(具體獎勵標準按江政發〔2009〕29號規定執行),獎勵資金主要用于公共環境的提升。
8、切實加強農業基礎設施建設。深入實施省“千萬畝標準農田質量提升工程”,加快中低產田改造,提高高產優質農田比重。加強農田水利基礎設施建設,加大病險山塘水庫除險加固工程建設和屋頂山塘水庫的安全管理,整合灌區,提高防洪防臺抗旱和農田排灌能力。加快小型農田水利建設,對列入千里渠暢建設計劃的項目,市財政根據實際完成的工程量,給予50%的補助。加大農業綜合開發力度,抓好山區小流域綜合治理和地質災害防治。加快林區道路建設,實施好《*市千里富民林道建設規劃(20*—2012年)》,對列入千里富民林道建設計劃的項目,經驗收合格后,按平均2萬元/公里的標準給予一次性補助。
9、加快發展生態農業。進一步加強農業面源污染治理,大力推廣生態農業模式。引導和鼓勵畜禽產業走小區化發展之路,對按照規劃和建設規范要求新建的畜牧小區,面積在100畝以上水、電、路配套齊全,且搬遷安置面積已達50畝以上的,市財政給予一次性補助20萬元。大力推進沼氣建設,對新建農村戶用沼氣池(8立方米/個以上),經市行業主管部門審核,給予每立方米50元的一次性獎勵;其中規模養殖場和養殖小區新建造50立方米以上的大中型沼氣池達標排放的,優先上報省財政補助。支持禁養區外的規模養殖場(戶)應用零排放養殖技術,對新建或改造的生物發酵豬舍給予每平方米30元的補助。
10、積極推進城鄉綠化一體化。落實森林生態效益補償機制,市級生態公益林的補償標準按7元/畝予以補助。扶持綠化造林,對連片新造林5畝以上,營造針葉純林(松類除外)的補助50元/畝,營造針闊混交(闊葉林占30%以上)或闊葉純林的補助60元/畝,營造馬褂木(含馬褂木密度達40株/畝以上的混交林)的補助80元/畝,楊梅的補助100元/畝,毛竹(含林中造毛竹)的補助150元/畝,良種油茶的補助300元/畝;對在疏林地、天然更新跡地上進行補植造林,補植量達常規造林密度60%以上且分布合理的補助40元/畝(保存率不合格的未成林造林地補植不享受);以闊葉林、針闊混交林、毛竹林為目標林種的更新改造(含次生林撫育改造)和毛竹低改、油茶低改的補助100元/畝(杉木留萌不享受);對防火林帶建設的補助70元/畝。
11、深入實施低收入農戶奔小康工程。認真落實相關政策,加大對低收入農戶集中村和低收入農戶的扶持力度,給予每個低收入農戶集中村一定的扶持資金,通過發展種養業、來料加工業、家庭工業、農家樂休閑旅游業、小額扶貧貸款貼息和低收入農戶集中村改善基礎設施、發展集體經濟等扶貧開發工作,大力推進低收入農戶創業增收致富。每年要發展一批扶貧龍頭企業、扶貧專業合作社、低收入農戶產業發展特色村、低收入農戶發展示范戶、來料加工擴散基地,全面推進新一輪扶貧開發工作,確保到2012年,70%以上低收入農戶家庭人均收入超過4000元。多渠道、多形式推進山區農戶下山搬遷,加大對下山搬遷農戶的建房補助力度,加快完善下山搬遷安置小區基礎設施建設配套。
12、加快推進土地資源開發整理。加快推進土地資源開發整理。有計劃開發城鎮規劃區范圍以外的土地資源,提高土地利用的經濟、社會和生態效益。為提高機械化耕作水平,耕地連片面積50畝以上的可申請立項土地整理。加大建設用地復墾力度,加快低丘緩坡開發,滿足全市耕地占補平衡的需要。鼓勵農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社會力量開展農村宅基地和村莊整理,農村宅基地和村莊整理所節約的土地,首先要復墾為耕地,調劑為建設用地的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納入年度建設用地計劃,并優先滿足集體經濟發展、村莊整治建設和下山脫貧等農村集體建設用地。
三、加快發展社會事業,完善農村服務體系
13、加強農民素質培訓。按照對新增農村勞動力職業技能培訓全覆蓋的要求,加大職業技能等級培訓力度,著力培育一批技術藍領;根據農業特色產業、農家樂休閑旅游業、來料來樣加工等新興產業發展和農民素質提升需要,抓好各種實用技術和農民道德法紀、文明禮儀、文化知識等多形式多層次的培訓。對近五年內高中、初中畢業未升學的農村青年參加培訓,原則上分別給予免費培訓和減半補助,資金的發放按獲得職業資格證書人數計算。凡是退役軍人、低保對象、殘疾人、失地農民、下山搬遷農民和貧困戶,參加職業技能、資格證書和綠色證書培訓的,一律給予免費。對參加農民職業技能培訓獲得證書且有創業項目的,其貸款在3萬元的額度內,由市財政給予三年的貼息補助。為緩解本地企業用工短缺,市外人員經市內培訓機構培訓并在市內企業服務一年以上的,其培訓費可參照市內人員的標準予以減半補助。
14、加強農村計劃生育。全面實施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制度和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制度,符合獎勵扶助對象享受每人每年720元的獎勵扶助金。實施和完善計劃生育公益金制度,對在*年9月以后出生的獨生子女,在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后,獨生子女發生意外死亡而女方年齡未滿49周歲,其父母并不再生育和領養,在女方年滿49周歲時,一次性補助1萬元;對獨生子女發生意外死亡而女方已年滿49周歲的家庭,只執行特別扶助制度,不再給予一次性補助。對獨生子女發生意外傷殘而女方年滿49周歲后,子女未康復的,只執行特別扶助制度,不再享受計劃生育公益金政策。對實行計劃生育的夫妻雙方發生意外死亡,且最大子女未滿18周歲的困難家庭,每年給予補助1000元至其最大子女年滿18周歲止。對從事計劃生育工作者因公發生意外傷害或傷殘的,視情況給予一次性補助3000-5000元;因公發生意外死亡的,給予一次性補助1萬元。對有其他特殊困難的計劃生育家庭,視情況給予補助。
15、健全農村社會保障體系。繼續完善低保、醫療救助、臨時救助制度,構筑堅實的社會救助網,確保農村困難群眾“因貧施救”。建立健全困難群眾幫扶信息平臺,實現低保、醫療救助等工作網上運行;建立敬老院長效管理機制,農村五保對象集中供養率達90%以上;規范城鄉低保工作機制,建立健全村(居)委會或村(居)民小組長低保評議制度、公示制度,提高低保工作透明度。加快推進農村社區建設,完善農村社區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力爭用5年左右的時間,通過新建、改建、整合,在全市建立起集管理、服務、教育、活動等功能為一體的15個鄉鎮社區服務中心、180個村級社區服務中心。著力推進社保體系建設,逐步實現社會保障從城鎮為主向覆蓋城鄉轉變、從職工為主向城鄉居民轉變;實現被征地人員“即征即保”,切實保障被征地人員的權益。進一步完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逐步增加市財政投入,提高農民醫療保障水平;擴大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覆蓋面和受益面,實現參合率達90%以上。
16、發展農村社會事業。繼續扎實推進學校布局調整。進一步加大教育投入,穩步提高生均公用經費標準;完善義務教育免費政策和經費保障機制,保障經濟困難家庭兒童、留守兒童平等就學、完成學業,改善農村學生營養狀況,促進城鄉義務教育均衡發展;實施幼兒教育提升工程,加強鄉鎮中心幼兒園建設,推動民辦幼兒園規模化、品牌化發展;啟動實施教育“新四項工程”,切實保障和改善農村教師工資待遇和工作條件,健全農村教師培養培訓制度,提高教師素質。加快完善農村公共文化設施,對新認定省級文化示范村的,給予每個村2萬元的一次性獎勵。繼續做好“送文化下鄉”活動,完成全市行政村廣播并網,加快推進廣播電視數字化改造,啟動廣播電視低保戶實施工程,免費為覆蓋區低保戶安裝有線電視。認真實施參合農民健康體檢,加快農村(社區)衛生服務站建設,并且將新型農村合作醫療門診報銷向社區衛生服務站延伸。加快推進農民飲用水工程建設。對集中式農民飲用水工程,其進村入戶率在60%以上的行政村實行以獎代補,每個村獎勵2-5萬元。對獨立式農民飲用水工程,其進村入戶率在60%以上的行政村實行以獎代補,每個村獎勵7萬元,同時按受益人口數每人補助100元(行政村和人口數以20*年調查時為準)。
四、全面深化農村改革,增強農村發展活力
17、深化農村生產要素流轉機制改革。按照“依法、自愿、有償”和“集中連片、規模開發”原則,鼓勵農民以轉包、出租、互換、轉讓、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發展多種形式的適度規模經營,推動現代農業布局區域化、規模化,不斷壯大村級集體經濟。要切實加強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和服務,建立市級土地流轉管理中心,鄉鎮(街道)要建立土地流轉服務中心,行政村要建立土地流轉服務站,按照規范化操作標準,加強管理和服務。以壯大農村集體經濟、增加農民收入、提高農村社會保障水平為出發點,探索完善集體非農建設用地流轉的收益分配和監督管理體系;鼓勵異地承租大田、森林資源等農村生產要素實行規模經營,其子女就學、生活用水用電等享受當地村民同等待遇。完善農村宅基地制度,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搞好農村宅基地和農民住房的確權、登記、頒證工作,依法保障農戶宅基地的用益物權,全面盤活農村土地存量資源和增加農民財產性收入。積極穩妥地開展農戶宅基地置換試點,探索建立農民建房、建新拆舊、一戶一宅、宅基地退出和流轉機制。通過宅基地置換、選位競價,盤活存量,減少農民建房占用耕地。結合下山脫貧整村搬遷,城中村、園中村、城郊村改造,鼓勵農民自愿放棄農村合法住房,置換城鎮住房,并享受相應的補貼和獎勵政策。有條件的鄉鎮、街道要積極探索農村宅基地有償使用制度。
18、進一步加大對“三農”的金融支持力度。提高金融機構扶持“三農”發展的信貸比例,力爭“十一五”期間“三農”貸款有較大幅度增長。抓緊制定鼓勵我市銀行業金融機構新吸收的存款主要用于當地發放貸款的實施辦法,建立獨立考核機制。在加強監管、防范風險的前提下,加快發展村鎮銀行等多種形式的新型農村金融組織和以服務農村為主的地區性中小銀行。鼓勵和支持金融機構創新農村金融產品和金融服務,深入開展農村信用工程建設,大力發展小額信貸和微型金融服務;開展建立低收入農戶集中村資金互助組織試點。積極擴大農村消費信貸市場。各金融部門要積極探索和創新多種適合農業龍頭企業的信貸方式,拓展有效擔保物范圍,依法開展權屬清晰、風險可控的大型農用生產設備、林權、四荒地使用權等抵押貸款和應收賬款、倉單等權利質押貸款,探索開展農房抵押貸款,努力解決農業企業、農戶貸款難問題。進一步加快農村信用體系建設,建立政府扶持、多方參與、市場運作的農村信貸擔保機制。加快建立農業再保險體系和財政支持的巨災風險分散機制,鼓勵在農村發展互助合作保險和商業保險業務。探索建立農村信貸與農業保險相結合的銀保互動機制。